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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安全应急预案(6篇)

时间: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1

演练时间:20年月日下午

演练地点:门诊大厅

演练内容:反恐应急演练

演练模式:模拟演练

一、演练目的

检验我院各部门各科室在突发事件中的反应和协调能力提高我院反恐应急能力,维护广大患者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演练组织

指挥长:xx院长

负责人:(保卫科长)

参加人员:保卫科全体人员急诊科医护人员门诊部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长负责演练令,组织协调

2.具体负责人负责演练方案的实施

3.一保安饰演歹徒,一保安饰演伤员,其余保安负责现场处置。

4.急诊科医务人员负责伤员救治和现场疏散。

5.门诊部工作人员负责疏散人员。

6.办公室负责现场拍照。

三、演练场景

年月8日下午时,医院门诊大厅,众多患者及家属正在排队挂号取药,突然,一歹徒从门口冲入,手持菜刀,乱挥乱舞,一患者避让不及,被砍中倒地,正在执勤的保安迅速出动,利用手中的防爆器械,将歹徒逼到墙角,防止事态扩大,导诊台护士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保卫科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安排备勤保安迅速增援,各应急小组迅速到位,急诊科医生护士迅速现场初步处置伤员,送往抢救室进一步处理,门诊部其余工作人员迅速疏散大厅患者,确保人员安全,增援保安利用防暴叉,辣椒水等防爆工具制服歹徒。

四、演练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活动开展前,保卫科要与保安公司经理加强沟通,商定活动细节,保证人员安全。

2.将活动方案及演练总结上报医院及县反恐办备案。

3.保安人员统一着保安服,提前10分钟到场,按规定列队等候,保持安静,听从统一指挥。

4.参加演练职工准时到场,在场内自觉遵守训练场地秩序,保持肃静。

5.做好演练前宣传及告知工作,以免引起恐慌。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2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重点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加强其登记、询问力度,杜绝与公司业务、工作无关人员私自进入车场。公交车场属于一级防火单位,未得到领导批示门卫人员不得随意放行外来人员进出公交车场。进入车场人员必须在相关人员陪同下、佩戴出入证情况下方可进入现场,以此避免不法分子随意进入车场进行不法活动。

2、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强调安保工作,督促运营车队、职能部门、寄驻单位做好现场反恐安保工作,杜绝任何人员在车场内吸烟、使用明火饮酒、滋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到位。

3、拟定反恐应急预案,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提高了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抓好安全防事故驾驭能力,对新分配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5、深入公司现场检查运行、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防护等情况,督促做好安全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反恐防恐工作

1、对公司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进一步强化消防防范的各项措施。

2、宣传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反恐、防恐知识,组织开展防火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3、督促定期对各类安防器材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器材完好齐备有效。

4、定期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予以整改,杜绝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5、继续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反恐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平时的安全防范工作重点,确保安全防范工作万无一失。同时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到位,积极开展隐患排查、领导带班、24小时作业监护等工作,从而确保车场、车辆及公司财产安全。

6、针对车场大门处需增加防撞设施、防爆器具等,现场安全标识等工作将在本年度积极的开展完成。

三、消防安全方面:

1、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材料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3、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巡查,并建立月查记录。

4、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组织并开展消防演练。

6、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养护,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3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世博安全及恐怖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迎世博和世博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根据金教办〔20__〕06号《金山区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教育系统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化校园安全监管,加强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世博安保和反恐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迎世博和世博期间学校统安全和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迎世博期间和世博期间学校发生的入校袭扰事件、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事件以及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爆发流行、自然灾害、校园伤害事件等。

三、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世博安保和反恐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来源:文秘站)组负责学校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协调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以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把本单位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进一步完善,设立领导带班的值班工作制度,相关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一旦发生涉世博安全或恐怖事件,小组成员要在10分钟内上报区教育局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4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

(二)主动抢险、迅速处理原则。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救援。

(三)生命第一原则,事件发生后,要把救护师生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原则。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要迅速判断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避免应急处理过程中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在实施救援过程中,要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公安等有关部门查找原因,正确处理提供依据。

(六)重点部位,专人负责原则。重点目标要害部位,要设立专人负责,安装报警装置、监控系统和金属防护栏。各单位要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工作档案,摸清底数,搜集各类可能实施破坏的涉恐或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行动情况信息。

五、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入校袭扰师生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闯入校园袭扰师生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向110指挥中心及区教育局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迅速组织师生转移,等待救援。

