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6篇)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1
一、概述
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目趋繁荣。由大学、学术团体、政府机构等主办的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会议较多。主要有:
1998年4月27日至29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学术研讨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现状、劳动法发展趋势、劳动法的地位和原则、三方机制、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及劳动争议处理中“告状无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注:王文海:“劳动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劳动》1998年第7期。)。1998年9月20日中国劳动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注:姜俊禄:“加强劳动法制与劳动法学教育座谈会纪要”,载于《劳动法学通讯》1998年第2期。)。会上集中讨论了四个问题:1.劳动法制建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2.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展望21世纪知识经济的前景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重大挑战;4.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面临的严重问题。1998年9月28日至29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了一次《职业卫生立法》研讨会。会议讨论了四个问题:1.中国职业危害的现状;2.防治职业危害的对策;3.职业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4.职业卫生立法的具体内容。这个会议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职业卫生法》的制定。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香港社会保障学会、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亚洲专讯资料中心共同举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注:叶静漪、井涛:“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研讨会的主题是: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1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了《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课中对社会保障问题作了重要论述。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9年7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劳动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尉健行同志发表了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讲话(注:见1999年7月6日《工人日报》。)。1999年11月1日中国工运学院工运系与日本九州大学和熊本大学召开中日劳动立法比较研讨会,在京的部分劳动法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广东省劳动学会与广东省劳动厅于1999年11月25日至26日举行了劳动监察理论研讨会,集中讨论了:1.劳动监察的地位及作用;2.市场经济和转轨时期劳动监察的特点;3.依法行政问题;4.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在加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基地建设方面,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贾俊玲教授开始招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的博士生。这是中国第一个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博士点,对深入开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是有力的推动。
继1996年、1997年出版关怀教授主编的新编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劳动法学》一书之后,1998年和1999年国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出版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和专著,有: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主编《劳动法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高等教育教材);姜义萍主编《劳动法教程》;厦门大学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等。其中以董保华著的《劳动法论》引人注目。该书是劳动法理论方面的新著,对劳动法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劳动法制关系、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给予了阐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对今后的劳动法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写的《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二、关于劳动法学的研究
1.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五年来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的评估。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劳动制度的改革起了显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困难、机构不健全、监督检察、执法不力等(注:关怀:“提高认识,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载于1999年7月9日《工人日报》。)。
2.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劳动法学界有一些争论,针对原有的一些论述,有学者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保障劳动权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注: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新探”,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3.关于劳动法制关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是劳动力。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注: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4.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立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注: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载于《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有学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注:肖龙海:“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5.关于工会法。对工会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工会法既不属于劳动法律部门,也不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工会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必将增加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党团法。工会法理所应当的应该属于党团法律部门的范畴。”(注:汪维宏:“论工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于《江海学刊》1998年第5期。)
6.关于罢工权与罢工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罢工,是指一个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罢工权,但是要有待于人们在民主意识提高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前提下对罢工和罢工权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注:史探径:“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载于《劳动争议处理》1999年第7期。)。
7.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法。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分别建立集体合同与团体协约两种制度。建议,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地区设立劳动法律服务协会(该协会内设当事人可选择的民间仲裁机构),工会系统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分红”确立为我国这一历史时期稳定的补充性分配制度(注:吴超民:“劳动关系协调要论”,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8.关于劳动监察问题。有学者提出,劳动监察是依法拥有监察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经济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的行政监察、社会监察、群众团体监督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关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创造条件”,载于《劳动监察论文集》。)。
