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交易方式(6篇)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1
一、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产生与运用
义乌小商品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和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义乌亿元以上商品的数量、摊位数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市场成交额表现出较大幅度的稳定增长。义乌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占到市场总成交额的80%左右,是义乌商品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增长率每年都保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表1显示了义乌自营出口额及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在2007-2013年的变化状况。从表中可以看到,义乌自营出口额分别在2008年、2009年和2011年出现了同比增幅减少的现象。诚然,美国金融危机的持续和欧债危机的爆发是对其影响的重要因素,但如何继续保持义乌出口的稳定增长,重新建立出口业的新优势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义乌小商品贸易具有单笔规模小、交易品种杂、贸易主体多、交易频繁等特征,在商品出口环节上,出口手续多,程序繁杂,耗费时间长的的困局由来已久。因为义乌小商品的出口方式,按照国家规定采用的是“旅游购物贸易”方式,超过了旅游购物者的采购规模就禁止出境,致使出口环节效率低,出口环节成本高,扼制了贸易双方的积极性。
在当前外部需求减少、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瓶颈显得更加突出,也自然强化了商家对改革出口环节的要求,加速了对商品市场出口贸易方式的改革。2011年3月4日,国务院确定义乌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其核心之一是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2012年8月,义乌在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的同时,先行先试了部分便利化政策。在先行先试过程中,税务、海关、商检、外管等部门给予参与试行企业相应的便利监管政策和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主要表现在:
其一,允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外自然人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并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即可获得对外出口贸易的主体资格并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直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和经常项目外汇的收结汇。这是对市场内合格商家直接从事出口贸易的全面开放,激发了卖家的积极主动性,方便了买家的购买。
其二,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留存备查,可以实行增值税免征免退政策。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按商品编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制度,但由于小商品市场的采购商品在单次出货中,可能涉及的品种非常多,退税率各不相同,因此对市场采购商品实行增值税免税免退政策,方便了出口商家的经营。
其三,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使海关对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有了专门的监管,既有利于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数据的采集、统计和跟踪,也是为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开辟了专门的通道。
其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采取便利通关措施。市场内的出口商家可以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这是与“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位必须是生产企业的根本不同,虽然这样会增加商检部门的工作量,但商检部门按照自检、验证、核查实施分类检验,可使80%左右的商品实现窗口审单放行,大大提高了放行效率。
其五,允许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户采用人民币结算,这对于常驻市场的国外采购商来说,可以采用常驻国的本币结算无疑方便了贸易双方。
其六,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货物,规定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打破了以前按“旅游购物”每批次出口货物不超过5万美元的限制,这是解除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限制的又一举措。
自2012年8月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后,大大释放了商品市场商家的成交欲望,商品出口呈现逆势上扬,出口值成倍增长。从表1可以看到:2012年、2013年义乌自营出口额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36.7%和102.3%,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的增长率也分别达到了9.0%和19.0%。此外,出口有效主体增加,2013年全年新增备案企业1009家。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对浙江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2012年达66%,2013年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41.3%,在当前出口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成为浙江省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市场基础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广东人敢为天下先的开拓、求实、创新的精神使广东的经济发展起步早,步伐快,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已发展成享誉国际的世界工厂。制造业飞速发展下的各种特色产业发展强劲,特色产业的发展催生了各种专业流通市场。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专业批发市场鳞次栉比,涵盖食品、服装、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玩具、皮具、箱包、布匹、五金、建材装潢等。
广州三元里-梓元岗皮具批发市场群,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佛山陶瓷市场群,顺德乐从家具市场,东莞虎门服装市场,揭阳日用塑料用品市场等都是享有声誉的专业批发市场。与“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相比,它们具有细分程度高、档次层级化、辐射地域广、成交规模大的特点。它们担当着“前店后厂”的角色,为各类专业特色产业提供交易平台,以贸易的便利化促进商品的流通,进而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为专业批发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近几年,受“义乌模式”成功的影响,广东的小商品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然,这也得益于广东发展小商品市场具有良好的基础:广东制造业发达,工业品质量相对较高,具有非常丰富的上游供货商资源,而且广东已经形成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批发市场的重要集散地,小商品市场在广东的发展繁荣成为必然。目前复制“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在广东已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广州、惠州、清远、深圳沙井、龙岗、东莞、江门、河源都建立起了“义乌小商品市场”,为品种巨多的小商品提供了集中交易的平台,为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销售商品的渠道,为国内外采购商提供了好的交易条件。
