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论文范例(3篇)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股利政策制造业现金股利
一、文献回顾
关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研究结论。国外比较流行的理论主要有“一鸟在手”理论、MM无关论和税差理论、顾客效应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成本理论等。国内关于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研究单个因素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论文百事通一是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如陈洪涛、黄国良(2005)以2001—2003年沪深两市的A股作为样本,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和二次函数非线性回归两种方法,实证分析得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存在“U”型关系,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成反比,股本规模及股权相对集中度对现金股利没有影响。唐国正(2006)罚究得出股权二元结构下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产生再分配效应——流通股价值向非流通股转移,分配现金股利可能是大股东的掠夺行为。袁振兴、杨淑娥(2007)以沪市2001年至2004年进行过现金股利分配的58家公司的1241个现金股利分配事件为样本,研究发现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股权相对集中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权益性现金股利正相关,与收益性股利负相关。二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等因素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如朱云(2004)以1994年至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事件为样本,认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增加现金股利支付率。姜秀珍(2004)以1999年至2000年沪深两市的公用事业、能源电力和路段隧道三类A股为研究样本,认为现金流不确定性时,理性的经理人会支付较低水平的股利。第二类是研究多种因素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朱明秀(2005)认为现金股利政策受公司盈利能力、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企业规模的显著影响。唐国琼、邹虹(2005)以2003年沪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得出每股收益、货币资金、负债比例、企业流通股比例、企业规模、权益净利率对现金股利政策有显著影响。孙亚云(2006)的研究表明盈利能力、每股经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股本规模成长性等对现金股利政策有影响。第一类研究仅考虑单一因素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不够全面,有失偏颇。第二类研究虽然同时考虑多个因素的影响,但较少关注特定行业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制造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数量较多、上市时间相对较长、现金股利政策相对稳定、信息披露质量较高,以其作为本文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较多,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限制、大股东的分配偏好、税收因素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影响因素。本文主要从分析内部因素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1)资本结构。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受资本结构的制约。若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率过高,会使资本成本上升、资本结构失衡,发放现金股利会加剧财务状况恶化。因此一般情况下,负债比率高的公司更倾向于增加内部融资和权益资本,一般不派或少派现金红利。本文用资产负债率表示公司的资本结构。
假设1:现金股利分派率与资产负债率成负相关
(2)筹资能力。企业股利政策受其筹资能力的限制。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利润留存,少发甚至不发现金股利,也可以一方面发放现金股利,另一方面借款或发行新股筹资。对于那些规模小、快速成长的企业而言,由于其在二级市场上筹资比较困难,后一种方案并不可行。因此这些公司往往减少现金股利支付、尽量多留存利润。本文用股东权益的对数表示公司的筹资能力。
假设2:现金股利分派率与股东权益的对数成正相关
(3)盈利能力。企业股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盈利能力。一般而言,企业的盈利越强,其股利支付率越高,因为盈利强的企业对保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更有信心。如果盈利低,一方面对未来资金的来源无法预测,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面临较高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外部资金的成本相对较高,企业只能留存利润以应付未来的资金需求。本文用每股收益表示公司的盈利能力。
假设3:现金股利分派率与每股收益成正相关
(4)股权结构。股利政策会受到现有股东对股权控制要求的影响。一些大公司试图通过股利政策来稳定其在长期经营中已形成的控制模式。为了避免新股东加入打破目前的控制格局,尽量发放较低的股利,以便从内部留利中获得所需资金。就许多中小型公司来说,如果现有股东无力购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被稀释,现有股东会更倾向于采用债务融资或内部留利的筹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股权的集中,使得国有股股东在股权的平等性和股权利益的一致性方面均与其他股东存在较大差异。国有股的委托机制存在的问题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容易落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进而可能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及其对股利政策的重要影响,股权结构也是形成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之一,控股股东存在通过现金股利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嫌疑。股利分配的决策取决于控股大股东的利益取向及配股的需要。本义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公司的股权结构。
假设4:现金股利分派率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