9.关于社会法。对于当今社会在公法、私法之外是否存在社会法这个第三法域,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社会法尚有争论。有学者主张,社会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市民社会的规则是“私法”;政治国家的规则是“公法”;团体社会的规则是“社会法”(注: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有学者阐述了社会法的一般特征(注: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有学者认为,社会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解决劳动问题、社会问题、保护公民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一群法律的统称或类称。(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0.劳权和集体劳权。有学者长期持有劳权思想,认为,所谓劳权(labourerrights),又称劳工权益或劳动者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的内容是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劳动者集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集体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权在劳权保障方面更有意义。要强调以劳权为基础和中心来构建劳动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强和扩大有关集体劳权的法律规定(注: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载于《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另见asianlabourupdatehongkong,sept-dec.1998.)。
11.其他。一些学者对具体的劳动法律现象也进行了研究,如:劳动权与股东权的冲突(注:谢青:“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1998年第6期。);劳动争议申诉案件(注:秦俭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集体用名):“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上海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注:周贤奇:“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注:冯彦君:“解释与适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大学学报(长春)》1999年第2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徐智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等等。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两年内,我国的学者对这一学科的建设发表了一些重要的论文,探讨了有关社会保障法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调整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对社会保障法定义为“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
2.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范围,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劳动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社会法的范畴(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体(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机构等)和公民之间,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3至24页。)。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教育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163页。)。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5页。)。
3.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权利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三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归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保障原则、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化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66至278页。)。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适度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6至39页。)。
4.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及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组成(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六大子系统组成(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关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学者建议: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纵观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归纳出带有共同性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补偿是国家、企业、社会的责任;法律的调整与特殊政策相结合;对全国性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当削减原有标准,均采取慎重态度,这是福利国家的教训;应制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应当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四、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展望
我国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迫切需要补充新的研究人员和深化理论研究。国内和国外的资料不完整,给进一步开展研究增加了困难。由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引起国家的重视,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希望国家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就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外部环境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我国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崛起准备了足够的现实空间,现实生活为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者应当抓住机遇,研究社会问题,多出成果。
当前,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需要对本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学说作出新的科学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二版的内容正在编写之中。该书的出版将推动我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工会系统的研究人员正在对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进行研究并将会有成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将会出现一批有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方面的专门著作。一些劳动法的研究人员已着手撰写一部有关劳动监察的理论与实践的书,以便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一本重要的业务书。此外,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也将会出现新的著作。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2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体会
在上杨老师这门课之前曾经接触过劳动经济学,当提及劳动经济学这五个字眼时,脑海中会蹦出几个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需、人力资本、劳动力流动、工资、劳动市场歧视、失业以及宏观收入分配。其实这几个词可以基本涵盖劳动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前仅仅对大的理论框架有所掌握,当时的学习也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但是,也正是对劳动经济学相关知识的学习使我对这门学科产生了兴趣,我发现这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之前的学习只是揭开了的她的一层面纱,我并没有真真切切的看清楚,这学期的学习使我又揭开了她的另一层面纱。
