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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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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方案范文

[关键词]应计利息、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实际利率、票面利率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的应收或应付利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应计利息有关规定如下:

1、“1132应收利息”、“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和“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2502应付债券”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的有关规定,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其每期“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均总账科目)按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其每期“应计利息”(明细科目),也按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当期确认的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计利息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实际利息的差额,进行利息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有关规定的缺陷

例:2007年1月1日某企业发行债券,面值500万元,期限4年,年利率8%,按单利法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溢价发行债券,实际收到发行价款512万元。

按实际利率法计算:

2007年1月1日,债券账面价值512万元,

4年后债券账面价值:512*(1+8%*4)=660(万元)

设债券实际利率为R。

512*(1+R)4=660

解得:R=6.5537%

不同时点债券账面价值和当年实际利息列表如下:

时点债券账面价值当年实际利息

2007.1.15120

2007.12.31545.554933.5549

2008.12.31581.309035.7540

2009.12.31619.406238.0972

2010.12.3166040.5939

合计148

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的有关规定计算债券每年应计利息=500*8%=40(万元)。

每年利息调整的计算列表如下:

时点当年实际利息当年应计利息当年利息调整

2007.1.100贷12

2007.12.3133.554940借6.4451

2008.12.3135.754040借4.2460

2009.12.3138.097240借1.9028

2010.12.3140.593940贷0.5939

合计148160平

根据上述计算,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1、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512

贷:应付债券——面值

500

——利息调整

12

2、第1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3.5549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6.4451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40

3、第2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5.754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246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40

4、第3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8.0972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9028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40

5、第4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40.5939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40

——利息调整

0.5941

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500

——应计利息

160

贷:银行存款

660

由上可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初债券溢价发行时,利息调整贷方发生额12万元,2007年末、2008年末、2009年末三次计提利息时,利息调整借方发生额分别为:6.4451万元、4.2460万元、1.9028万元,借方发生额合计12.594万元,超过贷方发生额12万元,调整过度,并导致2010年还要再调回0.5941万元。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导致上述缺陷的根源在于,应计利息按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票面利率为8%,应计利息为40万元。

笔者认为应计利息40万元有误。理由之一: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下,40万元并非合同约定的每年应付未付利息;理由之二: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违背实际利率法。笔者认为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下,每年应计提的利息——应计利息就是每年的实际利息,这符合实际利率法。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明确规定:“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下,应计利息等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1、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512

贷:应付债券——面值

500

——利息调整

12

2、第1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3.5549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3.5549

3、第2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5.754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5.7540

4、第3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8.0972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8.0972

5、第4年末计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40.5939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40.5939

6、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500

——利息调整

12

——应计利息

148

债券投资方案范文

关键词:债券市场一级市场开放二级市场开放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步伐显著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尾声,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不断推进。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

在当前国家重大政策中,也积极支持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开放。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指出,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各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中,上海自贸区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广东自贸区支持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福建自贸区放宽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

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涉及主体较多,从融资角度来看,涉及到境内主体到境外债券融资、境外主体到境内债券市场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涉及到境外投资主体到境内投资、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

从债券一级市场开放来看,引入境外发行主体,有利于建设人民币外国债券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人民币债券体系,为全球人民币流动性提供有深度、多层次的配置资产体系,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在当前情况下逐步推进境内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有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从债券二级市场开放来看,则有助于为境内外个体提供多样的配置资产。与此同时,债券市场也有其特殊性,与国内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密切相关,这也是主管部门在开放过程中格外谨慎的原因之一。

债券市场开放的背景环境

2001年,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近年来进展非常明显。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万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4.6万亿美元,金融资产负债之和与GDP比值达到106%。

从数据研究指标来看,衡量一国金融开放程度较常用的指标是FH系数,可用于考察在一个经济体中储蓄与投资的对比关系及转化机制,FH相关系数越小,说明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高。本文采用Feldstein(1983)的方程为计算依据:

(?I_t)/GDP_(t-1)=∝+β(?S_t)/GDP_(t-1)

