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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概念范例(12篇)

时间: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1

课程名称:生理学

教师姓名:

本次课标题:第1章绪论

学时:2

授课对象:

授课日期:

授课地点: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兴奋性的概念及其衡量指标,阈值的概念,内环境的概念及内环境稳态的意义,正反馈和负反馈的生理意义;熟悉生命的基本特征,人体功能的调节方式,;了解人体机能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刺激的种类及三要素,可兴奋组织的概念,人体与外环境的关系,能力目标:清楚本课程所授知识的范畴,能根据需要选取适当的参考资料;能分析刺激与反应的关系;能理解人体与内外环境适应的关系;能初步辨别机体活动调节的类型

教学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

重点:

兴奋性的概念及其衡量指标,阈值的概念,内环境的概念及内环境稳态的意义,正反馈和负反馈的生理意义。

难点:

内环境稳态、正反馈和负反馈的概念及意义。

处理方法:

举例说明概念后,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内环境稳态及正反馈、负反馈的意义。

训练任务及案例

内环境稳态

教学资源

教材:生理学

习题:云课堂生理学习题

多媒体课件:云课堂

作业

云课堂生理学习题第一章

名词解释:内环境、兴奋性、阈值

简答题:何为负反馈?举例说明负反馈的调节过程及意义。

课后记

本学期的第一次课,介绍了该课程相关信息,如课时、章节内容、考试分值分配等。了解学生之前的学习基础,相当多学生强调是文科生,对生物等自然科学不甚了解。本章重点内容较多,需要理解。讲解过程中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引导同学们去理解。利用云课堂的随堂测验检验本次课的学习效果,对错题率高的题型集中讲解。介绍云课堂,指导下载并学会使用.

教学内容

教学活动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时间分配

第1章绪论

第一节概述

一、生理学研究的内容和任务

二、生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动物实验

1、急性动物实验

2、慢性动物试验

(二)人体实验

三、生理学研究的三个水平

第二节生命的基本特征

一、新陈代谢

二、兴奋性

(一)概念

(二)衡量指标——阈强度(阈值)

(三)刺激引起兴奋的三要素

三、适应性

四、生殖

第三节人体与环境

一、人体与外环境

二、内环境与稳态

第四节人体机能的调节

一、人体机能的调节方式

(一)神经调节

1、反射与反射弧

2、反射的种类

(二)体液调节

1、全身性体液调节

2、局部性体液调节

3、神经-体液调节

(三)自身调节

二、人体机能的调控模式

(一)反馈控制系统

1、正反馈

例子:血液凝固、排尿、排便、分娩反射

2、负反馈

减压反射

(二)前馈控制系统

(三)非自动控制系统

简述生理学的概念与内容,引导学生认识学习的重要性

从高中生物知识引出生命基本特征,详细解释兴奋性、阈值的概念,举例分析刺激的三要素

引导学生讨论人体的内环境,利用案例说明内环境稳态的意义

举例说明神经调节、体液调节及其特点,分析神经调节和体液调节的关系

举例说明负反馈、正反馈,引导学生讨论两者的区别

课堂小结、布置作业

讲授

举例

讨论

讲授

举例

讨论

讲述

举例

讲述

演示

讨论

讲授

案例讨论

比较

举例

多媒体课件

多媒体课件

多媒体课件

多媒体课件

多媒体课件

15分钟

15分钟

15分钟

15分钟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1篇2

关键词:现代化城市;景观设计;生态化;发展趋势

1景观设计的内涵

1.1景观设计的概念

按照百度百科名片的定义:景观设计与规划是生态、地理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在不同的学科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景观设计”(又叫做景观建筑学)是指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要素的整体考虑和设计括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使得建筑(群)与自然环境产生呼应关系,使其使用更方便,更舒适,提高其整体的艺术价值。景观设计包括:会展展览设计、艺术景观设计、空间道具设计、节日气氛设计。

1.2景观设计的属性

一是自然属性,它必须作为一个有光、形、色、体的可感因素,一定的空间形态,较为独立的并易从区域形态背景中分离出来的客体。二是社会属性,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内涵,有观赏功能,改善环境及使用功能,可以通过其内涵,引发人的情感、意趣、联想、移情等心理反映,即所谓景观效应。

1.3景观设计的文化内涵

景观设计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综合学科,融合了社会行为学、人类文化学、艺术、建筑学、当代科技、历史学、心理学、地域学、自然、地理等众多学科的理论,并且相互交叉渗透。

1.4景观设计的宗旨

景观设计的宗旨就是为了给人们创造休闲、活动的空间,创造舒适、宜人的环境。而景观设计师的职责就是帮助人类,使人、建筑物、社区、城市以及人类的生活同地球和谐相处。

2景观设计的生态化概念

2.1景观设计生态化概念的产生

景观设计生态化是景观学和生态学两种科学的观点结合产生的,一种是地理学的景观,另一种是生物学的(生态学的)。

景观的概念引入生态学带来了新概念框架,发展成为一个由生态学,地理学,森林学,野生生物管理,城市规划等等多种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的重要价值在于为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基础理论和方法。

2.2景观设计生态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生态平衡,更适宜人居

生态系统平衡是一定空间内生物和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的循环,能量的流动和信息的交换而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把这些生物与环境统一起来,构成为一个生态功能单位。实际上就是在生物群落的基础上加上非生物的环境成分(如阳光,湿度、温度、土壤、各种有机体或无机物质等)所构成的。

2.3当前生态规划设计趋势是以生态学为基础的规划设计思想方法

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与人居环境发展规律,以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目的在于利用自然生态过程与循环、共生、竞争等规律,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关心、人和社会协调关系,从而提高人类居住、工作、休闲、交流、健身、无了、美学及科学文化等方面的质量。

目前条件下,景观的“生态设计”还未成熟,处于过渡期,需要更清晰的概念、扎实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的原则与标准,这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和不断的实践。

3景观设计的生态化原则

3.1多种文化元素综合的原则

景观设计涉及科学、艺术、社会及经济等诸多文化元素,它们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只有整合多学科共同研究、分工协作,才能保证一个景观整体生态系统的和谐与稳定,创造出具有合理的使用功能、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质量景观。

3.2珍惜和保护资源的原则

景观设计中要坚持珍惜和保护资源的原则,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自然过程,如光、风、水等,大大节约能源。

3.3以人为本原则

景观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景观生态设计要体现对人类生态系统整体进行全面设计,而不是孤立地对某一景观元素进行设计,是一种多目标设计,为人类需要,也为动植物需要,为高产值需要,也为审美需要。

3.4本土性原则

本土性原则的要求是:首先,应尊重传统文化和本土知识,吸取当地的经验。景观设计应根植于所在的地方,应考虑当地和其文化传承;其次,应接纳和顺应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并且不要试图去改变这些自然环境条件。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3

[摘要]本文从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两者的来源与定义出发,在比较两者的异同后,对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概念做出自己的解析。

[关键词]生态旅游;低碳旅游;两者的联系、异同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008-01

1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定义

(1)生态旅游概念的来源与定义。随着大众旅游的迅速发展,给旅游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人们寻求既不破坏旅游环境,又能满足自身需求,并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旅游方式。生态旅游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并被认为是21世纪旅游发展主要趋势之一。中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的生态旅游的概念,90年代逐渐受到学术界和实业界的重视,在之后二十几年的发展中,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旅游造成的生态问题的严重,生态旅游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加入到对生态旅游相关概念的研究中。

