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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标志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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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

摘要:研究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认定、侵权主要表现形式及侵权性质等。通过对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的途径: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理顺相应的执法程序;建立各部门执法的调配协合机制;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司法救济效率。

关键词: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2-0037-04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以及奥运会组委会的重要知识产权。在近年来举办的各届奥运会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转化成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解决举办奥运会经费的主要来源。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我国经常发生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现象。然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相关理论探讨还相当薄弱,这直接影响着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主线,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法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1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概念和认定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有意或无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有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构成侵权的特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有过错。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此条是认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首要标准。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第五条解释了何谓“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3]。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可以归纳出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使用人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2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2.1利用广告和宣传

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商业目的,在广告和宣传中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故意使用同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甚至是变形使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会对奥林匹克标志作某些细节的修改,或者利用前后语言的搭配、呼应而套用奥林匹克的口号或格言。例如,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某某”,以此混淆视听。

2.2利用网络侵权

1)在网络域名和网站名称中非法使用奥林匹克的专有名称: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含有“beijing2008”(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rn”(表示“北京2008”)“Olympic-games-beiiing2008.com”(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4]据《京华时报》2005年6月30日报道,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WorldOneDream)还不到1周,以“OneWorldOneDream”为名、后缀为“com”、“cn”、“net”等10多个域名都已被人抢注。

(2)在网站宣传内容中出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一方面包括直接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网站经营者的宣传,尤其是商业广告。例如2004年8月13日,第28届夏季奥运会开幕后,百度搜索网站在其首页上使用了近似的五环标志,而且五环的颜色也与奥运的五环标志一样。百度在使用此标志时,虽然避开了五环原型,但并行排列的五环与橄榄枝已经使人产生与雅典28届奥运会的联想,而且五环的五种颜色也与奥运五环相同,百度这样使用,实际上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5]。另一方面也包括为其他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行为广告、传播信息。如某网站未经允许,在其网页上“某某企业祝奥运会圆满成功”之类的广告,或传播某企业举办“迎奥运优惠酬宾”等活动的信息,都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2.3商品造假和侵权商品

行为人在进行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牟取商业利益,从而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6]。例如,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市工商部门在2004年7月联合行动,在朝阳区崔各庄乡某仓储中心查获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案件。现场查获未经授权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奥运财富”纪念册假冒产品约2000余箱,初步估计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同时还查获了大量假冒的收藏证书。

3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性质

3.1善意地使用

许多人出于对体育的热情,缺乏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权的[7]。比如某些单位进行支持奥运会的宣传活动时,未经授权将北京奥组委及国际奥委会的标志或特定口号、格言与本单位名称混用,这就无意地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还有些企业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误认为是体育行业的通用标志,以为可以随便拿来使用。尽管这是一种善意的使用,但毕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是一种违法行为。

3.2隐蔽地使用

这种行为是行为人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故意打“擦边球”,采取比较隐蔽的含潜在商业目的的方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8]。一些企业未经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服务。例如有些企业并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供货商或服务商,但在向公众展示自己时,有意利用公益广告和社会活动,“某某企业祝奥运会圆满成功”之类的广告,或举办“迎奥运优惠酬宾”等活动,使企业名称和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出现在公益广告中,把企业描述成赞助者,或是与奥运会有关系,让公众误以为它们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以谋取商业利益。

3.3恶意地使用

行为人明明知道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不能随意使用,但受“奥运”这块“大蛋糕”的诱惑,擅自生产、经营奥林匹克标志或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9]。侵权人通常是在产品包装、文书广告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文字和图形。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公开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必须严厉打击。

4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法律救济

法律上的救济,是指通过法律方式及其他“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有损害即有救济”这句法谚,说明了救济与“侵权”的内在联系,救济制度是伴随着侵权现象而不断发展的[10]。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权利受到侵犯后,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平等、友善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自行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并自觉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1]。《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纠纷,一般是在侵权损害事实清楚,加害方承担责任主动诚恳,受害方的要求也比较实事求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公平合理。

(2)调解。《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12]。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易行,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上我国调解法律制度的普遍建立与民众以无讼为美德的传统法律心理,因而被广泛运用。但因我国调解程序的局限性,有时无法充分发挥真正效用,有些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如果不能调解成功,可能会贻误时机或丧失证据。

