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例(3篇)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
原来,英语中的月份均来自拉丁语,其中有一些为古罗马神或皇帝的名字,有一些来源于古罗马历法。下面我们逐一看看不同的月份有什么样的传说和故事吧。
纪念古罗马诸神和皇帝
January——双面神雅努斯
January一词源于古罗马神话中一位名叫雅努斯(Janus)的双面神。据说雅努斯的脑袋前后各长有一副面孔,一副回顾过去,一副眺望未来,于是人们就选用了他的名字演变成January来表示辞旧迎新的1月。
February&June——丰产女神朱诺
古罗马神话中,朱诺(Juno)是司管生育和保护妇女的神,古罗马人对她十分崇敬。在古罗马,每年的2月初是举行“洁净节”的日子。这一天,人们向丰产女神朱诺献祭后,从献祭的牲口身上割下皮革,制成名叫Februa的鞭子,抽打不育的妇女,以求怀孕生子。英语中表示2月的词February便是由拉丁文Februa演变而来。这一天,人们还要忏悔自己过去一年中犯下的罪过,洗涤自己的灵魂,以求得神明的饶恕,使自己成为一个纯洁的人。而6月自古以来都被视为结婚的旺季,于是人们便把6月奉献给女神朱诺,以她的拉丁文名字Junius来命名6月,June一词便由此演变而来。
March——战神马尔斯
按照古罗马人的传统,每年的3月是出征作战的季节,而古罗马神话中的战神是马尔斯(Mars),人们为了纪念这位战神,便用他名字演变而来的词March来命名3月。
April——爱神维纳斯
4月是为了纪念古罗马神话中的爱神维纳斯(Venus)而命名的,而维纳斯的希腊名为阿佛洛狄忒(Aphrodite),表示4月的单词April便由此演变而来。4月也是一年当中春天的开始,万物生长,春意盎然,正好与阿佛洛狄忒“爱与美之女神”的寓意不谋而合。
May——春天之神玛娅
古罗马神话中的女神马娅(Maia)专门司管春天和生命。为了纪念这位女神,古罗马人便用她的名字演变而来的词May来命名5月。
July——凯撒大帝
罗马统治者朱利叶斯·凯撒(JuliusCaesar)大帝被刺死之后,人们建议用凯撒的名字来命名其诞生的7月,July一词便由其名字Julius演变而来。
August——奥古斯都
朱利叶斯·凯撒死后,屋大维(Octavianus)继任罗马皇帝。为了和凯撒齐名,屋大维也想用自己的名字来命名一个月份。他的生日原本在9月,但他自己选定了8月,并且用他登基时罗马元老院授予他的尊号奥古斯都(Augustus)来命名,因此8月即为August。在古罗马历法中,8月原本比7月少一天,但是为了和凯撒平起平坐,屋大维决定从2月中抽出一天加在8月,从此2月便少了一天。
沿袭古罗马历法
现在的一年当中有12个月,但其实古罗马历法最初只有10个月。后来,罗马政府决定增加两个月放在年尾,而凯撒大帝又把这两个月移到年初,成为1月、2月,原来的1月、2月变成了3月、4月,其他月份依次顺延,就形成了现如今世界沿用的公历。
除了前面提到的8个月是为了纪念古罗马神话中的诸神或皇帝,剩余的4个月基本都沿袭了古罗马历法的叫法。
September9月
在拉丁文中,Septem是“7”的意思。古罗马历法中的7月正是凯撒大帝改革历法后的9月,因此虽然历法改革了,但是人们仍旧沿袭之前的名称Septem,英语中表示9月的词September便由此演变而来。
October10月
英语对10月的称呼October来自拉丁文Octo,即“8”的意思。它和上面讲的9月一样,虽然历法改了,但名称仍然沿用了下来。
November11月
奥古斯都大帝去世之后,提比略(Tiberius)即位。因为之前的罗马皇帝凯撒和奥古斯都都有以他们的名字命名的月份,罗马市民和元老院于是要求提比略用他的名字命名11月。但是提比略没有同意,他对大家说,如果罗马每个皇用自己的名字来命名月份,那么出现了第13个皇帝怎么办?于是,11月仍然保留着旧称Novem,即拉丁文“9”的意思。英语表示11月的词November便由此演变而来。
December12月
同样的道理,12月也沿用了旧名Decem,即拉丁文“10”的意思。英语中表示12月的词December便由此演变而来。
作者简介:
朱汉祺,北京新东方学校“酷学酷玩”冬/夏令营词汇教师,主讲高中三级、四级词汇课程,擅长将生活中鲜活的例子和笑点融入课堂中,让学生在欢声笑语中掌握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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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中华法系罗马法系母法传播
19世纪随着比较法的兴起,“法系”一词始现于近代法学研究中。虽然法系的标准、种类等目前均未有论断,但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法学研究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如穗积陈重博士认为世界法系有“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和“罗马法族”五种。中国古代法、古代罗马法分别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源头,在各自法系内被传播和效仿。
一、中国古代法在日本的传播
中国古代法在周边诸国的传播以高丽、新罗、百济与日本最为显著。日本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在日本的传播研究颇多,以日本为例,概观中国古代法的传播,主要以朝贡制度和文化交流为媒介。
中国主导的朝贡制度以四夷藩国的称臣纳贡和作为宗主的中国朝廷的册封赏赐为主要内涵,是古代中国与周边诸国重要的政治体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中国与周边诸国建立朝贡体系,且各国以受封赠职位为荣。中日两国建立朝贡关系的最早明确记录为范晔的《后汉书·东夷传》,据记载,后汉光武帝建武中元年(57年)时,“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此后,邪马台国、倭五王时代均与中国统治者建立君臣关系,取得中国皇帝的保证以行使统治权。中日建立朝贡制度后,中国文化思想不断地输入日本,推进日本文化的形成和法律的发展。