世界旅游组织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以生态为基础的旅游,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强调组织小规模旅游者参观保护区,或者其他有传统文化吸引力的地方。国内对于生态旅游的定义,是以自然和生态资源为主要吸引物,以观赏和感受生态环境、普及生态知识、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2)低碳旅游概念的来源与定义。20世纪末,为了保护地球,追求健康生活,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球推行低碳经济。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低碳旅游借助低碳经济理论,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开展绿色旅游,形成一种新的旅游方式。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明确提出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定义:低碳旅游是一种降低“碳”的旅游,也就是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即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行,倡导在旅行中尽量减少碳足迹与二氧化碳的排放,也是环保旅游的深层次表现。其中包含了政府与旅行机构推出的相关环保低碳政策与低碳旅游线路、个人出行中携带环保行李、住环保旅馆、选择二氧化碳排放较低的交通工具,甚至是自行车与徒步等方面。国内学者对于低碳旅游的定义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

2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辨析

(1)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相同点。具有相同的理念。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都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在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利用生态技术,维系和修复生态系统,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2)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不同点。具有不同的侧重点。生态旅游吸收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核心是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注重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低碳旅游则以低碳经济为理论基础,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人类消费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同时,生态旅游注重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文化生态系统的保护;低碳旅游则体现在整个旅游产业链的低碳生产行为和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的低碳消费,不存在目的地限制。

具体来看,从定义上来说,生态旅游重在理论上阐述生态旅游的构成要素,而低碳旅游重在从实践角度,说明低碳旅游的具体行为要求;从内涵上来说,因为定义的理论性,使得生态旅游的内涵广泛,范围很大,而低碳旅游包含于生态旅游之中,是实现生态旅游的一种途径;从本质理念上来说,生态旅游一方面使旅游者充分享受旅游体验,另一方面提醒游客将对旅游客体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低碳旅游是以降低碳的排放量为前提,使旅游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从实现目标上来说,生态旅游是通过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规划和管理,保持旅游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的完整性,而低碳旅游是减少旅游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低碳经济;从旅游者类型来说,生态旅游是以享受生态环境资源为主要目的,兼顾环境保护的客源群,而低碳旅游选择碳排放量最低出行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客源群;从活动特点上来说,生态旅游以享受为主,环保为辅,而低碳旅游以消耗最少量“碳”为准则。

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生态旅游,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生态旅游与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传统的旅游方式显著不同,它强调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属性,是一种蕴涵自然生态文明的高雅休闲旅游形式。生态旅游无疑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生态旅游的相对局限性日益明显。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内涵的丰富性,众多学者对其定义进行探讨,但仍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从而导致相关的生态旅游对象、生态旅游者和生态旅游过程等概念模糊化;其次,生态旅游强调“生态”,仅侧重旅游环境的生态持续发展;最后,为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的规模必然受到一定限制。低碳旅游的出现恰好弥补了生态旅游的不足。低碳旅游强调“低碳”,着眼于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注重旅游及其环境整体发展,在涉及旅游环境生态性的同时其内涵不断扩充。著名低碳经济学家、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教授认为,低碳经济是目前最可行的可量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由此,低碳旅游亦可进行量化,从而避免生态旅游内涵的空泛化。此外,低碳旅游贯穿于整个旅游过程,强调旅游活动中食、住、行、游、购、娱等全方位的低碳,这样既可避免关于旅游资源、对象和过程的争议,又可以突破旅游规模的限制。

3结论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生态旅游更多的是从旅游产业的开发上保持景区的原生态,旅游者的观念必须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一种融入生态环境的旅游活动;低碳旅游则更注重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以减少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碳”量,从而达到低碳旅游的目的,不仅仅是对于景区环境的影响,还体现在进入景区的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最终实现低碳经济。

笔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从生态理念出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优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并保持其生态平衡,在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旅游,赢利不是首要目的,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强调“概念”和“内涵”;而低碳旅游是从低碳理念出发,以实现低碳经济为目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带着低碳的理念,在旅游过程中的所有阶段都以降低碳排放量为首要目标,是生态旅游的概念的一种实施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参考文献:

[1]钟永德,王怀採,李晶博,等.国外生态旅游研究新进展[J].旅游论坛,2008,1(4).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4

关键词:园林;植物群落;设计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景园林作为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技术领域,在近几年更是呈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的趋势,生态理论的传播、强化使生态学在园林建设中的地位提高。园林植物群落的建设理论和实践便可以有效地提高园林设计和建设中的科学性,使其在园林建设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

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群落的形成,人们根据植物不同的生活特性,将植物结合审美需求进行搭配,最终形成园林植物群落。与生物学上的群落定义类似,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园林植物群落定义为,在一定的园林绿地范围内,拥有特定的植物群落生态学涵义,能够满足不同视角的植物生态学要求的多种植物的总和。

园林植物群落的形成过程需要人工机制和多种目标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它的起始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兴起的植物群落性质的个体论观点得到广泛支持,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植物群落的概念被应用到人工营建植被的步伐,尤其在园林的绿地建设中植物群落的概念应用的格外广泛。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园林植物群落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即便如此,对于有关园林植物群落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是不可忽视的。对于有关园林植物群落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仍然停滞不前,缺乏进一步的针对性讨论。

在园林植物群落的应用过程中,对于植物群落的自然特征没有必要完全满足,但是在考虑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作用时,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就需要充分讨论。在应用概念时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要从生态学意义和生态学视角去审视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由于园林植物群落概念及其应用在园林植物群落的研究、实践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应用园林植物群落这一概念时,对于其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要格外重视。

植物群落在园林中的应用问题

2.1园林植物群落的鉴定

植物群落生态学研究中,园林植物群落的鉴定问题一直困扰着园林设计者。然而,园林植物群落的鉴定对园林设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即使存在难度,也要尽力克服。

根据自然群落的发育过程、群落地貌特征以及不同的环境特性,具备一定经验的研究人员能够客观地对园林植物群落进行分析鉴定。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具备一定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的研究人员很少,这样的人才缺失直接导致了我国园林植物群落鉴定水平低,这对于而后的园林建设极为不利。

一般的,根据空间地带性规律、地形、地貌、土壤等环境异质性形成的自然边界,可以较为容易地被研究员鉴定出来,但是对于人工构建的空间,因为退化甚至高度破碎化的环境使得边界无法清晰地看出来,如果想要确定研究对象的类型、结构以及外貌特征等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实现。因为环境的限定,生态学研究方法不能轻易地应用到园林植物群落的鉴定中,这也是当前园林植物群落研究中迫切需要完善的问题之一。

2.2与园林植物群落概念相悖

园林群落概念在近几年得到广泛的扩展应用,群落个体论为园林植物配置的技术应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随之而来的是与园林植物群落概念相悖的问题。在园林植物群落概念应用实践的过程中,设计者往往会有意或无意间过多地追求群落概念的内容实践,对植物种间关系的整体性格外重视,将其视为植物群落概念在园林设计中的根本价值,这就是舍本逐末的问题。

植物群落的性质决定了植物与植物、植物与环境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可以说,植物群落的根本差异是群落内部的种间关系。过分地强调园林植物群落中植物种间的整体性,就会只重视群落间的依附性,但事实上,植物群落内的植物种间关系更普遍的是零相关或弱相关。因此,在对植物群落概念实践应用时,要更多地考虑植物与植物、植物与环境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园林植物群落,在保证设计达到一定的自然属性外,更应该注重园林的艺术性。

