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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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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论文篇1

上述论断表明,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是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是否能够妥善管理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盈亏和生死。

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作为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马克思曾明确指出:“银行是存者与贷者的集中。”但如果说在商业银行产生的初期,它们所提供服务的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解决双方在融资的期限、时间、金额、现金与凭证的交付等方面的矛盾和困难,那么在信息技术已经非常发达、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工具已经广泛应用、支付手段已经非常方便的今天,金融机构提供这方面服务的价值,所占比例已经非常小了。在目前条件下,“借者”与“贷者”之所以需要银行来作为中介,是因为银行能够更有效地管理风险,从而克服资金融通中这一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障碍。

银行监管发展的趋势也表明,银行风险才是监管当局(进而商业银行自身)关注的焦点。《新巴塞尔协议》中所提出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无一不是以风险为核心的:银行所需要的资本量,完全根据其风险程度来确定;政府监管是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市场约束的关键在于使市场参与者更多地关注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通过保持或改变其与银行的业务关系,促进银行稳健经营。

在最近30多年以来世界各国的银行危机中,所有倒闭、被政府接管的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是因为在风险管理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从80年代美国储贷协会危机到从90年代初持续至今的日本银行业危机,从80、90年代一直到现在仍连续不断的拉美金融危机,到刚刚过去不久的亚洲金融危机,从1995年尼克·里森因期货交易造成8.6亿英镑巨额损失而将拥有232年悠久历史的巴林银行推上死亡之路,到2002年发现约翰·鲁斯纳克因违法外汇交易造成7.5亿美元损失而使联合爱尔兰银行市值在一天之间暴跌13.7%,这些事实一再证明: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生命线。

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殊性

核心能力概念及相应理论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普拉哈拉德(C.K.Prahald)和加利·哈默尔(GaryHamel)首先提出的。他们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的核心能力》一文中首次对此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们认为,“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源于企业所拥有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是决定企业在长期内能否生存下去的根本因素,它是蕴藏在企业所拥有的、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规则资源背后的一种能力”。他们在这篇文章中还提出了检验企业核心能力的标准,后来者将其概括为“价值优越性(能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不完全可模仿性、不完全可替代性和不完全可贸易性”。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符合这些标准?由于资金融通最主要、甚至唯一的障碍是风险,所以其它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所创造的核心价值也应该是管理风险,那么商业银行又如何区别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们以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为例来进行说明。从表面上来看,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的功能都是实现资金从盈余单位向赤字单位的流动,两者之间的差别似乎只是形式上的——在获得资金时,银行出具的是存单或存折,而基金出具的是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在将资金注入赤字单位时,银行收到的是贷款合同,而基金收到的是有价证券。因此,两者似乎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美国著名金融专家兹维·博迪就由此而提出了“商业银行要被共同基金取而代之”的著名论断。从更深一层次的分析来看,虽然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在促进资金融通方面所创造的核心价值都是管理风险,但两者在管理风险的工具和方式上,存在着质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别使我们得以说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非标准化工具

从典型意义上来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是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的。同时,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和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也都是非标准化的。正是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能够满足客户的差异化特殊需求,并且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同时也适合于普通消费者。

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的标准化。无论是证券本身的金额、期限、价格确定方式,还是证券发行、交易的条件,都是标准化的,甚至证券交易方式也是可以部分标准化的,比如证券交易中的技术分析,实际上就是一种部分标准化的交易方式。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大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固定成本,这就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需求,而不适合于小企业,更不适合于普通消费者。

企业的融资需求要得到满足,债权人(及股东)必须了解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并相信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非标准化的贷款来说,一个项目要获得资金支持,只要让银行相信这是个好项目(而且经营者诚实可靠)即可,而通常情况下,又只要使银行中负责这笔贷款的信贷员(及审贷委员会——但信贷员的意见会对审贷委员会有很大的影响)得出这一结论即可,这就使得借款人要获得贷款,所需要的时间比较短,所需要支付的、除贷款利息之外的融资费用也较低。但对于标准化的证券来说,一个项目要获得资金,则必须要使在数量上一般来说非常巨大的投资者普遍认可这个项目,而这往往要花很长的时间、很高的成本(其中相当部分是固定成本)。同时,有很多项目的发展前景,只有在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核心技术、经营理念等以后,才有可能得出准确的判断,如果这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而不能向社会公众披露,那么这类项目就根本无法得到证券融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成熟产品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众多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因此,证券一般只适用于成熟产品的融资(而且是大额融资),而银行贷款则既适用于成熟产品,也适用于创新产品;既适合于大额融资,也适合于小额融资。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表明,贷款融资比证券融资更能促进经济中的创新。

花旗银行前首席执行官沃尔特·瑞斯顿曾经说:“一个出色的银行家应该是借款人的咨询专家。”借款人在获得非标准化的贷款时,还可以获得银行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并在借款人出现问题以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贷款重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机构重组等措施,与借款人密切协作,共同解决所出现的问题。而以标准化证券获得融资的企业,在出现问题时,证券持有者大多“用脚投票”,退出该企业,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往往还使企业陷入更深的困境。

(二)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内部化方式

商业银行管理金融风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在管理风险时有一个风险内部化的过程。所谓风险内部化,是指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将所管理的金融风险直接转换成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然后再以各种具体手段去管理这些风险。

银行从储蓄者以存款形式吸收进资金,承诺到期无条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然后将资金按约定的条件贷放给借款人,并以自有资本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并不能因为借款人违约,而拒绝偿付储蓄者的本金和利息,这样,银行就将资金融通的信用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银行必须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获得流动性的需求,但不能在储蓄者提取资金时,提前收回借款人未到期贷款。如果银行为了保证存款人提现的需要,低价变卖资产或高价借入资金,那么所发生的成本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样,银行就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必须按照规定的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只能按规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收取利息,证券价格和汇率的波动所引起的银行资产或负债市场价值的变化,也都必须由银行自己来承担,这样,银行也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

由于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可以独立于资金融通过程而进行单独交易,所以,商业银行风险内部化的过程,并不一定要涉及资金的流动。比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贷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票据承兑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将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通过提供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方式而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通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将市场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而从事所有这些业务时,银行都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

但与此完全不同的是,共同基金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并没有将风险内部化。所有风险损失,都由基金持有人直接承担,所有风险收益都由基金持有人分享,基金管理人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既不承担风险损失,也不直接享有风险收益。这样,共同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是对称的,是“软资产”对“软负债”。

商业银行采用风险内部化方式的结果必然是“软资产、硬负债”,而这被认为是商业银行要最终被淘汰的根本原因。但是,商业银行的最大贡献正在于将“软资产”变成“硬负债”。

市场主体为什么需要商业银行的风险内部化过程?这首先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的贷款,而非标准化的贷款又是不透明的。银行要贷款给一家企业,必须了解借款人及其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这种保密义务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完全了解这些信息,从而也就不可能判断银行贷款的真实价值。这与共同基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基金资产都是透明的,投资者很容易了解其市场价值,从而能够低成本地判断基金经理的业绩。银行和基金经理与储蓄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一种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此时委托人承担绝大部分风险);而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将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此时人承担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储蓄者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行业论文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IPO比较分析

一、前言

中国进入WTO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抓住时机,积极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通过上市壮大资本数量,优化资本结构。截至2008年10月18日,已经有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进行股票融资。其中,境内IPO融资超过2253.6亿人民币,境外IPO融资更是高达近6500亿人民币。因此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内外IPO融资进行研究是一个切合实际需要的课题。

Initialpublicoffering(IPO)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现已有很多专家和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的境内外IPO融资等课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成果。本文以IPO为例对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外的股权融资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些能反映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股权融资不同现状、效果和影响等的结论。

