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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形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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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形式篇1

在21世纪的今天,以及更加遥远的将来,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将受到科学技术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会与日俱增,总之,我们是生活在一个科学技术主导的时代。我们生活中的一切物品,无不打上了人类科学文明的印记。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提高人的科学素养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国家或者民族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生存的需要。在这个时代,如果一个人没有科学素养,他对科学一无所知,他就简直难以生存。农业生产劳动已经日益离不开科学的指导,科学育种、科学播种、科学施肥、科学施药,收获后还要科学储藏,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和现代科学技术密切相关。工业生产本身早已实现了科学生产,科学技术几乎主导着所有的工业门类,不用说生物技术工业、精密器械工业、信息工业,就连一些传统的工业门类,也都必须紧跟时代科学技术的步伐,否则就会被淘汰。服务业虽然离不开人的参与,看重人的个性特长,但是许多服务业也都依附着科学技术,甚至本身就是在提供最新的科学技术服务,从事这些行业都需要掌握较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至于日常生活,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消费品都是科学技术的产品,对其使用都需要一定的科学知识。比如各种家电产品、各种电子产品,对它们的使用需要电器和电子方面的基本知识,否则很容易带来危险。甚至我们对基本的医药知识也需要掌握,否则也会产生危险,每年都有大量因误用药物而导致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其次,它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人的发展是一个追求全面发展的过程,未来的社会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追求的社会。但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科学素养的提升。科学素养的提高不但可以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手段和方式,而且它本身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一个指标。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共同组成人的综合素养,只有同时具备才算是一个全面的人。同时,现在很多的教育都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如果想进行这方面的学习,就必须具备这方面的科学素养。现代的各种最新资讯、最新知识都是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手段来传播的,对它们的接受,都必须依靠基本的互联网技术。

再次,它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强大固然可以通过强大的经济实力表现出来,但这只是一个方面,而且不是最主要的一个方面。21世纪是科学技术主导的世纪,其最宝贵的是人的素质,整个国民素质的强大,才能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强大。如果一个国家和民族具备较高的国民素质,这个国家和民族就会真正地强大起来,并且会持续强大,即使遇到挫折,也会很快复兴起来。20世纪的德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是两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两次战后甚至都被别的国家“分割占有”,但它每次都能很快再次强大起来,成为少数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历史学家在分析这一现象时就找到了国民素质这一项,德国被誉为义务教育最伟大的国家。早在1619年,当时的德意志魏玛公国就明确做出义务教育的规定,1885年的普鲁士政府就开始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可以说,提升国民素质一直都是这个国家和民族最看重的事情。在国民素质中,科学素养是其重要的方面,也是整个国民素质的基础。最后,它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在整体上提高科学素养,其国民基本上都拥有了基本的科学知识,掌握了一定的科学理论和思想,具有了一定的科学思维,这个国家才能培养出更多科学技术方面的人才,也才能更有效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为新的科学技术开发提供各种资金、技术、空间等支持。这个国家和民族才能不断地“冲击”科学技术的高峰。

