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例(3篇)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美国/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来,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一直实行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以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医疗保障制度在其50多年的变迁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引发了美国历届政府进行的、以提高医疗保险覆盖面、减少医疗卫生负担不公平性、努力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等为导向的持续改革。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在结合各个试点模式基础上建立以“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为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文革期间的辉煌、改革之初的急剧衰退两个极端后也于2004年开始在全国304个县的乡村进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学习与反思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背景、运行状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从中获取经验与教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
一、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
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应对民众日益面临的疾病风险,借鉴19世纪末期英国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美国政府逐步建立起以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是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该法案共计10章,其中第6章主要内容就是公共卫生工作。可是,当时的公共卫生只覆盖城市居民,广大农民排除在这个保障制度之外。“二战”结束以后的1945年11月,杜鲁门总统向国会提出一项加强健康保险立法的咨文。杜鲁门认为,美国医疗保障应当解决“医生和医院的数目及分配”、“乡村缺医缺药”、“个人医疗费用太高”以及“因病致贫”等基本问题,为此,他主张应当争取建立全国医疗健康保障体制,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
艾森豪威尔担任总统后,他一方面反对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认为那是“社会主义”的医疗制度,另一方面他坚持扩大私人商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认为政府的责任在于引导民众参加各种医疗保险,使他们在自身无法控制的灾难面前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签署了《印第安人健康照顾法》等法案。肯尼迪当选总统后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继续得到发展,从1961年起,他相继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医疗卫生改革问题的多项特别咨文,指出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健康保险计划”。为了强调医疗保障中的国家责任,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1月还出台了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及援助法》,也就是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medicare”与“medicaid”。前者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在生病期间可提供90天的住院服务”以及“100天的院外服务”等,而后者主要面向穷人及其他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1970年尼克松总统先后颁布了《职业安全及健康法》、《健康维持组织法》等涉及到职工人身安全及各种工伤事故处理与赔偿问题的法律。这一段时期,美国医疗保险种类不断增多、保险对象不断扩大、保险待遇不断提高以及保险法规不断建立,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法规及制度体系。
总体上看,美国医疗保障制度实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私人商业医疗保险成为美国整个医疗保险的主体,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出资组成,向医疗保险公司集体购买,政府免征医疗保险金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而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medicare”以及“medicaid”两部分,前者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medicare”,而后者则向穷人和残疾人提供“medi-caid”,所需费用基本上由财政承担。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整个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资金绝大部分由政府的税收负担。
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医疗费用上涨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1973年美国卫生财政预算占整个预算第一位,1975年卫生费用占gnp的8.6%,“自1973年—1977年美国医疗费用年均增长10.2%,而其他消费指数仅上升7.7%。”为此,在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基础上如何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快上涨就成了时代性难题。由于包括医疗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刚性性质,卡特总统当时提出的控制医疗费用上涨议案未能获得通过。1980年,美国通过了《医疗保险修正案》,规定凡住院者每次需自负180美元,60天后自负额减少到45美元,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当减少联邦政府的开支。
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在位期间继续奉行医疗保障“不作为”政策,认为更多的医疗健康费用投入并不一定给民众带来更好的卫生健康服务,正是这种医疗保障领域“无为而治”的思想使得联邦政府卫生健康支出持续有增无减。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美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联邦政府支出总额“1972年为8.6%,1980年为10.4%,1982年为10.8%,1987年为12.2%,1989年上升到12.9%,1990年达到13.5%。”这种医疗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增加雇主及政府的负担,从而直接增加民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最终使得很多人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截止到1988年底,美国还有3530万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占美国总人口的14.6%左右。
当然,联邦政府医疗保险的“不作为”政策理念并不等于各个地方以及其他团体忽视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它们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尝试。例如,1980年新泽西州实行了由耶鲁大学研制出来的“疾病分类定额付款”制度。他们将1.3万多种病例分解成467种疾病诊断类型,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手术内容、并发症、住院时间等制定出各种病例医疗费用标准,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节约医疗费用。1982年加州成立了“优先提供者”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该组织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参加保险的患者一般自费20%,其余80%由保险公司承担,当然作为回报,患者交纳比较低的保险费。
二、美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克林顿以来的改革