(二)学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要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区小组办报告,并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同时迅速组织学校师生紧急疏散,等待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发现学校饮用水污染,学校要迅速对水源进行有效隔离,并立即向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校园爆炸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学校爆炸事件,学校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师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证搜寻、排除险情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爆炸事故。

(五)火灾事故处理办法。如发生火灾事故,学校要全力组织师生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向119指挥中心和小组办报告,安排人员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要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受伤人员。

(六)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要立即向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者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并对食堂炊管人员进行监控,对食堂进行隔离管理,等待有关部门进行采样化验。

五、其他事项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讲话精神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重于一切的思想,通过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以“重点管控、从严从紧、以面保点、以点促面”为原则,切实做好我镇的反恐防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社会面上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严防发生恐怖暴力事件、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境内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利用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公众人身安全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由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主要包括:

(一)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镇涉及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油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

(二)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镇化学危险品和加油站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委政府、医院、学校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四)犯罪分子在全镇居民小区、学校、集市、超市等公众场所或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爆炸的;

(五)犯罪分子在全镇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中实施爆炸危害公众安全的;

(六)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大规模劫持社会公众作为人质的;

(七)犯罪分子持枪和使用爆炸装置武装劫持人质的;

(八)犯罪分子劫持党政机关重要领导或者其亲属的;

(九)犯罪分子劫持国内外知名人士及其亲属的;

(十)其他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爆炸、劫持人质事件。

三、处置原则

反恐防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反恐防暴工作的领导,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全镇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特成立新惠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治办,负责日常反恐防暴工作。

五、工作任务分解

一旦发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战状态,迅速成立处置恐怖事件总指挥部,并在事发地建立现场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

(一)成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总指挥部

1、设立总指挥部。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常务总指挥,镇党委政府其他成员任副总指挥,综治办、派出所、安办、供电所、卫生院、学校、财政、民政、电信、移动等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调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总指挥部。一般情况下,总指挥部设在派出所。

2、总指挥部的职责。根据发生的恐怖案件情况,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启动镇反恐防暴应急预案的决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策;协调调动全镇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确定对外报道口径,适时对外信息。

(二)建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现场指挥部

1、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在事发地附近选择有利地形设置,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长、派出所长任副指挥长,镇、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现场指挥部要按照镇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并根据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临机决断、有效处置。

3、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警戒组、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灾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专门工作组。

(1)现场警戒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由派出所民警、镇应急分队队员组成,配备相应车辆。

(2)交通管制组

组长:张洪亮

职责:负责封锁公路、管制交通、路面围堵和协助各卡点查控车辆,由派出所民警、应急分队成员组成。应急队负责全镇范围恐怖袭击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每个队员在本镇范围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3)搜爆排爆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搜查、排除现场爆炸物。由5名民警组成。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庞卫东

职责:镇卫生院负责恐怖袭击活动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条件,做好医务人员分工,救护车辆安排,医疗设备的配置,确保恐怖袭击发生时伤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5)抢险救灾组

组长:李成新

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救护、扑灭火险、排除建筑物坍塌险情及其它需要处置工作。视险情需要,组织消防中队、应急分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需配消防车。另外,供电部门也要派出抢险队伍,负责检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消除现场爆炸隐患。

(6)通信保障组

组长:杨志华

职责:负责保障处置恐怖事件时的通讯联络畅通。由移动、电信配合派出所快速布建现场通讯网络,出动通讯联络人员6人,并配备通信指挥车1辆。

(7)攻心谈判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与恐怖分子建立通话、谈判渠道,通过攻心谈判,力争劝降恐怖分子,安全解救人质,最大限度将恐怖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由公安机关派出谈判人员。

(8)侦查破案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现场技术勘察,搜集固定证据,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由5名民警组成,调配警车2辆。

(9)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组

组长:孙希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群众的反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家庭防范能力。各村一旦发现本村有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和不明可疑物品及现象要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做到防患于未然。党政办负责传达上级及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掌握最新消息、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及时掌握事情发展和救援情况。负责现场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先期处置

1、公安机关应急力量出动。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先期赶赴现场,执行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群和抢救伤员等紧急任务,并立即向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公安机关处置恐怖事件的应急队伍出动。

2、镇领导赶赴现场。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镇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事发地,组建现场指挥部。

3、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后,立即启动反恐防暴应急机制,调动有关单位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各支队伍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指挥部接受任务,确定联络方式,组织好本部门的抢救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调动本部门力量增援。