窗口滚动回归的窗口时间为10年,横坐标轴为结束时间;递归回归的起始时间为1986年,横坐标轴为结束时间。从资本流动角度来看,FH系数随着时间推移在逐渐减小,说明境内外资本的流动性逐渐提高(见图1)。

分部门来看,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较高,保险业和证券业开放程度较低。从证券业开放情况来看,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包括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中介公司等的开放等。

债券一级市场开放情况与特点

债券一级市场开放包括境外主体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境内主体在境内发行外币(人民币)债券两方面。

从资本账户开放情况来看,债券与其他债券性证券科目下居民境外出售或发行子项目属于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即可完成兑换;非居民境内出售或发行子项目属于部分可兑换,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或额度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境内主体主要选择在香港、美国、英国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币种计价的债券;境外主体则主要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融资规模增长明显

研究一国主体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规模,通常使用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用基于发行人国别债券余额与基于居住地国别债券余额的差值反映了在离岸金融中心发行的国际债券规模。在国内市场基本没有境外融资者的情况下,前者反映某国别主体全部发债情况,后者反映某国别主体在本国发债情况。

图2展示了发行人居住地为中国和发行人国别为中国的国际债券余额规模。可以观察到,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二者差距很小;随后差距不断变大。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国别为中国的债券余额为4368.4亿美元,居住地为中国的债券余额为764.1亿美元,二者差值达到3604亿美元。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危机之后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均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泛滥,境外融资成本显著低于境内(参见图2),这是境内企业赴境外融资的重要动机。

其次,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境内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的政策,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切实的便利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和《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第12号)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部门以及募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了具体规定。。截至2014年底,香港人民币债券存量为3884亿元,其中境内企业(包括子公司等)发行占比约76%。

第三,在境外发行国际债券是“走出去”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格局发生显著变化,未来10年中国对外投资预计将达到1.25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为便于业务发展,不少“走出去”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在海外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外币或人民币债券,筹集低成本资金。

(二)熊猫债券发行规模有限

熊猫债券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并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其中财政部等窗口单位,负责接受发行人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债券发行规模和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债利率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对发行人人民币专用账户及结售汇进行管理。

截至2014年底,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两家发行人发行了4只人民币债券,均采用固定利率公募发行,发行总额40亿元,其中06国金债已经到期。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金的使用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在提交的发行材料中要填报“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也就是说,国际开发机构发债募集的资金仍需要留在境内使用,无法汇出境外。

境外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起步较早,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于2014年破冰。2014年3月,戴姆勒股份公司首期5亿元定向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私募发行,正式建立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融资的渠道。然而,目前尚缺乏一套明确针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融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流程。

债券二级市场开放情况与特点

债券二级市场开放包括境外主体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和境内主体投资境外债券市场两方面。

从资本账户开放情况来看,债券与其他债券性证券科目下非居民境内购买子项目、居民境外购买子项目属于部分可兑换,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或额度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境外主体主要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投资境外债券市场;境内主体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渠道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一)境外主体投资额度不断扩大,债券配置规模逐步增加

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QFII制度的正式确立。自QFII制度实施初期,审批一直较为严格。2006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颁布,QFII的申请门槛大幅降低,资金锁定期缩短、额度上调,为更多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机会。2012年外汇局加快了QFII额度审批进度,对中长期资金提供额度审批快速通道。截至2014年12月底,累计批准261家QFII共计669亿美元的境内证券投资额度;其中,QFII累计汇入投资资金576亿美元,累计汇出资金102亿美元,累计净汇入资金474亿美元。

QFII进入中国债券市场起步较晚。2012年7月证监会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QFII在国内的投资范围:(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收益产品;(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等。201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正式规定符合要求的QFII可以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整体来看,QFII资产配置仍偏好股票资产,《2014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检测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QFII总资产中股票资产的比例超过70%,债券资产约占10%,银行存款、基金及其它类合计约占20%。

2011年12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为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辟了新的渠道,推进了人民币的跨境使用。2013年3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机构范围、放宽产品比例限制。《2014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检测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RQFII试点已扩大到境外10个国家和地区,可投资额度达8700亿元,累计已批准了95家RQFII机构共计2997亿元的证券投资额度;其中,RQFII机构累计汇入投资资金2638亿元,累计汇出资金974亿元,累计净汇入资金1664亿元。

