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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现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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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1

【论文摘要】中越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贸易交往比较频繁,贸易额也在不断地增长,对两国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中越边境贸易的一些特点、目前面临的困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稳定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关键词】广西越南边境贸易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11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11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二、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6.推行外贸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参考文献:田孟清钟金伶:广西(中越)边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第27卷第3期周英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边境贸易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越南)阮文历:越南—广西贸易现状、前景和发展措施.东南亚纵横,2004第11期周毅覃合:“两廊一圈”与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6期张建中:广西与越南贸易互补性研究.东南亚纵横,2006.1

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收支双顺差是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特征。2002年以来,双顺差的规模日益加大。这是导致外汇储备近年来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货币当局提出的上述政策措施的思路,主要是从放松资本管制的角度出发,基本围绕增加国内经济主体的外汇持有量和对外投资进行的。从国际收支平衡表角度分析,其核心就是围绕如何增加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这一目标,寄希望通过这一政策手段降低资本与金融账户的顺差额,进而缓解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我们可以用以下模型(Grauwe,1996)来分析上述政策的原理:[2]

NFt-NFt-1=CAt(1)

其中,NFt和NFt-1是一国t期和t-1期的净外汇资产头寸;CAt是一国在t期的经常账户的余额。(1)式表示t期的经常账户的变化将引致一国国际投资头寸(InternationalInvestmentPosition)的变化。

现在我们将NF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货币当局的净外汇资产头寸NFOt;另一个是国内居民和企业的净外汇资产头寸NFPt。

NFt=NFOt+NFPt(2)

NFOt-NFOt-1=CAt-(NFPt-NFPt-1)(3)

公式(3)的含义是一国经常账户顺差导致的国际投资头寸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私人部门持有的国际投资头寸增加额;另一部分为货币当局持有的国际储备增加额。我们可以从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两个层面来分析。

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一国的外汇储备增加额(即NFOt-NFOt-1)实际上由右边的经常账户和资本与金融账户共同决定。假定经常账户顺差,即第一项为正,并且国内经济主体增加以外汇形式来保有其财富,即第二项NFPt-NFPt-1也为正,即资本与金融账户出现逆差,无疑将大大缓解货币当局收购外汇的压力和本币升值的压力;反之,如果国内经济主体减持外汇资产,也就是资本与金融账户出现顺差,那么为维持本币汇率稳定,货币当局就不得不增加其外汇储备。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当局无需干预本币汇率,这意味着其持有的国际投资头寸,即NFOt-NFOt-1项的变化额可以为零,这同时也意味着外汇储备的变化额为零。那么(3)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CAt=(NFPt-NFPt-1)(4)

(4)式表明,一国实现的经常账户顺差必须由国内经济主体增加持有的外汇资产来实现。从资本与金融账户的角度分析,就意味着该账户必须出现逆差。如果经常账户顺差越大,本币汇率升值的幅度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本国经济主体必须持有行将贬值的外汇资产。为了减少资产的损失,国内经济主体必然减少对外贸易盈余。

就人民币汇率变动及其预期而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汇率长期钉住美元,期间贬值压力一度比较明显。200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显著增加,尽管2005年7月21日实施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且当日人民币汇率主动升值2%,此后人民币汇率一直处于小幅升值的状态,但其升值幅度远低于国内外的普遍预期。就国际收支状况而言,除个别年份外,199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长期保持双顺差状态。如果说经常账户的顺差是我国经济增长出口导向的结果,那么资本账户的长期顺差则表明国内经济主体在减持外汇资产。与此同时,自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的超高速增长也表明中央政府干预人民币汇率的巨大压力。

上述理论分析可以明确:我国货币当局在政策上允许并放开国内经济主体对外汇的持有,至少是有可能减轻货币当局收购外汇、降低人民币汇率升值速度和波动幅度压力的。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下面几个问题。第一,以上政策建议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也就是说可能性能否变为现实性?第二,上述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在可预见未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即中国政府借此机会实现资本账户的自由化?第三,如果以上政策效果不显著,有何新的对策?