园林植物群落的设计探讨

3.1植物群落的分析鉴定

科学进行园林建设的必要前提是对园林植物群落的分析鉴定。在许多情况下,生态学的研究手段无法满足自然植物群落的分析鉴定,这时候就需要选择具有明显边界的斑块作为调查对象,其次,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在对象与统计方法都明确的前提下,对面积规模进行分级鉴定,这样便可以减少在植物群落分析鉴定的过程中的风险,将风险程度降到最低。

3.2制定合理的技术定位

合理的技术定位对于园林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园林建设中要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的技术定位。任何的园林植物群落设计,都是以群落生态学原理为基础,将群落结构的功能关系放在植物配置的首位。

在定位时要注意的是不能忽视艺术性,完美的植物景观,必须具备科学性与艺术性,只有这两方面高度统一,才能满足植物与环境在生态适应上的统一,在人们欣赏时发现园林的意境美。

3.3将植物群落的设计内容细化

园林植物配置包括植物间的相互配置,以及园林植物与其他园林设施的相互配置。这就需要设计者再设计时充分考虑植物种类以及植物群落的造型所构建出的平面立体构图。

在植物群落配置时,设计者要以植物间的相互配置作为主体,首先要将园林植物依照其观赏特性、叶子颜色进行分类,从平面、树丛疏密度、色彩、立体等不同方面设计植物的艺术构图和风格,从而形成独特的具有地域特色园林植物配置理论。当然,对于园林植物配置的技术内容不能孤立于设计要求,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实际的环境背景,要从群落生态学角度,深化、细化设计的内容。设计者要高度重视环境对园林植物群落构建的影响,只有这样细致的设计与实际结合,才能实现植物群落在园林设计中的价值,才能增添园林观赏的美观度,才能给人以美的享受。

结语

植物群落作为园林建设的重要载体,科学合理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推动园林建设的完善。园林植物群落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快速发展可以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生态理论学理论的融入也必将成为园林规划建设的发展方向。园林设计者需要推动园林植物群落设计的深入与完善,使多学科的技术内容融入园林植物群落设计,从而提高园林设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陈长林,陆晓勤.咸阳古渡公园规划简介[J].长安大学学报:建筑与环境科学版,1991,2(3):102-106.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5

【摘要】通过阐述生态旅游的起源,及中外学者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研究,归纳出生态旅游概念泛化的原因。通过研究旅游及生态的概念,及阐述反映生态旅游概念共性的8个指标,指出生态旅游概念的研究不能偏离其经济本质。国内对其概念的研究在紧随国际潮流的前提下,要把研究重点从如何吸引旅游者专向如何教育旅游者。

【关键词】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经济本质

一、生态旅游的起源

地球诞生至今已有40亿年,有一位学者提出将漫长的数亿年地质年代压缩成百年的设想。在虚拟的地球百年中,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不到1天,大约开始于5分钟前的工业革命,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在个人和社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人们的旅游意识开始觉醒,旅游类型呈现多样化,由单一的观光旅游逐渐发展为度假、公务、专项旅游等。工业革命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地球产生了前所未有、不可恢复的破坏。随着城市化发展的深入,世界各地接连发生种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1930年的马斯河谷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四日市哮喘事件,近年来北京雾霾事件等。噪音、水、大气、土壤等污染让人们逐渐意识到城市不是最佳活动区域。越来越多的人们逃离城市,选择去风景秀丽、空气清新、充满文化底蕴的地方去放松心情。这样大型的社会活动严重影响着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甚至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有害影响。旅游资源受到破坏,旅游质量下降。在传统旅游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相驰的时候,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K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在1983年首次提出生态旅游(Ecotourism)。生态旅游的提出立即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响应。但是,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对生态旅游的概念很模糊,旅游供应商在市场营销中不断推出各种生态旅游活动,但多数结果都是非生态化”。那么到底什么是生态旅游呢?

二、生态旅游概念的发展

生态旅游发展至今,已然成为一个人们口中的时尚名词、市场营销的法宝、投资商的生财利器。而作为生态旅游目的地,多数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家园建设与文化生态保护失去话语权。生态旅游概念的泛化使得它从理想的云端跌落下来。生态旅游是一门交叉学科,要了解它的概念,首先要理解清楚什么是生态,什么是旅游。

(一)生态的概念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原意指住所或栖息地。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最早提出生态学的概念。简单的说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如今,生态学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越来越广。人们常用其修饰美好、健康的事物。生态即指自然生态,也指文化生态。

(二)旅游的概念

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或商务目的而进行的非定居性旅行和在游览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和现象的总和。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出现,旅游发展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目前,旅游已融入到全球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之中,融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之中,成为人人享有的权利。旅游可以拉动目的地的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消费,推动就业,已成为我国战略性支柱产业。旅游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对任何一种类型的旅游研究都不能偏离经济本质。

(三)中外生态旅游的概念的发展

生态旅游思路的提出距今有40余年,一些国际性组织和机构的积极参与使得生态旅游广为推崇。经过多年研究,国际上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的3大核心理念:保护、负责任和维护社区利益。1995年1月,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届中国生态旅游研讨会”,首次倡导在中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将1999年确定为99生态环境游”,将生态旅游在中国推向高潮。

国际、国内从事生态旅游的研究机构较多,各机构的学术背景差异较大,因而在阐述生态旅游概念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的核心就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资源的保护,这类观点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背道而驰;有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概念核心是增加当地居民收入。旅游是一个劳动、资金密集型产业,旅游者从客源地到目的地,均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收益。这类概念使得生态旅游无异于大众化旅游,不利于专项研究。有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回归大自然,这类观点将生态旅游的概念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户外旅游,给旅游者及市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

生态旅游概念繁杂主要原因就是生态旅游概念标准的多样性。有国内学者通过对中外当代近10-15年内40个有影响力的生态旅游概念分析,提取了8个指标规则反映生态旅游概念的共性。这8个指标分别为:遵循以自然为基础、对保护做贡献、当地社区受益、环境教育、道德规范与责任、可持续性、旅游享受与体验、文化。

三、生态旅游概念研究的方向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1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科学发展观;关系

一、自然资源概述

1.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顾名思义是指来源于自然界的自然条件、物质和能量。“资源”一词来源于经济学科,是作为生产实践的自然条件和物质基础提出来的,具有实体性。《辞海》把资源概括为“资财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把自然资源定义为“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料。如土地资源、水力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出,所谓自然资源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能够生产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自然资源具有两个本质属性:有效性和稀缺性。作为资源必须具有社会性的开发和利用价值。即自然资源对于社会的有效性,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类获取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资源又必须有稀缺性。只要是物质和能量,就人类利用而言,它总是在被消耗,无疑就总会是稀缺的。资源的有效性刺激人们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断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同时消耗资源;而稀缺性则迫使人类不断地发掘新资源,寻求替代资源,探索资源高效利用的途径。有效性展示出资源的功能性和适应性,决定着资源的利用方向和特征;而稀缺性影响着资源的时空组合,在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上具有特殊意义。

