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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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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1

会议精神传达和贯彻意见

同志们:

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一、会议基本情况

200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于1月25日-26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厅)主要负责同志;全军环保绿化办公室负责人;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机关各司、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副局长祝光耀、王玉庆、汪纪戎、潘岳、张力军和原副局长王心芳、原纪检组长曾晓东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4年环保工作进展,研究部署2005年环保工作。1月25日上午,解振华局长作了题为《强化环境监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报告,汪纪戎副局长宣布了“表彰全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下午,江苏、广东、山东、贵阳、新疆、吉林环保局分别从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规划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经济市,抓生态保护工作,整治环境污染等不同侧面介绍了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26日上午,会议进行分组讨论。下午,祝光耀副局长作了题为《开拓创新上下联动努力完成“十五”环保各项任务》的会议总结报告。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结束后,接着召开了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会,潘岳副局长作了题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努力推进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报告。

二、会议主要精神和特点

这次会议内容丰富、要求明确、重点突出、安排紧凑。会议主要精神和特点有以下几点:

主题鲜明

简单说就是:抓好落实,抓住机遇,强化监管。解振华局长作了题为《强化环境监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讲话,从十个方面总结了2004年的工作,从十二个方面对2005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当前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六个方面阐述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全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不适应状况。报告实事求是、也非常全面。解局长的报告我们已印发给大家,这里我重点传达他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尤其在“六个不适应”方面,解局长除了指出墨守成规、体制不完善、能力不足、没有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等几个问题外,对不能敏锐把握机遇、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进行了批评。他指出,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环境保护将显现更加重要的地位,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显著增强,可以说环境保护面临极好发展机遇,但仍有些同志思想准备不足,不敢正视挑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难有起色;在执法不到位上,除外部环境外,自身缺乏敢于碰硬的精神,自己腰杆不硬,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解局长在2005年的工作中从整体和具体措施上作了部署。即在今年和今后五年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谋划好环保工作的发展大局。

(二)要求明确

2005年是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筹划“十一五”环保大计的关键一年。今年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取得新突破,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巩固和提高,强化环境法制和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完成“十五”各项环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05年环保工作重点是:

一是要筹备好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二是要认真编制“十一五”环保规划,将转变发展方式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目标;三是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四是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五是要深化生态保护工作;六是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七是要严格规划和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八是要继续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九是要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十是要推进国家环境合作;十一是加强能力建设;十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和队伍建设。从第七到第十二个部分,解局长用很大篇幅提出对付“六个不适应”的对策,如:

——加大环评改革力度,通过环评参与综合决策;

——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v菇ㄉ瑁?婪ùψ#?br>——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的要求,联合监察部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予以重点查处;

——完善分级审批制度,将按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程度调整和上收一级审批权;

——加大社会公开力度;

——严格环评队伍监管,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配合立法机关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就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等进行修改;

——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将环保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试点工作;

——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这项活动作为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系统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增强执政能力的一个极好机遇,解决突出问题;要以贯彻“六项禁令”为重点,加强行风建设,结合行风评议对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和部门开展调查,提出整改办法;

——继续开展政务公开,要对重点案件查处、重大项目审批、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反腐和廉政工作;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等。

会议要求在2005年的工作中:①突出一个主题。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五个统筹”中找准环保工作的地位和奋斗方向,齐心协力起草好中央将要的环境保护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保目标提供组织、制度保障。②集中力量编制好两个规划。即全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全国环保系统能力建设规划。③三大领域即污染防治工作、生态保护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有新进展。④重点推进四项工作。即继续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快环境立法进程,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⑤切实加强六大能力建设。即监测、信息、宣教、科技标准、队伍和国际合作六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精神文明建设内涵新意明显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代表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了题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努力推进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工作报告。潘岳同志在报告中回顾了2004年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他指出,2004年环保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弘扬态文明、宣传环境文化为主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绿色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队伍素质,取得了明显进展。大力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生态文明,形成了一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成果,环保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推进环保公众参与;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了太湖水污染防治、“六·五”世界环境日、淮河水污染防治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四大战役性新闻宣传,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生态环境道德教育工作;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喜人等成果都作为环保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扩大了系统精神文明创建的内涵,给人以新的启发。

他同时指出,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仍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领导同志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系统内工作机构没有理顺、农村绿色创建明显滞后等。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民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广大环保工作者必须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推动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潘岳强调,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机制。各级领导同志要花时间研究精神文明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机构建设,形成主要领导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协调联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运行机制。

潘岳同志在报告中对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2005年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行风建设。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二要大力宣传环境文化,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大张旗鼓宣传环境文化和环境伦理,引导绿色生产与消费方向,使环境保护理念真正成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新杠杆,成为我国生产力布局与资源配置的调节器。三要深入开展绿色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要加强对绿色学校等绿色创建活动的引导和推广,让更多学校和社区加入创建序列。四要大力推进环保公众参与。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群众的权利。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改进信息公开的形式,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要加强与不同环保组织的联系,搭建政府公众对话平台,与民间环保组织一道传播生态文明的火种。

三、结合实际,开创性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我在这里仅提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1、要抓住机遇。

今年年初省委全委会上指出:“我们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对得当,就能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应对失当,有机遇也抓不住。小平曾经说过,‘我就担心丧失机会,不抓呀,看到的机会就丢掉了,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机遇易失不易得,能否抓住机遇,用好机遇,是对我们各级领导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发展观、重视生态环境、重视循环经济的建立等大好形势下,我们要怎样工作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

2、怎样解决我们队伍中“六个不适应”的问题?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2014年以来,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采取四项措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已督促回填非法采砂点11处,恢复鸭河口库区生态环境面积2500余亩,尾矿治理960余亩,恢复森林面积4000余亩,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79人,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植入一个先进理念,用恢复性司法理论指导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该院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批捕、追捕一批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深挖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效遏制了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二、明确两种激励情形,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为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复原建设,该院与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会签文件,明确两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经行政执法机关验收合格的;二是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降低罚金额度、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措施予以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阶段,可以通过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建议从轻量刑等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法院可通过适用免刑、缓刑、从轻判处罚金等方式予以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生态环境复原情况作为适用缓刑考验、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

三、出台三个规范文件,用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一是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中职能定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渎职犯罪的五项措施,加大生态环境复原工作力度的六条意见。二是与法院、公安、国土、环保、林业等7个职能部门充分沟通,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暂行规定》,从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原则、适用条件、复原程序、激励措施、制度保障五个方面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三是与公安、林业、国土、水利、工商等20个行政执法机关会签《南召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信息录入、审查利用、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

四、严格四项复原程序,确保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取得实效。一是调查评估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调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评估案件是否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二是审查告知程序。对于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有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督促签约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督促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与其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约定修复生态环境的地点、面积、方式、期限、要求、履约保证及法律责任。四是督查验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对照协议,跟踪、督导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负责性验收报告。(文/孙保平)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3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1990—1999年)

随着《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先后颁布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与此相适应,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救济也得到了较快发展。1989年,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其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比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具体,救济途径也从单一的诉讼扩展到复议与诉讼并立。这标志着环境行政复议这一环境救济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环保总局也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建立或强化具备行政复议功能的法制机构。至1997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已有25个设立了法制机构,全国环保系统有法制机构350多个。至1990年前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开始受理行政复议案例。此后,案例逐渐增多。比如,1991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受理了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华北石油管理局拒报排污申报登记纠纷案,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一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初步确立。虽然这个制度与、诉讼等制度相比,具有经济、便利、快捷、彻底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国人的传统观念,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寥寥无几,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1—3件,2005年数量逐渐增加。但有些省份直到最近几年才出现第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年至今)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不仅使当代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升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3](P354)。为了该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颁布了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急剧增加趋势。2009年,环境保护部前10个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3件,是2007年以前案件数的总和。除数量增加外,群体性的复议案件增多,复议的请求也在向多样化转变,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增多,调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一)当前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范围不能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何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界定,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对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参与复议的方式、受保护的限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体现的是申请人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不同的主体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根据传统行政复议理论,行政相对人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在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限于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起许可证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和建设项目、排污设计和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首要路径。许可证是否颁发以及许可的事项范围必将给环境带来影响,如果赋予申请人不适当的权益范围而对环境生态带来损害,此时,行政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收回或修改许可事项,那么环境生态的保护又该置于何处?故法律应当允许权益直接受到损害的特定主体(比如化工厂周围的居民等)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侵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外,也对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本身带来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侵害了一般公众的环境利益,此时是否允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复议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全社会的环境生态利益?2009年7月金沙江水电事件后,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重庆绿联)首次提请环境公益行政复议。这是国内民间社团首次提起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庆绿联在申请的行政复议中,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撤销规定水电工程实行两步环评的“红头”文件,纠正利用前期工程“倒逼”主体工程上马的水电建设惯例。2010年10月29日,重庆绿联再次向环境保护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在申请书中,重庆绿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了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其中包括,撤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调查取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10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收到环保部的回复:“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绿联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重庆绿联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环境保护部的回复代表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否认立场。虽然环境保护部的拒绝受理于法有据,但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被忽视或轻视以及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不当却因此而无从纠正。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的申请主体的相关规定难以承担环境生态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双重使命,完善此项制度是环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因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它涉及人人都生活于其中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环境行政复议救济制度设计上体现环境的公益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环境立法的滞后或缺失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维权的障碍

