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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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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1

关键词校园足球新疆青少年足球运动问题改进措施

一、实体案例

2009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并于2009年6月召开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计划,研究部署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推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乌鲁木齐成为为第一批“校园足球”布点城市,2011年5月中国足协新增的3个“校园足球”布点城市和单位名单中,有两个名额便属于新疆。“校园足球”在新疆已经有三个布点城市和单位,这对于过去一直都被视为足球落后地区的新疆来说,无疑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2011年开始,新疆要在10年内通过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在青少年中广泛普及足球,形成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体系,实现“新疆足球为国家做贡献,为新疆争光彩”的目标。新疆区政府已经出台了青少年足球普及工作规划。规划要求,在10年内新疆所有乡镇中小学都有一个标准的足球场;每一所中小学校配备一名合格的体育教师兼任足球教练;全疆所有中小学体育教师轮训,由中国足协和亚足联派顶尖教练授课。2011年1月至8月,新疆在15个地州市开展了青少年足球联赛和校园足球活动,分别进行了预赛、复赛和南疆北疆片区决赛,产生了30支队伍晋级总决赛。其间共有5304名中小学生参加了联赛和校园足球活动,占新疆5141所中小学校的15%。这些数据足以体现新疆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新疆青少年足球发展的重视及贡献。

二、新疆青少年足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训练竞赛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松散

各地州、市足球运动发展不平衡,足协机构的事务仍然是由体育行政部门训练处、科监管。足协没有形成真正的实体化,自身造血功能低,青少年足球办训主体社会化程度低,社会各界对青少年足球的关注和投入不够。大部分教练员仅把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作为一个无关紧要的文件对待,而把年度赛、新疆全运会成绩、拿名次放在首位,忽视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规律。基层向中级体校或省、市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难以保证,而比赛拿名次所获得的奖金可以是几千甚至上万元,这种状态严重影响了基层教练员向上输送运动员的积极性,输送目标单位欠缺,首先没有长期稳定的新疆成人专业队伍,其次是与内地职业俱乐部交流少,多数有天赋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中途选择上学、工作或待业。从整体来说新疆青少年足球训练缺乏长期性、系统性,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不高。

(二)青少年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新疆,已注册男足队伍44支;注册男足运动员1271名;未注册男足队伍22支。未注册男足运动员585名;主要集中在乌鲁木齐、喀什、伊犁、塔城、克拉玛依5地,注册队伍集中在U-15.U-19两个年龄队。未注册队伍集中在U-13.U-17年龄段数量较多。新疆青少年队伍和运动员在全疆分布不均匀,小年龄段队伍少,队伍结构构成“金字塔”趋势,基层对小年龄队伍的重视、建设及培养不够,同时加大运动员注册力度,减少队员流失。尚有更有天赋的少年选手散落于各地,还没有被挖掘出来。

(三)发展青少年足球资金匮乏

新疆发展青少年足球资金有限,各地州青少年足球运动发展不平衡,通过合理的战略布局,建立新疆青少年足球重点发展城市,将有限的人、财、物、力投入到重点城市,通过他们的发展和形成的优势来带动周边地区的青少年足球运动,以达到在整个新疆范围内的普及与提高。

三、为加强新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训练,需要采取的积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青少年足球训练、管理、培养体系新疆足球主管部门应建立以各地、州、市基层中、小学为塔基,中间由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业余青少年足球俱乐部为连接,新疆专业队、内地职业足球俱乐部为塔尖的既有水平层次的衔接,又有年龄层次的衔接,诸层向上的训练模式;抓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建立新疆青少年队伍、队员、教练员详细档案;建立健全基层足协管理机构,加强足协管理机构的科学管理,在内部成立专家研究室,推行民主化决策机制;新疆足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教委的合作,走“体教结合”的道路,共同组织好全疆大学生、中、小学足球训练、竞赛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多种形式足球业训组织,积极促进办训主体多元化发展,结合新疆的实情,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足球后备人才培养新体制。

(二)进行重点足球城市布局,合理配置区位资源新疆发展青少年足球资金有限,各地州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发展不平衡,通过合理的战略布局,确立新疆青少年足球重点发展城市,将有限的人、财、物力投入到重点城市,通过他们的发展和形成的优势来带动周边地区的青少年足球运动,以达到在整个新疆范围内的普及与提高。新疆足球主管部门应加大与各地、州、市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的交流,共同抓好重点足球城市,重点足球队伍的建设,形成遍布全疆的青少年足球网点培养基地,在科学选材、资金、足球器材、比赛和教练员培训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三)加强足球场地基础建设、扩大足球器材投入积极寻求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球管理中心的支持,共同投资建立足球训练基地,为国家各级足球队、内地职业俱乐部以及新疆青少年足球队训练、比赛提供良好的环境;自治区政府加大投资,争取在各地州市建设新的训练比赛用场地;合理安排训练时间,争取与其他球队错开训练,提高训练场地的利用率;加大与教委的合作,充分利用各中、小学校的场地。

(四)深化教练员培训工作,提高教练员群体素质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关于教练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办法,严格把关;教练员所在单位对教练员进行严格的年终考核,改善教练员评价标准,切忌单纯以成绩来评价教练员,强化继续教育和多元教育,提高教练员的综合素质;新疆足球协会定期举办教练员培训班,邀请有经验的内地足球教练或外教讲课,特别是对各地、州、市基层中小学校足球教师进行培训;提供教练员去内地和中亚各国高水平职业足球队学习深造的机会。

四、总结与建议

新疆足球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体育总局、新疆体育局的高度重视,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认清新疆足球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应对策略,引导新疆足球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必能为中国足球的前进做出不小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秀峰.新疆竞技体育实力的制约因素及优势项目变迁启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2):259.

[2]秦安良.2000年乌鲁木齐市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研究[J].新疆体育科技.2000(1):6.

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2

关键词:青少年运动员心理训练

1、青少年运动员的心理特征

1.1抽象思维能力增强

在文化学习和技能训练过程中,随着接触范围的扩大和知识面的扩展,他们已经对事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逐渐由以往是这样办转变为应当这样办,在观察、处理事物时、目的性、自觉性、概括性明显提高。

1.2人格的独立性增强

控制和调解情绪的能力不断增强,能够逐渐确定行动计划,主动安排时间,独立地采取行动,但冲动性,盲目性在一定程度存在,有时表现为任性。

1.3成就感增强

希望和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人格和意志。在一般情况下,热衷于表现自己、发展自己,渴望成功,注重周围的人对自己的评价,这是自我意识增强的明显表现。员行为和自我感觉上或长或短的改变,因而对训练、比赛和运动员个人的发展均产生消极的影响。

2、意志品质的训练

青少年运动员的意志品质训练,应根据其项目特点,将意志品质的主要方面,即主动性、独立性、顽强性等纳入平时的技战术训练之中。

2.1培养自信心的意志训练

竞技体育对运动员的心理方面的共性要求,是必胜的信念和内在的稳定。其中必胜的信念是起主导作用,否则其他内容无从谈起,并会导致消极因素的产生。自信好强不服输是主动性和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在训练中,采用竞赛性质的手段,如结合比赛中比分接近的情况下,规定时问,要求青少年在一定强度下,进行分组比赛。