揭开她的另一层面纱之后她的模样更加清晰的展现在眼前。劳动经济学,将该名词分解来看有两个关键点,即劳动和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属于经济学,但是它又不同于经济学,它有经济学所拥有的一般特质,但是它又有独一无二的“魅力”。劳动经济学的一般特质在于它要解决一个矛盾和两大问题。一个矛盾是劳动力资源有限和人的欲望无穷之间的矛盾。劳动经济学要解决的两大问题:第一,如何使有限的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第二,如何使有效的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此外,它的独一无二在于“劳动”二字。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进行交换时,劳动者仅仅让渡使用价值,并非劳动力的所有权。劳动力和劳动力所有者不可分割,并且劳动力的形成与再生产是社会劳动的结果,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起着能动的作用。总之,劳动经济学是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劳动力需求和供给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研究。它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实证的方法和规范的方法,实证经济学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规范经济学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与其他学科相比,劳动经济学更接地气。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或多或少都跟这门学科相关。比如我所真真切切体会到的一个问题。一直以来我的脑海中有一个很大的疑问,苹果公司生产的的手机为什么在中国可以卖到那么高额的价格?它凭什么获得那么高的利润?包含在苹果手机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值那么多钱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按照价值规律的说法,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正常情况下,价格是不会偏离价值太多的,但是苹果手机的价格远远高于它的价值。除了经济学一般的供需理论之外,我觉得还涉及中国人的消费心理。每次苹果出新品,很多人就会跟风去换手机,之前的手机根本没有坏。在苹果的消费大军中,包括了大学生这一群体。大学生并没有靠自己的劳动力挣得财富,他们还需要花费家里的钱,理性的消费应该是很认真的对待父母给自己的来之不易的钱,但是很多大学生却盲目攀比,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一部新款苹果手机而四处借钱。这很明显是虚荣心在作怪。换言之,许多人认为为了所谓的“面子”花再多的钱都值得,这不禁使我想起中国人在海外疯狂购买奢侈品的画面。中国人的消费好像已经打破了经济学的一般假设,即理性人。中国人的很多消费是非理性消费。在我看来手机的功能就是通讯,只要可以接打电话和收发信息足以,为了获得这两项功能花费那么多的真金白银,我觉得是浪费。以后有机会可以研究下中国人的“面子“消费,应该也是一个蛮有意思的问题。
劳动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跟我们学校有很深的渊源。课上杨老师曾经讲到过北京经济学院,即首经贸的前身,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1958年,劳动学院成立,后改为北京经济学院,设立劳动经济、劳动保护和物资管理本科。2001年,首都经贸大学成立劳动经济博士点。我们学校的发展也正体现了国家对于这一学科的重视,同时又反过来印证了这一学科对于国家的实际意义。在所有经济学相关的问题中,只有劳动经济学是唯一与民生问题高度相关的。由此可见,在“以民为本”的今天,它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
近些年来,劳动经济学的关注面更宽,更细,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更积极,面积更大,成为相关学科的经济学支撑。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不仅更加充实了自己有关劳动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储备而且获得了一种新的能力,即提问题的能力。我觉得在学会回答问题之前应该先学会提问题。杨老师对每个问题的阐述都可以出口成章,而且阐述的很清晰,这需要很深的积淀,我要慢慢积累。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更多的是使自己的思维方式发生改变,看问题的角度更加全面,看待问题更具条理性,这些能力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都有所提高。感谢杨老师这学期的精心讲解,感谢各小组同学对每个专题的用心准备,每次的课自己收获都很大。
我至今尚未看清劳动经济学的“庐山真面目”,相信随着自己的不断学习,我会将她的面纱一层一层的揭开,下学期要继续跟大家一起去揭开她的另一层面纱。(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杨河清.劳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5.
[2]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8.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劳动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革也在不断开展。然而,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审视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课时量偏少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高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这对于一门核心课程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学涉及内容多,体系极其庞杂,如此少的课时量使教学过程很匆忙,连很多基本理论知识都没法涉及,更不用说将时间安排到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平台等。这就很难保证正常的教学需要,从而也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大纲设置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设置劳动法学教学大纲时没根据学生的知识需要,即不管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针对如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学专业等其他专业因课程设置需安排劳动法学课程,还是作为全校公选课的学生,一律编制同一套教学大纲。很多高校没有在劳动法学专业课教学大纲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没有从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更没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环节教学有机结合。而作为公选课的劳动法学大纲也没有侧重于实用性。
(三)学生重视不够,教学效果不佳
因课时量安排偏少,任课教师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很难形成自己的思维视角,对劳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也极为有限,导致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由于任课老师频繁更换,常常出现边教学边学的现象。由于课堂授课没有感染力根本没法激起学生兴趣,更没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多次在公选课课堂上问学生,“你们为什么选修劳动法学?”很多学生回答说是因别的课程没选上,为了学分只好选择劳动法学了。也有学生表示劳动法学学习起来很枯燥。笔者也曾问过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你们不是很重视劳动法学的学习,为什么?”有学生回答说司法考试占分数太少,每年约5分。这也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重视劳动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薄弱
劳动法学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由于受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影响,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较少也相当滞后,全国各大高校的劳动法学专任教师相当少。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几所高校设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有专职教师,大多数院校都没设有劳动法教研室,也没专任教师,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其课程体系均未明确,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也是很显然的,而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及课程体系三者关系又是环环相扣。
(五)教学方法不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由于受劳动法学科学地位偏低、课时量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课程体系不明了等影响,教学方法明显不科学合理。具体表现是:
把过多的学时安排在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很少甚至没有安排学时在实践环节上。有高校在理论知识传授上也不注意将具体案例与国家规定结合讲解,使课堂沉沉闷闷毫无生气,没法引起学生兴趣,更谈不上理解课堂内容。有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中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但所选的案例太陈旧、生硬也没现实感。或案例教学过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存在偏差,课堂上也往往只是一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整个过程完全由教师主导,学生很少甚至没参与案例讨论,所以很难引发学生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思考,更无法发挥学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上是运用了模拟劳动仲裁庭,成立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询平台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并没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或并没根据实际情况系统组织并加以引导。
二、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劳动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之一,随着不断发展其学科地位也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被教育部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然而,从普遍的高校学时分配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等劳动法学教学目前的现状可很显然看出,实际中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因此,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极为必要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一级学科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含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应将其调整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经济与社会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劳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纳入经济与社会法学学科,而摒弃劳动法学作为民商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做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偏低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不力的结症,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
(二)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
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核心因素,没有专任教师及相应研究梯队使劳动法学教学难以得到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设劳动法学教研室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备足够的劳动法学教师。然后安排劳动法学教师到外校访学、到劳动行政部门、公检法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等单位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安排各种级别项目由劳动法学教师参与等。教师系统深入的掌握劳动法学理论知识并有配套实践经验,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独特的视角,就可以深入浅出的给学生授课,感染学生,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劳动法学的积极性,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最终促进劳动法学的发展。
(三)增加课时量
针对普遍高校劳动法学课时量偏少的情况,将课时量增加至4课时/周,或56课时/学期。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的话,就将该们课程安排两个学期上且保证56课时/学期。只有充足的课时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时间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并安排实践教学,这样才能将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与开放式的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
(四)梳理课程内容,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彰显课程特色及其所承载的教学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将劳动法学设为选修课,有少数的高校设为必修课,且课时量安排甚少。而劳动法学所涉及内容较多,体系庞杂,还要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根据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及针对不同的学生对象对教学内容梳理,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就非常必要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如劳动法学是专业课,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性,注意从法学视角循序渐进展开。以劳动合同法为蓝本,从劳动法概述这些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出发,到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论性质的内容。且还应详现有的立法概况。
2.如劳动法学是公选课,侧重该课程所承载的促进就业功能,将各个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逻辑脉络串联即可。劳动法历史沿革、劳动关系等内容可不必赘述。可重点讲述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实习、求职与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制度、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等。
(五)改革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尔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断等能力,使学生能较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根据目前我国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改革之处有:
1.精心挑选案例。所选案例要体现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和启发性。选择的案例可是现存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没审判结果的案列。让学生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尚没结果的案例分析探讨,并运用其所学法律知识裁决案子。
2.教师应定期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案例库,做到与时俱进。且根据教学需要将体现授课内容重难点的新案例纳入课堂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保持敏感度和适应性。
3.在案例教学中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导两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师引导、鼓励学生对案例提意见,帮助他们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树立论证方法。然后教师选择一些有相互冲突、相对复杂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按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自行展开辩论。学生通过扮演并体验各诉讼参与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劳动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理论源于实践,更要回归实践。因此,劳动法学应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笔者认为:在理论知识传授中,可通过组织模拟仲裁庭等并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及配备教师进行适当指导跟踪。这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识,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庭等协商,建立特殊实习基地,劳动法学学生在学科学习过程中到实习基地实习,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实际运用中知晓劳动法学,并提升自身劳动法学应用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极其需要各种劳动法律工作者。根据各高校劳动法学教学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其成因分析,对劳动法学教学进行提升其学科地位,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增加课时量安排等,教学改革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了。科学合理的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可以为各研究和事务部门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劳动法律专门人才,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4
