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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的价值(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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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的价值篇1

从视觉文化角度来看,特别是由电子技术、数字技术所支持的图像文化已经形成了一种快餐化的社会文化景观,它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状态和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载体之一,当代传媒处于变革的前沿,它拥有的强大的信息传播技术优势和引导社会文化消费观念的能动作用不容忽视。

目前,崇尚物质享受和高消费的享乐主义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通过无处不在的传播媒体的渲染,借助视觉符号的大量运用,已经畅通无阻地渗透、贯穿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凭借当代传媒的推波助澜,我们的文化工业初具规模,文化消费市场已经形成。由于资本的介入和操纵,商品化逻辑的无限扩张,大众的拜物主义倾向日益显著。与此同时,西方“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也随着当代传媒技术优势的不断强化而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随着西方后现代精神潜移默化的影响,导致传统“深度”模式的消解,“后现代”一语几乎成为家喻户晓的陈词滥调。传统的艺术理论和艺术观念遭遇“审美泡沫”的围困,传统的美学理念丧失了为我们的生存赋予意义的功能。传统的艺术立场事实上已经和当下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总体氛围格格不入。关于这一点,许江先生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感慨之言:“……对绘画的诗意微妙的品味,对文学的倾心阅读,让位给了图像的快速浏览和奇观化的感官刺激。读图代替了品画,代替了美感,刺激震惊代替了凝视沉思,进而戏谑恶搞代替了诗意与思想的浸润,低俗嬉戏代替了品位的追求。”①显然,当代审美经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低界契合”的审美时尚消解了具有相对稳定及深刻理性内容的审美理想。

当下,消费文化正在成为大众文化的主流,视觉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非审美动机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满足娱乐性的感官需要动机首当其冲,娱乐化的视觉传媒产品成为一种日常生活的必需。在技术性生产与复制的类型化的审美经验和审美情感的同化作用下,大众的心理和感性严重物化,审美成为一种客体的、物质的、量化的存在。在视觉传播的审美刺激机制作用下,传媒精心策划和倡导的“审美时尚”与“理想生活”已经成为大众的文化摹本和生活蓝图。有目共睹,媒体正是通过大量生产以“明星”或“成功人士”为代表的具有召唤性结构的“偶像商品”,利用作为偶像符号的不断刺激来提高受众对于“传媒高峰体验”的心理依赖。在媒体的蓄意诱导以及普遍存在的从众心理的双重作用下,大众的消费欲望走向非理性的盲目膨胀。在媒体所刻意建构的虚拟世界里,一切都转化为形象与符号。传媒产品给大众提供了梦想、体验、参与和互动的巨大空间,其中的视觉内容具有强大的形象要素包容性和身份认同感。在文化工业大量制造的虚拟影像的包围中,大众对商品的符号价值趋之若鹜。

虽然,所有这些真实可感的社会文化图景的种种变异不能全部归之于传媒,但却全都与当代传媒所营造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总体氛围息息相关。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审美取向的趋同与盲从意味着审美理想的放弃和主体性的丧失,娱乐性感官刺激的依赖势必断送文化品格的提升,追逐符号价值的欲望膨胀不可避免地加剧了人格结构的贫乏。归根结底,人的精神向度和文化品格决定视觉艺术产品的文化特征和价值取向。价值取向的异化和扭曲必然危及社会文化的和谐与健康,破坏视觉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的维系。人的精神向度和文化品格的堕落直指教育的异化。其中,关系重大的核心问题就是视觉艺术教育的社会文化责任问题。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体现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当代传媒语境下视觉文化艺术的生产与消费的价值取向无疑就是社会价值观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视觉文化艺术的生产与消费的价值取向问题

艺术生产不同于一般的产品生产,艺术消费亦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一般而言,人的文化价值追求反映了从主体方面的需要与利益角度向文化所提出的价值要求。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包括文化价值追求与文化价值标准两个方面。文化价值追求与文化价值标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文化价值取向这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作为文化价值主体,人的文化修养及其自我价值体系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环境及其所接受的人文教育的品质。我们必须强调,视觉艺术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优化人的品质,激发人的潜能和天赋,树立具有人文精神和终极关怀意义的文化理想。

如今,席卷全球的“泛娱乐”化现象不仅充斥于“传媒娱乐”的视域,并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社会形态,影响了当代视觉艺术及其教育的文化价值取向。正如著名的媒体文化研究学者和批评家尼尔·波兹曼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致死的物种。”②虽然,大众对娱乐在生理心理上的天然需求无可非议,但文化产品的生产不能只为娱乐的需要而哗众取宠,文化产品的消费不能全面沦落为戏谑、恶搞式的无聊游戏,否则只能造价值的缺失和虚无,导致社会生活中到处出现对文化价值资源的滥用和败坏现象。

有史以来,视觉艺术从来就不是某种纯个人的、超文化或超意识形态的存在。历史地看,西方“进化论”和“西方中心论”文化观严重地动摇了我们传统文化的社会基础,扰乱了历史文脉传承的自律性。河清先生指出:“……在西方现代进步观念的影响下,我们极力地追求“现代”和“当代”。在艺术领域,把西方的“当代艺术”当作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方向。在“时代进步”的名义下,人们轻而易举地忘却了文化艺术的地域属性,以致中国“当代艺术”,首先在文化观念上就以“世界主义”来否定、排斥自己的文化精神。”③事实上,在艺术教育或视觉传播的复杂活动过程中,视觉艺术本体价值观和传统的艺术立场总是不断遭遇狭隘的机会主义和进化论的先锋派观念的冲击,不断强化的“全球化”逻辑更是全面加剧了传统人文价值的主体立场的萎缩。这种“全球化”理念并非单纯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它在文化本质上是直指文化价值取向的同化和对民族文化的颠覆。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已经带来了全球化的文化身份危机。