二、形式逻辑的科学精神:求真

形式逻辑作为一种“科学的逻辑”,一种探索“物的世界”的思维工具,它具有科学的精神,那就是对真理的追求。可以说形式逻辑和真理具有密切的关系,真理就是形式逻辑的根本追求。形式逻辑和真理的关系,基本上是无人质疑的。其实,形式逻辑追求真理的理论诉求,在亚里士多德创制形式逻辑时就已经明确进行了论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形式逻辑是一种获得科学知识的有效工具,形式逻辑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获得知识。在他那里,知识就是真理,就是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就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我们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从真理观上看,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符合论真理观目前依然是最被广泛认可的真理观。这种真理观认为,“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的”。而这和他在三段论中关于真理的认识是一致的。亚里士多德在形式逻辑上也坚持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在《工具论》中,他明确指出:“真实就在于符合事实。”形式逻辑所获得的真理就是关于事物的真实认识,即如实反映出事物的本真面貌,正确把握事物的各种特性规律。亚里士多德主张在科学三段论推理时,其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并且推理应该按照形式推理的格式要求进行,这些都是为了获得真理性的结论。除了符合论的真理观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其它几种真理观也主要是依据形式逻辑来进行界定的。比如融贯论的真理观。真理的融贯论认为:“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事实、实在的符合、一致或对应,而在于它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其他成员是否融贯。融贯者为真,不融贯者为假。”[3]另外,真理的冗余论也是如此界定的,这种真理观认为我们给句子加上“真的”或“假的”是多余的,说“P是真的”就等于“P”,“真的”这一谓语只不过是意味着我们接受P、肯定P等,它没有给出什么新的描述。这一界定是依据逻辑句法结构来进行的。形式逻辑把真理作为自己的理论追求,一种最高的价值,这也和形式逻辑要求成为一种“客观性”的逻辑是密不可分的。形式逻辑要求在相同的前提下,依据形式逻辑的推理程序,要得到同样的结果。为此,形式逻辑还在自己的运作过程中,做出了自己严格的程序设计:其一,形式逻辑要求进行形式化的思考,使形式逻辑可以做到同一性标准的要求;其二,与其一相关,形式逻辑是一种外延逻辑,它的外延化思考使这种逻辑在思考事物时可以进行量化和计算;其三,形式逻辑为推理规定了严格的形式程序,三段论的格和式就是形式推理的一种程序规定;其四,形式逻辑建立起公理化系统,要求推理在系统内进行,每个系统都是完备和自足的。当然,形式逻辑把真作为自己的理论追求,形式逻辑贵在求真,并不代表形式逻辑就没有价值取向,就放弃了善的要求。逻辑本身并不外在于人,即使是形式逻辑,它也有着人文关怀。只是,与善比较起来,形式逻辑更偏向于真,真是形式逻辑的最高指向。

三、形式逻辑对提升科学素养的意义

形式逻辑是一种“物的逻辑”,它的首要功能就是理解和解释人类自然界的奥秘,从而获得关于外界的知识,它是科学探索的“拐杖”,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工具。形式逻辑有时又被称作知性逻辑,这和它的知识本性有关系,亚里士多德就把获取知识看做形式逻辑的德性。可以说,形式逻辑对于科学知识和科学思维都有重要的意义,它本身就是一种科学方法。最重要的是,形式逻辑的精神就是科学的求真精神,形式逻辑天生和科学素养有着内在的关联。因此研习和掌握形式逻辑有助于自身提升科学素养。第一,具备形式逻辑思维能力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从科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从事任何科学研究,都无法离开形式逻辑思维,都必然要求从事者进行符合逻辑的思考。整个科学的研究过程,从收集整理材料,到提出一定的科学假说,再到对假说和理论进行验证,都需要形式逻辑思维,都需要推理和证明,没有推理和证明的帮助,这一切都将寸步难行。

可以说,形式逻辑思维能力是一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爱因斯坦才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他必须是一位严谨的逻辑推理者。科学家的目的是要得到关于自然界的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贯的摹写。逻辑之对于他,有如比例和透视规律之对于画家一样。”[4]第二,形式逻辑是获取新知识的工具。形式逻辑的一项根本功能就是从已知推出未知,也即新知。在前提给定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有效的形式逻辑推理,来发现前提中隐藏不明的新知识,形式逻辑被视为获得新知识的工具,也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恩格斯也曾指出:“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5]迄今为止的很多重大科学发现,都首先是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然后通过一定的科学实验和观察来进行验证。门捷列夫提出的化学元素周期律,天文学家通过测量推理得出的海王星的存在,都是如此。

第三,形式逻辑是科学发现的基础。在科学发现中,假说演绎法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很多事实和现象的发生,依据当时现有的科学事实和理论,不足以对其做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只好借助一定的假说来进行解释,然后在某些条件具备时来验证依据假说所推出的事实,如果依据假说所得到的事实被验证,假说就变成了科学理论。比如魏格纳的大陆漂移学说就是一个著名的假说,目前的宇宙大爆炸学说也是一个重要的科学假说。