以海洋环境污染为例,由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的法律缺失,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迄今为止只能依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漏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罚,污染海洋环境的最高处罚仅为20万元。可是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环境损害程度与罚款金额的严重失衡,使相关企业并没有通过罚款而承担适当的责任。河北省乐亭县渔民向农业部、海洋局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一个月内设立赔偿基金,并且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在对农业部的《行政复议书》中,安进龙等请求农业部依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对申请人海参养殖场所处滨海、近海养殖区是否遭受蓬莱19-3油田原油污染,对养殖海参的死亡原因作出正确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1年11月底,国家海洋局对乐亭渔民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回应,称复议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农业部态度更为积极,已通过河北省水产局与渔民沟通,做了解释工作;同时答应帮助落实污染损失鉴定,所以渔民决定撤回对农业部的复议申请[4]。引发此起尴尬的行政复议事件的起因,一是国家海洋局虽然合法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罚款决定,二是海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缺失。国家海洋局所作的2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虽然不合理,但是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权并有义务同时作出要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呢?综观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或违法,所以乐亭渔民的行政复议就成了无稽之谈。这就是法律规定滞后和欠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危害。

(三)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

据2011年9月22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用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沧州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多年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行政复议、诉讼发生,是否就意味着天下太平,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对于环保部门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心悦诚服?其实平静的背后也许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环境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缺失就是阻碍有关主体拿起行政复议武器来救济权利的羁绊。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来源于健全的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首先,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的非独立设立及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求助于行政复议救济心存顾虑。其次,环境行政纠纷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具体、专业,,环境行政复议客观上要求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多方面的知识,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环境法律规范,而且要符合环境科学的客观规律。但现实中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这无疑会给公众造成不信任的顾虑。再者,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寻租,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等各种不正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在某些环节已然成为常态,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降低。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应该体现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方针和价值理念,贯彻可持续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在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问题上,在当前不可能完全取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情况下,承认并鼓励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这对于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该树立协调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并应当突出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公平合理对待各利益方的环境权益诉求。

(二)查漏补缺,尽快完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依据。

康菲漏油事件的处理及其引发的行政复议事件凸显了中国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上的法律漏洞和滞后,因此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1篇4

党的十七大首次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部署,十七届四中全会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又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在这背景下,今年我局承办的建议提案中,有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的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虽然年年办理,但年年有新的议题,我们把办理工作作为推进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认识,促进实际工作。我局始终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环保工作水平和自身素质的切入点,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与反馈,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创新工作方式,力争办理工作能让代表委员满意,使百姓得益。在办理的全过程中,大力弘扬和打造充满激情的活力环保、以人为本的民生环保、务实创新的能动环保、敢于担当的责任环保和风清气正的洁净环保,深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超前实现现代化指标的实施进程,努力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二)领导挂帅,完善办理机制。针对这几年来,我局承办的建议提案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我局办公室未雨绸缪,提早介入,对接手的建议提案均在第一时间,根据各议题的关注重点和各处室、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都进行深入研究,共同探讨,并督促早做准备。待正式交办后,即召开局专题会议,对建议提案承办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每件承办件的责任处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局长办公会议定期对办理进度督查,及时分析解决办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所有主办件均有局领导带队走访汇报,沟通协调,全过程参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点议题,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部答复意见,都由主要领导审签。

(三)多种形式,丰富办理手段。根据建议提案的不同内容,我局通过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现场视察、集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使代表、委员全方位了解我市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工作情况,对有关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讲解和介绍。同时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转变为更好推进各项“民生环保”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开门办理”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将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提案,作为办理重点,同时也将其列为我局的工作重点,积极采纳有益建议,提升环保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5

文、图/本刊编辑部

2015年3月5日,《世界环境》可持续发展与低碳创新理事会第七次政策对话会在环保部宣教中心召开,会议邀请了环境保护部万本太总工程师做专题讲座。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领导、专家,加拿大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及正谷(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世界环境》理事成员代表参加了此次理事会。

此次政策对话会由环保部宣教中心贾峰主任主持。环保部万本太总工程师以“回顾十一五以来中国环保进展,展望十三五中国环保机遇与挑战”为题,回顾中国环保工作4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总结十一五以来的环保工作进展,展望未来环保工作存在的机遇与挑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丰富精彩的知识盛宴。

在专题讲座中,万本太总工对我国环保工作40多年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回顾,对此划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1年到1978年,为环保觉醒起步阶段。此阶段标志性事件是1971年发生的“官厅水库死鱼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各方领导的极大关注,开启了环境保护研究之门。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曲格平代表我国政府参加了此次会议,带回国外环保经验,意识到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污染,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1973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同年召开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从强化监督手段角度上保护环境阶段,属于就环保论环保阶段。1978年颁布的宪法中,第一次把保护环境的任务规定在总纲中,在条款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走入正规化和法制化阶段。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阶段强调环保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1983年,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提出“三同步、三统一”战略方针,万本太总工认为,这种指导方针至今仍被受用。

第三阶段,从1992年到2006年。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接受,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会议,与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带入我国。此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科学发展观概念在我国也相继提出。此阶段另一个亮点,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治理活动,注重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

第四阶段,从2006年至今。从文明转型角度上进行环境保护。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生态文明理念作为一种价值导向,是通往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根本方向。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万本太总工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环保工作的进展。十一五以来,国家层面上对环保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再到生态文明的提出,为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有以下亮点:(1)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竭泽而渔、离开环保谈发展经济不行,缘木求鱼、离开经济发展讲环保也不行,需要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2)环保机构得到加强。(3)资金的投入增多。(4)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得以加强,监测站能力得以提升。

(5)国家污染恶化趋势得到了缓解。(6)从源头预防方面力度加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得到提倡。(7)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上开辟了新领域。(8)生态功能区划分保护,生态县市、生态省的建设,以及生态红线概念的提出。(9)执法力度、处罚力度加大。(10)绿色环境政策的作用发挥得更大,尤其是绿色信贷,绿色融资的发展推进。(11)环境立法标准加强。(12)公众舆论监督大大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大。

在“十三五的展望”部分,万本太总工讲授了其中并存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以下几条机遇:(1)生态文明理念的树立,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为环保指明了方向,从文化价值观念层面转变人们生存方式,对于解决环境发展问题是一个最近的道路,是一个好的机遇。(2)经济发展渐渐进入新常态,注重效益型、质量型,不是只看GDP,整个全社会注重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即生态化的过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3)提出“四个全面”,其中,全面深化改革,对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对于强化和理顺环境保护的职能大有好处。(4)依法治国的提出,使严格执法进入新常态,追责惩治力度加大,对于排污者、环境破坏者具有极大震慑力。(5)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的提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变化,使各级环境保护工作者,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必然带来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加大和治理力度的加强。(6)公众环境意识增加和舆论监督加大,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极大的机遇。