(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社会面以及要害部位、重要单位的控制和保卫,防止不法分子乘机捣乱,扰乱社会治安,确保全镇治安大局的稳定。

(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恐怖事件中心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在总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一是要采取措施,消除恐怖事件的消极影响,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对恐怖事件进行侦破,查清恐怖事件的内幕,缉捕在逃的恐怖分子;三是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电视、墙报、会议等多种方式让全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反恐防暴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内紧外松,既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又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全镇干部职工反恐防暴工作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使全镇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安全防范

各村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要求,全面加强治安巡逻和防火、防盗,严抓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部门、村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对调查了解到的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而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的老千生涯3”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司2022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被抢及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公司组织公司人员于11月13日,在民爆公司金装民爆仓库开展2022年下半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本次演练有效加强了涉爆员工处置初起火险隐患、应急救援受伤员工、及应对恐怖分子的入侵的处置能力,为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演练情况汇报如下。

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现场指导

本次应急演练,公司涉爆人员(共17人)参与演练。

二、演练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演练成果

(一)模拟仓库发生火灾时有人员受伤,立即转移伤员至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护并通知专业救护人员到场。

(二)本次仓库消防演练,模拟事故为在距离炸药库右侧山坡上发现火情。第一灭火组(挡土墙旁)消防栓出水成功用时49.56秒,第二灭火组(山顶)消防栓出水成功用时58.32秒。两组成员均控制规定时间内完成消防水带的铺设、枪头的接驳以及出水成功。

(三)在灭火器演练方面,使用灭火器的成员,能够冷静对待仓库外的火情,熟练使用灭火器对起火点进行灭火,用时25.51秒。

(四)在反恐演练方面,4名警戒人员在发现库区存在不明嫌疑人时,能够迅速警备现场,熟练使用盾牌、警叉和警棍,控制在库区内活动的不明人员。

(五)在危运车事故演练方面,模拟危运车在运输途中遇到车辆故障起火无法前进,驾驶员与押运员共同看护车辆,并迅速由押运员设置危险三脚架、设置雪糕桶警戒,及使用灭火器灭火。

(六)本次演练目的明确,计划方案合理,从公司安全实际出发,确定了对处置库区消防、应急救援和应对恐怖份子入侵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演练过程紧张有序,安全无意外受伤,演练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

反恐安全应急预案篇6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对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危机处理运行机制研究》(编号TJGL10-960)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建立前馈控制系统的研究》(编号BSH031)成果之一。

建立和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核心,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是这一机制的重要方面之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复议、仲裁、审判等方式方法进行公共危机管理的方法。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执行相应的司法工作两个方面。法律法规是现代文明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合理处置公共危机、保护人权和物权的可靠手段,也是公共危机管理理论的具体化或操作化。为了适应新型危机的诸多挑战,需要修改和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确保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和统一化。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领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覆盖各个法律层级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分布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个层级法律文件中。据统计,目前我已经制定公共危机应对类的法律有36部,行政法规37部,部门规章55部,有关文件近120件。现有法律体系表现为基本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立法特征,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应对法”)对各类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的共同问题及其处理的过程做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基本法之外存在大量分散、应对特定种类突发事件的单项立法。较好地实现了应急管理法治统一与具体领域特别应对相结合。大量单项立法形式上已经覆盖了一般性突发事件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其优点是针对性强,或者结合某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或者结合某个阶段应对工作的特点,规定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1]。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规按其引发诱因分为社会安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生产事故四类。

(一)社会安全类

1.战争与动员状态法。战争与动员状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人民防空法》。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2.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法对国家安全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3.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等对紧急状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规定的类似于国外实施的紧急状态,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是,过去拉萨、北京也是宣布实行,所以法律名称仍然规定为法。

4.反恐怖法律法规。我国反恐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参加国际条约而承担的反恐义务。中国目前已参加了全部全球性12个反恐国际公约和1个区域性反恐公约。这些公约的内容被引入国内法,变成中国国内反恐法的内容。明确了恐怖犯罪的行为、缔约国对恐怖犯罪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缔约国反恐合作的措施、反恐的引渡原则。第二,刑法中直接与反恐有关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刑法增加了反恐的内容,设立了反恐的罪名,加重了量刑。第三,刑法中间接与反恐相关的罪名颇多。以刑法中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其中的114-123等条款都可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些规定不同程度与反恐有关,量刑比较严厉,体现了国际反恐的精神[1]。但在预防恐怖活动方面,没有规定。