如前所述,以医疗保险为核心的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的税收或税收减免,政府实际上成了最终的“付费人”,民众承担着极其有限的责任。因此,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着医疗费用上涨以及医疗服务滥用等问题,从而制约着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美国医疗保险“第三方付费”制度导致美国医疗保险费用的上涨。众所周知,医疗市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医患双方始终处于贝克尔所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医院及医生如果想多收费用,就很容易利用这个原理实现自身的目的,这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就美国而言,由于美国实行的是“第三方付费”制度,医院及医生很清楚患者自己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他们往往非常容易地让患者做过多的检查,开过量的药方以迎合患者急于治好病的心理。另一方面,“求生是人的本能与天性”。任何一个患者一般都倾向于选择那些名气大、设备先进、服务优良的医院,倾向于选择知名的医生,由于不是患者本人自己直接付费,这种情况往往就会转化为患者的理性行动,使得“无病小看、小病大看、大病重看”(只要能交得起保险费)这样看来,似乎直接付费的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最为反对这种制度,最有动力采取措施制约医患双方的理性行动了。然而,事实上不是如此!因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医疗费用的增长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的方法得以弥补,对于公司企业来说,由于政府规定公司企业用于其雇员医疗保险支出的资金免交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公司企业实际上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也比较少,而对于美国民众尤其是没有失业的民众而言,适当提高个人交费比例不仅不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大困难,而且还会给他们带来良好的健康保障。这样,医院、医生、患者、保险公司以及公司企业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结果只能导致民众医疗费用支出的逐年增加以及国家税收的减少及税收负担的增加,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世界银行为此曾这样评价道:美国“某些类型的保险计划看来是造成医疗费用上升的原因;第三方保险尤其如此”。
第二,医疗服务的滥用加剧了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增加了政府以及纳税人的负担,引起了民众的广泛不满。一次由美国医学会发起的调查表明,“大约有40%的医生承认,他们所开出的不恰当处方可能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长,他们对患者所建议的一些额外检查可使医疗费上升50%左右。”据统计,美国有10%的外科手术从全身症状看是不必要的。从患者的角度看,患者一般存在着“价格高的往往是好药”心理,存在着“尽快减轻痛苦、医治好疾病”心理,患者也就内在地认同医疗服务的适度滥用,而“第三方付费”制度无疑又强化了这种认同。从实际情况来看,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是医疗服务的滥用导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1992年美国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为8385亿美元,占gnp的14%,2000年更是高达gnp的15%。人均医疗费方面,1990年为2476美元,1992年上升到3340美元,占居民个人实际收入的17%。2002年美国人均医疗费用更是达到5000美元,成为世界第一。田根据美国国会推算,照此下去,仅医疗费用这一项,21世纪前叶就将达gnp的30%之多。
第三,医疗卫生资源享受与分布不均匀,引起社会其他阶层的普遍不满。美国主要实行各种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民众和公司企业交纳保险金、政府给予税收减免,特殊群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给予关怀或援助,以此来试图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减轻民众疾苦。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拥有私人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已从1940年的7%上升到1991年前后的85%以及2000年前后的90%左右。可是,这也意味着还有10%左右的人群即大约3000万中低收入者无法享受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从而引起这部分群体的严重不满。同时,由于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占据主导地位,因此,那些患有慢性病、遗传性疾病以及其他疑难杂症等适龄患者很容易被拒保,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偏低、享受标准比较严格,无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问题。此外,即便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也常常难以应付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根据兰德公司的一项调查,美国20%的家庭付不起医疗费,其中3/4竟是投保者。
美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存在着城乡差别。尽管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医生到边远地区为乡村民众提高医疗服务,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如医学院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可以免除上学期间的学费等。但是,医疗卫生资源的城乡差别仍然普遍存在,生活在边远地区的民众不仅无法享受精湛的医疗水平以及良好的医疗设施服务,而且他们中很少有人参加医疗保险。
另外,美国医疗卫生资源还存在着阶层差别。15%的私人医院所拥有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疗技术明显好于35%的公立医院,它们为有钱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而公立医院主要为军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穷人提供免费的、相对低质量的医疗服务,必然引起这些群体的不满。加上还有大约50%的非营利性医院,虽然营利不是它们的主要目的,但为了生存和正常运转,仍然保持着较高的收费标准。所有这些,导致民众对医疗保险制度越来越不满意,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深化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克林顿入主白宫以后,在医疗保险方面面临着两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是控制持续上涨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问题。1992年美国年医疗费用总开支已占到gnp的14%,为西方国家之最。就个人平均医疗费用而言,美国比加拿大“多出43%,是原西德或日本的2倍,是英国的4倍”,位居西方国家之首。二是如何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问题。与医疗费用支出列各发达国家第一相比,美国并没有能够实行全民医疗保险,而英国、原西德以及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都给予其本国所有公民以普遍的社会医疗保险。克林顿担任总统初期,美国仍然有3700万人缺乏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为此,克林顿上台后,于当年的11月份向美国国会提交了长达1300页的《健康照顾改革法案》,强调“要以能控制费用上涨和促进可靠的健康保险实践的方式,通过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健康照顾,来确保个人和家庭的安全,保护所有美国人的健康权。”首先,要求雇主必须承担雇员80%的医疗保险金,否则必须向政府多交纳雇员工资的8%。其次,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以此来降低医疗保险费。再次,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精简政策,将节省下的费用投入到卫生事业中。最后,设立农民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争取到1998年让每个美国人享受永久的医疗保险等。但是,当时他的改革方案并没有获得国会通过,直到199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了克林顿医疗改革方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强调应当提高医疗保险覆盖面,到1998年的目标不是100%而是95%,不强求雇主必须承担雇员80%的保险金,并且要给予小公司更多的优惠等。
克林顿之后,布什总统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主张集中体现在他所发表的国情咨文中。2003年1月29日,布什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提出要在未来10年内增加4000亿美元努力“为所有美国人提供高质量的、可负担的医疗保健体系”,让“所有美国人都能享有良好的保险,自主选择医生,老年人和低收入者可以得到需要的帮助。让那些官僚、辩护律师和保健组织靠边站,让医生、护士和患者重新负责美国的药品”。
2004年,布什在国情咨文中呼吁,“控制医疗保健成本,扩大医疗福利受益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和建立私营企业健康保险体系来降低美国人的健康保险费负担。”2005年,布什再次发表国情咨文,把医疗保障作为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加以关注,布什特别指出美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可能走向“破产”,必须进行“明智”而“有效”的改革,那就是“限制高收入阶层退休之后享受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开支和通货膨胀挂钩”,“允许美国人将其缴纳的工资税中的一部分转入特设的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以减轻社会保障支出负担”等,布什政府的改革目前还在努力进行之中。
