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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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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范文

【关键词】从严治党;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审计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同时,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如何推进与其他监督部门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如何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的现状

1.审计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当前,基层外汇局在审计机构设置上,分局层面设立了内控监督领导小组,部分分局设立了独立的内审内控科室,还有一部分分局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中心支局层面均建立了内控监督领导小组,但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机构设置的层次低或者没有专职专责机构,内审工作开展的难度就大,协调协同监督的难度更大,难免会影响内审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强度、质量和效果。此外,基层外汇局内审人员配备上普遍存在人员紧缺、工作量大、任务重等情况,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时间,内审工作就难以推进,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就难以保障。2.审计监督深度和覆盖面不够。在审计监督覆盖面上,当前基层外汇局内审监督主要是“业务体检”,是以业务合规性为主的监督,主要围绕外汇管理业务工作,以“查漏纠弊、促进履职、提升价值”为目标。在审计监督中很少涉及对从严治党工作的监督、对“政治标准”的体检,很少涉及对经济责任的监督、对财经问题的审计,在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关键问题的审计监督上往往存在盲区。在审计监督深度上,碍于权限、手段、人情等等原因,针对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以揭示内控管理、业务操作程序性问题为主,对实质性违规问题揭示较少,审计发现问题层次低,碰真动硬力度不够。3.审计监督成果运用力度不强。基层外汇局内审部门和人员,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问题调查取证、疑难问题定性、重大案件会商移送、重要情况沟通等方面,与当地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的工作沟通融合力度还不够,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成果运用合力。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上,往往仅下发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而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后续的跟踪评价往往跟不上或滞后。4.审计监督容错纠错机制不健全。当前,很多审计单位建立了审计监督容错纠错机制,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分失误与失职、为公与为私等,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避免一棒子打死,给予容错纠错,最大限度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放手干、放心闯,为干事创业者卸包袱。在基层外汇局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中,也往往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业务办理的无意过失或者为了便利市场主体而造成,但是违反了有关办法、规定或操作规程。针对此类问题的审计沟通反馈中,被审计对象请求不予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尚未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审计对象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

二、增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合力的必要性

1.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坚持制度治党。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的“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正是一种周密的制度安排。而拓宽审计监督覆盖面,消除监督盲点盲区,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揭示力度,这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息息相关,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从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角度来讲,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就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外汇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落实力度,推动外汇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改进完善治理体系的新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基层外汇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加大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发挥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监督合力,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有利于改善外汇管理治理结构,有利于完善外汇管理治理体系,从而促进外汇管理部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履职、提升价值。3.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促进外汇管理有效履职的新手段。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在职能上正在由传统的监督检查和查错纠弊,向监督检查与履职评价和咨询建议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更多地发挥履职评价和咨询建议的作用,其目的和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外汇管理有效履行职责。实现审计全覆盖,提升审计层次和深度,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对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进行深层次分析,并对改进和完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能够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力推动外汇管理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三、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增强外汇管理审计监督合力的思路

1.加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履行新时代内审职责,就必需加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自身建设。首先,要加强内审机构建设,在分局层面均应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保证外汇管理内审机构的完整性、独立性,并逐步提升机构的层次和地位。其次,要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职审计人员。要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打造政治立场坚定、内审业务精通、工作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内审监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威慑力。最后,加强内审制度建设。结合外汇管理内审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度、规则、操作规程、容错纠错机制等,既保障内审工作有章可循,又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为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保驾护航。2.加强审前与其他监督机构的日常联络。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与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内审部门的全面监督,甚至与办公室的督查督办目标具有统一性,尤其是在贯彻落实总行总局重大决策部署及重大政策措施、促进依法行政、促进高效履职等方面职责高度一致。目标的趋同性、内容的关联性、手段的互补性,为外汇管理内审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开展沟通协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外汇管理内审部门应主动对接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建立日常联络协调机制,通过会议协商、沟通协商等方式就需要配合和支持的工作提出各自需求,就需要重点关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线索提出交换意见,提高监督的同向性、同力性、针对性、有效性。3.加强审中与其他监督机构的过程协作。以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政治体检”,而审计监督则多为“业务体检”“经济体检”。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还是审计监督,都在扩大监督覆盖面,以实现监督全覆盖的目标。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由于自身力量、知识结审计实务构、手段技术的局限性,在审计监督中需要借助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的力量,来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外汇管理内审工作质量、工作实效、工作水平。外汇管理内审人员通过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项目,培养提升自身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在开展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过程中,通过邀请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者直接参与,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特长,弥补自身某些领域知识的缺陷和不足,实现监督力量的互补、监督资源的整合,不断提高监督的深度、层次和覆盖面,不断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提升审计监督效能。4.加强审计成果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共享运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不仅压实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而且对审计机构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外汇管理内审部门进一步加大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审计结果共享共用指明了方向。外汇管理内审部门不仅要将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向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向当地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人事部门抄送,将审计成果运用于追责问责中,将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人事管理中;而且要将审计成果运用于规范外汇业务和人员管理中,与相关监督部门就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共同整理分析,追根溯源剖析原因,查找漏洞和不足,提出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全流程监督的意见建议,推动源头整改落实,筑牢风险防控堤坝,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履职效能。