2.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界定

环境与自然资源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两者既有相近的特性也有不同的特点。说其有相近性,是因为除了在两者的分类中有着重叠和交叉的地方外,同时无论是环境还是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能量或环境要素的形式出现,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其区别性在于:自然资源一般说来是一个侧重于经济的概念,侧重点是它的经济效用、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对资源的保护亦着眼于“量”的状态的维持,其基本状态往往是以单个要素且以物化的形式存在;而环境,则一个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是一个众多要素的综合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往往以系统形式存在。作为人类社会共同保护的客体,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是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所以说,环境与资源是既有相近性又有不同点的两个概念,不能认为资源就是资源,环境就是环境,把两者绝对的区别开来,也不能把环境和自然资源者两个概念交叉使用或相互代替,更不能干脆把环境和自然资源合二为一,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理解这两个概念。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合,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同环境这个概念一样,目前我国学术界不仅对“环境法”这个概念有多种说法,而且关于它的称谓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环境法”,表述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还有学者把它称为: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有的学者则称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或环境和国土资源法,认为国土资源主要就是自然资源,即能够为人们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一般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旅游资源等,将国土法和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相等同。[4]还有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法,认为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总之,现如今的学术界对“环境”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从而导致“环境法”的概念也没有一个定论。

从立法成果来看,自从1978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以《环境保护法》为首的20余部与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该法律体系下还分别形成了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三大类子法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与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是一个母法体系与子法体系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体系不仅规制了环境保护的专门问题,也对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制。

三、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的有机统一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在强调“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同时,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环境立法思想。

现代环境科学已经证明,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两种物质,二者相互依存,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破坏了环境往往会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浪费与污染也往往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立法目的上都有很多相重合的地方。于是理论界中有些学者主张将两法合并,可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合并立法后往往会因片面强调保护自然资源的环境功能而弱化对其经济效能的保护,从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也非常有必要,因为法律往往和政策、道德、人的思想认识密切相关,不排除人们在制定法律、政策与执行法律、政策时过分强调生态保护中心主义或者过分强调经济优先主义,这是受到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与现实条件制约的结果。目前,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其目的应该在于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资源、经济、人口相协调发展,而不是简单地把两项合并。

在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有机统一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资源基本法》。理由是:(1)“环境与资源”既包含了环境也包含了资源,即把二者相区别开来,又将二者相统一,这符合辩证思维的特点。(2)“基本”,说明了法律的效力等级。既将其与单行法律区别开来,又给人以鲜明的感官印象。并且在我国已经有以“基本法”冠名的先例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法”,体现了它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即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法。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法在我国的重要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一部法律作为其最基本的法律基础,而环境保护工作又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国家需要有多方面的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的宣示;另一方面,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核心法律,它又是其他环境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基础。

四、结语

总之,自然资源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人均占有十分贫乏的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配置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及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受计划经济影响较深,在立法上片面强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监督管理,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然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对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等价值的综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1.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

[3]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3.

[4]马骧聪.关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的思考.法学研究,1989:82-86.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7

关键词经验诱导型学习环概念教学生命系统反馈调节

中图分类号G633.91文献标志码B

学习环,也译为学习循环,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阿特金和卡普拉斯在科学课程改善研究中提出来的一种探究教学模式。经过研究和实践,学习环在中小学科学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学习环模式是围绕着“概念”开展探究教学的,注重学习者亲历探究的过程。经验诱导型学习环包括“概念探索、概念引入介绍和概念应用”3个阶段,注重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因此,教师在概念探索阶段提出和其先前知识有关的因果问题,学生可依此提出假设,尝试解释该因果问题。笔者尝试借助“经验诱导型”学习环,从“细胞―个体一群体”的生命系统各层次学习稳态调节机制,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概念的本质,生命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实现知识的整合。

1概念探索

生命系统通过信息交流和反馈调节等活动维持其自身稳定,执行其正常功能,该部分内容将对整个高中生物学习起到一个主导、贯穿的作用。生命系统稳态的维持是调节的结果,那么,是靠什么来进行调节的呢?教师提出一个描述性的因果问题:如图2所示的甲、乙两曲线变化过程能够解释什么现象。这样引导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验搜集,并呈现出来。学生可从中获得:若乙表示甲状腺激素含量变化,则甲可表示由垂体分泌的促甲状腺激素含量变化;若乙表示甲状腺激素含量变化,切除动物的甲状腺,则甲所表示的物质分泌增多;若图表示的是草原生态系统中狼和羊两个种群的数量变化,则甲表示狼的种群变化,乙表示羊的种群变化。

在本阶段,教师尽量少给学生指导,放手让学生自发地搜索高中教材中涉及的调节过程,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教材的指导下,教师将不同模块的知识进行整合,并梳理反馈调节的概念层次,确定本节课的知识主线。

评析:学生经过新课内容的学习之后,仍缺乏知识的整合,对具体知识仍是“割裂”式储存。根据已有的学习经验,学生较易从个体水平的激素调节、群体水平的种群数量变化或生态水平的种群间的数量变化来谈对内环境问题和生态系统问题的调节。

2概念引介

这一环节中,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建构科学概念,学生通过解释所学习的概念和探究过程,将经验进行抽象化和理论化。教师通过呈现或补充具体案例,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层次生命系统反馈调节的具体分析,建立反馈机制模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也应适时澄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错误概念,加强学生对概念的科学理解。

2.1细胞水平的反调节

生命系统最基本的结构层次是细胞,细胞稳态的维持可以通过调节化合物的合成和降解等来实现。细胞的稳态表现为细胞内葡萄糖、O2、水分、细胞代谢产物等含量的相对稳定,DNA结构的相对稳定等。细胞水平的反馈调节往往是为了避免细胞内物质和能量的浪费,保证代谢活动经济而高效的进行。如在光合作用的生化反应中,若蔗糖合成或输出受阻,使三碳糖磷酸大量积累于叶绿体基质中,导致光反应中合成ATP、NADPH数量下降,卡尔文循环减速。

2.2个体水平的反馈调节

个体水平的反馈调节是生物个体维持稳态的重要机制,该水平的反馈调节在教材中能找到较多实例,如血糖调节、体温调节、甲状腺激素的调节等。以体温调节为例,恒温动物体温的相对恒定是产热和散热平衡的结果。剧烈运动时,细胞代谢旺盛,引起产热量多,体温升高,通过反射使甲状腺激素等分泌减少来抑制产热,通过汗腺分泌汗液增加、血管舒张血流量增大来增加散热量,进而使体温下降。而当体温下降时,又可通过增加产热,减少散热来使体温回升。

2.3群体水平的反馈调节

群体水平的反馈调节是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基础。例如,在森林中,当害虫数量增加时,食虫鸟由于食物丰富,数量也会增多,这样害虫种群的增长就会受到抑制(图6)。

那么,生态系统中的反馈调节是否只发生在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有无反馈调节?需要指出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反馈调节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火灾过后,森林中的种群密度降低,但光照更充足、土壤的无机养料因大火灰烬的补充而增多,新的植株因此迅速生长。植物的生长又为动物的生长提供条件,森林中多种生物种群密度因此增加。

教师进一步提出学生存在的困惑:在自然环境中,种群密度是否会限制种群数量的增长?如何理解?这其实也是一个种群内个体的反馈调节问题。在种群数量增长的过程中,当数量的增长超过环境容纳量时,种群密度就会制约种群进一步的发展,病原物和寄生物的传播速度增大,使死亡率增加;在种群密度高的年份,鸟类可以通过领域行为使种群数量下降;啮齿类动物在种群密度过大时,会通过内分泌调节使种群数量迅速下降。而种群数量减少时,密度制约作用又减弱,使种群数量增长。所以在种群层面上的反馈调节一般是通过密度制约因素实现的。

