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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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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范文篇1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6)14-0007-04

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伴随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改革也势在必行。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新的背景和形势下不断探索和摸索,保障农业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抓住结构性改革的时代机遇,引领农村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方向和新挑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界定?具有哪些不同模式?其发展的动力来源和特征是什么?以及如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这些都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面临的重要课题。

1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传统农业经营概念基础上延伸出的,主要区别在于顺应了当下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大大扩大了传统农业经营的范围、内容和规模,是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结合经济环境和背景的需求变化,以政府引导为主,或自发结合,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链条化体系,是各类主体及其相互的总称。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装备和较高经营管理能力、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的城镇化进程急速加剧,城镇化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历史选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到2011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4.77%,已经与全球城镇化率基本持平。到2015年,城镇化率达到56.1%。“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注重数量和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建设和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新型城镇化则强调,与新型工业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以及各项原有制度、体制的一系列重新设定。首先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发挥市场的推动力,城乡统筹,探索一条多元、多样、特色发展是未来趋势。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涵、规模和形式等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先后涌现出了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多种形式。日益多样化、组织化和集约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正是新型城镇化所期待的。传统的经营主体被新型经营主体所替代,这样的“替代”是“顺势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成为当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被关注的一个主体。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背景、内在特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发展的协同共进,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转型、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崭新的视角。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力及特征分析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顺势”之举,是农村改革在面临城镇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背景下结合自身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的,被认为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其发展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外在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一方面,“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发展的“土壤”,要求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城镇化建设要求能够充分协调和弥补原有的城乡矛盾与割裂,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了城乡的互动、互补、统筹、协作发展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尤其强调通过产业链带动地方发展,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通过对主导产业进行内部的升级优化,维持和加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力,实现多元化、集约化发展,城镇与农村的逐步一体化,两者界限日益模糊,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莫大的鼓励和触动;另一方面,农村的发展要立足于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追求城乡发展、居民生活改善的长期可持续性,原有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显然无法适应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技术、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界定之初就是“入市”的,要求从市场需求出发,要求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因此,内外共存的动力和压力同时推动了农村经营主体的变革,为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2.2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如前所述,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相比,具有“以人为本”、“市场导向”、“城乡统筹”和“多元特色”等特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发展和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普通经营主体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定属性:

2.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功能的整合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以分散经营、自给自足、兼业化为主要特征,存在着经营规模偏小、生产设备落后难更新、农业技术停滞不提升、主体间重竞争不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被暴露无遗,并且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为了克服传统经营规模小、功能碎、难以提升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其显著特征就是强调主体功能的整合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了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普通经营环节和功能,还将与之相应的配套服务性经营主体、农产品的产业链、资金链和联结机制纳入范畴。具备整合功能的经营主体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具有不断壮大规模、改进和更新生产设备、提升农业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和要素利用率等能力,能通过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来适应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考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虽然目前总体的整合状态和程度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体,但伴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样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

2.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农业特色经历了漫长的“工业化”改革历程之后,我国各方面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也一直在“追随”着“工业化”的脚步,农业发展中的“农业特色”反而被置于“工业”之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扛着农业的包袱,走着工业的小路,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渐行渐远。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在工业化的大潮中寻求农业化的特色再次受到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求突出农业特色的挖掘、培育、宣传和延伸。比如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家庭农场,就需要充分具备自身的特色,农业产品和服务才能有足够的吸引力。培育具有我国农业特色的经营主体,能够实现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效益、能够结合农村自身的产业、地理、环境等优势,不仅是经营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表现,更能“造市”,为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市场带来新机遇。

2.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形式和组合的多样化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常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及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等。其中,专业大户主要以某一农产品的单一化生产为主,改变了传统的分散型种植养殖模式,发挥了对小规模农合的适度规模示范效应;家庭农场主要调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积极性,对凝聚和团结农户家庭成员力量、提高农民家庭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组织整合了单个农户的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多项资源,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分散农户市场风险、形成农产品产业链,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业产品市场化和规模化、农业组织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典型示范,直接对接了国内和国际市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包括技术支持、人力资源、金融服务、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除了这些单一的新型经营主体,还出现了多种主体形式的组合发展模式,比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形式,这些组织模式着眼于克服传统经营主体资源的单一化和分散化,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彰显出更多的集聚和规模效应。从实践来看,现有的经营主体中,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或企业形式,还是多样化的组合发展模式,都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2.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产业化的提升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界定上能看出,新型农业主体十分重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路径。一方面,现代化的大生产的趋势要求产品能够实现纵横的架构,纵向上能将生产、加工、销售、售后等环节链接,横向上每一个具体环节中的资金、人力、设备、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实现组织和调控,共同架构起一个纵横交错、相互整合组织的完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日益繁复的市场环境和截然不同的内外需求,只有通过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通过产品创新、技术更新、产业链接、市场挖掘,培育一批有潜力、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灵活流动和产业的集聚,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化推进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创新路径