二、中国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产权属于国家独资所有,虽然这种产权结构具有保证金融业的垄断利润不致流失、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优点,但这也导致了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而通过IPO融资可以逐步克服这一缺陷。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中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现代商业银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差甚远,这主要体现在国有银行内部实行集权决策制度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基层处只能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计划;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级别关系;国有银行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结构,增大了组织成本、成本和信息成本。进行IPO上市是一条进行产权组织制度创新的规范化道路。经过改革后,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执行机构为行长室。行长室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监督董事会及行长室的决策和经营;董事会和监事会又会对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如此形成四者之间相互监督、执业以及权责利益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通过IPO后商业银行要受到广大投资者和证监会的监督,其行为和决策就会更加透明。

(3)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改进管理水平与赢利能力的必然方式。当今国际银行业已由分业经营再次转向混业经营,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将逐渐主导世界经济。中国银行业在2005年以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既缺乏非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实践经验,又无从事国际各种金融业务的经历。同时在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上与世界闻名的金融巨头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要想培育和发展我国实力强劲、管理科学、在世界上有着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国内吸收有丰富证券发行、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有多年保险业务、实力比较强的保险公司等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引进有丰富国际金融业务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境内外IPO能更有效地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并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2、中国其他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除了“四大行”,中国还有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些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融资,是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

(1)很多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实率偏低,必须通过股权融资来解决。

(2)绝大部分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引进一些真正关心其赢利水平和风险状况的中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其股东,充实资本金,增强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完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

(3)逐渐开放中国银行业市场是履行对WTO的承诺的必须方式,也是中国银行业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允许外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股甚至控股中国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吸引外资,改善这些融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整个银行业竞争的氛围,而且不会影响中国银行业中资控股银行的主导地位。目前,不少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很感兴趣,因为这些商业银行资本不大,需要的投资额度不高,且比较容易对这些银行进行改造,输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

其实,在股份制改革前,中国商业银行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革,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股权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可以提高资本充实率,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和应对金融危险的能力;还有利于社会监督与透明化,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管制与经营的改造等。

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2006年在“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明确提出有七大理由支持银行境外上市。即国有银行改革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需要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海外上市能符合国际监管标准要求;能受到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海外市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国际投资者多;海外上市后,可与国际同类银行相比,以此激

励高管;海外上市的同时还可兼顾国内资本市场,采取CDR、H+A等方式国内上市。

三、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的比较分析

由于本文只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股权融资中的IPO融资,因此,下面只对中国商业银行业这种股权融资的境内与境外在IPO时间、规模、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概况

中国最早进行IPO融资的是深圳发展银行,1991年4月3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共筹资27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股票市场发展了8年后,浦发银行也于1999年11月10日IPO,融资40亿元(包括发行费用)。当前看来,中国商业银行国内IPO主要是2007年,占了境内总上市银行数目的50%。截至2008年10月,中国A股市场上IPO的商业银行有14家,共筹资2253.623亿元,每家商业银行平均筹资近161亿元,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值(如表1所示)。

2、中国商业银行境外(香港)IPO概况

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相比,香港最靠近内地这个庞大的新兴市场,能为国有银行海外上市提供最优质的金融服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有助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2005年六月以来,中国商业银行纷纷在香港实行IPO,截至2007年已有六家,其中2005年二家、2006年三家、2007年只有一家,可能在境外上市的银行还有北京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市商业银行等。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3、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融资比较分析

根据表1与表2可以看出,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在上市银行的主体和数量、上市时间、融资规模、发行价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1)上市银行主体与数量。境内IPO的商业银行远比境外多,境外IPO的银行一共有六家,并且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没有城市商业银行。六家在香港IPO的商业银行全部在国内A股市场也实行了IPO。(2)上市时间。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时间比境外早很多,1991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很多年没有一家IPO,呈现一种跳跃式发展趋势;而在境外IPO则是连续的、稳定增长的。我国商业银行IPO在时间上的上述特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2004—2005年是股市的萧条期,不是一个良好的IPO时机;二是2006年中国股市进入牛市,而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势在必行。

(3)融资规模。中国商业银行境外IPO融资的规模明显大于境内,其原因在于政府高层的政策导向,且2005—2006年香港股市的规模远比国内规模大,市场成熟,国际投资不受阻碍,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

(4)发行价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境内IPO的发行平均价为6.074人民币,明显高于境外IPO的发行平均价3.124港元。总体上出现平均发行价格的差异原因是商业银行境内IPO主要在行情特好的2007年,当年七家境内上市的银行平均价格高达8.576元,且发行规模达2010.41亿元,从而把2007年以前境内IPO的平均价格大大的提高。实际上,境外发行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贱卖”国有银行资产的问题。

(5)目的。商业银行不管是境内IPO还是境外IPO都有这样一些相同的目的——完成对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提高银行的效率、提高银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但境外IPO有着更深层的目的,如使我国商业银行学会和习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达到国际监管标准要求、接受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等,进而使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化稳步推进。

(6)影响。当前,我国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成功在境内实施了IPO,银行股的总市值超过了A股市场的1/3,对我国A股市场和证券市场影响深远。我国在境外IPO的六大商业银行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的形象,它们能否适应国际的会计制度与严格国际监管、能否给境外投资者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和国际声誉。IPO之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掌控力度会大大下降,尤其是一些被外资控股或者外资占有很大股份的商业银行可能会成为中国今后金融稳定的阻碍因子。

近几年中资银行境内外IPO的数量与融资规模均呈上升趋势,国内融资过少反映了中国商业银行IPO融资对境外市场依赖性过大。随着国内股票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展,应有意识、有步骤地增加国内IPO的融资比重,这样有利于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目前,在IPO的商业银行队伍中,城市商业银行仅有三家。可以预测在“四大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IPO之后,就是城市商业银行IPO高潮的到来。从表1和表2中还可以发现中国IPO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四、小结

本文认为中国银行业境内外股权融资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完善与成熟,有利于银行业更稳定的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积极进行境内外股权融资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当务之急是要合理控制外资的参股比例,保持中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任淮秀:投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马昀、曹雪峰:中国银行业:境外投资≠金融安全危机[J].社会科学报,2006(8).

[3]谢衡: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先行者的光荣与代价[EB/OL].,2005-11-10.

[4]王春阁: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监管合作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胡怀邦: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战略思考[J].上海金融,2005(3).

行业论文篇3

关键词:博弈论;兼并;航运企业

1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又叫对策论,是一门研究游戏中参加者各自所选策略的科学。其准确的定义是: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受益的过程。与其他理论不同的是,博弈论强调决策主体各方策略的相互依存性,即任何一个决策主体必须在考虑其他局中人可能的决策选择基础上来确定自己的最优行动策略。

2我国航运企业兼并的博弈分析

中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航运业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全球航运企业的不断合并,我国航运企业面对的挑战也是不容置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航运企业必须在联合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途径,达到“双赢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在世界航运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008年,中外运与长航集团成功整合,拉开了我国航运央企整合的序幕。

(1)中外运与长航的合并模式。

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宣布中外运集团与长航集团重组,中外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更名为“中外运长航集团公司”。两大集团合并前,国资委旗下的航运板块共有5家央企,分别是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中外运集团和招商集团旗下的招商轮船。其中,中远集团占五家运力的55%,位居首位,中海运力占25%,余下三家运力所占比例均不到10%。中外运和长航分别是国内航运业排名第三、第四的两家中央企业,合并后新集团的总资产已接近中海集团,在油运、滚装、干散货运输等领域,已与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不相上下。此外,新集团在综合物流、燃油贸易、造船等业务上,也在国内居于龙头地位。