(5)资产的变现能力。企业股利的支付能力很大程度上受其资产变现能力的限制。股利通常以现金形式支付,然而大量留存利润并不等同拥有支付股利的现金,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与其留存利润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其现金来源充裕,则股利支付能力也会较强。有的企业虽然盈利能力很强,却因再投资或偿付到期债务而缺少可发放股利的现金,这就限制了企业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本文用每殴经营现金流量表示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
假设5:现金股利分派率与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成正相关
(6)投资需求。企业的股利政策应以其未来的投资需求为基础加以确认,如果公司有较多的投资机会,往往会采用低股利支付率,将较大比例的盈利留存以用于企业再投资。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高,其投资需求也较高,会扩大企业规模,那么将采取低股利政策。本文采用营业收人增长率表示公司的投资需求。
假设6:现金股利分派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负相关
(二)样本选择在2005年深沪上市的912家制造业公司中,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有354家,剔除2家信息披露不全的公司.最终获得352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采用EVIEWS3.1。
(三)变量定义因变量:现金股利分派率(PAY)。自变量:本文采用六个自变量,分别是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对数、每股收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每股经营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增长率。具体的变量说明见(表1)。
(四)模型建立根据假设,本文构造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是:PAY=+DR+SIZE+EPS+LARGE+CPS+zz+,其中,为待估参数,为随机变量。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在深沪2005年所有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发放现金股利公司有354家,占比38.7%,派现公司的比率不高。从(表2)
可以看出,样本公司股利支付率的平均值0.154,股利支付率较低;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0.449,最大值为0.856,最小值仅为0.047,说明样本公司资本结构较为合理,不存在很大的偿债风险;每股收益均值相对比较低,说明样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待提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仍然占很高的比重,接近全部股份的半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这是造成大股东利用权利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前提。完善治理结构,这样才能使得上市公司在机制上保证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体现普通投资者的意愿;每股现金流最大值和最小值有很大差别,这与制造业的行业性质有关,不同规模企业的现金流差别很大,这也造成公司的各项投融资与股利政策的差别;营业收入增长率均值为0.230,在传统行业中此指标值偏高,最大和最小值差异很大。样本公司中每股收益为负数的有3家,每股现金流量为负数的公司有32家,分别占样本公司的0.85%和9.1%。这说明上市公司还是根据盈利能力来制定股利政策,基本上不会采取不理,说明上市公司没有存在大股东恶意套现的现象存在。
(二)相关性分析(表3)
反映自变量之间pearson相关系数相关系数最大为0.515,均小于0.8(共线性中相关系数的经验值为0.8),初步判断,各自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三)回归分析用EVIEWS3.1软件进行回归,计算出各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和显著程度,具体见(表4)。
通过多元回归,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从模型整体回归效果看,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325,模型的回归效果较好,DW值接近2,反映自变量并没有自相关现象,F值为27.680,说明整体解释能力比较强。
(2)从资本结构来看,资产负债率与现金股利分派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负债率高的公司不易筹集资金,尤其是制造业,资产的规模与质量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很大影响,所以公司倾向于内部融资,从而造成股利发放率低。这也证实了唐国琼与邹虹(2oo5)、孙亚云(2oo6)研究结论在我国制造业的适用性,假设1成立。(3)从筹资能力来看,股东权益的对数和现金股利分派率呈正相关关系,但显著性不大。这与我国国情基本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筹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规模大的公司易于筹集资金,所以可以有较高的股利发放率。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壳资源稀缺现象表明上市公司本身即是一个很大的融资工具,公司的筹资门槛和筹资成本都较发达国家低,所以在考虑现金股利分配时并未考虑公司规模即筹资能力对其的影响。所以假设2不成立。(4)从盈利能力来看,每股收益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显著正相关,即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时,倾向于高股利政策。优秀的业绩意味着有更多的利润可供分配,因此会相应提高公司现金股利的可能胜。本文关注的制造业,风险相对其他高新技术产业较小,盈利能力稳定但利润增长率相对较小,从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我国制造业司的盈利能力普遍低下,很小的盈利波动即会引起公司现金股利的变动,这也证实了朱云等(2004)提出的仅仅政策引导对于构建健康的股利政策还不够,还需要盈利能力支撑,当前的关键是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假设3成立。(5)从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分派率呈负相关,与预期相反,且不显著。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通过现金股利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不明显,从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2005年不存在高管恶意套现现象。相反,由于近年证券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要求等各种配股条件都相应提高,所以各公司必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才能达到各种配股条件,大股东的掏空动机被遏制,现金股利分派率降低。这与唐国正等(2005)提出的股权二元结构下大股东的掠夺行为理论相违背,假设4不成立。(6)从变现能力来看,每股经营现金流量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正相关,但不显著。