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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6篇)

时间:

矿产品篇1

一、征收对象

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

(三)在县税费征管办预征税费后,由县税费征管办开具《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

(四)凭《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到火工产品审购部门申购火工产品。

六、其它事项

(一)高速公路、106国道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所需火工产品,凭相关部门手续,报县税费征管办,经审核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县属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程在结算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标准计征税费。石材企业和个人已预征的可列抵税费。

(三)县财政、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在拨付相关的工程款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核后方可拨付。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必须根据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的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县民爆公司凭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的审批意见和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组织供货。对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储藏、转借、倒卖火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予以严肃查处。

矿产品篇2

关键词:煤矿;设备产品;更新;本质安全型

一、本质安全型煤矿的涵义

1涵义。对于什么是本质安全型煤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出了11月确的定义:“本质安全型煤矿是指全面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以追求人、机、环境、管理等要素优化匹配,实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奋斗目标,使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行为规范、装备先进、环境可靠、管理精细、安全领先的现代化煤矿。”

2特征:本质安全型煤矿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员工的安全意识较强、具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掌握了基本的互救自救能力和安全技能,基本可以完全避免人为的事故;第二,机器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和机械化水平高,同时其自身具有安全保护和故障检测的功能;第三,具有优化的生产环节和系统,煤矿生产的现场和周边环境具有安全保障,拥有较强的抵御灾害能力;第四,煤矿具有现代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风险管理为核心,达到煤矿的本质安全化。

从特征分析中可以看出,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选用新的设备产品,对于打造本质安全型煤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选用新的设备产品的具体流程

在打造本质安全型煤矿的设备更换选用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以及质量,在这方面,可以通过更换工作的流程来达到要求,即以程序保质量,以流程促安全。

1设备更换前期,必须提前做好选型工作,而在做设备选型时的依据主要有:对现有设备状况的考虑;能够满足进行安全生产的要求能够满足生产继续发展的要求选用设备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成套性、可靠性以及维修性;国内外新设备、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发展动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所选用设备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同时,在进行设备的选用和更换时,还应该通过兄弟煤矿企业、设备制造商等渠道做全方位的、广泛的咨询、考察和调研,对兄弟企业使用同类设备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借鉴,对各设备提供商进行比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最佳的设备选用计划。

2保证设备安全方面要求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于购置。在当前的煤矿设备市场上,存在着一些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又因为煤矿企业自身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比如部分煤矿没有先进的全面的检测技术和鉴定手段,所以很难对设备质量的优劣进行科学的评判。所以,为了避免质量低劣的设备进入企业和生产现场,可以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设备产品的采购。

(1)加大对市场货源的调查,审慎的选择供货商。在购置设备产品之前,要对市场上的货源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借助各种媒体广告、网络、设备企业上门以及展销会等信息渠道,对生产厂商以及设备产品的参数、技术、质量、价格、生产能力以及供货时间进行详细的了解,进而对厂家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售后服务进行全面的调查。在对各种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或者几个条件比较好的供货商。

(2)切实将订货工作做扎实。在订货的时候,应该对所购置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技术参数以及交货日期等进行书面上的确定,在运作上尽可能的采用询价、公开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并且应该有本矿企业的财务、审计、纪检以及技术等全方位部门的人参加,以增强操作的规范性。

(3)要签订合法的正规的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对双方的购销行为进行约束,敦促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保证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4)及时验收,对于新到位的设备,应该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根据送货单或者装箱单对随机配件、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等等都移交清楚,设备产品在验收后要先进行编号和入账、然后再投入使用。暂时不用的产品必须进行库存,妥善保存,做到下有垫、上有盖,做好防止雨淋、日晒以及被盗等预防措施。

3在设备选择、购置之后,对新设备产品的安装、保养、维护与管理是关系安全条件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的工作有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对设备进行正确的安装和认真的调试。如果没有正确的安装,本身安全性能再高也无法保证煤矿的安全,所以在对设备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后,应该在现场组织交接,交接资料必须齐全,各方而签字认可,并有合理的质量保质期限。