5.一般社会安全法规。这类法规主要是“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预控、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措施及其组织设计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基本法的性质。

(二)自然灾害类

我国在对抗自然灾害领域内的立法比较完善,主要包括20世纪80年代的《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20世纪90年代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21世纪的《气象法》、《水法》。这些立法从主要针对普遍性灾害到涵盖冷僻性灾害。

(三)事故灾难类

由于事故灾难的种类繁多,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渔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事故灾难类的公共危机立法已经涵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比较系统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四)公共卫生事件类

我国最早的一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法规是1956年劳动部制定的《防止沥青中毒办法》。随后制定了5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和沥青中毒、危险化学品、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血吸虫重大疫情、疟疾爆发流行等危机管理法律文件,2003年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类法律、法规的一个里程碑[2]。

(五)我国应急法制中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在本质上是各种应急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方案。但分析发现,目前的国家和省级预案却创制、补充了大量的法律规范,用于弥补立法缺陷,使预案本身成为应急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程度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性质[3]。我国危机管理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2)地方性的应急预案。包括省、市、地、县、乡以及各单位、各企事业团体、各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的应急预案。(3)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又自成一体。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频繁的应急管理实践使我国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建立了较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是在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上没有走出传统的官僚制,存在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责任对上不对下,在实际应急处置活动中出现反应迟缓、协调不力、处理困难等问题,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领域

1.处置法不完善。《法》主要适用于国内非常严重的动乱、暴乱或骚乱,不适用于一些小规模民众性。当前,我国处在高发期,此种态势仍将延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类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和财产安全、人心向背等影响较大,因此,需要一部针对预防预控、处置、善后恢复的法律。

2.反恐怖法不完善。与中东、美国等国家比较,我国恐怖袭击爆发频率相对较低,应对恐怖袭击的实战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主要停留在反恐训练等事务性层面。我国虽然参加了一些有关反恐怖的国际条约,但国际法并不能在我国直接应用,尚需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发挥其作用。

3.紧急状态立法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没有规定何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之下的相应制度。因此,需要在实体法律层面规范化、具体化。“应对法”虽然具有基本法性质,但不适用于紧急状态。《法》是针对较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严厉的应急措施,也不适合于所有紧急状态情形。

(二)法律结构不合理,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冲突

1.缺乏真正统一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虽然颁布了“应对法”,但公共危机管理立法总体上仍然是分散性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涉外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等都涉及到公共危机事件的防治、应对。“应对法”是带有基本法性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但该法对我国危机管理法律规范还未作出全面的整合,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危机管理,尚未对许多跨部门的危机管理进行立法调整,缺乏公共危机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整合措施条款,因此,该法尚不是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另外,一事一立法往往造成立法重复,不利于整合突发事件应对平台,造成资源浪费。

2.法律法规种类、层次繁多,彼此独立,交叉重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四大类。每一类包含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正规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它们在内容上彼此独立,交叉重复和冲突的地方比较多,执行上互不干涉。突发事件本来就种类繁多,适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这种格局造成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和协作。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立法也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并造成了突发事件类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例如,水资源及防洪这一类突发事件的法律有《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再加一部广泛适用的“应对法”,还有其他部门规章、众多的地方性规章。在水患预防、应急时,面对这些法律法规,难以依法做出最有效的选择。

(三)部分法律内容缺失或不具体

1.缺乏私权利救济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公共危机处置的紧急时刻,为了迅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往往会牺牲部分公民的私权或私利,这在原则上是正当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民的哪些具体的私权利是可以被克减的,可以被克减到何种程度,可以由哪些行政机关进行克减,克减的程序如何等;哪些私权是不可以被克减的;当公民的私权或私利受到不必要的克减时,应当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救济等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2.应急行政权力的授予及规制不具体。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为了保证政府有足够的手段和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对政府享有何种权力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对权力行使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3.对公共危机管理组织间的横向协调与合作的规定不够充分。公共危机管理的多数立法规定了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协助机关及其权责,但对于跨省、市、县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约束。

4.对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法律规定单一、原则化。目前立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如何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如何调动社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公民自救,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在汶川地震救援工作中,大家已经感受到志愿者的热情和力量,但由于欠缺有效组织,出现了一些问题[1]。

