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管理的建议范例(3篇)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监狱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事业单位,是为罪犯提供监管改造的场所,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监狱企业是处于监狱部门管理之下的从事生产职能的公司形式,和一般企业不同的是,监狱企业不仅要承担一般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任务,还要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在我国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合理划分行政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在完成改造罪犯任务的同时,发展监狱企业,以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良好的预算管理水平是分不开的,预算管理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前提。然而,目前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和预算管理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新《预算法》在取消预算外收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以及预算透明和抑制奢侈浪费现象都有所突破,不仅推动我国财政预算的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而且也为提高我国监狱固定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联系方面,提供了借鉴和法理依据。那么,在在这次预算法的重大变革的情况,如何改进我国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是摆在我国监狱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监狱资产界定不清
在监狱制度改革之前,监狱和监狱企业是作为一体存在的,,监狱企业本身就位于监狱围墙里面,其资产也无需划分。在监企分离之后,由于不同资产的功能不同,有些资产用于监狱管理,属于行政性资产,而另一部分资产则用于监狱企业生产,属于生产性资产。但是在体制改革后,土地、房屋、车辆等存在着区分不明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监狱资产管理的混乱,往往是监狱的行政性资产和监狱企业的生产性资产混合使用,这给监狱资产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也严重影响了监狱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固定资产账目混乱
监狱也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有的一个问题,就是固定资产的账目和实物之间的不符,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之间的脱节。虽然每年度监狱部门都会编制未来一个年度的预算支出,但是原本用于采购固定资产的资金经常被挪用,在财务处的也只是经过简单的过账处理,仅仅登记总账,而无详细账目,即使记录分类账目,很多时候也是账不符实。而且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资产的不及时移交,或者移交的时候缺乏相应手续,也没有相应的变更记录,于是出现了乱账和坏账,这也是导致账目不符的原因,给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固定资产配置不均
由于监狱功能的特殊性,不可能集中设立,这样监狱的资产就分散各地区。这就必然导致在固定资产的配置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设施要明显优于欠发达地区,再加上财政拨款的不均衡更加重了这种不公平,导致一些监狱设施富裕,而有的监狱设施缺乏。而且不同地区的监狱之间缺乏资产共享的平台,闲置的资产也难以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使得监狱资产的使用率较低。
(四)固定资产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
监狱虽然在内部已经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制度还不够完善,甚至有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信性。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很多监狱都存在着固定资产在入账的时候不及时,而且未经批准就擅自低价出售资产或者对外出租固定资产以谋取私利。此外,监狱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粗放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责任不明确。比如在资产实际管理中,财务部门只对资产的价值进行管理,没有将资产的使用损耗考虑在内;使用部门在使用资产的时候不尽责,当资产存在销售、调剂、回收等情况时,使用部门不按照规定登记,不能记录资产的变动,无法对监狱固定资产进行全程管理,整个资产管理情况不理想。
三、改进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保障财政预算到位,合理划分监狱固定资产
新预算法更加注重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做到财政的作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而现阶段,监狱资产划分不清的主要原因是监狱财政预算的不到位,也就是财政的缺位。由于国家按照预算全额拨付给监狱的经费仅仅满足监狱的基本运转,和其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缺口,而这部分缺口大都由监狱企业来补足,这就势必导致监狱行政资产和生产资产的不合理划分,甚至混合使用。所以,监狱行政运转费用必须要有国家财政全额保障,这是监狱资产合理划分的前提条件。首先,加强监狱行政经费财政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监狱经费的保障范围、来源渠道、资金管理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监狱企业,编制预算主要根据企业未来一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监狱企业自行编制,采购固定资产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的盈利,从而可以将行政资产采购和生产资产在采购环节合理划分。其次,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生产和监狱经费两条线平行运转的机制,监狱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监狱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对于支出方面,财政性资产的使用、维护主要由监狱经费负责,而生产性资产方面的支出由监狱企业自行负责。监狱和监狱企业在收入和支出方面都独立开来,并在分开各自编制预算,明确政府在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位子。最后,争取对监狱发展有利的优惠政策,在健全监狱经费来源保障水平的时候,还要建立优惠措施来保障监狱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生产项目投资、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给予财政保障。
(二)增加预算透明度,保证账实相符
新《预算法》中对预算透明度进行了规定,并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将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税到预算来,并接受监督。监狱固定资产账目混乱的主要原因主要是预算透明度不高,而且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缺乏沟通。在预算方面,根据新《预算法》的精神,监狱在编制预算的时候,需要收集各方面信息,预算中的各项支出要及时公布,提高预算透明度,保证预算中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都用于要求的领域,防止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此外,还应该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联系,资产管理部门要为预算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占用资产较多的部门或机构往往会以维修资产的名义申请更多的预算,甚至会将一些闲置的资产出售谋取私利。而加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联系,增加预算透明度,可以明确了解预算中有多少资金购置多少固定资产,哪个部门购置的。如此一来,充分的信息为预算管理提供依据,透明的预算又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保证监狱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三)完善转移支付,实现监狱固定资产配置的均等化
针对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转移支付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新《预算法》增加了一些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均衡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本财力。在新《预算法》的精神下,均衡配置不同地区监狱之间的监狱之间的固定资产越来越有必要。所以要完善监狱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以加强资产管理的水平。在制定配置标准的时候,综合考了不同地区、不同资产的性质等情况。首先,先改善房产、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价值量较高的资产配置标准,以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工作。其次,在规范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时候,不能一蹴而就,要选取部门单位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然后全面推广。最后,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标准,以利于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资产配置的均衡。
(四)硬化预算支出,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突出了预算约束的重要性,并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预算一经批准,各级政府不得对预算做出调整,必须要调整的,要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对于监狱固定资产的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避免闲置资源的浪费。此外,对原有的固定资产,要加强清理并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一方面,对监狱各项固定资产,尤其是房产、交通工具等,彻底清查,并核查监狱的财务状况,对于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在监狱内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动态管理。而在监狱固定资产处置环节,应该制定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对于待处置的固定资产,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才可以处置,并将处置的金额全额上缴,严禁私自处理。
四、结束语