(2)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合理的保养、维护,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对各种操作规程进行严格的执行;经常性的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设备的包机制度和检修制度,制定周期性维修和预防性修理的实施计划,尽可能的减少事后维修,掌握检修的主动性。

(4)建立事故的追查制度,在新设备出现事故和问题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追查,找准问题和故障发生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5)煤矿企业应该对更换的设备进行科学管理,根据其故障规律、磨损情况、更新原则以及安全性能等综合情况,及时安排对装备进行技术改造。

通过这样的选用和更换流程,有效的避免了低质量的以及安全性能不够条件的设备进入企业,进入生产现场,对于打造本质安全型煤矿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志刚: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8.

矿产品篇3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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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需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月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2.说明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工矿产品为购销合同标的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写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简称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误会。

(2)产品名称,应当注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要写清楚,不能图省事而略写或者简写。

(3)产品的质量要求要写明确,其适用的技术标准要写明标准的种类、标准号;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具体。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办事;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照行业标准办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质量标准由双方约定。

(4)合同中交货或者提货的方式要写清楚,是自己提货,还是供方代办托运;供方代办托运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需方的名义,是铁路运输还是公路运输或者水运,到达的车站或者港口,如何验收以及运输费用的负担等,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对于一些易损易耗的物品,应当规定合理损耗的数量及比例。

(6)关于包装条款,不能简单写袋装、瓶装、桶装等,而应当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装,包装要达到什么要求。

(7)价款和酬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写明如何结算,怎么结算以及在什么期限内结算。不能笼统写货到清算或者发货清算。

矿产品篇4

关键词: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

引言

机电产品是煤矿作业中较重要的部分,一旦出现故障,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时还会出现人员伤亡。目前工业生产水平越来越高,对机电产品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必须将新型检测技术应用到实际操作中,不断提高机电产品质量[1]。

1中国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的发展

煤矿是中国能源中较重要的部分,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因此必须加强煤炭开采力度。机电产品是煤矿作业中的重要设备,为了保证煤矿开采顺利进行,必须使用多种技术进行产品检测。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对机械设备提出了较高要求,必须配备高质量的机电产品。20世纪80年代在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成立了检测中心,主要进行机电设备检测。之后随着中国采煤机电设备研究力度的深入,开始从“采煤机关键技术”“采区千伏级电气设备的完善与提高要求”等方面进行探索。随着上海检测中心的建立,采煤机整机、金属材料、矿灯等专业试验室也开始建立,并引进了国外很多先进技术,建立了矿灯、非金属材料实验室,开展了假煤壁实体模拟切割采煤机试验台,可记录系统切割功率与牵引力等变化。上海研究分院发展至今,已经拥有了较先进的采煤机械技术,并形成了综合性的检测检验机构,取得了较大成就。

2中国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发展状况

目前中国煤机水平已经位居世界前沿,最大电牵引煤机装机功率可达到2500kW,最高液压支架长6.5m,最长固定带式输送机距离可到13km,同时检测技术也取得显著发展。目前原煤矿研究总院的机电设备检测中心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实验室体系,主要进行机械安全与性能等检测,覆盖了煤矿生产的全部设备。上海检测中心已经成立了30a,在人、机、法及环境等方面已经得到大幅度提升,专业检测技术与能力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2]:a)采运机械。目前已经建立了50多台检测检验试验台,并提升了采煤机试验能力;关键元部件综合性能试验台可以完成传动部件如减速器、高速机械液压式软启动、传动与制动器的安全与性能实验,试验功率在50kW~1500kW,转速维持在50r/min~1500r/min;电软启动试验台可对不同电压等级的软启动性能进行试验;材料试验类主要应用MTS-810动态疲劳试验机检测,主要进行金属材料拉伸、压缩、撕裂及疲劳撕裂等试验;b)防爆电气类。结合防爆电器类规定,已经建立了多种系列的防爆试验槽,并配备了自动系统,可以进行防护、热剧变、冲击、摩擦活化等试验;电气传动检验设有三套试验系统,最大功率维持在1000kW,转速在750r/min~3000r/min;电气开关类引采煤机,可开展四象限牵引测试;直流通断台位可对额定电流在150A或电压在48V~550V的直流电气能力进行实验;人工环境试验开展了容积较大的试验箱,可进行大体积防爆电气湿热试验。此外,目前灯具仪表、非金属材料及电线电缆等均构建了高水准、高效能的实验装置与测试系统,实现了煤矿灯具与电线电缆等机械的安全性能与物理性能测试,给中国煤矿行业奠定了发展基础,实现煤矿行业智能化和现代化发展,具有较广的应用意义[3]。

