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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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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2

一、“门前三包”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辖区沿街门店全面签订《临街店面市容环境

责任公约》;

(二)督促辖区沿街门店充分履行《临街店面市容环

境责任公约》,及时管护责任范围内的卫生和秩序;

(三)安排辖区城管执法中队开展《临街店面市容环境责任公约》落实督查工作,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街巷清扫保洁监督职责

(一)监督街巷清扫保洁管理站于每日早7时以前完成大扫工作;

(二)监督街巷清扫保洁管理站实行全天候保洁作业标准;

(三)监督街巷清扫保洁管理站执行小街巷垃圾收集点早7时至晚7时看护职责;

(四)督促街巷清扫保洁管理站及时清理果皮箱,无垃圾满溢现象。

三、楼群院落管理职责

(一)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清运积存垃圾、加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护,确保楼院干净整洁,秩序良好;

(二)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加强小区环境卫生、楼院秩序和公用设施的管理;

(三)对“三不管”楼院采取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模式实施楼院绿化、亮化、美化和硬化综合整治工作,打造示范标准小区;

(四)加强楼群院落绿化日常管护和监管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及时补植补种绿地区域,确保绿地内无乱搭乱建或违规占用现象。

四、临街立面整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广告三乱清理工作,确保辖区主次干道立面及人行道无非法广告;

(二)做好辖区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设施的监督工作,确保无明显破损、损毁现象;

(四)做好辖区内破损墙面的修复、粉饰工作,确保无残垣断壁,无明显破损污浊现象。

五、违法建设监管职责

(一)全面履行违法建设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并书面告知执法部门;

(二)会同执法中队共同开展违法建设停工劝导工作,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制止和拆除工作;

(三)对街辖内建筑施工单位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

(四)对街辖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六、落实周末大扫除职责

(一)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定期在各自生产、生活区域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包街部门和文明志愿者有针对性的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活动;

(三)负责组织对城市家具(护栏、电信电力交接箱和交通导示牌等)的及时清洗清理工作,确保城市家具的美观整洁。

七、应急工作处置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雨雪天气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完成节会期间本辖区承办的各项整治工作;

(三)配合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及防灾防疫工作。

八、其他工作职责

(一)对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内环境改善达标单位、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3

执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就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

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

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4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谐惠民”总战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基本实现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增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制。要不断健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发委要承担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以上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体、民政、交通、农业、文广、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市政府将不予审批。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今后五年、十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快中心消防站的建设。按照我市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近期我市要建设一个中心消防站,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中心消防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推进和完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绍兴市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将“三合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作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安监、工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三合一”治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审查“三合一”情况,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底前必须成立专门的整治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负责,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门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和引导,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切实抓好“三合一”场所的治理、防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三合一”网格化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区域网格化、制度长期化、责任岗位化、考核日常化、监管动态化”的要求,切实推行“三合一”网格化长效管理方式,建立全员的“三合一”防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整治责任考核。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同时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要加大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平时要加强对单位基础性消防工作的检查,特别要抓好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的检查,促进单位规范自身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街道办或开发委挂牌督促整改,当地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在一周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先停业再整改。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大力提高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力量建设

(一)建立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构建市、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公安消防队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重大社会救援工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我市经济发展而增加,使之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七、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各地要落实《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八、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工作考评机制。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以及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社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5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区安委会、区司法局将贯彻安全生产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组织学习。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利用6月份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活动月,广泛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的热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场)、街办,普遍采取挂横幅、写标语宣传口号、办宣传厨窗、专栏、专题讲座等,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6月5日—6日开展一期厂长(经理)安全员参加的百人教育培训工作;利用现代传媒开展短消息传递;组织5000名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三是拟在9月份再组织一期厂长(经理)、安全员和社区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场)街办和职能部门的作用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区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实际现状,区政府决定拟出台《荆州市沙市区乡镇(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此稿正在征求意见)。使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覆盖全区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各自职责、职能履行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经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故意掩盖、瞒报、延迟上报,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街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6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创新农村和街道社区无职党员的教育管理方法,进一步规范无职党员行为,切实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村和街道社区更好地贯彻执行,结合全市农村和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和街道社区无职党员,是指不担任党内和行政领导职务的农村和街道社区基层党员。在农村和街道社区无职党员中开展设岗定责活动,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标准化社区建设这个中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村级事务和街道社区事务管理、带头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服务党员群众、模范践行宗旨的工作热情,为他们发挥“一个党员一面旗”的引路导向作用和体现先进性搭建平台,使他们真正成为“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

第三条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体现“三个代表”要求的原则,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唯一尺度,把党员能做、会做以及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地方,作为设置党员岗位的主要目标;与党员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设岗定责必须依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合理合法;与村组和街道社区干部职责相区分的原则,要把设岗定责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通盘考虑,有利于村两委会和街道社区开展工作;防止利益驱动的原则,对发挥作用好、成绩突出的上岗党员主要采取表彰奖励的办法予以肯定和激励,绝不能以给报酬的办法进行物质诱导。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四条设岗对象。参加设岗定责党员的条件为:不是村和街道社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农民党员和居民党员;党员本人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热爱党的工作,有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一定文化水平;能积极为党组织分忧,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村组和社区居民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第五条设岗类型。具体岗位设置为四大类11个岗位,也可以依据各村和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另定岗位。