三、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回顾美国医疗保险几十年的改革历程,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几点有益的启示,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整个医疗保障制度涉及到千家万户,关乎到每个民众的健康问题。因此,任何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从而使医疗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医疗保障成为国家意志的一部分。就实际情况来看,美国不仅制定了整个人类社会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社会保障法》,而且这部法律成了后来美国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准绳。也正是注重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这样一个传统,美国自罗斯福、杜鲁门一直到现在的克林顿以及布什总统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是通过立法来推动的。另外,从整个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状况来说,各个国家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进行改革,这对于建立健全中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第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西方各个国家近年来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就美国而言,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所导致的“经济滞胀”以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美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试图进行改革,但是总体上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美国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仍然高居西方发达国家之首。医疗费用支出问题成为政府“艰难的改革”以及最“漫长的革命”。从共性方面来看,医疗保障本身所特有的刚性性质内在地决定了降低医疗费用、减少医疗保险待遇的困难性,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设施的更新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等也会诱发医疗费用的上涨;从个性方面来说,就是由于美国没有能够对“第三方付费”制度下的各个行为主体进行有效地规范、制约与管理,加剧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服务的滥用,从而使得政府的改革阻力重重,举步维艰,最终只能牺牲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来满足美国人普遍追求的效率性。这就要求中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定要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定合理而可持续的给付标准。我们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不科学、给付标准的不合理尤其是监管的不严格将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呈两位数的比例上升,从而有可能拖垮几十年积累起来的经济基础。
第三,坚持效率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公平,这是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给我们提供的另一个重要启示。坚持医疗保障制度的效率性,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服务的滥用是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条道路,同时,注重医疗保障公平性、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是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另一条道路,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两条道路迄今为止都没有真正实现。实际上,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美国卫生负担公平性列为全球191个国家中第54位,与伊拉克(列56位)基本相近,远远落后于英国、德国、日本以及北欧国家。医疗卫生负担不公平也就成为美国在野党攻击执政党的一个“靶子”,成了美国政治选举的重要内容,医疗保障的非全民性以及不公平性也引起了相关社会阶层的严重不满,成为美国社会不稳定的诱因并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当前,中国正面临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转型,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加剧了社会群体的分化,医疗保障的城乡二元性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障碍,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努力加以研究,切实解决中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抵御他们面临的疾病风险,促进社会公正,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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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合作;定位;关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040-02
引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运用大数法则来分散疾病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参保个体起到防范风险和保障健康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它们的关系是研究保险体系聚焦的论题。建国以后,我国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建立起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深入发展,两种制度的弊端也逐步暴露:覆盖面窄、经费管理混乱、没有稳定保障、浪费严重、待遇不均等,严重破坏了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基于这些问题,1994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决定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并于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推广;随后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推广完成。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3+1”医疗保障体系模式。而相对于强制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保险人签订的健康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条件灵活地加以选择,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二者从产生开始就有补充关系。商业保险的产生早于社会保险,在其产生初期主要针对收入较高、家庭经济状况好、缴费能力强的群体,承担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供给责任。随着工业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保险从早期主要覆盖工薪劳动者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使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发生改变,社会保险保基本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两类医疗保险有着明确的分工。从保障目的看,社会医疗保险一般是“保基本”,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而保障水平不高,且其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则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因而可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二是对于目前我国的国情状况需要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合作。我国如今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局面,中国正在逐步迈入老龄社会,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这将带来医疗资源的严重紧缺。首先是老年人为接受护理服务入住医院成为最大问题。我国社会护理保险发展滞后,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差,再加上医疗资源配置比例失调,客观上造成病人就医行为的集中趋高性,加剧了病人在三级医院看病贵、看病难的状况,导致社会性住院加速医保基金支出。社会基本医保还有着地域结构的挟制,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的规定远远落后于人们对于医疗的支出费用。同时,根据现行的退休人员无须缴纳医保金的政策,人口老龄化降低了医保基金收入,面对基金支出的刚性需求与日俱增,加剧了基金收支的不平衡。基金收入来源有限,基金支出难以控制,长远来看收支失衡不容忽视。医保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在不断升级,决定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结合的必要性,集聚商业健康保险资源,要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合作的必然性