视觉艺术对人类经验与认识的独特贡献是其他人类活动所难以提供的,在建构视觉艺术及其教育的多重价值的复杂活动过程中,坚持维护立足本土的视觉艺术活动的文化主体性价值并积极彰显视觉艺术的本体价值无疑是我们应有的文化态度。作为涵盖多重价值的社会文化活动,当代传媒语境下视觉文化艺术的生产与消费的价值取向是不容忽视的社会文化导向问题。在视觉文化艺术范畴确立健康的社会文化导向不仅是视觉艺术教育理应承担的义务,同样也应当是艺术生产和艺术消费所共同维护的人文立场。

三、传媒和视觉艺术教育的文化定位与社会责任

传媒和视觉艺术教育都是共同推动社会文化发展和繁荣的要素,为了更好地担负起文化传播与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文化定位是关键。

视觉艺术的专业教育培养视觉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者,传媒的商业运作则培育视觉文化艺术产品的消费者,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作为文化价值主体而相互依存。当然,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截然不同的社会角色,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往往相互转换。在当代传媒所构建的视觉文化语境下,视觉艺术产品具有矛盾复杂的多层面的公共精神性质的文化特征,涉及文化的多层次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产品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文化功能。人们对传媒产品的消费需求已经融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行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活动。现在,人们已经普遍习惯于通过各种“传媒沉浸”体验来了解世界,传媒产品让受众接受隐含于商品背后的象征意义而满足其文化上的需求。传媒作为大众文化的载体和引导消费的工具,它在文化价值取向方面的媚俗倾向是不争的事实。毋庸讳言,资本与媒体合谋的根本目标就是无限扩大商品的消费需求。传媒产品通过符号化的手法打造商品品牌,以娱乐化的手段来强化世俗的号召力。从这个角度看,营利的需要决定了传媒产品的文化定位。在这个消费主义盛行的社会环境里,许多传媒产品都在客观上助长了放望、逃避现实的心理倾向,消解了独立意识和批判观念,使受众在无形中降低了人性的品味。文化尽管有娱乐的功能,但娱乐显然并不能取代文化。

在以学校为主的视觉艺术教育方面,无论是作为专业教育还是普及教育,都是现代意义上的终身教育的一部分。更何况学历化社会中的泡沫教育现象所反映的教育的异化正成为令人无奈的现实。虽然学院教育作为制度化的专业教育是传媒所无法替代的,但从终身教育的视角来看,传媒在视觉素养的普及教育作用方面与学院教育相比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毕竟能够接受规范的专业视觉艺术教育的人数十分有限。无须赘言,文化环境就是社会形态的反映,教育和传媒的文化定位关系到社会形态的塑造,两者都有共同构建文化艺术的精神家园和引领大众的社会文化责任。我们迫切需要从根植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土壤的主体意识出发,反省并净化我们的学术研究动机,摆脱工具理性的束缚,关注文化生态环境,在当代传媒和视觉艺术教育的学术研究领域中培养一种批判性的精神气质和关怀社会的人文精神。

不可否认,价值观念冲突并非单纯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交流、宽容、认同甚至融合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客观存在的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事实,就放弃应有的主体立场和责任意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媒体与学院在文化价值取向的引导和研究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文化责任。我们应当本着维护视觉文化艺术本体价值的历史责任感,尊重视觉文化艺术的自律性,义无反顾地追求我们的文化理想。

注释

许江:《中国当代视觉文化艺术的境遇与责任》,《中外文化交流》,2007年05期。

(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译:《娱乐至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河清:《“当代艺术”的“同质多样性”》,《文艺研究》,2005年07期。

文艺作品的价值篇2

关键词:艺术品;投资市场;艺术品鉴定;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G114文献标识码:A

一、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十三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理路上,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是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与艺术品强调物品的审美意义不同,文物强调的是物品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对科学研究的实用意义。不可移动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严格禁止任何交易。各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进行交易。非文物的艺术品一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此项区别为艺术品成为投资品作了法律上的条件铺垫。正是艺术品在现代成为投资工具以后,艺术品的价值才得以突破单纯的审美窠臼,其审美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在社会中得以在物质层面凸显。

以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意识为主观驱动,借助金融投资资本在客观上的推波助澜,在艺术品投资高利资讯的一再刺激下,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日趋活跃。但在另一个方面,艺术品投资市场频发的诚信缺乏经典案例也同样令人震惊。2011年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自制“金缕玉衣”,竟由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顶级专家鉴定价值24亿,从银行抵押骗贷6亿多人民币。凡此种种表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与鉴定过程的诚信沦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