第四,形式逻辑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表达能力。科学研究既包括科学实验操作,也包括理论表述。操作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被表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掌握,也才能进行重复性操作。只有通过一定的语言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表述和论证,把它变成一种科学理论,这项科学研究才算最终完成。形式逻辑主张概念要清晰明确,命题要恰当真实,推理过程要合乎逻辑的有效性要求,论证要有充分的依据,并且结构清晰。因此,研习和掌握形式逻辑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表述和理解能力。符合逻辑的表达,是科学理论的基本要求。爱因斯坦在谈到他的广义相对论时曾说:“这个理论主要吸引人的地方在于逻辑上的完备性。从它推出的许多结论中,只要有一个被证明是错误的,它就必须被抛弃;要对它进行修改而不摧毁其整个结构,那似乎是不可能的。”

逻辑推理的形式篇2

关键词:法律推理;定义;类型;研究趋势

引言

二零零五年,美国法学家雅各布斯坦在其发表的与法律推理相关文献中提到,直到今天法学院都没有开设与法律推理相关的课程,尽管他们以后的职业需要运用到这一点,假设给出法律推理这个名词,让法学生以及律师对其做出准确的定义,他们或许会面面相觑。

一、①这充分的显示出了法律推理的复杂性

目前,法律推理在我国国内有两种用法:一、运用在法理学以及法哲学上,指代法制理念或者是审判制度;二、运用在法律逻辑上,当法律问题需要得到解决时,运用在其中的逻辑推理方法。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学作为两个主要研究角度,法理学主要把重点都放在了法律推理的理论以及内容上,法律逻辑学则主要将方法和手段当成其重点,由此形成研究法律推理的两大阵营,以下姑且基于法律逻辑的视野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类型作些许探讨。

直到今天,国内外都没有对法律推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学者专家们对法律推理的解释以及对其的用法都各不相同。法律推理也经常被各个不同的领域提起,以下为法律推理经常使用的领域:一、“法律推理”可以当成是“法律逻辑”的同义词。据西方法学家讲,法律逻辑就某种程度而言,即为适用法律的逻辑。法律推理为一种技术,一种在具体案例中用于判断是非对错的技术,使用者通常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即为法学家以及法官用于判定的工具和手段。②法律推理为法律逻辑的核心,在该项基础上,国外一些法学研究者发表的论述中,“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经常被当成是相同意义的名词使用。

二、“法律推理”可以理解为“法律规范推理”。由于人们认知的进步,现代的逻辑中,其中以道义逻辑和模态逻辑为重点举例对象,随着这两种逻辑概念的成熟以及其影响范围的增加,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很多法学学者都表示,在法律领域中,都应该将现代逻辑理论引入到逻辑问题的研究中去,且该法律逻辑系统的核心为法律的推理。来自波兰的Z・Ziem-binski把法律推理做出了如下总结:法律推理即以规范推到规范的推理。而在这之间又按照基础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以下为三类不同的基础:一、规范的逻辑推导;二、立法者评价一贯性的假设;三、规范的工具推导。③捷克的法理学家维・克纳普(V・Knapp)和阿・格尔洛赫(A・Gerloch)也总结出,法律推理属于法律的规范推理,其基础主要建立在非古典逻辑上,按照该种思维,他们试图建模。④

三、“法律推理”可以理解为“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使用。该观点在全世界都有一种相对统一并且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推理观点。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编者,以下为他的观点:法律推理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般的逻辑推理,其对象为法律命题。可以找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推理。⑤参照我国所出版的法律逻辑论述,论述中法律推理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几乎所有的法律书籍都将包括了审判推理以及侦察推理在内的法律推理理解为一种应用,其应用于审判和侦察的阶段,主题为形式逻辑的推理。所以,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形式逻辑的简单运用上,也可以理解为在司法实例中运用形式逻辑中所讨论研究的推理方式和规则。

