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信息报告范例(3篇)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围绕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改革与转变工商职能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全面创新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环境最佳的准入环境。
二、主要内容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减少、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创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实行“先照后证”。对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客运等关系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工商部门在有关经营范围加注“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等字样。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实现互通共享。全市各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关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无证经营或超出核定许可、批准项目经营的,由相关行业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尽快制定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完善城区及乡村分类规划、建设、预留各类工业园区、中心商务服务区、便民服务点以及特殊行业经营网点,实现居住与经营适当功能分区,对“住改商”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加强安全、环保监管,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三)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六)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积极推进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管理系统,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模式,明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服务,并加强政务服务效能监管。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有需要的其他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无偿代办、服务。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范文
关键词:征信产品;征信中介机构;征信技术;产品开发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77-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20
征信机构主要从事为征信数据交易、征信数据库服务、各类资信调查报告和软件类征信产品的生产提供各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其有如产品制造商,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要开发出一些定型的个性化征信产品,一种征信产品向客户提供解决一种问题的决策参考。例如对于进行赊销的制造商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或者向商业企业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所谓新产品开发,多指适合某一特定客户群的新型直接和间接征信信息类产品。新产品开发往往建立在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和征信数据服务的基础上,要求征信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特别要注意产品的本地化问题。[1]我国还没有征信数据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征信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常见的征信产品往往还沿袭了外国合作者的基本产品。
一、我国征信产品开发现状
(一)征信机构技术落后导致发展缓慢
征信是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其征信技术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模型评分技术和数据报告技术等等。就目前国内实情来看,征信技术非常落后,几乎没有自主技术。2002年上海资信推出了信用风险评分业务,为此上海资信与国外某资信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让上海资信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中包括:接受对方提出的排他性条件;承认对方提供的评分模型是一个黑匣子;每次使用都要向对方付费。[2]上海资信由于缺乏核心技术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凸显出我国征信技术落后的现实。
(二)征信产品服务供求双重不足
从供给方面看,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业务范围较窄,征信产品开发显得较为迫切。如尽管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授信活动中都会查询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但产品仅限于该系统所提供的“统一”企业信用报告。其实,对于不同风险管理制度的授信机构,面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受信主体进行不同形式的授信活动,需要的是不同类型的信用报告。同样,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对企业信用报告的需求也会因各企业对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与商业对象不同而各异。
从需求方面看,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发展和发达。如果信用交易的领域很小且简单,交易双方很容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便不会花费成本向征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交易双方要获得彼此的信息出现困难,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才产生了对征信产品的需求。无论是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和社会职能部门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还是自然人在求职、消费和进行个人投资或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都迫切需要社会化、多样性的征信产品。
(三)征信产品种类单一
目前我国征信产品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保理、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保险、资信评级、消费者信用调查、企业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等。与国外发达的征信市场相比,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小,严重缺少各种增值产品。
二、国外征信机构产品开发概况
(一)益百利(Experian)
益百利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最大的个人信息产品供应商,在全球30多个国家雇用员工12500余人,拥有3亿自然人客户和3000万个企业客户,仅信用报告一项服务年产值就在20亿美元以上。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开发,目前,益百利公司形成了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解决方案、营销信息、营销方案、消费者与商家数据信息、直接与消费者的互动服务六大板块的产品体系。通过会员制形式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主要来自于与之签订协议的会员,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金融服务到电信、医疗、保险、零售、汽车、制造业、休闲产业、公用事业、房地产和政府部门。公司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支持产品,可在为消费者提供最适宜的消费和服务信息的同时,也为公司迅速、高效地寻找新消费者,如益百利旗下的PriceGrabber网能够为千百万消费者在线提供比较购物服务,使得消费者在购物决策之前获得关于商品、商家和服务的公正、免费的信息。[3]
(二)艾克发(Equifax)
