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范例(3篇)
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范文
第一个特征,农资市场具有双重性。农资市场具有工业品和快速消费品的双重属性,从购买目的上看,农资市场具有工业品市场属性,因为农业劳动者购买农资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从购买行为上看,农资市场具有消费品市场属性,因为农业劳动者多是非专业、分散、重复购买农资。
第二个特征,农资市场具有分散性。中国市场不同于外国市场,农村市场不同于城市市场,农资市场又不同于其它产品市场。农资产品的市场在农村,尽管农村人口众多,但它不像城市,人们是散居在不同的地域,以户为种植单位,通常每家每户只有一到几十亩地不等,每家每户根据自己对未来的估计和需求种植着不同的作物。
第三个特征,农资市场具有季节性。农作物生长有着极强的季节性。这是自然条件决定的,尽管反季节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不能代表整个农业生产情况。不同季节有完全不同的作物种类,因此病虫害发生也有着极强的季节性,对土肥条件的要求也根据生长期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导致了农资产品购买的集中性,而且往往购买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过了这个季节只有等来年。
第四个特征,农资市场有明显的地域性。地域性表现在不同的地区农作物种类和种植结构不同,对农资产品需求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同。农村分布在山区、平原、丘陵,有水浇地、干旱、半干旱之分。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气候、不同的作物结构、不同的水肥条件,农民有着完全不同的种植和生活习惯。不同地域的种植结构不同,对种子、农药、化肥等的要求不同。即便是同一种作物,在不同的地域,由于气候条件、水肥条件的不同,导致病虫害的发生种类不同、数量不同。以大田作物为例,南方以水稻为主,而北方以小麦为主。
第五个特征,农资市场受气候条件的影响。气候条件对农资市场的影响是间接的。气候的变化直接影响作物生长,病虫害的发生发展,作物对水肥的需求。这样间接的影响了对农资产品的需求量,对来年市场需求很难加以定量估计。农民不可能在无水可浇灌的干旱天气中施肥,因而对肥料的需求降为最低,在雨季不会想到去使用杀虫剂。而且,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气候条件。
第六个特征,农资市场受农产品价格影响。农产品价格影响的是农民对来年市场价格预期和信心,从而影响本年度的投资力度。如果是针对短季节的经济作物,当季的价格直接影响到农民针对下个季节的投入。
第七个特征,农资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农村因为通信较为落后,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很少,形成大量的信息无法到达农民手中,指导农民的农业生产。从而使农民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品质知之甚少,使用成本增加。
第八个特征,农资市场物流要求高。农资中的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品种或体积大或易燃易爆或有毒,这决定了农资储存和运输条件要求较高。
第九个特征,农资市场服务成本大。农业劳动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而农资是农业技术的载体,其使用技术要求高,这种矛盾短期内无法调和。农资服务成本大的最根本原因是,农民消费者坚定的认为,农化服务应该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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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分析和目前我国征税情况分析,主要从实际意义方面论证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同时提出近期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局限。【关键词】资本利得;开征;可行性;趋势引言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000点和6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主要参考文献】[1]贺旭光,钱春海,欧阳令男.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可行性方案.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3).[2]李征.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财会研究,2006,(9).[3]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6).[4]苏启林.创业投资与资本利得税政策设计.暨南学报,2003,(3).[5]郑斌.浅论资本利得税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问题.改革与战略,2003,(1).[6]周敦仁.资本利得税探述.世界经济研究,1996,(5).
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范文篇3
一、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金字塔结构及其功能
(一)金字塔结构内部资本市场最早存在于M型企业之中。M型组织结构即事业部制,其特点是单一法人,因此M型企业内部资本运作存在于企业事业部之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经济责任制、“利改税”以及股份制改造多个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的改制路径决定了国有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民营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形成了“事实性”的企业集团或者系族集团。因此,在我国,内部资本市场不仅存在于传统的M型企业和纯粹的企业集团之中,而且更多地存在于“事实性”的企业集团之中,控股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在上市成员企业之间、上市成员企业和非上市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大量的内部资本配置。
在我国,企业集团普遍采用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深交所胡经生2007年的一份内部研究报告统计指出,2007年深沪证券市场共有各类“系”123个,涉及上市公司367家,占同期深沪上市公司总数的27%。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至少有一个中间层级,一般为两到三个层级,少数“系”的中间控制层级达4层(胡经生,2007)。本文依据内部资本市场层次和运作主体的不同,界定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外延与边界,如图1所有示,内部资本市场存在于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集团终极控制人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本市场,它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控制着整个企业集团的运作。第二层是由终极控股股东绝对控制的非上市成员企业,这一层次的非上市企业成员众多,彼此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由于非上市企业信息不对外披露,因此,这一层次内部资本市场运作具有很强的隐秘性。第三层是终极控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成员企业,上市公司往往由第二层的非上市企业及终极控制人联合控制,由于上市公司是连接外部资本市场的重要窗口,第三个层面的内部资本市场成为企业集团内部资本运作的主要平台。第四层是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本市场。无论是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本市场、集团内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资本市场、还是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内部资本市场,都围绕上市公司进行资本配置活动。
这种具有层次性特征的金字塔股权结构存在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存在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内部资本市场中居于支配者的地位。在实际控制人的主导下,与外部资本市场通过资金交换配置(如图1右半部分所有示),在各个成员之间进行资金配置。第二,终极控制人在企业集团内各个成员中的利益关系不一致。越是处于金字塔下层的公司,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越大,这也意味着终极控制人在上层企业中的股权更大,有动机从下层企业转移资源到上层企业中。第三,企业集团复杂的层级结构为终极控制人借口集团战略需要,运用内部资本市场的各种隐秘的渠道进行利益输送提供了方便。
(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内部资本市场具有层次性,不仅在总部层面存在内部资本市场,而且在子公司层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内部资本市场。而且不同层次的内部资本市场存在不同的运作主体。内部资本市场的层次和运作主体,直接影响到内部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主要目的。
企业集团内部资本配置的功能取决于内部资本市场的层次和运作主体的利益导向。不同层面的内部资本市场有不同的运作主体,运作主体的不同,内部资本配置范畴、运作方式和目的都会不同。不同的层次和主体会导致不同的内部资本配置结果。例如,如果内部资本运作的主体为终极控股股东,由于所有权和现金流权的高度分离,内部资本市场可能会沦为终极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场所;以企业集团作为主体的内部资本市场,内部资本运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配置效率以提高整个企业集团整体的价值,是基于整个公司战略层面的财务战略;上市公司内部的资本配置可能就会以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导向。