以上三种观点之间联系紧密。比如第一种观点,法律逻辑可表示为法律适用逻辑,法律推理可表示为法律适用的推理。因为法官的权威性,其在整个法律的判定中起到主导作用,但法律很好的将其权利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他需要将原有的法律作为判断基础,使得整个过程合理。所以,法律推理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提供给判断正当理由的流程。

因为法律推理需要建立在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在原有的法律相关条款基础上,对于事实进行判断推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推理是必然包含在里面的,以上也可表示为“由规范推导规范”的一个过程。所以,综上所述法律规范推理在法律推理范围之内。以上为法律推理的第二种用处。显而易见,“法律推理”的第一种观点拓宽度更大,也涵盖了第二种观点在内。

因为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的推理,所以其已知前提为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最后推理出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在推理出该具体案件的审判结论过程中,首先为了获得小前提,即已经确定的案例,就需要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查清楚与此案件相关的法律条例,选择适当的条例加以应用,即获得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在以上对于法律大小前提的构建过程中,各种具体的一般逻辑推理必然会被运用到这之间,比如:当案件真实性用证据确认时,需要运用到形式推理中的一般推理。所以,按照该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系列的具体推理总和形成了法律推理,其中涉及到许许多多的具体推理上的逻辑推理。以上显示出法律推理的第一种用法与第三种用法之间联系紧密。也许正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活动,其中涵盖了许多具体逻辑推理应用,并不单单表示为某个具体的推理,所以,建立在该种意义上的法律推理我们又可以理解为法律适用逻辑,即可表示为“法律逻辑”。

第二种用法实际是狭义上的“法律推理”,其可释义为在寻找可参照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根据原先的原理推理出来的规范的推断,这样法律推理跟规范推理在意义上是一样的。相较而言,第一种以及第三种观点站在宏观的角度上思考,其属于“法律推理”,其大前提为法律原本的规定,小前提则为已经确定的案例,将各种具体的逻辑推理综合起来,再将案件的最终结果推断出来的一种过程。

鉴于国内外逻辑学界规范逻辑的研究现状,著名逻辑学家仔细研究出来的规范逻辑系统在逻辑学界并没有得到肯定,更何况是在法学界想要得到承认。然而,深入研究法律推理有赖于逻辑学界与法学界的携手合作。在该种情形的驱使下,要运用狭义上法律推理含义让其不跟法学界搭上关系,并且可以直接单纯的被逻辑学研究,不如采用广义上的法律推理含义以期能够取得法学界共鸣。

[注释]

①JacobA.Stein,LegalSpectatorLegalReasoning:WhatIsItTheDistrictofColumbiaBar,COPYRIGHT2005DISTRICTOFCOLUMBIABAR.

②转引自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

③[波]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刘圣恩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31页.

④转引自雍琦主编:《审判逻辑导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⑤[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51―752页.

[参考文献]

[1]JacobA.Stein,LegalSpectatorLegalReasoning:WhatIsIt?TheDistrictofColumbiaBar,COPYRIGHT2005DISTRICTOFCOLUMBIABAR.

[2]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法学研究》.

[3][波]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刘圣恩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4]雍琦主编:《审判逻辑导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逻辑推理的形式篇3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推理的形式篇4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推理的形式篇5