中外运业务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个是采用多种模式提供物流服务,主要包括货运、船务、合约物流及速递服务;另一个是航运业务,包括车辆运输业务、本地贸易航运、货船拥有及海上航运业务。与长航相比,中外运的经营业务更广,实力略强。公开数据显示,2008年,中外运集团总资产565亿元,营业收入650亿元,利润总额48.5亿元;长航集团总资产约500亿元,总收入302.4亿元,总利润15.2亿元。

尽管中外运在资产规模上远远大于长航,但在油运、造船等业务方面,长航集团的优势凸显。长航集团的油运业务盈利颇丰,其旗下的上市公司长航油运2007年石油运输收入超过15亿元,利润超过5亿元,拥有运力近170万吨。长航集团的造船业务在整个集团中的比重很高,主造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船舶,主要用于出口到欧美等市场。2007年长航集团下属7个大中型船厂的总产值近100亿元,占整个集团的1/3,占整个长江沿岸造船企业总产值的20%以上。中外运的远洋油运客户资源,是长航所欠缺的,而中外运运力不足的缺陷也会因长航的加入得到弥补。因此,两大集团的整合,无论从运力、客户资源、航线上,都有一个互补提升的协同作用。

干散货资产方面,中外运与长航集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外运集团的散货资产主要集中在中外运航运,经营远洋散货运输,而长航集团的干散货资产主要集中在长航凤凰,主营长江干线的散货运输。另外,长航手持大量散货船订单,资金压力较大,而中外运手持大量资金,具备较强的负债融资能力,双方恰好互补,具有很大的整合空间。

目前,两大集团的深度整合方案还在酝酿之中,但已决定开展业务层面的合作,如:中外运旗下的船舶在方便的区域,均要到长航下属的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加油;中外运拥有的260个码头,将优先选用长航子公司红光港机生产的设备;中外运计划建造的新船,将由长航下设的造船厂生产;中外运和长航各自拥有的营销网络,将互为、互通有无等。

(2)运用博弈论分析航运企业选择兼并行为的准则。

航运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行为是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即控制权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即货币收益。因而可通过对航运企业收益变动情况的讨论来分析企业间兼并行为发生的条件。

假定:①A,B均为航运市场上具有较强实力的公司,并且A比B具有相对优势。②企业行为是理性的,均以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作为决策的目标。③A、B企业对彼此信息是完全了解的。④企业货币收益(IU)与企业生产效率(P)正相关,控制权收益(Iγ)则与企业规模(S)正相关,即I=IU+IV=f(P,S),且dIU/dP>0,dIV/dS>0。⑤企业合并后生产效率统一。

在A与B的合并中,A企业为主导企业,B企业为从属企业。企业合并行为实际上就是双方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静态博弈过程。如下表所示:

其中,I′A=A企业对合并后收益水平的预期,I′B=B企业对合并后收益水平的预期,IA=A企业现有收益水平,IB=B企业现有收益水平。

①A企业的决策。

设PA+B=合并后预期的企业生产效率,SA+B=合并后预期的规模,PA=A企业的现有生产效率,SA=A企业的现有规模。

I′A-IA=f(PA+B,SA+B)-f(PA,SA)

=f(PA+B,SA+B)-f(PA+B,SA)+f(PA+B,SA)-f(PA,SA)=ΔIUA+ΔIVA

因为SA+B>SA,dIV/dS>0,所以ΔIVA>0。

若合并后生产效率上升,即PA+B>PA,由dIU/dP>0可知ΔIUA>0,则I′A-IA,A企业选择合并。

若合并后生产效率降低,即PA+BA,由dIU/dP>0可知ΔIUA<0。

当ΔIVA>|ΔIUA|,即A企业从生产规模扩张中所得的控制权收益大于因效率降低而损失的货币收益,此时,I′A>IA,A企业选择合并。当ΔIVA<|ΔIUA|,即A企业从生产规模扩张中所得的控制权收益小于因效率降低而损失的货币收益,此时,I′AA,A企业选择不合并。

②B企业的决策。

I′B-IB=ΔIVB+ΔIUB

企业合并意味着被兼并方(B企业)控制权的损失,控制权收益降低,故ΔIVB<0。

若合并后生产效率上升,即PA+B>PB,ΔIUB>0。①当ΔIUA>|ΔIVb|,B企业因效率上升带来的货币收益大于控制权收益的损失,I′B>IB,B企业选择合并。②当ΔIUA<|ΔIVb|,B企业因效率上升带来的货币收益小于控制权收益的损失,I′BB,企业选择不合并。

若合并后生产效率下降,即PA+BB,ΔIUB<0,I′BB,B企业选择不合并。

因此,企业在选择兼并行为时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①当PA+B>PA,PA+B>PB,且I′B>IB,双方合并。即:双方企业的合并,带来A企业规模扩大,生产效率上升,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均有所增加;B企业控制权收益的损失足以被生产效率提高所增加的货币收益弥补。

②当PA>PA+B>PB,且I′A>IA,I′B>IB,双方合并。即:双方企业的合并,带来A企业规模扩大,生产效率下降,但控制权收益的增值足以抵消货币收益的损失;B企业则以控制权收益一定量的损失换来了货币收益较大量的补充。

③其他情况下,双方均不选择合并。

3结论

中外运与长航的业务具有很大的互补作用,只要整合得当,两大集团必能根据自身追求的目标,在内部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从而增加营运实力,提高控股公司的生产效率。同时,新集团也能够在油轮运输、干散货运输和综合物流上提升自身规模,发挥整体协作效应,产生规模竞争力,增强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中外运与长航之所以选择合并,是在充分考虑生产效率和企业规模等因素之后做出的选择,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其合并行为更接近于上述企业选择选择合并行为的第一种情况,即:通过合并,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货币收益和控制权收益均有所增加,而处于从属地位的企业则实现两大收益之和的增加。

参考文献

行业论文篇4

行政法论文4700字(一):科创板的五个重要行政法问题论文

[摘要]科创板的设立和运行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证券市场监管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的制度设计围绕着注册制展开,将为各项改革积累经验、树立样本。改革的成败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落实程度,文章对科创板制度设计中相关的五个行政法问题展开探讨,认为通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为科创板的平稳运行和实现如期目标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制度支撑和保证。

[关键词]科创板;资本市场;证券监管;依法行政

科创板(Scienceandtechnologyinnovationboard)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朝市场主导迈进的一大步,是中国政府改革坚持市场导向的一大步。这一步的跨越实属不易,正如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时所强调的“对标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啃硬骨头确保干一件成一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1]中国证券监管的改革是真正“有思路”“有方案”“有行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证监会是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战略安排下,对具体领域已经有清晰路线图的情况下,稳扎稳打、按部就班推行,通过具体制度变化来实现模式转变、系统升级。这其中的意义就是要“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

科创板是证券监管改革和完善的“先遣队”和“试验田”,将为后续改革提供样本,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可以说,科创板承担着这一轮我国证券监管改革的重任。然而,科创板运行真正成败与否,实质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能实现到何种程度。这意味着不仅在整体框架的设计上要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在具体细节的设计和落实执行上更为重要。在具体规则制定上,应当通过更具有开放心态和包容精神的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通过交锋讨论真问题,把与科创板有关的规章、规则和指引等精心打磨,使条文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和科学性。2019年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多个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很多行政法问题。本文针对科创板运行的五个行政法问题展开讨论,包括交易所的法律定位、交易所审核行为的法律性质、审核标准和程序的完善、相关救济制度的完备以及政府强制股票购回,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要进一步理顺

科创板区别于其他上市机制的最大不同就是将上市审核制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第一,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条件发生本质变化,不再是证监会以其所确定的标准来决定谁可以上市、谁不可以上市,而是转变为申请上市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真实。第二,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角色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不再行使实质审批权,而是对交易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交易所从过去证监会的执行机构转变为实际履行审查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交易所将“现身前台”,冲在上市企业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审查的第一线。