展望“十三五”的挑战和压力,万本太总工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仍处于高污染水平的压力。会面临来自群众压力、舆论压力、国际社会各方的压力,短期内解决高污染水平仍不现实。(2)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水污染的事故发生不容乐观。随着对环保事故处罚力度、追责力度的加大,会给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带来很大压力。(3)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摆上日程,会带来相继一系列问题。随后万本太总工对未来环境仍处于高污染水平压力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认为目前“污染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污染物浓度峰值有所降低,但污染面扩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极大关注。《世界环境》理事会单位代表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关系和公共事务总监何育萍女士提问到,“您提到中国空气污染治理问题还需30到50年的时间,但是对比2008年奥运会的蓝天,2014年的APEC蓝,再加上今年新实施的新环保法,似乎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万本太总工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部法律是根本不够的,根本问题是中国的发展阶段,我们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需要发展。“急于求成,不是不想干,而是欲速则不达”,严格的法律,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一个好的前提,但人们生存方式的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后,参会人员还就环境法治、未来环保工作等问题与万本太总工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参会人员在会后表示,政策对话会为企业和政府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有助于企业深入了解国家环保政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与政府对话,是一种很好的交流方式。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6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保护和治理明显加强。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随着未来经济总量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会议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必须从国家长远发展全局的高度,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要把环境保护与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会议提出了未来五年和十五年环境保护的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2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为此,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格局。二要切实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城市、农村重点污染源防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三要强化环境法治。加强循环经济、生态保护和土壤、化学物质污染防治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四要强化环境监管。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五要完善有关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全面落实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推进污染治理进程。六要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完善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七要鼓励公众参与。规范环境信息的,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规划与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责任,抓出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11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部署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工作。

会议认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任务,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明年要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进一步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关系到投资方向和结构的调整,是由以城市建设为主向更多地重视农村建设的重大转变;这关系到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这关系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这关系到拓宽农村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明年和今后几年要进一步调整投资方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议还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这场改革既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当前农村面临许多问题的关键。

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自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工作思路,在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措施、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更多地向农村倾斜,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明年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迈出有力的一步。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遏制,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必须看到,钢铁、水泥、有色等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导致产能过剩的问题日渐突出,其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这些行业仍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更加严重。这个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会进一步加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势利导,区别对待,合理利用,控制增能,扶优汰劣,优化结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已经实施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加强检查,尚未制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抓紧制定。二是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根据新的情况,制定严格的技术、能耗、质量、环保、规模、安全等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继续清理整顿在建和拟建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三是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场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四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那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五是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六是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尽可能多地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七是加快推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盲目投资、产能过度扩张的深层次问题。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1篇7

1俄罗斯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的形式

迄今为止,俄罗斯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已有二十多年,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俄罗斯图书馆的环保教育已经具备了多种活动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1建立环保教育组织体系

1981年,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的建议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青年图书馆成立了苏联第一个生态文化部,得到了全国各类型图书馆的认可,为全俄图书馆环保教育组织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2002年,在生态文化部基础上成立了全俄图书馆生态文化科学方法研究中心(ВЦЭК),加速了全俄图书馆环保教育组织体系的建立,ВЦЭК的主要工作:一是指导与协调全国图书馆环境教育工作,如2003年1月出版《俄罗斯图书馆环保教育手册》为全俄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二是帮助各地图书馆成立生态文化和信息中心、试验基地、环境教育研究室,如2012年4月帮助普斯科夫州通用科技图书馆建立“图书馆和居民环境教育区”创意试验室;三是通过开展环境信息咨询、举办环保教育培训班和有关会议、与有关部门开展环保教育合作,利用多种形式形成全俄图书馆环境教育系统,如2008年3月ВЦЭК联合有关单位举办了以“跨部门创建可持续发展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可能性”为主题的克雷姆会议等。

1.2举办环保教育研讨会

环保教育会议中比较重要的是1994年由俄罗斯国立科技图书馆举办的国际年度会议———克雷姆会议,2000年起该年度会议多次将环保教育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进行研讨,如2000年举办的“生态信息和生态文化”克雷姆分会,不仅对居民环境教育问题进行了探讨,而且加强了馆际之间环保教育经验的交流。2005年克雷姆会议讨论了“信息社会条件下生态世界观的形成问题”。2011年克雷姆会议举行专门分会,纪念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25周年。而2012年的克雷姆会议则讨论了“图书馆生态环境空间的建设方案”等问题。除了克雷姆会议外,近年来俄罗斯其他图书馆还举行了有关环境教育方面的会议。如2009年11月在莫尔曼斯克州科学图书馆举行了以“创建中小学生态文化校园”为主题的科学实践会议,2010年4月在利佩茨克市少儿图书馆召开了针对少年儿童的第一次地方生态科学实践会议,2011年11月在切博克萨雷市马雅可夫斯基中央图书馆召开了以“图书馆———生态文化中心”为主题的科学实践会议。

1.3开展环保教育工作竞赛

为促进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吸引更多图书馆参与环保教育活动,1995年,由俄罗斯国家青年图书馆组织举办的全俄图书馆居民环保教育工作竞赛,拉开了俄罗斯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竞赛活动的序幕。近年来,环保教育竞赛的规模、内容、项目都有了不断的发展:如2009-2010年举办的公共图书馆生态竞赛,内容拓展到电子信息资源新颖性、合作经验有效性和生态信息刊物影响力等方面的评比。而在竞赛项目方面比较新的做法是俄罗斯图书馆举行了环境宣传小册子、传单、广告等印刷产品的制作比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目前俄罗斯图书馆界进行环境教育最有效的方法。如2012年2月由俄罗斯国家青年图书馆联合俄罗斯国立创新工艺与企业经营大学举办的环境宣传小册子制作竞赛,由于形式新颖,吸引了俄罗斯许多青年人的参与。

1.4进行馆员环保教育技能培训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高度重视各地图书馆馆员的环保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在其建议下,自1999年末,率先由俄罗斯国家青少年图书馆举办馆员环保教育技能培训班。与此同时,俄文化部联合艺术文化和旅游工作者进修学院、俄罗斯国家青年图书馆,共同制定和实施了“图书馆生态信息和文化中心”进修课程,并聘请有关环保教育专家、学者为听课者授课。近几年,其他各地图书馆也多次举办有针对性的馆员环保教育培训班,如2010年9月在盖达尔市中央少儿图书馆举办了由俄罗斯各地图书馆从事环境教育的馆员参加的以“生态星期四”为主题环保教育培训班,2011年2月至3月该图书馆又举办了以“少儿图书馆对儿童读者生态观的培养”为主题的俄罗斯各地少儿图书馆馆员专业培训班,都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1.5开展环保教育活动

俄罗斯图书馆开展的环保教育活动类型多样,主要以举办展览会、专题活动、环境保护宣传日、摄影展等为主。在展览会方面,近年来主要有2010年12月在俄罗斯国立公共科技图书馆举办的“莫斯科环境”展览会,2012年6月2日到7月30日在俄罗斯国立公共科技图书馆举办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展览会。在专题活动方面,主要有2001年伊尔库茨克区青少年图书馆发起举办的大型环保宣教活动———贝加尔湖保护区图书馆马拉松比赛,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号召当地居民参加保护贝加尔湖的活动。在环保宣传日方面,自2002年起斯特拉罕州科学图书馆多次参加由阿斯特拉罕国家生态保护区举办的旨在引起居民关注生态环保的“鸟日”“丹顶鹤日”“野生动物日”等活动,为该保护区国际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2俄罗斯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的影响

俄罗斯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活动以来,一方面激发了图书馆馆员的职业热情,增强了图书馆馆员服务社会的信念,使图书馆自身的社会地位、威望得到提升,有利于图书馆自身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保教育得到了环保机构、社会组织、大众媒体和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如2011年3—4月在尤格拉国立图书馆举办的全民参加的“人与自然和谐”创意作品竞赛等等,不仅再次激发了图书馆参与居民环保教育活动、解决生态问题的积极性,而且加强了图书馆与政府机构、环保机构、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广大民众的合作。今天,由俄罗斯图书馆举办或参与的环保教育活动竞赛已成为“俄罗斯整个环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俄罗斯的社会环境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图书馆环保教育的现状

1部分图书馆已经开展了环保教育活动

近些年来,国内图书馆读者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基础上,部分国内图书馆已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活动,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从2006年开始,北京西城区图书馆经常举办环保公益讲座,免费为市民举办“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题讲座;2010年5月16日-22日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图书馆联合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苏州市科普促进中心等单位,举办了环保辩论赛、纳米科普展览讲座巡回展、自图书馆研究然灾害防护措施科普展、科普辅导员培训等一系列科普宣传活动;2011年10月30日,广西图书馆、广西图书馆读者协会联合举办以“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为主题的首届大学生科普演讲比赛。

