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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计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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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计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因素;经济效益;探讨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工程造价控制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决定企业益润的关键因素。随着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的开采热潮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有色金属矿山工程的竞争中来,致使行业竞争加剧,矿山开采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因此,有必要对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造价控制进行研究,提高企业的工程造价控制水平,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影响矿山工程投资的主要因素分析

与其它工业建设项目相比,矿业具有见效慢、周期长的特点。由于项目建设所处环境特殊,建设地点复杂,因此,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复杂多变,内容复杂,具有不可预见性和环保问题突出的缺点,具体如下。

1.1难度大

由于矿山工程具有特殊性,深部矿建和深部探矿难度大,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特殊性;同时,随着开采难度的加大,与其它工程建设相比,存在涌水量大、支护、深井高温和岩爆等问题。

1.2变化多

一般情况下,矿山工程项目地处偏僻地区,地势复杂,交通不便。矿床外部条件和内部地质条件具有不确定因素,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流动较大,随着井下开采工作的深入,地质赋存经常变化,工程建设地点也不断变化。

1.3复杂性

矿山工程的地面工程主要包括矿用机械设备及设施,如选矿厂、井塔、卷扬机、压风机等;地下工程包括井巷工程开拓、井下设备及安装工程。在井下矿建施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冒顶、透水等,甚至产生有害、有毒、易燃和易爆物质等。因此,地下矿建工程的不确定性导致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2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投资造价控制

2.1采用合理和科学的方法选择和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工程的造价,因此,矿业企业要严格把控设计的方案的质量,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在与设计单位协商设计方案时,要注意运用论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

2.2大力推行限额设计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在保证工程施工各部门和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按照各环节分配的投资限额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预防技术设计、图纸设计的随意改变,通过估算、概算以及预算三个步骤,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有色金属矿山工程的实际投资不高于矿山企业的预计投资金额。

2.3积极提倡推广标准化设计

在工程设计阶段,对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实施标准化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矿山企业想要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有色金属矿山工程的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减少工程造价,就要严格控制工程的设计标准,预防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提高设计标准,导致工程造价超出企业可接受的范围。

2.4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对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造价的控制,仅有矿山企业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工程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明确责任意识,在为企业制定最佳设计方案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工作,避免图纸中存在问题和错误,以此保证企业的投资预算更加真实可靠。这要求图纸设计单位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立足矿山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升设计深度,使设计图纸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设计阶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辅助专业等,要尽量避免在施工阶段进行变更,若是由图纸设计单位造成的变更,矿山企业要对其进行索赔,弥足企业的损失。

2.5投资方做好设计配合工作,保障设计顺利进展

投资方在矿山企业的工程造价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投资方在安排矿山施工计划时,要为设计单位预留充足的设计时间。具体而言,就是有色金属矿山的投资方,要积极配合咨询设计单位的工作,为设计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和审批资料,帮助设计单位加深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设计单位则可依据投资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初步制定设计方案,同时准备好项目设计审核需要的相关文字资料等。除此之外,有色金属矿山企业要选择专业能力较强的咨询设计单位,以此保证工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鼓励咨询设计单位大胆创新,为企业设计出功能更加完善、技术更加先进、造价更加合理的设计方案。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投资造价控制

3.1建设高水平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团队

组建一支高水平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团队,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组建高水平的工程造价控制团队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一、矿山企业缺少专业的工程造价控制人才,是难以在工程建设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因此,矿山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工程造价控制人才,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工程造价控制水平。二、加强与国外优秀团队的交流。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控制水平较为落后,因此,要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与其他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水平较高的国家进行交流,邀请国外高级的矿山工程造价控制人员到本企业进行指导,将企业的工程造价控制人员送到国外进行学习。三、运用网络提高工程造价人才的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知识的重要平台,矿山企业中的工程造价控制人员也要与时俱进,通过互联网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

3.2严格控制工程计量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计算工程量,施工时,参照设计图纸、设计修改的通知等内容,严格按照工程量的计算要求和计算法则进行计算。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现场签证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代签、错签和重签的情况[2]。

3.3严格做好费用控制工作

工程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方法确认工程量项目,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按照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向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应根据以上原则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完整的结算,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费用的支付,要严格遵守合同进行,由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勘察,确定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后,然后依据合同中规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最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进行支付[3]。

3.4做好合理的索赔

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重视索赔的理论和方法。加强管理,加强合同意识,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代表业主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以避免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4-6]。要按照施工合同运用科学合理的所谓方式完成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合理的索赔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综合势力。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照合同完成进行合作,那么代表工程监管的工程师就要及时通知有关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及时做好索赔预算和相关的工作事宜,避免造成一定的损失。

4结语

综上,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有色金属矿山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同时,矿山开采领域的竞争压力也日益激烈,矿山企业想要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中生存和发展,就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证工程造价控制水平,实现质量高、投资少且速度快的建设目标,使企业在行业中脱颖而出,从而健康持续的发展。

作者:乐华单位:江西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周松,李德智.浅谈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投资费用的控制[J].科技展望,2015,1(3):238-252.

