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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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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财务管理意义作用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在理论的意义上是指自然人、法人作为企业的纳税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其税法的规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进行纳税筹划,达到减少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税收的总称。

纳税筹划,在实际意义上是指企业的纳税人,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能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得以提高,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企业的税收可以减少,成本可以降低的总称。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企业合理的避税,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的税负,进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达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通常会通过两种方法来对企业的税负进行减轻,合理的避税和恶意的逃税,利用这两种方法来达到企业的目的。

1、恶意的逃税

恶意逃税,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利益,还使企业的成本增加,风险加大。如果实施恶意逃税失败,国家还会要求企业将税款进行补缴,并进行罚款处理。在社会中,企业还会受到各界的舆论,这样不仅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形象,还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

2、合理的避税

合理的避税中,纳税筹划活动,它可以在保证国家、政府的前提下,企业与国家能够实现双赢的一种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它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加以提高,使企业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使企业的成本降低,税收减少。

(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给企业降低税负,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并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在企业中能够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的财务善,提高企业的财务利益。纳税筹划,可以在与国家、政府利益不冲突的前提下,在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税负进行降低,使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负,还能够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业务进行调整,进行实现企业的成本、利润的最优化,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四)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与结构

从国家的角度来讲,税法的目的就是要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企业的资源配置与结构合理的调整,以达到企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改变,适应市场的发展。在税法上,规定着许多对企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不仅能够对企业的生产规模、范围得以扩大,还能够对其工艺、设备等的投入力度得以提高,有效的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推动企业在长期内能够稳定、健康、平稳的发展。

(五)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在短期内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刺激的作用,促使其收入不断的增加。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会使企业的税负有所减少,但企业未来的利润会增长,这样对国家的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收入。

三、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

(一)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当期的成本会对当期的利润起到很重要的影响,这样企业就会选择合理的增加企业的存货成本,这样成本增加,利润就会有所降低,税务就相应的减少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将企业的各种因素、情况加以权衡,这样才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使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筹资活动中的作用

纳税筹划,在企业的筹资活动中,起到了减轻企业税负,能够增加企业的财务利益的最重要目的。企业的筹资主要分为权益、负债两种筹资方式,在企业的纳税筹划中应当区分开来。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法的规定,利用负债筹资进行减税。负债筹资的增加,会引起权益筹资减少,这样能够达到企业税负的降低。相反,企业负债筹资的增加,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三)投资活动中的作用

企业可针对自身情况,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活动,在活动进行时,应当合理的企业的投资对象、行业、组织形式等进行选择,有效的利益企业的有关政策,达到对企业的税负减少的目的,更大的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企业可以在组织形式、投资对象、行业等进行分类,设立不同的形式,将企业与法人设立上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就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四)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在企业的初期,税法对其税收有减免、减半等优惠政策,这样企业对其收益的分配可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并根据企业自身的分配政策、利润水平等做出合理的分配,以达到在纳税筹划中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企业可以通过,加大企业技术、产品的宣传的投入,享受国家提供的节税利益,不仅减少企业的成本,企业还能够合理的进行避税,这样能够保证企业、国家、政府的双赢利益。

四、结束语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要保证不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不仅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帮助企业提高其财务管理的水平,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不管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中,还是企业的筹资活动中、收益的分配中,纳税筹划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纳税筹划在企业中是不可缺少的,企业只有进行好纳税筹划工作,才能够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平稳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张静伟.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理论研究.2010年04期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2

一、美国近年对华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概述

自从2009年1月美国总统换届以来,相比小布什的保守主义,人奥巴马领衔的美国政府在经贸政策表述上更强调与中国进行协作。例如奥巴马在近期中国外长访美期间,曾经表示在金融危机下美中两国都需要在经济上做出调整,中美应当在经济上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结构性合作,愿同中方在稳定国际金融市场、促进世界经济繁荣、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在G20峰会上,奥巴马也表示“美国支持自由贸易,致力于继续拓展同中国的贸易关系。美方愿同中方通过对话和磋商解决经贸领域问题。”但事实上奥巴马上任之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华经贸政策仍然具有相当对抗性。例如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采取强硬态度、要求中国加强对美国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中国产品安全、环保与劳工标准的监管力度等。而在贸易保护方面,近期奥巴马政府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则明显呈现加速趋势:

奥巴马上任之前,作为中国最大货物出口市场国,美国就已是20世纪末以来对中国发起和采取各类贸易保护措施最多的发达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从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世界各国对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677起,其中仅美国就占据了87起,位居第二位(最多的是印度,120起);同时间内各国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479起,其中美国占了66起,同样居于第二。各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23起,美国占据13起,高居第一。各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13起,美国占7起,高居第一,等等。而奥巴马上任后,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并未能如同其政策表述一样出现消减,反而出现了加速趋势。在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之后,又采取了多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且频率加快。仅2009年下半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对华贸易保护行为就可列出如下:

2009年7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8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我输美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征收0至264.98%的反补贴税和154.72%至386.28%的反倾销税;2009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油井管反补贴调查案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10.9%至30.6%不等的补贴幅度;2009年9月28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我输美钢制标准紧固件产品进行“双反”损害调查;2009年10月14日,美商务部决定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铜版纸与紧固件产品进行“双反”合并调查;同月,美国商务部又宣布决定对部分中国无缝管产品启动“双反”合并调查,等等。

二、美国近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加速的政策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属于对抗性贸易政策之一,其目的是以限制进口来减小贸易逆差,同时保护国内企业和就业。中国从2000年起超越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2008年美国对华总贸易逆差达到2663亿美元,约占美国总贸易逆差的38%,因此美国采取措施减小对华贸易逆差理所当然。然而一国减小贸易逆差的政策工具有很多种,一般情况下采取贸易保护主义限制进口并不是最佳选择,它既违背自由贸易精神,还可能招致它国采取经济、外交报复。那么美国政府为何在近期选择通过加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来减小对华贸易逆差呢?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其它减小对华贸易逆差的政策工具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效果受限。同时,奥巴马政府的就业政策和政党政策也要求当前加速对华贸易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1.汇率政策对减小对华逆差作用不大。汇率政策是调节一国贸易收支的最常用工具,逆差国政府往往通过本币贬值(或促使它国货币对本国货币升值)来改变其进出口产品相对价格,降低进口产品价格竞争力,从而达到减小进口增加出口的目的。美国在历史上曾多次利用汇率工具来减小其贸易逆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80年代日美签署的“广场协议”,当时美国通过要求最大逆差国日本大幅提高日元兑美元汇率来减小美日贸易逆差,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为了解决至2008年将近700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尤其是减小对中国将近3000亿美元的逆差,也积极通过美元贬值,并通过政治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来减小对华贸易逆差。例如2005年至2008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就已由1:8.1936下跌到1:6.9477。然而通过美元贬值减小对华贸易逆差的效果似乎并不好:2005年至2008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分别为2016、2325、2563、2663亿美元,逆差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其原因是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世界分工结构变化产生的,中国出口美国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很小,美元贬值难以起到抑制进口的作用(即马歇尔-勒纳弹性条件不满足)。因此,美国单独采取利用间接价格渠道的汇率政策无法有效减小对华贸易逆差,这就直接诱发美国政府采取更为直接、更具强制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来减小对中国产品的进口。

2.财政货币政策无法针对对华贸易逆差。除了汇率政策以外,财政货币政策也能起到减小一国贸易逆差的作用。其机制是逆差国通过紧缩财政货币,降低国内总需求,从而抑制进口,达到减小贸易逆差的目的。这也是各国所普遍使用的调节贸易收支的政策,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80和90年代对许多处于严重贸易逆差和通货膨胀的拉美国家进行援助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它们紧缩财政和货币,以减少贸易逆差及其带来的货币对内对外贬值。然而可惜的是,在当前美国饱受次贷危机影响,实际经济增长率由2005年的3.1%骤降至2008年的0.4%的经济背景下,奥巴马政府不可能采取紧缩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减小贸易逆差,因为这将打击美国本已衰退的总需求和就业。非但如此,奥巴马政府还需要通过扩张财政和货币来刺激经济恢复,例如奥巴马上任以来,为了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衰退,采取了类似小布什在21世纪初所使用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包括大规模基础建设投资、更新联邦建筑物的老旧暖气系统等5项措施等。同时,根据美联储的最新数据,截至2009年9月,美联储已经将联邦基金利率由2006年最高点的5.02%降至0.15%的水平,这已是美国自1954年以来从未有过的超低利率。因此,美国政府当前是无法通过紧缩财政货币政策工具来起到降低对华贸易逆差的作用。在前述汇率政策工具失效的前提下,也就只能通过加速对华贸易保护来达到降低对华逆差的目的。

3.就业政策要求限制中国进口。近期加速对华贸易保护是奥巴马政府对金融危机造成美国失业率上升的政治回应之一。美国近期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失业率出现上升趋势。根据联合国《世界经济形势展望》的数据,美国失业率由2006年的4.6%上升到2008年的5.7%,2009年失业率估计进一步上升为7.2%。而美国有相当部分民调认为中国对美出口的增加是美国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的原因。同时数据似乎也支持这个观点:根据美国统计局的数据,2005年至2008年,美国对华贸易赤字占美国贸易赤字比例已经由28.2%上升到38.3%,截至2009年1至8月更是上升到60.4%,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美国当之无愧的最大顺差国。在国内失业率大幅上升的前提下,奥巴马政府为了维护执政地位、获得民意支持,自然必须选择加强对华贸易保护。