二、艺术品鉴定市场的法律治理措施

(一)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分离

艺术品投资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性问题在于,艺术品鉴定结论与艺术品鉴定收费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按现有市场惯例,评估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1%到5%)。鉴定专家或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高的鉴定收费而作出与客观真实不符的鉴定结论。艺术品价值评估的特殊性给艺术品鉴定的不诚信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艺术品市场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价格模拟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艺术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价值消耗,是一种独特复杂的智力劳动。艺术品主要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的审美意义,所以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评估,很难在物质层面的价值评估中精准设定具体的量度标准。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艺术品的价格模拟性要更为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资产的价值评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览、宣传、运输、包装、税金、管理费、商标等具体投入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而艺术品无法通过艺术品创作中的实际有形投入来衡量其艺术价值。所以,从技术方法上看,一般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艺术投资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该方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艺术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艺术品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作为参照物的艺术品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如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年代、题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龄、地位等差异,作出调整。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从艺术学的角度科学设定差异比较因素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否则难以确保艺术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相关艺术品的市场竞争充分、交易活跃和信息真实是有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

要有效治理艺术品投资市场,必须切断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两者之间的利益正相关的牵连关系,在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收费标准制度,以实现艺术品市场价值鉴定收费与市场价值鉴定结论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可以设计为,把艺术品鉴定收费划分为“鉴定成本”与“鉴定酬金”两部分,分别按艺术品鉴定成本和艺术品鉴定酬金建立统一的国家强制推行的价格标准。其中,鉴定成本标准按不同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成本按鉴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类别按此标准计取。鉴定酬金标准按不同种类的“艺术品类别”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酬金按鉴定物的类别按此标准计取。在收费标准设定上,可以通过对全国艺术品评估行业收费现有情况充分调查分析,并考虑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因素,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造价咨询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设计出酬金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标准。在建立国家统一的分类鉴定成本与酬金标准的同时,限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艺术品鉴定的协商收费,严格禁止以评估结论价值作为基数的比例收费酬金方式。

文艺作品的价值篇3

艺术品生产属于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以及高智商的复杂劳动,每一件艺术品都有着共同的属性,那就是独创性看,只有推陈出新,才能是艺术富有生命力。因此,每一件优秀艺术品的诞生,都意味着艺术家对其赋予了独特的灵感以及精心的构思。[2]对于一般的商品而言,工匠们仅仅是进行了一种重复性的工作来生产商品;而想要得到一件绘画艺术作品,只能是一位画家创作而来,通过伪造与复制得到的“艺术品”,无法同原作品的价值相匹敌。能够称之为艺术家的人,只占人们中的一小部分,并不是说人人都能够成为艺术家的,也不是人人都可以进行艺术创作的。想要进行创作,就必须具备高超的文化修养,并且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绘画艺术创作才能与技巧。想要拥有这种独特的艺术素质,就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进行专门地学习以及刻苦地练习。应当认识到,艺术创作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劳动,每一件艺术作品的成功诞生都来源于创作者伟大智慧与辛勤练习的结晶。通常商品的价值都是决定于该商品在生产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是同一产品在不同企业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平均值。但是在艺术生产中,不同艺术品都是由不同独创性劳动得到的不同劳动产物,由于艺术品属于单一独创的,不满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要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针对的是大量同种产品的生产),所以只能用个别劳动时间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确定。由于艺术创作属于复杂性的劳动,所以其创作出的价值量同简单劳动创作出的价值量相比,可以高出许多倍,也就说明了为什么绘画艺术创作品会拥有十分高昂的价值。

2绘画艺术价格的形成以及影响价格波动的原因

2.1绘画艺术价格的形成

通常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生产成本、税金以及流通费用与利润这四个因素共同组成的,此外价格的中心就是价值,并且还会因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产生上下的波动。但是艺术品的价格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这些特征直接导致了艺术品在价格上会有着很大的弹性,人们对此也很难进行把控。[3]而事实上,就算是艺术家本身在进行艺术的创作时,对作品未来的“命运”也很难进行准确的预料。绘画商品的价格不单单会因为艺术的劳动量而受到制约,还会因很多因素而受到影响,在各种因素的共同制约下,艺术品的价格往往都会超过其本身具有的价值。而实际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正是因为绘画艺术商品在创作具有的特殊性,进而使得艺术品的价格在经济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得到了提升。

2.2影响艺术品价格波动的原因

(1)艺术品的独一性与文物保藏的增值性。艺术品产生于创造性的劳动中,每一件作品的审美效果都是其他作品无法替代的。因此,艺术品的占有者可以根据该特性对艺术品进行随意的定价,在价格上也就往往会比原有的价值量更高;[4]如果一些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已经故世,那么其占有者更加会对作品进行更高价格的定位。普通的商品一般会随着时间地推移,价值也会随着进行逐渐地减少,甚至最终变成毫无价值的垃圾;但是恰恰相反的是,艺术品的美是会永远留存的,也就说明艺术品可以得到世代的传承。通货膨胀以及包管流传费用等会令艺术品在附加价格上变得越来越大,也就是说,流传时间越长的艺术品会拥有越高的价格。(2)艺术品价格的心理预期与投机动机。市场体系在健全的情况下,普通商品在提升了价格之后,会因减少需求量而使供给量增加。但是艺术品市场,却因为受到垄断条件的制约,产生相反的状况,人们通常会认为一件不断上升价格的商品会有更大的升值空间,进而造成了语气价格与现期价格之间悬殊的差额。也就使得人们购买的欲望不断地增长,那么精明的销售商与艺术家就会借助人们的这种心理将艺术品在供应量上进行故意的减少,使得单幅作品可以获得更高的价格。一批艺术的追求者总会因为艺术品的强大美学魅力而受到吸引,然而面对金钱这一更加强大的诱惑,很多伪艺术追求者却将其视为一个发财的大好契机,艺术品的购买与收藏在这类人的手中成了追求钱财的替代品。(3)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文化生活背景,也会影响着绘画艺术作品的价格。由于西方欧美国家对东方的艺术作品很难理解,所有中国的名画同欧洲同类的作品相比,往往售价都比较低。对需要进行交易的艺术品做出一系列的宣传能够将作品的神奇感与知名度提升;也就意味着那么人们很少知道的艺术佳作往往会出售价格都比较低廉。[5]如今,无论是信息还是交通都十分的发达,卖方也就很容易对艺术品的最佳买卖市场进行及时的追踪,艺术家的身价往往会在著名的艺术市场中得以提升,相应的其作品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增值可能。