3.1培育的出发点是适应新型城镇化,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城镇化建设是城市与乡镇之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要素的相互流动和融合,这一过程必将涉及或触动城与乡之间的利益、制度、资源的博弈。与传统的城镇化建设将两者认为割裂不同,新型城镇化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关注城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和互动合作发展。回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过去的农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政策作用,政府动力足、政策优惠,农业发展就迅速,动力转向、政策不足时农业发展就阻滞不前。至于农业产品的市场化问题则一度陷入“被关注”与“被回避”的两难境地。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适应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市场被公认为是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最佳力量来源。通过市场引导城镇建设,通过市场为资源配置提供导向作用,通过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发展的挑战和机遇。而政府将逐步转变职能,从原来的主导者转向“支持者”。“支持者”角色更多的是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制度环境以及必要时维护公正。发展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彰显出规模效益、农业特色效益,从游离在市场边缘真正“入市”、转向“适市”,随着自身的壮大和成熟,随着对市场规律的深入探索,逐渐朝着引领和带动市场的方向发展。

3.2培育的重心是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实现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效益产业特色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生命力所在,各主体的经营产品是否具备一定的地方产业特色也是其出奇制胜、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能够挖掘有潜力的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围绕特色产业构建产业链,集聚和整合各项产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龙头企业是在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在农业产品的挖掘、研发、宣传和产供销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优势。

可以通过围绕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实现地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和资源整合,构筑由龙头企业引领的产业结构,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各自在运作上的优势,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的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上的集聚和整合效益。这既有利于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升级、有利于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不同主体相互完善利益机制,提升地方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农业合作组织在挖掘地方产业特色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其原有的资源和产业基础,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农业合作组织能按照“带动生产―指导加工―联合销售”的模式,引导分散的农户逐步形成统一的产业链。随着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的日益规范和延伸,将不断激励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带动农业产业的稳步发展。

3.3培育的方向是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建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一种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过程中应不断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靠拢。除了上述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市场新形势的挑战,还包括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种多样,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参差不齐,但总体不容乐观。以合作组织为例,由于受到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和组织资金匮乏等多个因素的制约,许多农业合作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全、运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不均衡等问题。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有部分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或总经理负责制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将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托付给专业的管理团队,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发挥其相应的监督作用,使股份合作真正踏入市场、实现市场化运营。但还处于尝试阶段。笔者认为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建立,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产权、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分工、不断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样的问题都将慢慢获得解决,反过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3.4培育的最终目标是“三农”的共促共进,与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协调发展十报告中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样,报告中所提的“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是一个更大的战略命题。我国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重心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以及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来说,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链是深入了解市场规律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实力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以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组合的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和中介,带动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发展,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实现“三农”的共促共进,最终实现“四化”的同步发展。

4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和培育意义非凡,但道路“任重道远”。在具体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机制、人才、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和瓶颈,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去探索和大胆尝试。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背景,营造一个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构建的制度环境,搭建一个有利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舞台,是今后一段时间发展农村经济的艰巨任务。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突破,必将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也必将为我国的农村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气象,实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共促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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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13-121.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范文

吉林是我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其农业经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吉林农业有了飞跃发展,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税收经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吉林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经济整体总量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短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众多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企业。然而,税收政策的改革尽管对吉林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适合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更好更快地实现吉林农业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并最终促进我国整体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1吉林农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省内蕴藏丰富的特产、矿产、水利水电资源以及丰厚的生态旅游资源;省内盛产诸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杂粮等多种优质农产品;省内从事优质品的生产农户数量逐年增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相继建成。此外,吉林省还有丰富的林业资源。省内林地面积9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其中长白山最为突出,林区面积、质量均居我国前列。目前,吉林省充分依托自身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特质粮食、精细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粮食等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实力、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1.2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农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下,吉林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成绩显著。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数量都有增加,农村节水灌溉设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迅速,农村总体用电量逐年攀升;在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在农民收入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9000元大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产品生产农户参保数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得以扎实推进。所有这些,均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税收、财政等政策的有效实施。

1.3吉林农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省有部级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近50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500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近1200户,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近5000多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部级品牌数量达76个。2013年吉林省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70亿元;畜禽屠宰加工量较去年增加0.2亿头(只),实现销售收入835亿元;中药材加工量48.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60亿元。此外,吉林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加工转化和畜产品加工基地。省内大成集团、皓月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型企业。