在分析了生命系统不同层次的反馈调节案例及模型构建后,教师继续追问:反馈调节是否仅指负反馈调节?在细胞、个体、群体水平有无正反馈调节?通过分析,学生不难找出教材中的实例:如果一个湖泊受到了污染,鱼类的数量就会因死亡而减少,死鱼腐烂后又会进一步加重污染并引起更多鱼的死亡。另外,神经纤维膜上达到阈值时Na+通道开放过程、伤口的血液凝固过程、群落的演替等都是正反馈调节。

最后联系细胞、个体和群体三个层次,教师引导学生总结反馈调节的概念:在一个系统中,系统本身的工作效果,反过来又作为信息调节该系统的工作,这种调节方式叫做反馈调节。反馈信息与原输入信息起相反作用,使输出信息减弱的调节是负反馈;而反馈信息与原输入信息起相同作用,使输出信息进一步增强的调节是正反馈。

评析:在对案例的分析和构建各个层次生命系统的反馈调节模型中,学生不仅在形式上积极参与,实质上也是积极主动思考,通过分析、比较、归纳等思维活动,建构正确概念。而由于负反馈调节在生理活动中涉及面广,并通过不断“纠正”控制信息来维持稳态,其重要性的确大于正反馈;而正反馈的意义在于使生理过程不断加强,甚至完成生理过程。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做一些补充说明,便于学生更容易理解反馈调节作用。

3概念应用

这一环节旨在使学生通过应用深入理解概念,将所学概念拓展于新情境中,以获得更高层次的能力提升。通过以问题为中心的活动,检测学生对“生命系统的反馈调节”概念的理解,引导学生看到科学概念在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与意义,鼓励学生自我评价及反思。

案例1:地方性甲状腺肿的主要病因是缺碘,该病主要多见于远离沿海及海拔高的山区,尝试根据反馈调节的机理解释原因。

案例2:河流生态系统受到含大量有机物的生活污水轻度污染后又净化过程中,水中溶解氧含量是如何变化的?

案例3:根据种群密度的反馈调节机制,若仅通过器械捕杀、药物毒杀等措施对鼠等有害动物的防治,会带来什么现象?如何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这一问题?

评析:这个环节中,学生将已建构的生命系统的反馈调节概念扩展到新的情境中,运用于生活之中,如疾病的分析、生态问题的解决,并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更高层次的技巧。此环节中,教师应鼓励学生善于正确使用刚获得的概念“生命系统的反馈调节”,那些还没有真正掌握概念的学生经过此过程,他们对此会有更深的理解。另外,值得讨论的是:下一个学习环的课题是什么?两者之间有什么联接点?比如,在案例3的分析中,学生将联系“环境容纳量”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这又为新一轮的学习环教学提供素材。

参考文献:

[1]姚宝骏,戴鸣等.美国学习环教学要点、优点和难点[J].生物学通报,2009,44(3):51-53.

[2]李家涛,孙启宗.试析“反馈调节与生命系统的稳态”[J].中学生物教学,2008,C1:40-42.

[3]吴相钰,刘恩山.生物学必修3・稳态与环境[M].杭州:浙江科W技术出版社,80.

[4]吴相钰,刘恩山.生物学必修3・稳态与环境[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16.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8

一、实地观察

一些概念照本宣科就很抽象,可带领学生到室外实地考察,先观察地理事物的外部特征,再经过综合、分析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的内涵。如学习“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时,带学生观察校园里的樟树、山茶树、广玉兰树等,并与梧桐树、柳树、水杉树进行比较,从而了解到前面这三种树木的叶子革质、有光泽、呈椭圆形,并且终年常绿。“常绿阔叶”为它们共同特有的属性。它们都是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树,由这些树木构成的森林即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再让学生自己分析梧桐树、枫树、马尾松是不是常绿阔叶树?学生马上会回答:梧桐树、枫树是落叶阔叶树;马尾松常绿而不是阔叶。这样,学生对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二、抓关键词

表达概念内涵即地理事物本质特征的往往只有几个词语。我们教师要帮助学生抓住关键词,分析疑难点。如天体“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这一概念,学生对“物质”不难理解,“宇宙间”却难以确定。我指出,地球也存在于宇宙空间,是天体。但是,在地球大气圈以内的物质只能说是地球上的物质,不能说是天体。地球大气顶部是宇宙空间与地球的界线。教师只要讲清这一界线,学生就容易明白恒星、星云、行星、卫星、彗星、星际物质、运行中的人造卫星和宇宙飞船等都是天体。而停在发射架上的人造卫星,或是降落到地面的流星体残骸即陨星就不是天体。

三、归纳法

对内容较多、表述较长的地理概念进行归纳、提炼,分层次、多角度去理解。如“自然资源”的概念,完整的表达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如果对这一句话进行归纳、转换,就是下列的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客观性,天然存在,没有经过人类加工经济属性:有用性,在当今技术条件下能用于生产和生活。

两个属性缺一不可。这样一转换,自然资源的内涵就一目了然了。

四、类比法

明确了单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后,为了能达到准确运用的目的,还必须搞清概念间的几种关系。

1.近似概念

如天气和气候、国土和国土资源,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水资源、水力资源和水利资源等都属近似概念,很容易混淆。只有从本质特征即内涵上区分,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确定适用范围。例如,降水和降雨都表示大气中水汽凝结降落到地面这一现象。不同点是降水指从云雾中降落到地面的液态和固态水,而降雨即从云中降落到地面的滴状液态水。可见,降雨只是降水的一部分,仅指液态水即雨水。所以,在描述气候特征时,如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000mm左右,用的是“降水量”;河流的五种补给形式之一是“雨水”即降雨,两者不可调换。

2.矛盾概念

外延相反的概念叫矛盾概念,如内力作用与外力作用、寒流与暖流、重工业与轻工业等。这类概念也必须从内涵入手,找出差异再分析外延上的相反性,确定“矛盾”所在,才能正确区分。如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是一对矛盾概念。可再生资源是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断更新生长、繁殖的资源;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能重新出现的即是非可再生资源。两者的差异便是“人类历史时期内能否重新出现”这一时间尺度,也是导致外延相反的主要原因。根据这一标准分析,矿产资源是非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等都是可再生资源。

3.包含关系的概念

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三个概念,都表示人类生存的环境。但地理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创造的人工环境;城市环境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干预最强烈的地区,人口多、房屋密集、交通拥挤是最大的特点。可见三个概念中,内涵最丰富的是城市环境,外延最大的是地理环境。所以,要区分这类概念,应在确定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内涵大外延小,内涵小外延大的原则来分析彼此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4.概念的广义和狭义

有些概念,由于时间、空间范围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教学时,应抓住概念的时间、空间差异找出“广”和“狭”的原因,确定适用范围。如水资源,广义水资源是指水圈内水量的总体;狭义水资源仅指陆地上的淡水资源,不包括海洋水、大气水。这样,从空间范围看,“广”和“狭”非常明显。同样道理可区分广义农业和狭义农业,广义沿海和狭义沿海。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9

1法律的生态化基本范畴

本体论范畴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2]13为了解决经济法的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首先要解决经济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争论已久的法律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本文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生态化是什么以及法律生态化内在特征的问题。