2.2克服困难的意志训练

克服困难的斗争精神,是顽强性的外在表现。在训练中可采用加大负荷造成身体上的困难,设置战术变化造成判断、应变的困难等等,培养学生运动员勇敢、顽强、战胜困难的精神。

2.3针对性意志训练

意志训练还应有针对性,因人而异。利用不利的环境因素安排技术训练。在平时的训练中教练员有意识地安排运动员在不利的气候或嘈杂的环境中坚持技术训练。

3、情绪稳定训练

青少年运动员的心理训练,是一个完全出自内心的自我动员过程。他只有在运动员愿意接受。并对心理训练充满信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预期效果。因此,广大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应不断帮助青少年运动员建立对心理训练的高度自觉性、坚定性和良好的训练信念。同时,体育教师只有在自己具有良好的指挥心境和情绪状态时,才能使调节方法产生积极作用。

3.1程序训练法

程序训练就是使青少年运动员的思维和行为做到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并养成习惯。建立良好的条件反射,而不至于出现赛前思维杂乱无章,行为不知所措的现象,从而保证青少年运动员情绪稳定控制,和技术稳定发挥,以此来对抗外界干挠。程序训练包括;行为程序和思维程序两方面。行为程序主要指赛前何时应当做什么:思维程序主要指赛前何时应当想什么。在平时的训练中去熟悉和掌握。通过练习使青少年运动员逐渐按照这个程序养成习惯,接助这种程序训练,可以帮助运动员达到最好的情绪控制和最佳竞技状态。

3.2情绪调控训练

3.2.1教练员的施控方法

赛前进行情绪的模拟训练,青少年运动员过分紧张的情绪来源于比赛中新异刺激的数量,赛前模拟比赛的训练,让青少年运动员反复体验类似比赛的情景,就能大大降低正式比赛的刺激强度,从而使青少年运动员容易在赛前出现良好的心理状态。

教练员要根据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设计建立各种有助于青少年运动员进行被动情况下情绪体验的模拟模型,青少年对这些模型进行适应性训练,能使他们对比赛的各种复杂场面作到胸有成竹。开好准备会,不仅是对技战术提出各种方案,而且要对运动员在比赛处于关键时刻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提出措施和办法。

3.2.2运动员的自控方法

赛场引起运动员应激的刺激因素多,且难以控制。而运动员是比赛的主体,只有运动员有自控能力,才能保证比赛正常发挥。

自控有转化控制,冷化控制和自激控制。可通过以下几种心理手段训练;集中注意力练习;念动表象训练;心理放松训练;生物反馈训练。而在临场比赛中,可采用以下方法;调整呼吸法,肌肉松弛法,自我暗示法等。

3.2.3赛前赛后的思想工作

信息回避

信息回避是指排除赛前的不良刺激,减少思想负担和降低可能产生的过度焦虑。

认知指导

明确比赛任务,明确适宜目标,激发比赛动机,增强比赛信心。具体应做到;(1)要看到我方有利和对方不利条件,以增强我们的信心。加强心理优势。(2)要看到我方不利条件和对方有利条件,扬长避短。(3)要根据所分析的双方特点,制订有利的对策。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能理顺思想,调顺情绪,摆对位置,鼓舞斗志,树立起自信心。

赛后心理调整

赛后紧张情绪的解除,紧张情绪不仅继续消耗运动员的身心力量,并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解决赛后遗留的紧张情绪,可用放松法,注意转移法,改变认识法等方法。

赛后自我形象的修改,正确认识自己的本来面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同时不断的在实践中树立新的理想的发展形象。使运动员的心理状态不断向上。全面发展。常用想象演习法和想象训练法。

4、结论

青少年运动员最典型的心理特征就是心理活动极不稳定,很容易受客观外界干扰。因此,在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训练时,不但要重视基本功,基本技术的培养、训练,更要重视对他们进行心理素质的训练,尤其要加强对他们进行意志力的训练,以提高他们克服各种困难的能力;还要加强对他们进行注意力训练,以提高他们抗干扰的能力;加强对他们进行自信心的培养,以提高他们在比赛中自我心理调整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姚家新,竞赛心理咨询与心理训练,m,人民体育出版社

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3

〔关键词〕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拓展训练;初中生;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2684(2009)12-0018-03

团体心理辅导是在团体的环境下为成员提供心理帮助与指导的一种心理辅导形式,即以团体为对象,运用适当的辅导策略或方法,通过团体成员的互动,促使个体在人际交往中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增进适应能力,以预防或解决问题并激发个体潜能的助人过程。

将团体心理学的理论方法与拓展训练揉合起来并应用在心理辅导中,我们称之为心理拓展训练。

一、理论背景

根据心理分析学者埃里克森(Erikson)心理社会期的理论,人生八个发展阶段中,每阶段的生活,都可能形成个人的心理危机。中学生正处于第五阶段的青年期,此时正是发展自我概念、进行角色认定、社会地位形成的重要时期。依据Erikson的看法,青少年时期的发展危机主要与自我概念和自我认同有关。如果个人对自己的了解深刻,知道自己应扮演的角色,并且知道人生的意义与方向,将有助于个人价值体系的形成,使个人的生活哲学得以建立,并使人生具有方向与目标,不至于产生迷失或混淆。

因此,青少年急需有认同及归属的团体,与同伴建立密切的友谊对促进其社会能力的充分发展极为重要,有了友谊作基础,青少年在个人兴趣与活动上就能获得共同分享的对象,在个人遭遇问题时也能获得协助解决,或在情绪上得到支持。

当前,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无统一的教育教材和公认的教育模式,中小学校专职心理咨询师严重紧缺,基本以班主任兼职心理健康辅导。

班主任由于多方面局限,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偏差:一是对学生交往及良好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很少从心理教育方面看待学生的行为问题,把一些道德标准、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与心理健康标准相混淆。这样做很容易强化一部分学生的逆反情绪,不利于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从总体上看,在国内既往的研究中,做调查分析性研究的比较多,做干预性研究的比较少;而且提出教育建议的多,研究操作方法的少;在干预研究中,治疗性干预多,发展性干预少。迄今为止,尚无对儿童青少年的社会心理技能和学习技能进行综合干预的研究。

因此,探索一套对儿童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学习技能和社会心理技能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内容、方法、途径,使他们正确地对待和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以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使之有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就更具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团体心理辅导与心理拓展训练

团体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大多数的团体都处于一种持续改变的状态中,一般会经过团体热身、转换、工作和结束几个阶段,通过这几个阶段,团体会从最初的焦虑、抗拒和冲突到创设情境、提出问题、激发成员探索成长困惑的欲求,再通过团体成员不同观点和不同的认知方式、行为方式的碰撞和冲突,催化团体动力,以完成问题解决的任务。

1.团体心理辅导的特点

(1)团体辅导使其成员在人际交往与互动中增进对自己与他人的了解,有助于他们消除不良情绪,增强解决问题的信心。在团体辅导中,由于成员间的人际互动,他人的存在对自己就像一面“镜子”。这面“镜子”让成员认识到有不少人和自己具有相同的处境,有助于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与孤独感;这面“镜子”也为成员提供了改善适应行为的多个榜样,利于他们从多个角度洞察自己,增强自身发展的信心与勇气。

(2)团体辅导效率高,省时省力,可以有效地解决学校专职辅导人员不足的矛盾。

(3)辅导为来访者提供了更为典型的社会现实环境,更易于将辅导产生的效果转移到实际的生活中去。

(4)团体辅导对孤独、退缩等社交障碍者有更重要的作用。团体辅导创造了浓厚的团体感染气氛和支持效应,有利于社交障碍者勇敢地走出惧怕与孤独,学会同别人交往与相处。这有利于丰富个体的社会化经验,改变其不适应行为。

