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6篇)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1
关键词:核辐射;危害;防护
引言: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地震引发了福岛核电站事故。地震引发核电站核反应堆爆炸,造成了核泄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恐慌。因此有关核辐射的讨论成为热门话题。那么我们生活的核辐射到底有哪些,核辐射的污染有哪些危害,如何对核辐射进行防护,成为了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本文将采用浅显易懂的办法,解答核辐射的基本类型,让人们对核辐射有基本的了解,提出一些防护措施,保障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一、核辐射概述
核辐射也称放射性,是以波、粒子或光子能量束形式(主要为α、β和γ三种辐射形式)传播的一种能量。辐射的剂量以毫西弗或微西弗来表示。核辐射并不仅仅存在特定的矿石和材料中,它是无处不在的。实际上,人类的生活没有一刻离开过放射性,这些放射性是天然放射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宇宙射线;2、地面和建筑物中的放射性;3、人体内部的放射性。人类的很多活动都离不开放射性。少量的辐射照射不会危及人类的健康,过量的放射性射线对人体会造成伤害,使人致病、致死。剂量越大,危害越大。所以辐射安全其实不是要讨论一件东西有没有放射性,而是要讨论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偏高或高的放射性,并足以对人造成伤害。
核辐射按其来源分类,分为:天然辐照源和人工辐射源。天然辐照源主要来自于:1、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源;2、宇宙间高能粒子构成的宇宙线,以及在这些粒子进入大气层后与大气中的氧、氮原子核碰撞产生的次级宇宙线。人工辐射源包括:1、核爆炸的沉降物;2、核工业过程的排放物;3、医疗照射的射线;4、其他方面的污染源,如某些用于控制、分析、测试的设备使用了放射性物质,对职业人员会产生辐射危害。某些生活消费品中使用了放射性物质,如夜光表、彩色电视机等;某些建筑材料如含铀、镭量高的花岗岩和钢渣砖等,它们的使用也会增加室内的辐照强度。
二、核辐射污染的危害
核辐射对人体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进入体内后影响细胞染色体DNA(打断DNA链,或者改变DNA分子的结构,使DNA发生变异),从而导致DNA所合成的蛋白质不具有原应具有功能,进而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DNA的变异可以是长期的,所以也会影响生殖细胞,结果使后代也产生相应的症状。
一般来讲,公众在排除X光胸透、CT检查、胃部X射线检查等医学治疗外,可以接受辐射的限量为1000微西弗/年。人体受到过量核辐射形成放射病的症状有:疲劳、头昏、失眠、皮肤发红、溃疡、出血、脱发、白血病、呕吐、腹泻等。有时还会增加癌症、畸变、遗传性病变发生率,影响几代人的健康。
各个年龄层人群受核辐射影响排序:1、胎儿:细胞分裂最快,辐射影响最明显;2、儿童:受辐射较大的儿童若干年后得甲状腺癌的概率要比普通儿童高出3-5倍;3、青壮年:甲状腺功能正常,代谢活跃;4、老人:甲状腺功能相对青壮年不活跃,代谢较迟缓。因此孕妇和儿童尤其注意避免受到核辐射污染。
三、核辐射的基本防护原理
辐射对人体的照射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外照射是指体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外照射的防护方法有控制受照射的时间、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和采用屏蔽三种方法。内照射是指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控制内照射的基本原则是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一)α射线的防护
α粒子流形成的射线称为α射线。α粒子穿透力较小,在空气中易被吸收,外照射对人的伤害不大,但其电离能力强,进入人体后会因内照射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对于α射线主要是避免内照射,防止其进入体内。其防护方法主要是:
(1)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2)防止伤口被污染。
(二)β射线的防护
β射线是带负电的电子流,穿透能力较强,可用一般的金属进行屏蔽。β射线既造成内照射又造成外照射,因此其防护较为复杂;
(1)避免直接接触被污染的物品,以防皮肤表面的污染和辐射危害;
(2)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3)防止伤口被污染;
(4)必要时应采用屏蔽措施。
(三)γ射线的防护
γ射线是波长很短的电磁波,穿透能力极强,可以造成外照射,对人的危害最大。其防护的方法主要有:
(1)尽可能减少受照射的时间;
(2)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
(3)采取屏蔽措施。常用具有足够厚度铝、铁、钢、混凝土等屏蔽材料屏蔽γ射线。
四、人们身边的辐射污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多辐射污染,这些放射性污染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潜移默化的危害。目前我们身边的辐射污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家居装饰材料的放射性污染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提高,许多家居用品都是采用大理石等材料,以方便人们的生活。殊不知有一些天然大理石是具有放射性污染的,如果长期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的将会遗传给下一代。
2、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