从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部分公司在负现金流的情况下还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现金股利通常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但大量留存利润并不意味着拥有支付股利的现金,因为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与其留存利润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其现金来源充裕,则其股利支付能力也会较强。也有企业虽然盈利能力很强,却因再投资或偿付到期债务而缺少可发放股利的现金,这就限制了企业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我国制造业的具体情况是,现金股利分配率低下,且分配公司少,现金流均值不大,从历史数据来看,现金流波动不明显,这些都是我国的特殊情况,与市场风险是不符的。所以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殷利政策时并未考虑企业的现金流。姜秀珍(2004)的理论在这里并不适用。假设5不成立。(7)从投资需求来看,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正相关但不显著。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指标本身,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和可操控性,所以指标值是否能正确反映企业的成长能力有待考察;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很浓,大部分流通股股东只想赚取买卖差价,获取资本利得,并不现金股利的发放,所以企业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并未考虑外部投资者是否会看好企业的成长潜力。假设6不成立。
四、结论与建议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
[摘要]上市公司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
一、引言
公司融资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由于企业内源融资受制于企业规模和赢利状况,目前企业的融资的融资结构中以外源融资为主。外源融资又主要由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融资多采用这两种方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上市公司选择融资时究竟更应该选择哪一种。
二、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现状描述
1.美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美国企业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中,债权融资所占的比重较之股权融资要高得多。据研究,从1970―1985年,美国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筹集的资金在企业外源筹资中所占的比重为91.7%,比重远远大于股权融资所筹资金。从1984年起,美国企业已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份,事实上1994年以后,股票市场已成为美国非金融上市公司的资金负来源。
2.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变化的趋势
我国上市公司在1999年以后总负债率一直在上升,这与1999年以前的一直保持50%有很大的不同,06年甚至达到了84%,这是否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更偏好债务融资呢?我认为还不能完全肯定,因为2002年到2006年间,我国股市低迷,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筹资额年年减少,到2005年只有最少的338.13亿,到06年下半年才有所起色。上市公司只有采取其他的融资策略,比如向银行贷款,在99年之后,国家一再降低存款准备金,加剧了公司的债务融资。
3.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
1993-1997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出现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而1998-1999两年则出现高负债融资的现象,负债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例达到73%和76%,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反差。究其原因,在1997年以前,权益性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配股,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进行配股,并且配股比例不受限制。为约束上市公司配股圈钱成风的行为,1997年出台了有关对配股行为进行限制的政策,即: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距上次配股时间超过一年;每次配股比例不超过股本的30%。1999年对国有企业的配股资格略有放松,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10%,最低不低于6%。2001年又修改为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不低于6%,达到以上条件的上市公司才具有配股资格。所以,1997年后能获得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大大减少,以配股的方式筹措权益资金的比例也大幅下降。但2000年以来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家数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方式融资金额不受限制,发行规模根据项目需求来确定,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扩张压力较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股权融资的比重有所提高。
以上表明,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里,上市公司更偏好债务融资;在我国,1999年以前上市公司更偏好股权融资,其中它们选择股权融资的部分理由诸如“内部人控制”等在现在还很适用,所以从以上现状分析我们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更偏好哪一种融资方式,但是我们知道,公司偏好某种融资方式是因为它的成本更低。下面我将构造一个成本模型,将两者之间的成本进行比较,观察哪种成本较低,以便对公司选择融资模式给出建议。
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成本比较
构建模型:
令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总成本为CS,则
CS=PS+CT+CP-PA
PS是股票投资股利,这一项为股利报酬率的函数,则PS=F(募集资金,股利报酬率)。而股利报酬率则是普通股每股股利与每股市价之比,利用目前常用的市盈率概念可以对股利报酬率进行推算,即
股利报酬率=每股股利/每股市价
=(每股收益/每股市价)*(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1/市盈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普通股每股可分配股利最多只能为每股收益的85%。联系到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际情况,则是相当多的公司常年不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分红,极少有企业将当年盈利全部实施分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往往采取种种做法,如不分配红利、低比例分配或以送转股本形式分配股利,因此,股票分红的股利支出是极低的,06,07,08年的股票分红率都没有达到50%。2008年8月份止,沪深股市平均市盈率为22.5,因此我们可以得出PS=4.4%*50%=2.2%。