表2和表3分别显示了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从2007-2012年的市场数量、摊位个数和行业分类、成交额的发展变化状况。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中,虽然单个市场的摊位数远小于义乌,但亿元以上商品市场的经营规模远大于义乌,而且也表现了逐年稳步增长的良好趋势。这说明如果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无论是广东专业批发市场,还是“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尽管交易的平台无论是对国外采购商是一样的方便,但由于采购商品的出口贸易中同样具有商品品种多,单个品种数量少,仍存在多个贸易主体拼箱组柜的特征,按照目前的“一般贸易”方式来监管外商采购商品的出口,也同样地遇到前述中义乌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制约着广东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业务发展的问题。如果广东省能借鉴义乌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商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出口提供更好的便利化,将肯定大大激发国外采购商与市场经营者的交易欲望,大幅提高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量。
三、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探讨
义乌在集中市场区域中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推动外贸出口上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激发了广东外贸人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欲望。通过消除、减少市场采购商品在出口环节上的障碍,以贸易的便利化刺激买卖双方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市场商品出口的增长,已经形成共识。在今年1月16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培育和壮大“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广东出口稳定增长被列为广东省政府2014年的外贸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也早已于2012年4月1日开始被允许在广东省试行。如何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动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各类市场的特点,探索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新方式,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要利用并完善市场信誉评估体系。对所属区域的专业市场或者小商品市场进行规范经营,增强商户的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提升商户合法经营的理念。对出现违法经营的商户除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外,将不良记录计入商家的信誉评估体系中,对累次违反者,给予逐出市场;对合法经营的商户,开辟绿色经营通道,以好的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支持合法经营商户的业务发展和壮大。从而形成规范的合格市场。
第二,要根据商家自愿的原则,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登记备案。允许合法商家到外贸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权登记,并到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主经营出口业务,接受市场属地的相关外贸、工商、检验检疫、海关、外汇部门管理。同时,也允许合法商家只在属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对备案商家出口法检商品的监管;而报关和收汇则借助已在工商部门备案过、允许经营“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相对于商家自营出口,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出口的一些环节,对于出货量不大的商家,付出的出口成本更小。
第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属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提供包括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条龙标准规范化服务的外贸新业态企业,在促进贸易融资、出口便利化、减少出口环节、降低出口成本方面受到中小微企业的欢迎。像深圳“一达通”这样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跨界取代当地传统外贸企业为中小微生产企业提供外贸出口服务的趋势。市场采购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当地的传统外贸企业提供了转型发展的空间,为市场内自营出口条件还不具备的小微商家提供了便利,疏通了渠道、降低了成本。
第四,要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可以不局限于某一个专业市场或小商品市场。只要是合格市场内的合法经营商家,都可以自行拼柜或者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手续。这是针对国外采购商采购商品门类多、品种杂,而一个专业市场、或者一个小商品市场不能够满足其要求,而应该提供其采购、出口方便的举措。
第五,要根据商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结算;不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直接结算,最大限度地方便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免征和免退。这一方面方便了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出口商家因为出口商品繁杂而具有多种不同的退税率,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手续多的麻烦。
第六,积极推行“三个一”通关模式(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无纸化通关模式。因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小商品的品种多,单一品种数量少,拼箱组柜很多)便捷通关显得尤其重要,可以考虑对每批次货物的价值不设限制,这是对采购品种多、体积小、货物价值大的国外采购商提供的便利。虽然“义乌模式”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每批次价值已经放宽到15万美元,但这个货值价值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或取消。
第七,要建立并利用好各专业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网上商城,方便国际买家通过互联网线上选购。市场采购商品,一般为当面交易。创新外贸出口方式,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市场采购商品后,出口环节变得便捷。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使得国际买家不用现身于各个线下的实体市场,而只需在线上的各个网上商城选购所需要的商品,通过卖家自身或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办理出口。实现以O2O的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
总之,广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和出口商品,相对以前按“一般贸易”方式比较,无疑会大大促进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便利,对在当下寻找新的出口增长点,稳定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广东省政府联合外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攻关,在总体控制出口商品安全的原则下,按照买卖商家交易的需要,减少或消除出口环节上的障碍,疏通出口通道,让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像市场采购商品的国内贸易一样顺畅,使之成为广东新的出口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张益晓.市场采购贸易:义乌发展新平台[N].金华日报,2013-08-01.
[2]浙江省义乌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对外贸易体制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J].中国经贸导刊,2013(7).
