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缺点(6篇)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1
关键词:西部欠发达地区;循环经济;金融;体系;措施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
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金,也就要与金融体系链接。与传统农业相比,农业循环经济资金需求量更大。无论是研发生产技术还是建设基础设施都需要大量资金,尤其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初期,沼气池的修建、节能节水设施的建设,优良畜种的引进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这使得农业循环经济与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撑的现状
(一)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农业循环循环经济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它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基础设施密不可分,而农业生产技术研发投入大,农业基础设施更新快,这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扶持,但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政府扶持力度有限,而农业循环经济实施主体大多为收入低资金缺乏的农户。政府和农户均难以对农业循环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便制约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激励的缺位
长期以来,我国将GDP增长作为对地方官员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一方面,目前政府对农业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主要通过环保、税务等部门采用税费返还、税收减免、退税等方式实现,但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高风险性,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却不完善,没有形成对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有效诱导机制,导致循环经济发展的商业信贷缺位。另一方面,企业受政府的影响,某些商业银行趋利避险,将追求高利润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目标。农业循环经济高投入、低收益、周期性长的特点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相背离,再加上缺乏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支农积极性,从而使农业循环经济在融资方面较困难。
(三)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支农金融体系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支农金融机构数量有限。在有限的支农金融机构里除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有下伸网点,其他金融很少甚至没有下伸网点,使得支农金融机构覆盖面窄,不利于农业循环及时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
(四)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及信用担保体系
一方面,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循环经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循环经济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因而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分散循环经济农业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当出现融资风险时不能得到有效地补偿。同时,目前政府没有充分重视循环经济农业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没有出台相应的财税政策以减轻这种风险。因此,循环经济农业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三、完善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撑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农业循环经济具有技术要求高、资金需求大、建设周期长、研发费用大等特点,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弥补当地政府投入少、范围窄、力度不够和农民自身资金缺乏的问题。首先,要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尤其是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项目。其次,加大对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放宽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企业贷款要求,如降低利息、扩大贷款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等,为农业循环经济营造更好的信贷环境。最后,要扶持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和民家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构建良好的金融服务体系
良好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确保农业循环经济及时有效地获得所需资金,因此,构建良好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首先,要求现有的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继续支持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资金支持。其次,扩大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覆盖面积,增加服务网点。最后,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等新兴的金融机构以满足部分农业循环经济企业发展分散性、资金需求量小等特点的需求。
(三)建立循环经济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投资农业循环经济建提供风险担保,减少投资企业的风险顾虑,吸引各类资金积极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则,确保其能独立自主地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循环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循环经济农业担保机构应积极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多形式的担保机构,充实其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其担保职能,能够强有力地支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发展壮大担保机构,还应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财税政策补偿两种,政府补偿即当担保机构出现风险补偿时,政府给予其一定额度的补偿减轻其损失,财税政策补偿即对担保机构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在政策上给予担保机构补偿。