[2]李慧忠.浅析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造价控制[J].中国有色金属,2015,10(36):62-63.

[3]刘永松.YJ矿业集团矿山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4]洪迎春,苟一静.关于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分析探讨[J].陕西建筑,2016,10(1):77-78.

矿山工程设计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矿山工程设计方案范文

关键词:骆驼山煤矿;辅助运输系统;高效运输;无轨胶轮车单轨吊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是指井下人员、设备、辅助材料和矸石等的运输,采用高效的辅助运输设备,可以减少运输时间,提高煤炭产量[1-3]。近年来,国内煤矿比较实用的辅助运输设备有无轨运输设备(无轨胶轮车)、轨道运输设备(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和单轨吊这3大类,这些设备在技术特性、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方面都具有各自的优点[4-6]。设计时需根据开拓布置情况及辅助运输巷道实际条件,选择适合的辅助运输设计方案。

1原设计辅助运输系统

1.1工程概况

骆驼山井田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Mt/a。井下辅助运输系统由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采区辅助运输上山、综采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道、各掘进工作面巷道组成。缓坡斜井井筒长度为3926.0m,倾角为6°;采区辅助运输上山长为1204m,倾角为9.3°;综采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长为1150m,巷道倾角约为0~3°;其它辅助运输巷道倾角一般约为0~1°。

1.2辅助运输系统

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和物料。人员运输选用防爆运人无轨胶轮车;运输材料和中小型设备选用平板式防爆无轨胶轮材料车;运输水泥、砂石选用自卸式防爆无轨胶轮材料车;水泥砂石等散状物料的装卸选用防爆装载机;运输液压支架、大型设备选用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4];配备1辆防爆洒水车,用于降低井下巷道粉尘;配备生产指挥车,用于设备维修、运送少量人员等;共需配备各型无轨胶轮车辆共计30辆。采区辅助运输上山配备1台JKB-2.5×2P型矿井单卷筒防爆变频提升机,用于运输物料。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配备架空乘人装置,用于运输人员。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配备1台SQ-60/75B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用于运输人员和物料。辅助运输设备型号、数量及购置预算见表1。

2辅助运输系统优化方案

原设计辅助运输系统较为复杂,运行环节多,需多次换装,单个循环运行时间较长,辅运效率较低;辅运系统配套工程多,投资较大;辅助运输系统设备型号多、配套人员多,设备检修和人员管理较为困难,运营费用高。现阶段矿井已复工建设,辅助运输系统优化设计刻不容缓。骆驼山矿井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及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道已经施工完毕,各辅助运输环节采用的设备均未采购,采区、工作面辅助运输设备配套工程均未完成。根据矿井的建设现状,结合现阶段我国辅助运输方式及发展方向,提出以下2种优化方案。

2.1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方案

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仍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原设计巷道满足无轨胶轮车运输要求。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采用单轨吊机车运输。单轨吊机车是一种沿吊挂在巷道上空的轨道运行的运输设备,采用单轨吊机车运输,需对巷道顶板围岩进行稳定性分析、安全支护,当前主要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7-9]。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道已施工完毕,巷道断面高度为4.2m。采用单轨吊机车运输时,运输路线中巷道最低高度3.3m,已有巷道满足单轨吊机车运输高度要求。需对已有的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工作面辅助运输巷道安装特制工字钢I1140V型轨道,采用全螺纹等强锚杆、锚索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共需改造巷道3825m。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运输,共需配备各型无轨胶轮车辆共计30辆。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工作面辅助运输巷运输配备6辆DC150/160Y型防爆柴油机单轨吊机车,6辆单轨吊机车共需配备单轨吊人车10台,8t起吊梁10根,40t起吊梁2根。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设备型号、数量及购置预算见表2。

2.2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案

矿井工业场地到井下各工作面采用无轨胶轮车连续运输。矿井缓坡斜井、辅助运输大巷仍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原设计巷道满足无轨胶轮车运输要求。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巷道倾角9.3°,且已施工完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需新掘采区辅助运输上山。新掘采区辅助运输上山倾角6°,断面净宽5.2m,净高4.2m,采用半圆拱断面,净断面18.9m2,本次设计新开凿2786.0m。矿井辅助运输共需配置各型无轨胶轮车辆共计35辆。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型号、数量及购置预算见表3。表3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型号、数2.3方案比选对比2种辅助运输系统优化方案技术特征[10-11],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2种辅助运输系统优化方案各有优缺点,需进一步通过各方案的设备选型、配套井巷工程及生产运营情况,对原辅助运输设计及2个优化方案进行经济比较,结果见表5。通过表5可知,2种辅助运输系统优化方案年运营费用基本相当,且均低于原设计辅助运输系统。2种辅助运输系统优化方案设备、井巷工程总投资均远低于原设计辅助运输系统,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案设备低于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方案,但由于新掘采区辅助运输上山井巷工程投资过大,设备、井巷总投资高于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方案2781万元。最终确定骆驼山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系统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方案。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