4.政党政策迫使奥巴马加强对华贸易保护。经济政策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一国政治形势的变化可能对经济政策的变化起到微妙甚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政体,执政党必须在其就任期间争取民意支持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就2009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对华贸易保护加速这一现象而言,我们同样可以找到其对应的政党政治背景。首先,加速对华贸易保护是奥巴马政府还清“竞选债务”的需要。2009年新上任的总统奥巴马曾经在其南方巡回竞选演讲中表达了对中国产品“夺取了美国成千上万就业岗位”的不满,并承诺他所组成的政府将坚持履行美国贸易的正当权利。这一口号使他得到了美国众多工厂主、行会领袖和工会的支持并最终获得了竞选胜利,因此需要在任职初期实现对其支持者的承诺以维持其统治。其次,加速对华贸易保护是奥巴马政府在任职之初赢得民意支持以实现政治意图的需要。以2009年9月奥巴马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轮胎实行惩罚性关税为例,奥巴马政府计划促成其新的医改措施,需要尽可能得到国内各界的支持。而提起此番特保调查请求的美国钢铁工人工会代表的工会组织拥有奥巴马政府非常看重的民意基础,因此奥巴马拒绝多数派意见(除钢铁工会外大多数组织和利益集团都持反对意见),选择照顾少数派情绪,有明显争取工会支持的政治意图。同时,奥巴马选择在9月11日宣布对华输美轮胎实行惩罚性关税,同样也是争取民意,提高其支持率的行为。第三,美国往往对不同意识形态国家有意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政策。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经济也保持高速发展,已经在多方面触及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抑制潜在竞争对手、维护美国世界霸权是美国许多政治力量的目的和政治口号,因此奥巴马政府顺应其要求,将贸易保护的矛头首先指向中国也不是不可理解。

三、近期美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应对措施探讨

针对以上美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加速的政策原因,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第一,由于美国近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加速一方面源于其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财政货币政策调节贸易逆差的效果受制,含有被动和无奈的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可以采取配合性宏观经济政策,帮助美国恢复经济、主动减小对美贸易顺差从而抑制美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继续购买美国政府债券以支持其扩张财政政策;(2)增加政府对美商品采购;(3)适当调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4)增加国内需求以增加国内消费和对美进口。

第二,理论界应当针对奥巴马政府基于就业政策和政党政策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借口进行驳斥。例如“中国对美国大量产品出口挤占美国市场,导致美国近期经济出现下滑,并带来大量失业”等观点,以避免在反贸易保护行动中陷于被动境地。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双刃剑效应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入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与税式支出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间也存在差别。首先,税收优惠可以是不确定的量,而税收支出要纳入国家预算体系,因而是可以计量的;其次,由于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包含在基准税制中,也可以在之外,而税式支出是基准税制之外的部分,一国的税收优惠有可能是另一国的税式支出。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

5.对企业招收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

税收优惠中,鼓励企业积极录用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三、税收优惠的消极作用

1.财政收入的减少

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税收优惠作为我国各级政府主要采用的吸引外资的税式支出形式,该政策的实施必然会直接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据有关数据测算,一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会导致我国在外资企业方面每年大约2000亿元的税收收入的减少。加上我国每年对出口商品的退税,估计至少有3000亿的税源让利给了外资企业和外部消费者。这种区别于直接财政支出的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实现了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因此相当于会计上的“坐支”,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控性。

2.政策效果的削弱

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有三:(1)不同地区之间的优惠措施;(2)出于产业政策、扶持国家重点及鼓励类行业的优惠措施;(3)保护弱势纳税人的保护性税收优惠措施。而我国税收优惠遍及各个税种和各行各业、项目繁多,导致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统计和衡量控制上面非常困难,这种“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税收优惠属于个别照顾的本来面目,使实际规则紊乱,国家政策的调控措施得不到有效发挥,效果被削弱。

3.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无序,政策作用相互抵消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缺乏统一协调。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享受政策纳税人发挥既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不享受政策纳税人产生逆向作用,导致社会效率损失。而任何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又会对已有的政策产生正面的或是负面的影响。

4.加剧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资本、人才和技术等资源流入该地区,使经济活力增强。而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靠减免税这种初级政策竞争,这使得无论中央、省、市、区、县,甚至镇、村、乡级级都设开发区,级级都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造成了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降低了引资的效果,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5.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们: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而我国税收优惠过多,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差距很大,在《福布斯》2005年度全球雇主与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是继英国之后税收负担第二重的国家。我国法定税率重而实际税率轻,过多过繁的税收优惠使得我国负担着重税负国家之名却只征收微薄的税款。

四、运用税式支出理论和方法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参考文献:

[1]万莹.税式支出的效应分析与绩效评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4

一、对干部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学法活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领导干部的认识和思维是决定工作走势的航标,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保障的关键环节。领导干部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依法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各类问题,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始到终自觉纳入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必将减少许多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

在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的形式上,可对乡(镇)、村两级主要领导举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学习班。其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学习宪法,增强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和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旨在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县委及上级对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对新农村建设的各方面具体内容研究制订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做到方法法制化、形式规范化、内容合法化。杜绝行政命令、形象工程和工作随意性。

二、对农村上学难、看病难、打官司难三难问题配套与政策相适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依法推进

对农村上学难问题适用逐年减免杂费,照顾贫困学生的政策,可采取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家长双层签订协议的办法,约束双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率到100%。