结语: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科学、和谐的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实施农业循环经济是解决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落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化的金融环境,及时有效地为农业循环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瑾瑜.对中国发展农业循环的思考.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
[2]陶颖.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现代商业,2011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2
[论文摘要]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三、计划性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其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四、国家中国经济法确立的启动力量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于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有立法重点的选择问题。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使政府当然选择了便于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并将之称其为“经济法”,这个“经济法”当然应以计划法为核心,以企业立法为主体。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才出现了真正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资源稀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
六、结语
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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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中明:《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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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静成:《经济法》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6]王艳林:《中国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8]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3
关键词:WTO规则国家定位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参考文献:
[1]程信和等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3]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4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完善;应对策略
目前社会市场经不断变化,为了要有效的控制市场经济的变化,经济法应有效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与维持市场环境的稳定。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却难以体现实施这两方面。在这样的环境下,“经济法的理念如何去理解”这一问题被提了出来了。本文通过一些调查研究,浅析了经济法理念缺失的几方面的问题,来更好的促进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升经济法的内蕴。
一、经济法理念的含义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对其进行一个整体、系统、全面调节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表现形态是具有整体性的,这主要决定于经济法是人们在经济运行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等方面所作的法律上理性的认知。同时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所有内部规定的抽象性概括,是一种极其形象的心理体验,亦是对经济理性认识的最高形态,以下几个方面就是经济理念与一些理念区别一些简要分析。
(一)经济法概念同经济法理念是不同的主体
经济法概念的对经济法“是什么进行”解释,而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应该是什么”进行描述,经济法概念是形象化的特征,经济法理念是法律学抽象的演化,以理性分析为重点。
(二)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观念的差别也很大
我们可以将人们之于经济法现象的感觉总结为经济法观念,它的经验状态是能够变化的,亦是有着理性的认识特点。而经济法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的,在实际生活中很少碰见这样的理性认识,大部分的时候是以法律以外的道德约束力存在的额。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的理念归纳为理性的原理,以探究经济法的表明现象而找到更为深层次的认知,寻找经济法的最高形态,便是法律的本质为最后目的。
二、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
在1990年的时候,经济法以纳入了我国的行政范畴之中,片面的将经济归属于行政管理,觉得经济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条件。从此可看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时经济法理念的缺失就已在我国存在。经济法是有着极其强的实践性,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力,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经济法的作用难以体现
我国最高法院在就2002年时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就出现了否定经济法弊端的现象,这是在司法改革局限性的一大表现。我国社会经济受着封建社会历史与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民的经济法观念极度的缺乏,直至在如今的市场经济处于转型的期间,对经济法理念认识不足的问题尤为凸出。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垄断的现状仍存在与经济模式的发展中,如此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分离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提升产生了阻碍,经济法的作用难以体现,大部分的时候是以行政法存在。
(二)经济法学科的削弱
