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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改革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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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改革范文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定位;保障功能

经过二十几年的住房改革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公民购房支付能力、培育住房消费、发展住房金融服务市场、解决公民住房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和商业住宅信贷业务的发展,住房的市场化程度更加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亦显露无疑,例如公积金运用效率的低下、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乏力、公平性问题的凸显、公积金覆盖就业人群的范围限制等。因此,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定位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在传统的城镇住房体制之下,住房建设投资是由国家和单位进行的,住宅建设完成之后再以实物形式进行住房福利分配。与国家投资和单位筹资建房的旧住宅融资渠道相比,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辟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新的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资金具有稳定、广泛之特质,极大地缓解了资金短缺的困扰。

(二)培育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公民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以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大、限期长之特质,形成新的住房金融体制,个人贷款业务稳步增长。商业银行亦着手调整资产结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新扩展之业务范围。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之住房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相得益彰。公民的住房消费能力的增强,众多居民之住房需求与良好居住环境愿望得到实现。

(三)发挥政策优势,改善公民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以公民个人拥有之住房储备资金的形式存在,通过工作单位资助、国家税收优待、利率优惠,形成住房货币化之国家住房保障机制。在住房融资机制与住房制度的转变之中,以强制性储蓄计划为特质的公积金制度发挥国家政策之优势,积极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为公民良好居住环境的改变发挥重要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

制度安排的缺陷,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多种问题的产生。此种无成本、无责任风险的融资方式可能导致潜在信心危机之突然爆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吸纳的缴存人资金负责进行管理,本质之上乃是中心的负债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作为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与一般债权债务之不同在于: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不是以意思自治签订的储蓄积累合同,而是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的强制定向储蓄,融资的用途则仅限于住房相关领域。

(二)住房公积金享受权利主体少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的缴存公积金主体,亦有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由或者利益驱使导致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低的阶层,利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显得杯水车薪,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有高收入者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执行的低缴存少贷款之政策,更让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阶层蒙受利息损失。住房公积金制度之缺陷导致住房改革体制领域分配的不公正,己经达到必须进行制度改革的地步。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阶层购买住房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想之初明晰。虽然公积金消费亦可以用来提供住宅的维修装饰,但是此两项的应用较少。当前的重要难题之一即是住房公积金只能进行住宅购买之消费,而难以用于租赁住宅之时支出的租金。高涨的住房价格让众人望尘莫及,巨额的商业贷款倾其所有亦无力偿还,抑或成为终身房奴。住房公积金使用空间的过度狭窄,使买不起住房的个人与家庭要想享受到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福利,是异常困难的。

(四)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缺失

住房公积金如此巨额的资金池任凭管理中心进行支配,却没有相应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其产生制约,频发的违法事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陷入困境之中。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已然偏离制度设计的轨道,沉淀的资金池与频发的挪用腐败案件威胁着公积金的安全,亦使公众产生住房公积金的信任危机。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制度安排上的改革路径

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即形成独立的责任人,住房公积金运营职能必须分离,成立单独的运营机构,如以住房储蓄银行的方式出现,且运营机构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国家应在中央机构的等级层面,成立统一的、能够统领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公积金的专业化管理为重要职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方式,在全国范围之内适当分区,成立大的区域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以此可以在大区之内合理调整公积金贷款供给,进行有效管理,借以解决公积金使用不均衡、资金容易沉淀的难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国家与政府之政策性质、公共福利特征与社会互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的管理运营不能完全以市场化的经济方式进行,必须要施以适宜的方式进行干预、规范和管理,以期扩大归集、规避风险。

(二)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单位和职工吸引力,同时强化缴存行政执法,严肃查处拒缴和欠缴行为。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加大对城市政府考核力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城市政府民生指标,调动城市政府积极性。浙江、江苏等省已先行探索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建立对单位和职工利益引导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合理补偿,以弥补存款利率损失。在保证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三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企业和职工,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缴存“保底”资金来源问题。将住房补贴和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缴存“限高”政策,防止通过住房公积金拉大职工收入差距。

(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之增进可以采纳多种方式,循序渐进地推广。一是租房可以列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此举对于无力购买住房的公民阶层来讲,可以解决其实际的住房问题。尽管是租房消费支出,但是住房公积金能够起到实质的作用,可以有效调动公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具体来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租房补贴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发放,如此既可以引导部分缴存人以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亦可以减少公积金的沉淀,达到双赢。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之内个人信用评级之考量。如北京、上海等市已经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中引入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信用等级最高位3A级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可以40万元为基准,上浮30%;2A级的信用等级,可上浮15%。此种方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稳定与资金安全,有利于对公积金的科学管理,亦可以制度作鼓励,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不大、但信用水平较高的公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建立健全公积金制度的监管机制

首先,明确法律的责任后果,保障法律制度之严格执行效力。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必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至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制定详细的监管规范,对违反公积金法律之者加强约束力与威慑力,形成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强有力的被执行。

其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监管手段的多管齐下。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审计监察等监管主体要相互协调与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务与投资行为亦要进行整合规范,保证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再次,引入必要的社会监管,以住房公积金重要管理信息的及时公示与公开之方式,接受公众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使外部的专业机构监管、社会监督与内部的自律监管相互协调。故此,需要建立提前的预防机制,完善内部自律制度,使两者相互配合与协调,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03).