总部设在亚特兰大的艾克发公司始建于1899年,其总员工数超过14000人。艾克发公司的资料数据库庞大,拥有超过1.9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档案,其客户群总数超过10万个企业,年产值在15亿美元以上。①它的产品和服务基于包含消费者和各种商务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来自各类信贷、财政、公共记录、人口和市场营销资料。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信息数据库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决策和分析工具以及身份验证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和提高运营质量,为公司在信贷方面的决策行为提供服务,避免和消除欺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和辅助建立良好客户关系,并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它也方便消费者利用因特网和各种硬拷贝格式销售的组合产品来管理金融事务,此外该公司还提供了雇员和收入的核查以及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三)环联(TransUnion)
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的环联公司创建于1968年,其拥有2.2亿消费者姓名和档案资料,向全世界6大洲30多个国家提品和服务。在数据采集方面,环联公司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不断地向它提供数据更新,从而使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个月对2.3亿的客户资料进行12次数据更新,每次更新涉及20亿条数据档案记录。环联公司为顾客提供的产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包括营销服务、欺诈和身份管理、风险管理、追账管理,其服务市场包括汽车、账款追收、通讯、金融服务、保健、保险、零售等;二是房地产服务,包括客户获取、住所信息、洪灾区域鉴定、抵押物评估、财产及房屋所有权等;三是全球服务,主要包括发展征信基础设施的咨询服务、技术专利使用权、国际账款追收、资产登记、直销、分析技术等;四是消费者服务,包括高级信用监测和身份盗用保护产品,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在线及离线信用管理解决方案、营销分析和响应管理等。
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处理之后,三大征信机构分别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等一系列的个人征信产品。虽然数据处理过程十分复杂,但模型的输出结果以及依据输出结果制作而成的征信产品却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金融机构等授信部门正是通过使用这些产品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分类,区分好与坏、利与弊,从而对信贷申请做出“接受”、“拒绝”或“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三大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间变量集、信用评分等产品和服务外,还提供许多其他的数据产品和咨询服务(见表1)。
三、发达国家征信产品开发经验
一是有很强的征信产品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征信产品的创新。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了37个数据库基地,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工,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场所和核心部门。目前美国的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能提供几种到十几种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益百利目前在全球不仅拥有近3亿消费者和3000万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息,而且采集了约6亿辆交通工具历史信息和3000万保单信息,以及1.1亿个家庭(2.15亿个消费者)分类购买习惯和消费者营销信息等。
二是培育成熟的征信市场需求。美国具有非常发达的消费者信用体系,形成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正是市场对征信产品的巨大需求成为支撑征信机构生产、加工和销售征信产品的原动力和征信产品不断创新的原因。目前全球对征信产品的需求量特别大,仅穆迪公司就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同样旺盛,由邓白氏公司提供征信产品的企业已高达6500万户。对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是需求量最大的征信产品,环联公司每天平均卖出信用报告100多万份,每年大约推销40多亿份信用报告;2001年环联公司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0亿美元,出售互联网上无纸质的信用报告至少达4亿美元。[4]
三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已经扩展至保险公司、金融租赁、信用卡公司等一切企业和个人。例如在CRIF的产品服务中既有面向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授信管理、客户拓展业务,也有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营销、资产评估和抵押评估服务,还有直接面向消费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跟踪、警示和反欺诈等服务。同时,征信机构不断挖掘数据库的内涵,使征信产品不仅包括粗加工的信用信息,也包括从信用信息中提炼出来的众多商业信息和方案服务。例如益百利的业务不但包括基于数据信息的传统服务,而且也提供基于对强大信息库资源分析基础上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营销方案和消费者消费方案等服务。
四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手段趋于丰富。征信产品的服务方式由在线信用报告的查询逐步扩展到互联网、电子邮件、网络通讯技术等多种方式,通过在线、离线、外包等手段广泛提供征信产品。例如在美国,商业银行不仅使用征信局提供的信用报告,而且更多地使用特征变量(attribute)、信用评分等产品的离线批量服务以及触发器(trigger)、警示(alert)、营销等实时征信增值产品。此外,征信机构还将大量的营销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如艾克希姆(Acxiom)公司等,后者利用征信机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营销服务。
四、我国征信产品开发及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培育征信产品市场需求
参照美国的做法,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引导全社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是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定结果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要加快信用创新,加快市场信用交易步伐,扩大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政府部门要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并带头使用个人征信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征信产品,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同时,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许可、评优奖励、资质认证等活动的,在依法、可行的前提下扩大征信市场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征信市场需求,形成征信产品开发的内在推动力。
(二)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主体
要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可以首先对这些企业开放,同时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建立信息加工处理能力较强的商用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公司,由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与政府完全分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加快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工商、税务、质检、海关、交通、贸易、公安、证券、保险、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同时加快培育从事信用调查评级服务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
有关政府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人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增加其守信受益。通过此种“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人们主动使用征信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而同时不守信用者将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服务。
(四)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