(3)诉讼。《条例》中明确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方式,加以救济[13]。

1)民事诉讼。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侵犯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4]。

2)政诉讼。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行为违法,且造成了危害结果,可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使之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15]。当然,也可通过使用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手段加以解决。

3)刑事诉讼。《条例》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层面上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救济,对于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6]。

5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5.1立法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既有统一于《条例》第二条各项下的奥林匹克标志,也有分属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奥林匹克标志,这就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多重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17]。但与此同时,对于享受多重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执法机关在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时也带来了一些困惑。例如在著名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中,关于五环标志的权利受何种法律保护,北京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不一样。此外,由于奥林匹克标志权是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保护。《条例》因受国务院立法权限的制约,在立法效力等级、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在最近一次修改商标法时,体育界曾有学者呼吁将奥林匹克标志与红十字标志同等对待,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如严格依照该《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的许多内容并非因我国国务院批准开展或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而产生,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盲区。

5.2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对奥林匹克域名的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2002年5月与中国奥运会商用徽记一起向中国工商局提请了行政保护,而没有专门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去保护。其次,我国法律法规中在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认定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18],例如《条例》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就不够明确。最后,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具有便利、灵活、经济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奥林匹克侵权纠纷,在国外及国际奥林匹克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然而,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律却没有明确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定途径。

5.3行政执法认定不准,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

我国的工商部门和海关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对《条例》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各地在查办侵权案件方面发展不平衡,在案件定性和处理程序方面不够严谨。据媒体报道,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将凡是带“奥”字以及三环、四环标志的标识,均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或者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认为是善意的、动机是良好的,从而不做处理[19]。同时,由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各地工商部门、海关等。但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还不能够保持一致,致使严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客观上纵容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现象的蔓延。

5.4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效率不高,期限过长

我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虽然都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司法救济,然而到目前为止,经过诉讼的案件除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外,还没有其他案件通过诉讼得到司法救济。就是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也历时3年多,经过了繁杂的诉讼程序。可以说,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效率不高,期限过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

6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的途径

6.1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体制

目前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分散规定和执行中的缺陷影响到各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应采取系统化和统一的规定,改变分散规定的模式,制定一部统一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典,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一致,从而建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结构和体系㈣。因此,应继续呼吁制定更高层次国家立法,将现行的行政法规《条例》在适当的时候升格为法律,以达到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6.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

由于现行《条例》中对域名的侵权现象没有专门的条款,存在盲点,在修订完善《条例》时,要对域名侵权有专门的条款加以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继续对现行的行政法规《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主要是对立法条款进行细化,例如明确阐释“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在《条例》中增加解释性条款以昭示其内涵[21]。由于仲裁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奥林匹克侵权纠纷,在国外及国际奥林匹克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因而在我国《条例》中应该明确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纠纷的法定救济途径。

6.3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优势,使行政执法真正成为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力、有效的手段。同时,加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奥运会法律事务组、各地工商部门和司法当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摩擦,建立各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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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制度简介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标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标明与该商品质量、商誉有密切联系之来源地的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龙井茶、黄山毛峰、文山三七、盘锦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就属于较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多是有一定特色的商品,该产品特色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故相比同类其他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要高,甚至高出许多。在市场经济中,就可能有他人假冒该地理标志产品以求高额利益。这种假冒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给正常正当的市场竞争带来了混乱,因此,一些国家立法给予地理标志以法律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明确给予地理标志以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要求成员国给予地理标志以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一方面禁止其他保护区域外的人商业使用地理标志,另一方面,也阻止其保护区域内的不合其规格要求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阻止他人假冒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包括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色、提高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的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规程,标准和要求等。