[3]李岚.“世界超市”缘何“井喷式”增长[J].今日浙江,2013(15).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2
跨境电子商务时代,全球市场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解释中国跨境电商为什么走在世界前列?理论界最近一两年一直在跨境电商的问题上寻找突破点,这些变化和中国跨境电商走在前面,对国际贸易理论创新意味着什么?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e国际贸易的趋势意味着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什么变化?笔者提出了“普惠贸易”的概念。下文将分四个方面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对全球市场的影响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全球市场来讲发生了什么变化?互联网时代,整个商业或者市场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或者说剧烈振动。由于互联网这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如同发生了一场地震。生态环境急剧发生变化,生态发生变化之后可能就会有一些物种被自然所淘汰,有些物种需要改进。这个过程当中生态环境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物种,这些新的物种就是现在大家讨论的新的商业模式,或者是新的业态。这个业态实际上类似于生物世界生态世界当中的物种,只不过是商业物种。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的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是一个第三方市场,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新物种、新商业形态,这个商业形态实际上存在于市场当中,在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也就是我们讲的所谓生态的变化。生态的变化带动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创业模式的创新意味着未来市场规则的重塑,意味着规则的变化。把精力放在互联网所带来的市场的模式创新和未来市场规则变化这方面的研究上,是我们的基本逻辑。
二、中国跨境电商位于世界前列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的跨境电商走在世界前列?如何来解释这个问题?首先,中国跨境电商是否走在世界前列?目前数据表明,传统贸易总体增长的速度非常缓慢,甚至于个别月份已经出现负增长。但是,就笔者一直负责国家商务部跨境电商的报告,一直密切注意这个行业的发展的相关数据表明,跨境电商的年增长率基本上保持在30%左右。当然,对于“跨境电商”这个概念,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理解为跨境的网络零售。在跨境电商年30%的增长率中,跨境网络零售增长至少应该是30%,B2B这部分,实际上仍然是传统贸易占主导。而互联网或者是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实际上也在逐渐使得传统B2B贸易发生变化。前文提到的“新业态”或者“新平台”出现了,比如,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收汇、结汇、退税甚至提供金融服务等,这些综合业态已经不是传统的外贸公司,业态已经在新技术和网络作用下产生新的运作模式,新的机制已经形成了,变成了商业上的一种新物种。在前几年中央国务院文件当中已经提出来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
不管是在B2B还是B2C,实际上大家都关注互联网电子商务或者跨境电子商务到底给国际贸易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跨境电商实际上是指由于互联网技术,由于这些跨境电商的平台给整个国际贸易带来实质性变化的那一部分,既反映在B2C也反映在B2B,B2C这一端,在以前国际贸易当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比如说很多小企业,甚至于个人,把“碎片化”的货物,或者有时候定义为“个人物品”卖到全世界,这在以前的国际贸易当中是不存在的。通过快递和邮政进入国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一种纯粹的创新。前文提到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综合服务的挑战,实际上,跨境电商对传统贸易的监管也提出挑战。在全球范围内,中国这些新业态已经走在前面了。笔者在参加的很多国际会议上,各国主管国家电商与国际贸易的政府官员,对于笔者介绍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都希望借鉴中国发展的经验。甚至于很多国家提出来,要想办法参加到跨境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中去。中国跨境电商的平台的确受到全世界的瞩目。中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制造大国。英国很多学校都在研究,中国是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将小商品卖到全世界的?研究表明,更多的是通过跨境电商的渠道。小批量、多频次的这种贸易形态已经非常普遍。中国作为这样一个消费大国和生产大国,理所当然可以产生比较重要的带有世界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20世纪90年代,笔者在研究期货市场、期货贸易、期货交易,观察商业模式、贸易形态的创新的过程中发现,商业模式实际上从100多年前就在创新。期货市场是一个集中化的交易市场,已经带有金融性质,期货市场就是出现在整个产品交易和流通的集散地。中国新型、小批量、低质货物的交易看起来很难在传统贸易中突破,但是传统贸易也在往这个方向突破。这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如果出现所谓跨境电商平台,那其他国家,比如蒙古、越南等,自然而然就会上中国的平台。因为这些国家经济体量不足以支撑一个大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发展,对中国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某种程度上说,其他国家也希望中国能够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毕竟跨境电商的发展不仅仅对中国来说很重要,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消费者来讲,也很重要。而这样的平台,只有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环境下才能够支撑,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世界的、普惠贸易的、新的规则体系。
三、全球普惠贸易时代:跨境电商引领e国际贸易
我们把跨境电商引领e国际贸易,理论上总结为:全球普惠贸易时代到来。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或者说,由于这种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来不太容易能够参与国际贸易的弱小主体,如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然人都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而以往的国际贸易都是由跨国公司主导。因为贸易的流程非常复杂,只有大公司才有能力做到合规。中国大型的贸易公司在利润高的时候,可以养报关员、报检员、跟单员等,这些人员做的大部分工作是类似于政府要做的合规工作,怎样满足海关、商检、外汇,甚至于其他的银行各个所谓的国际贸易规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的平台把整个贸易流程变得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这些平台帮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进行通关,进行政府合规的流程。从这方面说,中国走在世界前列。中国贸易监管相对来讲比较复杂,当然也催生了包括外贸综合服务在内的很多外贸跨境电商平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中国大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中国,而很可能正在发生的是全世界中小企业也期望未来能够在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从事国际贸易。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中国当然有很大的意义,同时对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意义很大。从国际社会看,如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各种会议上,大家在讨论现在的国际组织时,都不再提跨国公司了,而在关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整个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而大的跨国公司都在拆分,都在变小。由于技术创新太快,企业因太大而很难调头。全球贸易正在朝普惠贸易的趋势发展,要研究如何建立新的贸易体系,让更多中小企业甚至于个人参与进来。中国外贸法在修订的时候最早提出来,外贸的主体里应该包括自然人。目前,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在监管过程中提出,个人物品才能作为个人、自然人,才能报关和通关。如果买的东西介于个人物品和货物之间,尺度则不好把握。如笔者的朋友买了一个德国的放大机,海关认为这不是个人物品,需要找一家公司制作外贸合同,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个人成为报关主体,个人参与国际贸易,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普惠贸易使中小企业,甚至于个人能够参与国际贸易,应该不难实现。因为有平台,而且这些平台还可以逐渐积累,让企业积累信用。如外贸综合服务公司提供外贸的融资,这种融资实际上是解决了很多银行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监督中小企业的信用,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通过平台逐渐积累的数据就可以看到这些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信用度好的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获得贷款和帮助。这样就解决了全世界很多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使他们能够参与到“买全球”和“卖全球”的活动当中。普惠贸易因为有了平台和平台所建立的信用的生态系统,使得它能够在全球很容易实现。当然,我们更期待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去实现这样一个由技术和跨境电商所带来的国际贸易新趋势,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整个监管当中如何适应这样的趋势。
