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饮水预案范例(3篇)
农村安全饮水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农村安全饮水预案范文篇2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以乡(镇)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1000—3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二)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监督使用好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
(六)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七)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地级财政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0.5元的标准纳入地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地级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凡申报地区或县(市、区)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地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四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市、区)水利局向地区水利局申报,地区水利局联合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审批资金的比例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地、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农村安全饮水预案范文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现状;主要做法;发展思路;青海互助
近年来,互助县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突破口,紧密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及水源条件,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实施一批投资大、见效快、解决人饮安全人口多的项目,为互助县农村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互助县自然概况及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1.1自然概况
互助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北部,境内海拔2100~4374m,全县水资源总量为5.1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1379m3,属贫水县。县境东西长86km,南北宽64km,总面积3424km2。全县有19个乡镇、294个村、2082个生产合作社,总人口38.2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57万人,是青海省的农业大县之一。有汉、土、藏、回、蒙等12个民族,其中土族人口6.9万人,是全国唯一的土族自治县。
1.2互助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互助县是青海省农村人畜饮水最为困难的县之一。2009年国家下达互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项,即总投资1314万元的互助县丹麻荆州至高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续建),其中:国家投资1036万元,省级配套78万元,群众投资折资200万元。该工程共埋设干管43km,支管42km,配水管158km,入户管107km,建成蓄水池13座,减压井5座,各类阀门井832座,防洪坝8座。共解决了2个乡(镇),13个行政村,3744户,1.7万人,1.5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和不安全问题。至2009年,互助县已解决农村25.5万人、28.6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
2主要做法
2.1上下协调,通力合作,积极形成人饮安全发展良好机制
互助县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和水资源的匮乏,从县到村都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形成了县、乡、村联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专门总结和安排布署,重大饮水安全项目都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县人大、政协、纪委等部门关心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每年组织代表及委员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视察,随时提出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对涉及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提案认真督促检查,逐一落实,使农村饮水工程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肯定。县纪委对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管理进行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并落实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全力配合和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协助、争取项目,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卫生部门指派专人查看人饮水源,协助化验水质;各乡镇全力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各部门通力协作,有力地保证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实施。四是县政府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并把它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奖惩分明,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大搞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2.2扎实开展前期工作,认真搞好专项规划
认真贯彻中央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该县实际,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和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等,将远景规划与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实行了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超前、扎实的前期工作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赢得了更多的机遇。
2.3认真落实人饮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严格管理、使用规范
互助县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每年增加比例为10%。县财政除保证各项目资金的足额到位外,还积极组织县纪检、审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杜绝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2.4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四制”,有效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
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地、县有关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程序进行,认真贯彻执行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断充实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项目资金严格按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各项人饮项目开工前有预算,中间有检查,竣工后有决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请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3发展思路
3.1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要以全县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为依据,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的前提下,抓紧编制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可行性报告。在前期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环节”:一是把握好基础工作环节。重点摸清并进一步核查饮水现状和供水工程基本情况、饮水安全普及程度以及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了解农牧民对解决饮水不安全的意愿、筹资能力及水价的承受能力[1]。二是把握好水源环节。总的要求是要保证水源可靠、确切,满足水质好、水量足、卫生指标合格等要求。要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认真论证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情况,合理确定供水方案,提高取水保证率。同时,要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控制工农业和城乡生活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2]。三是把握好工程布局环节。按照集中连片解决的原则,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和取水成本,合理确定取水方案和引水管径,在保证供水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管理简便、运行费用低的技术方案,保证正常供水[1-3]。
3.2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相关责任
要严格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认真执行“四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加强对工程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2]。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民生工程。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要负责定期提供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结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确保建成的人饮工程发挥好的效益[4]。
4参考文献
[1]冉启蓉,田友文.关于铜仁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9):47-48.
[2]任金法,汤兰娟.富阳市农村饮水水质现状及改善安全饮水的措施[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8,18(3):53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