二、“走出去”战略和“藏汇于民”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2004)曾经论证:2001年以来,在中国政府实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前提下,由于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利率,资本大量流入中国,增加了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并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流入。如果人民币汇率升值成功,套利资本则可以获得利差和汇差的双重收益;如果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不可能出现贬值情况),则仍然可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益。[3]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刺激下,我国货币当局提出的“走出去”战略能否起作用呢?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账户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规则,“在外直接投资”账户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由表1得知,1997年到2005年,我国该账户的差额基本是借方余额(2003年除外),表示对外投资的增加,总额超过280亿美元。从年度间的变化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以2003年为界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发端,一直延续到我国通货紧缩结束为止,其数额在整体上是不断下降的;后一阶段呈现出不断扩大和回升的趋势,并且在2005年出现比较大的反弹。这一趋势能否持续,尚待进一步观察。

摘要:为缓解国际储备增长过快和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我国货币当局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和“藏汇于民”的政策。然而通过对该政策的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当经济政策遭到国内几乎所有经济主体有意识的成功规避,其政策本身也值得反思。现阶段控制外汇储备增长的目标应该是增加外资进行套汇投机的成本和风险;可供选择的政策包括对进行结汇的资金予以冻结或者罚息,并对可能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进行投机的渠道进行重点检查。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藏汇于民”政策;人民币汇率;资本账户自由化

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3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Bovenberg)和茂壹(Rund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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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4

关键词:国际收支;现状;对策

国际收支是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居民之间的全部政治、经济、文化往来所产生的全部经济交易的货币记录。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主要由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决定,而经常账户的盈亏取决于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金融账户则主要决定于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投资报酬率与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变动。从动态上讲,国际收支活动描述了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对外往来的货币收付活动。就静态而言,国际收支描述了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货币收支的对比结果,把这种结果加以系统地记录,就形成了国际收支平衡表。

我国国际收支模式非常特殊,自20世纪90年代,除个别年份外,呈现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双顺差规模出现迅速扩大的趋势。正是由于这种国际收支双顺差所引起的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导致了我国目前一段时间货币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对冲银行体系过多的流动性。近两年来,我国国际收支失衡日益引起国内外相关学者的关注。

一、近几年我国国际收支的现状

根据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由于货物贸易顺差大幅度上升,2005年经常项目实现顺差1608.18亿美元,同比增长134.23%,占我国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比例上升为72%,主要是因为货物贸易顺差大幅上升。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5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1342亿美元,增长12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29.64亿美元,同比下降43.1%,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外投资增长较快,“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由顺差转为逆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占2004年中国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比例下降至28%。2005年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逆差分别为49亿美元、40亿美元。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外汇储备增长2089.4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22.6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增加0.05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19亿美元。2005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到8189亿美元。“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借方,为168亿美元,相当于国际收支口径下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21%,在国际公认5%的合理范围以内。2005年,我国的国际收支交易总规模2.42万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7%,占gdp比重进一步上升到109%。国家外汇局在《国际收支报告》中指出,这表明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度进一步扩大,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更加紧密,对外经济运行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增强。

2005年,国家继续运用货币、财政等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金融体系改革取得进展,整体稳健性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放宽汇价管理。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增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

2006年,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对外开放迈上新的台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汇率弹性提高。国际收支延续“双顺差”的格局,经常项目实现顺差2498.66亿美元,同比增长55.37%,其中出口11444.99亿美元,进口8946.3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66%和20.45%。我国进出口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形势大好。在进口方面,我国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进口需求稳步增长,使得我国进口持续快速发展。从整体数据来看,运输是导致经常项目中的服务项目出现逆差的主要因素。其中收入210.15亿美元,支出343.69亿美元,逆差133.54亿美元,与2005年运输逆差63.32亿美元相比,同比扩大70.22亿美元。

