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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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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

第二条水库工程包括:大坝、入库泵站、供水洞、放水洞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设施。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坝脚外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三条水库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水库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集中调度的办法,促进水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库主管部门做好水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水库属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对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实行全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区,经批准进入库区的,要严格遵守水库管理规定,禁止垂钓、游泳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等,确保水源安全。

第六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泄水、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打井、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八条水库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九条在汛期,水库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应当服从水库的总体规划安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供水规划时,应当与水库水资源评价和水的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工作进行研究论证,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十二条水库供水实行用水许可和有偿使用,使用水库水源的,要事先向水库管理办公室提出用水申请,将用水地点、用水方式、计划用水量等情况报水库管理办公室,由水库管理办公室根据水库水源总量、供水情况等,统筹考虑,作出安排,并统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凡使用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泄水、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延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各县区要落实各级人员包城镇、水库、淤地坝、河道、滑坡地段、机关、厂矿、学校、乡村等防汛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防汛检查主要由市水利水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防汛办组织水利、防汛、水保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防汛安全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区防汛工作和城区防汛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县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防汛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推诿。

第五条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7、8月为防汛主汛期。

第六条防洪应急预案和水库、淤地坝度汛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负责审批县级防洪应急预案;大型水库度汛计划由省级批复,中型水库由市级批复,小型水库由县级批复;淤地坝度汛计划由县级批复;橡胶坝度汛计划由市级审批。

第七条汛前各防汛责任人要对责任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防汛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八条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禁止在河道修建碍洪建筑物、倾倒垃圾、碴土,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采砂石、土料。建设水库、淤地坝、跨河、临河、穿河项目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者,由防汛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同时,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测、检查,对检测资料随时整理,井制定溃坝、管涌、堵洞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在建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同时作好防洪应急预案;已建成的淤地坝防汛由管护责任人负责,并做好防汛应急预案。汛期原则不得蓄水,确需蓄水的,由管护责任人报村、乡审核后,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二条各级必须将防汛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防汛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足额编制防汛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储备防汛物资。

第十三条大力改善防汛工作条件,保证防汛工作车辆和其它物资需要。对城镇、重点工矿区、水库配备防汛报警设施和通讯设备及抢险应急照明器材,并对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防汛报汛站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进入汛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值、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防汛、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健全信息会商制度,遇有重要天气和防汛重大汛情,要及时将会商结果反馈到防汛指挥部,指挥部领导决策指令,必须在30分钟之内传递到有关县区,县区必须在40分钟内传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各级防汛责任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意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要求落实防汛经费、人员编制、配备防汛专用车辆、储备防汛物资、防汛设备、组建抢险队伍、建立防汛报警系统。在防汛检查中,发现某项未落实,视情节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水库超限蓄水、淤地坝擅自蓄水;河道清障工作不力。未按审批实施建设项目;新建水库、淤地坝、河道建设等项目,不按行政审批项目规定,越职越权审批;未按防汛要求审批建设;监管部门工作不力的。视情节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未制定防洪预案或对防洪预案组织落实不力;未健全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主要河流没有实行上下游联防报汛;汛情、防汛指挥调度命令传递不及时的。视情节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防汛值、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对值班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对带班领导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库区集雨面积25.6平方公里,主要集雨流域有二条,一条是茫荡洋流域的寨背山小溪,另一条是大地、上村支流。近几年来,由于我乡山林保护较好,较多发生山洪暴发,年储雨量在1750毫米左右,该水库设计总库容量为103万立方米。大坝为浆砌石双曲拱坝,坝底厚度6米,坝顶厚度2米,最大坝高31.5米,由于资金缺乏,目前只砌至高程为416.6米(坝高25.5米),还未达到设计高程,现正常蓄水量60万立方米,该水库于1999年8月25日开始蓄水运行,由于在大坝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目前整个大坝运行良好未出现渗漏现象。

二、张芬水库上游有3个行政村,大坝下游有4个行政村,由于近年来基建和道路建设。有个别村村民将弃土、垃圾蒿杆物等倒入该溪两岸,严重影响排洪安全,根据水法规定,“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我们特通知以上7个行政村在每年汛期前必须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并会同水库上、下游各村小学认真做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溪建房和垦滩种植,以达到河道畅通,确保下游村民和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体系,充实抢险队伍。张芬水库下游4个行政村群众及小学全体师生必须认真按《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汛措施,自觉执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服从库区抗洪抢险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1、继续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汛期值班工作,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

2、成立以乡长傅林增为组长,政府副乡长张志雄为副组长,乡水利工作站、乡武装部、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张芬水库电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库抗洪抢险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水库的汛期调度,包括险期人员撤离指挥,组织抢险等工作。

3、成立以政府副乡长张志雄为队长,水利工作站站长廖玉文以及张芬村、彩霞村、院田村、丘辉村村主任为副队长的抢险救灾队。

4、防洪抢险物资:库区以下各村必须储备编织袋300-500条,土石方100立方米,各种运输机械5部,以及各种照明灯具10套。

四、加强雨情,水量观测,及时准确发出警报。水库管理承包人必须督促水库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在汛期,值班人员注意接收气象预报,准确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一旦发现险情立即上报;水库抗洪抢险指挥做好值班组织工作,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可能发生洪灾时,应立即发出洪水警报,同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确保道路、通汛线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