四、发展方向
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个人物品”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四八”新政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引起很大反响。政府和企业都在反思,新形势下,外贸监管是否能够走出一条新的突破口,新的道路。比如说,以前的外贸监管要不就认定为“个人物品”,要么就认定为“一般贸易”。财政部税收的调整,则归成“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显然走了一个很复杂的贸易监管流程,所碰到的可能并不一定是税本身的问题,而是流程过于复杂的问题。通过对企业、各个机构进行研究和调查之后,希望能够在“四八”新政颁布后的一年中,当中让跨境电子商务探索出一条新道路。目前大家都在纠结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政所带来的影响,原来保税的备货模式,实际上是针对市场当中老百姓关注的进口产品(这部分进口产品范围也不是太大)。主流进口产品不外乎食品、化妆品、母婴产品和保健品。这些产品统一称为“个人物品”。除此之外,大量进货集装箱则称为“一般贸易”,“一般贸易”要经历复杂的流程。“个人物品”相当于原来的跨境电子商务走了便捷、简化和保税流程,来满足国内真实的需要。作为“个人物品”来讲,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要回到过去的说法,强调个人的行邮,是直邮。这意味着把所有保税仓库都建到国外,所有交易流到国外,然后寄到国内。这相对于我国“消费回流,把保税建在中国境内,让更多的交易能够在中国发生”的政策导向来说,无疑是走了回头路。这次“四八”新政可能给我们企业和政府提供一个反思的机会。
(二)欧美国家对低值货物的免税政策及启示
中国的跨境电商为什么能够发展?在欧盟国家,150欧元以下货物过境,一律是免增值税,或者是免全部的税。美国800美元以下免一切税。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推行低值货物免税的政策。在进出口方面,为什么推出这种政策?一是,碎片化的货物当然是个人消费的产品,实际上海关的监管越来越难,财政部、海关要征所有货物的税,成本非常大。监管也十分困难。即便管了,用行邮的方式照样进来,这是全球的趋势。二是,这是全球消费者的需要。对这些物品设置复杂的业务流程,实际上等于给消费者增加很多额外交易成本和负担。普惠对中小企业、甚至对消费者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对于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如果采取保税进口,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这一点,发达国家已经走在前列,让低值的货物通过。这实际上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带来很多机遇,我国很多小商品,甚至于手机、平板、电脑,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卖到欧洲、美国,以及更多的国家,实际上都是因为发达国家这样的政策与监管方式。目前,我国海关监管中,是否有必要再区分个人物品和货物?“个人物品”和“货物”,或者是B2B、B2C,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个人物品和企业交易都碎片化之后已经无法区分。严格地讲,彻底的改革就是不区分“个人物品”和“一般贸易货物”,设置统一税,对低值货物进行免税。这既满足了消费的需要,也解决了海关要征所有的税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在进口方面把很多跨境电商归结为“一般贸易”,很可能造成其他国家也依法仿效。如俄罗斯、巴西或者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将跨境电商归结为“一般贸易”,这意味着我们向对方出口的时候也会困难。俄罗斯需要中国大量家庭用品和小商品,如果归结为“一般贸易”,也会使得我国产品在对方市场受阻。从全球发展趋势,特别是普惠贸易发展趋势来看,未来跟不同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应该站在这个角度去考虑,既考虑进口也考虑出口。怎么样能够为跨境电商建立一个创新的监管模式?有些企业、学者们提出,跨境电商既不属于“一般贸易”,也不属于“个人物品”,应该走中间“第三条道路”。当然,笔者更希望能够真正探索出这样一条新的监管道路。能够建立一些可以和其他国家一起推动的新的基于普惠贸易的一些规则体系。普惠贸易使这些商品在全球流动。小单化、多频次,确实也会给海关的监管、商检带来一些问题,也会涉及一些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肯定能找到解决方案。而实际上,现在的跨境电子商务在过去一两年进行实验的时候,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应该好好总结。
(三)建议
最后提出一些建议:一是税制与国际接轨。设定免税额度,推单一税制,税制简化透明,符合跨境电商的特征。二是监管的问题。现在很多监管问题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监管方面要统一,避免多部门不协调的情况。三是吸收跨境电商一些试点城市的经验和数据,建立跨境电商围绕普惠贸易这样的发展趋势来创建新的贸易监管的方式。在这些问题当中,笔者认为可能花更多力气的是部门协调问题,甚至于跨境电商的平台还要跟政府合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这样才能获得大数据,才会有数据交换,做好更多监管,未来的监管思路和以往一般贸易的监管思路都不一样。或许这也是为以后一般贸易的监管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可以将所有的监管都并轨。但至少目前来说,在现有贸易监管体系下,对于“个人物品”和“一般贸易”,要探索创造一条新的思路。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3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传统国际贸易;贸易磋商;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无疑给电子商务发展注入了活力源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借助互联网时代优势,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充分调动了整个商业活动模式的改变过程。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初步实现了将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商业服务管理当中的目标思想。目前,电子商务的互联沟通功能在某些层面上有效攻克了传统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不仅拓宽了电子商务作用范围,同时还健全了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可以说,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为创新发展市场、完善商务互动等目标提供了实现可能。针对于此,各大相关企业必须明确电子商务带来的应用优势,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商务互动过程的顺利开展。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与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内容分析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指在一定商务活动区域内(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工作,尽量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特点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国际贸易模式在某些层面上往往可以起到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交流的作用以及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的作用。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事先确定好双方商务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不足问题。待确定好合同内容之后,仍需要长期的交流与沟通,才能够确定好具体的项目内容。待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负责人员需要肩负起自身的工作重责,力图从多个层面入手,确保各个内容环节的顺利执行。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从流程环节上,不难看出,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过多,且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环节上的失误。
(2)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是确保整个商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合理落实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科技,实现对各项商业活动的监管、控制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打破传统国际贸易以往的限制问题,如时间限制、空间限制等。在此过程中,各项商业工作活动与基本任务等都可以通过借助电子技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有一点需要注明,电子商务本身属于一个具备公共性、开放性的商务凭条形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