从2003年到2007年经济保持增长较快、效益较好、运行较稳的基本态势,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双顺差”的格局。国际收支顺差式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在这几年里,“双顺差”似乎已经成为我国国际收支的“惯例”。经常项目顺差1629亿美元,同比增长78%,较上年同期增幅提高了42个百分点。调整、对部分产品加征出口关税等政策执行前抢先出口,货物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货物贸易出口5472亿美元,进口4115亿美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8%和18%;顺差1357亿美元,增长70%。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9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2%,较上年增长1.3倍,改变了2006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下降的局面。2007年上半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62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对外直接投资较快增长,2007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出80亿美元,增长21%。证券投资逆差4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44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境外证券投资净流出15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97亿美元;我国从境外证券市场融资以及吸收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流入10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3亿美元。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80亿美元,同比增长21%,其中,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78亿美元,增长21%;对外直接投资撤资清算汇回6亿美元,增长142%;净流出74亿美元,增长17%。“双顺差”的国际收支特征使得我国外汇储备进一步增长。截至2007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332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663亿美元。持续的国际收支顺差和较高的外汇储备规模,有助于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并且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的原因

我国连续的、长期的、大幅度的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的“双顺差”已明显表现为经济的外部失衡。这既有悖于传统的国际收支结构理论,又是各国国际收支结构实践中罕见的,其之所以能够维持十余年之久,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和国内特殊的管理体制与鼓励政策,但其本身也潜伏着一定的风险,引发诸多矛盾和问题。这种局面是由一系列客观复杂的原因造成的,其中既有国际的原因,也有国内自身的原因。从国际上来看,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紧密联系,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了寻求更优化的资源配置,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产业和产品向国外的转移。而我国为了适应国际形式的发展,日趋完善基础设施和优惠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的步伐,再加上我国具有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这些都使得我国逐渐成为国际制造产业转移的一个主要目的地,连续数年位居世界前列。同时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市场比较不发达,国内企业往往借助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从而增加了资本的快速流入。而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也促进出口的增长,1992年以来境外资本流入中国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保持在28.9%左右。

从国内来看,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了我国的持续大额顺差。

(一)储蓄率过高

我国经济增长失衡的根本原因是储蓄率过高。国内总储蓄率在20世纪90年代平均为gdp的40%,在2004年上升至gdp的47%。尽管投资率在此期间也有所增长,但储蓄快于投资的增长,扩大了经常帐户顺差。当前的储蓄率和资本形成率无论与本国历史平均相比还是与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均处于高位。一般认为中国储蓄率高主要是因为个人储蓄欲望强烈,但

更主要的是企业和政府的储蓄率高,企业高储蓄率带来的投资增长效益较低并可能导致产能过剩。此外,国内储蓄转化为投资渠道不畅,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导致企业不得不更多地依赖自有储蓄。

(二)加工贸易仍占主导地位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技术含量低的产业和领域,以加工贸易出口为主,而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与贸易出口数量的增加呈明显正相关的关系。深入分析我国贸易结构可以发现,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实际上处于逆差状态,持续攀升的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无论是通过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最终产品一般销往国外,在我国境内所形成的增值部分自然构成顺差。因此,加工贸易的规模越大,相应的顺差必然也越大。

(三)非对称性的国际收支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鼓励出口和鼓励外资流入的非对称性国际收支政策。我国的国际收支双顺差是多年的“奖出限出”的传统思想和对外资不加选择的“超国民待遇”等经济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政策制度安排使得资本流出受到管制,流出渠道少,导致资本项目净流入大于净流出格局的形成。外资的大量涌入不仅拉动了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而且加大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出口中不断增长的比重。

三、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主要对策

我国目前的“双顺差”的国际收支结构与其基本国情是极不相称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较为理想的国际收支结构应是:贸易项目逆差,经常项目保持平衡,资本项目下的顺差。而目前的国际收支失衡、巨额的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国家提出“调投资、促消费、减顺差”的政策导向,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一)降低我国过高的储蓄率

货币政策的取向应当是货币供应收紧,利率水平提高,人民币更大幅度有序升值。除了实行降低投资增速的行政措施之外,当前货币政策应当适度从紧,包括降低货币供应的增速和提高利率水平。央行应当继续加息并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控制流动性。同时,人民币汇率应该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更加富有弹性。这些政策措施都将有助于纠正内需和外需的不平衡。