3中国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探索

煤矿机电产品质量与检测技术存在较大矛盾,而且长期发展中一直存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避免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落后带来的影响,必须从两方面处理:a)结合当前发展趋势不断更新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b)加强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开发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应该以“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为发展目的,实现检测技术低碳化发展,在提高产品检测质量的基础上满足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目前现代化技术发展越来越成熟,在今后研究中,必须将科学、电子及网络等技术融入到煤矿机电产品检测中,实现机电产品检测的现代化发展。今后研究中还要多探索新型检测技术,提高煤矿机电产品检测的质量,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3.1寿命试验检测方法

为了提高机电产品的可靠性,必须对机电产品的元件与系统进行检测,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开展质量检测。如果未进行此项试验,可收集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产品失效原因,并结合产品特点进行针对性处理。一般进行可靠性设计时,尽量选择材料好的器件,选择可靠的结构,并积极应用维修预测与可靠性预测等技术提高可靠性。同时必须从产品生产各阶段进行分析,充分验证产品的可靠性。所使用的试验方法最好可模拟实际作业环境,体现试验的意义。另外抽取批量产品的质量也要符合实际操作要求,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因此产品生产稳定性与管理的正规性成为保证可靠性的重要措施[4]。试验与检测方法均是保证产品可靠性的措施,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尤其是对于人造卫星及价钱昂贵的设备,试验操作较困难,所以必须缩短寿命检测时间,采用“加速寿命试验”操作。利用可靠性试验不仅可对产品进行可靠性评价,同时还可以发现产品薄弱环节,以提高产品可靠性。从操作条件上划分,可以将可靠性试验分为人工模拟试验与限产试验;从计划方面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研制试验、鉴定试验、可靠性增长试验。寿命检测试验是可靠性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了解产品性能、无故障工作时间及失效特征,进而给可靠性设计与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3.2多元传感信息融合

多传感信息融合的主要原理是模仿人或其他生物系统的特点,综合全面分析信息,并处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人类天生具有利用各个器官分析信息的特点,可以实现各种信息的综合分析,进而利用相关试验理解、评估并了解发生的事情。在系统中,各个传感器得到的信息具有不同特点,主要是:实时或非实时、快变或缓慢、模糊或确定、互相支持或矛盾等。多传感信息融合就是利用传感器对这些信息进行观测和利用的过程,可以将传感器时间与空间利用相关准则结合在一起,然后对被测对象进行详细一致的描述[5]。从处理方式上分析,多传感器信息融合与传感器信号处理或低层次传感器的数据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同时与经典信息处理也具有较大差异,主要区别是多传感信息处理的信息形式较复杂,而且可展现在不同信息层次上。从现代信息理论分析,可以将信息融合抽象为位置级融合、属性、检测纵融合等。

