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的重要意义范例(3篇)
保护视力的重要意义范文篇1
[论文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公民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发展人权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一、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其第5条关于“文化多样性与人权”原则特别指出:
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在《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还要求:
“进一步认识和阐明作为人权之组成部分的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义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普遍承认的人权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公约》所遵照的“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该《公约》还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
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据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包容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自二战以来,文化权利作为“独立的、可实施的权利”受到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的认真对待;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落实文化权利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理论方法,在这种背景和目标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立足于发展人权和落实文化权利,领导制定了系列的文化发展规划及《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2)、《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96)、《关于全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1976)等20多部维护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宣言、劝告书和解释性文书,形成了一个关于文化权利的理论系统。这对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维护全体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权利和捍卫文化多样性,为更多的少数人群体享有文化或多文化公民身份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系列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化平等权、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公民权利的世纪,l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l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有四个原因:(1)gdp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人们对文化消费需求增长;(2)现代化发展要求公民文化素质与之相适应;(3)民主政治使公共管理由权力理性走向权利理性;(4)知识经济对人创造能力的要求和尊重等。这四方面原因促进了文化权利在新的世纪受到普遍关注,促进了文化权利事业的发展。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的权利,因这些文化而形成。保护文化多样性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文化权利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的实现。”
(一)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廷顿文明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权益。
(二)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问、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群族、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征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毫无疑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维护少数人成员的文化权利,可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和文化同一化过程中的竞争力,为维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起到作用。
(三)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要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保护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强调: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
三、保护工作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志。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中国政府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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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革命遗址的总体概括
2008年至2009年,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上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这次进行的革命遗址普查,主要是指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时期(1919—1949)所产生的重要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址,包括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新中国成立以来兴建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等内容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纪念设施,以及能够反映党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址等。
从普查结果来看,全市共有革命遗址243处,其中损毁遗址70处。现存挂牌登记的173处革命遗址,按地域分,弋阳县25处,横峰县50处,德兴市21处,婺源县6处,上饶县8处,广丰县8处,铅山县15处,玉山县8处,信州区12处,鄱阳县10处,余干县5处,万年县5处。按类别分,机构类78处,事件类45处,人物类20处,纪念场所类30处。按保护级别分,部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3处,未定级101处。按利用级别分,部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2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4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处,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5处,未定级149处。
主要特点:一是数量众多,尤其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遗址居多;二是分布较广,12个县(市、区)都有;三是保护和利用级别越高,保存现状越好,保护和利用级别越低,保存现状越差,部分未列入保护和利用级别的革命遗址随时存在倒塌灭失的危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以来,上饶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对上饶集中营、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等具有重大影响的革命史迹多次进行修缮和维护。特别是近几年来,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最美上饶市”为契机,加大了对革命遗址保护和开发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173处革命遗址全部挂牌立碑,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5个,12个县(市、区)都开辟了红色旅游线路。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红色旅游与革命遗址保护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一是开发红色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革命遗址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革命遗址周围办工厂,在遗址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大的建筑物,等等,直接威胁着革命遗址的保护。二是某些地方的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的利益,对革命遗址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革命遗址的老化、破坏乃至毁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三是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革命遗址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建筑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革命遗址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四是游客对革命遗址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革命遗址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地下室等遗址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严重影响和损坏革命文物。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革命遗址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革命遗址文物的部件,严重危害着革命遗址的保护。
(二)对革命遗址的挖掘利用不足。全市尚存的革命遗址多数没有得到开发利用,一些已列入党史教育基地的革命遗址,除了在重大纪念日或重大活动时,有人参观瞻仰,或搞一些纪念活动外,平时利用很少,造成场馆、设施长期闲置浪费。
(三)对革命遗址的宣传不够。宣传、文化、党史、旅游等部门对革命遗址的宣传还显不足,广大市民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革命遗址能有所了解,但对其他革命遗址以及围绕这些遗址发生的历史事件、相关重要人物却所知甚少。