2国际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具有的优势
(1)交易前的准备环节。交易前的准备环节通常是针对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在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一般主要是从产品供给方与产品需求方的实际目的入手,如借助何种手段才能够实现商品信息价值,或者是借助何种手段达到商品信息等内容。介于国际商品交易一般需要以跨国交易方式为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以及成本,明确交易国政治情况、对外贸易情况等内容,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商品在他国的销量情况以及需求情况,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内容。一般来说,方案内容主要以货物来源、进口情况等问题为核心基础。买方在正式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各种渠道明确货物来源以及进出口情况,借此达到顺利交易的目的。整个流程下来涉及的时间、精力较多,同时所消耗的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往往会超过预期。最重要的是,获取到的信息资源并不一定是比较满意的。而电子商务进入企业以来,基本颠覆了传统经营方式与理念。商品购买者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第一时间明确商品信息以及销量情况。并且可以借助互联网查阅相关产品的生产情况、质量情况等,这无疑是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便利。结合目前形势来看,多数国家政府选择借助电子商务应用优势,专门成立了国际贸易服务网站体系。各大企业可以从该体系中获取大量国际贸易产品信息。作为商品出售者,可以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关于相关产品的信息资源,达到推广商品、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足以见得,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与广泛应用无疑是给各国之间实现友好交流提供了基础平台。
(2)贸易磋商与合同签订。商品出售与商品购买者掌握商品基础信息之后,如供需信息,基本上会进入贸易磋商阶段。一般来说,贸易磋商阶段主要以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两方面工作为主。主要要求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必须肩负起自身的重责,针对商品交易过程涉及的细节信息进行合理交流与谈判。并且在谈判交流结束之后,需要将谈判结果展现出来,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签订合同。结合以往来看,传统交易磋商主要是以经历询盘、发盘、还盘等阶段流程为主。其中,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必须集中体现出商品名称、质量等主要信息,尤其是商品出售者交货时间、商品购买者应付货款等主要信息。待买卖双方同意之后,才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贸易磋商需要结合传递贸易信息等手段,以邮寄、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实现国际贸易交易过程。这种方式不仅耽误时间,同时还影响效率。再加上涉及的资金问题较为严峻,因此很难再适用于当前时代。然而,自从电子商务进入企业管理体系当中时,在磋商方式方面与以往存在着明显不同。整个磋商流程都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交易过程。这种传递方式较之以往,具备更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最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在某些层面上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与钱财,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
(3)履行合同。正式签订完合同之后,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基本上就可以视为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文件,具备较强的约束性与法律性。无论是商品出售者,还是商品购买者,都需要按照合同内容行使自身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义务。举例而言,商品出售者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主要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申请出口许可证等证明。根据流程内容以及所签订商品合同信用证,向商品购买者提供所需货物,此时,商品购买者需要完成付款与收货的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彻底改善了这一环节流程,根据当前情况来看,至少在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当中,且可以自由进入政府网站办理相关手续及证明,减少以往不必要的时间,同时还减少过多交易成本。
(4)外贸单证流转程序。电子商务正式进入国际贸易之后,如外贸单证流转问题等均得到显著改善。至少不用像从前那般需要打印采购单、邮寄采购单等环节,节省了不必要的流转环节。与此同时,介于缺少人工干预过程的影响,促使外贸单证流转程序在部分环节当中基本上可以规避以往误差问题。最重要的是,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减少了以往不必要的环节。
3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及建议
(1)发展问题。国际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言,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客户不需要在实地就可以完成批发、买卖过程,完成实际交易过程。与此同时,国际电子商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客户不需要出门就可以在平台挑选自己喜欢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虽然可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但是在针对实际产品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并未真实的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位分析。如果客户对实际产品不满意,那么电子商务就会面临较多问题,如发生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
(2)发展建议。客户始终是支撑电子商务实现长足发展的根本保障,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足以证明电子商务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客户需求、定位的竞争。针对于此,电子商务必须做好客户维系工作,力图满足客户实际需求。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作为帮助电子商务维系客户关系的主要途径,可以借助自身的定位优势与分析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内容。一般来说,这种个性化服务可以找准客户消费心理,实现互联网销售功能。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最好从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入手。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与此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帮助电子商务找准客户需求,在做好客户维系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电商企业的合作力度。除此之外,通过优化电子商务平台体系、拓宽客户维系渠道,基本上可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利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的长足发展。足以见得,创新共赢合作模式,抓紧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做好客户定位工作俨然成为当下电子商务亟待突破的重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应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尽量避免客户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尽可能地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力量。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4
关键词:贸易术语;《2000通则》;《2010通则》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33-01
一、《2010通则》与《2000通则》
2010年9月27日公布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简称《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10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201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五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