CT是指股权融资交易费用,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来看,大盘股的发行费用大概是募集资金的0.6%-1%,小盘股大概是1.2%,平均值应在1%以内。由此CT=F(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占募集资金的比率)。
CP是指股权融资的公司控制及负动力成本。增发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比重,影响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应。但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分散化,却有可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程度的正效应。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的股权结构状态下,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国有股权超过50%,不会构成对控股地位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还不存在。此项成本可忽略。
PA是股票上市广告效应带来的负成本。因难以计量而忽略。
所以CS=融资金额*3.2%
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融资成本*R,R指贷款利率。2008年10月份的一年定期利率为3.87%,三年为5.13%,五年为5.58%,则贷款利率会更高。
由上可知,对企业来说,债务成本的最小值也会大于股权成本,我们得到以下结论,即在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采用股权融资的成本小于债权融资,也就是说,股权融资是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
四、对于该模型所得结论的理论解释
上述模型只是从表层给出成本的实证计算,它所得出的结论和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所得出的结论恰恰相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股权融资的成本小于债权融资这种现象呢?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现实背景给出一些答案。
1.股权成本弹性说
股权成本比债权成本有较多的弹性。债权成本随着利率的确定而得以确定,当企业不能支付合约时,债权人就会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合约的实施。相比而言,股权融资有很大的灵活性,它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投资者的期望也随之发生变化,资本市场效率,透明性,规范性,投资者组成,投资者心态等都会影响股权成本的弹性。在中国,股票市场还处于无效与弱式市场之间,股票价格易发生频繁的无序波动,投资者对股票收益率缺乏客观的计量标准,极易受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股东要求的收益率也在不断变化,实际上是股权成本在相应的变化。
2.投资者的弱势
中国股票市场一再以来都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的发育很不成熟。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博弈中,投资者总是站在弱势的一方,所以投资者一般都会选择“用脚投票”,使公司在经营方面较少受到控制。
3.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经理人制度还不完善
当公司经营不善时,企业股价会下降,企业会成为兼并的对象,从而引起管理层的撤换。在中国的情况来看,收购兼并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更为滞后,企业一般不会撤换管理层,所以管理层会认为股权融资成本更低。
五、小结和建议
本文根据对现状的分析,并构造一个成本模型,将股权融资成本和债权融资成本进行比较,得出股权融资优于债务成本的结论,更进一步对这种优势做出了初步的分析。依照本文得出的结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该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股权融资。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部分数据无法找到,这影响了本文的分析,限于个人水平,整个文章的逻辑严密性不够,这也是我今后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陈晓单鑫:1999:“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载《经济研究》第9期
[2]黄少安张岗: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载《经济研究》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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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财产的权的形成与性质
公司是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组成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公司将各股东出资的财产集中起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和性质,统一组合,形成公司财产特定的内部有机构成和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公司财产这一统一整体中,不再区分各个股东的财产部分。这就是公司财产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公司对于公司财产权利性质如何?有的认为公司拥有所有权;有的认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有经营权。笔者认为,股东会这一全体股东集体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即有权决定支配公司财产的基本方式,并由它选任董事或其它人员,组成董事会之类的业务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即行使经营权。经营权是公司财产权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但它毕竟只是公司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它由股东会授予,受股东会制约,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的经营权对于股东会的财产权来说,只是一种派生的、限定的、相对的财产权;而股东会的财产权则是自身的、完全的、终极和绝对的财产权。这就是说,股东会拥有的是对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会是公司法人内部的一个机关;即使不设股东会,由于事实上存在全体股东集体意志,这一全体股东集体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和对业务执行机关的监督权,它事实上是存在于公司法人内部的一种力量。既然公司所有权由公司内部一个机关即股东会行使,怎么能说公司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呢?