近年来,我国已进入以医保改革为重点的医改深水区,在对医疗保险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探索后,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无缝对接融合发展。2009年4月,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在此阶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保险产品种类快速涌现,多样性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理赔手续更加简单快捷,方便群众。继2006年“国十条”之后,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将保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社会经济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随着大病医保试点的扩展,社保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迎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
三、政府对商业保险的“阻滞效应”
我国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其中政府的行政合力推进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但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的保障格局和提高医保效率仍然存在问题。
1.社会医疗保险与企业年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存在挤出效应。从覆盖面来看,新医改提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随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出对商业保险的购买有挤出效应。同时,社会保险与企业年金共同发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们对于主要的养老与医疗需求,减少了商业保险的需求,削弱商业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2.政府调控作用强于市场配置,导致社会医疗保障效率低下。一般认为的政府机构的效率一定比不上商业机构的理论,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上:一是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有市场经济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二是商业机构确实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能力,而不是通过拥有垄断权获得竞争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医疗服务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对医疗服务的数据、技术、资金还拥有非常大的垄断权力。因此,目前的中国医疗服务供给方还是行政垄断,效率低于高成本的投入,或者带来较低的报销比例,甚至有时出现合作招标中以牺牲商业保险利益情况。
四、社会医疗与商业医疗的定位与关系重构
社会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两大重要支柱,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好各个方面作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效率,提升全民医保水平与质量;商业保险借助社会保险部门强大的平台与社会化风险保障,创新发展模式探索合作机会。为更科学地促进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融合与协调,结合其发展空间,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1.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再加上各种新发疾病和慢性病发生率的攀升,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提高了人们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同时,国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健康保险的购买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将不仅仅作为补充存在,而要发挥在我国医疗保险系统中的重要组成作用,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开办形式多样的健康保险,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2.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效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等多方面的关系。社会需求是多样化、无止境的,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应管好办好基本医疗保险,发挥其行政作用,制定好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其保大病的制度监管功能,化解人民群众的重特大疾病风险,做好托底保障功效;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向商业保险购买医疗服务的办法,促进医疗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而对于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则放手交于市场配置。
3.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建立统一性制度框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逐步退出与社会保险相似的业务,鼓励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医疗需求,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要明确社会医疗保险保基本的作用,转变“大包大揽”、既“划桨”又“掌舵”的行政化运作,划清基本医保与补充医疗的界线。
小结
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医疗保险体系面临着既要革除传统政府“一手操办”的历史弊端,又需要创新规范其发展模式,由全覆盖的横向扩面向保质的纵向提升转变。如何建立一个高水平高质量的全民医保体系是全面小康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规划实施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向更高阶段转变,与社会基本医疗深度融合,渗入更细更微的全方位保障是当前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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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合作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区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先后走过20世纪70年代的辉煌、20年代的衰退和80年代的重建失败,如今又进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普及阶段。纵观其兴衰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其制度体系设计的合理程度与功能完善程度是决定其适用性与可持续性的关键。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性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以及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医疗的供求,还直接影响着新形势下农村医疗保障的制度构架和持续性发展问题。因此,如何看待新形势下的农村医保问题、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一个试点、总结和推广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一)初级农村合作医疗的“三位一体”均衡制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概括为“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合作医疗”三位一体均衡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鼎盛时期。1976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体。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跌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谷时期。