2环保教育活动存在的不足

2.1对环保教育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

环保教育工作作为图书馆的新型信息服务,没有引起我国图书馆界的极大关注,部分已开展环保教育的图书馆也只是把环保教育作为一项公益活动,没有成为图书馆的常态工作,缺少对环保教育工作的热情与投入。

2.2缺少交流与合作

国内图书馆往往只是孤立地开展环保宣教活动,彼此间缺少工作经验的互动与交流。同时,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往往缺少当地政府机构、环保组织、教育部门、公益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不利于全国性图书馆环保教育局面的形成。

2.3缺少图书馆环保教育理论研究与指导

目前,国内图书馆的环保教育理论大多缺少深入、系统的研究,没有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图书馆的环保教育实践经验进行概括、总结,使我国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缺乏理论指导,不利于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全面、深入的开展。

2.4缺少社会宣传和普遍认知

国内的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缺少社会知名度,只有在互联网上仔细搜索才能找到零散的相关信息,这充分说明我国图书馆缺少对自身环保教育活动的宣传,阻碍了我国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的纵深发展。

俄罗斯图书馆环保教育对我国图书馆的启示

1重视组织保障

有条件的图书馆应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成立全国图书馆环保教育研究中心,制定全国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准则,研究、指导与协调我国各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带动更多的图书馆开展环保教育活动;中国图书馆学会应发挥组织优势,号召全国各类型图书馆参与环保教育活动,形成全国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发展局面,使我国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有重要的组织保障。

2重视长期、系统的规划部署

图书馆应制订长远的环保教育活动规划,根据工作规划、方案开展环保教育活动,使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促进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俄罗斯图书馆居民环保教育活动成功经验证明,长期的环保教育活动规划与部署,是图书馆成功开展环保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短期、单独的环保教育活动不利于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的长期发展,不利于图书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利于全国图书馆环保教育局面的形成,制约了我国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向纵深发展。

3重视馆员培训和理论研究

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需要馆员具备一定的环保教育技能,因此馆员环保技能培训是图书馆成功举办环保教育活动的必要环节。图书馆应定期举办馆员培训班,使馆员了解生态问题,了解开展环保教育活动的方法,学习先进的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经验,举办学术研讨会,促进馆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图书馆应该重视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馆员的学术研究,及时总结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的经验,和报刊等媒体合作发表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经验的文章。

4重视经验交流与推广

图书馆应该定期举办国际会议、讨论会,加强各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环保机构之间环保教育活动的经验交流,促进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方法的完善;图书馆应该定期举办全国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竞赛,以促进各图书馆环保教育工作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调动各图书馆开展居民环境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带动更多的图书馆参加环保教育活动;图书馆应该和媒体广泛合作,宣传图书馆环保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及社会组织参加环保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国环保教育实践活动的发展。

5重视寻求支持与合作

单个图书馆不可能在其现有工作水平内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知识的广泛传播,只有与相关组织开展密切合作,充分调动现有的社会资源,才能使图书馆的环保教育活动取得更大社会实效。首先,图书馆应该争取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鼓励。其次,图书馆应该加强与环保组织的通力合作,与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的股份公司、银行、其他工业和农业生产部门联合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最后,图书馆应该和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得其资金援助,用于环保教育工作。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8

——强化对新《环保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打牢保护生态环境思想基础。新《环保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划定生态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新《环保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推动现代环境治理向多元化共治方面迈出了新步伐。新《环保法》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新《环保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打牢保护生态环境思想基础。

——强化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学新法守新法用新法的浓厚氛围。徒法不足以自行,贵在贯彻实施,重在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宣传普及新《环保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件大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讲深讲透,形成全社会学新法、守新法、用新法的浓厚氛围。第一,要在学习上下功夫。学法是知法、懂法和用法的前提和基础。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体现了现实的针对性、未来的前瞻性、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性。在理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处罚力度等方面取得了七大突破。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把学习新《环保法》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点,做到深入理解、认真领会、全面掌握。一是注重全面深入学习。全文学习新《环保法》,逐章逐句理解和领会,从新法修订背景、重大意义到全文内容,做到不漏不偏、不折不扣、一丝不苟。二是注重重点理解和把握。要将新《环保法》与修订前的1989年版《环保法》相对照,认真理解和重点掌握法律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做到学深学透,真学真用。三是注重全员共同参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干部都要积极学习新《环保法》,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的干部专题学习新《环保法》,举办新《环保法》专题辅导讲座,邀请有关专家解读新《环保法》,辅导相关知识。与此同时,要将新《环保法》纳入各级人大、政府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内容,掀起学习新《环保法》的热潮,努力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第二,要在强化宣传上下功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将新《环保法》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宣传的时间节点、宣传对象和范围、工作措施,有序组织推进。一是进行多媒体宣传。深度结合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微博、微信、信息屏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栏、标语、招贴画、楼宇广告、书籍等加强宣传,并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特色、重实效的宣传活动;二是开展多渠道宣传。通过社区、学校、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建筑工地、景区公园、家庭等渠道向全社会进行全方位宣传,实现宣传无空白、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结合真实案例宣传。要结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动而真实的案例进行宣传,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教育性和实效性。真正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强化对环保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树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观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树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观念,实现从政策法向实施法的转变,把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证,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稳定的生态环境。

——强化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引导广大人民群

众树立环保理念。新《环保法》亮点多,惩罚严。重点治污,不仅可以破解环保执法不力的难题,而且可以让执法必严的口号通过法治渠道真正落实为行动。新《环保法》强化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相关责任,形成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多元治理模式。历史经验表明,我国解决环境困境所缺乏的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在于法的执行。治理环境污染,需要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严格守法和社会严格监督,需要上下多方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只有让新《环保法》坚实落地,才能成为让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利器。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支持政府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建立健全本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狠抓生产基础、基本功建设,保证环保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预案到位。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形成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良性局面。——强化环境评估和环境监管手段,严格执行新《环保法》。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地方各级环保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依照新《环保法》规定实施分类分级指导和重点监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明察暗访、横向联动、纵向推动方式,切实监督行业、企业依法按章控制排污。当前,在全面领会新《环保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抓典型案例,做好警示教育。重权在手,这就要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铁腕治污,重责在身,更要求环保执法人员要勇于担当。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遵守和适应新的《环保法》,让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9

关键词: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发展规律

一、1949年以来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

论起生态思想的形成来源,自然是马克思生态观所领导的。马克思阐述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他认为自然界是人身体的一部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支撑,就像人的肢体,正常健康生长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其具有客观的先在性;另一方面,他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身体,是自然不停演变和不断优化产生的“物质”,人类的生存必须依存自然界,其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物质基础。人离开自然界,就像鱼离开水,连生存都谈不上何来的发展。无论人类的思想如何进步,科技多么高新,头脑多么发达都不能摆脱自然界对其的制约和限制。反之,人类反对自然也有足够大的影响力。人类虽然是自然界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却是有意识和思想及主观能动性的存在物。人类主观能特性是以劳动实践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劳动实践就是连接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的枢纽,也是人类与自然统一这个观念的实质表现。绿色消费这个概念也是马克思主张的,绿色消费能有效控制奢侈浪费行为。提醒人类对物质产品的使用要适度,倡导物质消费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由此减少生态环境的压力。

二、1949年以来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发展的基本规律

1.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的认知。自然的和谐也是人与自身的和谐。自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来步入快速稳定发展时期,一直秉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领导思想,这种思想也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为一体的必然趋势。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两个个体的关系,其中还包含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的本质体现是人与自然持续的、稳定的、永恒的物质交换。从新中国建国至今,领导人生态思想产生、形成、成熟和发展这几个重要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不同的阶段都存在着统一性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因此成为了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重要先驱。世人皆知,马克思主义是全中国认知生态和创造生态环境的强大先导,也是中国革命能够完善形成、建设并走向发展之路的指路灯,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建党建国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生态思想的发展也坚持和秉承了马克思主义。

2.发展创新,体现环保潮流思想。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发展进步的状态,然而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是由内因与外因共同控制发展的,内因是发展的基础原则,外因是发展必要先决条件。新中国从建国走到现在的境界和地位,生态状况形势严峻,促使党和国家每一时期、每一任的领导人,都必须解放思想,顺应时代的步伐与生态形势共进退,并积极改善与应对。