如果仅仅看到地理标志制度对假冒行为的禁止或打击,可能只注意到地理标志制度的非常微观的一面。事实上,地理标志制度在打击假冒行为的同时,通过调整和规范正宗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影响当地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模式。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不会仅仅涉及某一家企业,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基本上都是当地的一个重要产业,有着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从业者的产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多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该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到当地众多群众的利益。虽然可以借助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禁止他人假冒地理标志,但并不代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仅仅藉此就能获得好的发展。一方面,地理标志产品多数是农产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等与土壤、降水、河流,植被,环保,甚至微生物群等自然环境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自然环境的严格限制,不可能像工业产品的生产可以通过多建一些生产厂家、多上一些流水线走扩大生产规模扩大产品产量的发展模式,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必然有一个规模的限制,这就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不能以量取胜,只能走精品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产业涉及千家万户,从生产到销售有着众多的从业者,如何让大家认识、认可并在实践中按照精品发展的模式来经营管理地理标志产品,对于以家庭、农户、小作坊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村经济来说,应当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毫无疑问,如果不能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即使保护区外的他人不再假冒该地理标志,产区内众多生产者销售者各自为政、恶性竞争、质量失控、甚至为追求短期利益破坏地理标志产品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地理标志也会毁在保护区域内的”正宗地理标志产品”从业者手中。若果真如此,不仅是将自己的金饭碗砸碎,也愧对祖先留下来的宝贵遗产,更对不起子孙后人:而如果能够建立并运行一套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模式,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将会大大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最终将惠及该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地理标志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约束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要求等来建立一个高效、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最终使整个产业获得巨大效益。

比如,世界知名的地理标志产品法国的干邑酒,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适应、调整,已经形成了一套极具效益的经济模式:从葡萄的种植到葡萄酒的加工、销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详尽的计划、规定和各类证书。如发放种植许可证,葡萄品种卡、采摘证、压榨簿、收摘申报表,储存申报表、产地证书、行业卡、营业证、运输许可证等,几乎所有环节都有证书。法国干邑办通过阶段管理,从种植到销售,5个阶段、5份表格,全部录入计算机,对果农的家庭情况、地段、葡萄品种、生长月纪录,产量、原料、工艺,库存量、质量、销售、出口等全部登记,一式三份,分别交海关、税务等部门共同监督。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看,法国干邑酒产量的95%出口,行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100多亿法郎,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葡萄酒业的繁荣带动了葡萄种植、育苗,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铸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数十万人的就业。最终为干邑酒产业链上各个环节上的从业者和法国带来了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现状

1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中国用很有限的土地,解决了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农业经济的发展在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之后,下一个目标就是帮助农民奔小康、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而在现阶段,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产品大多只是来解决温饱,能够用以致富的不多。

农产品附加值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农产品这类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品的附加值偏低,有利于人们的生活稳定:另一方面农产品的附加值低则使农民难以致富。农产品的附加值涉及方方面面,甚至关系国家的稳定,我们当然不能指责或要求将所有农产品价格大幅提高。但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经济条件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要也呈多元化,除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大众消费品之外,人们开始需求档次更高的消费品,市场的需求也决定了农产品的供给也应当多元化。对位于较高层次需求的一些农产品,其附加值的

提升,不仅不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稳定,而且会满足市场的多元需求,丰富市场,当然,也给这类层次的农产品的提供者以合理的经济利益回报。这类位于较高档次的农产品,即是本文所讨论的地理标志产品。

但我国的现状是,我国的农产品需求市场已经出现了多元化,但是农产品的供给方面并未对应地积极进行调整,我国大量的甚至绝大多数的农业地理标志产品还是处于与同类非地理标志产品相差无几的价格水平,其影响就是本来应当有着不同层次、不同价位的农产品布局并未形成,该低的低,可以高的也低,农民的纯收八十分有限,结果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外出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的大量土地资源被浪费。虽然我国已经取消农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由于农产品附加值低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或改善,农民的收入并没有大幅度的提高,虽有一部分外出农民工开始返乡从事农业生产,但农民致富等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2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