本着有多少种信用交易就有多少征信产品的原则,提供更加本地化、专业化、深层次的征信产品,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充分挖掘现有数据库资源的内涵,紧贴国内征信市场需求,可以开发出国外征信市场常见的信用评分、防欺诈软件、身份识别、信用状况跟踪等产品,丰富征信产品种类。另外,促使企业从成本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主动将其信用信息征集的业务交由专业的征信机构,从而使征信机构拥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展其规模和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征信业务的开展要有征信数据库的有力支持,应尽快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征信数据库,通过国家立法给予政策保护并规范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乔海曙,黄小锋.引入境外商业个人征信机构:一个双赢均衡的构建[J].求索,2007(9).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范文
中国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版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部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从三个层面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意义
李易:中国知名互联网学者,互联网红利概念提出者,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官方会刊卷首语署名作者。现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电子工业出版社《互联网+》《分享经济》丛书主编,号百控股、传化股份、硕贝德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春秋航空、依米康等多家上市公司首席互联网+顾问,多个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特聘专家,多所知名高校客座教授。个人已陆续出版《移动的力量》《互联网+:中国步入互联网红利时代》《每一个行业都会有一个UBER》等近十部畅销著作。
今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一个扎根全球互联网领域的学术工作者,本人认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而言,也许只是一小步,但是,对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而言,无疑是一大步。
网络空间治理迈出一大步
党的正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无疑是从网络空间治理维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对全面和加快的深刻理解与积极行动。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欣喜的看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6月25日对外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和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另外,该规定还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在我看来,这些要求也充分体现了互联网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净化,从网络空间治理维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互联网企业概莫能外
4月19日,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谈及增强互联网企业使命感、责任感这个问题时特别强调,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升级换代,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本身也在升级换代,搜索引擎企业早已不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也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提供者,而这一点往往被中国网民和媒体所忽略,由此而来,客观上也造成了搜索引擎企业背负了太多的舆论监督甚至道德谴责,而其它隐形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则成功逃避了监管。
正因为如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6月25日正式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即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这个定义及时准确的刷新了以往中国网民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认识,由此而来,中国网民开始认识到,包括百度在内的搜索引擎企业并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也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自然也要接受监督与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意义重大,该办法明确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在我看来,这个界定堪称中国互联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众所周知,在我国,付费搜索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广告,学术界、业界和相关政府部门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据我所知,早在20xx年,国家工商总局就批准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课题的立项,广告司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专题研究。此后几年,广告司通过召开各类主体专题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征求意见,其中司领导带队赴地方基层、互联网企业调研走访以及约谈有关互联网企业18次,并多次召开不同规模的工商系统、互联网企业座谈会,广泛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局、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形成《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在不断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陆陆续续进行过几十次补充、修改和完善。
今天,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将付费搜索服务明确界定为广告,这无疑是我国在规范发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言而总之,无论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都是贯彻落实419讲话精神的具体表现,也必将倒逼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信息搜索服务,明天会更好
在我看来,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中国互联网广告业特别是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将告别无法无规、野蛮增长的原始时代,讲政治、守规矩、走正道、有实力、勇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将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当然,短期来看,这无疑将给行业带来阵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新政必将在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掀起一场淘汰狂潮,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走正道、没有实力、拒绝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必将被淘汰出局,而这无疑将大大促进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国网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体现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事实上,许多中国互联网企业掌门人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
此前,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就曾在百度的内部公开信中称,要建立起用户体验审核的一票否决制度,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督,违背用户体验原则的做法,一票否决,任何人都不许干涉。李彦宏对此还不惜抛下狠话,这些个措施,也许对公司的收入有负面影响,但我们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因为我相信,这是正确的做法!是长远的做法!是顺天应时的做法!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也在不断对外传递类似的信息,甚至把用户体验像宗教一样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