二、股权的性质及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的条件与依据
我们再来分析股权的性质。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有人身权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作为财产权,是怎样一种性质的财产权?它是所有权吗?诚然,出资人对于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资的那部分财产,通常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其用以投资的财产的权利性质,后面再作分析)。但是,当他们出资组成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以后,他们对于原出资财产再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了,这时公司法人取得了对全体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关于这个问题,除了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理由外,还可以从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加以分析。
股东出资组成公司以后,公司法人取得了对于全部出资财产统一的支配权,股东对于公司财产(哪怕仅指由他出资的那个部分)实际上已不再能独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了。各股东对于有关公司财产的支配问题,有权发表各自意见,但各股东的意见必须通过全体股东所组成的集体即股东会加以集中,以集体决议方式统一表达。股东会集体由全体股东组成,但它不是各单个股东的算术之和,它是一个组织、一个有机整体。股东会集体意志不是各个股东意见的混合,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个人有不同意见,除法律或公司章程作了特别规定外,须服从集体决议,不得坚持按照个人意见支配公司财产,也不能随意退股。由此可见,股东个人对于公司财产(哪怕仅指他所出资的份额)已经丧失独立支配权,不再享有所有权;全体股东原出资的财产已转为公司法人这个单一集体所有。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关系怎样呢?它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股东是股东会集体的成员,股东会是公司法人的一个内部机关。一个组织体的成员不能脱离该组织而独立存在,股权不能脱离公司法人所有权而独立存在,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这就象细胞是构成有机体的基本单位,但细胞不能脱离有机体而存在一样。
股权是一项重要内容是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人把它当作股东享有的独立的收益权,这不对。公司财产运营结果的收益权属于公司法人,只有公司才享有统一的或独立的收益权。公司实现统一的收益权之后,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收益以股息、红利方式分配给各股东,兑现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权。
股权的另一些重要内容是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任免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出席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的有关业务活动等等。这是各股东为公司集体利益或者说为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而参与的共益权。肌东上述每项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其它股东行使权利的制约,因而都不是独立所有权的表现。
人们通常认为股权还包括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近来有些同志以此作为股东享有所有权的重要论据。①我认为,应该区别"出资人"、"股东"与"原股东"这几个概念,不应混淆。所谓股东,即公司股东,是指公司成立以后至公司解散以前即公司存续期间的公司成员。公司成立以前的出资人,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认股人,但尚不是股东。公司解散以后,公司不存在了,股东也不存在了,这时所谓股东实际上只是"原公司股东"。当初出资人将各自财产出资组建公司时,就有两个先决条件(这些条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认的),即:第一,当公司存续时,他们取得股权;第二,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当他们行使分配剩余财产这一权利时,实际上他们不是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公司原出资人身份出现的。因此,严格地说,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股权的一项内容,而是与股权并列的一项权利,是设立公司或其后入股时,出资人同公司同时设定的两项条件之一。因此,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当初出资人对于出资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一种表现,是公司解散以后对于原出资所有权的一种"复归",而不能用来作为证明股东享有所有权的论据。恰恰相反,由于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通常不能收回原出资财产,只有公司解散、股东身份实际上已不存在时,公司的剩余财产才"复归"于原出资人,这正好表明股东——只要他们还是股东,对于公司财产便没有独立所有权。
也许有人要说,你说股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而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也许有道理;但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怎么能够转让呢?我们说股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但它毕竟具有相对独立性,特别是股票,它是股权的证券化,形式上的独立性更为明显。但即使是股票,它所代表的股权的内容,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不能离开公司法人所有权而完全独立的权利。因此,当发生股东转让时,其所转让的实际上只是该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所以股权转让须经法人同意或进行登记(过户)。如果转让的是独立所有权,一般是不需要经过这些手续的。由于公司种类不同,各种股权转让的限制也不一样。最特别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这种股票转让以交付生效,不需经公司同意或过户。因为这种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股权)有限,
一般只享有分配公司的股息、红利的权利,而不享有作为公司成员的其他权利。但是,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取得如普通股东一样的其它权利,只要他们在公司的股东名簿上登记即可。可见,即使是无记名股,其股权性质仍与普通股权无本质区别。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说出资人出资组成公司,其对于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便让渡给公司,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权,他们换取的股权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有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出资人的所有权是怎样"丧失"和转移的?②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很简单:各出资人是自愿将各自出资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的;让渡的条件是向公司换取股权即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有权分配剩余财产。这种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则是公司法和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订立的公司章程。有人说,查看各国公司法,并未发现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明文规定③。其实,从各国公司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的职权及对于股东个人权利的各项具体规定,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点,无须标明"所有权"三字才足以说明公司取得了财产所有权。
三、国有企业投资组建公司其财产权性质的转变
前面说,各出资人联合出资组成公司,公司法人取得对全体出资人出资财产总体的所有权,这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投资组建公司的情况呢?