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控制特征分析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问题,而股权结构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控制权配置决定因素,Johnson和LaPotaetal.(2000)指出,当一个国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公司所有权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转型以及新兴的市场经济特征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集团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联合大企业的独特而又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使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一)股权结构特征在市场化改革的初期,国有企业是我国的主体经济组织,早期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附属于企业集团之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安排具有多种分类方式。按所有制形式,分为国有股和非国有股;按照股权性质,分为法人股和非法人股;而按照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1)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特征。从表1可见,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逐年成下降趋势,相反流通股成上升趋势,非流通股由2003年的64.60%下降到2010年的23.82%,流通股则由2003年的35.40%上升到2010年的76.18%。特别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发生急剧变化,非流通股由2008年的55.85%下降到2009年的30.73%,进而到2010年的23.82%。在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占的比例最大,即使是2010年国有股占非流通股的比例仍为75.99%。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特征。从表2可见,各年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都超过了36%,超过了30%的相对控股的经验比例,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只有16%左右。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制衡度比较低,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表现出“一股独大”的特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仍然是国家主导型的。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附属于企业集团之中,集团公司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比重最大。从我国的发展现实看,可以肯定地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可能达到如Berle和Means(1932)所描述的英、美模式下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模式。
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采用2010年底我国1919家上市公司(包括沪深A股和中小板块)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总和的区间分布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结果见表3和表4。截止201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50%以上的公司数量占公司总数的56.23%,其中,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比例达22.51%,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征,它有别于英美式的股权分散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式的交叉持股的股权集中模式。
(二)控制权配置特征具体如下:
(1)大股东超强控制。从表1、表2和表3和表4综合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占据着绝对控股的地位,掌握着控制权。由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达到36%以上,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只有16%左右,因此,股权制衡我国上市公司很难发挥作用。独特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超强的控制权,第一大股东凭借其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的重大决策权掌控公司的经营方向,同时,依靠其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控制董事会,掌控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运营。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具有向大股东高度集中的特征,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之中。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成员(股东、债权人)监督不力,企业内部成员(经理人)掌握了企业实际的控制权。从理论上分析,在分散的股权结构条件下,中小投资者在实施监督时倾向“搭便车”,公司管理层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引发内部人控制,造成对整个股东群体利益的侵害。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由于大股东有很强的动力和能力监督公司管理层,因此,“内部人控制”很难形成,但从我国的实践上看,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仍然非常严重。王韬和李梅(2004)选取的76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平均内部人控制程度达到68.05%。
青木昌彦(1995)指出,内部人控制是体制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由于国有股代表缺位,董事会成员拥有委托人和人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被赋予了控制权,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而且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下,大股东代表与上市公司内部人身份高度重合,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相互兼职的现象非常突出,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具有了双重任职和双重身份,成为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从表5可以看出,董事会规模平均为9.65人,在第一大股东任职的董事平均2.63人,董事长在第一大股东任职比例平均66%,总经理在第一大股东任职比例18%。表5的数据有证实了这种内部控制人现象。
(3)终极控制特征明显。从表6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流权平均33.53%,控制权平均39.27%,分别高于它们相应的中值,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比例的均值达到1.4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很大。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2003)应用终极产权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重新进行分类,结果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实际上由政府控制,政府控制的比例达到84%,而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比例仅为16%。王化成等(2007)认为,按照终极控制权的传导机制,终极控制人才是实际掌握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政策的真正主体。综上,我国上市公司表现出明显的终极控制特征。
三、结论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金字塔结构及其功能,然后对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股权结构特征和控制权特征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研究表明,中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股权结构表现出“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征,而控制权结构表现出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并存的现象,同时呈现控制权和现金流高度分离的终极控制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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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韬、李梅:《论股权泛化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金融研究》2004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