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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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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文

一、理清工作思路

在总体思路上,提升理念、引导融合、提升素质、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在机制建设上,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四级组织网络、“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出租屋“契约化”管理机制、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机制、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工作机制。在服务上,达到就业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居住有改善、社保有拓展、维权有保障。在管理上,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做到有机构、有队伍、有平台、有制度、有保障。

二、正确把握关系

一是接纳与排斥的关系。流动人口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为台州的制造业发展带来了低成本优势,为台州制造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成为今后台州制造业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依托。总体上对流动人口的作用应加以肯定,并把他们作为“新台州人”加以接纳。但我们也要看到台州社会的接纳能力还有待提高,尤其是教育等社会资源还比较有限,无条件地接纳所有流动人口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流动人口应进行有选择性地吸纳,即制定政策首先吸纳外来人口中高素质的群体,让他们成为与本地人同等待遇的“新台州人”,再根据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程度逐步放宽条件,接纳更多的流动人口。

二是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全市流动人口从2000年的56.4万人到2006年的148万人,平均每年增长23.2%。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已成必然选择。近年来全市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强化管理,改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成效。同时,改变传统的防范式管理,实施先进的服务式管理,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提升管理效果,把服务融到管理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来人口带来的社会问题。要克服“只管理不服务”和“只服务不管理”两种极端思想,努力做到服务、管理、教育、维权并重。

三是分散与集中的关系。流动人口居住的高度分散与高度集中都不利于管理,高度分散提高了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了管理难度;高度集中有可能加剧流动人口拉帮结派,给社会管理带来压力。因此,采取外来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管理办法比较妥当。既允许租赁私房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又建设部分集中居住区,对集中居住区实行小区化管理,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服务,这对于安定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治安防范和人员管理,不断优化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是主管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管理”就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主管部门,落实责任措施,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履职,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落实具体措施

第一,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台州人”的视角看待流动人口群体。流动人口中暂住时间较长的人员,已是台州的社会成员,是“新台州人”,在与常住人口一样平等履行公民义务时,在自我价值实现、社会认同、社会尊重等高层次需要层面有着同样的渴望。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台州人”的视角重新审视流动人口群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既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消除歧视和偏见,积极推进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和谐共处、文化交融,努力营造“共处台州、共树新风、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良好氛围;又要加快行政管理理念的归位,从防范式管理向以人为本的服务式管理转变,以市民化为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定位,把流动人口作为管理对象视为管理主体,不断激发“新台州人”的主体意识,让流动人口在某种程度上享受到市民待遇,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关注和爱护。

第二,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经不再局限于原先的治安管理为主,涵盖了住房、就业、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子女就学、法律宣传和教育、精神和文化生活建设等方面。在管理模式上,要由比较单一的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为主的防范式管理向政府主导的服务型城市综合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就不再适合由某一个职能部门来承担,而应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并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可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流管办”),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职责,人员编制从紧从严控制,有关部门人员整合为主,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流管办设置可有两种考虑:一是与市综治办合署办公。流管办主任兼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这一体制主要考虑两者职能有相近和交叉之处,综治办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可利用现有的综治资源和网络较快地开展工作;缺点是难以摆脱防范式管理的工作模式,统筹协调职能发挥有限。二是单独设立。参照市农办和市局的设立模式,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双重机构序列,单位正职挂市委或市政府副秘书长。这一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统筹协调,缺点是职能容易重叠,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现象可能加剧。县(市、区)可参照市里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在此基础上,组织体系构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管理上要加快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变突击管理为日常管理,变治安管理为基层社会管理。这就要求做到权责利的统一,将更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村居,对承担大量日常工作的基层要保障其人财物的制度安排。建议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参与综治工作中心集中办公。主要职责是为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用工介绍、教育培训、计划生育、法律咨询、维护权益等“一站式”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下面建立专管员队伍,调整现有管理格局,将隶属公安派出所管理、使用的流动人口专管员队伍,以及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部门专门工作人员一并整合,由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人员原则上仍按500∶1的比例进行配备,人数不足的,由乡镇(街道)统一实行招聘录用。村、社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专管员人数由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中心核拨,同时在村、社区干部中物色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合专管员共同开展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文

1.1研究现场和对象

本研究在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开展,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厂、建筑工地和服务娱乐场所招募符合条件的研究对象,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干预活动,并进行干预前后的2次问卷调查,评估干预的效果。研究对象的入选条件为:人户分离、年龄18~49周岁、在所选地区居住≥3个月并自愿参加本课题。

1.2研究方法

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对象。首先在3个城市各自抽取一个区/县,分别列出该区/县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工作场所,包括工厂、建筑工地和服务娱乐场所,然后从上述各工作场所中随机抽取4个作为研究现场(2个为干预组,2个为对照组),将所抽取的工作场所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作为研究对象。在干预组开展以工作场所为基础的干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倡导和动员,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培训、宣教、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时间分别为2007年8~12月(基线)和2008年8~12月(终末),并于2013年3月对部分研究对象进行了定性访谈。调查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的人口学特征、流动特征、避孕知识、接受服务的情况等。

