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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的认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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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的认识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重构,投资业务,教学组织,提高,教学效果

投资是指企业在其主要经营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电大课程里《中级财务会计》教材中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证券投资(第五章)和长期股权投资(第六章)两章内容分别介绍。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开始我从教材”的角度出发去设计课堂教学,顺着教材思路教学”,结果,课堂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学习兴趣不高,课堂效益甚微。基于对当前课堂教学现状的反思,我认为,投资业务的这两章内容课堂教学应从学生”角度入手,重新构建教学内容,将两章内容重新组合,方能提高教学效果。

一、重构思路

电大课程里《中级财务会计》教材是按管理当局投资目的不同,把证券投资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框架结构进行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学生熟悉的证券投资最常见的是按投资品种划分的股票和债券,重构教学内容时就从股票和债券这两个基本点入手,再按照管理意图不同分别从不同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减值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分层剖析,同时设例讲解、加深认识,最后归纳小结、系统认识。

二、重构教学内容,分层对比分析

(一)股票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基于管理当局投资目的不同,可以把股票投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其相应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减值的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

1.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

项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资本公积

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持续下降且非暂时性的,要计提减值准备;价值恢复时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投资的认识范文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界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衍生出新的金融模式,即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是大量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小额认购来筹集资金,这种方式使得更多依靠传统融资方式很难获取资本的小企业,只需要利用电脑、互联网以及闲钱就能连接世界上任何人,而出钱资助企业的投资者将会获得一部分利润、利息等作为回报。[1]因此,我认为股权众筹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中小型企业的股权,为融资者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融资模式的高成本和复杂性,减少融资成本,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股权资本的新途径。

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一般由三方面组成,分别是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简称中介机构平台)和融资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九款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中介机构平台通过展示和披露平台上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促成双方分别融资、投资成功,并获得融资者所支付的报酬。融资者,通过许诺股权的方式向互联网平台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并要求融资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由不特定的公众组成,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对融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决定是否投资。若投资者决定投资,他们并不直接参与融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策略进行决策,仅凭融资公司的成功经营获得投资收益,若融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清算破产,投资者可能无法索回其所投资金。因而,《指导意见》要求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二)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

合格投资者是近年来兴起的概念,它并不像传统法学概念有着深厚的底蕴以及固定的涵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是指拥有可投资组合价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或者拥有或管理的投资资产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2]从中可知,合格投资者主体分为两类,分别是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不同的投资资产作为划分的标准,并设定投资者最低准入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这是我国法律首次为合格投资者确定初步统一的标准和范围。而《指导意见》第十五款针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下的产物首次提出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在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环节中投资者这一重要的角色,我国应当重新界定“合格投资者”并进行系统化地划分,以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

二、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比较研究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新生产物,目前只有英、美几个国家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我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该制度之本质,把握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美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美国证券市场中,联邦证券法规主要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在明确投资者在资产、收入等方面不同的基础上,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将证券投资者分为认可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合格投资者指拥有及以全权委托方式投资不少于2500万美元的自然人。由于联邦证券法规对合格投资者资金资格设定得较高,在美国又称投资是“富人俱乐部”。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美国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中小型企业融资艰难,为了优化中小型企业融资环境,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4月正式签署了《初创企业促进法》(简称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奠定了基础。JOBS法案titleⅢ,sec302(a)规定投资者如果年收入或净资产小于10万美元,每年可以参与投资的额度为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5%;投资者如果年收入和净资产均大于10万美元,每年可以参与投资额度为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10%。JOBS法案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美国传统投资者的高标准和严格限制,也打破了美国富人、机构拥有的对股权投资权利的垄断,更好地实现投资人自由投资的权利以及加快整个资本市场中资本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资本的有效配置。

(二)欧盟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欧盟资本市场的重要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简称“MiFID”)及其执行指令中。该指令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在专业客户里面又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3]

零售客户是针对大多数个人客户和公司的分类,它对客户提供最高层次的保护。因为这类投资人不仅金融知识有限,而且谈判能力较弱。专业客户主要指那些被认为有足够的经验、知识和资格并且能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和公司。欧洲经济共同体将专业客户分为三类: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并且必须得到授权或者监管的实体;满足资产超过2000万欧元、业务量超过4000万欧元及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大公司;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合格对手基本上都是实体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他们是拥有丰富的市场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客户,所以并不需要提供前类客户相似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现状及构建

股权众筹之所以能成为新生经济时代下的“宠儿”,主要是因为其吸纳资金的范围广和速度快,但同时投资风险也加倍地产生和扩散。如果不对投资人资格加以审查、限制,投资人容易被融资者谎称的“高回报率”所误导而倾其所有,一旦融资公司经营失败走上清算破产之路,投资人也难逃破产之噩运。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笔者分别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认定

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决定了其所面对的投资者范围主要是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体,这个群体中的投资者投资资金有限,一般只能进行小额投资,未能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并且他们的投资知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都比不上机构投资者或者天使投资人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人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一高门槛、高标准显然不适合股权众筹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若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门槛过高,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大大减少,违背股权众筹中“众”的核心意义,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到投资活动中来。相反,标准也不可过低,投资者往往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若股权众筹门槛过低也会导致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引发资本市场动荡不安,社会经济不稳定。因此,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划分十分重要。我认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第一,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类。从主体上,合格投资者应当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纵观美国的《1933年证券法》和欧盟的MiFID,他们也严格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另外,还可根据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一般从其学历、从业资格以及工作经历等因素加以衡量。