(二)进行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核心竞争力

经常项目顺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进出口产业结构失衡,出口集中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竞争力,在国际上以低价量大为特点,企业利润率低并且很容易受到反倾销诉讼。进口缺乏中国真正急需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达国家产业调整仅仅把我国作为制造业基地,真正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都在发达国家国内。因此,我国现在必须调整进出口产业结构,限制高耗能高耗资源型出口;并把环保、安全、社保等因素纳入企业的出口成本;开发产品核心技术创造力,提高企业自主竞争力,实现在平稳出口量的基础上利润最大化。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

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外汇运用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扩大对外投资。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给予其适当的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到境外合作开发国内短缺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置换;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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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5

关键词:加工贸易FDI国际收支“双顺差”

引言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除了个别年份外,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呈现出持续的“双顺差”格局,所带来的综合顺差额的持续增加以及外汇储备的快速累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将国际收支“双顺差”看做是中国国际收支的核心问题,并对其成因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其中,FDI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被认为是双顺差形成的直接原因。比如,余永定和覃东海(2006)的研究认为,双顺差是中国长期推行吸引FDI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型优惠政策的直接结果;卢锋(2006a,2006b)的研究认为,加工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组合效应是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产生的直接原因。鉴于此,部分学者提出要减少当前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以促进外资对加工贸易的逐步退出,从而达到矫正国际收支失衡的目的。比如,杨立强(2008)认为,在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减缓外贸顺差增长的背景下,有必要全面审视加工贸易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吴杨伟(2011)认为当前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重点是减少加工贸易的出口总值,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等促进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变,以实现贸易平衡。

上述研究从理论层面定性分析了加工贸易型FDI在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并从经验出发提出了解决措施。本文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借助于系统的国际收支和对外经贸统计,通过数据分析手段展现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的确切影响,并通过情景模拟展现如果没有加工贸易型FDI的支撑,中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的格局是否会发生改变,从而为以往的经验分析提供更为严谨的数据支撑和论证。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形成与现状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客观经济背景

加工贸易型FDI是指在东道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并逐渐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资政策取向以及新的国际分工格局形成有着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它是中国出口导向型外资鼓励政策、加工贸易鼓励政策、以及国际产业转移共同结合的产物,见图1。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出口导向型”FDI的政策鼓励。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利用外资规模非常小,从1978年后才开始逐步确立积极利用FDI的总战略,并体现在此后的每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中。总体来说,中国利用外资的总战略基本属于“积极利用外资”和鼓励FDI进行“出口导向型”(姚枝、仲何帆,2004)投资,目的在于通过外资的引进来解决中国工业化建设中的资本短缺、外汇短缺和技术短缺问题。

从对待外资的态度看,“六五”和“七五”规划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并适当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八五”规划开始明确了“扩大外资规模,积极利用外资,并以直接投资为利用外资的重点”的战略思想,并在此后的每个五年规划中得到了贯彻。从引进外资的方向看,“出口导向型外资”属于外资引进的重点。在“七五”规划中正式提出利用外资实现“出口创汇”目标的政策取向,“八五”规划至“十五规划”继续贯彻了这一思想,“十一五”规划中没有明确提到鼓励FDI进入出口产业,但“抓住国际产业链转移机遇,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则隐含了该层意思。

为了贯彻鼓励出口导向型投资的外资战略,在1979年到2009年间,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外资投资方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多个政策文件,比如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4、1997)等官方文件中明确表明,用于出口创汇的外资企业将获得包括廉价的土地使用、信贷支持、所得税减免和出口产品免交工商统一税等外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给予出口创汇型外资企业的外贸进出口自营权、报关权、经营自等。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加工贸易的政策鼓励。一般来说,加工贸易鼓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让利给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加工制造活动,以达到促进本土制造业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被中国政府认为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国务院于1979年9月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该办法针对加工贸易本身制定了多种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国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加工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对与来料加工有关的设备进口,以及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用车辆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等。

3.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华投资中的国际制造业转移倾向。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日等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开始向中国、东盟等发展中国家进行劳动密集型、部分资本密集型或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品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新形式,跨国企业开始将信息通讯产业、飞机制造业、集成电路产业等高端制造业的组装和装配环节从发达国家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转移。承载国际产业转移功能的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国内就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一方面大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组装加工后再出口到其它国家,形成“三角贸易模式”。因此,国际制造业的转移促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这也是1992年以后来华FDI在加工贸易领域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状况