其后比较突出的是空前绝后的遣隋使和遣唐使的往返。唐朝法律为日本所艳羡,此时代的日本法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精神上均依据唐律。孝德天皇时期的“大化革新”,主要改革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并且模仿中国颁发了许多法律,逐渐形成了以伦理法为基础、律令格式为主要渊源的封建法律体系。此外,天智天皇的《近江令》、文武天皇的《大宝律令》、元正天皇的《养老律令》及醍醐天皇的《延喜格式》,均是这一时代的产物。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在日本得到全面移植,唐律由被输出到广泛传播,进而形成以它为代表的古代世界的一大法系——中华法系。
公元894年日本废除了遣唐使,直至室町幕府时期,为了稳固国内统治政权,才加入了明朝的册封体制。建文三年,室町幕府派出“遣明使”,声明“日本国开辟以来,无不通聘问于上邦”,因此“某幸秉国钧,海内无虞,特遵往古之规法”而“上书大明陛下”。幕府与各地藩国的法律,大体上而言,均仍是继受我国古代法,尤其是大明律。
此外,日本向中国派遣学生,努力输入文化,“它在隋唐两代不断地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和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形成了以中华文化为主的文化圈。日本留学生回国后,认识到儒学文化的价值,积极传播儒学的政治思想,向统治者介绍隋唐的政治制度,例如日本的“大化改新”便是通过来中国学习的日本留学生而开始社会改革,摹仿唐代的制度和法律,并发展唐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通过摹仿中国古代法而制定的法律在其本国的实施状况。有日本学者指出,“各该地虽实际上已施行继受中国法之制定法,而其治下之人民,仍受个该地地区固有习惯之规律。唯随岁月之逝,其远继受外国之法,亦逐次变为国有法,致人民之日常法律生活亦受其约束。”可见,日本在从中国输入法律后,不断地完善自身法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其法律也因此具有了深深的中华文化烙印。
二、古罗马法在西西里行省的传播
相较于中国古代法通过朝贡制度和文化交流被输送至日本等诸国,古代罗马法的传播显得更为暴虐。被耶林称为“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之一的古代罗马法则以军事征服和附带的人口迁移的方式得到广泛输出和传播。
公元前264年,罗马通过第一次布匿战争夺取了地中海第一大岛西西里。由于征服西西里以前,罗马一般是通过与被征服地区订立同盟条约的形式,从而形成联邦,这与迦太基人将西西里的大部分土地视为其财产的管理方式区别较大,由此产生了罗马对西西里这一海外领地治理模式的选择。公元前241年,罗马只派了一名财务官治理西西里,而至公元前227年,罗马才派出一名裁判官治理,行省制度由此而发端。罗马主要通过设立总督和制定行省法实现罗马法在西西里行省的推行。
行省总督为西西里行省的最高统治者,主要负责司法和军事。就刑事司法权而言,因行省为军管法状态,总督享有生杀权,但其只审理公诉案件及法律允许他审理的其他案件,非死刑案件仍由罗马征服前已有的地方机构审理。在民事方面,也并非一切案件都由总督审理,副官、财务官或基层军官可受总督的委托审理一些案件,也有些案件由同盟的自由城市审理。并且总督被任命时,会以行省告示的形式来阐明其司法政策和程序规则,告示的内容采自罗马裁判官的告示、前任总督的告示。此类告示成为罗马法传播到行省,并将罗马法与行省各城市的固有法协调起来的主要渠道。
除总督颁布的告示外,构成行省法律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行省法。行省法根据罗马的法律,结合行省地区当地实际情况和总督个人经验而制定。公元前131年,在执政官鲁皮流斯的提议下,西西里行省制定了《鲁皮流斯法》(LexRupilia))作为行省法。但它并非一个平民会决议或法律,而是一个告示,由元老院委托的10个元老拟定。《鲁皮流斯法》根据罗马人的习惯调整西西里不同城市之间的关系,并采取分而治之的原则,确定了不同市籍的人之间发生诉讼时的法官选任规则和准据法采用规则。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一些行省法逐渐改为由总督而非立法委员会来制定。
此外,罗马在行省中培养罗马市民,通过将罗马市民权授予为罗马做过贡献的精英分子,以实现罗马与行省法律地位的同化。至公元212年,罗马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授予帝国境内的一切自由人罗马市民权,意味着取消罗马与殖民地行省的区别,赋予被征服者以征服者相同的身份。市民权的取得使得行省自由民变成了罗马市民,适用罗马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授予市民权是最直接和最有影响力的传播古代罗马法的方式。
随着行省总督司法实践的推行和市民权的授予,部分行省已有的法律制度受到冲击,甚至被毁灭,而罗马法被推广到行省地区。但由于行省地区也有丰富多彩的法律文明,这些文明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下来,与罗马法不断地融合,被罗马法所接受,如罗马法中的消费借贷制度来自西西里,抵押制度来自希腊,有些契约制度则来自埃及。这种融合不仅造就了万民法的发展和发达,也提升了罗马法的理念。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融合是罗马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促成了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和正义理念。
三、母法传播路径不同的比较