对农村看病难问题,继续完善推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协议管理的方法推进。可考虑从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和不加入农村合作医疗两个层次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两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和义务,既减少不加入合作医疗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又以法律措施和手段推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程。

对农村打官司难的问题,一是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政策,扩大援助对象范围,二是从严把握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关,对确属因为财产和生产经营权遭受侵害者减少或免除费用。三是可能研究完善败诉免援协议制,即办理法律援助时签订协议,约定胜诉者给予援助,如经法院审理认定争议事实属受援助方过错而败诉者免除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真正起到既救助弱势群体,又支持正义、惩戒邪恶的作用,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1篇5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Bovenberg)和茂壹(Rund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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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1篇6

关键词:稳健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短期效应,政策调整

2004年12月3日至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一时间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道向中性转变。本文通过阐释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分析目前我国调整财政政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若干对策。

一、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包含两方面基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包括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构成彼此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直接使用调节税收或增减政府支出的方法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政策及措施。在现实的宏观调控过程中,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相机抉择”的原理,要适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政府此次提出用稳健财政政策取代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1.财政政策类型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其中,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功能则与其正相反。所谓的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产生紧缩效应。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两大主流学派,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有不同的主张,凯恩斯主义秉承需求管理思想,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而相对来说小有作为的中性政策则不受欣赏。而货币主义认为,对于稳定总需求来说,货币政策方法优于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方法,主张实行非干预性的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简单规则,以便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两种政策倾向使得中性财政政策很难纳入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中性财政政策的说法,实际上是我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现实条件要求前期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对淡出,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策调整过猛造成经济起伏,他们所说的“中性”是在政策转型的操作上保持一种“中性”的姿态。

因此,对于当前讨论的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层意思是以财政理论中的中性财政政策作为政策调整目标,另一层意思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策调整应该坚持中性的操作方式。

2.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现阶段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及时主动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由主要拉动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财政政策通过大力支持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减少体制复归倾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坚持增量平衡,控制赤字规模,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防范公共风险。这表明,“稳健”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二、中国向稳健财政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7

[关键词]扩张性财政政策税收财政支出国债

自20世纪30年代凯思斯经济学创建以来,财政政策一直是各国政府用来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手段.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财政政策在我国也执行了三年有余,但实际的政策效果与预想中的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吸收和借鉴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对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益的.

一、国外财政政策的实践

按时间线索划分,国外的财政政策实践可分为三个时期:

1.以凯恩斯理论为指导的需求管理政策(20世纪3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70年代初).针对30年代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危机,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思斯发表了他的《就业、利息、货币通论》,详细阐述了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政策主张.他认为,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边际消费倾向偏低造成消费需求的不足,资本边际效率相对于利息率偏低造成投资需求不足,而利息率偏高又是由流动偏好偏高或货币数量偏少造成的,由此导致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由于市场调节无法实现总供求的一致,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社会投资的方式对经济总量进行干预.凯恩斯理论提出以后。很快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整个这一时期,西方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作为制定本国经济政策的依据,典型代表是美国,扩大财政支出.举债投资赤字预算是需求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这种财政政策对克服经济危机、反经济筋条以及提高就业串等目标的实现的确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且持续了从“二战”后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20多年的时间.

2.以供应学派理论为基础的“供给”管理政策(70、80年代).7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政策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扩大财政支出会导致通货膨胀。而紧缩开支又使经济增长停滞.“滞胀”的产生实际上宣布了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失灵以及需求管理政策的失效。治理“滞胀”的多种经济理论因此而产生,其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只有影响的当属供应学派.供应学派理论的核心是“减税”。他们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需求,而在于供给的不足:过简的税率类似于在生产所需的资源(劳动、资本等)中打进了一个“楔于”,增加了资本家的投资成本,降低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资本与劳动的供给减少导致社会总供给的减少.拉弗曲线显示:当税率未达到某一点(如50%)时,随着税率的提高,供给量因经济活动的增加而增长,税收也因此而增加,税率与供给量及税收之间呈正相关;而税率超过这一点以后,三者之间呈负相关;随着税串的提高.供给量与税收反而越来越少.为增加供给,政府应该实施减税政策。供应学派的理论及政策主张很快为美国政府所采纳,里根在80年代初进行总统竞选时其政策纲领就是减税.此后美国政府所执行的里根经济学尽管是由几种学派构成的“混合经济学”,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供给管理政策,80年代及90年代初期由共和党执政的12年间,美国政府曾多次进行减税.供给管理政策的执行对增加社会的总供给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只是由于在进行减税的同时,政府用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大幅增加,最终导致财政赤字与国债规模的大幅增长.