承载国际制造业转移功能的FDI,面对中国政府的出口导向型外资战略取向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其最佳选择就是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同时,FDI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既符合中国政府利用外资实现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也符合利用加工贸易实现国内充分就业的经济稳定目标。因此,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伴随着1992年中国对外的进一步开放而快速发展起来,并且成为了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见表1。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促成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的决定性条件

加工贸易型FDI若要促成持续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的形成,需要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加工贸易型FDI自身的对外经贸活动必须处于持续的贸易顺差状态,且其贸易顺差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状态;其次,加工贸易型FDI所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能够决定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状态。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状态及其对经常账户的影响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见公式(1),EXFP和IMFP分别表示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货物出口额和货物进口额。EXFP和IMFP的计算见公式(2)和(3),其中,EXF和IMF分别表示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数据来源于《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0》和国家统计局2010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EXFP和RIMFP分别表示外资企业出口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和进口的比重,经验取值为80%和50%。

TBFP=EXFP-IMFP(1)

EXFP=EXF*REXFP(2)

IMFP=IMF*RIMFP(3)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结果见表2,表明加工贸易型FDI从1994年起开始产生了持续的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持续性贸易顺差是否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则需要对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与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进行比较,结果见表3。从2000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开始超越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的贸易差额的规模,成为货物贸易差额状态的决定性力量。所以,自2000年伊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顺差状态直接决定了整个货物贸易的顺差状态。

此外,对于我国,货物贸易是经常账户的构成主体。2000-2011年期间,货物贸易顺差在经常账户顺差构成中占据的份额最大,即使在比重最低的年份2004年,其值仍然达到85.63%。因此,货物贸易的长期顺差也就决定了经常账户的长期顺差。

以上分析表明,从2000年起,加工贸易型FDI成为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主体力量。

(二)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及其对金融账户的影响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账原理,金融账户项目的差额状态由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与其它投资差额三者共同决定。中国历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表明,1993之后我国金融项目下的证券投资差额和其它投资差额基本处于逆差状态,因此金融项目的持续顺差完全来源于直接投资顺差,亦即FDI的净流入。

每年流入我国的FDI中具体有多大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迄今缺乏明确的统计数据,在理论界也没有精确计算方法,因此本文用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重作替代指标。考虑到来华的外资企业60%的产品用于出口(潘益兴,2006),形成外资企业的出口统计部分,那么,外资企业的年度总产出的计算方法见公式(4)。则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出口额与外资企业总产出之比的计算见公式(5)。

TPF=EXF/0.6(4)

RFDIP=EXFP/TPF=EXF*0.8/(EXF/0.6)

=0.48(5)

其中,TPF表示外资企业的总产出,RFDIP表示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也表示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FDI占每年来华FDI的比重。公式(5)的计算结果表明,每年来华的FDI中有大约48%的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

上述分析表明,从1993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为每年我国金融账户顺差的形成贡献了约一半的份额。

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后的中国国际收支状态的模拟分析

为了进一步显示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具体影响,我们考虑以后两种情景下的国际收支格局:一是完全剔除FDI中的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二是假定加工贸易型FDI转变为非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

(一)剔除加工贸易型FDI之后

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2。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均出现顺差和逆差交替的状态,亦即单个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同时顺差的格局不会出现,除个别年份外二者基本呈现“逆差+顺差”共存的状态。因此,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双顺差”的格局会完全发生改变,既不存在双顺差状态,更不存在双顺差的持续问题。

(二)加工贸易型FDI转化为非加工贸易型FDI后的国际收支差额格局

假定在某种政策环境引导下,来华的加工贸易型FDI全部转化成非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3。其中,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但经常账户却出现持续逆差。这表明,1994-2011年期间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状态也发生了完全的改变,见图3。