3结束语

文艺作品的价值篇4

关键词:二度审美;审美价值;个体价值;个体性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038-02

审美价值的发生即审美活动中以人性为核心的审美意识的激荡,简言之就是人的性情的活跃、精神生活的满足。审美价值是一种精神生活的价值。人的精神生活是人类生活的内在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物质生活。本文即从艺术家的一度审美创造和欣赏者的二度审美与再创造的过程中透视二度审美中审美价值的个体性显现,并揭示其潜在的主体精神。

一、二度审美中审美价值的显现

艺术家的一度审美与欣赏者的二度审美乃是一种主体行的沟通,艺术家创造出来的艺术作品是他对社会生活审美的结晶,是其思想的代表。其作品中表现的艺术形象、思想感情等均为艺术家的审美意识表现,即艺术家在其一度审美中审美价值的显现。艺术家对形象的审美中产生了思想、情感态度、意趣和思想,在内心里创造出了完整的审美意象;同样,欣赏者在其二度审美中对艺术形象审美的欣赏过程中,也会触发相应的思想、情感态度、意趣和思想,并显现出其自身的审美价值。

由此我们可知,审美价值不仅在艺术家一度审美中有些许意义,而且在欣赏者的二度审美中发掘作品潜在的审美价值中也具有能动的意义。艺术家把作品生产出来之后,作品就具有了潜在的审美价值,但这个作品如果真的被束之高阁或藏之名山,没有欣赏者的阅读欣赏,作品的潜在价值当然就无法发掘出来。只有当作品与欣赏者发生了联系,形成了审美关系,满足了欣赏者的审美需求,作品才获得了存活的生机,它的潜在的审美价值才得以实现。如果一部作品能够为不同时代的欣赏者所欣赏,那这个作品就获得了较为永久的艺术生命力;有的作品,如古希腊的神话、雕塑都具有永恒的艺术魅力;不仅能满足当时人民的审美需要,而且还为今天的欣赏者所喜爱,甚至成为艺术家审美创造的理想境界。因此,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是作者创造的,但离不开欣赏者的二度审美发掘。我们认为欣赏者对于发掘作品的审美价值具有重要意义,那是因为:第一、欣赏者在欣赏中总体现出一定的意愿倾向、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这种欣赏时的意愿和追求如果是宽容的、开放的,就愈能充分地发掘出作品的潜在价值;如果这种意愿和追求过于狭隘的,就可能因主观的框架定势而难于发现,甚至不可能发现作品的更为深远的意义。第二、欣赏者的心理结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就会有不同的发现和评价。每一个艺术家所受的社会历史影响、文化教育以及人格结构互不相同,因而审美心理结构也各不相同。不同审美心理结构的艺术家就会创作出不同风格特点的艺术作品。如果欣赏者心理结构恰好与某一类艺术家的审美心理结构相同或相似,那么,对于这一类艺术家创作的作品就更容易引起共鸣。这样,欣赏者对这一类作品的审美价值就容易得到更为深刻的发掘,得到更高的审美评价;对另一些类型的作品则容易发生偏见,常常低估这一类作品的审美价值。第三、欣赏者的生活经历和艺术修养不同,时代的审美倾向及其要求对作品的补充创造理解深浅价值评价也会有差别,欣赏者生活阅历深、艺术修养好,对于文艺作品潜在的审美价值就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掘;有的作品当时没有得到读者的重视,后来的读者则把它的审美价值充分发掘出来而得到了社会的重视甚至得到了很高的评价。所以,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是由艺术家一度审美创造的,但对之进行能动的认识和发掘,艺术作品审美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欣赏者的二度审美创造。

二、二度审美中个体价值的实现

一度审美创造了基本价值,这价值决定着二度审美中个体价值的实现与否,是再生价值的根源。但根源只是源头,还不是价值流,有了源头,还需要无限的二度审美扩大源流。一度审美创造的价值根源,为二度审美的个体价值流程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欣赏者在二度审美中的审美再创造表现为艺术形象和审美情感的再创造。艺术家塑造的艺术形象,是心灵化的具体个性,欣赏者面对这个特定的对象,需要调动自己的表象与印象的积累,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特殊处境、文化修养等,通过联想和想象对作品形象进行补充、丰富、扩大、改造。欣赏者的再创造活动始终在形象中进行,但其本质是一种“感情的创造”。情感的驱使可以扩大促进想象的发展,情感愈浓烈,想象愈丰富。黑格尔说:“在这种使理性内容和现实形象互相渗透融合的过程中,艺术家一方面要求常醒的理解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助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命的情感。”艺术家的创造如此,欣赏者的审美也是如此。强烈的想象和情感相互推进、相互影响,二者紧密结合。在欣赏者的二度审美中,审美愉悦的获得必须以欣赏者感情与作品感情的交融为基础,欣赏者必须将自己“感”到作品里去。作品在欣赏者内心激起特定的感情,这种情感又在作品中找到“外射”的对象,从而在感情的宣泄中得到愉快和满足。与其说是欣赏者入于作品中自化其身,不如说是欣赏者在这些人物身上找到了寄托情感、宣泄情感的对象,作品人物形象无非是移植欣赏者情感的载体。情感的感染和驱使,才使想象张开翅膀,才使欣赏者获得审美的陶醉与欢欣,并而实现其自身的个体价值。