(5)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可以成功打破学生的阻抗,促进学生与辅导老师咨询关系的建立,为下一步个体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6)团体心理辅导的局限性。团体心理辅导对领导者的要求较高。领导者是团体心理咨询成功的四大要素中的核心要素,是团体咨询成功与否的关键,其素质、条件、能力、经验、训练等直接成为团体心理咨询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团体领导者在具备一般心理咨询师必备的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团体咨询对领导者的特殊的要求。如职业角色、广博的知识与实践经验、设计组织能力、良好的人格特质、咨询基本技能之外的团体咨询技能,等等。这种专业化的要求大提高了团体心理咨询的操作难度,专业咨询师的匮乏直接影响了团体心理辅导的普及。

2.心理拓展训练

拓展训练,又称体验式学习或体验式培训,是在对传统课堂教育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具有生动、活泼、有趣、安全、易操作等特点,非常符合青少年学习的特点。拓展训练的教育方式利用自然环境,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使参与者在“虚拟”而安全的环境中产生真实的情绪体验,进而领悟到教育者要传达的理念。与传统教育形式不同,拓展训练更强调让受教育者主动领悟要学习的内容。将团体心理学的理论方法与拓展训练揉合起来并应用在心理辅导中,我们称之为心理拓展训练。

在拓展训练中应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可以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设定训练目标前,要使用心理学问卷调查参与拓展训练的人群,通过数据分析目标人群存在的问题及其实质,为设定目标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根据心理学理论设计个性化活动方案。

第三,应用心理实验设计的方法设计活动方案。

第四,可以应用心理学方法设计记录本,对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全程记录,并进行分析。

第五,活动过程中,应当引入团体心理咨询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项目的整体效果和每个项目的评估也可以用心理问卷方法进行。

三、应用心理拓展训练方法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证研究

由于课题研究的需要,我们于2008年10月到12月对某中学初一年级一个班的学生进行了团体心理辅导的实验研究。在实验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将心理拓展训练与团体心理辅导相结合的心理干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见下表。

实验组SCL-90以及学习成绩前后测差异检验

由表中数据可见,在SCL-90测试中,前后测差异极其显著,说明实验组在参加心理辅导团体前后心理健康状态出现了巨大改变。各科成绩以及名次前后测差异检验中,除历史课成绩外,各项P值均小于0.05,历史课虽然差异不显著,但已接近临界值,说明团体干预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与学习成绩影响效果显著。

这种差异也表现在人格的相关维度上,体现适应性与焦虑性的次级人格因素Ⅰ和神经是否过敏的次级人格因素Ⅲ有改变的趋势。再如乐群性、兴奋性、紧张性、敢为性和有恒性、敏感性、自律性等均有较大程度变化,接近于显著水平差异。其中,敏感性和自律性前后测在0.05水平差异显著,在0.01水平差异不显著,进一步说明在团体干预过程中,达到了加强情绪自控、促进人际交往、发展责任性三个方面的主要目标,也说明人格虽然是较稳定的系统,但是青少年期有较强可塑性,心理干预对青少年人格形成会产生影响。

另外,在团体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个体咨询贯穿其中的原则,对多名人际交往困难的学生进行了跟踪干预,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讨论

1.建立心理拓展训练理论与方法的尝试

在本研究中,我们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将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应用在拓展训练中。

(1)方案设计:整个方案设计将实验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贯穿其中。首先,按照心理实验的理论与方法设计整个干预过程,为2*2方案设计。其次,使用14PF量表与SCL-90量表对参与者进行测试,将测试结果作为活动方案设计的依据。再次,建立团体活动的项目库,提高了团体活动的可操作性。在团体活动过程中关注发生的问题,并对活动方案做出微调,使活动方案更加灵活。

(2)活动过程:首先,在整个过程中,遵循了团体与个体咨询并重的原则,在对特殊成员进行个体干预的同时,引导团体成员随时关注同伴的反应,使团体成员都得到成长。其次,在活动中应用了行为训练、图画咨询、催眠以及音乐等多种心理咨询技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丰富了拓展训练的手段。再次,在团体运作阶段引导成员意识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团体结束阶段回顾全过程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与要求,保证了团体效果的延续。最后,活动的全过程中让接受干预班的班主任全程参与,使其能了解并运用一些方法。

(3)效果评估:首先,每次活动结束后,与班主任访谈,评估活动的效果。其次,随机抽取受成员进行访谈,评估活动效果。再次,团体结束后使用相同量表进行后测。通过对前后测数据的分析发现,对照组前后测差异不显著而试验组差异显著,说明干预有效。

(4)整个团体活动过程中,从项目的设计到执行与总结,都尽量使之流程化,在保证干预效果的同时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可操作性。

2.心理拓展训练对培养学生优秀心理品质的作用

如前所述,应用心理拓展训练的方法对初中学生进行干预,使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有了较大的提升,并在学习成绩上表现出来。这个结果表明,心理拓展训练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同时,虽然实验组14PF前后测差异不显著,但是在某些维度上,如乐群性、自律性、敏感性等维度,有较明显提高。这说明心理拓展训练在培养青少年优秀心理品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正如我们在论述有关拓展训练的理论时所说的,拓展训练可以有效激发人体的兴奋状态,从而对心理因素产生影响,这正符合青年人的身心特点,很适合在青少年这个群体中应用,所以,继续将心理学的理论、方法与拓展训练揉在一起,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心理拓展训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3.心理拓展训练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心理拓展训练加强了项目操作的流程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团体心理咨询的可操作性,降低了对团体领导者的专业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项目与游戏混为一谈。实际上,领导者的专业素养恰恰是参与者能得到更深刻体验的关键因素。所以,绝不能因为心理拓展训练的可操作性很强就放松对领导者进步的要求。

最后,笔者认为在使用心理拓展训练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方案的针对性。设计方案前,要使用心理学问卷调查参与训练的人群,通过数据分析目标人群存在的问题及其实质,为设定目标、设计个性化方案提供依据。

(2)活动的科学性。要应用心理学方法对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全程记录,并进行分析。项目的整体效果和每个项目的评估也可以用心理测量方法进行。

(3)坚持以项目为工具、收获为目标的原则。本项课题的研究是探索性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研究结果显得相对粗糙,实验过程中各种变量的控制还不够完备。另外,这次研究中测试的项目均为室内项目,对户外、高空以及水上项目均未能测试,这是研究中存在的缺憾。但我们有信心以此项研究为基础,对心理拓展训练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使心理拓展训练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建立起系统的心理拓展训练的理论与方法。(稿件编号:090727001)

参考文献:

[1]吴玲,刘志宏.论团体心理咨询领导者的必备条件[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11).