(一)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l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和DAP。
(二)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因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三)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四)“船舷”的变化
《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五)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即连环贸易。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二、常用术语的比较
在现代的贸易中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广泛运用实现了整箱货的门到门运输。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责任、费用的划分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于是出现了与集装箱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常用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FCA、CPT、CIP。而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贸易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都是象征货,属于装运合同性质。第二,均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和CIP术语则适用于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在《2010年通则》为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而FCA、CPT和CIP术语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时转移。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采用程租船运输时,FOB术语下需要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在CFR和CIF两种术语下需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CPT和CIP术语同样采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和CIP),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转运港的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所以买卖双方一般不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四)运输单据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提供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而FCA、CPT和CIP术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式定。除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方式提交与FOB、CFR和CIF术语相同的单据外,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该分别向买方提交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考虑到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要体现平等和互利和自愿的原则,也应该考虑贸易术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其版本,从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纠纷与争议。此外,合理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考虑运输条件,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
考虑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在国际贸易,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出口商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
考虑运费因素,货物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承运大宗货物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支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一般说,当运费上涨时,为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例如,出口采用F组贸易术语,进口采用C组贸易术语。
考虑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下,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例如,如果使用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作为进口商,宜选用FOB术语,因为运费到付,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有关费用。如果使用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宜采用CIF和CIP术语,以为运费由卖方负担,有利于资金融通。
FCA、CPT和CIP这组贸易术语比FOB、CFR和CIF术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尤其在出口的业务中,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货物的情形下:一是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二是提前获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前了卖方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因此,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和发展,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将会替代FOB、CFR和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5
目前,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信用证、汇付、托收等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福费廷、国际保险业务等逐渐被提上议程。本文就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就其隐患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安全风险;解决措施
0引言
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国际结算工作的开展,国际结算要实现变革和突破,必须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而要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大化,也要加快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总之,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结算,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结算方式,保证结算安全、高效,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1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价格已不再是影响竞争的唯一条件,选择的结算方式日益成为竞争手段为各国所瞩目,且选择的结算方式不同造成的客观影响也不尽相同。首先,交易双方必须对资金的融通以及收汇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其次,交易双方必须将结算及其他支出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据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了深刻分析。
1.1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较常使用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两种基本结算方式,能够直接通过银行票汇或者电汇的方式实现货款的支付和转移。它的显著优点是结算的程序简单方便,交易过程中只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较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另外,货到付款充分保障了买方的利益,所以国际市场普遍接受这种结算方式。但是,汇付在国际交易市场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假如买方使用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会加重其经济负担;(二)如使用预付的结算方式,进口商需要拿出大量活动资金,且承担了大部分经济风险;(三)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有的经济集团信誉度不高,极有可能使用假汇票,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四)电汇和信汇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汇款单位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汇款的收据,但是同样可以在款项解除前撤销汇款请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完成。