3.混合的财政政策(90年代以来被多国政府所采用).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频繁以及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活动呈扩散之势.当一国因各种原因导致经济出现增长缓慢的迹象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无一例外都采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有的国家继续采用凯恩斯的需求管理政策,如日本政府在整个卯年代都是通过赤字预算扩大政府支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对中低收入者进行减税以及为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而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扩大财政支出与减税“双管齐下“的混合财政政策.典型的是德国和东亚国家.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90年代各国在运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的时候,也较注重不同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协调.从多年的经验来看,尽管货币政策对克服经济衰退作用并不大,但如果将其与财政政策进行配合,财政政策的效果将更明显.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协调是各国十分重视的问题.如日本10年来基本上执行的是零利率政策;再如东亚各国在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同时,也实行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

二各国财政政策实践的共性

对上世纪30年代以来国外财政政策实践进行分析与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是它们在执行财政政策时所共同具有的特征:

1.各国政府制定的执行政策的基础:相关理论.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至今,就经济活动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激励的争论,但实际上,即使不主张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如供给学派)也提出了政府应该运用减税政策刺激经济的政策主张.由于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以及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误,新凯恩斯主义者乘机充实一些新的理论,如交易成本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等,进一步完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说(典型代表是斯蒂格里茨),使其再次成为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从各种理论的本质上看,尽管他们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方法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政策目标以及不同政策手段的作用方向却是一致的.在实践方面,无论是早期及中期的美国还是90年代后其他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本国的财政政策的时候,都是以已有的理论作为政策的指导:或是需求管理理论,或是供给管理理论,或者是两者的综合运用.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8

中俄与西方大国关系进入以良性互动为主的新阶段

中俄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的关系得到大幅度和一定程度上实质性的改善和发展,相互关系进入了以相对稳定和良性互动为主的新阶段。当前大国关系处于冷战结束以来较好的时期。

俄美元首举行了多次会晤和互访,共同揭开了俄美关系新的一页。双方签署了《俄美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力量条约》,同意10年内将各自拥有的战略核武器削减2/3,即到2012年底以前将各自战略核弹头数额削减到1700~2200枚。(注:《俄美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力量条约》,见2002年5月2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网站。)该条约达成时间之短和裁减战略核武器数量幅度之大,在双方裁军史上都是空前的。双方还签署了《俄美新型战略关系联合宣言》,宣布两国“相互视对方为敌人或者战略威胁的时代已告结束”,双方以此为起点“走上了21世纪新关系的道路”。(注:《俄美新型战略关系联合宣言》,见2002年5月2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网站。)宣言确立了俄美新型战略关系的基本框架,两国商定将采取措施扩大反弹道导弹领域的透明度,探讨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决定在对付诸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反恐等非传统领域加强合作。特别是俄美在反恐战争中进行的深入和全面合作,是两国提升关系的突出表现。俄罗斯的合作与支持是美国打击阿富汗的战争顺利进行并很快取得基本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

俄罗斯同北约的关系也得到提升。2002年5月28日,北约—俄罗斯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首脑会议,发表《罗马宣言》,决定成立北约—俄罗斯理事会,双方在对方首都或总部建立常设机构,正式将“19+1机制”提升为“20机制”,这意味着双方进入“新型合作关系”的新阶段。在新型关系框架下,双方将在“共同关心的领域以平等伙伴关系”开展合作,即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危机处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军备控制、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海上营救、民事突发事件、防务改革、应对新威胁与挑战等领域,俄罗斯与北约成员国都具有“均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俄罗斯外长伊万诺夫称,俄罗斯与北约的新型关系即20国机制的建立可能改变欧洲安全格局,“标志着俄罗斯与北约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注:陈玉荣:《俄罗斯同西方国家关系发展新阶段》,载《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5期,第25页。)与此同时,俄罗斯与欧盟关系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美国与欧盟正式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并在2002年6月底在加拿大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上,俄罗斯获得了举办2006年八国首脑会议的殊荣,也表明俄罗斯从八国集团的准成员转为正式成员。综上所述俄罗斯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的关系取得历史性突破,相互关系步入政治、安全、经济等领域进行全面合作的新时期。

中国国家主席和美国总统布什成功地进行了元首互访,推动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向前发展。布什总统把对华关系定位于由“竞争对手”关系转变为朋友和“建设性合作关系”,在上明确重申遵守三个联合公报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两国恢复了战略对话、人权对话和两军接触与交流。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双方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和地区问题特别是在南亚和朝鲜半岛问题上加强了磋商与合作,对维护亚太地区和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两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进行了实质性和卓有成效的合作,美国第一次把“东突伊斯兰运动”定为恐怖组织,并采取措施切断其在美国的财援。中美关系不仅走出了“撞机事件”造成的低谷和阴影,回归到以接触和对话为主的正轨,而且双边关系水平在某些方面还超过克林顿时期。中国与俄罗斯频繁举行高层接触与互访,推动中俄关系大步前进,全面发展。现在中俄经贸关系、政治互信和战略协作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两国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深入发展和成熟、稳定的新阶段。中国同欧盟和日本的关系也取得显著进展。

大国关系的进展从根本上说是反映和适应了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大国利益交汇增多和相互依存加深的客观现实与需要,而其主要原因则是恐怖主义的突起和反恐战争的发展。