邬锦雯,女,1969年出生于云南昆明。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1987―1994年就读于中山大学,先后获得学士、硕士学位;2004―2008年于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13年3月访问美国密苏里科技大学;2014年6月经国家留学基金委青骨研修资助到加拿大萨斯温彻大学进修。自1994年起至今,在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现任华南师范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研究所所长,同时兼任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校友会副会长、广州青年商业协会副主席、广东省民建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以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位。
二、研究领域
邬锦文教授长期在管理信息与数据挖掘、用户分析、知识管理、劳动经济等领域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体研究可分为三个层面。宏观市场层面主要有劳动力转移和培训、信息政策与法规以及移动互联网的研究;中观组织层面是对文化资本和竞争力、HR-MIS、知识管理和物联网的研究;微观个体层面涉及胜任力模型及应用、数据挖掘和投资行为研究。
三、研究成果
邬锦文教授经过多年研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诸多论文,曾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就业机制研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风险度量方法及其在中国市场的应用研究和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图书编辑胜任素质模型的构建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还参与了新闻出版署重要软课题、民建年度参政议政招标课题和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研究项目子课题研究。其中“改制后新闻出版业人才评测体系建设研究――以编辑胜任素质模型的构建为例”的重要软课题于2009年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优秀奖;会议论文“广东产业升级中结构性缺工问题与对策”于2010年获得广东中华职教社的特等奖。邬锦文教授还是优秀的参政议政人员,2008―2014年度,民建广东省委员会授予其“优秀个人”称号;2014年,“关于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职业标准,推动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提案”获得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的优秀提案奖。
四、主要论著
1、2001年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报告,广州出版社,2002年。
2、电子商务概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4、网上创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5、打造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组织文化资本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
6、面向城镇化的人力资源与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
7、你最胜任什么职业,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
8、信息产业结构研究,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92年第4期。
9、信息产业与持续发展,情报科学,1993年第2期。
10、试论中国经济信息网络建设,情报科学技术,1995年第5期。
11、试论当代信息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图书情报工作.1997年第4期。
12、决策中的征兆信息识别,决策与信息,1997年第8期。
13、论信息的开发利用,情报学报,2001年第3期。
14、谈谈电子商务双语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科学学报,2004年第11期。
15、中国证券市场庄家与散户的博弈,时代经贸,2008年第3期。
16、网络情报检索语言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3期。
17、文化资本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18、传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启迪,企业文化(下半月),2010年第8期。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5
【关键词】小学劳动课反思超越
在小学开设《劳动》课,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在这十几年中,小学劳动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成效是任何人不能随意否定的。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面对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浪潮,站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21世纪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新性人才的高度来审视小学劳动教育,作为实施劳动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劳动》课却在课程的定位、课程的开发、课程的实施等诸多方面。暴露出许多先天的不足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反思与研究。
一、劳动课的课程定位:是学科课程,还是经验课程?是分科课程,还是综合课程?
现代课程理论告诉人们,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类型是多样的,不同类型的课程有着不同的课程价值和特点,不同类型的课程应该形成一个均衡的课程结构,这样才能共同发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功能。这就要求在开设一门课程时。首先必须对这门课程的课程类型以及它与其它课程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这一点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它直接影响这门课程的设计与实施,是搞好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的劳动课出现在80年代中后期,当时国内的课程理论研究非常落后,甚至说课程理论研究处于空白阶段,造成了人们的课程意识淡薄,课程观念落后,把课程等同于学科、等同于教材的认识相当普遍。当时的人们还没有普遍建立起课程类型和课程结构的观念,把学科课程和分科课程当作是学校天经地义的课程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人们认识到需要开设劳动课,以加强劳动教育,落实“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要求时,人们就会很自然地按照学科课程和分科课程的设计思路和要求来设计和要求劳动课,使劳动课成了我国课程体系中典型的学科课程和分科课程,尽管也强调“劳动实践是进行劳动教育的基础”、“小学劳动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时应以实践为主”。因为它只强调了劳动课的实践性特点,而没有、也不可能把劳动课明确定位在不同于学科课程的经验课程上。
随着现代课程理念在国内的广泛传播,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小学劳动课的课程定位问题便凸现出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劳动课不应该是学科课程,而应该定位于经验课程,这样才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实际和需要,提高课程的适应性;劳动课不应该是分科课程,而应该定位于综合课程,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小学劳动课程本身的特点,才能最大限度地克服课程门类过多、课程内容交叉重复的弊端,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的自主全面发展。
二、劳动课的课程开发:谁来开发?
受我国长期形成的中央集权式课程管理体制的影响,自小学劳动课开设以来,小学劳动课的开发权一直集中在省一级教育业务部门,由省教育业务部门依据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全省统一使用的《劳动》课教材,学校劳动课教师则负责小学劳动课的教学,以全面落实《劳动》教材中规定的教学内容。但是,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一方面,省编《劳动》课教材内容的统一性很难切合各地、各校的实际,许多教学内容脱离当地小学生的生活实际,脱离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或者教学内容过于简单,对学生的发展价值不大,或者要求过高,缺乏落实的必要条件和可能。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课程,其课程内容应该及时更新。以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反映当前学生生活的实际,反映未来生活对学生素质的新要求。但是,某省编《劳动》课教材却多年一贯制,有的竟是“第七次印刷”(1994年5月的第1版,2000年3月第七次印刷)。试想:如此一劳永逸的课程开发、一成不变的课程内容如何能引起教师和学生的教、学的兴趣?如何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教、学积极性?