如何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不仅关系到日常工作的配合和衔接机制,而且关系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基本走向。历史上,二者的关系长期是一种政府与准政府的关系。由于交易所成立的历史背景、人事任免、权限范围等原因,交易所实际上很难摆脱“官办”色彩,虽然其性质上是事业单位,但是在上市、退市等重大事项上,交易所不具有真正意义的决定权,更多是证监会权力下放和委托的机构。正因如此,交易所的法律定位、行为的法律性质都曾反复被讨论,莫衷一是,认为应当将交易所转变为公司制或保留为会员组织的意见各执一词。

科创板此次规则设计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能否真正实现注册制,证监会和交易所关系的实质性突破是关键。交易所的法律定位暂且搁置不谈,交易所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司,证监会守住边界,交易所依法遵规、有所作为,按照法定标准对上市进行专业审查并作出决定,方能为整个注册制乃至上市基本制度变化提供坚实基础。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证监会在收到交易所报送的材料有三种处理方案:一是发现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要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二是认为交易所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三是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从注册制的内涵来看,[3]证监会不应当是对交易所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交易所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厘清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科创板将注册制作为整个上市的基石,要由交易所完成专业审核,作出是否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证监会注册。交易所拥有对上市与否生杀予夺大权,这一权力的性质是什么?交易所对成为会员的公司和券商还有管理权力,这些权力是一样的吗?对符合退市条件的,交易所还有决定退市的权力,退市的权力是什么性质?

学界对这些权力的定性讨论由来已久。不少观点认为交易所是会员制组织,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行业自律,是自治权力。也有观点认为交易所是准政府机构,权力是准行政权。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开来,交易所日常对会员的管理行为属于自治权力,而决定退市这种对企业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属于法律法规对交易所的授权。

三、交易所审核制度要完善

正如前文所述,交易所关于上市的决定是行政行为,审核过程就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但是,在注册制下,这一审核仍然应当与证监会的审查有本质区别,交易所的审核是围绕息披露展开的,而非是否符合实质上市条件,交易所要确保的是依法尽职履责,对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等提交的各种材料的完备性,也就是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审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真实性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如果出现披露信息虚假、错误等情况,责任主体仍然首先是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甚至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等。

交易所审核制度需要完善,内容和程序要精雕、救济要完备。现在对科创板的描述是“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①这一规定只是笼统概括地对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描述,好处是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定夺裁量,弊端是标准尚不够清晰明了。对于交易所具体审核而言,适用何种标准来作出判断和甄别,是否真的因为信息披露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不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定位作出实质性判断。

此外,对科创板,交易所的监管公开透明度更应当加强,申诉复核程序应当更为完善,交易所与证监会的报告和沟通机制也应当更加健全。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要跟上

我国政府监管是以行政许可为核心建构的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一系列监管手段也都是围绕行政许可展开的。各个监管领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路径依赖,即依赖行政许可来实现监管目标。很多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审批,就不知如何监管。证券监管是我国部门行政法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已经在诸多方面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在行政许可的路径依赖上,也未能“免俗”。注册制改革多年以来雷声大,雨点小,此次借助科创板终于实现,行政许可路径依赖问题可望在证券监管领域率先解决。

正因为政府更多倚重行政许可,政府从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在实务中推进的紧迫性难免不足。科创板的注册制要成功落地,事中事后监管必须及时有效跟上,证监会的执法要加强各种证券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

以行政处罚为例,根据学者们对2015—2018年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分析,从处罚数量和金额来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及派出机构处理的案件数量和金额均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2015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后,证券监管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部署,树立‘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理念。这意味着对于资本市场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都采取零容忍态度。”

五、股票回购的法律冲突要化解

《科创板注册办法》对股票购回新增强制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购回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创新性地提出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上市公司予以处理的一种新的行政措施,但是,此规定存在法理不通、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之所以在规章中有这样的规定,概因股票市场起起伏伏,在出现欺诈发行时,人们对通过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来对投资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信心不足、批评不断。因此,强制购回股票的方法似有必要,进而通过行政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监管的效果上来讲也是可行的。但是,从法治的角度来讲,还是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使得这一措施获得合法依据,需要在修改《证券法》时予以明确。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出现了与之有关的内容,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证券注册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8]《证券法》的修改将很好地解决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科创板的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如果《证券法》采用“回购”“买回”的概念,那么《科创板注册办法》应当同步修改。二是对回购这一行为的执行,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有待探讨。虽然政府介入对科创板发行的违法处置具有行政便利、效率等优点,但是从长期效果来讲,依靠投资者使用民事诉讼的法律武器更好,既有助于培养市场自发力量,也能避免政府深度介入矛盾纠纷。因此,在《证券法》修改之后,《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细化,修改为:“发行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承诺履行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义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投资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区域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发展变迁论文

摘要区域行政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区域法制的构建严重滞后于区域行政实践,传统行政法原理与制度难以应对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行政与法律之间的固有矛盾推动行政法的发展与变迁。这种发展变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推动行政法积极应对区域公共治理任务,能动地解释和规范区域行政现象,从而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回应性;其二是促使行政法将调整重心从外部行政转向区域政府间内部行政,并带来行政法律关系结构、行政行为方式和行政治理模式的变革;其三是超越传统行政行为中心主义,引入行政政策学、行政过程论和行政规制论的理论分析工具,为“面向区域行政的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可能性。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区域治理;区域行政;行政法

一、引言

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与重要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超越了固有行政区划界限,形成各种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带、经济区域。传统行政建立在特定行政区划基础之上。行政区划是为便于行政管理、法律治理和政治统治而进行的地域空间上的划分。经济区域则是在市场规律基础上形成的超越固有行政区划界限的宏观地域空间。呈现条块分割和地域闭合性特征的行政区划与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协作互补性特征的经济区域之间存在必然矛盾。

为化解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之间的固有矛盾,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先后提出“区域行政”“复合行政”“区域公共管理”等治理模式[1](P53-65);在法学界也有学者提出“区域法制协调”“区域法律治理”“区域合作法治”等理论主张[2](P107-130)。在区域实践层面,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科层制为特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的“行政区行政”模式面临区域治理困境,行政区划的法定疆界日益受到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冲击。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的矛盾倒逼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不断进行调适与变革。

伴随区域一体化进程,新型的区域行政治理机制正不断生成。在我国区域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了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合作组织、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等五种法律治理方式”[2](P107)。众所周知,行政法是以公共行政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与法律间的基本矛盾––公共行政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规制––成为现代行政法产生、发展与变迁的动力。伴随区域一体化进程,传统“行政区行政”正向“区域行政”拓展,而传统行政法在面对区域行政现象之时显得解释力不够。正如有学者尖锐指出,“植基于对19世纪末叶之行政理解的传统行政法–般制度是否已远离当下行政现实,不足以有效地指称一般的行政状态,因此必须作彻底的检讨”[3](P20)。基于此,面对区域行政的兴起,一方面,有必要检讨传统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能否应对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能否描述和解释新兴的区域行政现象,从而反思传统行政法治模式和行政法律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另一方面,“丰富多彩的区域一体化实践也成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更新与行政法制发展变迁的动力之源”[4](P92),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在回应区域行政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推动行政法自身的发展变迁。

二、行政法的功能与任务转向:回应区域治理现实要求

与传统行政模式相比,区域行政突破了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从宏观地域视角重新审视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活动。伴随区域行政的兴起,首先需要反思的是行政法究竟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功能,这涉及行政法基本功能与任务的转向问题。

