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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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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范文篇1

一、告知义务概述

告知义务是指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诉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作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对其已知道的事项,应当负如实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是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和保险标的有密切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法规定不尽相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仅仅有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但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合同的履行中还有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等。关于告知义务人,是否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但是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于下列事项如果保险人没有特别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1任何降低保险风险的情况,风险降低不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承保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有利。2保险人应景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情。3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4不属于担保范围而且本质上有不重要的。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适用。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上述事实为由,提出抗辩。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解除合同。如果在发生事故,因合同已经解除保险人自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没有在合同成立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没有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有故意不告知的事实即可。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告知的是相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联系,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这之前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仍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险费。如果因投保人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同。

四、告知义务立法的完善

(一)增加告知义务人

首先,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来看,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财产受损人和保险受益人。根据权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其次,从人身保险的角度看,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些情况难以知晓,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是否同意城堡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如果经投保人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可以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此时,其地位为投保人的人,告知义务也随之而来。

(二)《海商法》规定的投保人告知事项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

尽管我国《海商法》有上述规定,但是考虑到这样的事实,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富有经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哪些情况应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最清楚那些应该了解那些不用了解,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事项,不向投保人进行询问,说明保险人对该事项的了解并不十分重要,我们可以视为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事项的权利。

合同义务范文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合同义务范文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③完成协作事项;

④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