中国地大物博,物种资源丰富,农、林、牧,土、特产品种繁多,其中较有知名度的有黄山毛峰、六安瓜片,霍山黄芽、怀远石榴、铜陵姜,屯溪绿茶、云雾茶、金丝琥珀蜜枣、徽州贡菊,黟县香榧、陕西苹果,烟台苹果、绍兴黄酒,盘锦大米,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安溪铁观音、沙城葡萄酒、西峡山茱萸、宁夏枸杞,文山三七,昌黎葡萄酒、五常大米,金乡大蒜、乐陵金丝小枣,砀山酥梨、增城丝苗米,信阳毛尖、龙井茶、涪陵榨菜、镇江香醋、阳澄湖大闸蟹、库尔勒香梨、宝应荷藕、泊头鸭梨,章丘大葱、金华火腿、沾化冬枣、沁州黄小米,大兴西瓜、平谷大桃,高邮鸭蛋、泰和乌鸡、东阿阿胶、平舆白芝麻、吐鲁番葡萄,日照绿茶、萧山萝卜干、宣威火腿、常山胡柚,南丰蜜桔等等。这些具有传统特色的产品是我国的经济优势所在,也是当地经济的主要部分甚至是支柱产业。

3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对自己的优势资源地理标志的保护非常重视,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证明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给予地理标志以法律保护,从2008年3月始,农业部在试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给予一定的保护。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200多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800多件,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700件左右。当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受理或批准的地理标志并不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由于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农产品地理标志。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附加值尚未充分体现

从目前来看,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并未使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得到大幅提高。到2008年4月,我国获得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产品加在一起近1000件,除去两家批准的相同产品,也有700多件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中,少数产品的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绍兴黄酒。

1999年国家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后,绍兴黄酒成为首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开始在异国他乡为自己的正名展开艰辛之旅。他们通过日本友人介绍,上门宣传推销,甚至推着坛装手推车零售,一点一滴扩大绍兴黄酒在日本的影响。经过十多年的市场营销,绍兴黄酒在日本的市场空间不断拓展。日本厂商马上公开宣称,以后没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的黄酒一律不买。台湾黄酒被挤下日本商家的柜台,不少台湾生产绍兴酒的厂商也不得不开始考虑放弃绍兴酒的称谓。如今,台湾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已由过去的80%骤降至目前的5.8%,而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则由过去的20%飙升至现在的94.2%,大有一统日本黄酒市场之势。

但是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到,众多地理标志产品或产业中,地理标志制度真正带动产品价格提升的并不多,像绍兴黄酒因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从而夺回日本市场的例子极少。有些产品近几年的市场售价提高了,但并是因为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事实上,因为某个产品通过媒体宣传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售价一下子就能提高,这绝对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因为这种人为的短期现象违背了地理标志制度的本质,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其实就是用来阻止那些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假冒行为,只是一个打假的法律依据,如果产业没有借地理标志制度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模式,产品的特色、质量不稳定,良莠不齐,地理标志产品就难以得到市场认可。因此,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用来激励地理标志产业站在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高度,规范生产,严把质量,提高服务,打击假冒,维护声誉,最终获得市场认可,从而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目前,已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以及那些正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农民,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真正理解地理标志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只是将地理标志当作一个名牌评比,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了,等于获得了一项金奖,然后就去宣传去了,不再对生产经营管理等真正需要规范的进行研究和提高,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地理标志制度已经提升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附加值,那只能是别有用心了,但这并不能否认地理标志制度本身的价值。

考察地理标志制度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至少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看地理标志制度的实施对地理标志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这个可以说是第一层次的影响;另一个是看地理标志科学的经营发展模式对当地落后的经济模式的健康影响,这个可以说是第二层次的影响,是更深层次的影响。

正如前文分析,从目前来看,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对我国农业经济的直接影响并不显著。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政府,企业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对地理标志认识的不到位,在一些地理标志相关产业的发展上,并未真正形成“政府+协会+公司+农户”,能将生产,加工,销售统筹结合起来的地理标志生产经营模式。地理标志制度之所以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被学者视为解决一些地区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因为地理标志产业的良好经营应当是照顾到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等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照顾产品生产者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生产者)、企业(加工者)、商家(销售者)构成产业链中环环相扣的环节,缺一不可。比如,法国干邑葡萄酒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不仅使卡慕等酿酒企业得到巨大的经济收益,也使葡萄种植户们获得极高的经济效益。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立以来,也有一部分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形成了经营管理保护的雏形,如