总之,欣赏者二度审美的过程是艺术品的永恒创造的过程。正是在这一生生不息的创造过程中,历代欣赏者把自己富于个性的、民族性的、时代性的审美体验赋予了艺术品,从而对作品做出特殊的阐释,并影响着后代的人们。这种不断的全新赋予和重新阐释,使作品内蕴不断创新、建构,赋予艺术品以永恒的艺术魅力,从而使得欣赏者在二度审美中个体价值得以实现。

三、二度审美中个体性的延伸

人类的社会群体系统是多层次的,因而人们的审美心理结构也就有不同范围和不同层次上的统一性。但是,事物间的统一性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差别的同一。人们的审美心理不仅存在着群体系统间审美心理的差异性,也还存在着个体差异。例如有的人爱春兰,有的人爱秋菊,有的人爱长江大河,有的人爱涓涓细流,如此等等,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面对同一个审美对象,其审美感受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欣赏者的二度审美对艺术品的欣赏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能动的、积极的,欣赏者也是一种创造力量。欣赏者的二度审美活动不仅是对审美客体直观掌握的审美体验过程,同时也是对审美对象进行再创造的过程。它要求欣赏者充分调动主体能动性,激活自己的想象力、直观能力、体验能力和感悟力,通过对作品符号的解码,解释,不但把艺术家所创造的艺术形象中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复现出来,加以充分地理解、体验,而且还渗入自己的人格、气质、生命意识,重新创造出各具特色的艺术形象,甚至能够对原来的形象进行开拓、补充,见人之所未见,言人之所不能言,体味到艺术家在创造这个艺术形象时不曾说出,甚至不曾想到的东西,深化原来并不是很深刻的东西,从而使艺术形象更为丰富、鲜明。欣赏者的二度审美对艺术品的积极的、能动性的欣赏,不仅体验到作品中的思想、情感,而且在积极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人格投入作品的同时,已经完成了对艺术“形象”的创造性“复现”。此时,欣赏者在二度审美中作为欣赏者,同时也成了作者的合作者,二者的合作才真正完成了艺术创造的任务。例如,马致远的小令《秋思》:“枯藤、老树、昏鸦,……断肠人在天涯。”诗中所传达的情绪是具体而真切的,但作品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意义和空白点。如诗中的“小桥”,是小木桥还是小石桥,桥面是平直的还是拱起的,都未明确交待,甚至那天涯远客的性别、年龄、容貌等都未做明确说明,这种以虚现实的手法,给人留下充分的想象、创造、发挥、解释的余地。诗如此,其他艺术亦如此。艺术作品的意义不确定和意义的空白,在舞蹈、音乐以及抽象艺术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常听到一些喜欢欣赏音乐的人这样谈起他们欣赏音乐的感受,听有词的音乐时,容易听懂,但一旦会唱了,或听了几遍后很快失去继续听的兴趣。然而那些无词的音乐,尽管抽象难懂,但每听一次,就会有一次新的收获。在我们欣赏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时,刚开始听,我们也许只感觉到声音的柔美、凄婉及残忍蛮横;再听时我们可能会感觉到音乐中的主人公及花、草、树、木,活灵活现的音容笑貌,尽管音乐无法明确告诉我们主人公的胖、瘦、高、矮、着装等如何,我们甚至还可以感到自己也进人了音乐之中,看到了主人公的音容、笑貌、姿态,并与音乐主人同呼吸、共欢笑、同抗争、共命运。当我们将自己的情感、想象、领悟,全部到音乐中时,或者说当我们将自己全部的身心到美妙的音乐中时,我们所感觉到的不仅是作曲家对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祝福,我们可能会感觉到作曲家对所有执着追求的人的美好祝福,这追求可能是对我们心目中的一个理想伴侣的追求,也可能是对一个既定目标、理想、愿望、事业、美好的人生追求,或许还有更多的意义等等。然而这些被具体化了的意义,在作品中则是不确定的空白点。它为人们的心灵提供了充分自由的想象空间,让人们在超意象外的艺术境界中得到满足和享受。也正是作品中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意义的空白点,才使得人们对音乐百听不厌,才使得艺术具有了永恒的魅力,迷醉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才使得人们每欣赏一次艺术,就有一次新的收获,或者说是一次新的创造。

综上所述,对于艺术作品的研究,不能不考虑到艺术家一度审美的意识活动与创造表现,也不能不考虑到欣赏者二度审美相应的意识活动与再创造表现。这样,我们就不会忽略艺术作品的本身有一个坚强的核心――审美意识或主体精神。表现审美意识或主体精神的艺术作品不是主体精神运动的起点,也不是运动的终点,而仅仅是无限运动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这个中转站后面有艺术家的心灵历程,还有文化背景、生活背景的影响;中转站的前面有无数欣赏者的心灵,通过其二度审美广泛的扩散传播,形成丰富的新的意识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健夫.现代美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3]黑格尔.美学第一卷[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49.