2当前税收政策对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收政策在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生产和消费,对农业经济结构、吉林农业经济总量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等方面。近些年来,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吉林农民收入分配得到结构性调节,为进一步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公平分配,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不妥善解决这些政策因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吉林农业全面、快速发展。

2.1税收的不公平性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一是农业税负与其他产业税负的不公平性。虽然我国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对吉林农业的扶持力度仍然不高,吉林农业的发展情况相对于东部地区农业的发展明显落后;二是农业内部税负的不公平性。吉林农业涉及的行业很多,种植业、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税负的不公平,使得吉林农业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三是吉林农业不同企业类型间税负的不公平性。在吉林省农业企业中,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该省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农业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私有农业企业,无形中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税负不公,客观上抑制了吉林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

2.2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是对吉林省财力收入的影响。由于整体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应征的税收少征或没有及时征收上来,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致使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可支配的资金减少,使得这些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完成的项目无法落实;二是对吉林农业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力度存在缺陷,使得某些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流失,最终破坏了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流动的平衡状态,有可能导致吉林农业结构畸形化。此外,税收流失还会诱发市场主体人为制造各种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影响人们投资农业经济分决策,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三是税收征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实农业市场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走捷径、少缴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当前,吉林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税收分大量流失,已造成农业收入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使利于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无形中影响了本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2.3税收的地域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地域性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地区政策倾斜,只能激化地区利益矛盾,割断地区间的产业关联,不利于吉林省自身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等多个层次的税收优惠区域,这种差异必然会造成吉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劣势。此外,在吉林省内也存在地域性的税收差异,比如内部拥有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通常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进行攀比,压制其他地区相似农业产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吉林省农业总体的协调发展。

2.4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收政策对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往往通过优化税种、改变税目、税率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使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产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达到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的目的。一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吉林农业产业的成本构成。因为不管税收政策怎样变化,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最终都会计入农业企业的成本,影响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税收政策影响吉林农业的投资结构。宏观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个人或政府投资方向和出资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变化不仅会改变吉林省储蓄和消费的比例,还会改变本地区的储蓄与消费的比较利益,并最终还会决定纳税人对农业投资的价值取向,所有这些,都将影响人们对吉林省农业的实际消费需求,以及人们对农业投资需求比例,实际上影响了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3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措施,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

3.1完善税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首先,政府应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思想,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于投资农业部门的金融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和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适当采取减征、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内城乡以及不同地区间农村和农业存在较大差距,对特别落后的地区通过明确其法律标准和地区界限,采用与我国东部经济特区相似的全面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地区间投资和服务农业产业,为加快吉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吉林省应重视对本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的企业,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初级和深加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整体上提高吉林农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增加企业和农民收入。此外,在具体运行中,还可适当降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和政府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给与相应的税收扶持,使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应尽快制定有关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措施,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植保、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对畜牧、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动植物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其拥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民间闲置的大量资金引向农村和农村产业,为促进吉林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3.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对农业风险调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企业在对农业保险过程中,造成其经营成本较高,为此,国家财政应对从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践证明,有些发达国家除了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外,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因此,吉林省要想加快本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探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农作物补贴范围,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提供补贴。

3.3将农业与工商业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体系

一是在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时,采用实行收付实现制,即农民可以在获得所有现金收入时才交纳所得税;二是在核算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即使农民的库存是用于下年的农业生产,也可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计算成本的年份、全额扣减土地改良费用以及农场建筑物资产成本等等;三是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土地转卖或转让给其子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本收益所交纳的税金,以达到既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又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目的;四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农业用地也实行级差资源税,而且对农业用地征收最低的土地税。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范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这是一个亘古未变的规律。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中国农业连续多年增收,农民温饱问题己经解决,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三农”问题又有了新的表现: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正在减弱;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然较低。’这些问题己经影响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要解决这些问题,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建立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这不是人们的主观选择,而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趋势,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而农业企业,不失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中的一种理想选择。这一问题,己经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探讨和研究。但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他们的研究过于零散,要么是关于某个概念的介绍,要么是关于某些特征的阐述,至多也只是农业企业中的个案研究,而没有将所有类型的农业企业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研究,这样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普遍性,其研究成果也必然是片面的,不能解决农业企业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本文首先阐明在我国发展农业企业的必然性,使更多的人明白在我国发展农业企业,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本文通过对现有关于发展农业企业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归纳和梳理,将各种类型的农业企业看作一个统一整体,探寻其存在的共性问题,然后借鉴国外发展农业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农业企业发展现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性建议,这是本文研究的最大意义所在。