法律传播往往是双向的、相互地进行。不能否认的是,不同民族的法律之间所进行的这种双向传播可能并不是对等的或对称的。概观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华法系各国(地区)法在继受中国法的基础上得以发展,通过朝贡制度和双方的文化交往,形成了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的中华体系。对于周边国家主动继受中国古代法,特别是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则因中国当时为世界帝国,国势强大,社会繁荣。周边诸国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学习,期望效仿中国的国家体制以建设国家。中国并没有主动输出文化的政策和措施,并且周边诸国的法律对中国国内的法律影响特别小,可以说中国古代法被效仿是形成以中国古代法为主体的中华法系的主要原因。
相较之下,在主动向行省传播罗马法的同时,罗马法与行省内的法律互相协调,并且其继承和发展了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罗马法系最终成为古代国家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看出,罗马法的传播并不单单在于行省的主动继受,更多是基于罗马的主动传播和推进,后期授予罗马境内所有地区居民市民权以推进罗马法的传播便是很好的例子。
国家法律制度因气候、地理、历史及其人民、生活、种族、政治、宗教等因素而内容相异。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母法的传播与子法的发达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形成的特殊条件。
首先,由于东亚气候温暖湿润,农业发达,在生活方式和生产形态上具有强烈的共适性,并且在社会变迁中彼此有着较为密切的文化交流,相应的思想观念也较为接近,中国的儒家文化影响着周边国家;而欧洲不仅气候差别较大,地形也各异,并且城邦林立,不同地区之间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差异较大,没有密切的文化精神的交流。
其次,中国在孔子的教派下,注重教育和仁政,加之道教的“无为”及佛教的“慈悲”等价值观念,使得虽以强临弱,以小临大,但很少掠夺和野蛮控制他国。但中国还是存在着以中国为中心、华夏帝王君临天下的大一统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使得中国皇权与官僚阶级习惯地把国内的制度象征性地延伸到国外,接受定期朝贡并册封藩国,建立朝贡制度。
纵观当时的罗马,其以武力著称,虽然奴隶制下的罗马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但其劳动力缺乏。罗马发动征服战争,并以行省制度统治被征服地区,其首要目的在于获取当地的财富、奴隶和土地。如何将对罗马公民适用的法律转化成对被征服地区使用的法律,则可能是出于管理便利的因素,是征服战争后的一个副产品。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
内容提要:学术界提及古代民法,一般都会谈到古代西方,或者是希腊,或者是罗马,而对古代东方的民事规范却很少关注,甚至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民法,或者说不存在比较系统、成熟的民法。针对学术界的这一倾向,本文以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为切入点,联系古罗马民法进行一些比较分析,力图说明在古代东方(西亚地区),不仅存在着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民事规范,而且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在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起源于古代西方,是古代罗马法律文化的遗产。比如,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明确指出:“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导源于罗马私法。”{1}国内其他民法学著作和教材,大体上也都持同样的观点。如梁慧星教授著的《民法总论》和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著《民法学》,虽然没有明确说“民法起源于古代罗马”,但在其导论和第一章中,在阐述近代民法的历史渊源时,也都各自从古代罗马说起{2}。即使有些学者不同意这一主流观点,认为民法的起源还要更早,那也只是将时间前至古代希腊,如易继明教授就在其一些论著中认为,近代西方民法应该更早地追溯到古代希腊。
应该说,从狭义民法或形式民法(即将民法视为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如自然人、法人等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来说,近代民法,包括“民法”一语,确实是来自罗马,来自罗马法上的juscivile一语。然而,“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2}。同时,只要有民事交换活动,就产生了规范和调整这些活动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就是广义民法或实质民法。如果我们对此理解形成共识,那么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古代西亚地区,就已经产生了民法—当时该地区就先后颁行了诸多楔形文字成文法典,其中所规定的条文绝大多数是着重于调整这类关系的民事规范。而这些民事规范尽管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但始终调整着人们之间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各类民商事交往关系,保护着人们对土地、房屋、果园、牲畜等的各种财产权利,规范着人类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衍生出来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上述主流观点,通过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详细解读,试图说明:古代东方(西亚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它凝聚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创造出诸多赖以生存的财富,也促使文字、宗教、王权、法律等得以形成。其中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即所谓“楔形文字法典”最为耀眼。而在这些法律文集或法典中,就包含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孕育了近代民法的胚芽。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一、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典