参考文献

[1]陈雨露.全面深化人民银行内审工作[J].中国金融,2019,(8):9-11.

[2]李景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J].党政研究,2022,(1):5-13.

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范文篇2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督要素;持续监督

会计史学家RichardBrown曾这样描述:“审计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比会计产生稍晚的时期……当社会文明发展到某个人被其他人托付财产具有必要性时,那么对前者忠诚进行某种检查的合理性就显而易见了。”交易复杂性和交易数量的不断增长,企业主/委托人远离交易的源头,对报告主体(人)的潜在偏见,需要外部和内部审计采用独立验证的一些方法,以减少企业及非企业组织内账务记录错误、资产盗用与期诈行为。

内部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基础。我国审计组织体系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三部分。不同的审计主体,其基本职能也不一样。国家审计是国家机关对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由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民间审计是接受委托实施的企业财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内部审计作为一种服务于管理当局的面向未来的检查和评价,以监督职能为基本职能,同时结合以评价、确认和咨询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职能。

一、内部审计目标的发展

刚开始,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方面;很快地,内部审计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随后,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上。

IIA(国际内审协会)初期公布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将内部审计的定义和目标表述如下:“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设立并服务于组织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它是一种控制,通过检查和评价其他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来发挥作用。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协助组织成员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为此,内部审计提供与所审查活动相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然而IIA成立后的最初几年,内部审计仍被视为与外部审计人员工作紧密相关的扩展。人们认为内部审计人员仅在组织内发挥着一般的作用。

由于管理和执行之间的距离不断扩大,有必要发展一系列控制行为,使企业得以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每种形式的控制进行现场评估,来完善和完成每一个执行活动。内部审计的职能由最初的单纯的监督发展到监督与评价职能的结合。内部审计的活动范围,已扩展到诸多管理咨询服务,如:检查和评估会计、财务以及业务控制的合理性、适当性和适用性;确定所制定的方针、计划和程序的遵循程度;确定为避免各种损失对公司资产报告和保护的程度;确定组织内部所产生的会计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可靠程度;评估履行职责的工作质量。

企业环境经历迅速的、革命性的变化,对全世界的组织产生了深远影响。管理层在面对全球激烈竞争时作出反应,主动提高质量,管理风险、结构以及流程,需要为决策提供更及时、可靠、相关的信息,在这种趋势下,内部审计被视为帮助改善治理,支持关键治理程序的最合格的职业团体。“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检查和评价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及履行职责的工作质量”。另一方面,一系列诸如“安然”、“世通”舞弊案的发生,促使《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出台,与此前赞助委员会(COSO)的报告相结合,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评价和维护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公司持续监督内部控制的主要部门。从而使内部审计成为继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外部审计师之后现代公司治理的第四大基石。IIA将内部审计重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关于持续监督