另外,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等三类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截至2014年底,境外机构持有的中国银行间债券总额为5362亿元。

从QFII投资境内债券的角度看,当前亟需进一步明确QFII等在境内债券市场投资所得的税收安排。201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宣布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的中国境内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关于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以及利息的税收安排并未涉及到。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以QDII形式参与境外债券投资较少

2007年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截至2014年底,累计批准127家QDII机构共计833亿美元的证券投资额度;QDII机构累计汇出资金1610亿美元,汇入资金1191亿美元,净汇出资金419亿美元。

从QDII海外资产配置情况来看,约50%的资产配置股票,23%的资产配置基金,配置债券的比例极少。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央行竞争性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泛滥,海外主要债券的收益率较低。以QDII基金为例,银河证券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的105只QDII基金中,QDII债券基金只有12只,并且其中多只基金是投资海外的高收益债券。

对债券市场开放的几点建议

整体来看,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在逐渐提高。未来应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逐渐为境内外投资主体提供更为便利的投资途径,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加速债券市场开放,同时加强与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改革等金融改革的协调性。

(一)加强监测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壳公司的外债发行规模

近年来,我国境内企业在离岸金融中心发行国际债券的规模显著上升,一个重要的途径是设立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从监管当局对于外债口径的定义来看,债务人主要包括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等,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壳公司等并不在外债统计之列。尽管这一类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较大比例的是美元等其他外币计价的债券,当境外监管规则存在并表要求等情况出现时,境内母公司可能会存在较大的货币错配风险。因此建议加强监测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控股公司的外债发行情况。

(二)进一步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资途径,完善QDII、QFII、RQFII制度,适时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QFII2、RQFII2和QDII2

在资本账户还未完全开放格局下,跨境资金流动的交易成本较高,据估算,交易成本大约为2.98%。未来可以从进一步便利境内外主跨境投资入手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开放。首先,可以降低中资券商QFII准入门槛,将QFII业务扩大到包括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资券商,向母公司基础较好的中资券商开放较低的QFII资格限制。第二,继续扩大RQFII规模,将对额度的控制放在管理人层面而不是产品层面,并在申请批准的速度和灵活性上给予优待,支持中资券商发行RQFII债券产品。第三,进一步降低申报QDII的门槛,增加投资额度,减少业务申请审批环节、流程。第四,可以适时推出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QFII2)、人民币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RQFII2);适时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

(三)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加速债券市场开放,同时加强债券市场开放与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改革等金融改革的协调性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可以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比如上海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等,加快债券市场开放试点进程。

分步骤来看,笔者认为当前更适合加大二级市场开放力度,为境内外投资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投资渠道;待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基本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成本较低时,基于自贸区发行改革经验,再引入境外发行主体、发展人民币外国债券市场。

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参考文献

[1]GuonanMaandRobertNMcCauley,IsChinaorIndiamorefinanciallyopen?April2013,BISworkingpapersNo.410.

[2]HyunSongShin,TheSecondPhaseofGlobalLiquidityandItsImpactonEmergingEconomies,November7,2013workingpaper.

[3]黄益平:《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倒退》,财新网,2015年2月25日。

债券投资方案范文篇3

东北特钢违约案的回顾与梳理

违约概述

东北特钢债务违约问题是地方国企公募市场的首例违约,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东北特钢已经连续违约9次,本金违约金额升至近58亿元,其中到期违约7期共计41亿元,利息违约2期涉及本金16.7亿元,目前均未兑付。

东北特钢债券违约前后表现

违约前期,企业管理层在钢铁行业总体下行时未能正确制定经营策略,导致项目投资规模过大,负债率骤升,财务状况恶化。近年来,东北特钢实施了总投资高达500亿元的技术升级改造计划,投资负担过重,导致营运资金和项目资金出现缺口,截至2015年6月份,负债总额已达446.56亿元,相应的资产负债率从2007年的65.85%陡然上升至2014年的84.32%,远远超过了钢铁行业70%的警戒线。而且东北特钢的财务费用上升速度非常快,从2009年至2014年增加了接近五倍,为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压力,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违约后,东北特钢在尝试债转股方案无果后,最终还是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来解决债务违约问题。2016年12月19日,东北特钢公告,公司于12月12日接到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12月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对北满特钢、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实力国企(宝武钢铁集团、鞍钢集团、中信泰富特钢集团等)、上市公司等企业来东北特钢集团考察,并表示出参与重整和投资的意向,管理人已与多家企业对东北特钢集团战略投资进行接触。