美国对外政策特别是对大国政策是影响大国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在“9·11”事件和反恐斗争背景下,有三大因素促使美国调整其传统的大国政策思维:第一,美国对其主要安全威胁的再认识。“9·11”之前,美国认为,对其安全主要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来自于非西方大国即中国、俄罗斯,在遭到“9·11”惨重打击后,美国猛醒,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才是其真正主要的现实威胁。美国从而调整其国家安全战略,把打击和清除国际恐怖主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安全战略的中心目标和重点。第二,主要矛盾的转移。冷战后,美国一直把它与俄罗斯和中国的矛盾视做主要矛盾,并根据这一判断展开其安全战略布局与行动。“9·11”事件表明美国已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打击对象,美国这才认识到其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矛盾,并据此重新展开其国家对外战略布局,而把其与中俄的矛盾适时后移,并暂做淡化处理。当前世界的主要矛盾是美国霸权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矛盾。世界其他基本矛盾如西西矛盾、南北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美国与其他力量中心之间单极与多极的矛盾不能不退居次要地位。这也是大国关系改善和提升的主要动因之一。第三,美国对反恐斗争艰巨性、复杂性的重新认识。“9·11”后,美国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已成大气候,以“基地”为中心的恐怖主义分子和网络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形成了能协调、指挥重大恐怖行动的世界恐怖主义领导中心,出现了恐怖主义战略家,恐怖主义组织有能力发起大规模的非常规战争。美国还把恐怖主义同大规模武器扩散合二为一,把打击无形的恐怖主义同打击它所谓的支持恐怖主义“无赖国家”结合起来。这极大地增加了反恐斗争的难度。美国深感反恐单靠其一国之力难以奏效,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尤需借重其他大国的力量。因此,反恐为大国提升关系、加强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契机和平台。

大国关系的良性发展也是其他大国从客观现实出发,对美国实行灵活务实政策的结果。可以说现在是大国发展关系的机遇期和大国对抗的间歇期。

欧美关系逆向演变趋势

大国关系最突出的变化是欧美关系的逆向演变。所谓逆向演变不是说双方将从盟友关系演变为敌对关系,而是指欧美加速渐行渐远、裂痕愈益扩大。2002年欧美矛盾全面发展和激化。在世界安全战略领域,欧盟反对美国退出反导条约,对美国片面谋求自己的绝对安全和绝对军事优势深表疑虑,认为这将严重冲击世界安全体系,打乱世界战略力量平衡,从根本上损害欧洲的安全利益。欧盟还致力于发展自己的独立防务能力,加速组建欧洲快速反应部队,为最终自主欧洲安全创造条件。美国对此耿耿于怀,尽可能予以牵制和阻挠,竭力将欧盟的防务力量纳入北约框架之中,实际上是纳入美国的支配之下。在世界政治格局问题上,欧盟主张世界走向多极化,认为这是实现世界力量结构平衡与稳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础,反对美国推行单极独霸战略。有的欧盟大国公开认为由一个超级大国主宰天下是当代世界面临的最大危险。欧盟以实际行动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其一体化进程,加快走向独立一极的步伐。美国则坚持并强化单极独霸政策,竭力牵制和阻挠欧盟作为独立一极崛起的努力。在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主张维护现存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准则,尊重各国的独立和,反对美国单方面违反、否定和退出国际条约和协定,认为美国这样做最后可能导致世界秩序的破坏以至荡然无存,从而可能造成天下大乱。欧盟不同意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战略,认为这可能为一国侵犯别国以至侵略别国领土制造借口,法国总统希拉克甚至公开指出:“‘先发制人’论可能成为发动战争正当化的借口”。(注:《先发制人论成为新的火种》,载[日]《产经新闻》,2002年11月22日。)欧盟主张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商、对话、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美国搞单边主义、强加于人甚至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行为。在对待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问题上,欧盟不认同美国把它不喜欢的国家扣上“无赖国家”和“邪恶轴心”的罪名,动辄对它们进行制裁、封锁、打压以至动武的霸道做法。欧盟还反美国之道而行之,同其中的大多数国家发展关系、开展合作,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甚至同被美国定为“邪恶轴心”的伊朗和朝鲜恢复或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欧盟还不同意美国一味偏袒以色列和排挤打压阿拉法特的中东政策,坚持认为阿拉法特是巴勒斯坦的合法领袖,并坚持同他打交道,主张在谁当巴勒斯坦领导人问题上应由巴人民选举决定,外国不应干涉。就在美国政府提出包括更换巴领导人内容在内的新中东政策不久,欧盟通过一项新中东和平计划,提出不少比美国方案公正合理得多的建议,无异于同美国打擂台,受到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欢迎。在反恐问题上,欧盟不同意美国搞反恐扩大化和单靠武力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做法,认为打恐要有证据,反恐要标本兼治,既要打恐,也要防止和解决南北差距扩大等根本性问题。欧盟主张由联合国在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反对由美国一家说了算,尤其反对美国单方面对伊拉克动武和擅自改换伊拉克政权,并力促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排除授权美国自动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关于伊拉克问题的新决议,打乱了美政府攻伊倒萨的战略部署。在经贸领域,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加征30%关税的决定受到欧盟的强烈抵制,欧盟随即决定对进口的15种钢铁产品也加征14.9%到26%的进口关税,并宣布对价值近4亿欧元的美国其他商品加征100%的进口关税。虽然由于美国让步,这一轮短兵相接的贸易战暂告平息,但由于各自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双方今后制裁与反制裁、报复与反报复的较量终难避免,并将呈深化与扩大之势。总之,2002年欧美矛盾发展在广度、深度和强度上都是多年来罕见的。欧盟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不但敢于对美国说“不”,而且敢于公开对美国的单边强权政策进行抨击和批评。德国和法国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甚至不惜与美国反目、同美国顶着干。这些表明,欧盟已成为世界上抵制与牵制美国单边主义的主要力量之一。