尽管在非形式逻辑的产生过程中,批判性思维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有人将两者视为同一事物,但事实上,作为新的论证规范理论,非形式逻辑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作为逻辑教学改革产物的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导致了哲学观念,包括逻辑观念的重要转变,尽管非形式逻辑并未取代演绎蕴涵和形式方法,但却意味着演绎和形式方法特权的终结。随之而来的就是哲学家在如何理解推理和论证问题上的改变,这些改变将对以此为基础的其它学科产生连锁反应。由于理性论证在当今世界仍起着重要作用,而非形式逻辑加深了我们对非形式论证之性质和规范的认识,这就使非形式逻辑的重要意义超越了哲学和学术的界限,从而深入到生活世界之中。一、非形式逻辑的哲学意义通过重新塑造非形式推理或论证,非形式逻辑既反映了哲学思考,又对哲学思考有重要意义。非形式逻辑最重要的意义就体现为哲学(包括逻辑)意义,非形式逻辑不仅终结了演绎主义,改变了人们对逻辑及其推理理论的认识,也使得我们能够对形式主义有新的认识和评价。1.演绎主义的终结。对演绎主义的挑战主要包括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有效性问题,一是要求为真的问题。演绎主义的论证评价标准是,一个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它是可靠的”,即,它是有效的并且前提是真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真的。当归纳逻辑产生后,演绎主义关于有效性的要求已经面临了挑战①。按照演绎主义的有效性标准,归纳论证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在归纳论证中,结论并非是从其前提中必然得出的,而仅仅有某种程度之概率。但是,归纳论证尽管不是可靠的,但仍可以是逻辑上好”的论证。这导致许多学者改变了观点,他们认为每一个好论证要么是演绎有效的,要么是归纳可靠的。在非形式逻辑产生以后,又有更多的学者沿着皮尔士溯因推理(abductivereasoning)的道路,提出了与演绎和归纳所不同,但同样可以是逻辑上好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哲学推理和论证需要非形式逻辑分析。哲学推理和论证是否应当仅使用演绎有效的推论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态度,但还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赖尔(Ryle)的观点恰到好处,一个给定的哲学论证有效与否,总体上来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简单地审视并不起作用。更常见的情况是,它是一个该论证是否有多的、少的或没有力量的问题。”[1]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1958)中指出,他是逻辑数理化即演绎主义的挑战者,他提出了自己理解论证的方法。他认为,论证应当以法律互动对话为模式而不是以抽象的几何或数学系统为模式,论证最好被解释为由根据(或事实,data)支持的主张、依赖于正当理由的推理组成。正当理由本身可能需要支援”支撑。对主张的支持常受到限制,要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反驳情形[2]。非形式逻辑借鉴了图尔敏论辩方法的精髓——语境敏感性,更经验的而非先验的,不同领域所要求的标准是不同的。图尔敏的批评,否定了逻辑史中形式有效性”的优越地位,是对传统演绎主义的又一个挑战,图尔敏就成为一个反对演绎主义和有效性要求的哲学家。佩雷尔曼(Ch.Perelman)和提泰卡(L.Olbrecht-Tyteca)在《新修辞学》(法文版1958,英文版1969)中①,将形式逻辑的范围降至证明而不是论辩上,强调了论辩中说话者与听众的重要性,强调了以真值为探讨目的的讨论与以输赢为目的的讨论的区别,这与去语境化(decontextual)的逻辑公理系统不同。因此,佩雷尔曼等人提出了演绎主义的有限作用,这同样对演绎主义构成了挑战。图尔敏与佩雷尔曼由此成为非形式逻辑最主要的理论先驱,他们的理论为非形式逻辑提供了合法性和理论基础,事实上终结了演绎主义的中心地位。非形式逻辑的批评排斥演绎主义”作为论证的一般理论。准确地说,哲学仍然可以坚持所有好的哲学论证必须是演绎有效的要求,这种要求将演绎主义作为哲学论证的规范,而这种规范的信条是:真正的哲学真理都是必然真理。然而,如果非形式逻辑论证了存在好的、但却是无效的哲学论证的可能,即某些好的哲学论证可能是技术上不可靠的论证,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所有适当的哲学论证都必须是证明,是否必须具有决定性。