随着工业的发展,很多水源都是经过工业区,水中便带有了放射性元素,造成了水污染,附近的居民以此水为日常饮用水,时间长了,就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毒害。因此我们日常饮用水要注意对它进行检验,饮用水需要国家检疫部门的认定,方可饮用。
3、燃煤的放射性污染
在我国北方,大部分都是采用燃煤取暖,在城市里,会集中供暖,但是农村家庭就需要自己燃煤取暖。在燃煤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少的放射性物质,随着燃煤次数的增加,就会积少成多,对人体造成损害。
4、金银首饰中存在放射性污染
纯金首饰中不存在放射性元素,但是很多合金里,在首饰的制作过程中,会加入一些铬、镍等稀有金属作为装饰,这些稀有金属里经常伴有放射性物质,影响人体的健康,因此除了纯金的首饰,其他混合金银的首饰不要经常佩戴,以免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于突发性核事件的防护策略
对于突发性核事件的产生,公众不要恐慌,要听取政府的有关建议,不要盲目作出疯狂的举动,以免造成社会的混乱。除了要听取官方的意见外,自身也需要了解一些防护措施。
1.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关闭门窗、禁止通风,以免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进入房间内。要呆在家里,尽量减少出门。
2.如果一定要外出,需要做好防护措施,包括带帽子、手套、眼镜、口罩、靴子、最好有准备一套防护服,以免身体遭受放射性物质的袭击。
3.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要调节饮食,增强身体的免疫力,提高身体素质,同时按照政府的相关指令,服用碘,遵照医生嘱咐,不可乱吃药。
4.随时了解最新信息,时时观看新闻联播,关注最新报道,勿听信谣言。
5.如果身处在辐射严重地区,需要听从政府的相关安排,去安全的地区,不要接触受到污染的物体,以免对自身造成损害。
结语:核辐射之所以让人们恐慌,主要是其危害巨大,严重的将会影响人类的后代,因此必须加以重视。我们在面对核辐射时,一定不要恐慌,要有秩序的保护自己,听从政府指挥,争取将危害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对核辐射的简要概述,了解了核辐射的概念以及核辐射的类型,使人们对核辐射有个基本的了解。然后阐释了核辐射的危害,提出了基本的防护原理。我们不仅要提防核辐射,还是关注我们身边的放射性物质,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最后提出了核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我们所要做的基本防护措施,将核污染对人体的损害降到最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2
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4.1充分利用现行法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4.2尽快完善现行法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3
那么,什么是辐射?
概括的讲,辐射就是能量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在空间中传递.典型的是电磁波和核高能粒子.
电磁波是电场和磁场相互激发的组合,携带着能量和信息在空间传播.电磁波按照频率由低到高组成整个电磁波谱.由长波、无线电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Y射线组成.核高能粒子就是核反应放出的氦核、电子等实物粒子.
其中X射线(原子内层电子跃迁)、γ射线(来自核反应)又被称作电离辐射.医学上用X射线机作辅助检查.由于γ射线对细胞有杀伤力,医疗上用来治疗肿瘤.但这两种极高频电磁射线和核反应产生的α粒子、β粒子实物粒子我们日常生活中根本接触不到.但由于人们对电磁波的定义和特性不了解,常把低频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相混淆,甚至联想到核辐射,妖魔化电磁波,形成不必要的恐惧.
电磁波由波源发出后,一般以球状向各个方向传播,可能涉及吸收、折射、散射、绕射、多径干涉等一系列物理过程.电磁波传播能量以电磁形式由波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称为电磁辐射.
二、准妈妈们怎么去防止辐射呢?
防护的第一原则:时间防护.
时间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射的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因此,在照射强度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射时间可减少所接受的剂量.或者说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从而达到防护目的.时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缩短人体受照射的时间).
第二原则:距离防护.
距离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看作为点发射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射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距离便可减少照射量,或者说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使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防护目的.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
第三原则是屏蔽防护
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穿透物质时会反射、衰减损耗强度,当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屏蔽材料)时,便可降低辐射水平.利用屏蔽体使得场源所产生的电磁能流不进入或少量进入被屏蔽区域,使人们在工作所受到的剂量降低到最高允许剂量以下,从而确保人身安全,达到防护目的.
当尽量满足时间和空间防护后,准妈妈们将眼光投向了屏蔽防护.而孕妇防射服成为当仁不让的选择.那么孕妇防射服又是怎么防止辐射的呢?