(四)革命遗址的所有权成分复杂,不利于保护和利用。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有外,相当部分革命遗址属私人所有。如红色资源大县弋阳县,25处挂牌保护的革命遗址,国家所有的有5处,占20%,集体所有的有14处,占56%,私人所有的有6处,占24%;德兴市25处挂牌保护的革命遗址,国家所有的12处,占48%,集体所有的有2处,占80%,私人所有的11处,占44%。
(五)老百姓暂住的革命遗址存在安全隐患。许多被当地老百姓暂住的革命遗址,因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暂住百姓要求解决房屋修缮资金或另安排建房用地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六)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自然灾害对革命遗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
三、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革命遗址是国家文物、红色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因此,如何保护和利用这些宝贵资源,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的课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进一步增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革命遗址,铭刻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是我党光辉历程的见证,是宝贵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对于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于服务红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党组织、政府和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革命遗址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把对革命史迹的保护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革命史迹价值和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舍得放弃眼前利益,加大资金投入,深挖红色党史资源,做好革命史迹的保护工作。同时,要树立全民保护意识,保护革命遗址不只是党委和政府的事,更是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使命。要大力倡导革命遗址保护的全新理念,引导全体市民树立和形成共识,自觉保护革命遗址。
(二)建立健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体制。革命遗址是重要的革命文物,应当纳入国家的文物保护范畴,就是对已完全损毁的革命遗址也应当设立遗址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民政或者文物部门一个部门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扯皮。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对革命遗址的管理、维护。建议对老百姓暂住的革命遗址采取现金补偿或土地置换的方式,将老百姓私人所有的革命遗址收回国家或集体所有,以利于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资金投入,改善重点革命遗址所在乡村基础设施和保护管理条件。革命遗址一般地处较边远的老区山村,基础设施落后,可进入性差。因此,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是当前制约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瓶颈”,建议各级财政设立专项政府资金,或动员社会募集专项资金,逐年分批、分级、分类投入各点。同时,出台相关地方性保护条例,使革命遗址在得到及时修缮和保护的前提下,然后才能进一步开发利用。
(四)加大对革命遗址的宣传力度。宣传、文化、党史、旅游等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形成合力,大力宣传革命遗址的历史背景、历史地位、现实意义和价值。通过宣传,一方面可以提升革命遗址的知名度,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对革命遗址的重视保护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革命遗址、瞻仰革命遗址,从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加大革命遗址宣传力度,还要在各革命遗址所在地设立醒目的标牌或志牌,将遗址名称、产生或发生的时间、历史由来简介以及负责保护的单位名称铭刻其上,既强化全社会对革命遗址的保护意识,有效制约人为损坏行为,又方便后人及游客凭吊瞻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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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达斡尔乌钦保护传承意义内容举措
达斡尔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其民族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无民族文字,通用汉语语文。“乌钦”系达斡尔族民间口头说唱艺术,属于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环境中,如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的达斡尔族“乌钦”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文化课题。
一、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达斡尔族“乌钦”的保护与传承的第一个层面,是它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理性认识系统,也是一个能量之源的“软系统”。“乌钦”的内容十分丰富,是一座瑰丽的艺术宝库。但是因系口头流传,所以极难留存,随着老一代的文化传承人相继离世,其消亡灭失的危险日渐严重,这就更加凸显出对其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
就世界范围而言,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早已提到议事日程。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23号决议,列名了世界遗产的界限流,阐明了解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危机的宗旨。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启动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不断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国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成为一项重要工作。“申遗”也成为各国家的一大热门话题。就中国范围而言,同样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国家文化部相继公布了《部级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还分级次公布了各自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成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此项工作。2003年,全国还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门对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特别的保护。
但是,对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却相对滞后。据杨古侠、李晓燕所著的《达斡尔族民歌及演唱研究》一书中所述:“……达斡尔族人会唱本民族歌曲的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青年人对自己民族的音乐了解不多,会唱本民族民间歌曲的人也越来越少。这样下去,达斡尔族原生态的民间音乐和民歌资源就会丢失。从挖掘与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角度,重视和加强对达斡尔族民间音乐及民歌演唱资源挖掘、保护和研究,这是极为重要的。”①
“乌钦”作为说唱艺术,属于曲艺范围而非音乐艺术,但其演唱部分则又纯属达斡尔民歌演唱范畴。所以杨、李二先生的论述,对于“乌钦”的保护与传承,同样适用。由此可见,对“乌钦”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就更加凸显出来。
二、保护与传承的主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达斡尔族“乌钦”的保护与传承的第二个层面,是它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主体工程”和实体工程,也是一个“软系统”。
内容是一切事物诸要素的总和,它也是一切事物的核心标志,更是一切事物的域体和依托、支撑和凭借。离开了内容,一切事物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对“乌钦”的保护与传承,主要是对其内容的保护与传承。
“‘乌钦’是达斡尔族传统的说唱形式。‘说唱’是指以‘唱’的手段讲述故事的形式,即现在已约定俗成的曲艺形式。……‘乌钦’的题材多为描述劳动生活、赞颂英雄、寓言故事、神话故事、风俗习惯、爱情传说等。一部完整的‘乌钦’是由序、本文、收尾三部分组成,序是用概括性的诗句点出所要叙述的故事的中心思想,主人公或主要事件。”②
“乌钦”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篇幅较小的段子,例如《四季歌》《向牡丹花诉说》《婚宴宴会》等;第二段是长篇叙事的大段,例如《少郎与岱夫》等;第三类是改编古典名著的段子,例如《三国演义》《红楼梦》等。这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少郎与岱夫》,这是“乌钦”的代表作品和经典作品,广为流传,影响深远。全部作品长达2000余行,是歌颂达斡尔族农民起义的长篇说唱诗。“它根据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发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郊区罕伯岱村少郎与岱夫等人起义,打击罪大恶极的地主、奸商,济危扶困,转战嫩江平原的事实布编唱的《少郎与岱夫》是悲剧结尾,却表现出他们大义凛然、视死如归,誓与地主军阀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精神,深为感人。”③
由此可见,对“乌钦”保护与传承的主要内容,是对其作品演唱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三、保护与传承的必要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达斡尔族“乌钦”的保护与传承的第三个层面,是它的必要举措。这是一个保证系统,也是一个路径系统与手段系统。具体来讲,对“乌钦”保护与传承的必要举措,有以下几项:
第一,保护“乌钦”的传承人。“乌钦”的传承,靠的是传承人的口口相传、代代相传,所以,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就成为基础与前提。第二,保护“乌钦”文学作品。要收集、整理、保护“乌钦”的文学作品。例如刊发于《黑龙江民间文学》杂志上的《少郎与岱夫》等,应专门收集起来,予以专门保护。第三,保护“乌钦”的演唱资料。要对“乌钦”传承人演唱的“乌钦”进行录音、录像,制成磁盘、光盘等,收藏起来,专项保护。第四,举办各种培训班,传承“乌钦”演唱艺术。第五,访问“乌钦”专家,为“乌钦”保护与传承增加助力。例如达斡尔族作曲家、音乐家毕力扬・士清、何今声等,就对“乌钦”音乐有专门研究,应对他们进行访问,汲取其对“乌钦”保护与传承的意见与建议。由此可见,对“乌钦”保护与传承的必要举措,是具体、可行的,必须落到实处。
(注:本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达斡尔族‘乌钦’的保护与传承”,项目编号:12532409)
注释:
①②杨古侠,李晓燕著.达斡尔族民歌及演唱研究[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