二、研究依据

1现实依据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不仅成功解决了我国数亿人的温饱问题,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己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它受到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农民素质低等因素的影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羁绊,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农户的小规模经营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和加入WTO,国内市场己经完全开放,与世界市场紧密相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外大量廉价、高质量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使得分散经营、科技含量低,以传统手工劳作为基础的中国农产品无论在质量上还是价格上都无法与其竞争。这种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要解决这一问题,理想的出路就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企业。

(2)农户专业化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当今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己经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而更多的是质量、功能、科技含量以及深加工、标准化程度等方面的竞争。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农民缺乏获得相关农业信息服务的渠道,常常因为市场信息闭塞,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缺乏专业的农业技术培训机构,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不健全,导致农民的整体素质普遍较低,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成本高,而且科技含量低,基本没有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差。

(3)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严重阻碍先进生产工具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先进农业生产工具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先进农业生产工具的推广和普及需要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充足的农用资金。然而我国目前这种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使得大规模作业的先进机器无法推广和使用;而且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比较贫穷,农用资金的使用常常是捉襟见肘,还没有实力购买先进生产工具,难以实现大幅度的技术改进。此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和农业科学技能水平较低,再加上很多农村地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部门,导致农民对先进农业机械和前沿农业科学技术认识不足,影响先进农业机械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

(4)“谁来种地”问题日益严重。如今,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谁来种地”问题日益严重。2012年底,我国大约有2.63亿农村人口脱离农业,占到当年农村总适龄劳动人口的48.76%;虽然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还有约2.7亿,但以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居多。’而且农民纯收入中来自耕地的收入只占26.6%(2107元)。此外,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不仅经济效益低,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差。

面对我国农村信息闭塞、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低、农业经营分散、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且种地“接班人”问题令人担忧的现状,可能的出路就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农业企业,走农业产业化经轰路。

2政策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前面己经说过,这里不再赘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三农问题”又有了新的表现,如日益严重的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仍然比较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单一的农业产业结构,分散的土地经营现状、落后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未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农业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大问题。基于此,党和政府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顺应农业发展规律,依据我国国情,锐意改革,适时调整农业政策,为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创造条件,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要求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培育以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为我国农业走产业化的大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企业发展”’;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2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3这就为我国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这就更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这样不但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总之,在我国发展农业企业,既符合农业发展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农业现状;既有利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业企业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并针对我国农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虽然国内学者对农业企业的研究起步较晚,大致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但研究成果却颇为丰富。下面就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企业的概念、分类、基本特征、发展意义等方面的文献进行评述。

(1)关于农业企业的内涵。《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将农业企业定义为“从事农、林、牧、采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上界定的农业企业是“以经营农业为主或为农业生产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比较两个定义,显然第二个更准确。

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企业内涵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关于什么是农业企业,众说风云,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郭振宇在《安徽省农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培养途径研究》中将农业企业定义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何一在《贵州农业企业品牌建设研究》中将农业企业定义为“在一定的地点使用一定的生产材料,采用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的经济组织”’;姜岩在《南京市农业企业发展研究》中将农业企业定义为“使用一定劳动资料,以现代农业式的经营方式为主进行现代专业分工合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它包括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间接相关的企业、农业中介等”;刘现武在《我国农业企业并购重组研究》中将农业企业定义为“集合利用生产要素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利润动机和承担风险条件下,为社会提供动植物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经济组织”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对农业企业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仍有共同点:第一,都以农业相关要素为经营对象;第二,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但也可以看出,这些定义存在一个最大的不足,即这些定义将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对象都只局限在了农、林、牧、副、渔领域,这样就缺乏完整性,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对象还应该包括农业生产相关的服务企业,比如农业信息的提供等。

(2)关于农业企业的分类。学术界对农业企业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所有制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农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联合农业企业、私营农业企业、中外合资农业企业、中外合作农业企业等。(郭振宇)按经营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农作物种植企业、林业企业、畜牧业企业、渔业企业以及与之紧密相关联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农业企业要素密集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劳动密集型农业企业、资金密集型农业企业、技术密集型农业企业。“(刘现武)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农业企业的分类己经比较成熟,不过,笔者认为农业企业还可以按照功用来划分,比如可以分为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运输与销售企业、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企业等。

(3)关于农业企业的特征。农业企业除了具有现代企业的普遍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特点。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企业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

贵州财经大学的何一认为农业企业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较大的自然风险性;二是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程度低;三是农业企业间规模和劳动生产率差异较大;四是农产品雷同生产现象比较普遍。”

安徽农业大学的徐春迎在《农业企业标准化研究》中认为农业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广大农业企业地处农村,市场营销意识和竞争观念淡薄。