1.1法律生态化概念之考辨关于法律的生态化,法学界至今亦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解释。但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1)立法理念说。该学说认为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即强调应在各部门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在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他指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3]随后,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骤聪教授亦指出:“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即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4]我国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的王树义教授亦撰文指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俄在其《所有权法》、《联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私有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上述这些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5]最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则进一步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6]。

(2)趋势说。该观点以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陈泉生教授为代表。此学说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不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指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法律的生态化趋势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即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即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7]

本文认为,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期的产物,其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变革发展而产生的。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世界各国的法律已呈现出一种趋同的倾向,即各国的立法均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和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从而使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地推进。不论“理念说”还是“趋势说”,法律生态化的实质还是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起点,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的,全面构建法律的理念和体系,使法律适应生态文明发展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生态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精神、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趋势,还不如说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的。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发展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依据库恩的范式理论,著名法理学专家张文显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把范式定义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具体而言,范式的要义大概包括:1)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科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理论硬核);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高层理论背景”;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2]370-371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变革,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法学方法论、各部门法进行全新的理解、构建和升华,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和视角。因此,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

1.2法律生态化的特征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同的特征。

(1)生态性。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发展的生态性特征。要求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见,法律的生态化改变了传统法律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价值取向等。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对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提出崭新的符合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

(2)代际性。法律生态化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久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其要求人类把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使用,摒弃杀鸡取卵的攫取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梳理当今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律时,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还要考虑代际公平。

(3)协调性。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范式,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上应是协调发展的关系,具有协调性。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而这些生态问题又反过来遏制经济的发展。因此生态文明下的生态化法律则要在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经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法律制度配给上充分体现其协调发展的特征。

2经济法生态化的范畴界定

2.1经济法生态化的基石范畴:可持续发展理论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我国的法学在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对话、合作上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提炼和传播法学范畴不对。从范畴的层次来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亦即由于范畴所包含的知识量和机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基石范畴是中心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并进而构成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2]14-15因此,如果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那么贯穿法律生态化核心主线———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是包括经济法在内所有法律生态化的基石范畴。

作为经济法生态化基石范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它作为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伟大研究成果之一,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先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按照该报告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首先特别强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其次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8]尽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认《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结合这一重要文件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简要归纳为三个方面:(1)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以机会去追求较好的生活。社会从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一是确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2)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3)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持续的发展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环境与发展同等重要。[9]

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从中国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一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等,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经济法生态化的概念及意义

范畴(category)与概念(concept)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实质区别。[2]2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对两个概念做出了清晰解释:“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10]因此,学界经常对范畴与概念不加区分的使用。然而,范畴及其体系作为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对促进法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的经济法的生态化,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英国学者马斯特曼指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关于范式20多种[11],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这些信念和思辨成果不从属于某个个体,而是共同接受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观等;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基本成就,其主要内容是科学共同体共同接受的学科基础性原理,该学科的其他理论进步通常建立在这些原理之上;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已经成功确立地位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和范例。他更多地体现了范式在共同体中的应用和工具层面。范式需要一种承载它的主体,即一种科学共同体。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一书的前言中指出:“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科学共同体接受某一范式后,便在范式指导下展开科学研究活动。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形成了研究的聚焦,是科学研究成为有目的的活动,大大提高了研究的效率。在范式遭遇反常时,共同体可通过改进范式,将反常的东西化解为范式能预期的内容。”[12]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篇10

【关键词】生态语言学语言生态语言环境语言与生物语言消亡

生态语言学的建立为语言学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作为语言学与生态学的交叉学科,许多生态语言学研究者认为它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它的研究成果既可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设性、有价值的理论指导,也可解决现实中各种实际问题,直接服务于人类社会。

一般认为生态语言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虽然学术界对生态语言学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其完整的学科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本文就生态语言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语言生态”和“语言环境”的概念

生态语言学始于隐喻。美国学者EinarHaugen在1970年8月的一次报告中谈到“研究任何特定语言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时,曾将这种关系比作特定动植物物种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他首次提出了“语言生态”(LanguageEcology)的概念,也宣告了生态语言学的诞生。在生态语言学里,“语言生态”和“语言环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国外学者有关生态语言学的观点大致包括:Huagen将生态语言学定义为“对人类使用的语言和多语社区间相互关系进行的生态学研究”①,W・Trampe认为语言、语言使用以及与之相互依存和作用的环境构成了语言的生态系统。Fill认为生态语言学“研究语言在可能改善或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中所起的作用;生态语言学家使用生态系统隐喻来描述语言世界系统,并借助生物生态学概念对其做出分析。”。哈特曼和斯托克认为生态语言学是“在人种语言学、人类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这些领域中,对语言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

国内相关研究者黄知常和舒解生对于生态语言学的定义是“以探究语言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为中心,研究人类语言的生态性质,探讨语言运用的生态伦理,揭示语言发展的生态规律的学科。”

以上的观点概要地说明了生态语言学的基本概念。

那么“语言生态”是什么呢?Hangen的语言生态的概念是:特定语言与所在族群、社会、文化及地理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生存发展状态。M・hlh・usler指出,世界上现存的各种语言构成了语言生态。

国内学者郭志敏在谈到当今语言生态的现状时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2月20日的报告显示:世界上现存的6000多种语言中大约有一半的语言处在危险之中或濒临消亡。范俊军在“我国语言生态危机的若干问题”中把我国语言生态危机的主要表现归纳为四大类:一是语种的灭绝与濒危;二是双语和双语方言区的语言单极化;三是局部语言岛和方言岛的同化与消亡;四是弱势语言的结构整合力发生衰变;五是弱势民族和族群的母语权受到抑制。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推断出他们的语言生态概念:语言的多样性就是语言生态;语言的濒危和灭绝就是语言生态危机。这与自然生态的概念类似:生物的多样性就是自然生态的概念,生物的濒危和灭绝就是自然生态危机。

此外,在有些研究语言文化生态的文章里,语言生态和语言文化生态的概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甚至没有表面意义的区别。也就是说,学者们对语言生态的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

那么语言环境又是什么呢?

生态语言学中的语言环境准确地说应该叫做“语言生态环境”,以区别语义学和语用学中的语言环境。②但目前大多简称为语言环境。以丹麦学者JǐrgenChr・Bang和JǐrgenDǐǐr为代表的生态语言学派认为,语言不能脱离环境而存在,“语言环境就是包含意识―逻辑(theideo-logical)环境、生物―逻辑(thebio-logical)环境、社会―逻辑(thesocio-logical)环境三个结构层面的社会实践,是人类生物层面、精神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环境复杂体。生态语言学就是要研究语言与这三个层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张公谨(2001)认为“语言间的互补和共生构成了语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又说:“世界上多种语言并存,这是一种人文生态环境”,这就意味着语言也属于人文生态环境。许多学者在论述生态语言学的文章中都提到了语言和人文生态的问题。那么语言生态环境与人文生态环境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还是完全不同,或是部分重叠的两个概念?