[2]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02).

[3]陈友华.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出路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4(03).

住房公积金改革范文

一、抓住历史机遇,坚持深化改革,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初,为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建立公积金制度。1991年上海市建立了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用于发放住房建设贷款;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人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002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国家政策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据统计,全国缴存职工近1.8亿人,比2002年增长70%,缴存总额近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13倍。从我市看,目前全市缴存职工近百万人,累计归集339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全国城镇居民普遍的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体制改革,增加全社会的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一是有力推进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变革,充分发挥了强制性和普惠性的优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发展,提高了居民工资中住房消费因素的比重,促进了职工群众住房消费意识和习惯的养成,增强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为住房制度改革奠定了经济基础。公积金制度所归集的长期、稳定、大规模的资金,为住房建设和流通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为住房市场供应了大量房源。到目前,我市累计发放个人贷款189亿元,提取公积金178亿元,有近百万人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

二是有力支持了城市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在发展初期,主要是用于住房建设贷款。1999年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为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安居工程和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累计发放公积金单位和项目贷款17.52亿元,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房263万平方米,解决职工居民住房4.4万户,有效缓解了红旗、和平、闽江、大方里、新阳、河松、新城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棚房改造小区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压力,为支持我市住房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主要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贷款呈迅猛发展趋势。以2012年为例,公积金个人贷款占全市房贷总量的20%,在全市13家商业银行中排名第1位。

三是充分发挥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2009年,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可以利用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施工建设。住房公积金发挥了在项目建设贷款和个人贷款的双重作用。2010年以来,我市发放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建设项目贷款37亿元,为“民生尚都”和“陶瓷小区”两个全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公积金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巨大,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提高公开度,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广泛地惠及职工群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公开的制度,就要把保障现有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在城市生活的所有居民。

一是要尽可能将《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本意就是实现普惠制,让有居住需求的人都能得到制度的惠及。由此,应增加制度施行的强制性,将“国家提供相应补贴是每个缴存住房公积金者应当获得的基本权利、是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方式之一”写入《住房保障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为实现职工群众“住有所居”真正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让更多“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非公”经济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实体经济增长迅速,“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更是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这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时,国家也应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配额补贴,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公平更多地惠及最广大人民。

三是让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新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应该是人的城镇化,这就需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让实现城镇化的人群有居住之所。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约1500万,因此,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进城务工人员和实现城镇化的人群,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有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进程。

四是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出于控制风险考虑,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除了个贷,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拓宽资金使用渠道,增加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当前需要破解。可以在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发挥重要作用,面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无房者配租。可利用风险准备金的一部分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利于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在使用方面进一步扩大范围,让《条例》中用于租房支出的规定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特殊实际,调整提取要件,让买不起房的职工群众通过提取真正实现支付房租而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要深入研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物业管理住房费用支出的可行性。还应考虑补贴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利息支出。

三、强化制度建设,抓好风险防控,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初步建立、逐渐规范、不断完善、持续提高的过程。要规范住房公积金发展,就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住房公积金发展机制。

一是以国际质量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体系。要以制度抓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抓手,把“以制度抓管理”的理念贯穿于业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施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标准,构建涵盖归集、提取、贷款和监管等业务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针对一些管理中心在管理、监督方面相对较弱,法律意识淡薄,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些占用、挪用公积金的违法现象,要下大气力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按照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节点进一步确立主要风险管控点,不断完善内部稽核机构和内控制度。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年度审计,执行住房公积金年报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群众代表作为公积金管理社会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反馈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保证公积金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廉政责任体系建设,实行班子一把手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制度,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考核监管,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坚持干部竞聘制度,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对制度、技术、监督多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制度体系对权力的“笼子”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文化管理的软约束作用。要从文化管理入手,通过创建公积金组织文化体系,从制度管理注重硬约束向思想道德层面上转变,力求从用文化的力量照亮人心,凝聚人心,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对廉政文化的认同,从内心深处远离腐败,在思想上不愿为。要提炼以“诚心、用心、贴心、舒心”为核心内容的服务文化,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群众。

四、强化集约管理,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管理规范是加强监管的基础,规范化管理不但能提高工作和服务效率,也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集中管理体制的优势有以下几方面:有利于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强制性;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惠及人群,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通过资金集约管理,采用市场化手段调剂各地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率、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通过实现全国联网,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和周全的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资金调度平台。目前,我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使用率很不均衡,一些内陆城市资金利用率不高,而一些沿海城市资金已出现了流动性风险,个人贷款需要轮候。因而,可考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和运营,并成立全国风险准备金平台。在全国中心统筹下,各地中心进行资金短期头寸拆借和中长期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目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内控标准没有完全统一,因各城市客观实际而各有“特色”,因而,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控准则、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和评价考核标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全行业管理效率。

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软件也不尽相同,大都不能相容,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节约管理费用,降低管理成本。

