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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工作开展情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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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

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就是要做到“三严四到位”:要通过严禁严管严查(严禁侵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公路红线、行洪河道、公益林等,严管侵占林地、道路、水土保持地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严查一切土地乱挖行为),杜绝非法“挖山(田)筑塘、挖山取土、切坡建厂、挖路挖渠搭棚建房、毁林毁地采石采矿”等土地乱挖乱象,维护__秀美山水形象;对出现的土地乱挖行为要查处到位、追责到位、复耕复绿到位,实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到位,为推动全乡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土地乱挖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12年以来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公路红线、行洪河道、公益林等建窑、建房、挖砂、新__库、池塘、采石、采矿、修路、取土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占用林地和其他土地、侵占道路、水土保持地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擅自建窑、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修路、筑水库、建厂房、建临时棚及农民切坡建房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零星的侵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推进。

㈠宣传发动(7月25日至8月5日)。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乱挖治理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热情。二是成立土地乱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分别成立相应的治理工作机构。

㈡调查摸底(8月5日至8月15日)。乡国土规划所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乱挖行为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人员分组、分村进行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以2012年以来逐年土地卫片数据为重点,以村为单位全面开展摸排工作。建立治理台帐,对排查出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逐一进行登记。

㈢组织实施(8月16日至11月21日)。乡国土规划所和各村要结合自身职责,集中精力,组织人员,分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开展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

1.对排查出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逐一进行处理。⑴自行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由各村对经乡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主体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自行改正。⑵集中查处整治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对拒不改正土地乱挖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进行严肃查处和整治。对占用土地1亩以下的违法宗地,当事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对卫星拍摄的或1亩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的,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应全力支持配合,对重大违法行为将进行联合执法。

2.加强巡查执法,建立巡查台帐,实现执法管理常态化(8月6日至11月21日)。一是建立土地乱挖治理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巡查登记,及时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减少土地乱挖现象的发生,从源头制止违法行为。乡国土规划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乱挖的巡查工作,加强镇村联动,每星期对辖区内巡查1次,重点地区要适时监控,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要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纳入台帐管理。二是对2015年新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严肃进行处理。同样纳入台账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及责任单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㈣检查验收(11月22日至12月12日)。乡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乡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考核、评分、排队,并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2)。

1.对2012年—__年已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台帐,到实地逐宗进行查验。对已查处整改到位的,予以稍号。对未查处或未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逐宗进行扣分。

2.对2015年新发生违法行为,对照2015年卫片及日常巡查掌握的情况,对未排查发现的或未查处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逐宗进行扣分。

㈤建章立制(12月13日至12月31日)。乡国土规划所和各村要建章立制,把农村土地乱挖治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彻底根治农村土地乱挖现象。要建立巡查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制度、违法行为报告处理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长效管理制度,实现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管理和长效管理。

取土挖土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临时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涉及占用林地或其他土地进行采矿、养殖等建设的,须先经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

㈠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县成立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

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曹华荣同志任组长,乡国土规划所所长黄金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国土规划所,由黄金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是土地乱挖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分村成立工作组,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土地乱挖治理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处理等监管工作,并将有关工作分解落实到村、到组、到责任人,列入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三是乡国土规划所要依据自身职责,依法对土地乱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并指导各村开展治理工作。㈡加强巡查防控力度,严肃查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一要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控力度,力争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二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重点查处违法行为恶劣,占用耕地、林地等面积较大,置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突击抢建等违法行为;及在公路干线两侧挖山切坡,或侵占行洪河道、农田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三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重大复杂或典型案件由领导小组牵头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农村乱占耕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篇2

1.农村村民建房基本情况

2002年税费改革以来,农村村民开始大量建房,2005年-2009年五年间达到高潮。去年,我县共清理排查农村村民建房3694宗,其中有合法手续2480宗,占67.1%,无合法手续1214宗,占32.9%。无合法手续房屋中,非法占地370宗,占42.9%,非法流转62宗,占5.1%,一户多基852宗,占52.0%。

2.农村村民建房违法现状

2.1公路沿线建房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村民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村民对宅基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沿线建房盛行。公路沿线有承包地的,就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公路沿线没有承包地的,就用置换加补偿的办法,换得公路沿线土地建房;有的村民干脆弃耕不种私自买卖公路沿线集体土地获取利润,致使土地违法行为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扩散。