绍兴黄酒等,但是绝大多数地理标志产业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经营模式,致使有些地理标志产业中可能某些加工企业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但广大的种植户农民们尚未享受到地理标志制度的价值。比如,茅台酒作为一个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茅台酒的价格很高,企业的利益有目共睹,但提供茅台酒生产所使用的原料的粮食生产者并未分享到茅台酒的高额利润。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是龙井茶,由于龙井茶的知名度提高和龙井茶成品的高价格,提供龙井茶原料的茶农也获得了相当多的利益,如今,龙井茶产区的梅家坞一带的茶农早已过上了小康生活,主要即得益于龙井茶的产业链的共同发展。

应当承认,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地理标志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可能还不明显,甚至还没有,但地理标志制度对相关产业的经营理念和模式的影响正在慢慢发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界对地理标志的认识越来越深入

以前,人们将地理标志视为评比、评奖,仅仅作为一块牌子。这种认识严重影响到地理标志制度的发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地理标志产品获得注册只是第一步,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经营获得市场的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政府和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较深入,相对来说,经济欠发展的偏远地区,对地理标志的认识更需要提高。在对地理标志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对地理标志产品特色的挖掘。以前,很多地方政府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就是达到了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是合格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障。事实上,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这只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地理标志产品要在市场中得到人们的认可,或者说其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是由于该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色,地理标志产品正是凭其得到消费者认可的特色,聚集起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凭借其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保持比较高的市场价格,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现在,越来越多的地理标志申报者意识到产品特色的重要性,注意挖掘其产品特色,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虽然这种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中销售价格的影响比较慢,可能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但可以肯定地说,很多地理标志申报方在产品特色方面的挖掘、宣传工作的积极作用一定会在市场中慢慢体现出来。

2越来越注意地理标志名称的重要性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实际上就是一种商业标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实际上就凝聚在这个标识上。以前,我国很多地方只知道自己的产品有特色,但对早已在市场上很有知名度的名称即商业标识重视不够。笔者调研发现,我国有很多地方因为对这种事实上的地理标志重视不够,结果被作为品种名称被广泛使用,或者被某个企业或个人注册为商标,而这种情况现在给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带来障碍。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经过培训后,已经正确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就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如地理标志被作为品种名或普通商标,正在积极协商解决。

3越来越重视对假冒行为的打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高知名度一般会带来高附加值,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假冒。事实上,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产品都面临大量假冒的威胁。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加之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地理标志经营的长期认识不够,人们并没有有效地打击这些市场假冒行为,有的甚至反以被假冒为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以来,地理标志申报方对打击假冒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在相关规定规范中要求地理标志使用者积极打击假冒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龙口粉丝、金华火腿等地理标志都曾经积极维权,并取得出良好的效益,这些地方的维权活动也给其他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经验。

4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划分越来越细、市场定位越来越准确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高于同类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了其不可能适合所有的消费者,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都有其特定的消费群。反过来说,地理标志的经营也就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要求,细分市场,准确定位,否则,不可能做大市场。但以前我国地理标志的农副产品并没有细分市场,市场还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供给,反倒给国外进入的农产品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特别是在一些水果市场,从美国进口的一些水果售价很高,其实我国国产的一些地理标志产品水果的质量并不差,只是没有经营好。现在国内的有些地理标志产品开始注意这些问题,如昌平苹果,昌平苹果的市场划分很细,结果其高端产品在市场中的售价并不低于国外进口苹果,并且其在市场中的认可度还高于国外进口苹果。

5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管理越来越合理,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正在逐步形成