先从孕妇防射服屏蔽材料说起.现有的屏蔽材料原理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1)以反射为主;(2)以损耗为主;(3)反射和吸收损耗相结合.屏蔽效果的好坏可以用屏蔽效能SE来度量.
SE=A+R+B
A是电磁波在介质中传输的吸收损耗,R是电磁波在介质表面的反射损耗,B是电磁波在介质内部多次反射的损耗.其中吸收损耗A与屏蔽材料厚度成正比,磁导率、电导率越高的材料,其吸收损耗也越大.反射损耗R随着电导率的升高而增大,因此金、银、铜等良导体金属材料都具有良好的反射特性.多次反射损耗B在A>10dB时,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应该选择合适的屏蔽材料构成的衣物.屏蔽材料的发展就直接意味着屏蔽效能SE的提高.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金属丝和服装纤维的混编织物,它对辐射有屏蔽作用.但手感较差,重而厚,不适合作为服装.接着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服装纤维和金属纤维混编,舒适度有较大改善,但两种纤维混编使工艺难度加大,而且屏蔽效果不理想,还有毛刺和尖端放电现象.到了70年代出现了服装纤维镀金属表层织物,其保护效果好,薄而轻,舒适度好.随着工艺技术的发展,镀银、镀铜、镀镍现在都进入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孕妇防射服主要就是镀银织物的衣服.近年来纳米材料的屏蔽织物积极发展,由于纳米材料具有特殊的微波吸收性能,同时还具有吸收频带宽、多功能、质量轻、厚度薄等特点,采用纳米材料是电磁屏蔽织物未来的发展方向.
那么现在孕妇防射服的屏蔽效能究竟怎么样呢?
据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电磁辐射源强度来分,服装的屏蔽效能值SE达到15dB时,就能够满足防护普通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的需要,(如电脑、微波炉等;)屏蔽效能值SE达到60dB,基本能够屏蔽手机信号辐射从而达到防护电磁波辐射的需要.而从日常使用的金属镀层材料的表现来看,对达到70~80dB平面波辐射,完全能够达到防护要求.但金属镀银技术面料经过折叠、水洗后,会在镀银表面形成微小断层,使面料不能构成最佳屏蔽.这时屏蔽效能下降最厉害,但仍然达到40dB.由此可见,服装织物的屏蔽效能是完全可以满足屏蔽要求.
似乎防射服的屏蔽效能很可靠,那么准妈妈们是不是就很放心了?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4
关键词:X射线检测装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
中图分类号:X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046-04
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forX-rayDetectionDeviceinanEnterprise
LiYuan
(SuzhouNuclearPowerResearchInstitute,SuzhouJiangsu,215004,China)
Abstract:ForacompanyX-raydetectiondeviceradiation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calculatingthedetectiondeviceoperateaccordingtotheshieldparameterssurroundingradiationdoserate,predicttheradiationimpactingreatestconditionsonradiationworkersandthepublic.EvaluationresultsshowedthattheX-raydetectiondeviceprotectiveequipmentfulfiltherequirementsofradiationprotection,professionalsandthepublicannualeffectivedoseswerelowerthanthecorrespondingdoseconstraintvalue,enterpriseradiationsafetymanagementinstructiontomeetregulatoryrequirements.