我国新《预算法》的公布,不仅为推动了我国政府财政预算的现代化,也为各政府单位预算管理的改进提供了范本和法理依据。在新《预算法》的环境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改进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以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业风险防范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巴塞尔成员国行列,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经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银行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就必须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则,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也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使之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1988年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个旨在替代《巴塞尔协议》的新协议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于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相继了另外两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新协议的名称可以看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协议在资本金要求方面同时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风险范围,除了信用风险外,还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改进了计量方法,使得风险的计量更加精细准确;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另外,新协议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两种方式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发给各国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资本协议概述,讨论新草案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概述了与1999年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和反馈的主要领域。二是新资本协议草案。三是辅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和技术方案,包括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风险管理框架作了完整的论述,也列述了部分有待深化的问题及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涵盖的风险从最初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也能够更加敏感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1.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全面风险的定义,除沿用过去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两大类风险。因此,在计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也增加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内容。
原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而在新协议中,资本充足率公式变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虽然前后两个公式分子涵义相同,都是指法定的资本数额,但分母差异较大。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银行信用风险,而后一个公式中的分母是指银行的全面风险。因此,新协议蕴涵了全面风险的重要思想。
2.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化、定量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资产权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区分了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两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增加对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力求适用于各类银行。同时,新协议还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以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险权量。而对于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新协议给出了三种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即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特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并加总后的平均值。二是标准法。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按年简单加总后取三年的平均值。三是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一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3.资本水平更加全面地反映银行所面对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同时,还规定了银行在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新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水平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释技术(抵押、担保、表内冲销、信用衍生工具等)的影响,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及资本水平时,考虑抵押品价值及其质量、担保人信用和能力等。同时,新协议增加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既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更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4.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资本确定标准中增加了内部评级因素;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资本风险权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更高级的内部评级法确定资产权重和资本水平。同时提出了内部控制程序的五个特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评估系统;监测和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等。
5.注意到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是在承认资产证券化在分散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为避免银行借此蓄意抬高资产充足比率,新协议建议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肯定了金融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上的作用,扩大了此类金融工具中所涉及抵押品范围,并且制定了更为完善、可行的方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更是提高服务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1.完善银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和西方比较成熟的国际化银行集团的经验,塑造一个治理机制科学、风险战略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既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国内银行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要抓紧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抓住有限的机遇,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改革步伐,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议在各家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官(CRO)。在董事会之下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在银行组织体系中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法规部等与风险控制有关的部门。二是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面覆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等各种经营风险,实施审慎的授信和定价;根据对风险的识别评价实施风险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拨备和资本金的合理配置。三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的转变,风险管理目标和组织结构的转变,风险测量定价和控制方法的转变。
2.以内部评级为契机,提升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从技术角度讲,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凝结了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文化。虽然新协议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活跃银行,但巴塞尔委员会也同时提出“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银行”。因此,我国各家银行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必然要遵守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而抓住有限的机遇,积极研究开发内部评级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为此,一方面需要集中力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也可选送到国外先进银行与著名评级公司学习他人之长;另一方面,有目的地聘请一些国外咨询专家,协助国内商业银行设计内部评级法整体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案。
3.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风险管理始于内部控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把加强内控机制和监督检查作为第二支柱进行强调。国内各家银行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基础平台。二要规范内部控制程序,完善授权授信机制。按照新协议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理顺银行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关系,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发生。三是发挥稽核部门的再监督作用,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和后评价。
4.切实加强国内银行业风险文化建设