深入反思《劳动》课建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主体过高是其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适当下放劳动课的课程开发权,唤醒一线教师的课程开发意识。明确一线教师的课程开发责任,改变他们仅仅是课程实施者的单一角色,建立教师既是课程实施者,也是课程开发者的观念,使他们能够紧密联系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联系当地小学生生活的实际,自主的、创造性地进行劳动课的课程开发和实施。
三、劳动课的课程实施:是以知识为中心,还是以实践为中心?
劳动经济学研究课题篇6
*同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研开拓创新精神,在科研、行政和人才培养
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成绩。
2001年4月,他服从组织安排,到院干部人事处挂职锻炼,担任副处长,分管院博士后流动站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等工作,显示出观念新、起点高、务实性强等优势,在青年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任干部人事处副处长期间,他认真贯彻院党委大力培养和发展青年科研骨干的精神,充分调动现有资源,为青年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他负责院“新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运作,为新进社科院的博士解决了科研、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受到博士们以及所在单位的普遍好评,也为社科院集聚新生科研力量做出了贡献。他还根据有关研究所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利用“博士后流动站”的资源,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吸引、集聚人才,扩充这些单位学科建设的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王振同志专业基础扎实,治学态度刻苦勤奋,他的研究的主攻方向定位在产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和中小企业问题。他努力把在国外留学期间积累起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与我国的改革发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勤奋工作,释放能量,完成和发表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得到了同行的好评,确立了学术地位。1998年,他在部门经济所厉无畏所长领导下,创建了“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并担任副主任,定期编辑出版《中小企业研究》杂志,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他参与并主持了多项国家和省市级课题,如主持并主笔国家社科基金“九?五”课题《沿海地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部委级课题2项,分别是教育部重大项目《东南沿海农业现代化的模式与途径研究》(承担子课题)、国家经贸委医药信息中心的课题《“十?五”期间全国制药行业与药品市场发展预测》(主持)。还主持并完成了多项上海市政府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如完成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现状、趋势与对策研究》,课题成果得到了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高度评价,申报了浦东新区优秀科研成果奖;完成了上海市农委委托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行动计划研究》,重点研究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问题,提出了若干具有创新意义的观点和思路,对政府部门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完成了上海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人口流动与城镇化问题研究》,在该年度的10多个重点课题报告中,获得了评审专家的最高分;完成了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与一体化战略研究》课题,课题的主要成果将以专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现状与展望》形式出版。其个人专著《中国工业化的第二条道路》被评为上海市第五届(1999一2OOO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二等奖。
王振同志不仅在自己专业方面学有专攻,他更发挥了跨学科研究的优势,通过在干部人事处轮岗的工作实践,开辟了“人力资源”领域的研究。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所长,从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开拓人力资源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受到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欢迎。2002年6月,他作为创始人创建了“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两年来主持完成了一系列重要课题和研究报告。他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的《上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研究系列》课题的一个重要分课题:《上海人力资源建设方略》课题的研究,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更多的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努力提升学术研究水平,课题成果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普遍获得委托单位的肯定,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课题得到了市委书记同志和副书记王安顺同志的高度评价,并指示:“请组织部、人事局领导阅研,一些好的观点和建议应当写入《人才行动计划》或人才政策之中。可邀请王振研究员参与人才方面工作。”他还负责和参与了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人事局的多项重要课题,为党和政府的决策贡献自己的才智。他完成的上海市旅游委委托的《上海市旅游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研究(2003~2010)》,获得了国家旅游局、国家人事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组织部的有关领导和从事旅游业研究的专家的肯定,是上海市旅游业第一个综合性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是为迎接2010年“世博会”而做的全市第一个行业性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上海旅游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引进和管理工作,对“世博会”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完成了上海市金融工委委托的《上海市金融业人力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研究》课题,对65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首次摸清了上海市金融业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并对如何促进上海金融业人才的开发和使用提出了很多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完成了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嘉青松制造业高地建设的重点课题之一:《上海市嘉青松地区制造业发展的人才战略与行动纲要(200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