初级合作医疗的基本做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为统筹、以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并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在公社所在地设立公社卫生所,在各生产大队设立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所设有完备的门诊、住院科室及医护人员,负责全公社的医疗和防御工作,村卫生室配备简易的医疗设施和“赤脚医生”,主要负责本大队的简易病症诊治和预防工作;第三,公社社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公社卫生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社员每人每年需交纳一定的保健费,连同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益金部分于头年的年终分配前统一扣除,然后及时上缴给公社信用社;对于五保户、贫困户,交纳合作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给予救济;第四,合作医疗费由公社信用社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公社信用社负有对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管理、支付以及监督公社卫生所合理使用合作医疗费的职能;最后,合作医疗费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积累。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强制”参与和集体经济的全力支撑,使之具备了“广覆盖”和“筹资稳定”的特性,从而确保了合作医疗多项功能的顺利开展,基本上囊括了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三个层面,具有了基本的防疫、保健、救助、诊治等多项医疗保障功能,共同构成了具有简单“综合”功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初步构建了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
(二)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
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是我国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任务。习惯上,一般称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为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缺乏集体经济的强力支撑,加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城市化倾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就面临着“筹资瓶颈”困难——主要来源于“农户集资”,除东部个别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外,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均以失败而告终。据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
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一性,直接根源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下的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的解体,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的难以开展,因此,此时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就是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构架及其缺陷
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31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因此,当前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基本是“强新型合作医疗弱医疗救助最弱卫生防疫”的三层次非均衡综合性制度框架结构,这是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领域有益的尝试。但是,以“自愿”参加和政府参与下的“多方出资”为特色的新农合制度本身就有着“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矛盾,影响并制约着其制度的完善性和功能的发挥。
首先,对于病症诊治,是当前新农合功能最强的一环,这也是“自愿”与“合作”原则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缺失、医疗设施陈旧、医务人员匮乏及医疗费用高涨等的影响,各地的新农合制度构建并不甚理想,但毫无疑问,“病症诊治”仍旧是各地合作医疗制度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卫生防疫是当前农村医疗中最为薄弱的一环。这也直接源于“自愿”原则下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在医疗保障基金并不丰厚的现实条件下,医疗服务的天平必然倾向于病症诊治,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卫生防疫,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实,自初级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以后,各地农村的卫生防疫工作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前各地推行的新农合制度基本没有涵盖防疫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其本身就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范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开展要求,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和现行筹资渠道的影响,各地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较大,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调剂基金还没有真正建立,国家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又很有限,导致农村医疗救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二、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架的经验与启示
泰国和印度同为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考察这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做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
1.泰国“30铢计划”。泰国“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它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2002年为人均1202铢),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再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对收入低于2800铢的农民可予以免缴),即可得到下列医疗服务:(1)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等;(2)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医学检查、治疗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用品;(3)不多于2次的分娩;(4)正常住院食宿;(5)口腔疾病治疗等。
2.印度的“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和非正规产业的医疗保障制度。印度政府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在致力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
新政府上台后出台的2005-2012年“全国农村健康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现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措施:将卫生医疗预算提高到GDP的2%-3%;要求地区政府根据“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制定“地区健康计划”,包括医疗、卫生、供水、营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另外,印度还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规产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为三种医疗保险和救助形式: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的合同农户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二是非政府组织为成员设计保险项目,集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三是非正规经济产业工会的健康福利项目。其基本做法是:在一些社区建立称为“微型保险”的乡村健康保障组织,并以保障组织为单位购买正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目的在于既把健康服务和保险服务引入基层,又能克服社区人口规模微小、难以分散健康风险的缺陷。
3.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综观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必须强调制度体系的功能完善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都包括有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监督和防疫保健功能,印度还引进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这样既满足了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要求,又能够从防疫、保健、诊治等多方面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效益。