作为对于形式演绎逻辑所存在的不同问题,特别是在形式演绎逻辑在针对论证问题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回应,各种非经典逻辑得以产生与发展,例如,时态逻辑、模态逻辑、模糊逻辑、三值与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等等。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同样是对形式演绎逻辑不足的回应。从总体上看,知识的进步,包括哲学的进步,具有高度辩证的特征。哲学论证所获得的进展,只有通过寻找真正的反例,或至少是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才能获得进展,而这些反例或反对意见自身也必须接受对它们自身的反对意见的提问,因此,哲学论证事实上是不断延续的辩证交换,很少是决定性或确定性的。对像我思故我在”(笛卡尔语)这样一个卓越的论题,对它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甚至耗尽人们的终生,但它证明了什么呢?因此,获得哲学自身的论证方法论应当重视非形式逻辑所提出的这些挑战。2.非形式逻辑对逻辑与推理理论之意义。将推理视为前提演绎地蕴涵结论这样的推论,并由此认为逻辑本质上就是演绎逻辑,那么就有可能相信逻辑事实上与推理理论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我们对逻辑和推理采纳更开放的观点,很显然,对推理理论的构建就超越了形式演绎逻辑所能做到的。因此,需要改变形式演绎逻辑关于论证、推理和逻辑的标准(standard)观点。非形式逻辑意图发展这么一种逻辑,这种逻辑能够用于分析、评价和改进发生于人际交流、广告、政治辩论、法律论证和在如报纸、电视、因特网及其它大众媒体中所能发现的社会评论中的非形式推理②。非形式逻辑与以哲学、形式逻辑、认知心理学及一系列其它学科的观点来理解这种非形式推理的尝试相交叉。非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所能提供的正确性规范对于自然语言论证评价或者说非形式论证是不适当的。因此,非形式逻辑提出了自己关于论证评价的新标准。主要包括作为批判理论的谬误理论,图尔敏的领域依赖标准(field-dependent)(即好论证的标准在每一个领域或学科都是具体的),Hitchcock与戈维尔、韦尔曼(Wellman)等人提出的诱导性(conductive)推论,斯克里文的检证性逻辑(probativelogic)以及沃尔顿的假设性推理(presumptivereasoning)等①。例如,斯克里文将检证性逻辑作为论辩的中心逻辑,而将演绎和概率逻辑降至辅助地位。沃尔顿假设性推理的目的是为了描述非单调推理(nonmonotonicreasoning),而非单调推理既非演绎,亦非归纳,是本质上可修正的推理。约翰逊和布莱尔指出,检证性逻辑或假设性推理是非形式逻辑近年来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因为这处理的是该领域中逻辑”的特征这个核心问题。这表明了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标准已经由传统的演绎和归纳相结合的标准,发展到了演绎、归纳和第三类推理三种不同的标准,而第三类推理特别适合自然语言论证的评价问题[3]。非形式逻辑表明了逻辑仍处于发展之中。非形式逻辑并不是这一事实的唯一指示器。其他的成就,如查德(Zadeh)的模糊逻辑,贝尔纳普和安德森等人提出的相干逻辑,VanBenthem所提出的动态逻辑(dynamiclogic),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著名的逻辑哲学家苏珊•哈克在研究了非二值逻辑及祈使逻辑后,指出:科学通过修改或扩展它的关键概念而成长,这是屡见不鲜的事。”[4]106针对所谓第三类推理问题,她指出,有些学者,如著名的皮尔士(Peirce)以及最近的汉森(Hanson)认为也有其他的逻辑标准——‘外展的’标准。”[4]22#p#分页标题#e#3.形式主义的再评价。对演绎主义的批评必然涉及对形式主义的挑战,因为演绎主义和形式主义是密切相联的。在对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中,如果以形式主义为标准,那么我们则可能需要首先完成以下几个工作或任务。首先,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必须将自然语言论证按照形式主义的标准加以重建,以消除自然语言中的凌乱、歧义和模糊,但这可能要牺牲掉一些原本属于论证中的东西,这时,以形式化方法重建的论证与原先的论证是否一致就可能成问题。其次,判定重建后的逻辑形式是否有效。