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4

摘要通过排球运动员长期培养发展理论的描述,提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青少年排球运动员与其成长过程相适应科学训练理论体系的重要性,为提高青少年排球整体训练的质量及青少年排球的培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排球运动青少年长期发展培养模式

一、前言

在没有完善的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理论指导下,过去的排球训练体系、组织体系出现一些急功近利、拔苗助长的应急式训练作法,让青少年运动员过早地进行成人化专项训练,对青少年运动员施加成绩压力,训练偏离青少年成长正常轨道,竞赛成绩出现异常高水平的状态,而到成人时期运动水平很难大幅度提升,并由于伤病或其他原因运动员不得不在黄金年龄段离开运动场,运动员不能在最好的时期发挥其应有的运动才能。如何延长排球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提高运动水平,本文将根据长期培养发展理论(LTPD)提供青少年排球运动员培养新的思路。

二、需要重新认识如何培养我国青少年排球运动员

(一)运动员长期培养发展理论(LTPD)

运动员长期培养发展理论(LTPD)是由加拿大著名体育运动学者伊斯特・巴依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首先提出的。运动员长期的培养模式(LTAD)是一个科学的周期性的运动训练和发展模式,特别是根据青少年生理、心理、情感成熟的不同的成长阶段,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于运动员长期发展的模式,在提高青少年运动水平和成绩的同时培养青少年对体育的兴趣、爱好,并奠定青少年终生体育的基础,世界上体育强国将这套理论广泛应用于本国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上。同样对我国如何科学地培养青少年排球运动员有着指导及借鉴作用。

伊斯特・巴依认为人类一生参与体育运动共有七个运动阶段:

1.运动的开始阶段

人们一出生就开始从这个阶段学习走、跑、跳运动。

2.运动的初步形成阶段

这个阶段是运动基本动作形成时期,通常男孩在6-8岁;女孩在6-9岁。

3.运动的基本技能训练阶段

在基本运动技能形成阶段,通常男孩在9-12岁;女孩在8-11岁。

以上三个阶段是体育运动素养形成阶段,使儿童形成基本的运动技能和体育素养,并打下了人的一生积极参与体育运动,并形成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和爱好。

4.专项运动训练阶段

这个时期是青少年专项体育运动技能提升最快的阶段,通常青少年男子在12-16岁;女子在11-15岁。

5.专项运动训练及正式比赛阶段

这个阶段是青少年作为运动员通过专门的训练,参与专项体育竞赛时期,通过体育比赛大大提升运动竞赛技能。这个阶段通常青少年男子在16-23岁左右;女子在15-21岁左右。

6.专项训练赢得比赛阶段

这个阶段通过青少年运动员参与专项体育比赛,最大限度地发挥青少年自身的运动天赋及才华,并有能力和机会站在领奖台上。此阶段通常青少年男子在19岁左右;女子在18岁左右

7.终生体育阶段

经过以上各个阶段,人们会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进行体育锻炼和健康长寿身体运动。

根据伊斯特・巴依运动员长期培养发展理论(LTPD),青少年排球运动员形成过程如图2所示:

(二)青少年排球运动员培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排球运动员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约需要10000小时的训练和比赛的时间,使一位运动员能够表现出体育运动才华。也说是说,对于正式参与体育训练的青少年,需要每天二至三小时的训练时间,这相当经历大约10年的培养时间。

2.特别注意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实际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及社会年龄等不同年龄期的活动特点,在适当时机有意识地让青少年进行专项运动的培养。选择的专项运动的培养时机过早,青少年由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影响到今后青少年对运动的专注及爱好,限制青少年在此项运动更进一步地发展和成功。选择的专项运动的培养时机过晚,运动员可能会错过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3.青少年排球专项培养时机年龄选择在12至15岁之间。在此年龄之前,应让他们广泛参与各项运动,以确保他们运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并形成较高的体育素养。

4.在12至19岁之间,青少年成长和发育成熟过程变化速率是非常快的,它包括青少年身体、心理、情感和智力等各个方面。体育运动训练和培养活动需要根据青少年的快速变化的成长和发育阶段,全面考虑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各方面因素,更加细致地、针对性地设置训练,比赛和恢复方案。在青少年成长时期内,恰当地、细致地、分阶段地制定综合性地训练计划、比赛和恢复计划不失为一个比较明智的解决方案。

5.在青少年成长和发育过程中,将出现对其训练和培养影响最大的时期。这一“敏感期”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将是培养和发展青少年运动技能和体能重要阶段,通过此阶段的训练和培养,将会大幅度地提高青少年的运动水平,其中包括体能(耐力)、爆发力、速度、运动技能、柔韧性及灵活性。

6.体育素养和体育精神的培养是青少年排球训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心理和智能(文化知识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应是引起各方面足够的关注。运动技能的培养并不是青少年排球运动训练唯一的考虑因素。

7.在青少年专项排球训练阶段,安排青少年参加比赛来提高运动成绩,通过训练和比赛相互结合方式,大幅度提高青少年排球运动技能、体能的同时,防止运动损伤和疲劳的现象发生。

8.制定的青少年训练计划应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持续改进是为了更加适合于青少年排球训练要求,提高青少年排球运动技能。

三、结束语

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青少年排球训练理论体系,适应国家体育体制改革形式,并广泛指导大、中、小学为主的排球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青少年整体训练的质量,完善排球后备人才的培养体系,为我国输送优秀的排球人才,提高排球竞技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高沈阳等.中国青少年排球教学训练大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4.

[2]许益芳.我国青少年高水平排球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现状调查与研究[J].体育科学.2005(第25卷)第1期:20-25.

[3]栗燕梅.青少年排球运动业余训练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2(第22卷第5期):68-73.

[4]张静静.关于我国青少年排球主要问题与对策的探讨[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8(09):26-28.

[5]林耀辉.我国少年男排运动员身体素质的现状分析与研究[J].福建体育科技.2006.6(第25卷第3期):11-13.

[6]白海波.中日排球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6.10(第25卷第5期):104-106.

[7]李毅钧,柏森康雄,郭荣.中日排球训练竞赛及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J].体育科学.1995.9(第25卷第5期):27-30.

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5

摘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对当前我国校园足球所存在的早期专门化训练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建立一个科学的综合评估体系;加强对教练员的规范化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体系等。

关键词校园足球综合评估体系过早专门化训练

2015年,国家主席主持召开第十次深化改革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的最高规格的会议。方案指出通过校园足球要扩大我国的足球人口规模,增强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青少年拼搏、团结的体育精神,在普及青少年学生足球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形成校园足球文化,以便为我国培养全面发展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这一切的措施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足改的高度重视。但是冷静下来思考之后发现校园足球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国内学者李卫东、陈辉、方仁权等对我国校园足球联赛的运行及发展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本文拟对校园足球存在的早期专门化训练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校园足球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以进一步促进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的健康发展。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全国校园足球早期专门化训练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广泛的阅读了国家校园足球领导小组关于四级联赛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文件;国内相关专著;通过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以及万方数据库等知识平台以“校园足球”“运动训练”“青少年校园足球”“过早专门化训练”等关键词查找硕博士论文及期刊50余篇,并且到图书馆和资料室收集并整理论文写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文献。

2.专家访谈法

本文就校园足球存在的早期专门化训练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延边州体育部青少年足球负责人、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延边足球协会、延边大学足球科研室教授、运动训练学教授等10多位专家进行访问。

二、存在的问题

从全程性多年训练计划角度看,青少年训练存在早期专门化训练的问题。田麦久教授在他的《运动训练学》一书中指出,全程性多年训练计划是指一个运动员从他接受基础训练到他的竞技水平达到最高峰,再到他停止接受竞技训练的整个训练活动的设计和规划。他在这本书中提到全程性多年训练计划分为基础训练阶段、专项提高阶段、最佳竞技阶段和竞技保持阶段四个阶段。基础训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一般运动能力,多项基本技术和一般心理素质。而青少年训练就属于基础训练阶段,青少年在儿童时期要注意培养他对足球的兴趣,要让他享受足球带来的快乐,在没有其他外力的情况下踢球,要让孩子充分享受足球。所以在小学阶段,一般教练员要淡化学生对成绩的太多关注,把主要精力放在培养孩子的兴趣和基础锻炼之上。