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些银行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和程序,而往往是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导致原有的系统、政策和程序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文化建设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5.探索并逐步实行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办法
所谓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即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RAROC)为主要指标。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atRisk,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是西方发达商业银行用来考核风险条件下经营成果的一个核心指标,克服了传统考核指标中不含风险因素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以风险为核心的效益理念贯彻到整个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新的指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以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6.通过市场方式充足商业银行资本金
从总体上来说,银行通过市场方式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
7.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简化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推进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推出利率衍生产品、理顺央行的利率关系等方式,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种种迹象表明,利率市场化时代已离我们不远。为此,我们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同时要夯实基础,建立先进科学的内控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特点的利率走势预测、利率风险计量和利率风险管理的计算机模拟分析模型,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适当放松金融管制,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利率风险。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发展非利差获利型中间业务。
8.构建汇率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人民币汇率研究,密切关注汇率走势,提高市场反应和应变能力;借鉴和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对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统一、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开发和引进先进的系统,以保证“一日多价”的实施;强化资产负债币种结构匹配管理,严格控制结售汇敞口头寸。
9.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范文篇3
一、创建内容
(一)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盐池县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出台的20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出台了相应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制度,规范了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书。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到位。盐池县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县所有的村建立了村务监督机构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公开、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执行村级集体财务“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健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要求,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全方位公开。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2009年以来,县级统一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全面实行会计委托服务制,建立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积极推行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多方位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健全、档案管理规范。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有专门机构或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档案工作。乡(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二、取得成效
(一)抓制度建设,建立“三资”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村集体组织支取代管资金时,先提出用款申请并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由村报账员填制《村集体资金审批单》,并由村两委负责人、村监会签字盖章,报乡镇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再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提款事宜。同时,对村报账员、财务计划、财务收支、票据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2.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中心集中建立各村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座落位置。固定资产的增减,各村必须在当月携带有关凭证到中心登记,并同时向乡镇纪委报告。各村购建和处置集体资产时,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待审批后方可进行。中心对村集体资产处置全程进行监督,根据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对处置项目的讨论决定,帮助起草集体资产处置公告,监督检查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做到参谋不决策、协办不包办。村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要在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纪检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心集中对外发包,履行招投标程序,实现县、乡、村三级监管,确保实现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3.建立民主决策和定期公开制度。建立了村级集体“三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五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村书记、村主任共同建议,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八项程序实施。同时,全县各村均建立了《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村“两委”将村级“三资”变动处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把“家底”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开。
4.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按照自治区三年一轮审的基本要求,每年由县农经站对1/3的村集体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由乡镇农经站对所辖1/3村民小组的“三资”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村、组集体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集体资产运行是否正常、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违法现象,同时对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近三年来,完成了对全县各村的审计任务,审计资金达5.8亿元,处罚违规违纪人员65人次。
5.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集体、群众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经济处罚四种形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乡镇或县纪检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层层抓监督,确保“三资”安全完整。
1.加强社会群众监督。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舆论监督。二是通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举报监督电话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三是各行政村均成立了村务监事会,对“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加强纪检部门监督。为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盐池县将纪检监察组织延伸至全县各村。各村在不增加村干部职数的情况下,配备了2―3名村务监督人员,加强对村级“三资”情况的监督。
3.加强审计监督。一是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由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审计,重点是征地补偿、粮食直补、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二是坚持干部离任审计。“两委”班子换届前,由农经部门组成审计组,重点对离任村干部任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等进行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
(三)抓“三资”清查,切实摸清集体家底。1997年,盐池县就作为全区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的试点县,为全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探索途径,总结经验。2010年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农牧厅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集中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面清查。采取以会计账目为依据,先账内、后账外,先资金、再资产、后资源的方式,逐项核实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或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地研究,重新核实,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清理,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确了产权关系,规范了“三资”管理,解决了账目混乱、处置不当等问题。
(四)搭建“两个”平台,夯实“三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