学术界提及古代罗马法是近代民法的渊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在古代罗马,出现了比较发达的民商事活动以及因此活动产生了成文民事规范乃至民法典。一方面,罗马在比较早的时候(公元前3世纪前后),就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罗马的国土迅速扩大。农业、牧业、手工业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经济也得到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了大土地所有制;轮耕制的实行,经济作物(葡萄、橄榄等)的大量种植,牧场的扩大,奴隶劳动从家庭转入生产领域,新的生产工具(宽铧带轮的犁、割谷器、水磨)的出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各种矿山的开发,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仅罗马城内,就达80多种),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各种金属、纺织、陶器、玻璃和香料制品行销西欧各地,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将帝国各部联结成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商品交换在西面达到英国,东部达到印度和
据考古学家考证,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的楔形文字,本来就是和印欧语系属于一个大系统的{6}。这种楔形文字最初是由象形符号演变而来的。早在公元前5000年时,在西亚地区就已经有300多个记号,它们不断地被使用在贸易上,经过了一千多年的打磨,约公元前3500年,楔形文字终于由苏美尔人所创造,并最终定型。随着楔形文字的产生,苏美尔人的心灵也因此变得愈加开豁,民事交往以及商业活动中法律制度的创设也有了可能。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文字日趋成熟,它是由用芦苇做成的带有三角形笔尖的笔在湿泥板上刻画而成的楔形符号组成。这些楔形符号的意义在于使真实的生活和固定的制度(如圣书、法典和诗歌)永久流传,也使各种独特的民事规范和商业惯例变得更加鲜明。楔形文字,成了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记载古代西亚各种民事规范的惟一工具,并推动了民事规范的法典化。
最后,宗教的状况对民法的起源也有影响。在古代罗马,虽然早期的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但后来就与宗教分开了,成为一个世俗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体系。其表现为: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虽有关于宗教的一些规定(如第十表),但整个法典,已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世俗性法典,基本上摆脱了宗教的影响;公元前4世纪后,平民出身的人也开始能够担任神官。这样,就冲破了贵族—神官—神法与人法的媒介者这种传统体系。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从而,使罗马法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包括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与罗马的情况相似,在古代西亚地区,虽然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大影响,立法者(如汉穆拉比国王等)在法典的序言中,也都宣称自己是神的人,受神的委托颁布法律,统治人民。但我们研读古代西亚地区留下来的各大法典,从最早的公元前2100年前后的《乌尔纳姆法典》,到公元前1930年前后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公元前1770年前后的《俾拉拉马法典》、公元前1750年的《汉穆拉比法典》等,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世俗法典。虽然,我们不能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是民法起源的必须条件,但至少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我们看古代希腊和罗马,看近代各个民族和国家的民法发达史,应该清楚这一点。因为民商事活动摆脱宗教的束缚,民事规范(法典)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成果,有利于民法的进步和发达,已经为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法律发展的历史所证明。[3]
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渊源之一