(四)立法主体不合法理

我国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许多立法规划是由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来实施,造成权力机关(人大)对立法控制的减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滥用。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表现为部门管理色彩较重,管理部门分散,对各种公共危机管理缺乏宏观性的总体考虑,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以自然灾害为例,我国一方面灾害种类比较多,不同灾害的防治工作特点也不一样;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防灾减灾体制为分散型,除了救灾物资、工具、对受灾者的救助以及对殉职者的抚恤等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之外,每一个灾种,从灾害预防、应急,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其管理体制都是与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很难实现在一个统一的灾害防治组织体制下对各种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2]。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一)弥补立法空白领域,完善法制体系

1.完善处置法。尽管“应对法””对社会安全类事件在预防预控、处置方面做了不少规定,《公安机关处置规定》重点对的处置做了规定,但的特殊性依然没有体现,如何从源头上消除依然没有解决。的特殊性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长期没得到解决,导致积怨越来越深,以致最后爆发。从社会公平角度看,的爆发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导致的原因往往是社会各个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公共组织都有可能。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在预防预控和事后追责方面的规定。

2.完善反恐怖法。制定专门、系统的反恐法律。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国需要有一部专门、内容系统的反恐的法律,规范反恐行动,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反恐职责,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其内容主要有:明确恐怖犯罪;确立反恐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定实体法方面的内容,把已有的和根据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都一一列出;规定特殊的程序法内容;规定专门的反恐机构与反恐监督机构。

3.完善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分散在宪法、“应对法”、港澳基本法和法、专利法等法规当中。战争、严重动乱、重大灾难都会造成紧急状态,对这些不同的紧急状态的规定、预防预控、处置、善后回复等都有其各自的特征,需要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系统的立法加以规定。因此需要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另外,《战时经济管制法》、《灾害保险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二)调整法律结构,明晰法律适用范围

1.完善“应对法”。我国目前尽管理颁布了“应对法”,但从总体上讲,危机管理立法状态仍然是分散性的。“应对法”带有基本法性质,但该法对我国危机管理法律规范还未做出全面的整合,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危机管理,尚未对许多跨部门的危机管理立法进行调整,缺少较高的危机思想原则和具体的整合措施条款,因此,该法尚不是真正意义上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可以考虑将紧急状态法、反恐怖法、战争状态法等危机管理方面的基本内容整合到“应对法”当中。

2.进一步清理各种危机的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冲突内容。由于我国危机管理法律法规种类、层次繁多,彼此独立,交叉重复、冲突,需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上位法律,修改、废止、解释下位法律法规,尤其要废止那些与上位法律冲突的、部门本位为主的行政规章。

(三)明晰或补充重要法律内容

1.明晰私权利救济保护的法律内容。建议在“应对法”中具体规定:公民的哪些私权私利是可以被克减的,被克减到何种程度,可由哪些行政机关执行,执行的程序如何等;哪些是不可以被克减的;当公民的私权私利受到不必要的克减时,应当通过哪些途径寻求补偿等。

2.明晰应急行政权力的授予及规制。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授予了政府应对权力,尚需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赋予正当的程序规定。“应对法”第12条、第49条对政府的相应权力进行了原则上的授予规定。究竟可以对哪些行政单位临时授予哪些紧急行政权力,并未做出细致的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部门、执行程序、监督部门等内容。

3.明晰、加重处罚规定。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及处罚方面,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然停留在原则层面。如“应对法”第63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种处罚规定没有明确指出何种机关、依照何种程序责令改正、给予何种处分等,缺乏可操作性。其结果便是责罚不能有效执行,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反复出现,“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毒胶囊”等事件不断出现,这些都表明,一是对直接犯罪处罚不力,犯罪成本低;二是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处罚过轻。因此,要进一步明晰、加重对直接不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部门失职的处罚。

4.补充组织间横向协调与合作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应对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方政府等快速反应,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将不同部门、政府的职责明晰化,即对国家及其各个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军队、地方自治团体等在危机预防、预控、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等阶段的职责做具体的规定。

5.明晰有关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法律规定。目前立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如何在危机预防、预控、应急处置、危机恢复等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如何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公民自救,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欠缺对非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普通公民、志愿者等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途径和行为[1]。

6.设立重奖举报法条。设立公众的对抗权是各国应急立法的经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了这方面的尝试。《条例》第24条授予公众的隐患举报权、不作为举报权、举报权,要求有关机关公布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并对举报突发公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2]。建议在“应对法”中进一步增设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