(一)提升行政法的区域回应性

传统行政法在功能定位上坚持“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法的第一个定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强调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功能。区域行政应受行政合法性原则,尤其是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然而,反观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区域法律制度的供给严重滞后于区域治理实践。一言以蔽之,若从严格规范主义的控权观进行评判,我国区域行政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行政同时也是一种积极的、面向未来的塑造社会的活动[5](P7)。随着传统的秩序行政、警察行政逐渐向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给付行政、引导行政等新形态拓展,传统行政法“无法律即无行政”的严格控权理念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得以修正。“福利国家、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数之曾繁多涉,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日形迫切,旧日依法行政之内涵不得不与时俱转,而作相当的修正。”[6](P5)由于“公法中的功能主义风格更容易契合于当代的法律经验”,严格规范主义的公法控权模式,逐步向功能主义的公法控权模式演进[7](P346)。以功能主义为理论支撑的“回应型法”主张,法律是社会调整的能动工具,应在社会需求与目的的引导下能动地回应社会,并形成社会活动的合法性基础[8](P16-20)。为破解区域行政实践与法治理想的紧张关系,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都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区域法治研究者遵循功能主义法治观并运用法解释学研究路径,认为区域行政有别于传统干涉行政和负担行政,其法律保留的强度应相对较弱、规范依据的密度应相对较低,进而认为区域行政具有组织法与行为法上的合法性[2](P126)。这种学理层面的剖析对于拓展现行法律规范的区域回应性、适应性具有积极推动意义。另一方面,行政立法积极回应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将区域行政及时纳入行政法的规范领域。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5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4条都创设了区域合作条款,以政府规章形式为区域行政合法性提供了规范支撑。区域均衡、区域平等、区域可持续发展等区域发展目标成为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构建区域治理公共制度平台和协作治理机制也成为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二)应对区域公共治理新任务

在域外,区域行政又被称为“跨区治理”“都会区治理”“跨区域公共事务合作”或“广域行政”。区域行政旨在解决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单一政府主体所不能独自解决的区域公共问题。随着城市化、都市化与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发达国家城市行政区功能逐渐外向扩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直至彼此毗连,形成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与经济区。在此背景下,大都市圈如何治理,区域公共服务如何提供,以及跨区域流域管理、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区域旅游开发、区域城市产业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性”公共事务和“外溢性”公共问题不断涌现。与发达国家区域一体化自然演进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区域一体化是行政主导之下的一体化。因此,除区域一体化一般共性问题外,由于政府的主导介入,如何破除区域行政壁垒,如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构建区域统一市场也成为区域治理必须应对的关键问题。

如何有效应对区域公共问题成为行政法的新任务。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提出:“行政不限于法律的执行,行政机关还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一般地产生于法律委托的任务。在此范围内,行政机关必须竭尽全力活动,根据自己的创造性作出反应。”[5](P7)在国内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主张建构一种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面向行政的行政法”[9](P6-18)。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区域公共问题出现要求行政法积极回应。突破固有的行政区行政思维模式,以区域公共问题的有效应对为出发点,构建区域公共治理的制度平台和法治基础,这正是行政法的现实使命与发展动力。

(三)建构区域政府自我规制的机制

“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做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10](P547)作为一种新兴行政现象,区域行政有别于传统干涉行政和负担行政,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控制,其法律保留的强度、规范依据的密度也应有所区别,以确保其能动性和社会回应性。但是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扩张属性和易腐败性,区域行政也不例外。立足于我国区域行政实践,政府行政权异化问题较为突出。首先,政府替代市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由于行政区划上的条块分割,区域地方政府兼具利益主体、行为主体与竞争主体的多重身份,区域市场竞争中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行为,限制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其次,政府行为异化导致区域行政壁垒。区域政府在宏观政策制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方面有可能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区域市场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地区整合设置行政障碍。再则,区域政府间协作机制缺位,区域政府各自为政,加剧了区域条块分割。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区域政府间竞争内耗问题突出,区域社会发展成本、交易成本和协调成本高居不下。

区域行政应受法律规制是行政法的应有之义。对于“法”的认知,罗豪才教授提出,法律有硬法和软法(softlaw)两种基本形式,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解决我国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11](P3-24)。有学者将软法与区域一体化结合起来,认为“软法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区域合作离不开软法治理”[12](P37)。软法理论的启示意义在于必须重视区域行政过程中软法原理与机制的运用。立足于我国区域实践,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机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硬法,但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软法治理功能。区域行政规划面向区域未来发展,对区域公共事项进行预先部署,增强了区域行政的目的性、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区域行政协议则在平等协商、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由区域各方政府主体共同签署和执行。这些行为机制为区域政府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制提供了制度支撑,在规范区域政府主体行为、避免政府行为异化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区域行政的兴起对行政法律制度变革提出了新要求,行政法需要重视区域行政过程中的软法之治,并适时推动软法的硬法化,为区域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法治保障,从而有效规范和约束区域政府行为。

三、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拓展:从外部行政转向政府间行政

“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3](序言P1)行政相对于人与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轴。相比较而言,内部行政关系并未获得传统行政法的足够重视,内部行政并未处于与外部行政相并列的地位,这导致我国外部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成果极其丰硕,内部行政法理论成果和制度构建却非常薄弱。区域行政的兴起,促使我们将视角转向区域政府间行政,并由此带来行政法的关系结构、行为方式与治理模式的变革。

(一)调整重心转向区域政府内部行政

传统行政法认为,“全部行政法的体系都围绕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基本矛盾而构建,这是行政法的立基点,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基本标志”[14](P206)。但区域行政本质上是政府间行政,包括区域上下级政府的纵向行政关系和区域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行政关系。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为例,该规划在编制与实施过程中,既存在中央政府与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长三角内部两省一市以及其他区域成员政府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协调与合作成为区域行政关系的内容主线。

同时,区域行政并不直接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关系,也不直接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例如,2010年《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只对共同签署该协议的9个工商行政主体具有直接约束力。在区域行政过程中,即使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协议等政府间行政活动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具有一定外部效应,政府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简言之,区域行政本质上是区域政府间的内部行政。基于此,行政法应当将重心从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转向政府间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并对区域政府间行政的主体地位、职权配置、行为方式、行为效力等加以明确,从而推动区域行政组织法和区域行政行为法的发展。

(二)网络状区域行政关系结构的形成

现代行政过程正在超越以“行政权–公民权”为基础关系的制度构造,而形成一种由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共同构造的、极其复杂的关系格局。在区域行政过程中这种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区域行政本质上属于内部行政,区域行政的主体囊括了多层级的区域上下级政府及其政府职能部门。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还是区域行政协议的缔结与履行,区域行政以区域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也会具有外部效应,对区域行政相对人产生间接的权益影响。因此,区域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企业、民众也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区域行政过程之中。基于此,区域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传统线性双边关系正在成为一种例外,这种双边关系正被大量自主性的公共主体和相互冲突的公众、集体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多边关系所取代,在政府与政府、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多元主体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络状行政关系形态。

应对区域行政网络状关系结构的形成,行政法应当将重心从调整“行政权–公民权”的外部线性行政关系,转向以区域政府为主要行动者并由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网络状行政关系,进而构建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与此相适应,区域政府间的协作制度与合作平台,政府间利益博弈与补偿机制,区域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社会的知情权与公众参与等问题将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研究议题。

(三)非正式柔性行政行为方式的运用

现代行政不再是对立法指令的简单执行过程,而是基于行政目标和任务展开的综合管理过程。在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等新型行政任务之时,在面对区域均衡、协调、平等、可持续等概括性行政目标之时,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传统的、正式的、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去直接设定、变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做法已经行不通。区域政府需要灵活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来实现区域治理目标。