经济法学科在1980年的时候就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此期间一批又一批的经济法人才出现了。然而到了现在,经济法学科逐渐没落,经济法人才亦是随之泯灭。很多的人均没有意识到经济法是有着社会实践性质的,如今以“传统法律部门可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样的观念是有局限性的,当今的社会已经脱离了“工、农、兵”的现状,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的的经济模式已是时代的潮流。然而,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在多种经济并存的社会中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只是将法律观点直接运用到经济关系的处理之中也是不可取的,所以经济法理念的缺失同经济法学科的削弱是相互依存。
(三)行政垄断问题严重
地方政府以手中的职权为基础,不顾市场规律,随意支配市场,致使市场竞争行为严重,这就是行政垄断。而造成行政垄断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体制方面实施不足,政府过度于不理智的投入经济生活中,而在经济法理念缺失的环境下,行政垄断更是难以抑制。尽管我国政府对于“反垄断”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却收效甚微。其主要是因为经济法理念缺失,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行政垄断的根源。
三、提升经济法原理的对策
(一)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
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在于一定要从实践为基本点,通过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从而找到心理的形象体验。对于我国经济法理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可以以全国为单位,形成一种学习经济法原理的额良好气氛,清晰确定经济法理论之中不明确的问题,促使经济法成为一部明文规定有独立的法律文本。
(二)开发本土资源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5
1.1现阶段林业经济与学科发展进度不符合
学科发展和建设仅仅拘泥于形式,没有深入进入学科改革和体制创新;学科的建设力度不够,导致学科真正的科研范畴、内容甚至理论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所以相关林业经济管理的人才培养上,远远不能为飞速发展的林业经济服务,导致林业经济高度管理人才的缺乏。
1.2林业经济管理基础理论缺乏
我国林业经济管理研究起步晚,基础差,所以国内林业经济管理的理论体系不仅不完善,还存在很多错误。科研如果没有一个完善正确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很难达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并且对应学科建设因为制度和管理的缺陷,导致学科的基础研究缺乏,大家为了在短时间取得高的科研成果,都闭门造车,理论斑驳紊乱,缺乏了一个科研领域最基本的科研秩序。
1.3林业经济管理领域缺乏有效的研究方法
现阶段我国林业经济管理的研究水平度低,研究体系不完善,缺乏高效的研究手段。国内的高校以及相关的研究单位,现在研究的模式主要是2种,闭门造车,就是取壶画瓢,不注重于国外先进的科研人员和单位的技术交流,对于他们的先进知识没有充分的利用;拿到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就照搬,不考虑自身的情况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导致效果甚微。所以现阶段国内科研机构对于林业经济管理的研究,应该不断的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知识,研究出属于我们自己完善先进的理论体系。
2如何加强我国林业经济管理
2.1加强学科建设,培养优良师资
发展我国林业经济管理,必须加强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作为学科建设的主力军,培养优良师资,是发展学科的重中之重。只有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对应的学科才能发展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对学科的人才培养和科研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带动整个学科的发展。派遣优秀的教师到国外学习,培养一些顶尖的学术带头人,建立完善的学科激励机制,有效的促进学科健康快速的发展,形成一种激流勇进的发展态势。
2.2培养高技术科研人员
对于高技术科研人员的培养,国内林业部门和高校需要联合建立完善健全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对应的战略目标,将人才培养真正的付诸于行动,为学科不断培养新鲜的血液;人才培养最重要的是对培养理念的创新,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很多地方林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很高的层次,林业经济管理也进入了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所以,传统的培养方式,已经不再适用现阶段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必须革新人才培养的理念,才能获得先进的研究理论;国外在很多方面,对于林业经济管理的研究已经很深入了,所以没必要闭门造车,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先进科研机构的交流培养,学习先进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人员的科研素质。
2.3学科研究要满足当前时代需求
林业经济在全球化发展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对于高端的林业技术人才极度缺乏,有一些新兴领域甚至达到了国内空缺的地步。所以为了配合迅速发展的林业经济,满足林业经济发展的需求,林业经济管理研究单位和高校需要定向的培养人才,针对当前很缺乏的林业经济管理的一些领域,优先的发展和培养,对于学校和科研机构就需要随时了解我国林业的需求和发展动态,及时补充学生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一定要根据需求列出重点发展方向,这样的培养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学校和科研单位的威望,还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林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求。
2.4建设现代化实验室
实践出真知,理论最终都要付诸于实践,再伟大的理论也需要实践的验证,所以实验是科研必不可少的部分。实验室同样是林业经济管理研究的基础性的硬件设施,针对国内林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国家应该大力投入资金支持,建立起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技术,建立一个具有良好科研环境的高水平重点实验室,这对于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展开科研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3结束语
实体经济的缺点篇6
关键词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体育理论建设,任务
abstract:sincetheunionreformandopenpolicy,takethezhujiangdeltaasrepresentative'sourcountryeconomydevelopedareasportsdevelopment'spractice,hasanalyzedcurrentthecontradictionwhichthesportsdevelopmentfacestothesocialismmarkettransformationprocess,proposedthesportstheoryconstructionfacesthedutyandspeedsupourcountrysportstheoryconstructionprocesscertainmeasures.