文艺作品的价值篇5

关键词:艺术;价值;消费;主观;客观

艺术价值是一个非常普遍、涉及面极其广泛的问题。它具有价值观念、价值标准和价值评价等。艺术价值与经济领域里的价值有所不同,它研究的也就是作为社会精神产品的艺术作品如何以自身的特殊功能去适应和满足社会和大众对审美的要求。当前,众多的艺术作品进入艺术市场,对于艺术价值及艺术消费问题还须进一步的研究。

一、价值是客观的

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的关系中产生的。”,虽然马克思并不是针对艺术价值而论,但对于我们认识艺术价值有着指导意义。一件艺术品,无论是哪种艺术形式,都是人们劳动(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的结晶。人们在人类童年时代生产艺术品,也可能有一些出于无意识的活动,但绝大多数属于“有为而作”,即它在成为产品之前,已经有了理想中的价值。价值是艺术品的灵魂,艺术品是价值的寄存体,两者是同时酝酿,同时创造出来的,有了艺术品,价值也就客观地存在那里了。而艺术家的思想深度,美学品位和艺术技法、艺术表现能力的高低决定着被创造的艺术作品的总体价值的水平。

另一方面,艺术品的价值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不精确的,很难描述的,尽管价值是艺术生产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但它生产出来之后,就跟它的生产者脱离开来,变成一种客观的现实。一件艺术品,从它进入创作过程,它就有了价值,当然,也可以说是“潜在价值”。当艺术品进入社会之后,就很难说它只具有潜在价值,而是己经具有了现实价值。区别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仅仅对于个别欣赏者才有意义。当一个画家创作一件美术作品,但作品的价值不一定完全符合他的主观想法,他的预期目的,常常要小于它的真正价值,也可能会大于真正的价值,因此,不能说,价值是作者完全赋予的。

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就是要求艺术家创造出有崇高价值的艺术品,这是艺术家的天职和责任。

二、价值评价是主观的

艺术作品进入社会后,一般要经受两种检验,一种是艺术消费的检验,一种是价值评价的检验。它们构成了两条平行线,艺术消费中也会有价值评价,但那往往只是消费者们所感到愉悦程度的一种表示和自然流露,是从属的状态,而且得到行家从价值评价的目的出发而面对作品时,在评价主体与作品客观之间,就不是一种双向交流的关系,而是单向的,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审度、评判,这时的客体是被动的,主体是积极主动的。评价主体各有不同的主观感受,不同的审美标准。因而,任何价值评价都只能是主观的。

价值评价的主观性,还来自评价者本身所处的时代的局限性。当现代派艺术在中国兴起的时候,评价者面对这个文化现象的产生显然是被动的,茫然的。曾经轰轰烈烈的现代派艺术作品,其价值会因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失去光泽。对作品的价值评价的主观性是普遍的、绝对的,有些绝对权威所掌握情况往往是比较全面的,作出的分析可能比较准确,但对作品的价值判断上仍然不可能逃避这个规律。因此,价值的实现还需经过历史的考验。

三、价值的实现是主客观的统一

价值都是潜在,艺术家所创造的价值实际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价值,只有把它付诸实现,才能成为实现价值。马克思说:“只有在消费中产品才能成为现实的产品。”价值评价是一种理论关系,是单方面的,检验的标准在于主体的认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价值客体的实际。价值实现是一种实践关系,这又可称之为艺术消费、艺术欣赏。艺术消费、艺术欣赏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实现这运动。它是双方面的,即一方面是欣赏者(消费者),一方面是作为欣赏对象的艺术作品,前者是主体,后者是客体,艺术欣赏者跟艺术品总是处在一个矛盾体中,互相影响着对方,艺术品要用自己的力量感染欣赏者,欣赏者则以各自不同的条件去感知同一件艺术品。这样,有的从这一方面受到感染,有的从另一方面受到感染;有的受到感染多一些,有的受到感染少一些;有的受到了正面的感染,有的受到反面的感染。这一切,都是价值实现的标志,也是看主客观对立统一到哪种程度。越能感染人的艺术品,越能使其价值得以实现。相反,打动不了欣赏者心灵的艺术品,它的价值就难以充分实现。

从美学的角度说,价值的内涵相当丰富,有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等。当然,这其中有着一定的政治取向问题。在“十年”中,大多数艺术作品都是带着浓厚的政治色彩,现在亦出现过“政治波普”的作品,这只能说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所出现的历史产物。作为艺术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无论对于同时直接消费的艺术来说还是对于间接消费的艺术来说都是这样。在艺术创作完成后进入社会(如美术作品参加展览),最容易引起群众及时的情绪反应,但在展出之后,艺术价值还会起作用,绝不可把价值的实现运动仅仅局限在一个待定环境中。在艺术价值实现上,美术作品又有其独特之处,一件美术作品的符号所表现的形象或确定或模糊,观赏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体验,去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或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去进行艺术消费活动。因此,强调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一方面要求艺术创作在历史的长河中要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艺术消费者的审美需要,研究艺术市场。这样,才能做好艺术消费的引导与提高工作,忽视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于怂恿了艺术生产的盲目性。