但是,我国目前的小学联赛中,因为要比赛,所以都想要赢,如果按照多年性训练计划的安排,只训练孩子的一般运动能力和基本技术,这样学生的水平也不会太高,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赢得比赛是有一点的难度,如果比赛经常输,学校领导也不会满意,对自己评职称也不利。因此有些老师可能就会不顾学生的身体,违背青少年训练规律,过早的进行专门化训练,使孩子过分追求技术,对一些基本的素质,比如专项力量、柔韧性等重视不够,使孩子在少年时期看起来技术很优秀,比赛成绩也很好。可是一旦进入成年,因为技术已经定型,身体其他可挖掘的潜力已经很有限,致使很多运动员都是昙花一现。而外国选手跟我国选手正好相反,在他们少年时虽然技术比较粗糙,但是基础扎实,身体条件也锻炼的特别好,当进入成年以后,对技术再精雕细琢,融入一些新技术,成绩很快就提升上去了。

三、对策及建议

建立一个科学的综合评估体系,加强对教练员的规范化培训。中国的青少年联赛,需要做一个综合评估体系,比赛赢球只是一方面,其他方面的比如技战术、心理、运动智能等有一个标准,一旦达不到这个标准,一律视为不合格。此外,小学比赛可以不设名次,可以设一二三等奖。小学一二年纪不允许参加比赛,三四年纪可以设一支队伍,五六年纪再设一支球队。小学主要是培养孩子对足球的兴趣,让学生享受足球所带来的快乐,淡化孩子对成绩的过分追求。

教练员作为一支球队的领导人,如果没有过硬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是不可能把一支球队带到胜利的彼岸。一个教练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体育人才的培养和竞技能力的提高,所以,提高教练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小学足球教练员的业务水平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学校还可以采取请进来的政策,让一些高校的教师和专业队的教练员到学校来指导孩子们的训练和比赛,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领孩子们去参观专业队的训练,欣赏球星的表演和风采。

参考文献:

[1]李卫东.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2.

[2]陈辉.我国校园足球四级联赛运行方式研究[J].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2014.09:50-54

[3]方仁权,南敏镐,李龙华.中日韩足球文化比较研究[M].吉林:延边大学出版社.2011:142-156.

青少年体能训练方案篇6

当以改造为主的新重点被接受时,这是理所当然地要在少年犯罪的处理上产生深远的反响。也许对十九世纪制度或者缺乏制度的最明显的批判,是对年以千计的年轻人,由于同惯犯一起被监禁所带来的传染。也许监禁的威力只能制止其它一些无赖在小河里洗澡,然而也会产生某种结果,以致保证给予现行犯发展成为十足的罪犯以充分的机会、余地和鼓励。另一方面如果保护社会的最有效的措施不仅仅是威慑而且也是改造现行犯的话,那末很清楚,儿童就需要给予以特殊的对待。一个成年罪犯需要把他从已经走过的道路上拉回到行为的正路上来,一个儿童几乎还一点没有沿着一条道路前进的机会,因而更需要帮助他走上正路。一个儿童所需要的与其说是改造,不如说是塑造。

但是,要使青少年犯得到帮助,并鼓励他长大成为一个通情达理的社会成员,就要找到能制止他去这样做的原因。某一个儿童犯罪,可以是精神过渡紧张的结果。另一个儿童可以是因为正常社会成员所要求的识别能力发展迟慢的缘故。另外还可以是由于家庭影响和环境不好才变成罪犯的。根据法院处理青年人的经验,要找出他之所以进行不正常行为的原因,需要对他的案情进行谨慎的调查,同时还要对他的作案背景和环境进行经心的研究。一旦作到了这一点,法院就要找出最合适的处理办法,以便把他训练成为高尚的守法的社会一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创立了专门审判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庭,想出了专门处理少年犯的办法。

(一)少年法庭

在英国,少年法院首先是由1908年儿童法建立起来的。现在这些少年法庭受1933年儿童和青年人法以及由大法官根据该法规定做出的规则的管理。这些法庭由地方法官即特别少年犯法庭陪审团成员组成;按照规则只有那些具有处理少年犯案件特殊资格的人才能被任命。不超过三名的地方法官就可以联席组成这样一个法庭。人数多了只能恐吓儿童,另外使用起来也不方便。如有可能地方法官之一应当是个妇女。鉴于明显的理由,这是个重要的条件,又往往是个满足不了的要求。

少年法庭有别于普通法庭的地方,在于它较不公开、较不拘泥于形式,也不那么令人生畏。如有可能,这种法庭应在一个与普通法庭不同的建筑中,或在普通法庭建筑的隔开部分开庭。一般公众不得入内,只准警察、缓刑官、法院工作人员,当然还有当事人和证人入内,新闻记者准许出席,但对于发表这类诉讼的报导却有限制。被告人或任何青少年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学校,一概不准泄露,除非法庭或者内政大臣有此命令,也不准在报上公布这些青年人的照片以及任何可以导致认出他们是谁的东西。儿童的父母可以出席法庭,也确有需要这样做。但法庭认为儿童父母出庭,不合情理时,则又当别论。

处理青年犯部门委员会(1927年)的监护原则,应成为一切少年法庭诉讼程序的基础。虽然我国少年法庭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到象美国类似的法庭已经做到的程度,它们的职责从一开始就是监护儿童。可是作为一项指导原则,1933年法令还是作了如下规定:

“每个处理受审儿童或年青人的法庭,不管是由于照管和保护的需要,还是由于他是一个罪犯或非罪犯,都要关心儿童或青年人的福利,并在适当时采取步骤使他迁离不合适的环境;还要保证为着他的学习和训练而作好适当的准备。”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少年法庭不仅有刑事审判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重要的民事审判权。法律规定任何儿童,即十四岁以下的人和任何年青人,即十四岁到十七岁之间的人,凡应及时受审者,均须由少年法庭审判。对于这个规定有某些例外,最重要的一个就是案件涉及到有成年人是共同被告。关于可被控告的罪,法律规定除了杀人案或有一个共同被告不是儿童者外,对儿童必须即刻审判;对青年人如果他同意,除杀人案外,一切案件也都应立即审判。这些规定的结果是绝大多数由少年人犯下的罪行,都是由最适合处理他们的这些法庭来处理的。

少年法庭的民事审判权涉及三种案件:首先有“无法管制案件”。有些儿童或青少年是因为其父母或监护人对他们无法管制而被带到法庭里来的,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得使其离开家庭到相当的机构里去;其次有“照管和保护案件”。如有正当理由认为该儿童或青年人需要照管和保护,地方当局、警察机关或者受委托人就可以提起这样的案件。凡儿童或青年人既无父母又无监护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不适于行使照管或监护,或没有行使适当的照管或监护,因而陷入有害的团体,或面临道德上的危险或无法管制者,都是这样的“照管和保护案件”。“照管和保护案件”,也可以包括对儿童犯下的某些特定罪行,如虐待罪或性方面的罪行。在这样一些案件中,法庭可以作出命令采取甚至违背其父母或监护人愿望的适当处理;第三,对一个坚持逃学的儿童,也可以命令把他带到少年法庭里来。