3.3智能BIT技术

传统测试主要使用测试仪器检测设备,具有操作复杂与费用高的缺陷,目前BIT(机内测试)已经在当前测试中占据较高地位,成为维修与测试领域的核心内容。在当前性能测试研究中,BIT范围越来越广,可应用到各种软件测试与开放环境中[6]。a)模拟BIT技术。硬件设计中加入比较器可对各种BIT电路进行划分,可直接加到被测电路CUT(计算机操作系统命令之一,可以将其描述为从一行上移除部分内容、选择性显示出已筛选内容的文本操作命令)上,并将输送到比较器中。CUT输出后必须要进行额外的信号处理,然后再接到比较器上;b)电压求和机内测试。电压求和是一种并行模拟技术,可以实现多个电压电平的叠加,并可将其反馈到窗口比较器,主要与参考信息进行比较,然后再结合比较器输出情况选择通过或不通过信号,主要应用到一组电源的供电电压监测;c)边界扫描测试技术。边界扫描属于扩展BIT技术,测试时不需要辅佐电路,能检测PCB(印刷电路板)与芯片逻辑功能,还可以了解IC(集成电路)或PCB连接情况。目前便捷扫描技术已经成为VLSI芯片测试的主流技术,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4结语

煤矿资源是中国的主要产业,在中国发展中占据较大比例。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将新型技术应用到煤炭中,改善传统检测技术,提高中国煤矿机电产品检测质量,保证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同宝,章伯超,黄建强,等.煤矿机电产品检测技术[J]煤炭学报,2010(11):1935-1938.

[2]王晶晶,童敏明,刘彬.基于三轴加速度传感器的掘进机悬臂位置检测[J].煤炭科学技术,2010,38(3):80-82.

[3]霍东东.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中机械故障检测诊断技术的应用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5):100.

[4]王殿一,张海燕.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发展的产品特点与技术分析[J].科技风,2010(22):151.

[5]胡明明.基于虚拟仪器的机器视觉技术在输送带纵向撕裂检测应用中的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矿产品篇5

关键词:龙岩市;矿石;公路运输;

龙岩市矿产资源丰富,是福建省重要的矿区,素有“金山银水”的美称。已探明的矿物种类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煤、铁、锰、铜、金、银、稀土、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膨润土、花岗石材等12种矿产是本市的优势矿产。其中金、铜、铁、煤、高岭土等16种矿产储量居全省首位。马坑铁矿是华东第一大铁矿;紫金山铜矿是全国第二大铜矿;东宫下高岭土矿是全国四大优质高岭土矿之一。全市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有300多处,其中大型矿床11处,中型矿床44处,小型矿床71处,探明资源储量的潜在价值超千亿元。在大型矿床中:上杭紫金山铜金矿储量丰富,其铜金属资源储量预测超过200万吨、金金属资源储量预测超过200吨;马坑铁矿的铁矿石资源储量达4.62亿吨;东宫下高岭土矿保有资源储量尚有4700万吨,这些都是着名的部级特大型矿床。

我市的矿石产品除了部分留在本市消费,大量的矿石主要通过运输销往福建省各县市和周边省份;矿业的发展推进我市矿石运输的发展,由于龙岩地属山区,矿石运输只能依靠公路运输实现,而龙岩市的矿石运输还存在大量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龙岩市矿石产品运输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龙岩市矿石产品运输基础设施投入不够。首先,我市大量矿石都在山区,矿区运输公路大都是简易的黄土路,或是村级公路,路小,坡陡,而运载矿石的车大多为大型、重型车辆,通行难度大;其次矿石外运经常要经过的国道通常要穿过一些乡镇或市区,行人较多在公路上穿行,大型车辆视线差,刹车难,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最后铁路运输落后,致使大量矿石运输依靠公路运输,提高了矿石产品运输的成本和危险性。矿石运输基础设施总量有限,部分通道能力不配套,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缺乏良好的衔接与配合。

(二)运输企业管理不规范

龙岩市运输企业较多,但专业经营矿石的运输企业较少,大多数运输企业规模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企业规模小,自有车辆少、车型少,其中大多数运输车辆属于挂靠经营。而由于龙岩各县市对于运输税费的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大量的当地车本地使用,却挂靠在其他县市,造成运输企业对车辆难以管理的状态。再加上小型运输企业缺乏必要的物流信息技术,难以对矿石运输车辆进行跟踪管理,使得矿石产品在运输途中,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亏吨,给矿产企业造成不少损失。经调查、分析,认为矿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不同程度的亏吨,大多数是由于安全保障不力而导致人为亏吨,也就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偷盗矿产品的行为。