中国领导人的生态思想嬗变与国际社会环保事业的大形势驱使,也就是环保潮流的推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世界环保事业的高潮期助推了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萌发成长,把环保上升成为一种潮流,跟随了国家发展的国情和色彩。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生态国情和环保潮流两者的交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新中国自成立之初人口就多,早期计划生育没有施行,人口数量越来越多,经济发展方式不够精细,导致我国的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都被肆意利用和开采,环境问题就变得更为严峻。从人口方面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开展计划生育之初我国人口数每年都是成倍增加,这样的背景使我国资源和环境都入不敷出,承担了巨大压力。从资源能源发展方面来看,当时的条件背景导致我国经济发展高投入、低产出,能源资源的消耗量极大,进而产生了更严重的污染。举例来说,我国的淡水资源,建国初期我国河流江川干流支流的水质尚好,只是部分城市的部分河段污染较重,而随着经济发展建设,我国没被污染的淡水资源屈指可数。生态环境恶化不仅存在于我国的发展中,也是全球性发展都要面对的问题,中国领导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和转变都是改善生态环境进步的重要因素,中国不仅要发展,还要绿色发展。

三、1949年以来生态保护思想的发展研究

1.生态思想的萌生。生态思想的萌生阶段,这一阶段为1949-1973年。历史上闭关锁国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后,此时环境保护思想是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萌发的初期。回顾历史,在很早的r期中国就自然灾害频繁不断。几千年来,发生过很多次大的自然灾害,这些情况都是基于森林、植被等生态被破坏为前提,然后得不到很好的改善,日渐累积之后发展成大灾害,包括水土流失、森林沙漠化、湖泊干涸等一系列不可逆的严重生态问题。也由于历史的教训历历在目,领导人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因而迫切希望从本质上解决,或者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面目全非的现况。从实际发展来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是利用军事和政治斗争带领中国人民“三座大山”,解放全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权回到了人民大众手中,我国也结束了常年的战乱,不再受封建统治的束缚,国家的社会、经济以及各行各业都有了快速发展。在安定和平的社会背景下,生态思想终于正式成为新的改革目标,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经过20多年一直到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共产党坚持秉承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拉开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序幕。

2.生态思想的成形。上文提到1973年8月我国召开了环境保护会议,由此进入了生态思想形成阶段,即1973-1989年。在这个阶段中,中国领导人的生态思想发展落实,影响因素包括国内因素和国外因素,两种因素互相影响,由此成形。从中国国情方面来分析,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生态问题是领导人必须承担的责任,这个问题产生的压力也对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成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解放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在发展和生产上,工业化成为极力摆脱贫穷状态的中心发展环节,集中精力搞经济,“大干快上”,突飞猛进,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因其粗放型的工业化生产模式,大规模的工业化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巨大,木材、煤炭、铁矿等资源都是工业化生产的必须之物。再加上发展工业化过程中急于求成,日夜生产,毫无节制,因此导致大片森林被砍伐,煤矿、铁矿等资源被过度开采,工业废气、废水无节制地排放。使生态环境更趋恶劣,森林锐减、河道污染、水土流失,更多严重的自然灾害相继发生,导致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呈阶梯状不断下降。“痛定思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促使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成形。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召开首次人类环境会议时,总理特派代表团专程参加此次大会,表明中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国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国际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不仅是中国,这次会议同样也唤醒了各国政府重视环境发展的思想,将生态环境问题放在国家发展的首位。中国代表团通过与各国的交流,开拓了对生态环境认知的视野,此后,国家领导人以及生态环境专家开始更加重视和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从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经历多年发展,一直到第三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这个时期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在萌生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的生态对策,进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初具雏形的阶段,其具体措施也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人口等方面,生态思想就在此时期正式成形。

3.生态思想成熟阶段。我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成熟阶段是在1989-2002年之间,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在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探索和完善,进入成熟状态,这种成熟是在全球环境被关注的大背景下完成的。从国内来看,环境保护思想和意识成熟乃是大势所,也是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同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实施措施。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将人类生态思想从单纯的环境保护层面上升到将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共同进步结合起来的高度,这是中国生态思想和发展思想的活跃性阶段。以这次大会的实际内容为标志,中国对环境与发展的认知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受这次大会的启发,我国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要求在发展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全方面考虑并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还倡导积极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独有的特殊环境保护方式。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内,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从初具雏形发展到日益成熟。

4.生态思想完善并迅速发展。从2002年至今,随着中国领导人生态思想的成熟,保护环境就进入完善发展阶段,近几年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在生态建设上取得了满意成效。但是由于中国发展经济对资源的需求量巨大,且受人口基数等问题的限制,生态系统脆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大的改善,这种脆弱需要常年“呵护”。因此,我国环境保护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体现在国内,中国单方面的环境保护并不能实现全球的环境生态建设。在政治上,我国已经签订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京东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个国际环境公约,这意味着中国也要积极地履行环境保护的国际义务。在经济上,部分发达国家设置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各国外贸形成阻碍,这也意味着我国在经济贸易上也要时刻考虑环境生态问题。同时也要求中国领导人必须领导全国人民深入思考人与自然、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完善生态环境的管控与建设。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10

一、环境法历史转型的类型的选择

根据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所谓原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一环境问题)和由人为原因引起的所谓次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二环境问题)两大类;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破坏问题,前者主要指各种污染要素对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污染等。传统的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主要解决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早期的环境法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日本早期的环境法尤为突出污染防治法的优先性。我国环境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长期以来环境立法基本上囿于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而理论界一直有所谓大环境法与小环境法之说。“大环境法观点其名称一般叫环境法,小环境法观点一般称环境保护法,其区别在于广义还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的划分。把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包括在环境保护里面的属大环境法观点。反之则为小环境法观点。我国立法、管理部门采取小环境法观点,而理论、教学部门则倾向大环境法观点,两种观点并存产生种种矛盾。”[2]而事实上,所谓大环境法,也基本上不涉及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由小环境法向大环境法的发展,表现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以不同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法的历史转型,其作法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法国模式。作为大陆法代表的法国,其环境法的转型可形容为两条腿走路。法国的环境法渊源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于1960年至1980年期间制定的各单行公害防治法规;二是源于民法(如所有权、相邻权、地役权、损害赔偿等),并由此派生出农业、森林、渔业、矿业等自然资源专业法规,如国有土地法、都市计划法、海港法等,而且刑法的相关条文可直接纳入准用,这两类并行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环境法。其中民法的有关规定产生较早,但自然资源专业法规的产生和发展要迟一些,直到1976年法国将这类规定整合为《自然保育法》,而公害防治法的产生较早但并未实现整合,且没有将二者编纂为环境法典。德国的作法与法国类似;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环境法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模式,一般是将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合称为自然保护法。

第二种类型是以日本模式。日本环境立法采取先公害防治、后自然保育的作法。这种现象源于日本环境法产生时公害剧烈的特殊历史背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早期对公害没有警觉而任其发展,战后的日本专心致力于追求经济的高度成长,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遭到极大的污染和破坏,在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压力下,1970年日本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强调环境优先,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立法的唯一目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着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现阶段,日本已将环境保护的政策由控制公害转变到对整个国土环境的保全,环境立法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形成了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第三种类型是以美国模式。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本法,作为美国联邦及各州环境的宪法,立法工程浩大,内容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育及污染防治外,也包括社会性的种类环境侵害(社区特征之改变,环境空间之拥塞、经济关系之受影响,休闲、美感上之破坏,人口稠密、交通大众运输系统之过度负荷、犯罪及可能形成犯罪,或影响社区安宁之计划或措置,核能及核废料运输所引起之恐惧感)。环境基本法的制订使美国环境法的转型带有突变的特色,内容十分广泛,且具有相当的超前性。

美国的环境基本法是在对以往的环境立法进行整合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大量制定和修改了单行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域,是美国环境法转型的标志。

上述各国环境法的历史转型虽然途径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这就是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由污染防治为主,逐步扩大到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进而扩大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并且,当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已发展成为拥有自己的法理基础和调整对象、结构严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围基本上未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并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在体制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依然限于污染防治,至于自然资源保护,则主要由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正面临着如何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生态环境先破坏后恢复的覆辙、如何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一些新课题。从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外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现阶段正在进入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时期,其基本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转变为包括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论证这一历史转型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于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法制建设道路至关重要,是当今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紧迫任务。

