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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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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范文

论文关键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防范与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企业体制多元化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已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运转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本文通过有关文件和大量报刊有关报导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评析和相应对策。

一、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现状

(一)经济案件类型较多

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由此导致企业经济纠纷也呈现多样性。除了建筑材料购销、加工承揽、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如总包与分包经济纠纷、资金紧张导致经济危机转嫁纠纷、建设方诈骗案件、建设方违约纠纷、建筑物质量纠纷、投融资纠纷、贷款担保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大

一般建筑施工经济纠纷案件标的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三)工程款拖欠与三角债较多

虽然建设部《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下达五年,但带资施工情况在业内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引发的诸如三角债、劳资纠纷等,并由此产生连带责任的经济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某市二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以低价带资承包工程,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外,还赊欠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款,结果某建筑商与林某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重大案件。

(四)隐性损失大

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的隐性损失不可估量,由于企业领导人缺少法律意识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了追索权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拖欠工程款挂在企业帐册上,作坏帐、呆帐待处理的屡见不鲜;企业应收拖欠工程款和项目经理应上交款居高不下。有的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判,以抵债形式拿回来放在仓库里的那些销售不畅、以帐面价格计的物品,从经济角度来说是十分惊人的。

因拖欠工程款数额太大,不少施工企业由此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致使企业连年亏损,最后陷入破产困境的不在少数。

(五)诈骗案件增多

社会上不少坏分子不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钻法律上空子,利用合同欺诈、拖欠,不履行债务,致使不少施工企业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对策与防范措施

尽管施工企业面临的经济纠纷原因很复杂,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有其必然性。但通过对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聘请法律顾问,由此达到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根本上预防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施工企业法制教育与培训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包括项目经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施工企业陷入重大经济危机的重大案件仍会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相关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和选拔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强化教育的重点,使施工企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问题

通过大量事实证明施工企业经济纠纷频频败诉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合同管理机构;(2)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3)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4)对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这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缺乏内部法律管理机制造成的。无数事实表明,内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业,就好像一个没有篱笆围墙的果园,随时都会发生果子被人偷摘祸害。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上几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营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当前,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点: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或重大项目,再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参加;(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3)加强企业财务结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民事经济纠纷管理办法》、《企业对外争议和经济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理纠纷,更多的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1997年,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是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合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案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目标、施工工艺、设备配备、物资供应、索赔条款等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公司投标办公室要看得相当仔细,否则,将会造成“一招不慎,全盘皆输”的局面。合同评审主要有两个阶段,分为签约前的评审,最重要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凡是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个合同还是不签为好。对建设项目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2、评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参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FIDIC条款、《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法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制定是否有缺项;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招标文件条款,以及技术、商务标书有无相悖之处,并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追踪管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等内容,工程竣工后的评审。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可能3-5年或更长,不能因为人员的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连续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经营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则会造成失误,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形象。(上接第103页)载入宪法,这也是国家制定统一住房保障法的宪法依据。公民住房权立宪将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我国,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宪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面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权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的逐步实现的义务”。

(二)及时出台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法律。保障性住房关涉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负有宪法义务为保障公民住房权提供法律保障。在城市住房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此项立法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早在1983年,《住宅法》就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并拟就了《住宅法》征求意见稿。但出于种种考虑,住宅法至今尚未出台。现在我国的住房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住房保障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法的时机完全成熟。住宅法应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公民的住房权。1、《住宅法》应合理划分国家与市场在解决公民住房问题上的责任;2、《住宅法》应认真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将《社会、经济、文化国际公约》中有关住房保障的内容纳入国内法。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1、要完善梯度保障性住房体系。应针对不同群体将保障性住房层次化,建立起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2、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比例绝不能少于资本主义国家。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应出台措施规定,每年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占财政预算的3%,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1)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机制。建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建立起“电子比对专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2)要建立“轮候制度”。将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并赋予公民对该分配名单的异议权。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范文篇2

关键词:家装;施工图预算;业主;承包方

1家装概述

家装,即家庭住宅室内空间的装修装饰工程,是把家庭生活的情形“物化”到居住空间。家装的作用是保护室内建筑构造,保证室内空间的使用功能,强化室内空间序列、意境和氛围,并从美化的角度通过装修装饰使室内的空间更美观,所以,家装不只是具有审美性,还必须具备实用性与耐用性。家装是极为琐碎的工程,从办理开工手续,材料选择与采买,组织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木工,泥水土建及金属构件系统的工人,到组织各工种的协调工作,都需要业主与工程承包方用智慧去相互协调。