当前国内外经济要素的变化、加工贸易型FDI的调整方向与国际收支的发展趋势国际产业转移、中国政府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出口导向型FDI的鼓励政策是来华FDI对加工贸易偏好形成的客观经济原因。分析表明,每年来华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48%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加工贸易型FDI从2000年起,促成并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双顺差”的格局。

本文的分析表明,FDI退出加工贸易领域,确实有助于贸易顺差的减少,但有可能会形成经常账户持续逆差和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格局。而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意味着中国将丧失在制造业领域的国际竞争优势,这将会给国内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更会阻碍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因此,加工贸易仍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减少并取消加工贸易优惠政策或限制外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继续积极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通过加工贸易型FDI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是现阶段中国需要坚持的外资战略;另一方面,外资完全退出加工贸易领域后会导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所以,尽管是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格局,但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途径不在于改变FDI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而在于如何引导国内资本的输出。比如,通过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在保证高质量外资输入的同时让国内资本输出,实现资本金融账户的逆差,从而配合经常账户的顺差,达到国际收支均衡。此外,对具有国内市场潜力的加工贸易实施特定差别的出口转内销专项政策,也将有助于国际收支均衡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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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永定,覃东海.中国的双顺差: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J].世界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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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先海,杨高举.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地位研究:基于非竞争型投入占用产出模型的跨国分析[J].世界经济,2010(5)

作者简介:

双减政策实施现状篇6

关键词:地方政府;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012-04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十二五”规划也已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立为基本方略。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过程最为关键的环节,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完全,都将导致公共政策的失败。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应更多地追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地方政府把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传递给企业的过程,而企业作为利益主体,他的个体理性追求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各自作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应该加以重视。

一、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关系产生的必然性

(一)政策执行中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博弈双方之所以产生博弈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博弈中拥有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委托人”。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其排污状况和所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信息的了解要比地方政府全面很多,但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这些信息隐瞒甚或篡改,不公示所排放废物的信息、不按照安全的标准进行生产,提供虚假的排放物种类信息。因此,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有信息劣势的委托人,而企业则处于人的地位。在节能减排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政企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理性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就会有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风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关系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对于资源的分配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具有类似于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强,企业对于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都会迅速做出市场反应,采取行动配合地方政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化很大,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政企关系正在向着契约化和交易化的方向发展。现在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倾向,否则,交易就无法实现,政策目标也不能完成。

(三)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中价值目标的不一致

在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考虑的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而企业所关注的是企业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经济社会。环境不断提供地方政府和企业各自所需要的信息,博弈双方的战略选择的调整也会对对方的利益支付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都会通过各自所拥有的信息资源,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策略组合,所以形成了双方的博弈关系。

(四)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力方面的缺陷

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不足也是导致地方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发生博弈的原因之一。由于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复杂性,地方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政策执行技能和理论方法的指导,导致企业有机会逃避政府监督。并且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GDP”为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时可能发生凝聚力不强,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可能。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

(一)一般模型假设

在对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弈模型进行讨论之前,根据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定位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对该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对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进行奖励,例如降低税收或对企业发放补贴,也可以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罚款。地方政府获取信息,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第二,企业的策略集为冒着政府罚款的危险直接排污,或者忠实地执行政策并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另外,企业的排污行为被地方政府查到的影响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其社会形象和品牌的受损,这也会对其利益造成伤害;第三,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衡量企业是否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唯一标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检查企业的排污状况,来决定对企业实施惩罚或是给予奖励;第四,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策略集分别为:在上述的条件设定下,地方政府的策略集是:检查或不检查;企业的策略集是:执行政策或不执行政策。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分析

1、博弈模型建立

设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给环境带来收益;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企业所能获得的收益;b代表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所需付出的成本;b′代表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成本;c表示企业排污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d代表企业不执行政策时,地方政府检查后对企业给予罚款导致企业所承受的损失。根据相应的得益,可以得出相应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2、博弈模型分析

我们首先考虑信息完全的情况,信息完全包括两种设定:第一,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于采取每一种策略后所产生的利益完全了解;第二,每一方拥有的所有策略选择对方都完全清楚。信息完全的假设可以把一些复杂的情况剔除,将博弈双方的选择精确化,便于得出有效的结论。