国内学者对生态语言学也有诸多研究,如李国正在他的《生态汉语学》一书中,将语言环境分为外生态环境系统和内生态环境系统,其中外生态环境系统包括自然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以及人群系统。娜么塔和胡书津(2005)认为“语言生态环境包括外生态环境和内生态环境两个部分,外生态环境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人群环境四部分所组成,内生态环境是指语言的各构成要素(语音、语义、词汇、语法)以及它们之间的有机组合。”

Hangen认为“语言一般只存在于使用者的大脑中,只有在语言使用者相互之间产生关系并与周围的自然社会环境相关时才起功能作用”,因而部分的语言生态也属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范畴,而某个语言生态体系状况主要由学习、使用、传播该语言的人们所决定。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对生态语言学的语言环境概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似乎生态语言学的语言环境即是包含了与语言有关的所有学科的综合概念,如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人类语言学、民族语言学、文化语言学等概念。

语言现象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与大多数学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生态语言学家要重新考虑他们是要专门研究语言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还是借用生态学有关理论和生态平衡的概念,进行语言保护研究?还是要利用各学科的理论综合研究语言?如果是第三个,生态语言学的环境则是个相当“大”的环境。由于语言生态学着重研究语言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这个大问题,而这个大问题又是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人类语言学、民族语言学等学科也要研究的内容,因此,摆在相关研究者面前的一个任务,就是要把这里面的“分”和“和”弄清楚。

语言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如果说生态语言学家只是要专门研究语言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那么事实也并非如此简单。

目前生态语言学基本概念之一是:语言生态系统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语言的多样性,多种语言在系统中共存,并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一种动态平衡。语言多样性与生态多样性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语言研究者常用的经典例子是M・hlh・usler的有关澳大利亚袋目小动物的生态状况的调查。在澳洲大陆曾经生活着许多袋目小动物,可后来这些袋目小动物却被冠以与其属性不符的名字“灌鼠”或“本地鼠”,结果它们被当作老鼠一样的东西而遭到人类的伤害,其数量日益减少。国外研究者把这称之为语言的衰退导致生物的衰退。本文作者认为,就本例而言,这种结论未免太过草率。

人类在认知这个世界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理解给这个世界的物象进行范畴划分或分类,赋予物象以不同的名称,同时也就规定了物象的属性。通过语言的传播,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了对物象的固定认识。可以说这是导致澳洲大陆这些袋目小动物濒临灭绝的语言原因。但这里面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当初给这类袋目小动物改名时,人们对于保护生态平衡的意识差,认识世界的深度不够,目光短浅,不知道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对于地球、对于人类的生存具有多么深远和重大的意义。如果命名者当初没有给这类袋目小动物改名,是否它们就不会处于今天这种濒危状态了呢?是命名的原因还是生态保护意识的原因?世界上有多少动植物并没有被改名字,可已经灭绝的和濒危的有多少?是人的意识问题还是语言表达问题?我们还需深入研究。这里似乎又回到了长期以来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萨丕尔―沃尔夫的语言决定论。

如果说生态语言学家只是专门研究语言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那么事实也并非如此简单。

生态语言学自建立以来,有些语言学家试图从纯粹的生态学角度证明生物的多样性与语言的多样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如WilliamSutherland在《自然》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具有高度语言多样性的地区也同时拥有高度的鸟类和哺乳动物的多样性。”③

常识告诉我们,生物多样性的存在是自然环境的平衡未被破坏。生物的存在状况取决于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语言的存在状况当然也取决于语言生存环境,但自然环境只是语言环境的一部分。

FernandeKrier在研究所有可能与不可能影响葡萄牙的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生存的环境因素时,她用了HaraldHaarmann建立的生态语言学变量,其中包括种族人口统计、种族社会、种族文化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因子,这些构成了一种语言的“环境”。

薄守生和董照辉认为:“语言环境是由人口、文化、经济、社会、交通、信息传播等因素构成的,也就是说,语言环境涉及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其中社会环境是语言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环境非常复杂,是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所以说,语言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高度相关性并不能说明语言的生物属性。

沙漠地区生物数量极少,更不适合人这种物种的生存,也就没有语言存在,可以说在这种区域内生物的数量和种类与语言数量和种类高度相关,但人类这种生物与其他生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并不是完全被动地适应自然,人可以改造自然。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就是最好的例子。同样,世界上有着广袤的原始森林、热带雨林、大平原、大草原,在那里生长着成千上万种生物,可是如果这些地方没有人种存在,就没有语言,所以这样“拥有高度的鸟类和哺乳动物的多样性”的地区并不“具有高度语言多样性”。

“具有高度语言多样性的地区也同时拥有高度的鸟类和哺乳动物的多样性”,这样的结论并不能证明语言与生物的直接关系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语言的自然环境问题。我们也认为自然环境也是语言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个语言的自然环境与生物的自然环境并不完全相同。

薄守生和董照辉认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条件恶劣的区域会对保持语言多样性形成一个保护屏障,又是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一个屏障,这是自然环境对语言多样性的影响,但不能说明语言濒危与物种消失具有相同的规律。“把语言多样性比附于生物多样性更是缺乏根据,生物是自然的产物,遵循的是自然规律,语言是社会的产物,遵循的是社会规律。”④

语言的消亡与生态保护

生物多样性与语言多样性的关系是非直接关系。在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地区未必都有人的存在,没有人就没有族群,没有族群,就形不成社会,也就没有语言的存在。

从生态学角度试图证明生物多样化与语言多样化有着直接联系的学者试图说明人类要想保护和挽救濒危语言,首先要保护生物(包括人类种群)和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因为生态的多样化形成了人类种群的多样化,从而形成语言的多样化。但保护和挽救语言远非那么简单。语言的生存、发展、乃至消亡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战争、宗教、移民、文化等紧密相连,生态环境对语言的直接影响相比之下微乎其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特别专家组在一份报告(2006)中称“语言濒危即可能因外部力量所致,如军事、经济、宗教、文化和教育的逼迫等;也可能由内部因素引发,如语言族群对母语的消极态度。内部压力往往有其外部根源,二者都阻碍了语言和文化传统的代际传承。许多土著民族把自己的弱势社会地位与其文化相联系,进而认为自己的语言没有保留价值,于是抛弃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以期摆脱歧视,过上稳定的生活,增强在社会中的能动性,以及融入全球市场经济。”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英语成为最重要的沟通语言。据统计,世界上约有15亿人使用英语。英语除了是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母语外(使用人口约有3.75亿),它也是世界上7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第二语言(约有3.75亿)。中国、俄罗斯、日本等10多个国家或地区选择英语作为优先学习的外语(约有7.5亿)。也就是说,全球有近1/4的人口能使用流利的或基本正确的英语,而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语国家在经济、科技等诸多领域显示出极强的优势,使得每个国家都对语言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各国在反对英语霸权的同时,不得不主动学习和使用英语。据英国文化协会的统计报告,世界上80%的电子产品说明用英文撰写,66%的科技论文使用英文。

在工作语言上,英国文化协会专员大卫・格莱托说,一个世纪以前,只有外交官或CEO这样的精英人物才在工作中需要使用英语,现在情况则完全不同,基于全球化的需要,最普通的职员都要掌握英语。在联合国各种场合当中使用的语言95%是英语。

在文化方面,美国正在以技术和娱乐的方式征服世界,造成全世界年轻一代对英语文化的崇拜。英语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准世界语”。再者,互联网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微软、IBM、康柏等跨国公司都出自英语国家,很自然地,他们要用英语的格式和标准来支配虚拟世界。当互联网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的时候,英语自然而然地随之侵向全世界。据报道,目前互联网上的信息80%是英语,100%的软件源代码是英语格式。目前,在世界60多亿人口中,3.18亿人的母语是英语,2.15亿人的第二语言是英语;10亿人在学英语;20亿人接触英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更加快了英语的全球化。据统计,互联网上85%的网页是英语网页,英语电子邮件占80%。