诚然,国有企业对于归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但是,经营权的内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权。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权人有投资权,即国家所有权人允许企业在行使经营权过程中,以部分财产投资组建公司或向已经存在的公司入股。这意味着国家所有权人允许企业将其经营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规定,并通过公司章程,让渡给公司,而换取公司的股权。因此,这里发生的仍然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是国家所有权人同意的。当发生这种转移时,投资企业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所有权人将投资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而换取公司股权的。而投资企业作为股东行使股权,也是以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身份出现的。例如它从公司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其所有权归国家,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家或将其中一部分留作企业基金。
明确国有企业投资组建公司其投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意义在于,作为投资财产的原所有权人的国家或作为原所有权人代表的国有企业,于成立公司后,只是公司的一位股东,是公司法人单一所有权人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其它单个股东一样,他们不能直接单独干预公司经营事务,这有利于公司法人自主经营。这正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重要意义所在。如果只发生经营权转移,公司并不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则仍然难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四、评关于股权性质的其它诸说
我们已经论证股权的性质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关于股权性质的"所有权说"不能成立。下面我们再对其它诸说进行分析。
(一)关于"债权说"
"债权说"看到了股东投资入股其原来对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股东将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公司取得了所有权,因而不同意股权是所有权;但又认为,股东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的条件是向公司换取债权,股权是债权。后种意见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股权与债权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区别是甚为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主体身份不同。股权主体是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组织体的内部成员;债权主体是公司债权人,债权人不是公司组织体的内部成员。2.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同。股东作为公司内部成员,有权参与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参与公司一切重大决策,参加公司内部管理,为了实现对公司管理,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有权任免董事和董事会等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权任免监事和决定监事会的组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债权人不享有上述权利,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债权人只对公司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3.两种权利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同。股权的利益分配关系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债权则表现为公司向债权人还本付息。股息、红利分配是公司内部分配关系;债权是公司外部分配关系。股息、红利分配与股东投资财产金额不具有等价关系;债权具有等价关系。股息、红利分配与公司经营效益直接相关,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债权一般同公司经营效益无关,旱涝保收,具有确定性而无风险性。4.两种权利对投入财产本金的取回情况不同。债权到了清偿期,公司应返还全部本金;股权一般不返还股本金。公司解散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时,在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如尚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数额可多可少,也可能无剩余财产可分,总之,它并不同原投入的股本金等价。并且,正如本文前面已论述的那样,当公司解散或破产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实际上是向原公司出资人的财产复归,它已不属于股权的范畴。
(二)关于"共有权说"
所有权共有关系比较复杂,各种学说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共有关系的特征与股权确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历来都有人认为股权是一种共有权④
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又叫分别共有)与共同共有(又叫公同共有、合有)。对于按份共有,学界有各种解释,但不管何种解择,都承认这种共有关系的结合体十分松散;各共有人对于自己的应有部分有独立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有使用和收益权,对其应有部分可以自由让与、自由并单独设定质权或抵押权;各共有人还可随时请求废止共有关系,即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原则上由各共有人共同管理,即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全体的管理有参与权,但也可约定由共有人中的一或数人管理,并可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范围;共有体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体,不存在于各共有人之外或之上行使最高权能的意思决定机关;各个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权利行使,虽受到其它共有人的一定节制,但这毕竟不妨碍各共有人权利的独立性,不存在一个团体集体意志的统制;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这些,表明按份共有关系结合体不同于公司,按份共有权不同于公司股权。