1992年COSO委员会了内部控制五要素报告,指出监督是内部控制系统的五要素之一,是对内部控制系统在一定时期内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企业可以通过持续性的监督活动、单独评估或两者并用来实现这个过程。2004年,COSO委员会结合《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了ERM(风险管理)框架,对内部控制的内涵进行了扩展,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八要素之一,是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监控以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运行是否有效的过程,监督对象在目标、方法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扩展,但仍坚持持续监督和单独评估方法的使用。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及蔓延,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国AIG深陷次贷泥潭和我国中信泰富等公司衍生产品投资巨亏事件纷至沓来,不断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存在缺陷,反映了许多企业未能充分利用持续监督程序以支持内部控制有效性。COSO委员会于2009年了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指南,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理念,以将监督有效地植入公司的持续控制过程为根本目标,从而能最小化内部控制失败并提高决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

监督程序的实施包括持续监督和单项评估,前者为管理层提供关于控制有效性的日常信念,后者提供定期的确认。持续监督程序植入企业日常的、反复发生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持续监督程序被常规性地执行,常常是在实时的基础上,最早识别和纠正控制缺陷。持续监督有效性越高,对单独评估的需要程度就越低,在进行单独评估时也可充分利用在持续监督中所获得的信息。我国企业对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建设主要强调单独评估,对持续监督重视不够,未将监督纳入企业日常的控制活动中,降低了监督的效果和效率。内部审计作为内部人审计,它所接触的信息是及时可靠的,可以随时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行使审计职能,具有经常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要反过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自然应该承担持续监督组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能。

三、内部审计如何发挥持续监督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部门设置

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位置虽然极其特殊,但它仍然是组织内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性问题对内部审计总是一个难题。为使内部审计有效运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持续监督的授权应该由足够高的组织层次授予。对于内部审计而言,为提升它在组织内的地位,与“那些负责组织治理的人员建立牢固的关系,并且直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在西方,许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往往由董事会制定,而董事会却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因此应将审计委员会设置为一个与董事会平行,向股东会负责的独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较好地实现其独立性。

我国也采用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做法,但其实际适用范围有限,目前主要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得到较严格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很多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似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内部审计的工作没有形成常规的经常的活动,而是受命于单位负责人,审与不审,审哪里这样的问题完全成为一种个人行为,内部审计的随意性很大,根本不能满足持续监督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组织负责,鉴于此,在组织内部设置一个内部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内部的参与经营管理常规工作的业务代表组成,内部审计部门应由内部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其负责。

(二)在组织内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由内部审计自身的条件和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的审计业务主要有:财务审计、风险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合规性审计等项审计业务。但是,企业管理当局对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没有准确的认识,他们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后才要求内部审计进行审计,以发现舞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如何解决,内部审计部门仅仅是在事后进行审计,起到灭火器的作用。由此看来,其对组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总是滞后的,更谈不上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的监督。

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力和责任都应在组织正式的书面文件中做出规定,该书面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本组织的地位;列席董事会、经理会议及类似权力机构会议;有权接触与审计范围有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明确内部审计活动的范围。机构设置上的高层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工作的有效性。要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活力与动力,还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

其次,内部审计活动的展开应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使其成为一项长期而稳定开展的工作,将规划以组织最高层次的文件形式下发到各职能部门,明确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一贯重视程度,使组织内各个成员普遍地重视与遵循。

最后,内部审计的职能要求其保持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独立性,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责任,为获得内部审计评价,确认所需的各种信息,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内部审计部门应扭转以前被动工作的局面,主动与其他职能部门加强沟通。由于内部审计往往被视为领导的灭火器,其他职能部门总是对内部审计部门敬而远之,因此,开始时,应制定内部审计定期沟通会议制度,内部审计工作部门不要以监督者自居,而应真诚地为组织各管理层服务,树立为管理服务的宗旨,采用提供咨询、建言献策的工作方法,帮助其他职能部门加深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解,主动遵循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当管理层切实认识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好处,得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惠之后,管理层自然会主动联系内部审计部门。这种不以监督为目的的工作形式反而形成对各管理层的事前的、持续的监督。

(三)加强内部审计意见的落实

内部审计机构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部门的制约,内部审计能不能发挥为管理服务的职能,一方面取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取决于组织的最高管理层能否接受和采纳内部审计的建议。内部审计建议应及时向前述的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其监督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考虑将内部审计报告在组织内部公开化,加强员工的集体监督,进一步增加组织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范文