古代西亚地区,不仅有着活跃的民商事活动,制定颁布了一批成文民法典,是人类最早诞生民法的地区,而且,该地区与古代罗马的民法还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来源之一。那么,古代西亚地区诞生的民事规范以及民法典,是通过什么途径或桥梁,传入古代罗马,并对其民法产生影响的呢?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一途径或桥梁,就是古代希腊,是古代希腊的民事立法。[4]
据考证,公元前6500年,就有来自古代西亚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爱琴海诸岛和希腊大陆,带来了发达的西亚农业文化,这些移民仍积极地保持着家乡习俗{7}。至苏美尔人初创文明时期,古代西亚居民已经开始与希腊人建立起了进一步的联系。譬如,克里特岛出土了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时代的赤铁矿圆筒印章表明:古代西亚地区的苏美尔人、古巴比伦人在民事交往中契约订立、财产转让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之一—印章,其具体的效用已为古希腊人所认识,并有可能已适用于当时希腊社会商业贸易活动之中。
除了苏美尔、古巴比伦文明的影响之外,古亚述王国在安纳托利亚建立了商业殖民点,拥有完善的组织网络和完备的民事习惯法。古亚述发达的民事规则同样适用于其商业殖民地。而且,大批希腊人很早即从半岛来到西亚,或者定居做工,或者从军,譬如,新亚述帝国军队中就有不少希腊人。正是两地边贸和战争加强了古代西亚法律文明对外传播的力度,因此波及到了稍远的古希腊。这个离欧洲本土最近的东方国家,其法律文明直接影响了古希腊民族。公元前15世纪前后,赫梯王国颁行的《赫梯法典》是这一时期楔形文字成文法典的代表,该法典中的婚姻及家庭、财产及继承、经商及契约等规则,对古希腊的通商、文字以及法律等产生了间接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古希腊早期文明。
另一方面,通商是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文明的共同特征之一,与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的产生相仿,作为希腊字母的始祖,古老的腓尼基文字就源自商业。而腓尼基文字和楔形文字同属于苏美尔人的祖先闪米特民族的语言。公元前1000年,腓尼基字母传人希腊后,希腊人借此创造了希腊字母,因此成为希腊、罗马(拉丁)以及后世西方文字的渊源。有了文字才有了西方历史的黎明曙光。从此,西方文明开始学习并赶超了古老的东方文明。
与此同时,约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伯来的重要典籍《圣经》被译为希腊文,预示着一神教在地中海世界的兴起,也意味着古代西亚法的集大成者希伯来法有了一个传入希腊社会的直通桥梁。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古希腊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希腊化时代”的序幕。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亚历山大大帝及此后的塞琉古王朝的君主均专门采取措施奖励征服者们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交往,长久以来根植于古代西亚民众生活之中的民事规范也因此愈加融入到异族征服者的社会生活。可以说,希腊化时代是架接起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古罗马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文明重要枢纽{8}。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中包含的不少东方法元素大多来自这一希腊化时代的文明碰撞。
这一重要的时期,尽管外来征服者的战争不断蹂躏着西亚地区和古希腊的民众,但地区间抑或民众中的商业往来始终未曾中断。[5]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法典所遗存的民商事规范汲取了楔形文字法文明成就的希伯来法等开始为西方世界所认知与践行。这可以从一些记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记录的羊皮纸和碑文中窥见一斑。诸多的希腊化国家(如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叙利亚的塞琉古王朝、小亚细亚的帕拉马王国等)私法方面均适用当地居民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促进了古希腊与古代西亚地区法律制度更实质性地融合。
公元前266年,罗马对居住有部分希腊人的泛希腊地区的征服,使罗马同希腊文化发生了更为密切的接触,为此后西方民法在古罗马的兴盛奠定了文明基础。尤其是至公元前30年共和国时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等地实际上沦为罗马的附庸。罗马进入帝国时代后,在帝国疆域东部,沦为行省的各地区其法律文明的交流有了更为具体的载体—用东方文字(叙利亚文、阿拉伯文和亚美尼亚文)编辑而成的法学典籍,在帝国东部广泛地流传。这些教科书不仅“注意到一些最新谕令所做的修改,有时还考虑到行省法中的规范”{9},并在公元6世纪发展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为此,当代美国学者博厄兹·科恩(boazco-hen)将这一时期形成的古希伯来口传律法与古希腊-罗马法(graeco-romanlegal)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了在各自的民法中有许多对应的术语和相似的法律制度{10}。要言之,古罗马法与希伯来法发生密切联系主要反映在《耶路撒冷塔木德》之中,在这一典籍中巴勒斯坦耶路撒冷犹太教圣经注释家们对《圣经法典》的编辑与校正而形成的《密西拿》,反映了在古罗马人统治下,两地法律之间的直接交流{11}。诸如,古罗马法中的特有产(peculium)、抵押(hypotheca)、动产遗嘱(will/testament)、买卖文契或账单(bill/billofsale)等,在希伯来口传律法中均可一一找到。