这三种案件是本书讨论范围以外的事。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当无法发现一个八岁以下的儿童有某种犯罪行为时,他的行为可以使他由于无法管制或需要照管和保护,而有被带到法庭里来的义务,不管是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都可以因此而受到处理。其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也不如想象的那样大。某一个犯罪行为往往是违法者需要照管和保护的征兆,并且由于无法管制或需要照管和保护而被带到法庭里来的那些人,道德上的危险往往比那些犯某些轻罪的被告大得多。逃学初看似乎同少年犯罪无关,但有经验的地方法官曾经强调这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逃学至少给幼年儿童以胡闹捣鬼的机会,在最坏的情况下,它是做坏事的一个信号,不管是由于儿童自己还是由于他的家庭,并且是必须要进行矫正的某事的一个警告。因而,这类案件应属少年法庭管辖,是非常合理的。

审判和处理少年犯的重要阶段,是深入调查违法者的生活背景,借以发现他的行为所以不当的起因。不进行这样的调查,除了一些无足轻重的案件外,对于一个法院来讲,这就不可能履行其对有关儿童幸福的保护了。一个伦敦少年法庭庭长约翰??瓦梯森,在他的《儿童和地方法官》一书中,就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关于这个极其重要阶段的必要性。实施这种调查的责任基本上落在地方当局身上,但是法庭可以进行指导,而不要由它的缓刑官来代替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者是更可取的途径,因为如果法庭尔后决定给予缓刑作为合适的处理,这就意味着缓刑官在可能最早的时刻,即此在法庭作出决定以后能更容易得到其父母合作的时候,就投入了调查。关于进行调查的适

当时间,引起了某些困难,直到定了罪以后再进行,就同无罪推定和自由心证相矛盾了。可是那种审后调查含有还押的问题,在少年法庭不常开庭的情况下,往往是行不通的。正如一位有经验的地方法官所说:“问题不是在审前调查和审后调查之间,而是在审前调查和根本不调查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尽管审后调查或者还押有可取之处,情况往往妨碍这样做,并且迫使采用审前调查。

(二)青少年犯的处理

对罪犯的处理可以简单地分为:令他离家移居的处理方式和不包括这种移居的处理方式。

这后一种类型,包括释放,罚款,缓刑执行和参加看管中心等措施。使用前三种处罚早巳被考虑到了,但是关系到它们对少年犯的应用,则还有些专门的规定和考虑。除了非常轻微的犯罪案件外,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释放、罚款,对这样的罪犯来说是否合适,是值得怀疑的。许多罪行可能是由于违法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缺乏对付生活问题的能力才发生的。

罚款,往往发生更多的问题。除非使法庭相信还不是由于父母没有管好孩子,而导致犯罪,在儿童案件中就必须处罚父母,而在青少年案件中则有理由时也可以这样做。这是一项合理的规定,但处罚那些由于疏忽而对孩子犯罪负有责任的父母,究竟能导致改善他们的态度多少,值得怀疑。假如父母自己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罚款也帮不了他们的忙。结果很可能是使父母对孩子进行打击报复,因而毁灭他们之间的感情。在对罪犯科处罚金的场合,显然应和他的零用钱或赚来的钱相称。不过如有可能,重要的是要保证不由其父母而由孩子自己支付,这样他可以意识到他正在被处罚。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方法,是叫他分期付款。

罚款的缺点是,它只是一种刑罚,并未为解救青少年犯的困难提供任何办法。因此,一切都更失调了。近几年内罚款的适用,在放弃缓刑的案件中已有所增加,而首先对青少年犯的需要来说,缓刑那种处理方式是多么合适。缓刑适合于青少年的理由,是双重的。第一,监督可以给他为应付生活困难所不可缺少的帮助和指导,其次,许多违法是由于不能令人满意的家庭环境造成的。这里,经过有关全家情况的细心调查,缓刑官就可以消除这些暗地里的困难,建立起正常的幸福的亲属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无法预防孩子从事行为的生活。曾有人提出建议在这样的一些案件中,法院应有权将其父母本人置于缓刑之中,虽则由需要获得受缓刑者的同意(除非他在十四岁以下)来看,究竟能否做到这一点,值得怀疑。

看管中心是1948年刑事审判法的产物。设置这种机构的企图是要剥夺罪犯的空闲时间,而不是要剥夺他的自由。凡十岁到廿一岁之间的人犯有破坏缓刑之罪,或者犯了如果是一个成年人,即应受监禁之罪处罚的人,都可以叫他在一个中心里呆十二个小时,每天最多呆三个小时。这么安排时间,正是为了不妨碍他的工作或学习。事实上这意味着罪犯将连续失去几个星期六下午的自由活动的时间。

现在有1958年开办的十七岁以下的儿童中心三十多个,十七岁以上的一个。这些中心都在警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似乎工作得很好,也能促进警察机关和缓刑官之间更好的相互了解。为了教育罪犯,正当地利用他们已被法院剥夺了的空闲时间,把该时间的一部分用在沉闷的劳动上,一部分用在学习上。说这种中心作为一种处理形式如何令人满意,为时还早。有些人已经提出疑问:最多十二个小时是否足以取得任何效果。1961年刑事审判法已经规定,如果法院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十二个小时还不够的话,有必要时,可以把规定的总时数,最多增加到二十四个小时。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参加十二个小时还嫌多的话,对于十四岁以下的罪犯,可以叫他参加少于十二个小时的看管中心活动。

然而,对住所的安置常常不适合这种安排。儿童的环境是如此之坏,继续留住在那里可能会妨碍他改过自新的一切希望。或者他可能是这样不守规矩,以致少了某种专门机构的训练,就不会有个完。或者那儿还会有一些暂时困难或家庭内部危机,以致这个儿童必须在短时间内,完全离开家,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为止。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一定要把罪犯从家里带走,并被拘留在另外一个地方。

当然,对成年人来说,这指的就是监狱。不过,就青少年来说,这种惩罚形式已经日益受到了限制,以致我们现在已经达到了1948年刑事审判法(经1961年刑事审判法修正)所规定的地步。根据这些法令,任何法庭不得对一个十七岁以下的罪犯判处监禁,这后一法律还对那些廿一岁以下的罪犯,排除了中期和短期监禁的判决。宣判有罪被投入监狱的十七岁以下青少年犯的人数,在1959年男孩三十一人,女孩一人,而年在十七岁到二十一岁之间的年轻成年人,则为一千零五十七人。

(1)短期离家的处理

为了实现监禁,各种不同的计划和机构都已设计出来了。第一,我们可以考虑对少年犯来说只需要短期离家的有效方法。在家庭条件困难而迁居又合乎需要的场合,法院就可以作出有条件的缓刑决定,叫罪犯到别处居住。有三种可供采用的办法。他可以到外边一家去搭伙;可以叫他住在一个缓刑招待所里;或者指导他在一个缓刑教养院里居住。第一种办法要看有几家愿意接受增加一个有问题的儿童,这些自然是有限的。缓刑招待所和教养院都是由民办组织经营的,但由地方当局予以补助,内政部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为它们提供资金。在一个招待所里寄宿意味着缓刑犯每天都可以自由地出去工作,当晚返回,住在教养院的缓刑犯,就在住所里工作,全部时间都留在所里。招待所要比教养院更可取一些,因为它更符合缓刑的要求。我们知道,缓刑的目的是不让他离开他所处的环境,也不剥夺他的自由,而是把他看作罪犯,并帮助他克服种种困难。在情况需要令他迁居的场合,只要他在缓刑中,则依然让他留在社会里,而不是要他完全退出来,这似乎并不矛盾。看来缓刑和任何形式的拘留是不相同的。