这时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该论证可能既可以视为有效的论证也可以视为无效的论证。再次,如果重建后的论证是无效的,我们可以通过为该论证添加一个新的前提(作为原论证所隐含或未表达的前提)而使该论证成为有效的。此时,以所有前提(包括添加的前提)作为前件,而原论证的结论作为后件,很容易构造有效的论证。这样,对论证的实质评价就必须集中于前提的情况。从总体上看,采用形式标准评价论证的工作,形式标准本身已经意义不大,工作往往是重建论证与添加新前提的问题,评价工作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而不是最终的形式评价工作上。因此,许多人认为形式演绎逻辑不适合作论证理论。非形式逻辑对形式主义及与之相伴的几何主义、证明程序、模型论等,都提出了挑战。非形式逻辑不仅揭示了传统逻辑中的演绎偏见,而且揭示了其支持某种形式主义的偏见。正如图尔敏所指出的那样,从17世纪中叶开始,现代哲学家视形式问题为中心,因为这些问题将以一般的‘去语境化的’(decontextual)术语来加以讨论。因此,逻辑开始与形式逻辑相等同。”[5]二、对其他学科的意义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吸收了许多其它学科,特别是对话或论辩理论、新修辞学及人工智能研究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反过来,非形式逻辑也对其它学科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在许多学科中,形式演绎逻辑仍是逻辑和论证的模式。但我们发现研究者将论证都视为演绎的论证、有效性是评价论证的适当准则,这使他们屡屡受挫。一旦人们的兴趣转向实践推理,他们会以更多的方式发现,仅仅依靠形式演绎逻辑模式是不充分的。一方面,有效的形式概念并未把握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适当关系,下面就引用一个有效论证的例子:如果2加2等于5,那么雪是黑的,(但是)2加2不等于5;(所以)雪是黑的。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个例子不容易理解,当然,这个例子也与人们在实践推理领域中所能发现的问题相去甚远。此处的问题涉及到对实质蕴涵中的真值函子(truth-functor)如果……,那么……”的表述问题。这种不愉快的结果促使一些逻辑学家去探寻更好的算子(operator)。在这种探求中,C.L.Lewis提出了严格蕴涵系统,这些系统对模态逻辑的发展是有贡献的。但严格蕴涵作为对处于逻辑和论证核心的条件句的贡献仍有其不足之处。后来,贝尔纳普和安德森(BelnapandAnderson)又提出了相干逻辑。根据各种流传的说法,这也未能把握如果……,那么……”的意义。由此,试图提供形式上的衍推关系(论证的形式演绎逻辑观点的核心)的努力也就成了幻想。传统观点的缺点也在人工智能(AI)界中得以展现。因此,加贝(Gabbay)指出,由假定到结论的论证传统模式太狭窄了,需要在一个发展与变化的语境中理解论证,不仅涉及演绎法,而且涉及其它方法,如溯因法(abduction),行为修改(actionupdate)和一致性的维持(consistencymaintenance)等。”[6]不过,直到今天,人工智能界仍有许多人不知道这种转变,而且在诸多学科领域中,人们仍处于传统观点的影响之下。当意识到许多论证在本质上并非演绎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人们可能通过扩大归纳概念以包括所有剩余的问题,但这个结果却是一个令人不安的两难境地。要么明显不同的推理或论证种类被同化以适应单一的归纳概念,要么扩展归纳概念,以至于此时的归纳概念都走了样,用其表示任一特定的、令人关注的推理或论证方式已没有价值。例如下面这些例子:(1)那只鸟是乌鸦,(所以)那只鸟很可能是黑色的。(2)特维迪是只鸟,鸟会飞;(所以)特维迪很可能会飞。(3)候选人张某在最近的民意测验中遥遥领先,这个民意测验信誉卓著,选举明天举行;(所以)候选人张某很可能会赢得选举。(4)你答应今天下午带你儿子去看电影,(所以)大概你应该那么做。很显然,其中的每个例子都有极其不同的特征,其中(1)与(4)间的区别最大。将这些例子都作为某一种推理或论证形式,前景并不乐观。鉴于它们间的区别,将它们都集中于归纳”之下用途不大或者说没有多少启发意义。另一种可能就是寻找前提-结论联系的第三种类型。如前所述,这种探求使一些哲学家,如Hitchcock与戈维尔、韦尔曼等人提出了诱导性推论。在这种推理或论证中,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好的理由。对此,沃尔顿(D.N.Walton)用的是假设性推理或论证,其中前提提供了有利于结论的假设。