(三)运载安全存在问题

矿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还存在以下的安全问题:首先,矿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运输车辆“滴、撒、漏”问题;其次由于矿石产品密度大,运载量大,因此运输存在大量超载运输;由于大量的矿石产品超载运输,大部分司机都在夜间上路运输,容易疲劳驾驶和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矿石运输路况差需要大量的娴熟司机,大量娴熟司机被经济较好的城市所吸引,而目前有大量的新司机,技术不够好,容易产生运输事故;一些矿石的公路运输在国道或村镇公路上行驶,有些路甚至是在城市主干道或村镇中心,这些公路常有行人穿越、走动,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四)矿石公路运输模式落后

龙岩市矿石运输除大量采用公路运输外,龙岩市矿石运输还存在一家一户自成体系的矿石运输体系。难以实现统一安排运输工具,经常发生对流、倒流、空驶、运力不当等多种不合理运输形式。

龙岩市矿石运输分散,以矿山企业直接与运输公司联系或与司机联系的最传统的方式进行。司机只负责将矿石直接从矿山运送到需求企业,中间没有任何的中转。矿石运输各自为阵,难以整合物流资源,形成规模效应,也使矿石运输作业缺乏计划性,交通流量极不均匀,堵塞严重。

(五)矿石运输人才短缺

矿石运输经常在路况较差的路上行驶,需要技术娴熟的司机,一般技术的司机不能轻易上岗;矿石运输一般采用的是大型、重型车辆运输,司机培训时间长、能独立上岗操作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近年来,随着矿石运输的大发展,需要大量的运输人才。而龙岩市矿石运输人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高层次和高技能运输司机相对短缺;二是高技能运输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三是人才隐形流失现象严重,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由于全国各地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临近省广东、浙江等地由于收入高,吸引走龙岩市一些技术好、能力高的运输管理人才和运输司机。

二、解决龙岩市矿石产品运输的措施

(一)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政策导向的职能,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制度的建立打破行业垄断,支持、鼓励、引导有资质条件的不同经济成分参与交通运输的建设和经营。对于一些人流量多的运输通道要加强交通管理,加强公路、铁路建设,特别是铁路建设,有利于加大矿石的运输量和安全性。打造矿石运输大通道体系。运输大通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骨架和大动脉,它是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配合而形成的大能力运输通道是运输网的核心,是实现整个矿石综合运输体系的畅通的和高效运输的关键。

(二)要强化运输企业管理

强化总量控制,不再新批设立矿产品运输企业,现有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增加矿产品运输车辆。鼓励小型运输公司合并来扩大规模。加大管理力度,督促矿产品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落实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建立挂靠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台帐。严格责任追究,以公司为单位,实行矿产品运输车辆的挂牌亮证经营,挂靠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挂靠企业的相关责任。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把矿产品运输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率,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统一各地市对运输税费的优惠。按照“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提升水平”的原则,牵头研究制定全市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用地规模小、消耗少、环保水平高的新型运输企业。

(三)加强矿石运输的安全性

矿产品运输车辆采取加盖蓬布、拉网等遮盖措施装运矿产品,杜绝矿产品运输车辆“滴、撒、漏”现象发生,确保道路交通顺畅、安全。要强化运输秩序管理。积极向广大矿产品运输企业、车主、驾驶员和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大力整治外来矿产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行驶问题。对矿石运输车辆要经过的人流量大的道路两旁设置明显的提示,设置监控,要求限速行驶。相关数据要及时报送市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处罚,并依法落实扣车、驳载、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要加强对矿产品运输的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超载。要加强和改进矿产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强化车辆及驾驶员必需证照的把关查验,坚决打击违法运输、非法驾驶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矿产品违法违规运输问题,消除管理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矿产品运输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确保合法守法经营。探索建立矿产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努力降低重载运输车辆对镇村公路造成的损坏。要继续加大对本市矿产品运输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既定的管理要求,切实规范矿产品运输行为。发展各种具有特殊能力的专用交通运输工具实现运输的集装化、散装化、专用化尽量减少货物的运输损失。例如,专用散装及罐车,解决了粉状、液态物的运输耗损大,安全系数低等问题。