出外搭伙、缓刑招待所和缓刑教养院,都是因为对那些在自己的家里不能够解决问题的人而采取的短期离家的处置措施。然而,还有一个需要,即作为处理犯罪的手段,也需要对他们的感觉来一番短暂而激烈的震动。对于这样的人,缓刑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罚些款也不够,不过我们同时也坚决反对监禁和鞭打。实行某些短期就地拘留的形式是必要的。1933年儿童和青年人法,准许法院对犯有如为成年所犯就要处以监禁之罪的少年犯加以惩罚,把他们拘留在一个青少年拘留所里。最长拘留期为一个月。然而,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适当办法。因为青少年拘留所已供拘留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或正在等侯审判或迁往一个教养院或博斯特感化院的人占用了。利用同一个地方进行拘留和惩罚,这种令人不快的情况,已使法庭不大利用这种权力了。

1948年法律以拘留中心的形式规定了另一种处理方式。这些中心是想要给予那些罚款和缓刑均不足以惩罚他们,而长期居住训练又没有必要的罪犯以严厉的教训。从一开始就一直强调严格纪律,而不是积极的训练。住在同一个中心的人,整天都把时间化在练习和艰苦的劳动上。然而,经验表明,罪犯甚至在短期拘留的服刑中,也有可能得到某些正面的训练。

法律规定,凡年在十四岁到二十一岁之间犯了如果是一个成年人,即可以处以监禁之罪的人,得被提交拘留中心。然而,不得将这样的人提交到那里:如果他已经被禁监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或者受过博斯特感化院一个时期的训练。据估计,这种处理形式对于这样的人,不会有什么帮助。正常的拘留期为三个月,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到六个月。

对于这种计划,已经提出过某些批评,首先,对那些从拘留中心释放出来的人,没有给予安置,可能是个错误。其次,能起到制裁作用的召回制,已经被充分证明是有益的。这两种措施在少年犯

教养院和博斯特感化院训练中,已显示出它们是宝贵的因素。因此,1961年审判法规定了一个自释放之日起,为期十二个月的强制监督。凡在此期间没有遵照监督规定的罪犯,应予召回。从关于处理结果的证据中,出现一个事实:凡提交少年犯教养院的罪犯,并不十分成功。这些或许是对拘留中心按预期激起的反映太一成不变了。如果刑事审判法把这种类型的罪犯,增加到为拘留中心所不准许的另一种类型的罪犯里去,也许会更好些。

对这种处理的效果,作出充分的判断还为时过早。因为还只有几个中心——十七岁以下的两个和十七岁以上的两个,另外还有两个则正在计划中。少年犯的增加,已经使这种制度受到严重的考验,而且很清楚现存的中心是不够用的。可是实际上法庭往往因无空房不能把一个罪犯提交中心,而不得不求助于这正是拘留中心立意要避免的事。内政部估计,现在需要再建六个中心,如果这个目标一定要达到的话。只要有人在这个早期阶段,能从那些被送往中心的人的处理结果中作出判断,这似乎正在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各容哈梯(Grǖnhut)博士对一个拘留中心处理前、后以及在这一期间的四百多个男孩作过一次研究后,作出结论说,拘留中心应“有一个对青少年罪犯实行多种处理方式的合理场所,”就他再次被带到法院和性格改进这两方面的效果来说,是令人鼓舞的。

(2)长期离家的处理:少年犯教养院;博斯特感化院训练

遇有一个罪犯在一定的长时期内必须迁居的场合,对法庭来说,有三种可供采用的途径:它们可以作出一个“安置人决定”,将罪犯委托给一个安置人照顾。它们可以把他送到少年犯教养院。另外,它们可以指令他受博斯特感化院训练一个时期。

一项“安置人决定”,通常是在认定儿童长年离家合乎需要的地方做出的。做出这样一个决定的主要根据是儿童或者青年需要看管和保护,尽管大部分的决定也是按罪犯的案情做出的。这种决定要延续到儿童年满十八岁为止。同时,父母随时可以向法庭申请,如果法院认为撤销这一决定有利的话,它随时都可这样做。把儿童委托给他的那个安置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地方当局。亲属也许愿意把儿童领到家里作客,和他自己儿女一块生活,但这种情况自然是不常见的。更普遍的是儿童不得不被委托给地方当局看管。根据1948年儿童法,地方当局必须执行这一决定。然而,把儿童委托给地方当局之后,法庭对他的教养也就不再控制了。当局可以使他在外边同养父母塔伙,把他送入照管儿童的机关,或送其入寄宿学校。对地方当局自的一个限制,就是未经法庭决定不得送儿童上少年犯教养院。

少年犯教养院是在十九世纪为无家的、赤贫的和违法的儿童建立的早期教养工业学校的派生机构。作为玛丽??卡彭特倡导性工作的最大成果,立法规定准许法庭将儿童委托给这些机关,而国家则开始向它们支持资金。最后,1908年儿童法才把这些教养院置于内政部的一个专门部门的监督之下。现有各种少年犯教养院一百多个,由民办组织或地方当局按照儿童的不同年龄、性别和分别管理,供应伙食,因而有时被他们称做内政部学校。资金负担几乎完全落在地方当局和国家身上,虽然儿童父母能够提供,但不可不合理地叫他们捐献。因而地方当局和国家要支付每个儿童在这种学校里维持生活的一切费用。由于这种学校须经内政大臣批准和审查这个事实,内政大臣有权给学校管理人员颁发指示,所以国家实际控制着制定管理学校构成以及活动的规则。

少年犯教养院的目的,是在缓刑之类的处理已经失效,或未必生效,或者在家庭背景情况令人不满的地方提供训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送交青少年犯教养院去的儿童或青年人,可分成不同的种类。有的是由于犯了若为成年人则应受监禁惩罚而判定有罪者;就儿童或青年人而言,有的是由于无法管制或者不能好好上学而需要照管和监护者;有的是根据安置人的要求已经委托给地方当局,而他后来表明留在家里或者安置他所在的机关里仍旧难以管制者。然而,除例外情形,不得将十岁以下的儿童送入少年犯教养院。

在这种处理方式中,着重点在于训练儿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教养院是训练和教育儿童的公开机构,不是禁闭他们的监狱。尽管逃跑的问题经常发生,而且常常件之以在附近的地方进行偷窃,地方当局还是愿意保留一种活动公开的机构。对于持续逃跑者,可以在院内建立封锁区。行的教育同普通学校的大致一样,在男孩教养院里则有很多机会得到技术训练。既然只有教养院的管理人员才能判断一个儿童的训练,是否已经使他适合于重返社会,因此,对于决定每一个人必须在院里呆多长时间的权利,从法院转到教养院管理人员的合乎逻辑的步骤就发生了。没有固定的刑期,尽管未经内政大臣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前六个月内获释,但每一个人当主管人员认为他已经有了足够的训练,可以批准同意他返回外部世界时,就可被释放了。不过这种不确定的审判,却同下述传统观念背道而驰:只有法院才能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而法院在审判罪犯时必须确定失去自由的时间。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和防止教养院当局,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教养院里最长的拘留期限。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在大多数案件中,时间最长的是三年。事实上多数人总是较早的被释放。儿童在前六个月以后的任何时间,都有可能获释,但教养院管理人员对他保留释放后两年时间的监督,而且如果他们认为合适的话,还可以行使有用的召他返院的制裁。在监督期满以后,管理人员应他的请求,还可给予进一步的帮助,这样就规定了关于释放出院后进一步安置的措施。监督是根据案件情况,由青少年犯教养院全体工作人员、专门福利官员或缓刑官来实行的。要是这个儿童无家可归的话,管理人员就要给他安排进一个招待所或者必须给他找到个住处。如果他超过了上学的年龄,管理人员还要设法给他介绍职业。