一个地方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总有质量好差之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是那些质量能较好代表当地产品特色水平的那部分商品打造出来的,而不是靠那些质量较差的产品打造的。以前,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认为,不让那些质量差的产品使用地理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是对资源和产品的浪费。现在,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深入了,知道地理标志产品经营实际上是一种精品策略,放弃质量差的一部分产品,是为了那些符合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获得更高的附加值。因此,现在很多地理标志产业开始注意从栽培、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培养精品意识,集中精力打造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是土地资源的沉淀,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符合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在规模和数量上不可能无限扩大。以前,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都认为既然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被认可、售价较高,那就应当扩大种植和生产规模,比如,扩大水果的种植密度以求高产量,但农业科技规律决定了盲目扩大种植密度、超过了其合理限度,必然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结果可能造成产量上去了、质量下来了、特色丢失了,最后价格下来了,不仅仅短期效益未得到提高,更关键的是在市场中损害了产品的知名度,损失惨痛。现在,很多地理标志产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逐步改正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优势在于形成一个包括企业。农民的产业链,地理标志产品价格的提高会给包括企业和农民在内的所有从业者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地理标志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建立起包括集团,公司、基地、农户在内有着多个产业链的生产模式。以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地理标志产业只是富裕了一部分从业者,而忽略了产业链上其他从业人员,如一些比较有知名度的白酒类地理标志,茅台酒、五粮液等,一些酒厂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但是生产酿酒原料的农民在地理标志经营保护中几乎没有得到任何益处。同样的情

况还体现在葡萄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上,如昌黎葡萄酒作为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了较大的成功,葡萄酒厂的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但为葡萄酒厂提供酿酒葡萄的果农收益极为有限。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从业者获利差距太大,不仅不利于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符合地理标志制度的根本目的。可喜的是,现在很多地理标志产品经营管理者已经比较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在日后的地理标志经营管理中也在考虑如何保障相关从业者的经济利益、鼓励地理标志上下游从来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福建地理标志永安莴苣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

永安莴苣地理标志管理情况:

(1)构筑产业龙头,实现生产规模化

1990年由种植专业户和经销商自发成立了飞桥莴苣产销协会,进行订单生产,帮助专业户解决资金和销售问题。2001年永安市政府重点扶持成立了产业龙头组织永安市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由燕北街道办牵头组织吸收部分生产、销售大户、专业技术人员为股东,实行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2002年还组建了永安市兴龙飞桥莴苣农民专业合作社。把永安莴苣的生产、种植,收购,销售及种子繁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农民结为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采取合同订购包销、租赁承包的方式,建立基地成片经营。

(2)实施品牌战略,实现产品标准化

永安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永安市品牌办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组织有关部门和龙头企业共同制定了永安莴苣品牌发展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措施。树立以质量打开销路,以品牌占领市场的理念,把农业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品牌工作的全过程,围绕质量抓品牌,以品牌促质量。把推行永安莴苣的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栽培作为品牌工作的先行重点,实行统一种子质量、统一栽培措施、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产品检测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对提高产品产量、品质和知名度,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产业化的发展。

(3)建立营销网络,实现产销一体化

随着永安莴苣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是保证产业可持续、高效益发展的前提,该地以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兴龙合作社和飞桥莴苣产销协会为龙头,通过建立和扩大营销网络,以销促产,以产保销,既维护了种植农户的最大利益,又发挥了龙头企业产销一体化的优势,提高了产业化经营的效果。一是建立营销队伍和销售网点。组建了一支200多人的销售队伍,专门从事市场营销工作,以批发和超市包装配送为主要营销方式,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沃尔玛、永辉、超大等)建立销售网点,目前已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江西、安徽,湖南等11个省(市)区建立35个销售点。二是大力开拓销售市场。积极参加各种农副产品展销会,召开产品推介会,发放宣传手册;在省内主要国道和上海,广州、福州等城市主要蔬菜批发市场设立灯箱、广告牌、定点广告栏,根据市场要求,做好产品包装,标明商标、产商名称、地址和产地,使永安莴苣顺利进入超市销售。通过做好各种形式的宣传服务工作,不断扩大销售市场。三是规范购销行为。一方面规范收购行为,要求龙头企业与基地签订等级定价和保护价合同收购包销,基地与种植户挂钩,以保证种植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制定销售网点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运作,实行人员统一管理,价格统一管理,成本统一管理,品牌统一管理,进货统一管理,运输统一管理,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管理模式。