四、艺术的价值就是审美的价值

既然价值是主观的,价值实现是个体的,这样价值评价往往限于个人,这就难免有它的局限和偏颇。价值实现是检验艺术价值的重要标准,但它仅仅提供艺术品受欣赏者喜爱、欢迎的程度。一件好的艺术作品,艺术消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少杰出的作品,在最初时日受到冷落,甚至苛酷挑剔。后印象派画家梵?高的生前冷落,死后轰动,更是尽人皆知。大凡优秀的艺术品、却不会被局限在一个短时间里和狭小的地域,而是在长期时间里,为人们所赏识,艺术品也只有在长期、广泛的流传中,才能显现其价值,那些不好的作品和价值不大的作品,是经不起时间的检验的,在投入时常后不久即会被淘汰,所以,时间是无情的检验官,也是人们作出价值认定的最主要的根据。

文艺作品的价值篇6

关键词:艺术市场金融化创新内在逻辑

艺术市场金融化创新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艺术市场逐渐成长为一个庞大的资本市场,金融手段的加入,促进了艺术市场创新模式的发展。这些创新模式模拟一般金融证券的操作方式,出现了艺术基金、艺术银行、艺术股票等多种形式。在艺术市场的金融化创新尝试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2011年1月推出了“份额化交易模式”这种类似股票交易的艺术品投资模式,艺术品拆分为每份额一元的价格招募投资者认购,其后29个交易日中两个艺术品疯涨了1716%与1705%。市场的表现让天津文交所措手不及,在对“艺术股票”紧急停盘之后,其不断修改交易规则。疯狂之后,市场气氛谨慎很多,到了年末,两只最早的“艺术股票”被打回原形。但这并不能阻止全国范围内的文交所艺术品交易平台创建热潮。为了防止这种尚未完善的交易制度产生严重后果,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文件禁止这种投机性极强的艺术股票,各地文交所开始整顿,停止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模式。

目前我国艺术市场的各种创新模式的主要着眼点在于艺术品的升值空间。加入其中的投资者,主要就是寄希望于艺术品交易价格不断升高,从而获得回报。而相对应的,交易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交易平台上交易产生的佣金,它的经济回报就决定了它希望投资者不断换手,价格不断升高。多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推动着艺术“股票”成为一个越吹越大的泡沫,以至于艺术市场的各种创新往往变成与艺术无关的资本游戏,艺术只是一个被炒作的符号,而市场、金融等规则、手段则成了资本炒作的帮凶。

因此,要建立健康的艺术市场金融化创新模式就应该分析艺术市场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其内在逻辑,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使它们相互制约、共同发展,促进艺术市场的理性发展。

艺术的逻辑

艺术,是艺术市场金融化探索的逻辑起点,也是其主要目标,更是其核心价值。艺术市场的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艺术自身的价值。艺术价值主要体现为一种文化精神价值,经济价值表现的是社会对其艺术价值的认可程度。艺术价值决定了其经济价值,艺术品的价格大体上反映了其艺术价值,价格可能在短时期内可能大幅偏离其价值,但长期来看,价格是以价值为依据的。传统艺术市场就是依照这一基本规律发展起来的,对艺术市场的参与者而言,如果只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艺术价值,那么它就会因为缺乏艺术价值而得不到经济价值,它只有专注于艺术价值才有可能获得经济价值。在艺术市场中,艺术是对资本的有效监督与制衡,资本的炒作和投机不可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它终究要回归到艺术品的艺术价值上来,艺术交易模式的创新也只有在促进艺术价值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持续发展。

那么,在艺术市场的金融创新中,艺术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划分与交割就成为需要明确解决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才能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

此外,艺术价值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满足、提升大众的精神文化消费。艺术市场的金融创新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通过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人进入到艺术市场中,由于存在投资与回报,他们会关注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并在不断地投资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艺术鉴赏能力,进而产生更高的艺术消费需求。建立在内在精神文化消费基础上的投资、消费才是持久的、理性的,这对于现在浮躁的艺术市场来说是迫切需要的,这应该成为艺术品金融化探索的重要目标与评价指标。

资本的逻辑

资本是逐利的。当前艺术市场进行金融化创新的推动力主要来自资本的力量。持有大量资金的职业投资者与普通民众共同的投资需求促成了艺术市场金融化模式的种种尝试,资本逐利的需求使艺术市场投机氛围浓厚,艺术市场创新发展所产生的新型的艺术品投资、交易模式更多的为资本的利益所主导。从资本的角度而言,我们就能理解天津文交所最初的激进的交易规则:“5万元即可进场、涨停板设定为15%、T+0交易模式、上市艺术品也未设定明确的退出机制(杨时,2011)”。

资本的本质属性是利润最大化。投机和炒作在获得了短期最大利润的同时将摧毁整个市场,以致无利可获。长远、稳定的高回报才是资本逐利的目标,这就需要投资实体价值,而非虚拟符号。艺术价值既是资本的有效制约因素,同时也是资本获利的来源。

艺术市场资本逐利的基本逻辑应该是以投资艺术价值来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以艺术为中心的价值体系约束着资本进行合理的投资,这在“艺术的逻辑”中已经很明确地表露出来;另一方面,理性的投资还有赖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这是目前艺术市场很突出的局限所在。

在艺术市场中,艺术品的经济价值主要依赖于其交易价值。当前艺术品金融化的尝试,仍然主要着眼于艺术品的交易价格,在艺术市场的金融创新模式中,投资者只是拥有理论上的部分所有权,几乎没有实际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投资者的回报只能在于买进卖出交易的价格差。艺术价值是一种精神文化价值,文化的消费形式是多元的,它所对应的经济价值转换途径也应该是多样的。艺术品在所有权交易产生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可以具有艺术品的展览、艺术形式的复制印刷、艺术图案的使用授权等衍生经济价值,如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授权一家床单生产商使用毕加索的设计,以此获得相应的授权使用费(简·杰弗里、余丁,2008)。

