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重要性(6篇)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1
一、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面临的困境
据笔者调查,截至2014年12月,江西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70项(含扩展项目),其中音乐类(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非遗项目34项;省级非遗项目488项,其中音乐类非遗项目192项。另外,江西还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14名。从表面上看,江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可观,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甚至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1.传承人年龄较大,后继者青黄不接
非遗项目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传承方式,这就注定其传承不能顺利进行。据了解,江西原有36名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今只剩下34名,流失的两位是婺源傩舞传承人胡振坤和瑞昌竹编传承人宋增礼。在现有的34名部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中,22名传承人已年过六旬。其中,号称“歌师”的兴国山歌传承人徐盛久已年近九旬,仍然活跃在表演一线。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在314名省级非遗传承人中,已故17名。尽管在世传承人年龄偏大,但后继者却是青黄不接。如莲花茶灯舞是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漆石生已经63岁,而该项目的下一代传承人仍无着落。如果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在培养后继人才方面进展缓慢,将会产生断代现象。
2.传承方式单调陈旧,多数学徒有名无实
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不管是学歌、学舞、学戏,还是学乐器,都要通过长期的训练和舞台表演的检验。这就要求师徒们在传与学上花费相当大的精力,且学徒们要具备扎实的文艺功底。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部级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掌握并承续某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第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按照规定,传承人要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部级,还是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办学方式的传承几乎无实例。一些艺术造诣深、名气大的部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采取古老的师徒传承方式,能够带到真心学艺且文艺底子扎实的学徒。但是,有些传承人,特别是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没有资金补助和市场效益,时间和精力都不能保证,师徒关系大多仅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更无法保证学徒质量。
3.年轻人无心学艺,非遗传承前景堪忧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江西经济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文化方面,受现代文化多元化冲击,传统文化逐渐失去了对年轻人的吸引力,音乐类非遗项目濒临传承无人、技艺失传的危机。据了解,赣南采茶戏是部级的非遗项目,由于观众少、市场不景气,许多县剧团撤销或改为歌舞团。同样作为部级非遗项目的婺源徽剧团,好不容易培养出一批年轻演员,但面对收入低的现实,很多演员都转行了。部级非遗项目尚且如此,省级非遗项目的情况更是雪上加霜。据笔者了解,莲花茶灯舞动作轻盈多姿,茶歌优美动听,茶灯制作精良,服装色彩鲜艳,富有浓厚的赣西特色。但是,很多年轻人对此并不感兴趣,也没有人主动学舞。缺少年轻人参与的音乐类非遗项目,最终将消失在文化历史舞台上。
二、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
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出现种种问题,有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履职缺位的原因。据笔者调查分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经费投入不足
江西是中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底子薄、财力紧,对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使用、轻投入,重短期效益、轻机制建设等问题。如有的地方把申报音乐类非遗项目当成可有可无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地方甚至把非遗项目当成向上级部门讨要经费的“摇钱树”,导致申报工作与传承保护工作形成较大反差。据了解,省财政每年拿出400万元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但市、县一级财政几乎没有配套资金。
在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生活补助方面,2012年,江西有21人获得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财政补助,每人获得财政补助1万元。这些经费对于数量众多的音乐类非遗项目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特别是对于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来说,获得财政补助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2.传承方式争论不休
对非遗项目的传承方式,各方争论不休,至今仍无定论。有人认为音乐类非遗项目必须坚守身口相传的传承方式,也有人认为可以在传承的基础上适当发展。笔者以为,国家规定采取收徒、办学方式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其实就为“继承派”和“发展派”提供了不同的传承思路。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一味强调固守传统的传承方式,把包括高校等在内的社会资源排除在保护传承工作之外,试问非遗保护工作能够走多远?回顾中国音乐发展史,如果不是刘天华把二胡引进高校课堂,二胡能有今天的地位吗?如果不是创办了一批黄梅戏校和剧团,黄梅戏能有今天的发展吗?类似的例子不可胜数,所以“继承派”和“发展派”的争论可以休矣。诚如樊祖荫教授所言:“学校应在传承民族语言、传承民间艺术和培养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发挥不可或缺和替代的重要作用。”只要有益于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各地高师院校就应大胆尝试。
3.有关部门履职缺位
按照规定,部级和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必须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定期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文化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核实后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
这些年来,除了传承人自然死亡外,各地并没有取消部级和省级传承人资格的例子。据笔者调查,除了九江学院、省职业艺术学院、井冈山大学等少数高师院校在保护、传承非遗项目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之外,江西绝大多数高师院校都忽视了这一方面的工作,更不用说培养下一代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了。
三、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的对策
音乐类非遗项目涵盖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四个门类,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做好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对于引领、发展江西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坚持依法传承
