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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的定义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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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的定义范文篇1

关键词产业集群知识创新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在新的经济体系内,知识并不是和人才、资本、土地并列为制造资源之一,而是唯一有意义的一项资源”。虽然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贬值的速度越来越快。企业新产品的开发需要源源不断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越来越要求以最快的时间将最需要的新知识融入产品中来。

二、产业集群和知识创新理论综述

(一)产业集群理论综述

产业集群是一种空间聚集现象,早在1826年,JohannHeinrichvonTh・nen就提出了最早的产业集群构想。之后,国外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n)在19世纪末提出了类似的概念,他认为专门的工业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集中于特定的地方,尤其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发展使产业集群成了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关于产业集群的内涵,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定义。

(二)知识创新理论综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创新有着广泛的内涵,自Amidon于1993年首先提出知识创新这个概念后,知识创新理论逐渐从早期概念界定,向知识创新过程和创新源的方向发展。我国学者张风、何传起等人将知识创新分为广义的知识创新和狭义的知识创新。

1993年,美国学者德伯拉・艾米顿(Debra.M.Amidon)首次提出“知识创新”的概念,他将其定义为:“知识创新是指为了企业的成功、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社会进步,创造、演化、交换和应用新思想,使其转变成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李正峰,叶金福认为,知识创新不同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指产品创新、工艺创新以及在产品和工艺创新中开展的技术改进和相关的R&D活动,而知识创新是在经济发展和知识积累关系密切的条件下,通过知识管理,将知识不断应用到新领域并在新领域不断实现创新的系统过程。

三、产业集群与知识创新的相互作用

(一)产业集群对知识创新的促进作用

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成功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产业集群对促进产业内企业的知识创新有着重要作用。李正峰和叶金福认为产业集群地理位置上的接近性为产业集群知识创新提供了环境条件,而产业集群便于正式交流和非正式交流的特性为产业集群的知识创新提供了动力支持。赵涛和艾宏图认为产业集群具有信息交流便利,人才流动性强的优势,这使产业集群的知识转移速度加快,为产业集群的知识不断创新以及产业集群建立长久持续竞争优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知识创新对产业集群的作用

由上可知,产业集群对知识创新有着促进作用,同时,知识创新也给产业集群带来了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对集群竞争力的增强方面。张小梅指出:产业集群竞争力的提升渗透于产业集群知识创新的整个过程,知识创新的实现意味着集群获得新的技术技能、知识产权或新的管理方式,从而使得产业集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力地位,所以知识创新的实现必定促进产业集群竞争力的提升。

四、研究展望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对产业集群知识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模型、过程等方面,对理论层面的研究成果较丰富,但实证性研究成果缺乏。从已有研究结论可知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形成与产业集群知识创新密切相关,而产业集群知识创新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雷宏振,宋立森.文化产业集群内组织间的知识外溢对知识创新的影响研究[J].科学与经济,2011(04):14.

[2]Marchall.ThePrinciplesofEconomics[M].London:Macmillan,1921.

[3]DebraM・Amidon.KnowledgeInnovation-TheCommonLanguage.JournalofTechnologyStudies[J].1993(3).

[4]叶金福,李正峰.产业集群内知识创新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8(8).

[5]李正峰,叶金福.产业集群内知识创新能力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J].情报科学,2006(9)

知识创新的定义范文

【摘要】知识产权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内涵又有深刻的变化。本文在对价值和法律价值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一般法律所表现的价值,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内涵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价值法律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知识创新的定义范文

一、集合中的创新问题――定义数与式的运算

集合中的创新问题多以求解新定义集合运算的结果或判断结果与集合之间的关系为主,其中定义的新运算的实质就是数与式的运算,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用已有的知识严格按照定义法则,把新定义运算转化为基本运算来进行运算或逻辑推理。

例1.(2011・广东)设S是整数集Z的非空子集。如果a,b∈S,有ab∈S,则称S关于数的乘法是封闭的。若T、V是Z的两个不相交的非空子集,T∪U=Z,且a,b,c∈T,x,y,z∈V,则下列结论恒成立的是()

A.T,V中至少有一个关于乘法是封闭的;

B.T,V中至多有一个关于乘法是封闭的;

C.T,V中有且只有一个关于乘法封闭的;

D.T,V中每一个关于乘法是封闭的。

剖析:集合乘法的封闭性定义的实质是指任意两数之积还是集合中的元素,在判断集合T、V是否封闭时,要根据数集的特征灵活选择一些特殊的数集进行推理,从而排除错误的选项,得到正确的选项。此类问题的实质就是考查数集的运算。

二、函数――定义新法则、新概念

函数是创新性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带,此类问题主要通过定义新的法则和概念,然后根据新的法则或概念研究函数性质,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对新概念、法则的准确理解。

例2.(2012・福建)对于实数a和b,定义运算“*”:a*b=a2-ab,(a≤B)b2-ab,(a>b),设f(x)=(2x-1)*(x-1),且关于x的方程f(x)=m(m∈R)恰有三个互不相等的实数根,则x1x2x3的取值范围是

剖析:本题以新运算定义函数,根据运算“*”的规定把分段函数与方程、不等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实是研究分段函数的图象与性质,综合考查二次函数的图象、对称性、单调性、方程的根与函数的零点、不等式的基本性质等基础知识,考查考生在新问题情境中识别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基本运算能力和数形结合的思想方法。

例3.(2012・湖北)定义在(-∞,0)∪(0,+∞)上的函数f(x),如果对于任意给定的等比数列{an}、{f(an)}仍是等比数列,则称f(x)为“保等比数列函数”,现有定义在(-∞,0)∪(0,+∞)上的如下函数:

①f(x)=x2;②f(x)=2x;③f(x)=;④f(x)=lnx

则其中是“保等比数列函数”的f(x)的序号为()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剖析:本题以函数为载体,定义新的等比数列,主要考查等比数列的定义、性质,解题的关键是转化为等比数列,考查学生的创新运用能力。

三、情境创新――考查知识的交汇渗透

创新的问题,重视知识的交汇融合,是近年高考的新方向。

例4.(2012・陕西)设函数f(x)=lnx,(x>0)-2x-1,(x≤0),D是由x轴和曲线y=f(x)及该曲线在点(1,0)处的切线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则z=x-2y在D上的最大值为

剖析:本题以分段函数为载体,综合考查导数及其几何意义,简单的线性规划问题,命题情境耳目一新,既重视知识的交汇融合,又综合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题目求解的关键在于:(1)求曲线f(x)在点(1,0)处的切线;(2)准确作出直线与曲线y=f(x)围成的封闭曲线。

四、“高数倩影”――函数命题创新增长点

例5.(2012・上海春考)对于函数f(x),若存在x0∈R,使f(x0)=x0成立,则称x0为f(x)的不动点,已知函数f(x)=ax2+(b+1)x+(b-1)

(1)当a=1,b=-2时,求函数f(x)的不动点;

(2)若对任意实数b,函数f(x)恒有两个相等的不动点,求a的取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