2工程造价控制与施工图预算

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所必须花费的全部费用,由工程直接费用和工程其他费用组成。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是动态的,贯穿于项目投资金决策、设计、发包、施工以及竣工等所有阶段。施工图预算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以施工图、定额等为依据编制的实施工程项目的总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预计利润。施工图与施工图预算是工程施工与工程变更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成本控制最重要的部分。施工图预算能够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是保证项目目标管理实现的重要手段。

3家装中的问题

(1)装饰材料市场价格混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新装饰材料层出不穷,推成出新的装饰材料不断丰富装饰材料市场,给家装带来了更多的设计空间和更丰富的装饰效果。但品种的繁多,也给家装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成本的控制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以天然石材为例,产地有国产的、进口的,地产的,价格上有每平方米200元,也有1000元以上的,其材质有天然的、人造的、也有假冒的。就是品牌、产地完全相同,而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价格也常常相去甚远。再加上一些不法厂家在材料的规格和厚度上做文章,以压低价格,不仅造成材料不规范,更使得一些材料的市场价格低于预算价格。承包商在预结算中却不做相应价差调整,这些无疑会加大业主对承包商的不信任感,而对一部分不了解行情的业主似乎也只有任人宰割的份,价格完全由承包商确定。结果不仅造成业主与承包商的矛盾,也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2)工程实施过程不规范。随着中国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室内装饰标准的层次越来越多,装饰风格也不断创新。但很多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只是从审美角度与装饰效果来考虑,缺乏室内装饰所必须的耐久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有些室内装饰工程甚至为追求装饰设计的视觉效果随意改动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承包方为了既能拿下项目又能节约成本的目的,常常把主要精力放在效果图上,忽略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阶段,大量的家装工程项目没有施工图,而需要实现家装的业主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其中大部分不了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程序和规范,所以实施过程往往听从于承包方的方法。从而造成竣工验收缺乏依据,双方就施工工艺与质量,材料效果以及工程变更方面产生诸多分岐与纠纷,其结果是业主不满意,承包方尾款回收困难。

(3)装饰工程计价依据不规范。在目前的家装市场中,很多承包商不按照预算定额及费用标准编制造价,对定额缺项子目实行自主定价。还有一些承包方由于没有施工图,当然不可能编制施工图预算,常常采用一口价或综合项目简单报价的形式,结算时编上一堆流水账式的材料单,用工表,向业主讨价还价,使竣工结算缺乏依据,造成业主对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控制产生怀疑,结果是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

4家装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严格成本控制

家装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不仅关乎业主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家装工程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给业主和承包方带来经济与精神上损失,或在产生纠纷时具备解决纠纷的依据,承包商在家装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并在发生纠纷后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和方法。

(1)承包商在方案设计阶段除了在审美效果上尽量满足业主的要求,还应考虑安全性、实用性及耐用性,以避免交付使用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因安全,使用不便等造成的纠纷。

(2)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管理规范完成标准的施工图并编制合规的施工图预算,在业主签字后成为以后竣工结算及解决纠纷的依据。同时应根据业主的经济能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严格的成本控制。

(3)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业主或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原因,可能出现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材料及工期的改变,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操作,并经过业主签字后成为竣工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对家装工程而言,准确编制施工图预算能够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减少业主与承包方的矛盾。承包商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造价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投资控制和审计,一丝不苟,有效地控制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真正有效地为业主控制好家装项目的工程造价。只有这样,业主和承包方才能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达成一致,并建立互信,以保证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最终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永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山西建筑,2009(10):7778.

[2]潘丽萍.浅谈装饰工程造价的控制[J].山西建筑,2010(10):101103.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涉农群体纠纷困境对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农业已取得长足进步,农村面貌逐渐改善,农民增收幅度逐渐增大。此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势必会出现诸多问题,农村中涉农群体纠纷进一步增多,呈上升趋势,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涉农群体纠纷也开始呈现出复杂性、极端性、普遍性等特点,亟需在现实生活中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加以解决。

涉农群体纠纷的基本情况

涉农群体纠纷的概念定义。关于涉农群体纠纷的概念,学术界有多种定义。通常认为,涉农群体纠纷是指与农业农村发展相关联、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当而产生的。在此类事件中,群众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例如其采取的静坐、群访、围堵等方式干扰到农村或者党政机关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中所指的涉农群体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区别于敌对斗争。

涉农群体纠纷的构成要素。涉农群体纠纷是与农村、农业和农民息息相关的,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涉农群体纠纷的参与主体应该主要是农民。同时,涉农群体纠纷发生的地方不一定局限于农村地区,很有可能发生延伸和拓展。发生涉农群体纠纷必须涉及三人以上的农民,他们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集体行动。任何一起涉农群体纠纷事件都具有较为强烈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指向性非常明显,在短时间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对立,要求政府或者职能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待遇或补偿。