共同共有关系结合为一个紧密或较紧密的团体,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团体等。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全体虽存在其应有部分,但对于具体的共有物无应有部分,只是透过其对于全体财产的应有部分而潜在。各共有人不得单独处分各共有物,对全体财产的处分需受到团体的统制,团体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些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而与公司股权相同的地方。但共同共有关系的结合体不是法人。在历史上,受罗马法影响的一些国家原来把"总有"⑤和"合有"统称为合有(即共同共有),后来,他们赋予"总有团体"法人资格,使"总有权"成为法人单一所有权,而将其与共同共有相分离。各国历来的民法没有承认共同共有团体为法人的。这是共同共有与公司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其次,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大于股权权利,各共有人一般均可直接对共有财产使用和收益,可参与或单独管理共有财产,并可作为共有财产的对外代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存在于全体共有人之外或之上的统一意思决定机关。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虽然密切,但可因个人意志而解除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这些是共同共有与公司、共同共有权与股权的不同地方。公司有许多种类,其中无限公司与共同共有(特别是合伙)在财产权关系上有更为接近的许多特征。但无限公司是法人,它的财产权是法人单一所有权,共同共有团体不是法人,因此,其财产不是为法人这个单一主体所有。如果除开是否为法人这一点,是无限公司与合伙团体主要是在组织体稳定性方面程度上的差别。同样,股权与某些共同共有权在许多方面其实也主要是程度差别,有时并无一条十分明显的界线。
(三)关于"所有权债权化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债权相互渗透,这是事实,无可非议。有些同志据此提出"所有权债权化"或"物权债权化"的命题。这一提法是否准确、是否必要,本文不拟多加评论。但是,他们在分析中提到,股权的性质即是"所有权的债权化",或说"它实际上是债权和所有权的结合",这是本文必须加以评论的。
"所有权债权化说"不同于前面的"债权说"。他们认为无论在实行承包、租凭制或实行公司制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换为债权","即使在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
国家所有权的归属也不应该发生变化"⑦。他们不同意股权是债权,并详细地论述了股权与债权的区别,这是正确的。但他们不承认公司法人取得所有权,不承认出资、入股人向公司让渡所有权,而所换取的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出资、入股人仍然拥有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尽管它已经"债权化")这不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实际情况;本文前面已有论述。
其次,"所有权债权说"认为在公司制条件下,"所有人转移实物的占有而取得对价值的支配权利,所有人虽不能对原标的物进行支配,但他既可以直接支配物的价值,又可以透过对价值的支配而间接地支配标的物"⑧。这里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各股东对公司财产(即使仅指它的价值形态)的支配,必须通过全体股东组成的集体(股东会),而不能单独(独立)地行使支配权。所以,股权已不是独立的所有权,而只是构成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集体作为公司财产所有权人,也不限于仅对公司财产的价值形态的支配,还包括某些对实物形态的支配权。
"所有权债权化"本身就是一个不很确定的概念。他们说,股权"实际上是债权和所有权的结合……就股权的有益权而言,又有债权的特点。"⑨这些话给人似是而非的感觉。共益权确有"所有权的性质",但它(连同整个股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自益权也有某些"债权的特点",但毕竟不是债权。至于说"股权是债权和所有权的结合",就更使人不知股权究竟属何种性质的权利了。
(四)关于"社员权说"
所谓社员权,
一般是指投资创办或加入某种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团体的成员,基于成员资格而在该法人团体内部拥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主张股权是社员权的,正确地注意并强调了股权作为公司法人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它与公司法人权利整体的关联而不可分割性。其缺陷在于他们到此却步,未能进一步分析和指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从而得出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结论。仅仅指出股权是社员权是十分不够的,甚至可以说,它简直等于什么也没说明。因为股权即公司股东权,把它说成是社团法人成员权或社员权,最多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因此,"社员权说"不可取。
关于股权性质还有其他说法,例如说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综合。这既没说明它所包含的财产权是怎样一种财产权,同时又不恰当地把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列,忽视了股权的财产权实质。关于这个问题,本文在第二部分开头已作了论述。
注:①②覃天云:《经营权与法人产权辨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③佟柔、史际春《我国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的财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④199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杨堪主编的《经济法概论》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