祝兰芳研究认为农业企业的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企业具有较强的自然资源、自然条件依赖性;二是农业企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分散性

和季节性;三是农业企业以动植物产品的生产、服务和经营为对象。

吴凤超在《我国农业企业全产业链战略研究》中从产业链的角度研究,认为农业企业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农业企业生产过程趋向于生态整合,重视可持续发展;二是农业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三是农业企业的管理趋向于标准化。

此外,徐小英在《西部地区农业企业化模式研究))中认为农业企业还具有把农民转为职业农业工人的特征。

(4)关于农业企业的作用。综合目前学术界关于发展农业企业意义的研究成果,经过梳理归纳,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农业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中枢作用(何一);第二,农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创新(姜岩);第三农业企业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效配置农村资源(刘现武);第四,发展农业企业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祝兰芳);第三发展农业企业有利于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李建中、方明);第五发展农业企业可以避免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流通环节,提升农产品质量(李国祥)。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农业企业有利于增强农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建农产品品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学者关于农业企业的研究方兴未艾,成果多,领域广。从概念、特征到经营体系和管理方式,从农业企业的发展机遇到问题与挑战。但纵观其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科研成果中系统的专著很少,以论文居多;二是研究成果雷同现象比较严重;三是研究成果多为概括性的介绍,不够深刻。总之,现代农业企业在我国产生较晚,学界的研究则更晚,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待加强。

2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如今很多西方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农业企业高度发达。但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不一样,与农业相关各要素的优劣程度也不一样,致使各国学者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毋庸置疑: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关于农业企业的概念。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发展农业企业仍然“农业企业”一词由英文单词Agribusiness直译而来,它由Agriculture和Business合并而成。1955年10月,“农业企业”(Agribusiness)第一次在哈佛大学教授戴维斯(JohnM"Davis)的论文中出现。3后来,戴维斯(JohnM·Davis)和同事戈尔德伯格(RayA·Goldberg)联合出版了《农业企业的概念》一书,从此,“农业企业”一词广为人知并被广泛应用。他们在该书中将农业企业定义为“农产品的制造与分配,农场生产营运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与运销各项作业的综合。”

(2)关于农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国外研究农业企业经营者素质的学者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T·W·Schultz)a他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认为,当农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土地、劳动力数量和资本对农业的影响就会变得极其有限,而农民的知识储备、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则显得非常关键。他认为农民素质的高低对农业企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应该加大农业中的人力资本投入,加强农村教育建设,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还比较低,这一观点对我国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农业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早见雄次郎在他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发展经济学家拉坦(VernonW-Ruttan)合著的《农业发展:国际前景》一书中认为影响各国农业生产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资源条件、工业物质技术投入和资本。2但在农业发达国家,人力资本和农业技术投入才是农业企业增加收入的源泉。这一观点强调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素质和农业科技的重要性。

(3)关于农业企业的发展历程。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企业与我国目前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不可同日而语。从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发展历程来看,他们大致经历了传统农户一合作化农业一农业企业一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历程。农业企业己经成为现代农业的基础。Cook认为,关于农业企业的研究大致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农场经济学,起初主要是关于农业企业管理方面的研究,后来研究重心渐渐由关注农产品生产成本效率转向农业企业内部结构的研究。

Readon·T·Barret认为农业企业的发展过程有三个特征:

第一,农业企业之外的农产品加工、分配和农户投入供应的增长;

第二,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关系的制度和组织变化;

第三,农业相关部门的相应变化。

就国外关于农业企业的研究,能找到的资料虽然比较少,但其研究的深度明显超过国内学者。他们的研究己经超越了概念的界定,而是上升到了农业企业影响因素的研究,他们更强调农业企业发展中农民素质的重要性,更强调农业科学技术的作用和农业生产经营一体化。这些都是我国学界关于农业企业发展研究中的短板所在,因此,对我国关于农业企业发展的研究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就是指对人与人、物与物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通过比较进行研究与判断的方法。农业企业作为一种农业经营方式在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产生己久,但在中国还是一种新事物。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农业企业进行比较,取长补短,促进我国农业企业更健康地发展。

2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要求看问题既要一分为二又要全面把握。农业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我们对农业企业进行研究时,既要看到它与传统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相比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也要看到它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符合我国癫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既要看到在我国发展农业企业的优势,也要看到在现有环境下发展农业企业的各种困难,进而分析原因,提出应对之策。

3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通过搜集、鉴别、整理相关文献,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形成对事物科学认识的方法。本文通过大量阅读国内外关于农业企业发展方面的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相关数据,找出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