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例(3篇)

时间: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篇1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了我们的世界,我们的生活,尤其是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改变了我们传统的融资方式,让我们有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民间资本看到了出路与希望。两种融资方式各有所长,在现阶段,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包括P2P模式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更应该改进不足,充分发挥网络便捷,信息量大,资源共享的优势,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制定相关的规章,条款,更好的规范该行业的运行,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前言

随着时代的前进,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我们生活的方式也逐渐开始改变。网络的出现,注定会给这个世界带来巨大的变革。如今,网络已经慢慢的渗透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传统行业的运行方式也受到网络的影响,正在发生改变,其中也包括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时代,民间金融开始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开创了一片新天地。借助互联网,民间金融得以扩大范围、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P2P、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新事物更是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诚信和风险控制也成为民间互联网金融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传统金融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是将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融资者手中。传统金融行业中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充分利用资金的不断循环和运动,解决了经济发展对资本量所要达到的要求。传统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了其存在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其局限性在于,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其风险也较大。

但无论对于传统融资模式中的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来说,其面向的对象都是大企业,而大企业在整个融资需求群体中仅占20%,另80%的中小型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这也属于两种融资模式所共同存在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简单介绍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新型科技,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业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业务处理,而是真真正正的将金融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融合,二者彼此渗透,形成系统的,专业的,具有科技信息特点的新型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发展经历四个阶段。首先,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大家提供服务,互联网发挥着渠道的作用;接下来,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其次,P2P模式出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在融资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最后,是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从上述论述中,不难看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正在一步步的融合,互联网金融也在逐渐的成熟,发展起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融资模式来讲,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于传统融资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就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

不同模式及其优缺点: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优缺点

对于P2P模式来说,他们所面向的对象都是剩余80%的中小型企业客户。一直以来,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开创了一片新天地,民间金融得以扩大范围、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弥补了传统金融面向客户局限性的缺点,使每一个融资需求个体都能享受由资本带来的效益。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就是风险控制。在传统金融业中,客户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可靠的保障,加上银行业发展至今建立起来的信用,完全可以给客户足够的安全感。而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型行业,通过网络技术解决一些金融业务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虽然一些网贷公司风控方面做的已经足够完善,但大多数人对于这种虚拟的网上金融,还是会有一定的担心。

这些都是阻碍互联网金融生存发展的因素,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和平台,一定要改善该行业风控水平,因为,一个虚拟化的中介平台,最大的资本就是获得信任与安全感。目前,建立信誉度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工作,这样才可以继续生存和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维护交易双方共同的利益。专家指出此时互联网金融现阶段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P2P平台首先应该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恪守不建资金池、不提供虚假项目、不参与交易的基本准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指出对于P2P这样的类似于民间融资的互联网金融,可能要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也即“规定其不能做什么”,限制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的一些行为活动。例如,有些担保机构直接做起了网贷,或者担保机构与P2P同属于一家集团,自己担保自己,就使得此类创新模式存在巨大风险。P2P行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管?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龚表示,P2P作为信息中介,应该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方式,而一些P2P公司,转做担保、资金池、债权分拆等信用中介功能,已经偏离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因为“信用中介需要计提资本,没有这些方面的管理就容易出问题,目前还存在着监管的空白”。P2P网贷必须告别“裸奔”时代,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系统,全面,科学的行业。

总结

互联网金融是时展,科技进步的必然趋势,网络使我们的生活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符合时展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使得科技与实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真真正正的让我们感受到了科技为人类做出的贡献。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并不是取代传统金融的模式,而是与其相互补充。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传统金融,而传统金融的发展趋势便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P2P模式,更是极大的改变了民间资本的现状。使得社会的融资形式有了更多的选择。虽然,目前为止,P2P模式发展还不完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必然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加深刻的变革。

参考文献:

[1]银监会龚明华,《互联网金融不能重用户体验轻风控》;

[2]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

1、我国商品出口所受到的限制要求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近年我国商品的山口在世界市场经常受到反倾销、技术努壁垒以及绿色壁垒等等贸易利非贸易性壁垒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山口的进――步增长。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起,我国的糖精遭到当时的欧共体立案反倾销,到2002年9月30日,全球共有33个国家发起了对我国的反倾销利保障措施案件,共54l起,其中反倾销案件500起,保障措施案件4l起。共涉及山口额达160.5亿美元。反倾销案件之多位居全球之首。技术性贸易壁垒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发展,抽样凋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山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加入WTO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比加入世贸组织前更为严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利地区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面对这样的山口形势,再想通过扩人山口米拉动经济增长,抢占国外市场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厂。而国防际直接投资就可以克服这些限制利弊端。

2、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缓解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的增加以及我国一直以米吸引国外投资的开放

政策,使得我国的国际收支呈现山经常项目利资本金融项目的双顺差局面。资料显示,我国国家外汇储备1980年末为13亿美元,而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己突破4000亿达到4032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由此可以看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局面就已经初见端倪,并有不断扩人的趋势,尤其是近两年,资本金融账户利经常账尸的顺差人幅增加,尤其是资本金融账户。而过多的双顺差,不仅给人民币带来升值的压力从而不利于金融的稳定,也给山口增加了困难,同时大量的外汇储备也增加了外汇风险利资金的闲置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卜人量的国际游资涌入国内,增加了外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国际收支的进一步顺差。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加人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这不仅是优化我国经济结构的需要,也是平衡国际收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需要。

3、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良策

经济全球化是人势所趋,是每一个国家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就如上海财经人学的学者程恩富、朱富强在他们的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思路》中所说的那样,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一种确确实实的趋势,虽然依据“马太效应”,它更有利于领先的国家,但全球化进程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人家都不加入而联合起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固然可以得到更多的益处。但是如果一部分加入,另一部分不加入的话,则加入者可以得到更人的好处,而不加入者将受到更人的损火。既然我们无力让人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加入,我们就应该主动及早加入,因为受损最大的将是“局外人”。

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仅需要我们在经济体制、规则以及经济制度安排上尽快与国际接轨,还要求我们积极的走山去,尽快的提高竞争力,这就需要我们扩人山口,加人国际交流,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很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方式。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际的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利先进管理经验,利川奸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所以,现阶段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需要。

4、对外直接投资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搏市入世挑战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