以政府为主要行动者,藉由政府扮演区域治理主要角色,是我国区域行政的显著特征。在我国区域治理实践中,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功能性组织、区域行政指导、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磋商等区域行政行为方式应运而生。这些区域行政行为方式为区域政府主体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协调、积极协作提供了制度平台,在应对区域公共问题、化解区域政府间冲突、约束区域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这些区域行政行为机制既是区域政府主观构建的产物,更是区域治理实践的必然结果。如果以传统行政法为参照系,这些区域行政行为方式并不直接影响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行政的单方性、强制性色彩正在逐步褪去,行政活动的柔性化和灵活性特征逐步彰显。同时,这些区域行政行为方式还处于发展过程之中,是尚未型式化、非正式的行政活动方式。现代行政法需与时俱进地将这些新型行政行为方式纳入研究视域,剖析各类区域行政行为的产生背景与法治原理,正面回应区域行政行为的主体、程序、性质、效力等构成要素,推动区域行政行为机制的法治化。

(四)区域政府间协作行政模式的生成

协作本来就是公共行政的一项主要功能。“就组织构造及运作而言,行政在本质上具有整体性,于运作过程中,应当重视团队精神……但若涉及跨部门议案时,仍须相互沟通、协调,并就职务之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换言之,行政内部虽有分工,惟彼此仍应共同协作以追求国家利益。”[15](P20)全球治理委员会早已指出,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作。从区域实践来看,传统单方行政、强制行政已经无所适从,区域行政唯有通过协作方能实现善治。首先,区域行政涉及区域不同层级的多元政府主体,法律地位各自独立和相对平等,只能以协作而非强制的方式来推进区域治理。其次,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无所不在,传统的强制行政方式难以化解政府间的利益纠葛,唯有通过利益的协调与均衡,以协商与协作的方式才能加以解决。基于此,协作行政是区域行政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

为推动区域治理,区域经济学的“新区域主义”主张在区域内外构建不同层次和不同水平的横向和纵向相交叉的分工协作关系,在政府、社会、企业和民众之间,建立跨区域治理策略性伙伴关系。在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区域协作行政模式正在逐步生成。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协作行政,即是在协同治理理论框架下,跨行政区划的多个政府主体,经由多层次的协作机制,通过平等协商,确立集体行动目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行政。区域政府间协作行政模式超越了传统行政区行政和部门行政分散治理的行政格局,成为行政法回应与发展的动力。

四、行政法的研究方法革新:对行政行为中心主义的超越

传统行政法以行政行为为中心,遵循“法解释学”的分析径路,以法律的适用与遵守为基本面向,侧重于对具体化、个案化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阐释。然而,区域行政不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相对人为核心要素,主要体现的是区域政府间的内部行政关系。因此,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难以解释区域行政现象及其背后规律。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提出,“行政法的思考绝对不能滞留在以个别过程或个别行政决定的微观效力上;相反,应当朝宏观的行政过程去思考,而且朝更深的方向去思考”[16](P10)。基于此,有必要面向我国区域行政的真实过程,借鉴行政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推动“面向区域行政的行政法”的发展与变迁。

(一)行政政策学与区域行政政策研究

行政权原本属于执行性质的权力,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媒介和工具。行政法则赋予行政权以硬性的法律约束,并为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但行政本身即含有行政机关做出决策和形成公共政策的成分。在现代行政国家背景下,“伴随议会民主的‘空洞化’和司法审查的‘被动立场’,更多的政策判断、利害调整和规则(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制定任务,将在行政过程中由行政机关独自完成”[17](P117)。

区域行政无疑具有鲜明的政策属性。通过对近年颁布的区域合作指导意见、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协议等文本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区域行政行为的内容大多涉及区域发展定位、区域分工、区域产业布局、区域管制手段、区域调控措施等政策性内容。在静态的区域行政行为背后,往往存在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等多元主体立场的沟通与碰撞,以及利益的冲突与妥协、共识的凝聚与形成、政策工具的比较与选择、政策内容的决策与执行等动态行政过程。

在区域行政过程中,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总是交织在一起。行政法不能仅仅关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客观要素,同时更应关注区域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政策工具与措施的选择、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等主观要素。进而,行政法应当关注区域公共政策的法律表达[18](P75-85),依靠政策分析、绩效评估、利益衡量等政策方法,将理论视野延展到区域行政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全过程之中,建构以区域政策协调为目标的行政决策程序,并对区域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法律规制和政治控制。

(二)行政过程论与区域行政过程研究

传统行政法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妨碍了对日渐复杂化的真实行政过程和行政法律现象进行全面动态把握。为弥补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日本的行政学和行政法学引入行政过程概念,形成行政过程论。行政过程论以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以及动态考察方法为基础,其最核心的观点是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考察,提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注重由多个行为阶段所构成的宏观行政过程[19](P50-63)。

当前行政法学界对区域行政的研究,主要以传统行政法为参照系,将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协议等作为一种结果式的静态行政行为来加以考察,并侧重于对这些行为机制的主体、性质、效力等要素进行法解释学与立法论层面的分析。但立足区域行政的现实图景,区域行政过程是区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共同执行的多阶段复合行为过程。如果只是对区域行政的末端行为进行静态分析,势必难以描述真实的区域行政过程,也难以揭示区域行政的特征到规律。事实上,区域行政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区域行政协议从缔结到履行,都是由一系列行为环节和多种行为形式所共同构成的动态行政过程。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下,要求行政法将对区域行政活动的控制节点由行政过程的末端下游上移至中上游,并且将政策、政治和法律等作为整个区域行政过程的考察变量。同时,行政法需要深入区域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各阶段和各种形式的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进行评价,进而面向区域行政的整体真实过程进行制度设置,从而提供区域行政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三)行政规制理论与区域行政规制研究

我国区域实践中的区域行政行为机制是政府对区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发挥着消除区域行政壁垒,实现区域市场统一,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功能[2](P116)。这揭示了我国区域行政的主要特征––区域调控。在行政规制理论的视野下,这种宏观调控实质上是政府运用行政权规制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行政规制活动。在经济学上,行政规制(regulation)又称为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是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

行业论文篇5

(一)概念界定。

从心理学角度看,认同是一个人将其他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方式、态度、观念、价值标准等,经由模仿、内化,而使其本人与他人或群体趋于一致的心理历程。专业认同则是指学习者对所学专业的接受与认可,并愿意以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行为去探究,表现为学习者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和特长,在诸多专业中将某一专业视为与自我同一的,而将其他专业视为它者,甚至希望自己成为该专业杰出者的反应。简言之,专业认同是指学生对专业的认知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专业接纳和认可的心理过程。行政管理专业认同是指行政管理专业学生通过与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的接触,在对行政管理专业充分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逐渐认可、接受所学专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学习和探究,并愿意将与专业相关的职业作为个人终身发展的目标等一系列认知、情感、动机或行为。它既是一种当前存在的状态,也是一种与学习过程相伴随的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

(二)研究方法。

1.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4年8月对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网络问卷调查了150人,回收有效问卷104份,其中男生占41.35%(43人),女生占58.65%(61人),本科学历占60.58%(63人),硕士研究生占39.42%(41人),年龄基本都在23至30岁之间。研究主要以对毕业生的追踪调查为主。毕业生对于专业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专业发展与专业就业等方面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与反思,因而能够做出较为客观公允的评价。调查对象毕业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长安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安徽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等众多高等院校。