艺术市场金融化探索应该着力发掘艺术价值向经济价值转换的多样性,运用经济、金融手段将艺术这种精神文化消费产品的各种潜在的衍生价值开发出来,让艺术品自身创造价值,扩大艺术的渗透力,构建多元的艺术投资渠道,促进形成合理的艺术投资回报体系。

市场的逻辑

市场的目标是保障商品交易的完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市场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与制度,促使交易进行过程公平、价格形成过程合理。

艺术市场是一个围绕着艺术品的交易而展开的有机整体。艺术市场中有艺术品的生产者—艺术家,有艺术品的消费者—购买家或收藏机构,更重要的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负责交易过程的部分—画廊为代表的一级市场、以拍卖行为代表的二级市场。画廊是艺术品的首次销售者。画廊从艺术品的买卖中获取经济利益,为了提高自己在艺术品买卖中获得的利润,画廊会举行学术研讨会、进行艺术批评与推广,有意识地推广某种风格或流派,通过提高艺术家、艺术品的艺术价值来提高其经济价值。当艺术价值上升到一定高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时,相应的艺术品就能进入拍卖市场。“拍卖公司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们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有较高的权威性。这些公司有能力收集到真正有收藏价值和升值可能的艺术精品,并有权威的鉴定结果作为保障”(曹意强,2007)。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艺术品的经济价值最大化。艺术品拍卖获得成功,反映着市场对其艺术价值的认可,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创造艺术品的艺术家身价上升,推广其艺术价值的画廊、收藏相关艺术品的收藏者也都相应获得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推动、提高艺术价值的同时,也相应地获得了跟随艺术价值一并得到提高的经济价值带来的回报。“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在不断的协调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合理的艺术市场结构。……艺术市场的各组成部分在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共同完成了对艺术品的艺术价值确认过程,这是艺术市场对艺术发展的巨大贡献”(金银,2012)。围绕着艺术价值,市场形成了合理的、有较高公信力的价格体系与层次分明的交易模式。

艺术市场的金融化创新模式理应以现有的市场体系为基础,但在现实中可以看到,如份额化交易这种创新模式几乎是独立于现有市场体系之外的一套交易平台,它绕过了画廊、拍卖行这些艺术交易市场,直接将艺术品推到市场,在金融的放大作用下牟取最大的经济价值。而其结果也就是因为缺乏市场检验,价格失去公信力,导致不合理的炒作。

艺术品金融化模式的探索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艺术家、画商、收藏家、策展人、美术馆、拍卖行、投资者、大众参与者等),让各部分都能引入到金融化模式中,对其运行过程进行检验,并共同受益,从根本上推动艺术市场的发展,发挥持续、有效的作用。

金融的逻辑

金融的功能主要是“不确定的环境中如何进行资源的时间配置”(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2000),即将不同时间、空间的价值进行交换。在艺术市场中,金融作为一种手段,将大众的零散资金集合到艺术品投资上,以艺术品未来的价值预期作为投资的回报。金融化的创新模式则将不可分割的艺术品的产权进行分割,普通大众以不太多的资金都能参与到艺术品的消费中,从而吸引了大量零散资本的进入,扩大了艺术投资的参与人群。相比于传统的艺术市场,金融的优势体现在为艺术市场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与大量的参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艺术市场金融化的产物—各类文交所交易平台并不能取代现有市场的组成部分,最终它还是得依靠传统的艺术市场才能正常运行。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金融手段对艺术市场价值交换的创新不应只局限在艺术品上。在股票模式中,艺术品实际上并不是合适的金融对象。一般商品(或服务)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股票投资形式的主体,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公司是股票投资的对象,人们买股票是拥有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并获得相应的公司利润。股票模式成立的逻辑要求其主体应该是生产型的,即能创造出价值,股票投资即是投资在这种产出价值上。由此看来,艺术类型股票的主体更应该是艺术品的生产者—艺术家,或者是艺术品的持有者、推广者—画廊。类似于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于艺术家或画廊就是投资于艺术家由艺术创作而获利的能力或画廊由挑选艺术、推广艺术而获利的能力,这可能更加符合艺术与金融相结合的要求。

艺术市场的金融创新手段应该全面发掘市场中各部分的交换价值,探索多层次的投资渠道,满足社会大众艺术投资的多元需求,创造更合理的金融化交易模式。

结论

在艺术市场中,艺术价值是核心;资本围绕着艺术价值获得投资回报,资本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也促进艺术价值的发展;市场确定艺术交易的程序与规则,在市场各方的参与下形成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艺术价格;金融是创新手段,通过挖掘、整合艺术市场中的价值交换方式,将大量的零散资金与大众投资者吸引到艺术市场中。

当前艺术市场金融化创新所产生的问题并不单纯是金融的问题,有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平衡问题,有艺术衍生价值的发掘问题,有市场的运行规范与合理的价格体系问题,有资本利润在市场中的分配问题,当然还有金融创新的对象多元化问题。艺术市场原本存在的不少问题,在金融化模式中被放大了。良好的艺术市场秩序首先要建立起来,金融化创新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时.天津文交所:规范失败下的蛋[J].中国新闻周刊,2011(13)

2.[美]简·杰弗里,余丁.向艺术致敬:中美视觉艺术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曹意强.艺术管理概论[M].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