欧美矛盾全面加剧和深化是时代和历史条件及双方实力地位变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由双方在新的国际背景下对于国际政治与世界安全及战略格局等当代重大问题存在着理念和利害取向差异这一现实所决定的。其一,共同战略对手的消失使欧美联盟内聚力越来越减弱。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欧美矛盾虽有所上升,但由于俄罗斯演变方向未明,政治走向未定,且双方需时间消化冷战胜利成果,矛盾尚不突出。俄罗斯作为北约主要战略对手的特性已基本消失,不再对欧美构成严重威胁。这使欧美联盟的基础大受削弱,欧盟对美国安全上的依赖陡降,欧美双方在政治和军事上的依存关系和对对方的战略重要性呈下降趋势,原先被共同对手和主要威胁所掩盖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其二,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朝着淡化意识形态和集团意识的方向演变,欧美在相互关系中都更注意谋求自身利益。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世界主要力量爆发全局性冲突和战争的因素基本消除,大国关系趋于稳定和发展,世界总体和平与缓和潮流势难逆转,发展经济普遍成为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战略中心和重点。这使欧美之间主要联系纽带——政治军事联盟关系和意识形态因素日趋松散,利益纷争增多。其三,欧盟不断崛起,要求在欧美联盟中重新定位。欧盟随着一体化建设的进展和规模的扩大,力量不断发展壮大。2002年欧元正式进入流通领域,并确定了吸收10个新成员国的时间表,这将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和整体实力向纵深发展和进一步壮大。欧盟的崛起势必推动它要求在欧美联盟中和世界舞台上进行权力再分配和角色的重新定位。欧盟与美国争权的要求和成为世界上独立一极意识的增强势必同美国维护其北约霸主地位和强化世界单极独霸战略相抵触。其四,美国单边主义同欧盟战略目标与利益的碰撞。布什总统上台后,特别在“9·11”事件与反恐战争爆发后,利用美国独超强势地位,加紧全球战略攻势,大搞单边主义外交。从否定“京都议定书”到退出“反导条约”,从单方面谋求绝对安全和绝对军事优势到紧锣密鼓准备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从提出“邪恶轴心”到提出“先发制人”战略,从加强对欧洲安全的主导到加紧对全球战略要地的军事渗透和控制,无一不表明美国为了加速实现独霸全球目标,不惜冲击和危害现有的世界政治、安全、生态体系,打乱世界战略平衡,损害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础。这同欧盟追求与美国的平等伙伴地位和世界独立一极,以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违背,直接损害了欧盟的政治、安全、经济和生态利益。其五,反恐战争凸显了欧美利益分野。“9·11”事件证明,国际恐怖主义打击目标主要指向美国而不是欧盟。欧盟支持美国打恐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考虑,也是为了尽盟国的义务。美国搞反恐扩大化,以反恐名义打击异己国家政权,谋求自身霸权利益,势将激化受害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反过来助长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暴力活动。欧盟为了避免惹火烧身,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打击对象之一,只有不将自己绑在美国反恐战车上,而同美国拉开距离。

欧美矛盾是全方位、多方面的。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单边与多边、单极与多极之争,矛盾的实质是控制与反控制的较量。诚然,美欧矛盾是西方联盟的内部矛盾,双方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合作与协调仍是主要的,但现在欧美关系同冷战时期和冷战结束初期相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变化。欧盟对美国离心倾向越来越大,联盟裂痕不断加深。美欧关系正进入一个关键的过渡时期。这就是欧盟从美国的小伙伴逐渐向独立一极的角色过渡;在联盟中由美主欧从关系向平等伙伴关系过渡;美欧由实质性盟友关系向象征性盟友以至朋友关系过渡。这个过渡时期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个演变是渐进的和长期的,但反映了时代与历史发展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这个过渡时期实际上已拉开了序幕。