2.研究工具。

问卷设计了32个指标进行测量,根据对每个指标的看法,采用Likert5点计分,从完全认同、比较认同、一般、比较不认同到完全不认同,分别赋予5、4、3、2、1分,分数越高,表明专业认同度越高。研究对这32个指标进行KMO检验,其KMO值为0.927,巴特利特球状检验的卡方值为3042.918,自由度为496,在0.00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这32个指标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为了简洁显示专业认同状况,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变异转轴法对这32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并在已有文献分析基础上,从中提取概括出四个共同因子:专业归属感因子、专业教学因子、专业就业因子和专业价值与发展因子。此外,研究采用Cronbach’sα系数法与分半系数法作为检验问卷信度的方法,利用SPSS22.0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问卷指标内部一致性检验结果表明四个共同因子的Cronbach’sα值检验结果分别为0.821、0.804、0.831、0.831,总量表Cronbach’sα值为0.870,α值均大于0.8,表明量表的内在信度很高,而四个因子的分半信度分别为0.826、0.812、0.846、0.896,总量表的分半信度为0.825,故本研究设计的各项测量指标内部一致性高,稳定性和可靠性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对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前提与重要手段。本研究首先剖析行政管理专业认同的总体情况,之后针对性地对各子维度内部变量进行探究,最后根据人口统计学变量进行显著性分析。

(一)对行政管理专业认同的总体状况的分析。

行政管理专业认同的总平均分为3.14±0.90,其中专业归属感因子、专业教学因子、专业就业因子、专业价值与发展因子这4个维度的平均分分别为:3.26±0.90,3.10±0.82,2.93±0.95,3.28±0.91,介于2与4之间,分数基本围绕3分上下浮动。因为本量表采用Likert5点计分,中位数为3,从中可以看出,专业价值与发展因子得分最高,其次是专业归属感,再次是专业教学,专业就业因子得分最低。也就是说,行政管理专业认同整体处于中等水平。通过对四个子维度的方差分析,4个维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专业就业因子显著低于其他3个维度,专业价值与发展因子以及专业归属感因子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但远高于其他两个维度,而专业教学因子居于中间水平。此外,通过对32个测量指标的观察,调查对象对于五大选项的选择基本集中于比较认同”、一般”和比较不认同”这三个选项,完全不认同”与比较不认同”所占比重较大。据统计,选择一般”的占所有选项的33.86%,选择比较不认同”、比较认同”的分别占了25.54%、18.27%,而选择完全不认同”和完全认同”这两种较极端的较少,分别占12.95%和9.38%。由此可以看出,整体而言,行政管理专业认同不容乐观。

(二)专业认同各维度内部分析。

专业归属感是一种稳定的情感,它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自身对其所就读的专业的了解、兴趣、喜爱程度、投入精力等方面。良好的专业归属感是大学生专业认同的前提,也是增强专业凝聚力的基础依据问卷调查的结果,衡量专业归属感的八个指标,每个指标的选项中持完全不认同”与比较不认同”态度的所占比例较少,毕业生对于专业认识、兴趣的培养、专业投入、专业关注、专业自豪感等方面持有较高评价。但是对于如果还能重新选择专业,仍会选择本专业”这一选项,48.08%的毕业生选择了完全不认同”和比较不认同”,这反映了毕业生对于行政管理专业还缺乏深入了解,同时,也说明毕业生对行政管理专业情感依然不够浓烈。专业教学因子体现为学生对专业的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水平、教材内容等教学情况的认同。毕业生对于师资现状以及该专业的硬件设备设施比较满意,但对课程考核评价机制的评价一般,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教学内容的价值、教材的针对性等方面得分较低。专业课程作为专业知识、教育内容的重要载体,对大学生专业发展与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支撑作用。然而,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普遍存在偏重知识理论的掌握而忽视人文素养的培养,缺乏内在的联系和梯度发展的必要衔接,在社会问题的分析方法与解决技能上着力不足等问题。此外,教学方法上也主要以授课为主,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现象严重,实践教学匮乏。根据课题组的社会调查,在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培养过程中,就课堂教学方式选取而言,讲授式教学约占总比例的70%,案例式教学比例为12.5%,研讨式教学比例占7.5%,综合式教学比例为6.5%,实践式教学比例占3.5%。专业就业因子表现为毕业生对自身就业倾向与就业规划的认识以及对相关职业地位、特点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认同。毕业生较乐意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这与行政管理专业对口就业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相对稳定、社会地位高有关。毕业生对于职业发展目标与规划、优先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的倾向态度一般,对于专业就业前景、职业发展空间、专业就业优势以及专业薪酬待遇与环境认同度相对较低。这充分反映了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过于宽泛,专业发展与就业相脱节的事实。同时,产生这一现象也是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不够系统与连贯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知识链条的断裂,导致一些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思想深度、理论扎实程度不及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深厚,而管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又不如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专业突出。专业价值与发展因子主要涉及对专业的地位、价值、发展前景等衡量指标的认同。毕业生对专业知识技能于胜任工作、实现个人抱负与体现社会价值这两方面的评价较一般,且绝大多数学生对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学科地位高”这一观点持质疑态度。由此可见,毕业生对于本专业的价值认同度较低,这与当前行政管理学科理论体系不够成熟、及令人堪忧的就业现状有着重要关联。不过,调查对象对于专业发展前景很有信心,认为公务员招考中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这为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发挥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作用,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认同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上的显著性分析。

为了解调查对象的学历、工作单位等人口学变量对于行政管理专业认同的影响,研究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分别从整体与各子维度进行比较。(p<0.05)。

1.不同学历的差异。

本研究调查对象的60.58%是本科毕业生,39.42%是硕士毕业生。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可看出,相伴概率p值基本都大于显著水平0.05,不同学历在专业认同与子维度上的差异并不显著,学历对专业认同影响较小。

2.不同工作单位的差异。

可见,不同的工作单位在专业认同以及各子维度上差异显著。通过对专业认同以及四个共同因子的平均分数的分析,就职于党政机关的学生认同感最高,且远高于仍在深造的学生以及其他单位就业的学生。选择深造的学生通常基于对本专业有较高程度的认识,兴趣与接受程度较浓烈,因而专业认同也比较高。

三、结论与建议

(一)调查结论。

1.毕业生对行政管理专业的总体认同度一般。

专业认同的总平均分为3.14±0.90,总均值仅略高于理论中间值。此外,通过对32个测量指标的观察,调查对象对于五大选项的一般”、比较不认同”和完全不认同”这三个选项所占比例为72.35%,比重较大。

2.毕业生对行政管理专业就业情况的认同度较低。

通过对四个子维度的对比分析,专业就业认同显著低于其他3个维度,本专业毕业生对专业就业前景、职业发展空间、专业就业优势以及专业薪酬待遇与环境比较担忧,行政管理专业就业问题值得关注。

3.教学内容和专业课程的设置对就业的作用还不充分。

根据调查发现,毕业生认为行政管理专业类课程对就业发挥作用的比例不足28%,73%的毕业生对专业课程设计不太满意,削弱了专业认同。这说明,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实施以及课程体系的设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影响用人单位对行政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的选拔和使用。

4.通过对学历、工作单位等变量的显著性分析,不同学历在专业认同子维度上的差异并不显著。

不同的工作单位在专业认同以及各子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就职于党政机关以及仍在深造的学生专业认同度较高。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行政管理专业应该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实用性强,职业特点明显,学生的专业认同度就高。

(二)提升行政管理专业认同的对策建议。

1.营造行政管理学的认知氛围。

从现有专业认同情况和影响因素来看,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提升行政管理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有利氛围。这需要广大教师积极宣传普及行政管理学知识,以扩大行政管理学的社会影响力,为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和发展空间的舆论环境。一是结合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专题性讲座、研讨会、知识竞赛、辩论赛等活动,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二是加大面向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宣传力度。除了公开出版著作、外,广大教师应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定期发表权威视点或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创建展示政府发展的网站、论坛,并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展进行宣传,不断强化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印象。三是广大教师需要密切关注当前政府改革和社会治理中出现的理论问题,积极展开社会调查,撰写研究报告,汇集和整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将其呼声”传递给政府,做到上达”和下达”相结合,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