2.2居民点分布零散

因缺乏统一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很大,多数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哪里地势好、“风水好”、交通方便,住宅就建到哪里,形成大量路边店、独家院,居民点分布零散,浪费土地现象严重。

2.3占用耕地建房

近几年,多数村民喜欢沿公路建房,由于随意性大,宅基地的选择以及住房的朝向、层高、面积等大多是根据“风水”而定,大量的良田好土被当作宅基地使用,擅自改变了耕地用途,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2.4一户多基、超占面积

据抽样调查,约6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农民在新的地点建造住房,又不肯拆除旧房,很多旧房成了破房、危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心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占用非农用地建房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实际上,在农民建住宅的同时,牛栏、猪圈、厕所、柴草房等附属设施随之建设,形成了互相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多数农民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法定标准。

2.5村组干部越权批地

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引起了群众的误解,以为农村建房不收费,只要村组同意,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房。村组干部更是乱收乱批,收点费、放个线就了事,也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从而导致建房秩序混乱。

2.6非法流转

不少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私自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私下买卖房屋。绝大多数转让、买卖都是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转让手续,国土部门调查摸底很费劲。

3.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原因

3.1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因受地理等环境因素的制约,贫困面相对较大,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土地私有权,在土地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有的农户受封建迷信的影响,请风水先生看宅基,对如何依法用地和保护耕地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屡禁不止。

3.2村庄建设缺乏规划

绝大多数村庄未编制建设规划,没有严格的规划管制,每户占地多少由村(组)说了算,宅基地用地布局随意性大,乱建乱占现象严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新建房在田地间孤寂地站立着,既浪费土地,又不符合村镇规划。

3.3乡镇管理职责缺失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没有完全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天平上倾向了经济发展,这种职责缺失是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4村委会越权越位

有些村委会片面理解《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

3.5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力量十分薄弱,加上基层人员整体素质还不太高,与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管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3.6农民违法建房查处困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处理只能是拆除,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麻城市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农民的经济收入也不高,建一栋新宅,大多数农民得省吃俭用积攒数年甚至一辈子的收入才能实现。依法拆除新建房,经济损失大,对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也十分不利,更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和谐与稳定;不拆除违法建房,就放纵了土地违法行为,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拆与不拆处于两难境地。

4.对策与建议

4.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土地管理法》列为农村重点普法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山歌、知识竞赛等宣传媒体及各种有利条件和机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土地法律意识,增强土地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土地法律法规,营造一个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4.2做好乡镇规划修编,完善新农村规划

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乡镇规划修编,充分考虑山区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整治村民建房的散、杂、乱现象,迅速完善新农村规划,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村民建房相对集中,规范用地行为,既要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设施用地,又要保护耕地。

4.3建立对地方领导干部实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积极探索干部离任“耕地保护审计”制度,不仅将干部“乌纱帽”与“耕地保护”挂钩,还将政绩与土地节约绩效挂钩。只要“耕地保护审计”不过关,干部的升迁或调动就无门。这无疑是给干部头上套了“紧箍咒”,也给“土地红线”装上“高压电”和“安全防护网”。

4.4制定违法用地问责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15号令”的规定,对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但目前问责机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议上级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抓紧建立一整套具体详细的问责操作办法,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农村乱占耕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实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疏堵结合、规范有序、集中建房”的总体目标,促进我镇农民建房走上规范建设、规范用地、整合资源、谋划发展的轨道,促进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镇农民建房用地和住房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对全镇农民违法违规建房分门别类,制定措施,分期分批处理,全面开展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全年农民建房利用拆旧建新及空宅基地建房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占用耕地建房占新增建及用地比例要下降到10%以下,个体工(石)匠免费培训和执证上岗年达到70%以上,新农村农民建房图集推介年要达到70%以上,建立严格高效的农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健全农村建房监督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农村建房,初步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房步入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15日)

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各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任务,采用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的动员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全镇所有的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各村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出好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要在主要道路沿线制作永久性宣传标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

按照“镇主导、部门配合、村组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和工作目标,推动活动深入开展,从根本上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农民建房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2012年10日中旬前,各村要完成对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和住房情况的清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一户多宅,占用地和基本农田,超出批准面积和法定面积建设、擅自买卖土地和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等情况,以及2008年6月18日以来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情况,要对检查情况分清类别,登记造册、制订处理措施,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分期分批进行处理。同时对农村建房中一户多宅等情况进行核实上报。

对2008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日之间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情况,按照“属地管理、惩前毖后、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建房(建设)行为,予以坚决拆除:

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

⑵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⑶在地质灾害区域内的;

⑷占用重要工程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⑸严重违反规划,占用耕地“开天窗”的;

⑹严重影响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2、凡以下拆旧建新的农民建房国土、规划部门免费办其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⑴对已建成的在原宅基地上的拆旧建新农民建房;

⑵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并已作处理的农民建房。

3、对建筑物不易拆除尚可纠正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⑴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反规划建住宅的依据《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其中所指房屋“土建工程造价”按以下标准测算:

房屋“土建工程造价”是指所建房屋土建工程总造价,对于瞒报、漏报房屋总造价的,镇规划建设所要及时根据后来所建房屋实际现状(楼层)测算出该房屋土建工程总造价,要求其补交有关罚款(差价),并加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公章;

⑵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占用耕地的每平方20元以上30元以下,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10元以下。此项罚款按实际所占土地面积进行罚款,并加盖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公章;

⑶对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⑷为落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切实保护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根据《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镇是管辖范围内的建制镇,征收范围属二类地区,税征标准为22.5元/平方米,占用其他用地的适用税额为占用耕地的70%;占用基本良田的(以国土部门界定为准),适用税额再提高50%。

⑸对建筑物不易拆除或可纠正的违法用地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镇政府可组织村委会(或村小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补偿费,收取标准不低于《关于公布全县新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干府字[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所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该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开支,采用“费用镇管理,村(组)报帐公开使用”模式,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中对占用耕地的收取标准应适当提高,实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收取票据由镇土管、规划部门到县减负办统一领取,再视情况发给各村委会(或村小组),收取土地补偿费时需加盖村委会(或村小组)公章。

⑹对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为所在村委会(或村小组)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实行占补平衡,所在村(组)可组织本辖区建房户投工投劳开发,也可以收取投工投劳费请他人开发,标准为30元/m2,对无条件开发的村(组)可委托镇政府代其统一进行土地开发,但须按有关规定向镇政府交纳相关费用。所开发的土地按原权属归谁所有,开发仍然归谁所有。

⑺对近几年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使用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自批准时间算起已超过一年的自动失效,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日算起已超过两年的自动失效,对失效的证书不再作为建房的依据,但可优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⑻以上违法用地所有罚款全部用于镇农民建房管理的工作经费,镇按一定比例计提给规划建设所、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单位作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经费。

对2012年9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情况,所建建筑物坚决一律拆除并要求组织复耕,对组织拆除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干发(2012)29号文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结合《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早报宅基地条件、报批条件和公开透明的报批程序要求,今后农民建房主要是通过拆旧宅基地来解决,积极引导村民集中建房,减少占用耕地。引导村民在集中建房点规划、有序建房,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对拟保留的村庄逐步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村民危(旧)房改建,进一步规范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秩序。

⑴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分配的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实行有序安排分配。

⑵镇政府制定了农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镇镇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组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涉及有关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等单位对本辖区的农民建记情况(含户型设计图)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审批后并将材料上报县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农民建房户型设计图、施工图纸由规划、建设部门免费提供)。

⑶对符合农民建房申报条件、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的,县国土、规划等部门自收到乡镇农民建房报材料起一个月内给予办理手续,并核发相关证书。

⑷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和有关规划的,在拆旧建新的农民建房,县直有关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手续;对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或村小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补偿费,收取标准不低于干府办字([2012]67号)的文件标准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村委会(或村小组)负责土地开发用于占补平衡,镇政府可组织村委会(或村小组)要求建房户投工投劳开发,也可从其收取投工投劳费请人开发,标准30元/m2。

(三)全面开展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制编工作。力争2012年前完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迎康公路沿线村庄规划和村民建设等规划。争取在两年内实现镇总体规划,各村自然村村庄规划全覆盖。镇规划建设所、镇国土所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功能,为农民建房提供优质服务,有效杜绝吊脚楼、“”房,切实改善乡容村貌,提升镇对外形象。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实行办法》《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细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章建设现象严重的村,将依照干发([2012]29号)文件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2年1月1日-1月31日)

“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县委、县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组织及时、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动迟缓、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镇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为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确保活动取得成效。各村支部书记为各村的土地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员。

(二)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从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组织开展“空心村”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镇政府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与配合,力争实现规范农民建房的目标任务。

(三)集中处理,刹住歪风。镇政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既要从严执法,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依法行政,又要重点打击。要求从严处理一批,及时补办一批,一批;使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