美国与中俄关系仍存在潜在危机因素

中俄仍是美国大国战略应对的重点。虽然美国与中俄关系出现良性变化,矛盾有所缓和,但其关系固有性质没有根本变化,矛盾主要以潜在形式深化和发展。第一,美国即使以反恐作为战略重点和中心,也未改变对中俄防范、遏制战略,在有些方面还有所加强。美国加紧发展反导系统,把中俄列为核打击目标。借反恐之机大举进兵中亚和外高加索地区,与其中一些国家建立准军事同盟关系,在其境内建立永久性军事基地,谋求把该地区从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范围和地缘后院变成美国推行遏俄战略的前沿,并启动北约新一轮大规模东扩,还把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纳入麾下,把俄罗斯在中、东欧地区的传统势力范围和战略缓冲地带蚕食殆尽,对俄罗斯实施“零距离”遏制战略。表面上重申“一中”原则,行动上阻挠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公开发出武力“协防台湾”甚至必要时用核武器“保护”台湾的威胁,搞对售升级,首次向台出售基德舰和潜水艇等进攻性武器,提升对台官方关系,首次允许台湾当局所谓“国防部长”访美,同台湾当局进行公开和秘密的军事与情报交流与合作,以关岛为基地,加强在亚太前沿的战略军事力量部署。这些举措对中、俄战略利益构成严重挑战,使美国与中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冲突的危机。第二,美国把反恐作为第一要务带有阶段性和临时性。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美国坚持把中俄当做其称霸世界的主要障碍和主要的潜在战略对手。一旦美国基本完成反恐任务,很可能将其战略重点重新针对中国和俄罗斯。美国与中俄的战略矛盾可能重新激化和突出。

现在国内外对美国调整国家安全战略对大国关系的影响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美国提出“先发制人”战略完全改变了美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威慑、遏制战略,是针对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和俄罗斯等大国在内。这是不确切的。其实美国对大国仍主要实行威慑、遏制战略。“先发制人”主要是针对它们所谓支持恐怖主义和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赖国家”,而不是针对中、俄等大国,因为美国承担不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和代价。二是认为美国调整国家安全战略后,把反恐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其冷战思维和冷战政策残余不复存在,大国关系从此进入消除对抗和全面合作的新时代。这种观点同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实践有很大距离,是站不住脚的。

世界多极化进程曲折发展

美国一超独大地位和在大国关系中的主轴作用增强,霸气高涨;同时,大国关系互动和力量重组态势愈益朝着牵制美霸的方向发展,世界多极化进程继续在曲折中发展。

大国的作用和地位是由实力对比和大国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决定的。美国综合国力尤其是军事力量继续扩张,对诸强的实力优势继续扩大;美国在政治、外交、安全、经济上对诸强国的影响远超过诸强国对美国的影响。美国依仗实力强势和天下无战略对手的“机遇期”,大搞单边主义、黩武主义和反恐扩大化,以期加速实现其独霸世界的战略目标。

大国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和美国强化单极独霸战略促进了大国力量重组趋势的发展。中俄在政治和战略上愈益靠近,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和充实。欧盟同中俄关系愈益密切和加深,同美国拉开更大距离。在当代条件下,大国力量重组并不意味着大国重新联合和结盟,更不意味着大国将走向对抗,而是意味着实力较弱的大国为了自己国家的根本利益,增强互相借重和加大发展相互关系的力度,在国际法的框架中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衡惟一超级大国单极独霸世界的战略。这种新型的大国力量重组趋势有利于保持世界战略力量的平衡和稳定,是促进世界多极格局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9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我院按照创建“双拥模范县”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拟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认真落实,确保双拥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取得实效,为推动我院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全面动员,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院周会和职工大会等,全面动员医院党员领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宣讲双拥政策及知识,使全院大部分窗口科室充分了解并初步掌握双拥优抚相关的优惠政策及减免标准,熟悉医院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实际措施,同时利用LED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牌、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定期开展“双拥义诊”宣传活动,让群众更好、更准确地了解此项活动的益处。医院在导医台、门诊收费室、西药房、合疗报销、检验科窗口设有“优抚对象优先、军队残疾人员优先、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及相应指示牌7处,住院楼内一科、外一科分别设有优抚病房,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方便、满意的诊疗服务。设有“烈军属、革命残疾军人优先”等提示;在院内醒目的位置设立重点优抚宣传标识。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一、目标任务

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证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项目内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县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

2、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3、兑现落实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年人均600元标准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兑现落实减免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杂费,双女绝育户两个孩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各50%的杂费。

5、兑现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6、兑现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三、资金来源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待省奖励扶助实施意见下发后依据执行。

3、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义务教育期间杂费由县财政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4、农村放弃二胎指标一次性奖励金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5、分配扶贫资金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保证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生贫困户。

6、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发放救济款,要倾向计划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骤

1、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实行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优惠政策、放弃二胎指标奖励及县上实施光荣证管理,兑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原则办理光荣证,然后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放弃二胎指标户底子分门别类摸清、摸准,按照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奖励费等所需费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项目预算。

2、年7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调查、核准: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县上统一印制《光荣证》,并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兑现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双女的义务教育杂费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县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对象予以核查,将印制的光荣证发至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篇11

论文摘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为各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文章介绍了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并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建设者、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运行的博弈原理,说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论文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性行为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第2页)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八、结论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它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员自行制定贸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为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各成员的谈判进行驱动,这种谈判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扩展,实现了互惠原则的多边化,不仅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而且强化了多边贸易协议的承诺信号,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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