第一,当d-b

a’-b’>0时,利益矩阵如图2所示。

从图2的利益矩阵可以得出,这种情况下的博弈纯策略均衡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d

a′-b′

第二,当d-b>-c时,此时无法直接得出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选择,通过划线法分析后,相应的得益矩阵如下:

a′-b′>0时,此时博弈的均衡策略选择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a′-b′

-d

通过分析,这种情况下没有纯策略。设地方政府检查的概率为q1,不检查的概率为q2;企业选择执行政策概率为p1,不执行政策的概率为p2。此时,企业选择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概率p1、p2,一定要让地方政府检查或不检查的利益支付相等,同样,地方政府检查和不查的概率q1、q2,也要使企业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利益支付相等。可以得出:

p1(a-b)+P2(d-b)=p1a-p2c

q1(a′-b′)+q2(a′-b′)=-q1d

p1+P2=1,q1+q2=1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得出企业执行政策的概率p1=1-b/(d+c),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概率为q1=(b′-a′)/d。当Эq1/Эb′=1/d>0,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的成本越大,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概率也越大。此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检查的成本较大,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检查的几率较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很有可能为省掉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成本而污染环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最大化的考虑,将会有更大的几率选择检查这种策略。当Эq1/Эa′=-1/d0,Эq1/Эd=-1/d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中,当地方政府对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的处罚加大时,短时间内企业的排污行为会减少,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但时间一长却只能使执法人员增加不检查概率,对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而当地方政府的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技术落后,检查成本过高的话,企业选择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几率也会变小,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提高检测技术上作出努力。所以,从长期来看,只有让企业在执行政策后得到的收益加大才是避免污染事故的主要措施。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企业执行政策的主动积极性。

以上讨论的是基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对彼此的策略空间以及策略选择的收益都完全了解的环境,可是在现实中的政策执行中完全信息的情况几乎是不会出现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排放状况不能完全了解,而地方政府有效检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力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有多高,这也是企业无法掌控的。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自身小集体的某种利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超标排放不作为。企业也可能出于地方政府不会检查的侥幸,偷排偷放。所以,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第一,地方政府对企业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惩罚偏低,d不够高,甚至比企业治理污染所付出成本还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无视政府的处罚污染环境,而没有执行政策的动力。第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治污成本不了解,给予的奖励不高,企业执行政策所获得的奖励不足以弥补其所消耗的成本。如果企业执行政策只会增加自身的成本负担外,企业当然不可能主动进行节能减排。第三,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检查威胁不置信。地方政府的检查和罚款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是促使企业执行政策的一个有力保障。但如果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a′-b′

三、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力的路径

(一)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一般来说都是把GDP当做主要的考核标准,这种考核方式可能促使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快速发展,漠视生态建设,甚至不惜以生态遭受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时,可能会忽视质量的提高而只考虑GDP数据的增长,从而出现执行偏差,因此就产生了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不协调、难循环等经济发展的缺点。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执行出发,虽然整顿或关闭那些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但却污染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必然会有损失,降低经济发展的绝对速度,但却可以让地方政府节省投入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中的成本,有效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质量。

因此,单一的GDP评价指标对于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因而地方政府缺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动力。所以,首先必须要对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作出调整,建立以生态效益为导向的“绿色GDP”综合评价体系,力求将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效果、人居环境指数等因素引进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使地方政府可以有动力来关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促进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发挥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在地方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的作用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有效的信息流通过程。信息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资源,是防止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条件,政策信息的不对称或沟通渠道受阻,都将严重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首先,政府要创建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绿色服务中心,加强对绿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其次,地方政府应构建一个完全信息的环境质量平台,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及时了解企业动态,打破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壁垒,降低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的门槛。强化企业“声誉”市场,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实现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最后,提高公民的政策参与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新闻媒体拥有非强制性的监督功能并代表着广大的舆论,他们对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报道以及对生态环境热点问题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加快信息公开的进程,也便于及时反映与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应根据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污染状况和可能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其告知企业和受影响的群众,并制定执行“谁污染谁负责”的惩处机制,加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保护自身利益意识,发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

(三)切实提高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