1.3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双人双遍录入数据。采用SAS9.1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主要方法包括χ2检验和GEE模型。

2结果

2.1一般人口学特征和流动特征

本研究基线调查流动人口6304人,其中北京现场2106人(对照组986人,干预组1120人);上海现场2001人(对照组989人,干预组1012人);成都现场2197人(对照组999人,干预组1198人)。在所有的研究对象中,有2393人在工厂工作(37.96%),在建筑工地工作有1247人(19.78%),在服务/娱乐场所工作有2664人(42.26%);男性2843人(45.10%),女性3461人(54.90%);平均年龄为30.14±8.09岁,其中以20~40岁占77.09%。未婚2254人(35.76%)。不同研究现场干预组和对照组流动人口的基本人口学特征见表1。北京现场两组对象的年龄分布、婚姻状况和学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上海现场两组对象的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成都现场两组对象的婚姻状况、学历和户口性质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

2.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

干预一年后,研究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比例有所上升。北京现场对照组婚育证明办理率从51.52%提高到55.18%,干预组从55.26%提高到69.30%;上海现场对照组的办理率从57.32%提高到60.32%,干预组从71.68%提高到80.24%;成都现场对照组办理率从55.36%提高到59.34%,干预组从53.17%提高到68.83%。三个地区的干预组评估调查时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对照组。见表2。

2.3流动人口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的情况

基线调查时,本研究3地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过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查环、查孕、查生殖道感染、孕前检查等)的比例不高,北京现场的比例在28.19%,上海现场为15.44%。评估调查时,两地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过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比例均有所提高,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干预组也不到50%。成都地区流动人口干预后接受免费孕前检查的比例提高较多。3个地区的干预组评估调查时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基线调查时(P均<0.05)。见表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机构主要是计划生育指导站/所(45.05%),其次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7.95%)和医院(8.35%),在妇幼保健机构和单位医务室接受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比例分别为13.74%和4.92%。

2.4干预效果评估

2.4.1综合干预对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影响

将研究对象是否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应变量(否=0,是=1),将时间点(基线/评估)作为重复测量因素,组别(对照组/干预组)作为分组因素拟合加权最小二乘估计模型,调整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学历后的结果显示,组别和时间的交互作用项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干预能促使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表4)。

2.4.2综合干预对流动人口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的影响

将研究对象是否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查环、查孕、查生殖道感染、孕前检查等)作为应变量(否=0,是=1),将时间点(基线/评估)作为重复测量因素,组别(对照组/干预组)作为分组因素拟合加权最小二乘估计模型,调整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学历后的结果显示,组别和时间的交互作用项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干预能促使流动人口接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检查服务。

2.5定性访谈

本研究定性访谈的结果显示,各工作场所的流动人口相对比较稳定,他们愿意并且希望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知识宣教、查环查孕等技术服务;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开展的综合干预能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在工作场所集中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服务能够减少他们外出就医的时间,提高服务的可及行。

3讨论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文篇3

指导思想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塘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确立“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按照《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全镇范围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以及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检查;进一步协助完善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共建共享;做好《居住证》的发放工作,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以切实满足群众之所需;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等。实现一个目标: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居住证》发放工作,力争7月30日以前完成80%以上全镇已进行登记和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发放工作任务。

组织领导

成立塘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任副组长,综治办、计生办、派出所、工商所、学校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村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由同志兼任主任,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村、各相关企业都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并配备1-2名专(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为确保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按常住人口人平2元计算,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审核监督。

工作方法

1、信息采集。镇区范围内,由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牵头,联合镇属各相关部门、驻镇各单位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要逐户、逐人查清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底数,查明暂住人口真实身份、暂住原因、从业处所,是否办理居住证,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嫌疑,逐户逐人登记造册,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住登记信息录入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至公安机关。各村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各村计生专干负责开展。

2、居住证发放。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属于居住证发放对象的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依法发给其本人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依法发给其有效期为3年或5年的居住证。

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2、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行的相关权益。

3、依法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

4、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嫌疑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5、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大力推进“以房管人”。对出租房屋要查清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出租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所属村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6、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房屋出租人的协管责任,突出“以业管人”。

镇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企业)内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参加的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企业)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政府各部门、驻镇各单位在受理各项业务时,需要核实流动人口是否在本地居住时,应当查验该人的《居住证》,发现未登记的应当通知该人申报暂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对流动人口信息有变动或差错时,应及时反馈到所在单位(企业)或塘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进行更新或较正。

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着力提高认识。镇属各部门、驻镇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生工作的主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务求实效。

2、拓宽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宣传栏、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和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参与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