涉农群体纠纷的不良影响。涉农群体纠纷具有破坏性大、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等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较为激进、甚至有幕后人员煽动等情况下,将会造成不良影响,威胁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涉农群体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更进一步激发干群矛盾,农民群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本身对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些职能部门的某些作为不满,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纠纷,农民群众对于政府机关的不信任感随之上升。同时,在基本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涉农群体的不满情绪会随事态发展而逐步扩大,其利益诉求更加强烈。涉农群体纠纷的经常发生,会弱化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使原本已经弱化的基层组织功能进一步减弱,群众的组织化程度依靠不正当方式扩张,甚至产生一些非法的群体组织,为涉农群体纠纷的再次发生埋下隐患。

涉农群体纠纷产生的原因解析

首先是农村土地政策变化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国家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广大农民,从历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三农”问题就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农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农群体纠纷较多的是集中在农村土地政策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土地存在混乱现象,农村一些土地纠纷频发。此类纠纷产生具有连片性特点,产生纠纷地区往往是一个村庄甚至几个村庄,波及范围较广,涉及农户较多,因此更容易形成群体纠纷。同时,在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方面,政策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其次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矛盾。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并且逐渐取得可喜的成绩,国家投入农业农村的资金越来越多,出台更多的惠农强农政策,农民从经济体制改革中尝到实实在在的甜头。投入强度的加大,助推了农村土地成为稀缺商品,其增值的潜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就会产生相应的矛盾。例如,土地承包价格在市场经济的助推下呈现飞速上涨的态势,以往不值钱的荒地短时间内价格倍增。因此,在承包初期大家都不在意的荒地成为了稀缺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更高,因此村集体成员之间因为利益分配不平衡而逐渐产生矛盾和分歧。

最后是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过程中产生矛盾。农村居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形式,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不规范,服务村民的意识不够强,甚至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存在越权的情况,一系列行为干扰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收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一些矛盾。此外,还存在农村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对全体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起到服务指引的积极作用,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等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在农民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逐步下降,一旦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群体纠纷就会一触即发。

正确处理涉农群体纠纷的对策

一是在事前防控方面狠下功夫。几乎所有的涉农群体纠纷都是发源于小事,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是发现滞后,造成小事件逐渐拖成大的群体纠纷,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时刻绷紧做好群众工作的弦,高度重视发生涉农群体纠纷的巨大危害。坚持未雨绸缪的工作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涉农群体纠纷处置机制和制度,确保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及时介入、顺利处置、妥善解决。动态掌握各种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拓宽涉农群体纠纷信息来源渠道,及时研究工作措施。注意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涉农群体纠纷的隐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将各种涉农群体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在妥善处置方面作足功课。涉农群体纠纷是经济社会发展产物,在某种意义上说难以避免,我们能够做到的是事前预防,事中积极处置,确保涉农群体纠纷不会演变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农群体纠纷处置机制,在面对涉农群体纠纷时,能够迅速查找出纠纷原因,弄清楚纠纷的来龙去脉,及时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坚持重点抓、抓重点,尽快寻找出涉农群体纠纷的组织者和领头者,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了解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对于恶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涉农群体纠纷的人员要予以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同时,要注意处置涉农群体纠纷的方式方法,要始终站在维护群众利益角度处理问题,不要将涉农群体放到对立面上,不要随意调动警力,让群众充分感受到我们的积极作为。

三是重点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应该将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时传达到农民群众中间,大力培养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鼓励和引导他们通过正规的渠道和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将宣传工作做到田间地头,采取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消除政策宣传的死角,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重点加强农村类法律法规的宣传,着力提升农村干部群众的懂法、守法和护法意识。积极畅通农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高度重视针对农村、农业、农民利益的工作,实行涉农案件销号制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了解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的根源,将群众的呼声反映上来,将群众的问题解决好。

四是在建章立制方面狠下功夫。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维稳工作机制,动态掌握涉农群体纠纷的发展情况,通过各种监测和分析手段,及时发现苗头性的纠纷隐患,可以有效预期涉农群体纠纷发生形式,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疏导机制,发现苗头患要积极化解,对于已经发生的涉农群体纠纷要尽快介入,立即妥善处置,最大限度控制涉农群体纠纷的规模和矛盾等级,坚决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扩大。要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在处置涉农群体纠纷方面的整体合力,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方式,将有效应对涉农群体纠纷工作纳入各级考核评价体系中来,对于处置力度大,处置效果好,预防措施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反之,对于预防涉农群体纠纷工作不力,处置不恰当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涉农群体纠纷信息制度,在涉农群体纠纷处理后,要及时以工作汇报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将处理措施和结果公布于众。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