第二,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作为衡量投资者是否合格的参照物。有学者认为应对投资者进行层级划分,以投资人的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分类标准,将参投群体划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一级投资人、二级投资人和三级投资人。[4]我也赞同此种分级方法,将投资者分层级本质上就是分散风险。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我认为可根据融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风险大小、以及融资需求量等方面对股权众筹的融资公司进行分类,分为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中型公司实力相对居中,信息披露要求较为宽松,投资风险较小,这层级的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投资经验,其准入门槛可相对较低;小型公司实力较弱,一般为新创立企业或者经营出现困难资金暂时难以周转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最为严格,投资者风险较大,要求合格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因而对其准入门槛加以限制。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管模式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从立法上,证监会作为股权众筹的监督者和指导者,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规定,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管,加强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合格性的审查。从实际操作上,我认为证监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金融投资的认识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越来越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并存。本文通过对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提出金融危机背景下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措施,为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crisisonourcountryresidents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riskresearch

ShiXiaoRulanzhoubusinessschoollongbridgecollege;

Thepaperkeywords:financialcrisisofourcountryresident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risk

Abstract:alongwithourcountryeconomicdevelopmentlevelandtheimprovementofpeople'sincome,ourcountryresidents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moreandmore,inthefinancialcrisisunderthebackgroundofthedevelopmentoffinancialmarketisnotstable,investmentincomeandinvestmentriskcoexist.Basedonthebasictheoryof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analysisofresidentsinourcountry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presentsituationandtheexistencequestionaswellastheinfluence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riskfactors,thispaperputsforward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crisistoprevent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riskmeasures,forourcountryresidentsfamilyfinancialinvestmenttoprovideatheoreticalreferencefor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居民可支配财富也越来越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意识越来越强,投资的渠道、品种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逐渐扩大。很多家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储蓄投资,而是不断的扩展为股票、基金、黄金、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投资,投资本身是风险和收益的集合体,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还存在很多问题,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政策、人民币的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无疑增加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对居民家庭经济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如何更好的引导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金融投资也成为现代家庭投资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分为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购买保险、投资基金和股票等。银行存款是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资渠道;债券投资氛围国债和企业债券,国债投资安全性较高,企业债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险投资也是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流通性强、交易费用低,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性高、收益也高。居民作为个人投资者大多资金有限,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优势,很多中的收入的家庭通常选择预期收益有明显保障的国债、银行存款等。2006年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很多银行存款流向股票市场,08年股票下跌很多资金转为储蓄资金,近两年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投资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我国家庭金融投资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再加上金融投资中介机构、投资品种越来越多等情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家庭短期投资动机较为明显,不具备长期投资的能力;居民个人投资规模较小,不具备规模优势;家庭投资者跟风投资和经验性投资较多,投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强,投资质量不高;居民接触的金融投资信息渠道狭窄,面对风险很难快速地做出反应;金融投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占用个人精力较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是个人投资行为,难以进行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等等。可见,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存在很多的问题,金融投资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影响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

(一)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

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来源是家庭成员在满足其消费需求后所剩余的那部分资金,因此,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对家庭金融投资的规模、范围都有较大的影响。我国多数家庭收入结构单一,可支配的收入有限,居民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会选择一些投资风险较低、收益较少的投资方式,来确保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性,这就容易导致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投资环境机制有待健全

金融市场不仅受到货币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政府的干预,为了维持市场稳定,一些政府干预的政策相继出台,政府经常参与经济干预市场,导致投资环境受到过多的干预,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受限,对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家庭金融投资本身投资规模小、信息渠道狭窄、应对风险能力较低等,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可见,金融投资环境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场投资行为的风险性。

(三)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问题

家庭金融投资者受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等条件的限制,偏向于信赖专业的投资中介机构来进行投资,他们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些符合投资行为的理性化建议和选择。但是,中介机构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委托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避免投资者的问责,他们往往会跟随市场投资导向选择投资方向,并未真正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来选择投资。受到市场环境机制、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很多投资者没有摆正投资心态,抱着投机心态寄希望于短期的额外收益,选择了风险投资,缺乏理性的判断和分析,容易导致投资的偏差,无形中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性。

三、如何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风险

(一)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

家庭投资者在金融投资之前,加强对金融投资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加强对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方面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例如,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资本风险、价格风险、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投资者个人风险、专业理财机构运作风险等。居民在对这些风险类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时就能够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选择投资的品种和投资机构等,尤其是初级投资者,在认识并深入了解这些风险的同时还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些风险,进行冷静的思考,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投资质量。

(二)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

选择适合家庭实际情况的投资策略,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要以家庭收入水平、结构等实际情况为基础,对金融投资方式、风险、产品等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掌握具体的投资操作要领,制定正确的投资方案和策略。家庭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投资初期选择一些适宜操作的投资产品先进行投资,一步步的实施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保持耐心,面对投资问题时要有积极乐观的心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并认真执行,在对投资业务比较熟练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扩大投资范围、规模,在稳步前进中提高投资的效益。

(三)根据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金融投资品种

每个家庭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可根据家庭资产结构状况或者是风险测试等方式进行投资分析和判断,选择家庭能够承受的风险指数的品种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导致的损失或者是背离自己期望值的指数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风险越大的投资品种往往潜在的收益也越高,相反投资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收益也会较低,投资风险的大、小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投资者的投资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并且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免出现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损失,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四)政府合理干预,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破坏市场自我调控机制,对商品的价格浮动产生影响,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是,在我国市场发展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适当的干预也是必要的,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行为去引导和推动,发挥政府调节的功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其次,就是要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完善金融投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保障家庭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

四、结束语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外金融市场形势动荡,如何有效地引导居民进行金融投资,提高家庭金融投资的质量,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家庭金融投资的问题,提出通过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选择适应居民家庭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政府合理干预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等方式来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妍.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及其防范[J].特区经济,2011.4

[2]高尚杰.金融危机下家庭金融投资及其风险规避[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6

[3]秦建平.中国大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现状及趋势探析[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