违约债券品种

我国信用债市场债券品种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和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案件中,违约债券品种多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案如是。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较晚,受交易商协会管理,采用注册制发行,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期限短且额度大,所以成为大多数企业发债的选择。

案例分析

地方政府及监管机构

政府的隐性担保为债券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地方政府为当地龙头企业或支柱企业进行隐性担保会使得该公司发行的债券累积信用风险。其实政府为国企债券提供隐性担保是市场中存在的普遍认识。造成此错误认识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面世之前,国企发行的是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行,审批制较为严格,发债企业多为资|良好的优质企业。但以短融、中票和定向工具为代表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通过注册制发行的,流程简单,一次注册,滚动发行。所以导致如今许多国企债务违约都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数次发行,金额巨大。目前的发债企业资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如以前,不适合存在政府隐性担保,但是由于惯性思维,导致市场上仍然认为政府在为国企进行背书。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我国长期存在政事不分、行政力量过度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来说,主要是地方金融办与辽宁省国资委两者之间的监管权力划分不明。辽宁省国资委是东北特钢集团的最大股东,同时又是东北特钢集团的监管者,所以存在监管者与所有者混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中有11.64亿元被辽宁省国资委占用去帮助其他辽宁国资公司,且账龄都在两年以上,私自挪用资金加剧了东北特钢的债务违约程度。地方金融办应该对此类现象进行第三方监管,但限于无行使监管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导致其在本案中监管范围与监管效率受到削弱。

评级独立性

联合资信完全无视东北特钢基本面逐步恶化的事实,持续给予东北特钢AA评级,直到国开行东北特钢债券违约公告后才突然将东北特钢主体信用评级由AA下调为C,而且联合资信的评级标准与评级方法并不对外公开,这不得不令人怀疑其作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信息披露

东北特钢并没有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去及时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信息,导致市场投资者不能很好判断债券风险,信用风险进一步累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此进行了两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东北特钢及相关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银行间市场规范

缺乏有效风险对冲工具。目前,CDS(信用违约互换)运用最为成熟的是美国,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CDS等信用衍生工具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效增加了衍生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强化了风险管控。相比之下,我们国家信用对冲工具的运用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目前我们国家的信用对冲工具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但是,由于衍生品交易市场建设尚在初期,我国衍生品交易商目前限制在实力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仍存在很大的限制,我国衍生品交易市场投资者单一化,导致市场参与主体对风险的预期和偏好高度同质化,衍生品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这使得我国信用风险对冲工具的市场功能大打折扣,没能在对冲债券信用风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债券履约保险产品缺失。债券履约保险是专门针对债券信用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其起源于美国,并且是目前美国债券市场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债券信用风险的保险产品,只有为银行贷款设计的履约保险。从当前国内履约保险的实践来看,其保险期间较短,通常情况下均不超过一年,主要运用在银行贷款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近年来也运用于P2P平台的借贷业务中。但是,我国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财产险公司业务的一种,并不是由单一业务机构运作,没有实现金融担保保险业务与传统的寿险财产险业务风险隔离。

尚未形成市场化退出机制。在国外运作规范的债券市场上,债券违约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建立市场化风险退出机制尤为重要。目前在国外市场形成了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折价交易”实现退出的渠道。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债券市场政府隐性担保预期存在,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市场并没有形成有效退出机制。本次东北特钢债券违约案例中,由于地方政府兜底意愿不强,辽宁省政府提出的债转股计划,遭到债权人反对而搁浅。目前尚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债权人面临着极大违约损失。如何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减少债券违约带来的损失,成为我国债券市场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对策措施