1.内部审计能够有效配合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规范权力的运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承担着对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检查,对违纪、政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职能。在查处有关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时有一定处理职权,但由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限制,不可能经常深入到单位和具体的业务中去,造成取证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有的时候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而内部审计作为国有企业日常的管理手段,通过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能够及时发现各类源头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及时将信息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能够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查经济案件,能够快速有效的查处各类经济腐败行为和案件,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2.内部审计有利于国有企业识别关键的廉洁风险点,便于企业构建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企业中的廉洁风险遍布于各项经济业务,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反腐倡廉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部门,以执行内部审计项目为抓手,不断梳理各类经济业务中的流程和制度,并检查流程中关键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点,发现存在的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与环节,通过揭示机制、体制和管理方面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防控各类廉洁风险的发生。同时,内部审计计划编制和实施以企业已识别的各类廉洁风险为导向,将审计力度和重心侧重于廉洁风险较大的领域,如各类工程项目、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对外投资管理合规性等方面,能够及早发现廉洁风险隐患,规范权力运行,在构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独特作用

1.预防作用。从国有企业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滋生的环境、发展的轨迹来看,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权力的过于集中和经济决策的不民主,企业领导人员大搞“一言堂”以及制度的缺失和监督疲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可以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健全制度、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腐败产生的机率,使权力得到制约,促进企业各类经营管理行为的公开透明。2.揭露作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是发现经济问题、查找腐败线索、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经济卫士。通过审查账目,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能够及时和有效地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国有企业多数腐败问题都会反映在经济活动中,记载在财务账目上,通过认真细致的审计,可以发现贪污受贿、钱权交易、谋私谋利等腐败问题的蛛丝马迹,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和惩治腐败提供线索。3.惩治作用。反腐败是内部审计的一项职责,也是一项重要使命。由于大多数腐败和舞弊,最终都要落到钱上,审计查账始终与企业资金息息相关,审计人员紧盯国有企业资金与财产,最有条件发现国家资产被侵吞的线索。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腐败线索,可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可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在内部审计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及企业管理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对内部审计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可以依照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4.威慑和警示作用。随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和力量的不断壮大,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被各企业所认识,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和查处的违纪、违规和违法案件越来越受到国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关注,影响越来越大。通过内部审计监督,能够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用权行为,防止职权的滥用,查处和移交违法案件。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产生了一种压力,这无疑对治理腐败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内部审计在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职务层级较高,主要集中在企业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键业务操作权的人员层面。由于现存企业治理结构所限制,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基本上由同一个企业负责人领导,是一种相互平等的关系地位,而且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是遵循系统分工和相互制衡原则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利益关系,内部审计人员也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利害关系,这就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难以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2.内部审计机构的队伍建设问题。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为职能部门,所以国有企业对其队伍建设和规划通常落后于企业发展水平。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企业会以加大力度创收为目的,将人才规划重心落在生产经营部门,而忽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才发展;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时,企业会以人力成本控制为目的,收缩职能部门人力投入,这样的局面直接导致内部审计机构的队伍规划与企业的发展水平不匹配,一方面造成审计监督力量薄弱,无法全面、及时的执行审计任务乃至发现问题;另一方面给其他业务部门造成领导不重视、不支持的不良印象,降低了审计监督力量的威慑性,从而导致了业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3.新型职务犯罪的隐蔽化、专业化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监督能力的不断加强,职务犯罪人员也在不断寻找反监督的渠道,使得新型职务犯罪更加隐蔽化、专业化,如权力资本化,利用远亲进行干股分红收受贿赂;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通过输赢掩盖贿赂而避免银行及现金的交易;通过第三方企业或者企业(通常为海外公司)进行利润转移获取经济收益等等。由于各类新型职务犯罪案例在被发现之前,内部审计机构难以获取经验或者线索,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预防新型职务犯罪,更多的是在某一类型职务范围被揭发后,才进行同类型职务范围问题的专项审计和检查,造成了防范职务犯罪的滞后性。

四、创新内部审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