其二,强调政府转移支付下的普遍参与性。“普遍参与”与“政府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都具有强制性普遍参与的特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解“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的矛盾。虽然财力不丰的印度政府在致力于提供免费医疗的制度构建中面临很大困难,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强调体系内制度间的功能互补与协调。应当看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由一系列功能互补的制度构成,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一制度,这就要求在构建体系内的各制度时,既要注意制度间的功能互补性、结构层次性、主次轻重性,又要注重各制度在构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操作中的相互衔接,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恰如印度所推行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正好满足了印度农村劳务分化的现实需求。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构架的制度体系分析:多层次模式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福利性也就决定了其低水平的普惠特性,不可能过多顾及个别或特殊个体的需求,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地区医疗保障需求,单纯依靠合作医疗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农村自身的医疗保障制度,都验证了单一层次的功能局限性、多层次的功能完善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有效构建和推广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性医疗保障体系,将是有效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需求、造福农村居民的根本举措。
(一)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
医疗卫生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属性层面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在医药费用和诊疗费用高涨的就医环境中,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提高缴费率、控制补偿支出的努力,更应该看重的,恰恰应该是如何控制发病率的问题。为此,非常有必要尽快恢复并加快发展农村地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保健等工作。
1.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是控制发病率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市,再加之受农村的自然生活条件和农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功能和卫生防疫服务,对于控制病症发生尤为重要。
2.健康保健。健康保健既是有效控制常见病、流行病的重要手段,又是有效杜绝家族病、生殖疾病的主要手段,还是抑制病症复发和交叉反复的有效手段,并且,还能有效改良农民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当前应当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与医疗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当前尤其应该加大妇幼保健、生殖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
3.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是政府针对某些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地方病症和突发病的控制,以及贫困落后地区公共卫生设施构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出,是国家快速改善地域性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有效措施。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加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严控农村地区孕妇、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二)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
合作医疗制度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该层次就是通常认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和维护、设立专门机构非盈利性运营、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基本目标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救治,以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因此,虽然我国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实际经济原因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但从医疗保障的福利特性和保险分摊机制来看,应该推行“强制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功效应该是:规范农村医疗市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
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应该包括面向特殊群体的相关制度。随着农村的区域不平衡性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分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偏离于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出现需求缺口,从而也必然需要有其他的医疗保障供给方式作为补充。为此,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从长远、和谐的立场出发,从制度的构建层面上,立足于与其他可能性医疗保障服务共存共发展的目标,构建出真正面向农村、造福农村的具有广泛兼容性的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或称为“保底性补充方式”,它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特殊性补贴。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这些人往往被排除在“合作”性质的农村医疗制度的保护之外。大力发挥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性作用,既是构筑农村社会弱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补充。为此,必须一方面增加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社会救助基金中专项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一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二是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制度。
与农村医疗救助相配套的是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称为“保高性补充方式”,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村商业医疗保险,二是社区性互助医疗保障。商业性医疗保险对农村市场的开发,既是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又是一种有益的保障补充。首先,商业医疗保险“盈利性”运营特色,决定了其挑选的客户只能是具有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而这一阶层因其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恰恰成为合作医疗所无法满足的人群;其次,商业性医疗保险所推出的诸如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在有效填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功能缺失的同时,不仅会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构成有力的竞争,而且会增加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意识和积极性,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社区性互助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自发的医疗互助保障,一般是具有相似工作背景或生活环境的人群,为了应对共同的医疗病症,而自发出资产生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有点类似于欧洲的“唐提式联合养老金”,更多的见于印度的“非正规产业”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可以自我组织和管理,也可以集资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但其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在补偿方面的不足。该制度已经在发达国家出现,在我国富裕的农村地区也已有萌芽,因此,从长远的制度构架层面来看,该制度应该作为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