政府及监管机构角色定位

政府隐性担保缓慢打破。目前刚性兑付被打破,正好为政府在债券市场中的角色转型提供了机会,减少行政干预,同时搭配更加完善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让市场发挥主体作用,破除人们心中对政府隐性担保的依赖心理。当然应重点防范债市违约个案产生连锁性、传染性反应,在此情况下,让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优胜劣汰,淘汰僵尸企业。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角色定位。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属性和职能定位,将监管范围合理划分,增强其监管效力和公信力,避免重复监管和“灰色地带”的出现。同时地方政府也应避免企业出现监管者与所有者混同现象,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评级机构独立性

政府应减少对联合评级的行政干预,鼓励其提高自主经营能力,按市场化规则自负盈亏,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失职处罚和业绩奖赏措施;针对评级机构向发行人收费定级模式极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审查力度;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会逐渐淘汰缺乏独立性、以钱定级、虚假评级的评级机构;针对评级信息透明度不足问题,监管部门应强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评级机构公布其评级方法、聘用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

建议缩短年报披露时限,给信息披露方施加压力,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使市场投资者有充足的信息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处置。此外,交易商协会对于信息披露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大多没有实施细则,而且并不具有强制力。所以对于监管及处罚标准有待细化,并加大处罚措施。防止在债市发展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失职加剧更多的信用风险。

银行间市场规范

健全我国信用债保险产品。第一,以短期限(一年期以内)债券品种进行试点。考虑到债券履约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那么应以一年期以内的债券品种(例如一年期以内的公司债券)进行试点,因为这样更能被投资者接受和认可。对于中期限(1~3年)的债券品种,可以积极研究探讨债券履约保险的条款设计。待到发展经验成熟后,可以将债券履约保险的承保对象扩展到较长期限(3年以上)的债券品种。

第二,将投保人限定在主体级别较高的债券发行人。如果投保人(债券发行人)的主体级别较低,那么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碍于风险过大,不愿承保;另一方面,即使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收取的保U费也会较高,对于投保人来说,增信的经济效益就不会很明显。因此,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债券履约保险的积极性,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可以对债券履约保险的投保人资质进行适当限制,仅限于主体级别较高(如AA-级以上)的债券发行人投保。

第三,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人投保。借鉴美国债券保险经验,经营相关业务的保险机构最好是单一业务品种机构,但是目前我国履约保险业务均是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在短期内成立单一业务保险机构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债券发行人就应该选择实力强、规模大、信用好的保险机构投保,才更容易被投资者认可。一方面这样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更强,另一方面其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较成熟,可以帮助发行人有效管理风险。

加强我国信用互换市场建设。第一,建议逐步取消对投资者准入的相关管制。针对目前我国市场投资主体同质化问题,相关部门可以放宽投资这准入门槛,逐步提高证券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参与比例,增加投资者多样性。同时,出台多种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型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工具市场,激活信用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功能,提高信用衍生工具定价的准确性和信用风险分散的有效性。第二,不断丰富与完善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衍生品市场流动性不足,可以通过建立做市商制度,通过一些实力较强、信用等级高、市场经营丰富的机构作为交易商,采取双边报价的方式,增强市场流动性。

探索建立违约债券转让市场,增强市场流动性。参考银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模式,采用违约债券集中处置的模式,建立一个违约债券转让市场,是一种较为高效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也是应对债券违约风险爆发的一种积极尝试。按照这种设想,首先成立专业处置违约债券的资产管理公司。旗下成立违约债券收购基金,解决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债券的资金来源问题。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普通管理人(GP),信托计划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基金的管理,信托计划主要负责收购基金的出资。债券违约后,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违约债券残余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违约债券收购基金以一定折扣,向债券持有人收购违约债券,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收购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发行人进行重组或清算等后续处置,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实现违约债券平稳兑付。

总结

东北特钢债务违约事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东北特钢集团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信用债市场整个债券发行中潜在的混乱情况,更进一步揭示了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地方政府等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但是,此次东北特钢债务违约的发生,恰恰打破了固有的国企债务隐性担保这一刻板印象,给监管评级机构、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为金融市场上了生动的一课。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有利于风险缓释,相关机构则可基于更为敏感的市场信号建立风险警示和应对系统,逐步完善我国信用债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