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法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完成立法的转型,亦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中充实和完善自然保育法方面的内容,更没有达到美国环境基本法那样的覆盖程度。虽然我国环境基本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规范,只相当于一种宣示,最多属于“软法性”规范。环境法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和环保部门职责的局限性是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总的说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防治后自然资源保护的途径,法律规范中法典化特征明显。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展望,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跨越式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通过超前性立法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不受国外立法的局限,跨越国外已过时的立法,使立法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可称为第一步跨越;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可称为第二步跨越。我国环境法的跨越式发展目标是:第一步跨越是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第二步跨越的目标应确定为防止经济开发建设导致的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

我国这两个跨越式立法阶段的结合表现为我国环境立法的历史转型。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要实现第二步跨越式转型,需突破两个瓶颈问题:一是突破传统的污染防治法瓶颈,向生态环境法方向的转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式发展。”[3]二是突破行政管理法的瓶颈,向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我国转型后的环境法应定位为生态环境法,应由污染防治法与生态保护建设法(亦可称为生态保育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包括现行的各污染要素防治的立法,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臭氧层保护立法(此二者亦与生态保育的规定相交叉)。生态保育法包括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建设法两部分,前者可分为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三部分;后者包括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生态区域建设、国土整治、流域治理、气象和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立法。然而,是否需要在这两部分之上制定一部作为该两部分“母法”的环境基本法?笔者认为,因为我们已有环境法律规范较多的带有类似日本法的“基因”,考虑到历史的前后承接和立法资源的节约,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②]

二、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修改)原则

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的造法活动必须遵守事先确定的立法(修改)原则,立法(修改)的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是立法(修改)实体内容取舍、编排的依据。笔者认为,此次环境基本法立法(修改)的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坚决保障基本人权。

“生态安全是指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国民身体健康、为国家经济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所谓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三款。环境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已含涉的应有之意,与国家生态安全相对应,我们必须同时注重公民生态生存权的保护。

2、环保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和发展二元论。

举与我国环境法制较为类似的日本法为例,日本环境法的目的,经历了从“经济优先”(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到“环境优先”(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发展。1970年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其唯一目的,是典型的一元论目的。但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二元论(祥见前文论述)。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明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包括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笔者建议:应当坚持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但同时应发展的确立当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冲突时,环境资源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目的先后序位。

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决定》指出我们应当:“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法应当包括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笔者建议:把将来的环境基本法定位为一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的,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统领环境法治工作的全局的法律。

4、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反对把非政府组织、“第三条道路”独立化的倾向。

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中,公众的环境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而公众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必然失去发展的动力,就会流于形式,也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国,与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相辅相承的是国家干预制度。环境法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并非仅以国有资源所有者的资格),依法对各种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直接进行管理的政府行为。近一个世纪以来,在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尽管有很大争议,但在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直接干预方面,总的趋势是不断加强,并日益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相一致。这是由于环境污染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国家出面干预已是势在必行。但笔者同时也反对单一地依靠非政府组织、“第三条道路”来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异想天开。

笔者的以上思考主要关于此次制定(修改)环境基本法所应当遵循的决定该法基本定位、取舍实体内容等方面的原则。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确立以下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则,即环境基本应从立法上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预防—管制—整治与救济”相结合的全面有序的体系;确立环境法中核心法律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整合现行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育领域相关法律的共通原理原则和措施制度;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资源主管机关的权限划定标准等。

三、环境基本法的框架构建

如何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基本法的先进立法体例,是此处制定(修改)环境基本法中另一个中心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笔者将主要介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有的或新近的有关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框架,以供比较借鉴。

(一)日本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③]

该法由三章共46条和一条附则组成,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目的、主要核心概念的定义、环境资源的享受与继承、构筑对环境负荷影响最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通过国际协调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国家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环境日、法制上的措施、年度报告、防止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等内容。第二章“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具体分为第一节“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方针”、第二节“环境基本规划”、第三节“环境标准”、第四节“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分为公害防治计划的制定与推进公害防治计划的完成两条)、第五节“国家为保护环境应当采的措施”(分为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的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进、为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国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污染的经济措施、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备及其他事业的推进、促进对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制品的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学习、促进民间团体等的自发活动的措施、情报提供、调查的实施、检视等体制的健全、科学技术的振兴和公害纠纷的处理与救济被害者等十三条)、第六节“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分为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关观测等的国际联合、旨在促进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发起的活动与对实施国际合作的关照等四条)、第七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八节“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分为原因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措施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等四条)。第三章“环境审议会议等”,具体分为第一节“环境审议会”(分为中央环境审议会、中央环境审议会的组织、都、道、府、县环境审议会与市、镇、村环境审议会等四条)、第二节“公害对策会议”(分为设立和所掌管的事务与组织两条)。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

党的十以来,以为首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眼人民群众新期待,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乃至实现“中国梦”宏伟目标的成败。面对当代大学生生态素养不高的现状,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使他们将生态保护的观念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树立良好的生态发展观,这对促进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生态文明素养的培育教育进行研究成为近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研究的新方向和新内容。不断丰富和补充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不仅对其自身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重要补充和扩展。

一、当前关于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研究的状况

(一)国外对于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的研究简况

从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论著看: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中最早提出人应该对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长期从事林学和猎物管理研究的环保先驱利奥波德在其代表作《沙乡年鉴》中主张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要扩大到人与自然界,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和对自然界实物持续存在的权利,这部著作被称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20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莱昂波特在《大地伦理学》中提出人类应当把自己的权利观、善恶观、道德观、价值观、推广到自然界中去。20世纪60年代,生态道德教育首先在西方兴起,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的出版,唤醒了全社会对于自然保护的认识。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在《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中,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他的两本著作《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和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环境理论思想,并建构了生态环境保护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从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会议所议定的相关文件和章程的内容看:197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美国召开学校课程中的生态环境教育国际会议,会议正式提出了生态环境教育的定义。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由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生态环境教育的方法和对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国际环境专家会议以及1977年在第比利斯召开了世界政府间生态环境教育会议,分别发表了《贝尔格莱德》和《第比利斯宣言》,前者用的方式促使其个人或集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和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动机和义务;后者则对生态教育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甚至教材、教具、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莫斯科召开了国际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大会并制定了国际生态教育和培训计划,这项计划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美学等角度全面阐述了生态教育的内涵。

(二)国内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实践的研究简况

首先,从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论著看:我国的生态道德教育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生态道德教育理论的奠基人陈寿朋教授认为,生态危机是文化缺失造成的,而支配人们行为习惯的就是道德素养,归根结底我国生态危机的症结就是国民生态道德的缺失。至此,“生态道德问题”作为一个全新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陈寿朋教授还指出:“道德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对自然仅仅尊重是不够的,要建立生态道德规范,用生态道德来教育人们,规范人与自然的行为。”在他的多篇文章里特别强调要对全民进行生态道德教育。我国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不过十多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学者对生态道德教育的原则、目标、内容、方法、步骤等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这主要体现在周进珍的《论大学生态伦理教育目标体系的建构》、杨林的《论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途径》、俞白桦的《大学生生态文化素养的培育》等极具代表性的文章中。

其次,从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会议所议定的相关文件和章程的内容看:1992年,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指导方针,使得中国生态环境教育开始走上了制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1997年1月,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全国环境宣传教育纲要(1996-2010)》第一次正式指出,生态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生态环境教育是面向全社会的教育,其对象包括:以社会各阶层为对象的社会教育,以大、中、小学和幼儿为对象的基础教育,以培养环保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专业教育和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的成人教育等各个方面。1999年5月和2000年5月,大学绿色教育国际研讨会主要探讨在大学开展绿色教育的推动的方案,特别是大学生生态环境素质的教育结构,指出:中国绿色大学教育包涵了绿色大学和绿色教育两个方面的主题。前者主要指校园环境的绿化,资源共享及合理利用等情况;后者主要指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的所有课内和课外的教育活动中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消费意识的教育。2009年10月16日,中国生态学会生态学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特别就“生态学专业发展战略”、“生态学专业规范”和“生态学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及工作进展情况作了说明。

二、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研究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对于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尚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善:

(一)就研究格局而言,相关研究虽在开展,研究层次有待提升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我国的生态建设已经提高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对大学生生态素养教育的研究地位也必须尽快地进行与之匹配的提升。这种提升和与时俱进应当在多方面切实地体现出来,例如,应该将培养大学生生态素养的研究提高到与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研究同样重要的高度上来;又如,大生生态素养培育的研究应当被放置到与大学生“两课”教育研究同等重要的位置;再如,在实施机构的探讨方面,应当着力研究如何在校、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以及班委中设置专门负责校园生态建设、督促生态素养提高的生态部或生态委员,并且,生态部(委员)与学生组织中的其他部门(委员)拥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就研究取向而言,顶层设计研究较多,基层参与研究不够国内外极具代表性学者的论著以及各项生态环境教育相关会议的章程和文件往往注重研究宏观的顶层设计,在研究基层师生的广泛参与方面往往是“短板”。实际上,基层一线师生的参与对于大学生生态素养的培育是无可取代的,如果没有基层社会参与,大学生生态素养的培育就必然面临两个严峻的问题:首先,缺少开展大学生生态素养培育的行动主体,难以将高层次的生态素养教育活动的最新成果及时有效地运用到大学生生态素养培育的一线活动中来,进而使得生态素养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高层与基层缺少及时的沟通,难以把基层师生有关生态素养培育的最新状况、紧要诉求畅通及时地传达给高层次生态环境教育研讨者,进而难以保障高层的有效决策。面对这一情况,首先应当对加强基层师生的参与能力的重要性拥有足够的认识。其次,需组建多方协商、沟通的平台,确保大学生生态素养培养方案的切实可行。最后,还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广大基层师生能够真正参与到相应的决策中来。