keywordeconomydevelopedarea;sportsdevelopment,sportstheoryconstruction,duty
前言
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科技以及体育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前三十年相比较,向前迈进了历史性的一步,尤其是在经济先行一步的沿海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登上了一个新台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探索体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征和在全面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我们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明确体育理论建设的主要任务,使理论研究紧跟体育改革的社会实践,并提高理论对实践指导作用的力度和实效性,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体育理论新体系。
1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历史性变化与发展中面临的
主要矛盾
以广东珠江三角洲体育发展为例,由于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给珠江三角洲体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体育事业的各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建设速度和规模向前发展,体育事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突破了传统的体育经费投入单一化形式,形成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多种投入方式以及财政、社会赞助和发行等多元化渠道。
人们的健康观念和体育参与意识增强,温饱思健康,改变了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余暇体育人口增长迅速。
体育社团向实体方向转化,自主性和自我组织能力明显提高,初步形成社会化体育的基础。
城镇化带动了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朝着标准化、多功能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现代化建设和文化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民健身的社会需求和体育消费结构的变化,促进了体育产业的改革和体育市场的蓬勃兴起,使体育经济的活动领域和规模逐步扩大。
体育人才的引进由急功近利逐步趋向长远投资,形成引进人才的多层次结构。纵观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踪迹,经济社会改革的不同阶段对体育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关系构成了不同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矛盾,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体育事业运作中的政府行为与体育社会化不相适应的矛盾
在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育管理体制中,我国体育改革的总目标应该是建立起一个对体育事业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的开放性体育体制,既要重视建立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更要重视形成依托社会办体育的运作机制,如果社会办体育没有相对完整的自我运作机制,体育社会化是化不起来的,现阶段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中,缺乏推动体育社会化运作机制形成的实质性举措,对简政放权,充分调动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产生制约影响。
1.2体育职能部门工作重点与整个社会体育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
《体育法》的实施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将社会体育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各级体育职能部门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级体育职能部门的内部结构和互作重点时至今日仍然反映出竞技体育的主导色彩,开展社会体育的职能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政策研究都势单力簿,全民健身计划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各级政府体育职能部门首先要真正将推动全民健身计划为己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体育的积极性,要防止将全民健身当作一个球踢向社会。在强化宏观调控过程中,一方面要探索竞技体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子,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实现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分阶段性过渡,另一方面要从内部机构调整和政策研究入手,实现体育真正面向全社会的重点转移。
1.3体育产业的发展与体育市场规范化程度不相适应的矛盾
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生活方式及其结构的变化,推动了人们的体育意识和参与行为的变化,刺激了体育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在珠江三角洲到处可见不同类型的康乐室、健身房、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心正在逐渐向社会开放,各类体育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也异常活跃。但是由于有关部门的责权界定不明确和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监管,使得目前体育市场的管理较为混乱,少数不法分子更是鱼目混珠,利用体育场所进行违法活动,影响了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1.4体育事业发展与地区性体育立法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一个地区体育工作开展的好坏,一个基层单位体育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与主要领导对待体育工作的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体育事业仍然需要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支持,但是如果把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单位体育工作的希望寄托在某个领导对体育工作喜好程度上,就会不自觉地使体育事业发展滑入“人制”的轨道。在实现转制过程中要依照《体育法》这一发展体育事业的根本大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地方体育立法的步伐,强化各级领导的体育法制意识,并自觉依照体育法律法规,理顺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多种关系,促进体育领域内的全面深化改革。
1.5体育事业发展要求与各类体育人才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
随着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向更大规模和更高水平的方向发展,对各类体育人才数量和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近年来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类体育人才现状的调查研究表明,各级体委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不高,据该地区7个城市的统计,体育管理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8.5%,有相当一部分管理干部缺乏科学管理知识或是专业知识陈旧。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目前从事体育经营管理的干部大多数来自体育行政系统,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也不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处在珠江三角洲地的体育教师队伍也极不稳定,这些情况表明,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各类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各类体育人才的素质,否则将极大地制约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整体规模的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理论建设面临的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一总的要求对在改革开放重要发展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体育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这些地区体育事业运作机制的转变,使体育工作由单纯重规模、重投入转为重质量、重实效指明了方向。