而“庭审备忘录”(bench)、“裁决文书”(table)、“换币官”(moneychanger)、“银行业者”(banker)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中常见的称谓则出现在古罗马民法之中{12}。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不仅是先于古代罗马的人类最早的民法渊源,而且也同时是(希腊)罗马民法的历史渊源之一。我们开展对这一地区民事规范的研究,并质疑古代罗马民法的最早渊源地位,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要进一步深入地探讨世界民法之起源、发展、演变的线索和途径,并探索其发展的内在的规律,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代民法的内涵与本质。但这一宏大的工作,仅靠少数学者是无法胜任的,需要我们更多的民法学者和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本文仅仅是一块引玉之砖,抛出来是为了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以便大家一起来开垦这块处女地。
注释:
[1]此外,古代西亚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文献(民事法律文书、信件、教本等),诸如《苏美尔法律研习本》、《苏美尔亲属法律研习本》、《苏美尔法律样式册》,以及古亚述、新亚述的民事文献,希伯来律法典籍中的民事规约,等等。这些文献,均反映出当时的许多民事规则,这些规则混缠在具体的农耕、商旅、家事以及宗教信仰、日常操行等民众生活之中,它们经历了战争与时间的洗礼,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均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在古代西亚社会的同一运行中基本发挥着规范人们民商事行为的功能,足以成为民法起源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2]迄今考古出土文献业已证明,在这些古代西亚地区的文献中,属于民法范畴的内容特别多。可以说,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以及希伯来人共同缔造了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它对后世的影响力在《圣经》中还可以找寻得到。时至今日,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甚至借助于希腊法、罗马法以及教会法等,仍间接地影响着西方社会。
[3]至于古代西亚地区的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希伯来法,虽然是宗教法,但它对该地区民法规范的贡献,主要是继承,而非具体条文和制度的创造。如果说它有一点创造,则主要是在民法(契约)理念方面,而这又对希腊和罗马的民法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因此,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有助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在总体上是说得通的。
[4]而古希腊民法对古罗马民法的影响则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譬如,古希腊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奠定了后来罗马法的人法制度,有关质押及抵押的应用也为后来的罗马法所吸收。"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的罗马法渊源-《十二表法》表明,古希腊对于罗马文化和文明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西塞罗和盖尤斯的著述都暗示:他们确信,罗马法起草之时,一个立法委员会曾被派往雅典学习希腊法和法律制度,这是一段不争的历史。"(参见peterdecruz,comparativelaw:inachangingworld,2nded.,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1999,p.11)。古罗马私法的发达应该有着古希腊民法的贡献。
[5]早在1930年代初,美国学者约翰·弗雷德里克·刘易斯(johnfredericklewis,1885-1932)夫妇就整理和破译了大量出土于这一时期西亚地区的楔形文字商业文献,它们多是古波斯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其中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开国之君居鲁士大帝统治时期的文献最多,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包括有关某房屋所有权的、某交易中个人义务的、20只小羊羔买卖事宜的、有关某债务奴隶买卖价格条款、在某阿卡德人法庭上所发生的一次寄存关系、某一项个人的委托、某一房屋的买卖、20名奴隶的租借,等等。其他波斯国王加冈比西斯(cambyses,-前522年,公元前529-前522年在位)、薛西斯一世(xerxes,公元前519-前465年,公元前485-前465年在位)、阿塔泽克西兹一世(artaxerxes,-前424年,公元前464-前424年在位)等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也有不少。seehar-oldg.stigers,neo-andlatebabylonianbusinessdocumentsfromthejohnfredericklewiscollection,journalofcuneiformstudies,vol.28,no.1.(jan.,1976),pp.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