(三)就研究内容而言,实践蓝图日臻完备,执行系统亟需构建

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篇12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法,生态社会,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生态区,生态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引言由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都是一种区域概念,为简便起见,笔者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统称为生态区。生态省是行政区、经济区和自然区相互交叉溶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以生态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区域概念,是建设生态国家的基础。生态省的基础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生态园区主要是经济区和自然区的交叉和溶合,是发展可循环经济的细胞。生态社区主要是行政区与自然区的交叉与溶合,是建设生态社会的细胞。目前,建设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发展可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和促进社会生态化,在国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在我国则正处于试点阶段。目前正在我国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陕西等省试验的生态省建设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等内容,主要目标是发展可循环经济、促进社会生态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其中环境保护是中心,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是两翼。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能脱离环境保护这一中心任务;另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环境保护问题,还包括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内容;只有围绕中心、两翼齐飞,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过程中深化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强省富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发展生态经济(又称绿色经济、可循环经济),包括发展绿色产业、推行清洁生产、产出绿色产品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各种生态园区,主要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下的企业组织;建设生态社会(又称绿色社会、可持续社会),包括建设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庄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生态社区,主要依靠政府领导或指导下的政府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和非政府非赢利组织。这种生态省建设,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保护,新就新在它是一项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生态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正在我国兴起的生态省建设,是在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和综合形式,是强基(加强基础建设)、固本(巩固生态根本)、兴省、富民的根本措施,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方式和建设战略的根本转变,是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生态社会的一个伟大创举。一、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是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国外生态园区、社区和可循环经济、社会生态化的理论和实践,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生态化运动和80年代兴起的可持续发展运动的产物。生态化是与生态学紧密相关的概念。生态学(ecology)一词系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所创造。生态化(экологизация)这个词是前苏联学者所创用,俄文的意思是把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中,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谓生态化实质上是生态学化,简称生态化。这里的生态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综合科学──人类生态学。1.经济生态化与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迅速发展,人们产生了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愿望,按照自然生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循环经济。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普遍采纳,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不少国家的循环经济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从而根本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它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传统经济是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或物质单行道流动的,oneway)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环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与环境相和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新的世界潮流和趋势,被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桥梁。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在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Parks,EIPs);由上述两个层次,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而形成的“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实现生态工业的重要途径和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工业系统“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可以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量最小化。经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探讨和实践,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生态园区的实践主要来自企业界、产业界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建设清洁工厂、科学园区的努力。在美国、加拿大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先进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最典型的循环经济实例是杜邦化学公司采用的3R制造法(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通过这种方法,杜邦公司1994年生产形成的塑料废物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比20世纪80年代末分别减少了25%和70%.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一个典型。加拿大的工业园区Burnside,已经建成一个颇有影响和成效的清洁生产中心。在泰国,已经专门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局。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在取得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例如,德国于1991年颁布的《危险废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1994年9月公布,1996年修订),规定到1995年7月1日,玻璃、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应达到80%.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明确宣布:“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该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该法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开创了环保立法的新局面。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旨在鼓励废物回收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法律,例如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到2009年要有85%的包装废物得到循环使用。日本自1993年颁布新的《环境基本法》后,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1995年)、《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特定家电产品再商品化》(又称《家电产品回收法》,1998年)、《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1998年)、《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2000年)、《家用电器再利用法》(2001年)、《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2000年)、《建筑废物回收法》(2000年)、《容器再利用法》(2000年)、《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2000年)、《汽车回收法》)(2000年)、《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2000年)、《PCB处理对策推进法》(2000年)、《回收?破坏法》(2001年)等法律。其中《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再利用法》、《食品循环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等7项法律于2001年4月起实施,这被认为将为日本发展“循环型经济”奠定法律基础,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日本已经把将废物转换成再生资源的企业形象地归入“静脉产业”,因为这些企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美国自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理法》后,先后在1968年、1970年、1973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多次修订该法,目前称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废物再循环和综合利用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削减(Source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规定了以“末端控制”为特征的源削减制度。美国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2000年12月2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有机农业法》,该法长达300多页,规定在美国不允许用新鲜的人畜粪尿施肥,只能用堆肥;规定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其生产基地必须3年以上不施用化肥、农药。该法的实施对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2.社会生态化与生态社区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外所说的社会生态化包括生态社区、生态城市、循环型社会、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其理论来源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特别是人类生态学)、环境学、系统论、未来学等理论。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一个著名观点,他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著作中,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说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肯定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肯定自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自然化。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资源问题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方生态运动(又称绿色运动)蓬勃兴起,到80年代成为西方“新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对解决环境问题乏力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满。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占世界人口仅26%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结果引发出日益严重的全球性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认为,生态社区和生态社会主义是当代绿色运动的产物。同时人们发现,苏联东欧式的社会主义模式,不但没有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反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的新情况,推动了生态社会主义的深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社会是人与自然的完整统一体”、“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等观念,认为“自然主义”是遵循“人和自然的统一性”或“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原则:“人道主义”是所有人享有公平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的高级形态,是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他们从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研究,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又是社会化(人化)的自然。在新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实现统一。绿色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生态社会主义主张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模式。在1980年,美国政府发表了《公元2000年的地球》的报告,支持《增长的极限》的观点。同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Br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own)的著作《建设一个可持续的社会》(BuildingaSustainableSociety)出版,明确提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重大课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社会的观点。他认为只有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处理好生态、经济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权威且广泛流传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CommonFuture)──中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有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有5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2万名代表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大会。这次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会议发行最广的出版物,它代表了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家承诺;该宣言提出了27项原则,强调“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提供了一个涉及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计划,是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它还要求各国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即经过修订的《世界保护战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社会”的任务。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生态自治主义(Ecocomunalism)、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mMarxism)、新马克思主义主义(Neo-Marxism)、生态社会主义(Ecosocialism)和生态马克思主义(Eco-Marxism),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设生态社会的主张和途径。生态自治主义者提出了走向绿色社会之路,这就是创建生态社区或绿色社区;绿色社会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合作和谐的社会,是在生态学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生态社区,是一个在人与人的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都消灭了统治、征服与压迫的绿色社会。1965年穆利?布肯(MurrayBookchin)发表了《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认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是整个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和自然的扩展,是一个生物与人类结为一体、和睦相处的社会。为了走向绿色社会,在美国兴起了所谓“第四世界运动”,意思是如同第三世界努力摆脱帝国主义和超级大国殖民统治一样,他们要摆脱资本主义制度而创造资本主义沙漠中的绿洲。西方社会在建立生态社区的各种尝试中,比较著名的还有:鲁道夫?巴罗主张建立小规模的生态自由区,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吉尔伯特?拉夫伦尼里(GilbertLaFrenniere)把寺院生活范式看作是生态社区的典型,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生态寺院主义(Ecomonasticism);皮特?伯格(PeterBerg)和雷蒙?达斯曼(RaymondDasmann)在1978年圣?弗兰西斯科地球圆桌会议上提出了生物区(bioregion)的概念,生物区是地球与文化心理的共同体,是人类社区与非人自然在特定生态系统的统一。若干个生物区构成生物区域,由此形成了生物区域主义(Bioregionalism)。科克帕特里克?塞尔(KirkpatrickSale)认为,生物区域是为了保证生态与社会的和谐,而由各个不同的人类社区建立的生物区之间的邦联。在80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剧变后,西方学者曾广泛讨论通过绿色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走向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自然革命的要求,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社会革命、自我革命,还有赖于自然革命,或者说自然的解放。生态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以获得自然的解放,建立一个绿色的、公平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民主、法制等社会理性的进一步健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现代化的基本条件,生态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即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建立严格的契约和制度,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要以契约加以规范,在契约的约束下人类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生态领域的契约不同于经济、政治领域的契约,它不仅包括我们这一代人与自然的契约,还包括我们与下一代人的契约,这是一种潜在的契约,是一种超时空的契约,因为上一代破坏了生态环境,下一代将无法生存。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弊病,上述生态自治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很难取得大范围的成果和大区域的进展,因而往往被一些反对环保的企业家和经济主义者讥笑为不能实现的人类20世纪末期“生态理想国”和“绿色乌托邦”。但是,上述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社会化(包括政府的绿化、政党的绿化和政策与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法律的绿化)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为创建各种形式的生态社区和生态城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考察,西方生态型城市的萌芽产生于19世纪英国社会学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思想,1980年代前苏联科学家奥?延尼斯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思想。当代生态型城市(简称生态市)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态市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一个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这三个方面保持高度和谐,人与自然、技术和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安全、清洁、优美、舒适,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复合系统。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城市取得建设生态城市的丰富经验和显著效果,比较成功的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英国伦敦非常重视城市生态化建设,大伦敦议会早在1984年就已通过决议,要求政府重视自然保护、城市生态建设特别是保护鸟类等城市野生动物。日本建设省从1992年开始组织专家研究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基本概念及具体步骤,确定生态市的建设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节能、循环型城市系统;二是水环境与水循环;三是城市绿化。日本北九州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环境产业建设、环境新技术开发、减少垃圾、实现循环型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市建设计划,提出了“从某种产业产生的废弃物为别的产业所利用,地区整体的废弃物排放为零”的生态城市构想。日本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即“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为在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澳大利亚从1994年开始在阿德莱市实施生态城市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倡导生态文化和人文景观、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能量、生物量、食物、生物多样性、生态敏感地、废水循环等)等12条要求。德国中部的海德堡市,经过生态市建设的多年努力,实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文化繁荣、旅游发达的良性循环,于1996年荣获德国首届环境友好城市奖,1997年获欧洲可持续发展城市奖,成为德国乃至欧洲环境保护的一面旗帜、内卡河畔的一颗明珠,被海德堡人自豪地称为德国环保之都。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已经为各种生态园区、社区和城市建立了一套绿色(或生态)法律保障体系,即:绿色秩序制度,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等;绿色产销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废物回收利用制度等;生态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统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等;绿色社会制度,包括绿色教育制度、绿色信息(宣传)制度、绿色行政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根据德国海德堡市、图宾根市和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城市建设生态城市的实践,国外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主要作法和经验是:第一,生态城市和生态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社区的建设一定要有理论高度和战略高度,要站得高看得远,否则将产生消极反应。第二,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城市建设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就是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将小区建设、工业、交通、能源等统统“涂上绿色”,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第三,加强对城市社区的建设,将一个个社区建设成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态小区。第四,强调增强城市的生态功能,增强人类同自然环境的密切联系,达到人与自然的真正的和谐共处。第五,生态建设要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又称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是生态城市的支撑和标志,没有循环经济作保证,生态城市的建设将是一纸空文。循环经济的重点在工业发达国家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资源再生产业体系。发展循环经济也不是一句空话,而要建立生态预算、生态指标、绿色会计、环境审计、环境标志、生态标准、生态产业、绿色产品、清洁工厂等体系。第六,重视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建设由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两个方面组成,离不开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始终将生态道德放在突出的地位,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用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亲近大地、保护环境,自觉地将自己的行动溶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二、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基本作法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生态化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及其以后所实施的“左”的政策,使全国的土地、森林、草原、江河湖海和野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不是社会的绿化,而是环境恶化、资源退化、山岭光秃化、土地沙漠化。事实说明,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并不能使我国自动地处理好人与自的关系。1.建设生态区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在我国,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在内的各种生态区试点和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各种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则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从中共十三届全会之后,我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之后不久,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提出了“实行持续发展战略”的十大对策。1994年3月,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有120多万字,集中了政府各部门正在进行和将要组织实施的各类计划,包括184个方案领域,内容涵盖了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该议程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该议程的第3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并特别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江泽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12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4月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将“促进社会经济(或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我国学者于90年代初开始讨论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社会、生态社会及其法制保障的理论,例如,1992年11月,即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召开后不久,在武汉大学召开的环境法国际学术讨论会议上,笔者发表了“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的论文,明确提出应“努力研究和促进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认为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是指适合于、服务于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它既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又指出了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目标,也是当代环境法的理想框架与模式”[1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欧阳志远在其1994年出版的《生态化──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13]一书中认为:生态化是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第三次产业革命所造就的技术社会形态是生态化的生物产业社会。从总体上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逐步促使建设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包括促进建立一个以环境正义或环境公平为旗帜的民主的政治制度,一个以环境资源权利体系为基础的良性循环的环境资源市场,一个以环境道德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人环关系(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以前,我国进行的是以阶级斗争、所有制关系变革和粗放式经营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传统的生产方式并没有进行重大的、实质性的变革。而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到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继政治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和制度后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变革,是转变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和观念的革命。这场变革的形式、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影响到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习惯、法制等各个方面,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谈到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时指出:“这是一场绿色变革。这场变革虽然没有旌旗猎猎的场面和嘹亮的军号声,但是,它势不可挡,必将冲破一切陈旧观念,建立新的秩序,重塑我们的生活,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世界。”[14]2.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的建设统统纳入生态示范区建设的范畴。在建设生态园区、社区方面的主要经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是根本,领导重视是关键,正确政策是灵魂,法制建设是保障。这里的法制建设包括制定政策、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施和监督。为了推进循环经济,进行生态省、生态市、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1995年3月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从1996年至1999年,全国先后分4批开展了154个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生态省2个(海南省、吉林省),生态地、市(盟、州)16个,生态县(市)129个,其他7个。1999年完成第一批33个生态示范区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2000年3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第一批17个生态示范区。2001年新增13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85个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到2009年国家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地区已经达到297个。“十五”期间,国家计划新建120个部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福建省等生态省建设;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到2009年,使全国6%的县(市、区)成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良好地区。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一批保障生态园区、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到2001年底为此,我国已经制定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6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后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7个字)、《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律13部,即《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的法律5部,即《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城乡建设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律1部,即《城市规划法》。还有17部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其他法律,即《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矿山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建筑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标准化法》、《商标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许多与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区法制建设有关的规定和内容,重要的法律有12部,即《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已制定30多件环保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9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保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已颁布427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是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污染物排放标准,《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我国已制定一系列与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有关的规划、计划。如《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工业节水“十五”规划》、《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等等。我国已经签订、参加30多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已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巴基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签订30多个双边环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CCD)》,《关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上述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老三项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制度”(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污染集中控制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综合决策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制淘汰制度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由于建设生态园区、社区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领域,大都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条件不够成熟时很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各种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的指导,各种规划起到了特别具有特别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自1998年11月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后,接着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全国草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全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等规划。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该纲要提出:到2030年,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该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保护的“三区”保护战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贯彻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的创建工作”。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发创建文明小城镇的活动。中央文明委发出了《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该《若干意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启动争创“环境执法全国100佳活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倡导以……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该计划明确提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120个部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建成20个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注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0页。刘东辉,从“增长的极限”到“持续发展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之一,是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实践,指出建设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文章论述了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作法和生态省”:可持续发展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3~37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事办公室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参看陈学明主编:《苏联东欧剧变后国外马克思主义趋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中国环境报》,1992年9月17日第一版。《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同上注,第8页。同上注,第12页。《中国环境报》,1996年7月20日第一版。[12]蔡守秋的论文“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登于蔡守秋、王曦主编的《当代环境法》一书,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13]欧阳志远:《生态化──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中国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4]1996年10月8日《中国环境报》文章《世界正面临着一场变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