1.2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在国际交易市场,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于信用证,所以,进口商普遍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贸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跟单托收的票据更加安全和详细,所以结算时一般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不足:(一)相对于货到付款方式来说,托收相对降低了出口商的安全风险,但是托收的方式仍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将收取货款的权利委托给银行,买方的信用额度对能否收到货款的影响极大,有些买家会临时要求折扣甚至拒付款项,所以卖方在交易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社会的动荡以及国家法律的变更对信托的影响极大,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各国的信托方式也不尽相同。南美的一些国家,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有着自己的方式,他们习惯将D/P方式与D/A方式等同起来,而有些国家对D/P方式不太理解,极易造成收汇失败的现象,不利于买卖双方的正常贸易往来。
1.3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实现了以商业信用取代银行信用,因而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就目前而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从功能上讲,信用证主要用于结算和规避金融风险。在国际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需要承担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但是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还需要额外承担战争以及政治风险;(二)从效率上讲,信用证结算方式采取单一的一致性原则,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空子,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三)从实效方面来说,信用证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程序繁复,它需要进出口企业至少花5-6小时来完成议付行、出口企业制单、开证行审单等,订单提交程序复杂,而且假如所在地区无法进行银行议付或者需开具证明,则花得时间更长。
2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进出口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企业往往会权衡收益风险并遵循自身的风险偏好,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具体考虑交易货物的特点、地区的法令法规以及地区的交易习惯等。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企业应该科学选择结算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进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要充分考虑每种方式的潜在风险,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防护,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化。
2.1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汇付一般集中于小额交易中。不论交易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都不能100%保证安全收付。所以,卖方应该充分权衡利弊,尽量选取预先支付的结算方式,迫不得已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相对于卖方,买方应该着重考察卖方的信誉度,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
2.2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2.1充分考量交易的另一方,尽可能选择信用度良好的企业。出口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客户的资质有全面的认识,尽可能保证合作伙伴的可靠,即使多次合作的企业也不能马虎,必须对其经营状况及信用额度进行全面考察。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如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和产品的市场行情等,以便于全面了解企业概况。
2.2.2全面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规律的限制,所以各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也不相同,所以,出口国要严格遵循进口商的贸易管制条例,减少贸易摩擦。例如,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较为严格,要求进口方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进口商品,所以出口商在发货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副本,保证顺利发货。有些国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外汇许可,所以出口商要了解外汇的申请流程,保证出口商的收汇,促成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内容。[3]
2.2.3尽可能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目前,国际上尚无明确条文规定D/P的远期付款方式,而各国也没有达成具体共识,所以D/P远期托收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出口商要谨慎选用。假如出口商必须使用此付款方式,必须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的限制,要保证付款时间不超过货物的运输时间。除此之外,D/P远期结算方式并不适合与拉美及欧美等国家的外贸交易。
2.2.4尽量选择信誉度好的代收行。有些进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考虑D/P的结算方式,但是他们一般会自己挑选代收行,这时就需要出口商谨慎考虑。进口商一般指定与之关系良好的代收行,很容易出现提前借出货运单据的情况,一旦他们通过特殊关系提前得到货物,就有可能借故延迟付款,由此,出口商即使对代收行有意见,想追究其责任,也会因为地域限制而步履维艰。所以,出口商要加强与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进口商所在地区的代收银行的具体情况,保证收汇安全。
2.3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3.1提前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工作。做好客户资信调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如交易另一方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清偿能力、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的市价等。出口商要及时从相关的信息机构获得资料,根据数据显示科学分析进口商的交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口商要选择那些经营能力强、资信可靠的进口商,进一步促成交易双方的合作。
2.3.2完善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开证行的信誉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商与资信不良的小企业相互勾结,在开具相关的信用证后,延期付款,给出口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出口商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进口商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及银行信用等有一个全面了解,双方协商指定开证行,而且要有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兑,维护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2.3.3保证买卖合同的科学性。合同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基础。所以,买卖双方需提前制定详细的信用证内容,尽可能减少贸易纠纷。信用证类型多样,优势和风险并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谨慎选择。例如,买方应该尽可能争取远期信用证,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提升资金的使用率,顺利实现商品生产和出售。同时一旦对方出现欺诈行为,要及时申请解除贸易,减少经济损失。就卖方而言,要保证信用证的安全,提升信用证的安全性能。
2.3.4严格审查信用证。出口商要严格信用证的审查程序:(一)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具体的文献合同一致,及时发现条件限制。一旦发现不合理现象,出口商应该立即要求对方删除或者修改相关条例;(二)严格审查信用证的类型、真伪及开证行的信用度等,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3结束语