2.凝练行政管理学的专业特色。

在当下中国,不管是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大学,人才培养的层次及其知识结构缺乏差异性、缺乏错位、缺乏特色,千校一面的问题严重,从而使大学培养的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比较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与发展岗位,出现了所谓的结构性失业”现象。究其根源,在于没有办出专业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说,专业特色是一个专业发展的灵魂,是提升专业认同度的关键。针对当前我国各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缺乏时代特色与地方特色、缺乏个性的现状,行政管理专业特色建设迫在眉睫。行政管理专业要主动适应社会变革与政府治理转型的现实需要,通过对社会发展、政府发展所亟需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特征和市场需求的总体趋势的深入分析,从中找到专业特色建设的切入点。各高等院校须结合学校自身优势,考虑地方、区域特色,开发创新出更多的专业特色,以增强行政管理专业人无我有”的独特性、人有我优”的优质性与人优我新”的创新性。比如说,大连海事大学利用其培养航运业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优势,凝练港航行政管理”的学科特色,其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就广受港航企事业单位的欢迎。同济大学的城市规划专业一直领先于全国其他高校的同专业,因而其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就突出了城市管理的特色。

3.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设计。

在教学内容和行政管理理论建构方面,要增加从历史的、动态的、前沿性的角度建构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及其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合发展所产生的各种理论派别和知识体系,从而形成鲜活的、更贴近时代特色的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并迅速转化为课堂教学的内容。同时,还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增加社会观察与调查、专业实验与技能操作、社会实习、毕业生研究报告等实践教学的比重,使大学生在公共关系、社会调查、社区服务、政府管理等环节受到实际训练,为就业打下坚实基础。优化行政管理的课程体系设计,其着力点在于构建基础模块和方向模块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基础模块包含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旨在使大学生掌握系统而扎实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以及行政科学的基本理论,为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奠定坚实的基础。方向模块由专业选修课、任选课等构成,强调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方向模块有:(1)继续深造模块:包括比较行政学、行政学说史、行政哲学、行政文化学、公共行政研究方法等课程。(2)公务员入职模块: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开发、公共关系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秘书学、市政学、办公自动化等课程。(3)政策研究与政策咨询模块:包括公共政策学、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决策咨询、项目与政策评估等课程。(4)企业行政管理模块: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管理定量分析、企业文化与形象设计等课程。(5)专业技能模块:包括社会调查和统计方法、公共关系学、领导科学与艺术、办公自动化等课程。

4.提升职业素养和职业规划引导。

行业论文篇6

近几年来随着Internet的日益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电子商务也随着这股潮流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所接受,浙江省诸暨市的不少纺织企业也逐步意识到了电子商务的作用,总体来说诸暨市的纺织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情况还处在初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诸暨市纺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希望对诸暨市的纺织企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诸暨市纺织企业电子商务研究现状

1.1诸暨市纺织企业发展现状

诸暨与绍兴、萧山、义乌、富阳等8个县(市)接壤,交通相当便利,民营经济发达,其中袜业、织布业年产值超过200亿元,是中国的袜业之都,像大唐的袜业城、洁丽雅毛巾、太子龙服饰、步森衬衫都是全国知名的纺织企业。截至2010年底,诸暨市共有大小纺织企业8万多家,其中上规模的纺织企业978家,行业从业人员90余万人。2010年,纺织产业实现的产值占诸暨市工业总产值的42.58%;实现利润696323万元,占诸暨市工业利润总额的45.1%;出口创汇173174万美元,占诸暨市出口总额的48.97%。

1.2诸暨市纺织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现状

就目前来看,诸暨多数纺织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都有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想法,上网用户越来越多,比较知名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官网,而且都比较专业,信息涵盖量也大,也适当涉及到了电子商务的信息,比如诸暨袜业网、洁丽雅官网,都是比较系统的电子商务网站。近几年,诸暨纺织电子商务网站上,企业的数量有增无减,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而且幅度一年比一年高,到目前为止,许多诸暨的中小纺织企业选择加入阿里巴巴诚信通,试图借助阿里巴巴这个中国最大的B2B平台来帮助自己带来更多的业务。2009年8月诸暨市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滨江新园区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打造诸暨特色产业集群专市,借此整合诸暨市的企业资源并进行统一推广,促进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比如诸暨市搏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中国袜业网()是诸暨市全力打造的电子商务平台,该公司与阿里巴巴支付宝公司签定绍兴区域战略合作协议,将支付宝引进中国袜业网,消费者在中国袜业网上买袜子将可实现在线支付,该举措进一步推动了大唐袜业从实体市场模式迈向现代商务市场模式,给中国袜都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给全市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带来了一场变革。

2诸暨纺织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存在的问题1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足

诸暨许多纺织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企业内部管理以家族制为主,企业组织结构封闭、排外性强,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合理分离,资本运营方式单一,导致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这些企业本身的信息化基础就非常薄弱,企业领导自身未受过高等教育,信息化意识不强,整个企业的计算机设备很少,网络基础设施也非常陈旧,很难在短期内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再加上诸暨很多纺织企业的决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网络贸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甚至有些企业管理者根本不了解电子商务,认为电子商务就是上网,许多企业管理者单方面觉得在网上搜索供货信息就以为是电子商务的全部,或有些企业简单地建一个网站,而相关的管理基础却没有跟上,这些错误认识和落后的观念影响了诸暨纺织企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很多中小纺织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所顾忌

诸暨绝大多数纺织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一些管理者对于信息化的了解可谓少之甚少,加上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会有所顾忌。首先建站尤其做好一个功能齐全的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一笔很大的资金,而且需要定期维护更新,又需要费用;其次,网站的宣传又是一个需要下血本的环节,对于很多不景气的诸暨纺织小企业来说,都望而生畏;最后,高额的物流成本也使得开展电子商务对于诸暨的纺织企业来说举步维艰。但是企业在做这些工作后并不是一点效果都没有的,当企业在不断完善和充实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过程中,会发现网站的信息更充实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了,在量变的过程中肯定会有质变的一天,我们不能一开始就为了赚钱,而是要不断努力摸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和积累自身的经验。

3网站功能单一,响应速度慢

由于在诸暨纺织行业中电子商务应用的还不是很广泛,即使有些企业应用了电子商务,但是大多数企业极少进行实质的网上交易,绝大多数诸暨纺织企业的网站都是以展示企业形象为主,只有个别企业真正进行网上交易,总体来看诸暨的纺织企业以传统的交易为主。诸暨市纺织企业的网站虽然很多,几乎有点规模的纺织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即使没有自己的网站也会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有自己的店铺,但是纵观诸暨的电子商务网站几乎建设都流于形式,由于人才缺乏,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企业的网站很多都是由企业与IT公司合作创建,一方面网站功能非常单一,网站几乎都没有在线交流功能和支付功能,另一方面有些纺织企业干脆把网站维护和更新的权利都交给IT公司,很多信息由于缺乏更新导致信息出现了滞后的现象,有些企业在与IT公司解除协议之后,IT公司就不帮企业网站续费,所以很多企业也成为了实质的空壳网站。

4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健全

诸暨很多纺织品出口企业已经接触过了第一代电子商务平台,但是效果却不好。因为它们只是一个分类广告平台,以企业推广为核心目的,供应商花了大量时间金钱打广告做竞价,却只能眼巴巴等待生意找上门。网上进行交易时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网络诚信问题突出,曾经有人专门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都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息被窃取。因此,诸暨纺织企业有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成为阻止诸暨纺织电子商务发展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