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为:部、省级监管机制与属地化管理之间存在监管目标上的差异,省级部门监管手段缺失,监管职能弱化;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权责利不对等,形成一定风险隐患;多头监管,“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为完善监管体制,可以调整公积金监管主体结构,显化金融、财务、审计等专业机构地位,加强审计、法律和社会监督,强化缴存人的监管权利,相对简化和弱化行政部门的监管参与,减少行政监管主体数量,加强监管主体的监察权。精简管委会构成,增强委员专业性,强化决策机制和独立性,建立管委会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中心运作范围,赋予中心金融职能,建立内控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住房公积金改革范文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县、怀远县要做好与《安微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衔接工作,继续深化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建国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投资达108亿元,建成住宅1亿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现行的低租金、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严重匮乏,城镇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到1990年底,全省城市中仍有缺房户15.82万户,人均居住面积仅6.4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要在本世纪末使人民的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仅维持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立足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在全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从调整公房租金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把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此,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分阶级目标是:

(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水平;力争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50%;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二)“九五”目标。公房租金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房产税、投资利息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危房、棚户基本得到改造,房屋完好率达到80%;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6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发展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住房商品化机制。

(三)远期目标。下个世经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保持并拓宽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形成?个提租促售、筹资建房、统一管理、活而有序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行的住房计划。建设、分配、管理体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居、有偿住公房、集资合作建住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提租发补贴

房改的核心是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1、提租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城镇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都必须按阶段目标分步调整,相应给职工按月工资(或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补贴。

在起步阶段,提租到维修费一项因素水平时,发补贴比例不超过3%;到1993年底前,须提租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发补贴比例不超过5%。新增租金中,职工负担部分不低于25%。凡高出上述提租水平的不得再降低。发补贴后,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加快提租补贴的步伐。

2、新房新租的超标加租

按照新房新租的要求,新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旧房的提租标准。1992年1月1日起,职工、居民新租住新、旧公有住房要实行新租金标准,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不低于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

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要严格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皖办发[1989]23号文规定,对超标准住房在执行新租金的基础上加收租金。

3、减免补规定

房租提高后,对老红军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以上减免也可以相应补贴冲抵。

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住房符合规定标准,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可给予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的适当减免或补助。但必须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

1992年1月1日以后新租住公房的,不实行减免补。

4、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首先立足于原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92年起,新房实行新租所发生的补贴资金,企业可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职工自住其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快住宅建设。

1、在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里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2、起步阶段公积金的缴存率,个人和单位各按3-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3、公积金实行分段计息,五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五年以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利率。

4、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中解决,对于需在成本中列支和预算中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和安排。

5、公积金的使用:

(1)个人的使用。公积金只能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建造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直系亲属积存的公积金可以互相借用。住房的内部装修、养护、租用住房的租金、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不能动用公积金。

职工如出售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积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的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2)单位的使用。各单位建造住房,在原有渠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住房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并定期归还。

(三)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独立工矿区内,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除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出售。在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新住房的标准价是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适当负担征地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是重置价成新折扣计价。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市、县的售房办法,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贱价出售公房。

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按标准价计价,每户只能亭受一次。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购买公有住房既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由购房户向银行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按月偿还本息,交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2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15年。

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免购住宅建设债券,但职工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住房)适用零税率;购买自住房者个人出资部分,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还贷和一部分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后,对尚存部分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四)有偿住公房

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租住公房的职工有义务按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根据住房的建筑面积、质量、楼层、朝向以及所在地段等因素,确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1992年新分配住房的认购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市不低于20元;县镇不低于15元。住户一次性认购。现住户认购与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建设债券实行低利率,不计复利,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不具备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五)集资、合作建住房

集资建房一般是单位投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职工个人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部分一般不低于建筑单方造价的20%。住房建成分配时,可将个人集资款转为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或作为购房预付款。

合作建房是住宅合作社组织城镇居民、职工投资合作建造住房,以个人投资为主,政府辅以优惠政策,民建公助,产权属于各投资者。

建房控制标准,集资建房的,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建筑标准;合作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平方米。

对集资、合作建房,各地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六)建立住房基金

要建立城市(县镇)、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转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推行公积金、发行住房债券或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各市、县都应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分别计入各级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其责任和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房改信贷资金的经办机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可由政府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也可以利用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区域性功能,在蚌埠市域范围设立住房金融代办机构办理。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允许多家专业银行经营。接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要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设帐、分别核算,并接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纳税,经营收益归入住房基金。

住房资金的所有权者、房地产信贷部(或房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者之间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另定。

四、步骤和要求

(一)步骤

1992年,全省所有公有住房租金都应进行调整;合肥等省辖市的综合配套的房改方案要出台实施;各地区要选择一、两个市、县以及有条件的城镇实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其余的城镇,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单项改革。1993年底前,各市、县的综合配套改革都必须起步。

蚌埠市、铜陵市和芜湖县、怀远县在原方案的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做好政策的衔接,积极深化改革。

(二)要求

1、各级政府应把房改纳入“八五”和今后十年经济体制改革计划和规划,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立房改办公室,确定合理的编制,抽调得力人员抓具体工作。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住房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房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识,必要时开展全民大讨论和进行模拟运转。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实施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房改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对在不同市、县、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