青少年犯教养院制度受到了不同的批评。我们已经看到,儿童们可以有各种理由而被拘留在教养院里。需要照管和保护的儿童可能发现自己同违法者在一起,而把后者送进一个训练而不是惩罚的地方似乎开明进步,而把前者送到象实际罪犯一样的地方究竟是否公道,却产生怀疑。除此以外还有个妥善处理送交教养院的不同类型儿童的问题,如落后,不守秩序,坚持逃学,等等。他们的多样性,使得提出合乎他们各种不同需要的教育发生困难。在有些地方,现在正在建立分门别类的教养院以区别不同类型的儿童,并按不同的情况确定什么教养院合适的方式来补救这一点。

曾有人建议说,拘留的时间太长了,在许多情况下,较短的时间也能取得同样的效果。现在有一些短期教养院,在通常情况下,九个月以后就可获释。另一方面如果儿童对规定的训练不愿接受的话,可以把他送到一个普通的教养院去。

这种制度由于纵容儿童,给予他们大大超过习惯标准的物质享受而受到了批评。有时可以听到一个少年被告宣称,他犯法是为了想进教养院,而且那里的某些条件,比起公学还讨人喜欢些。但是,应当记住,正如瓦特森所指出的,出身豪华家庭的公学儿童需要锻炼,而出身贫民窟的教养院儿童却需要学习有礼节的生活。此外,尤其不能忘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失去自由本身,就是个沉重的惩罚。也许这种制度最严重的缺陷,是为了要在外部世界里能找到他们的位置,使得它的产品太标准化了。他们在教养院里接受的训练,教导他们要遵守一个自制机构的规则和规程,而不是要矫正他们没有自立能力。有些地方,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地方,可以用释放后的监督和安置来加以补救。

然而,这样的证据都有力地表明了,那些从教养院释放出来的人,大约有三分之二没有再次麻烦法院。

长期离家的第三种形式,或许在我们刑事制度中最受欢迎的制度,是博斯特感化院训练。这名称出于博斯特村。1902年在那里的劳辙斯特监狱改变成一所专管男孩的机构。不过在1908年以前,博斯特感化院训练由于当时一直没有重大改变,并没有在刑事制度中独树一帜。这里的变化许多是由于阿列山大??帕特森的影响,他把博斯特感化院训练的任务看成不是要把“罪犯敲打或捏造成形,而是要激发某种能够正确地调整行为的内在力量,给予好人以优先权以及使他想要端正其生活的机会,以便他自己而不是别人把他从废物中挽救出来”。(阿列山大??帕特森:《青少年犯感化院原理》,1932年)。作为这种态度的一个成果,1930年一位博斯特监狱管理委员领导一个从多米西克斯到诺丁汉的小组在劳汉姆设营,建立了他们自已的机构。此后,其他公开的新建区就相继兴建起来了。

博斯特感化院训练,是为年轻的成年人设立的而不是为儿童准备的。只有年在十五岁到二十一岁的那些人,才被委托给博斯特感化院管理。其次,只有犯了应受监禁惩罚的罪犯才被送去,在一定时间里接受这样的训练。然而,委托给感化院和委托给教养院的重要区别,仅仅是巡回法庭和每季开审的地方法庭,才可以分别宣布这样一个判决;如果一个享有即时裁判权的法庭认为对一个罪犯应由后者审判是恰当的话,它必须把他提交每季开庭的地方法庭,以便就接受博斯特训练的建议作出判决。在把他送进感化院以前,必须使法庭相信,考虑到他的身分、以往的所作所为和犯罪的情况,应当把他拘留起来受不少于六个月的训练才行。法院也必须得到一份监狱管理委员关于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以及适合感化院训练的报告。

博斯特感化院训练类似教养院制度的一个方面是不确定被判刑的期限。最长期限现在确定为两年,六个月以后任何时候都可以被释放。罪犯释放以后还有接受监督和自释放之日起两年内可受召回的问题。尽管这种制度的本质是训练而不是惩罚。但是,对任何事失去自由达三年之久,以后对被释放的儿童的活动又继之以四年的限制,这样的负担保证一个判交感化院训练的判决,对潜在的罪犯,提供了有效的威慑力量。

可是,感化院并不是一所监狱。监所的住户是上着锁被禁闭起来的,并且是同社会的其它部分相隔离的。感化院基本上都是活动公开的机构。事实上确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感化院,即保密的和公开的。后者没有围墙和栅栏,现在就有好几个。有些是农村房舍改成的,另一些则是临时露营的棚屋。保密的都拿前监狱的房屋供宿,留给较凶恶和较难对付的罪犯使用。不过,就是在这些机构中,大门仍是敞开的,其住户的许多活动都是在院外进行的。训练制度,是分级别进行的,在每一相连的级别里,给予居住者以更多的自由和信任。在最后一级里准许他单独外出,劳动不受监督。还准许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提出要求回家,放假五天。鼓励他们同外部世界进行接触,安排他们同地方队进行足球和板球赛。感化院有附属于全国组织的俱乐部。在夏季举行露营的地方,可同他们称之谓:“小伙伴们”的其它青年人结伴交往。

感化院的训练,现在是生气勃勃的。白天专事维修房屋或农业劳动之类的生产劳动。对他们提供以重点放在职业训练上的教育。特别重要的还是宗教在这种机构里的地位。一个有趣的特征,是这些感化院都是按照公学寄宿制的模型建立起来的,无疑对这些感化院的成功作出了贡献。这点意味着工作人员能更好地了解住户,并能发扬同居一个社会的人的心情。

象在所有的感化院里一样,不能没有惩罚性的措施。这些措施有由丧失优惠待遇、转移到保密感化院或感化院内设立的封锁区所组成。然而,主要的制裁还是拘留期不确定,因为除非罪犯的表现有明显的进步,否则获释是靠不住的。

尽管国外称赞博斯特感化院制度,它在实际中的运用却远不完善。保密感化院利用监狱房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保存着正是感化院有意要改变的只是惩罚的污点和烙印。更为令人不安的是缺乏足够的院址。内政部的报告指出,这点正在导致在感化院出现空缺之前,罪犯要在地方监狱里渡过十二周之久的时光。同时,还有多得多的成年青年暂时被投入监狱。在1957年就有多至一千名男孩和一百名女孩受到了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下刑期的处罚。就已存在的感化院来说,它们的训练和教育工作受到住户人数多智力低的严重妨碍。还由于缺乏治疗精神病的足够设备而受到了批评。这种制度的一个严重缺点是可以把坚持逃跑的人从教养院投入感化院。结果,虽然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的行为,只是由于需要照管和保护而首先被提交教养院的青年男女,有可能以升入感化院而结束。一个特别难克服的问题,就是逃跑问题。最近几年逃跑的平均人数已经超过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