(四)建设专业的矿石物流、交易市场

以拓展矿石现代物流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专业化矿石物流服务。推进矿石供应商、需求企业的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实现矿石运输、堆存、配送的一站式控制,从矿石供应链整个优化的角度,提升矿石供应整体效率,降低系统运作成本。争取国家相关政策,使矿石战略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并加快完善龙岩市矿石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矿石储备、交易配套相关政策、法规等外部保障条件。

拓展矿石现代物流配送服务功能建设规模化的龙岩矿石储运基地。由于物流中心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物资,可以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共同配送。矿石中转集中区域,建立规模化、高效化的矿石储运基地,提升储运基地公共矿石堆存能力,拓展储运基地配送、加工等服务功能。通过矿石储运基地、公共堆场及运输系统的建设,拓展矿石现代物流服务,实现矿石运输、中转与库存一体化控制。大型矿石储运基地在提供装卸、堆存服务的同时,通过企业供货需求的紧密结合,待货物到达储运基地后,为货主代为储存管理,作为需求企业的中转仓库、配送中心,并按需求企业的生产计划实现自动持续补给,实现运输、储存、转运、配送、信息处理等一站式服务,从整体上完善矿石运输的供应商-储运基地-需求企业的纵向运输网络系统。

(五)加强矿石产品运输人才的培养

龙岩市要发展矿石运输,归根到底依靠人才,要建立总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分布合理的运输人才队伍。这就要求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行业特点,根据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矿石运输人才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增强矿石运输人才发展的针对性与全局性。一是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切实加强优秀司机人才培养。二是要以重点领域为导向,大力加强急需紧缺运输管理人才培养。

龙岩市矿产丰富,矿石运输对龙岩的采矿业尤为重要。随着龙岩采矿经济的发展,矿石运输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只有真正了解现在龙岩矿石运输所面临的问题,积极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满足现今采矿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万锋张永锋李文娟,《长三角矿石水路运输大格局的思考》,中国港口,2011年第4期

韩少军,白俊江,王龙,《铁矿石生产运输管理系统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8月第4期

矿产品篇6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的方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章产品的数量

第九条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十条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供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二、供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凭有关合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的意见。少交的部分,应立即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封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需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装标准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贷时,无法从外部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的,应由供方负责的部分,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和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丢失、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第十二条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范围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规定范围的磅差,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然减(增)量,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尾差,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尾差范围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范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第三章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十三条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第十四条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该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产品的包装

第十八条产品包装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第十九条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五章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第二十一条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第二十二条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规定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办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方、需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供方、需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

1.由供方装车(船)、需方或到站(港)运输部门卸车(船)的货物,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损坏、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2.由发站(港)运输部门装车(船)、需方卸车(船)的货物,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运输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二、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由供方组织装车(船)、运输部门按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运输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接收后由运输部门负责;到站(港)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由运输部门负责,接受后由需方负责。但对在交接时无法从外部发现的货物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

上述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运输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赔偿损失。属供方合作的,应按规定由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供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需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属于供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属于运输部门过错的,由托运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论哪一方的责任,接货单位对运到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处理,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的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贷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第二十七条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提)货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

二、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三、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第七章产品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的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第八章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三十条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订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需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裣其差额部分。对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四、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六、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七、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八、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九、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

十、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致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第三十六条需方的违约责任一、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三、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四、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五、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六、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合同违约方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四十条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分别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以上支付的各项金额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局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