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多元化趋势。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逐渐进入全球贸易大国的行列,国内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贸易额,所以保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安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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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研究[J].重庆大学,2011(05)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6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分析
1.国际贸易术语的介绍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事务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的交货条件,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及责任范围,它旨在提高买卖双方的交货效率,降低双方的交易费用,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交易双方合理的选用贸易术语,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阶段,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贸易术语多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这一通则又称为《INCOTERMS2000》,在这个通则中一共列举了13组术语,这13组术语详细的规定了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货卸货的负担以及适用的运货方式等。这13组术语主要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总的变化趋势是卖方的责任和风险逐渐减小,但是买方的风险则逐渐的增大。下面就将对这4组术语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选用来避免一定的风险,做出解释。
2.对于每一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2.1E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E组国际贸易术语(EXWORKS),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工厂交货价格条款,是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这一层面上,由于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这一贸易术语所指的贸易行为在性质上更像所谓的国内贸易。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对买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如果买方在购买货物后不能办理出关手续,则责任需要买方自己完全承担。因此,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情况下,不使用这一贸易术语。
2.2F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F组贸易术语包括FOB、FCA和FAS三种,这三种的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以及船边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给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对于这一贸易术语,买方在购进货物时,更加适用,因为在这一贸易术语下,买方有权自己选择承运人,不容易出现卖方和承运人合伙伪造装船提单的情况。
2.3C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C组贸易术语包括CRF、CIF、CPT、CIP,这四种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成本价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该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类术语,卖方有义务寻找承租人订立条款一般化的装运合同,并且承担相关的费用,但是货物装船过后的风险,暴扣货物因运输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或者是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买方来承担。
2.4D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四种术语,这四种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以及完税后交货。这组术语术语到达类术语,在这种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送到合同上约定的目的地,主要包括边境或者进口方所在地。这种贸易术语会使卖方承担较大的风险,而这种贸易术语也主要适用于边境贸易。
3.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
如何在国际贸易中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下面仅以进口商为例需要根据运输方式、货物自身的独特风险、运保费的因素这三方面的因素。
3.1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时,需要自身货物的运输方式来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现阶段,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大多数是海运,这就使得FOB、CFR、CIF成为使用较多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在这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但是,以上的三种贸易术语也仅仅是针对远洋或者是内河运输方式,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例如陆路或者是航空运输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考虑到运输方式来说,EXW、FCA、CPT、CIP、DAF、DDU、DDP这
七种贸易术语由于适合所有的运输方式,在适用陆路或者航空运输时更应该把这些术语考虑在内。
3.2我们在选用贸易术语时,也要将交易本身的风险考虑在内。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慎重地选择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诈骗货款以及提高经济效益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方需要进口大宗货物时,并且需要采用租船的方式来进行装运,在原则上应该采用FOB方式进行交易,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避免卖方与船方相勾结,利用租船提单的方式来骗取货款。再比如在采用货到付款或托运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要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以此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3.3我们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也应该考虑货物的运保费如何支付这样一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国际贸易术语,要充分考虑运费、保险费等因素。由于运费、保险费等因素在各种贸易术语中的价格构成并不完全相同,并且运费、保险费也只是构成运输货物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就应该将运费、保险费等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在内。这一点我们在上面也已经提到。一般而言,在开展出口贸易时,我方要尽最大努力争取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在开展进口贸易时则应该尽量选用FOB术语来进行交易。同时,在应用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省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外汇支出,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在进行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上,还要注意商品运输费用变动的趋势。当运输费用看涨的时候,为了有效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在进行出口贸易时要尽可能地选用FOB术语,而在开展进口贸易时则应该尽可能选用CIF或CFR术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采用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国际贸易术语时,则应该对货物价格进行相应地调整,要将运费上涨的风险考虑在货物价格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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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群爱.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及风险[J].科技信息2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