6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都有着涉及上万人的产业链,其经营管理需要政府的指导和强有力的行业协会的建立和运作,如果仅仅靠市场来调节,处在下游的大企业和上游的众多的原料提供者根本就不在一个力量级上,不可能有谈判的机会。目前,我国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尚未注意到这一点,而且,地方的一些大企业本就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地方政府不愿或不敢削减利税大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有些政府认为,众多种植户的利益可以一点点地提高,这方面似乎并没有严格的利益标准和时间限制。因此,建立一个健康的地理标志产业链,行业协会极为重要,在这方面,法国干邑酒的行业协会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我国现阶段真正代表产业链中弱势环节从业者利益的行业协会似乎还不多。其主要原因已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话题。但是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我们注意到,很多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建立了自己的协会组织,也许这些协会组织还没有完全摆脱类似于其他领域中的行业协会特征,但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有关行业协会已经认识到其在地理标志产品经营管理模式中的重要职责,并正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影响。

7结合农业旅游,丰富产业内容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篇3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066-02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创设于欧洲,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视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后才开始的。

目前,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注册、登记和审批等很小的领域,生产经营者品牌建设意识不强,普遍存在品牌小而散乱、缺乏品牌合力的现象;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认知度不高,概念模糊,未能建立起品牌效应;市场上地理标志农产品被假冒或粗制滥造的现象严重,竞争仍停留在产品层面上,地理标志效用的发挥还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这与全球化竞争不断加剧、产品替代性日益增强、同质化日趋严重、消费者购买行为日渐呈现出以品牌为导向的现实不相适应。地理标志农产品要想获得市场竞争力并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必须借助地理标志制度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品牌保护与建设,实施品牌化管理。而当前,学术界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注册和法律保护层面上,很少涉及到经营层面,尤其是从品牌建设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的更是少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标识,只对其进行品牌保护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进行经营层面的研究,尤其是品牌建设方面的研究。通过研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并建立持久的品牌竞争优势。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及必要性

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和作用已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注册的相关政策与措施,但更多的集中在登记、注册和法律保护上。不可否认,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法律保护后,对于提升地方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价格水平、扩大销售、改善地方产业结构、形成比较优势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农民也因之获益不少。据统计,目前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到90%,比注册前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平均增长306%。但实际上,这种收益的获得主要是基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要素禀赋。这种基于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不仅是脆弱的、暂时的,而且在给区域经济和农民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滋生出系列问题,如果一直坚持以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不仅将会使我国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为不正当竞争孕育沃土,而且最终损害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但发展不能仅停留在比较优势的利用上,更应该利用比较优势主动去创造竞争优势。比较优势是一种潜在优势,竞争优势是一种实际显现的竞争能力。虽然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是形成竞争优势的诸多因素之一,但比较优势并不等于竞争优势,也并不能够自动转化为竞争优势。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应该运用发展思维,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发展作为地理标志工作的终极目标,更加注重注册、登记和审批之后的产业链效应,对已经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行品牌化管理,加强内涵建设,建立品牌优势,创造地域“大品牌”,形成“大产业”,充分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转化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并最终打造持久的品牌竞争优势,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竞争力,获得消费者的忠诚度,以壮大地理标志。这不仅能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最大和最持久的价值和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是对我国自然资源及传统文化等优势资源最好最有效的保护与挖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的可行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指示标志农产品品质和地域特征的属性,天然就是一种农业区域品牌。首先,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品牌的便利效应,它代表了标志农产品特定的来源、质量和特色。消费者购买时,可根据追溯标识方便地获知其选购产品的产地来源、品质等级等信息,并对假冒的标志农产品进行识别。其次,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知名品牌的市场推广效应。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可统一对该地理标志进行宣传,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和督促生产企业保证质量,帮助打造区域品牌,进一步提高标志农产品声誉和市场认可度。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集体商标,具有无形资产的特点。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一项无形资产,也是一个地域生态优势品牌。如同企业品牌以及产品品牌一样,能够改变消费者对产品消费的心理偏好,影响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倾向于消费该标志农产品而创造市场需求,从而使农产品的无形价值得以提高。所以,可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域农业品牌效应,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值增值。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个区域品牌,具有一般商标的基本特征,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产品――特定的质量、声誉和其他质量特征――产地”联想的功能;所标明的产品只能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之内,具有对外的排他性和非交易性;是一项特殊的集体权利,是一种具有较强公共性的“俱乐部产品”。所以,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需要在一般品牌建设理论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本质特性来实施。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实施策略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品牌营销意识。随着国家对地理标志宣传、保护力度加大,社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不断加深,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申请注册数目也逐年成倍增加。但很多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单纯地停留在登记、注册和保护上,没能在“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缺乏品牌营销意识:在品牌推广上,缺乏对地理标志及产品的系统宣传,甚至有很多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短期利益,拒绝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缺乏长远利益的规划与思考;在生产上,只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在销售环节更是纯粹的销售产品,而没有充分挖掘地理标志的精神文化内涵。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挖掘其潜在的经济、文化价值,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所以应转变观念,由传统的农产品运销观向营销观的转变,并充分认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品牌营销意识,对已经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行品牌化管理,以打造品牌竞争优势。