这些推理或论证的例子表面看来并非演绎有效,即使那些表面看来似乎是演绎有效的推理和论证,也并不适合标准的演绎模式或方式,这就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即除了演绎与归纳外,可能还存在另一(或某些)不同类型的前提-结论关系,这对那些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形式演绎逻辑和概率逻辑(即狭义归纳逻辑)基础上的学者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三、对生活世界的意义早在二战之前,杜威就指出,逻辑形式,事实上逻辑本身,是随着变化着的环境而发展的。非形式逻辑可以视为北美高等教育中使逻辑与变化着的环境相适应的一种努力,是逻辑更加相关生活世界的一种要求[7]。而杜威的思想也孕育了批判性思维,杜威称之为反思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不但将对知识主张的批判性评价,也把对推理和论证的批判性评价作为其中心,而非形式逻辑将对实际论证的批判性评价作为其主题,因此,也就不难发现为何批判性思维的发展运动,不但增强而且甚至被认为是与非形式逻辑的发展运动是一致的。这说明,不管是批判性思维还是非形式逻辑都非常契合要求批判现状的民众,特别是大学生们的期待,这有利于满足他们要求教育相关”生活世界的要求。而非形式逻辑满足了人们要求逻辑能帮助他们解释与评价当前事务中的推理和论证,包括如何批判性地评价公共生活中的自然语言论证。当然,一般认为,批判性思维的含义较非形式逻辑的范围要宽,非形式逻辑主要仍为逻辑的视角,而批判性思维则包括解释、说明、分析及自我校准(self-regulation)等技能。#p#分页标题#e#在当今文化中,论证遇到了种种困难,认真的观察者已经注意到了文化技能的下降,公共辩论水平正创新低,公共修辞学也已被电视访谈节目所充斥。教授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高水平的论证解释、评价和批评是非形式逻辑在教育方面的目标。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除了是为了应对现代形式逻辑在分析和评价非形式推理方面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二战后西方政治与社会运动也对现代形式逻辑产生冲击,要求逻辑相关社会、相关生活,这是非形式逻辑得以产生的社会生活原因。例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民权运动、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的反越战运动等,要求高等教育,包括逻辑课程,要相关社会、相关生活。这也要求改革传统的符号逻辑(即现代形式逻辑或形式演绎逻辑)教学,以帮助学生针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事件进行正确的论证。近年来,在学术之外的领域,有人称之为生活世界,业已历经了旧世界秩序的萎缩。二战后的联盟现在已处处让位于新的结盟。但所有这些所谓的联盟与结盟并非总是以共同利益和理性说服为基础。巴尔干国家、中东、非洲大部和印巴次大陆都是显著的例证。人类社会和平与繁荣之前景期待我们认识到下面这一点,即我们唯一能够忍受的力量是好论证的力量。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今天,生活世界并未对论证有更大的需求,而同时论证这种文化行为却在当今的文化氛围中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因此,今天,我们学术界,特别是那些致力于日常论辩研究及其健康方法的人们,可以在教育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有所贡献。由于这些原因,在致力于提供更好的论证理论的过程中,非形式逻辑不仅仅对推理理论和学术,而且对生活世界也有重要贡献。四、结语非形式逻辑始于对形式逻辑(传统和现代)的批判,意图使人们摆脱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方法和演绎中心主义的束缚,使逻辑相关生活世界。非形式逻辑的哲学意义,主要体现为,非形式逻辑标志着演绎主义的终结,促使人们对形式主义进行重新评价,也对逻辑本身(逻辑的含义与发展)有重要意义和价值。非形式逻辑既关注思维形式,也关注思维内容;既关注思维的确定性,也关注思维的不确定性;既关注思维的学术价值,也关注思维的生活意义,这使非形式逻辑乃至于整个逻辑更加相关现实生活世界。

逻辑推理的形式篇6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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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