KeyWords:X-raydetector;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Radiationprotection
某企业新增1台X射线检测装置,用于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无损检测。其最大管电压为160kV,最大管电流为3mA,主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依据相关规定该X射线检测装置在正式运行前须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1项目概况
1.1设备概况
新增1台X射线检测装置安置在厂房X-RAY室,其最大管电压为160kV,最大管电流为3mA,具体情况见表1。
1.2周围环境
X-RAY室位于厂房西北侧,厂房共二层,无地下建筑。X-RAY室北侧和西侧均为工具间,南侧为化学实验室,东侧为操作车间,二层为办公区。周围50m范围内没有居民点、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点。
2评价标准
2.1人员年受照剂量管理目标
职业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公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mSv。我们取限值的1/4作为个人剂量约束值,即职业人员5mSv/a,公众0.25mSv/a[1]。
2.2环境剂量率限值
X射线检测装置(铅房)四周、顶部和防护门外30cm处,检测装置周围公众居留等区域辐射剂量率不超过2.5μSv/h[2]。
3工程分析
3.1设备参数和运行工况
X射线检测装置内置1个X射线发生器,额定管电压为160kV,额定管电流为3mA。设备运行时保持功率恒定,出束时管电压达到最大160kV时,管电流可调0~3mA。设备正常运行后年开机时间不超过600h,每周开机时间不超过10h(每天2h)。企业配备4名辐射工作人员,实行双班运行,年辐射工作时间按300h计算。
1600mm(宽)×2100mm(高);分体式控制台尺寸为1200mm(长)×1200mm(宽)×1800mm(高);X射线主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
检测装置的操作台位于铅房一侧,通过电缆与检测装置铅房相连。操作台与铅房距离约1m(距X射线发生器约1.5m)。
3.2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
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属于II类射线装置,非工作状态时不产生X射线,进行检测工作时接通设备高压,发射X射线。
X射线检测装置由铅房(包括铅房内部固定的X射线发生器及影像接受器、连接电缆等)、显示器、控制台等组成,利用金属材料对X射线吸收并成像的原理,采用X射线进行透照,并在设备外部连接的工业电视显示器上观察、分析被检测件的内部缺陷。
3.3污染源项
该项目检测装置主要污染源为X射线发生器产生的X射线,除此之外还有X射线电离空气产生的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辐射剂量率计算过程中需已知X射线输出量,通过查表得到160kV管电压工况下主射线方向X射线输出量保守取28.7×6×104μSv・m2/(mA・h)。同时得到距靶点1m处X射线管组装体的泄露辐射剂量率为2.5×103μSv/h[3]。
4辐射安全与防护
4.1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
企业将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以铅房边界作为控制区边界,以X-RAY室建筑边界作为监督区边界,管理措施如下。
控制区边界(铅房)采用门机联锁装置,设备上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操作台顶部设置工作指示灯,检测期间任何人不能打开铅房防护门及检修门。人员进入检测室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合格的报警仪。
监督区边界加强X-RAY室入口管理,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标志,设置门锁,辐射工作人员经授权许可才能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等管理措施。
企业对于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措施是合理可行的,可有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4.2辐射安全场所屏蔽设计方案
X射线检测装置位于独立的X-RAY室内,设备为自屏蔽的铅房结构,设备内部X射线出束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不可调)。铅房前、后侧壁,左侧壁、顶部铅板厚度均为6mm,右侧壁铅板厚度为8mm,底部铅板厚度为4mm。上述厚度的铅板防护结构,能有效屏蔽和降低铅房四周、顶部的辐射水平。
4.3辐射安全设施描述及评价
门机联锁:X射线检测装置(铅房)正面有1扇防护门,左侧面有一扇检修门,防护门和检修门均与X射线发生器设置门机联锁。防护门、检修门未完全关闭时,铅房内部X射线发生器不能接通高压出束。操作期间误打开防护门或检修门,可以立即实现X射线停止出束。
设备正面醒目位置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操作台顶部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设备出束期间工作指示灯亮。
设备操作台上安装急停开关。发生紧急状况时,按下急停开关,立即终止X射线出束。急停开关使用后,需复位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检测工作。
X射线检测装置上述辐射安全设计,符合《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有关安全联锁、工作指示灯、警示标志、急停开关等安全设施的要求。
5环境影响分析
5.1环境影响评价思路
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额定管电压和管电流分别为160kV和3mA。对该新增的1台X射线检测装置进行理论计算。计算选取X射线检测装置最大工况条件(电压160kV,电流3mA)进行辐射环境水平和人员受照剂量的理论预测。
该项目检测装置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该方向作为主射线考虑,设备铅房(正面)前部、后侧壁、顶部和底部考虑泄露辐射及散射辐射防护,左侧壁考虑泄露辐射防护。
5.2环境辐射水平预测
对各点位分别计算有用线束、散射辐射、泄露辐射可知,X射线检测装置在最大工况下运行,检测装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率在2×10-4~0.351μSv/h之间,满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关注点最高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2.5μSv/h要求。具体计算点位示意图及计算结果见图1和表2。
5.3人员受照剂量预测评价
评价中所用的辐射剂量率数据,是依据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最大工况下,X射线检测装置周围30cm处辐射水平预测值。
估算模式:P=D×T×W×10-3,式中,P为年受照剂量,mSv/a;D为辐射剂量率,μSv/h;T为居留因子,无量纲;W为年受照时间,h。
估算结果表明X射线检测装置运行后,预计职业人员年最大受照剂量为0.026mSv/a,公众年最大受照剂量为0.009mSv/a,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个人年有效受照剂量(职业人员20mSv/a,公众1mSv/a)的要求,并低于该项目剂量约束值:职业人员5mSv/a,公众0.25mSv/a。具体估算结果见表3。
5.4其他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X射线装置设备每天累积开机时间不超过2h,连续开机时间较短,单次检测开机在10min以内,臭氧和氮氧化物废气产量很小。设备为整体封闭式铅房结构,检测结束后打开防护门,通过检测室自然通风排放,臭氧50min后自动降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辐射安全管理
6.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已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环保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为该项目1台X射线检测装置配备4名辐射工作人员,双班运行,不兼职其他辐射工作。
6.2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检测方案等,并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已建立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维护与安全防护”“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台账管理”“岗位操作规程”“环境与人员剂量监测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6.3个人剂量和环境监测