2.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有效协调并充分发挥各方的能动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化管理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的生产经营和运作过程,涉及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农户和消费者等行为主体,任何一方主体的不作为,都会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的有效实施。因此,必须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有效地协调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形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的“轮动效应”。首先,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的集体权利,具有较强公共性,其实施品牌化管理过程中需要、也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可实施区域品牌战略,成立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等代表在内的各农产品地理标志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化经营进行规划,或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列入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以适当的手段对地理标志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加以有效控制,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创造良好的区域环境等。其次,健全行业协会的功能,形成有效的产业内部自我协调与治理机制。根据国际经验,行业协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保护与建设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应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成员企业提供到位的服务,如开展市场调查、技术培训、交流市场信息、提供商务教育咨询等;另一方面,应协调各生产经营企业行为,统一思想,增强品牌保护与建设意识,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业标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产生,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第三,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和行为自律。企业是产业集群中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和发展。长远来看,良好的品牌形象使区域内所有企业受益,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树立长远思想,互相协作,切实作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工作。同时企业还应该提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识,正确对待农产品地理标志,积极推动品牌化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和企业自身的行为,保证企业信誉,在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正向效用的同时积极从自身做起,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形象,不断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另外,应充分发挥消费者的支持与监督作用,对农户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的思想认识水平,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及品牌建设意识,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对农产品的发展及农户的增收、致富甚至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沟通,有效地进行品牌营销。正如斯蒂芬所说:“一个产品是工厂创造的,一个品牌是消费者购买的”,“酒好”还须让顾客知道。地理标志农产品其质量具有典型的内隐性特征,大都属于“经验性商品”或者“信任性商品”,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那些独特的口感和风味以及其他一些独特的质量特征,消费者仅通过观察很难感知和识别,有些特征即使是经过使用也无法确定。所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营销,首先应充分挖掘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势,塑造独特的品牌内涵,突出其“土特性”的核心价值,准确定位;其次,要从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深入理解消费者,通过恰当方式,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沟通。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向消费者准确传达有关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信息,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知,使其明白购买此产品的功能点和利益点,并植根于内心深处。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明确、清晰地识别并记住品牌的个性和价值,获得消费者较高的忠诚度,从而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4.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平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解决“搭便车困境”,防范品牌株连效应。首先,应建立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管理制度,强化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性,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支持性运营。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应严格把关监督,建立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许可、管理发放、质量监督等制度,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流程,实现标准化、产业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统一;制定相关奖惩制度,对生产商为地理标志品牌作出贡献的行为进行奖励或补偿,对做出对地理标志品牌不利的行为则要求其赔偿、罚款甚至取消其使用资格。其次,建立地理标志区分使用机制,将“母子商标”应用于地理标志农产品,即把地理标志作为“母商标”,该地域内的企业通过申请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母商标”,但各个企业必须在“母商标”的基础上增加生产企业商标,即“子商标”。让消费者在购买地理标志农产品时能够很容易地知晓具体的生产商,这样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进行追溯。

5.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产业竞争力。地理标志农产品由于生产的分散性及主体的弱小性,各个主体如果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在盲目追求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很难取得集体理性,则无法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重任。因此,必须带动农户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保护与建设的微观主体,其经济实力和带动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决定着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然而,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营销龙头企业经济实力薄弱,缺乏市场开拓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至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对于农户的覆盖面和带动力都不强,远远不能适应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经营和保护的需要。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加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和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带动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C02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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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纪林,李明星.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构想[J].法学杂志,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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