另一方面,从世界语言发展的历史来看,语言的数量是在不断减少的。据语言学家们估计,公元前,全世界约有15万种语言,到了中世纪,还有七、八万种,到了20世纪,就只剩下6000多种了,在21世纪将有70%~80%的语言种类陆续失去它的交际功能而让位于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⑤据美国萨墨语言学研究所戴维・克里斯特尔于1999年2月在英国《展望》月刊上发表的一项调查表明,全世界只有一个人会讲的语言共有51种,使用者不到100人的语言有500种,使用者不到1000人的语言有1500种,使用者不到10000人的语言有3500种,使用者不到10万人的语言有5000种。这些统计数字也许有其不太确切的地方,但它说明了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全世界现有的语言数量在不断减少,而且很多语言面临消亡的威胁。戴维・克里斯特尔在其著作《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中指出:“世界上较小社团的语言可能消亡的速度确实值得注意。亚马逊河探险发现了许多新语言,但也发现语言迅速地消亡,因为那里的印第安人被处于统治地位的西方文化所吞没。政治决议迫使部落迁移或分裂,富裕的经济前景将吸引村子里的年轻人离家而去,新的疾病造成死亡。委内瑞拉库卢埃尼河下游仅一个村使用的特鲁迈语经1962年一场流行性感冒,把讲这种语言的人减至不足10人。19世纪,据知巴西有1000多种印第安语,而今天,只有不足200种了。”另据怀斯的统计,目前在秘鲁已灭绝的印第安语达84种,濒危或正走向灭绝边缘的语言有十几种。

根据世界语言要览《民族学》的统计,只有极少数高龄者使用的濒临消亡的语言达426种。同样,自欧洲人移民澳大利亚以来的200多年间里,澳大利亚已有150种土著语言寿终正寝,现在又有100多种语言濒临消亡。也就是说,目前世界上大约6000多种语言,在21世纪,其中有一半的语言行将消亡,200年后,其中80%的语言将不复存在。可以这样说,人类有史以来,许多语言诞生后又渐渐消亡了,然而,像今天这样语言消亡的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

所以,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从生物种类与语言种类的关系,或从研究保护生物种类的角度研究保护和挽救语言是无济于事的,或者说是对生态语言学一种片面或肤浅的理解。

结语

生态语言学是一门前沿性学科,它在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下诞生,这说明人类开始全方位地关注影响自身生存、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以及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努力寻找解决人类生存危机的最佳办法。对生态语言学存在不同解释和理解很正常,因为它毕竟是个新学科。以上所讨论的个问题是生态语言学的关键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并给以明确的界定。

有学者会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至少国内生态语言学在应用研究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语言濒危与语言消亡问题、强势语言与弱势语言问题、语言接触中的语码混用与语码转换问题、人们的语言态度与语言转用问题、人口迁移对语言的影响问题、网络时代语言符号多样体问题、全球环境下语言政策问题等等。但是,诸如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在没有生态语言学概念以前,早已非常丰富,或者说在诸如此类问题的研究上,加入和没有加入生态语言学概念,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生态语音、生态文字、生态语法、生态词汇、生态语篇、生态修辞、生态语用、生态语言规范、生态语言学教学、生态语言学翻译、语言符号变异的生态研究等等,与生态有多大关系,对生态语言学科应用性拓展研究有多大作用,现在还不好下结论,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关于生态语言学研究状况,冯广艺(2010)认为我国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语言生态问题,评介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且在相邻的学科如文化语言学、社会语言学、民族语言学的学科中也不乏研究语言生态的论述,但对语言生态学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学科体系和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还没明确统一的认识。

关于研究的系统性问题,冯广艺说“严格地说,我国对语言生态学的研究还只停留在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层次上,对于语言生态学的核心问题还没有完全弄清楚,有的论述还显得很肤浅,真正从学科体系上对语言生态学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全面的研究的论著还很少见到。有的单篇文章中,只是简单地套用语言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来谈某些具体问题,给人生搬硬套的感觉。”本文同意这个看法,并认为生态语言学作为一门学科还处在雏形阶段,整个学科体系都有待完善。

(作者均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王晋军:“生态语言:语言学研究的新视域”,《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语言环境与语言生态环境在英语中不会混淆,因为在英语中语言环境为languagecontext,语言生态环境为languageenvironment。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

关键词:概念教学地理教学教学方法

近年来,高中地理教学的改革是随着其外部整体教学环境的变革而不断深化的,这种变革也为尝试研究学习地理概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契机。新课程要求教师从单纯的知识传递者走向研究者、反思者。教师教育理念的提升,教学行为的完善在深层次地呼唤着教学反思。高中地理教学是高中教学和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地理概念是地理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也是理解和掌握地理基本原理、基本规律的关键。地理概念是深入学习地理规律和原理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地理教学质量的提高。本文从对地理概念教学思考,阐述了有关地理概念教学方法及教学策略。

1.实地观察。一些概念照本宣科很抽象,可带领学生到室外实地考察,先观察地理事物的外部特征,再综合、分析,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的内涵。观察地理环境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地理环境各要素并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的,而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发展变化着。在景观上,它们总是力求保持协调一致,与环境的总体特征相统一。例如我国西北内陆地区,由于距海远,海洋潮湿气流难以到达,形成干旱的大陆性气候。由于气候干旱,降水很少,这里的地表水贫乏,河流不发育,且多为内流河;由于气候干燥,流水作用微弱,但物理风化和风力作用显著,形成大片戈壁和沙漠;气候干旱还导致植被稀少,土壤发育差,有机质含量少。地理环境的整体性还表现在某一要素的变化会导致其他要素甚至整个环境状态的改变。例如,陆地表面的森林植被对地理环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热带雨林具有平衡大气成分的作用,它一旦遭到破坏,将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并导致整个生态环境的失调。相反,植树绿化,可以调节局部小气候,改善水文状况,保持水土,促使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再如,人类大量开采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使地壳中的碳元素减少,导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增多,大气保温效应加剧,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变暖,并引起两极冰雪融化,海平面上升,淹没沿海陆地。由此可见,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使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这一因素。

2.抓关键词。表达概念内涵即地理事物本质特征的往往只有几个词语。教师要帮助学生抓住关键词,分析疑难点。如天体“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这一概念,学生对“物质”并不难理解,“宇宙间”却难以确定。指出“地球也存在于宇宙空间,是天体。但是,在地球大气圈以内的物质只能说是地球上物质,不能说是天体”。地球大气顶部是宇宙空间与地球的界线。教师只要讲清这一界线,学生就容易明白恒星、星云、行星、卫星、彗星、星际物质、运行中的人造卫星和宇宙飞船等都是天体。而停在发射架上的人造卫星,或是降落到地面的流星体残骸即殒星就不是天体。

3.归纳法。对内容较多、表述较长的地理概念进行归纳、提炼,分层次、多角度去理解。如自然资源的概念,完整的表达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如果对这一句话进行归纳、转换,就是下列的两个属性:自然属性:客观性,天然存在,没有经过人类加工;经济属性:有用性,在当今技术条件下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两个属性缺一不可。这样一转换,自然资源的内涵就一目了然。

生态环境概念范文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20150819]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