经济发展类包括:科技推广示范岗和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服务岗。

政务监督类包括:党务监督岗、政务财务监督岗和计划生育监督岗。

公共事务类包括:信息咨询服务岗、社会治安维护岗和公共设施维护岗。

思想政治工作类包括:参政议政岗、民意收集岗和文明新风岗。

第六条在定人上岗工作中,把握好“群众信任、本人乐意、能履行职责、方便就近”四个原则,在安排推选党员上岗时做到“四个不”,即不合格党员不安排上岗,本人不乐意的不安排上岗,年级太大的不安排上岗,体弱多病的不安排上岗。

第七条岗位设置的要求:

(一)科技推广示范岗党员:每年示范推广新科技2项,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类民间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参观学习活动2次,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不少于30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环节的技术难题。

(二)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服务岗党员:每年收集项目建设方面的信息5条,积极为项目建设建言献策;对外宣传本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资源优势,认真协助招商人员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党务监督岗党员:了解党务工作程序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并协助党支部组织开展各项党内活动,督促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政务财务监督岗党员:熟悉政务、财务有关知识,对村组和街道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审查村组和社区财务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督促村委会和社区每季度对财务、政务进行一次公开。

(五)计划生育监督岗党员:积极宣传并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监督他人自觉遵守;经常了解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及时向村组或街道社区报告。

(六)信息咨询服务岗党员:每年收集有利于发展的相关信息不少于20条,向村、居民提供务工、就业及农产品销售信息、科技生产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不少于30次。

(七)社会治安维护岗党员:熟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村规民约;每年开展两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密切关注和掌握群众意愿,做好集体上访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组织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制止和预防偷窃、抢劫、投毒、等违法现象的发生;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辖区内治安问题、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八)公共设施维护岗党员:对村组和社区内的公共设施经常进行察看,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一切不良行为,发现公共设施被破坏的现象,及时向村委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并协助做好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

(九)参政议政岗党员:熟悉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影响面较广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宣传活动;主动参与本村、本社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常帮助党支部出点子、想办法。

(十)民意收集岗党员:能经常性地深入村民和居民当中进行专题民意调查,认真收集村组和社区居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收集意见和建议不少于10条;及时向党支部反馈群众意愿,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十一)文明新风岗党员:带头解放思想,移风易俗,积极引导群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优生优育,支持殡葬改革,不参与;积极与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引导村、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除以上岗位,各村和街道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其它岗位,其职责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九条科学设岗定责,具体分四个步骤进行:

设置岗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设岗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党员岗位。岗位设置中的每项目标既要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定性要求,又要有量化考核指标;既科学规范,又便于操作,便于考核。

自我认岗: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岗位职数,由无职党员结合自身的年龄、文化、体能、特长及居住地等实际状况,自我选择一个岗位,并向支部申报。

竞争上岗:在党员个人自选申报的基础上,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和介绍每个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特长等情况,采取由党员大会民主推选(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每个岗位确定2—3个得票较高的党员,作为上岗党员初步候选人;组织开展演讲答辩,竞争上岗,确定上岗人选,签订上岗责任书,颁发履职证书。

公示明岗:对无职党员认岗定岗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公开栏、黑板报或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党员和居民群众进行公布,公示期为3天。

第十条党员上岗后,由村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集中时间对上岗党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指导。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制订改进措施。为保证在岗党员能履职、履好职,建立在岗党员集中培训、情况交流、定期考核、工作督导等制度。在模式选择上,一般可分为全员上岗、竞争上岗两种。全员上岗是指所有的农村和社区无职党员全部上岗履责,各司其职。全员上岗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每个党员的积极性,适用于党员人数较少而素质普遍较高的村组和社区;竞争上岗党员比例一般应掌握在无职党员总数的50%左右为宜,以利于奖优汰劣,及时调整和优化上岗党员队伍。无论是全员上岗,还是竞争上岗,均可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等三种类型,上岗人员一般以自然村和社区为单位划定。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上岗党员“一证一册两簿”制度,即上岗党员佩带《上岗证》、有《工作手册》,党支部建立《上岗党员情况反映登记簿》和《上岗党员履责情况评议簿》。

第十二条党支部根据上岗党员的岗位要求和本村、本社区工作实际,负责制定每个上岗党员年度、季度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接受上岗党员的情况反映,填写《上岗党员情况反映登记簿》,定期检查《上岗党员工作手册》,及时掌握上岗党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上岗党员履责情况工作汇报会,研究分析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同时上岗党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创造条件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每名党员干部负责联系指导1--2个类型的岗位,通过组织上岗党员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为无职党员指路子、教方法、解难题。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上岗党员工作考核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支部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注重实绩、注重群众认可的原则。考核分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和老市区工委、玉门镇街道办领导要参与上岗党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以上岗党员的目标管理内容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具体包括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爱岗精神、履责实绩,重点考核履责实绩和效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社区基本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较好: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社区基本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一般: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责能力较弱,工作业绩一般化。

差: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民主测评不胜任票在1/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