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现状表明,在实现上述转变过程中,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得到澄清,中国体育理论建设在探索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实践基础上,要研究体育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出现的基本问题,为先行一步地区的体育事业新的飞跃作好理论储备,为中、西部地区体育的起飞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当前经济发达地区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必须引起体育理论工作者的注意,这些的基本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在协调发展中重点转移问题的研究
数十年来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工作的重点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现阶段仍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但是竞技体育对群众体育整体发展的影响是有限的,特别是当前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正随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而日益显示出重要地位,仍然将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点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李鹏总理在八届三次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为体育理论界探索体育事业内部关系的转化指明了方向,当前要系统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以及群众体育作为新时期我国体育工作重点的环境特征和变化依据,研究群众体育作为战略重点的转移机制,探索从观念状态转变为现实状态的操作途径,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环境特征和有利基础,研究加快重点转移过程中体育体制改革的步伐。
2.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问题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积极拓宽竞技体育发展路子,率先在全国开创联合办队和发行体育的先河,使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基础有了较大的改善,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重点转移和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竞技体育的改革面临严峻的形势,竞技体育的组织体制、竞赛体制和人才体制都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环境相适应,当前理论工作者要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的环境变化特征,深入探索竞技体育普遍发展规律和特殊要求,依靠地域优势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的多元模式,为竞技体育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实际工作者一道确保我国竞技体育在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稳步发展。
2.3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系统研究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一庞大的民族体质建设工程如何运作,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必须解决的一系?形侍狻s捎谌窠∩砑苹氖凳┦艿骄谩⑸缁嵋约疤逵诓慷嘁蛩?的制约,必须重视全民健身计划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特别要从理论上研究和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两者之间在目标、原则、运作方式和评价标准等方面的根本差异,运用系统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民健身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加快完善全民健身的新体系。
2.4体育产业和体育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
作为经济增建设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珠江三角洲的体育产业包括体育、体育广告、体育旅游、体育技术劳务和体育的物质产品等方便都迅速发展壮大。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面临着速度和效益的矛盾,重发展、轻效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面临着培育与立法的矛盾,体育市场的管理较为混乱。因此当前从理论上要研究在体育产业迅速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体育经济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研究调整体育内部经济活动机制和提高体育事业经济效益的途径,研究体育市场的法制建设、政策实施和规划制定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措施,研究在管理上切实把提高效益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中心的具体措施。
3当前体育理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加快我国体育理论建设步伐的建议
3.1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体育理论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对体育社会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在理论研究和发展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足,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体育理论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3.1.1体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程度低,体育理论的发展与体育社会实践的发展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未能从总体上紧跟体育实践的发展步伐,比较多的理论研究仍停留在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经验总结阶段,未能根据当前转制的迫切需要提供有理论依据的发展对策措施。由于理论储备和指导不足,对包括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在内的体育社会实践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1.2从全国范围来看,体育理论研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不协调。由于重应用、轻基础,使应用研究本身缺乏发展推动力,在学科分化过程中结构不够严谨,交叉现象严重,有的学科分化后的基础不牢,缺乏形成自身的科学基础体系,另一方面,在与其它学科结合形成的应用学科中,缺乏应用学科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尤其一些新产生的应用学科生搬硬套和空洞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体育理论研究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1.3体育理论研究的重点方向和力量投入还未能紧跟我国体育事业战略重点的转移,重竞技、轻群体,重微观、轻宏观的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体育理论研究工作中比较严重,一些主要的体育科研机构基本上都还是以为竞技体育服务为主,群众体育科研未受重视,体育经济方面的研究仍然不力,与当前体育社会实践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3.1.4体育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搜集信息方面,缺乏完善、准确,还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现象,对辗转引用的材料,特别是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材料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实际进行比较时,缺乏认真鉴别,研究结论未考虑对中、西部地区体育的起飞起到借鉴作用,在研究组织形式方面缺乏多学科的协作攻关,单兵作战的状况较为普遍,与体育科学研究的发展的趋势不相适应。
3.2建议
3.2.1要重视科研选题促进体育理论与体育实践的结合,使体育理论研究始终紧扣体育实践面临的问题。
3.2.2实现研究重点的转移和研究力量与队伍的调整,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加大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研究的投入。3.2.3要重视广泛吸引经济发达地区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形成牢固的基础,完善体育应用学科的体系,形成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
3.2.4加强体育理论研究工作的协作攻关。建立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体育理论研究基地或中心,如全民健身研究中心,竞技体育训练研究中心,实现人员流动,资源共享。
3.2.5重视体育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通过扩大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规模,加快体育理论研究人才队伍的建设。
参与文献
1魏振兰.珠江三角洲体育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体育软科学研究论文集.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