企业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每3个月将个人剂量计收集后统一送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企业内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检测报告)统一管理,建立档案,长期保存至离岗30年。
企业每年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年度监测,定期将监测报告送交环保部门。企业每月用辐射巡检仪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自检,保存相关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维修后,委托开展环境检测达到国家标准后再次启用。
辐射工作人员每人均配备个人剂量计,工作时随身佩戴。X-RAY室配备2台有效的个人报警仪,当设备剂量率超出限值时,报警仪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紧急措施。
7结语
企业新增的1台X射线检测装置在最大工况下,按职业人员年受照300h,公众年受照600h考虑,职业人员和公众的最大年受照剂量分别为0.026mSv/a和0.009mSv/a,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个人年有效受照剂量(职业人员20mSv/a,公众1mSv/a)的要求,并低于个人剂量约束限值(职业人员5mSv/a,公众0.25mSv/a)。检测装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率最大为0.351μSv/h,满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关注点最高周围剂量当量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2.5μSv/h的要求。因此,在实施了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各项要求后,人员受照剂量和环境辐射剂量率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5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1.浦东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浦东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与冲突
2.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因内容的滞后效力级别低,使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手机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
3.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
3.1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
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作出了规定,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款,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3.3国家其他立法
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尽快完善现行法
4.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4.1.1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4.1.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首先,这对消费者有利。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生产商和经销商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电磁辐射检测,消费者对电磁辐射的强度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更无法证明产品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其次,确立产品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有利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外能提高本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有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4.3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
与其它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安装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强了它对公众的神秘感,公众很容易从心理上对它产生恐惧和疑虑,即使电磁辐射的强度极小,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激烈反对,以至于世界范围内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公用企业,如移动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已越来越难以觅得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消除这种对立的最好方法莫过于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尊重、理解和沟通,以褪去电磁辐射污染的神秘性。虽然公众参与对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为重要。建立起维护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公众监督权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程序及参与的保障措施。
儿童和孕妇属于电磁辐射污染的敏感人群,虽然电磁辐射对儿童成长和胎儿发育的影响在科学上还未得到确切的证明,但基于其高风险性,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邱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及法律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6(01).
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篇6
1.1一般资料
我科2014年1~11月行肾动态显像329例,其中男223例,女106例。年龄20~78岁,平均年龄46岁。
1.2方法
患者取平卧位,肾动态扫描静脉注射时分别进行测量装满有99mTc-DTPA的注射器、注射时与注射结束后的空注射器的γ射线剂量。检测仪器使用美国的RadiationMonitorInspector、芬兰的γ计量仪。每次检测时先检测本底,检测结果显示本底值均小于0.1μSv。其目的主要是研究近距离操作对医护人员产生的辐射的影响。
2结果与分析
按照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的原则[1],在不同时间、不同距离和采用屏蔽的方式分别监测医务人员的所受辐照剂量。实验结果显示,医务人员接触时间越短,所受辐照剂量越少;接触距离越远,受辐照剂量越少。有铅衣的防护,受辐照剂量少。医务人员静脉注射时除佩戴基本的防护设备如铅衣、铅眼镜、铅脖套等,其操作熟练程度决定受辐照的时间长短。操作熟练者与患者接触时间短,受辐照的时间短。在距离防护方面,距离越远,受辐照剂量越低。另外,使用铅屏能有效大幅度降低受辐照剂量。所有医务人员的年受辐照剂量均在50mSv的限值范围以下。
3讨论
由于诊断疾病的需要,医务人员必须床旁对患者进行静脉注射。根据监测结果发现,医务人员只要依据放射防护要求进行操作,即可最大限度的降低辐射危害。
(1)对医护人员要加强学习: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放射防护的有关法规,掌握严格的操作规程,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是降低辐射的有效手段。监测结果显示,在相同时间同样距离的情况下,使用防护设施能极大的降低医务人员的受照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