把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据笔者了解,《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在研议、制定中,该条例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应对照相应的法规落实职责,严格依法申报、依法保护、依法传承。特别是在拟定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规划,以及经费分配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求公开公正,依法透明。
2.加强经费保障
省、市财政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逐年增加部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经费支出。当务之急,首先是把部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经费纳入省、市财政专项预算,积极为传承人提供养老和生活补贴,保持传承人传承、保护经费来源稳定;其次,积极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旅游收费分成、社会资金赞助等,拓宽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再次,邀请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大型活动表演、走进高校开设讲座等,以提高传承人的劳动报酬,增强他们表演和传承的积极性。
3.完善保护机制
首先,完善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落实非遗保护情况会商机制,对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职能部门应密切沟通、协调解决;其次,建立落实部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人资助办法,完善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最后,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濒危音乐类非遗代表作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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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review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ethnicminoritiesinChina
DENGXiao-yan1,2
(1South-CentralNationaliyUniversity,Wuhan430074,China;2HubeiEconomycollege,Wuhan430205,China)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项目实践者和载体。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实现好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些个体或群体目前的生存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此,我们开展了吉安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调研,力图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冲击下的真实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吉安市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人,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9人。其生存现状和结构构成如下:
(1)从年龄构成上来看,传承人年龄普遍比较大。80岁以上的有8人,占8.9%;70~80岁之间的有24人,占26.9%;60~70岁之间的有21人,占23.5%;50~60岁之间的有15人,占16%;40~50岁之间的有14人,占15.7%;30~40岁之间的有1人,占1.1%;30岁以下的无一人;离世的有6人,占6.7%。从这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为中老年人,40岁以下的仅有1人,而且有一部分传承人体弱多病,健康状况恶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
(2)从职业构成来看,绝大部分传承人为农民。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农民有52人,占58.4%;公职人员有29人,占32.5%;自由职业者有8人,占8.9%;绝大多数传承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群体的“非遗”传承人主要经济来源以种地为主,由于生计所累,大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有些年龄虽然比较大,但仍要下地务农,维持生活。公职人员由于有工资收入作保障,衣食无忧,大部分能够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活动。自由职业者则大部分以打工收入为主,只有极少数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大多数生活困难。仅以吉安县为例,截至2013年底,吉安县共有省、市、县非遗传承人16人。从家庭收入看,年人均收入高于3000元的有6人,仅占37.5%;低于3000元的有10人,占62.5%,其中低于2000元的有5人,占31.25%。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全市80%以上的传承人希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或能长期得到上级部门适当的生活补助。
(4)从培养接班人情况来看,有部分传承人找不到接班人。培养了接班人的有83人,占93%;没有接班人的有6人,占6.7%。现代娱乐方式和人们追求享乐的现代物质生活使得部分传统非遗项目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受众群体,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还有的非遗项目劳动强度大,年轻人怕吃苦不愿学。
(5)从举办企业或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没有建起自己的传承机构或利用传统技艺产生经济效益。拥有传承机构或创办企业的有17人,占19.1%;没有传承机构和企业的有72人,占80.9%。由于传承人大多数为农民,学历低,传授能力不高,没有自己的传承机构,又不善于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进行宣传,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承大多数局限于本地狭小的范围,传播范围小,传承效果不好。这就使得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既不能产生社会效益,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窘境。
(6)从各个不同门类传承人的传承经济效益来看,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境况较好。这类人员有家传技艺在手,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家庭经济结构多元,一般生活较普通农民富足。例如,吉安薄酥饼,因为创制时间久,生产厂家较多,又有吉安月饼“香、甜、薄、酥”的特色风味,早已融入吉安市八月十五中秋节的民俗中,不仅节日期间有大批薄酥饼上市,平时也有这一传统糕点出售,甚至远销北京、香港等地。青原区东固畲族乡的刘氏家族创立东井冈华艺雕刻工艺厂,其产品已经远销福建、广西、广东等省。而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类的传承人生活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2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变,文化生活也日趋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其中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环境变化因素。根据调研分析,传承人濒危状况主要有以下成因:
(1)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青壮年“非遗”受众群体转移流失。近年来,随着吉安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青壮年劳动力都向沿海发达地区和本市城镇流动转移,许多非遗项目的表演者及传承人也带着对城镇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纷纷外出打工或外出经商寻求发展,不少人长年不归,有的还迁移到沿海或本地城镇生活。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的人,他们一方面要耕作好自己的田地,一方面要照顾自己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有的还是带着疲病之躯在农村坚守,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被遗弃。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等多元并存的道德文化与价值观念交织碰撞的新格局,也形成了文化消费多元化的新格局。新一代青年更热衷于追求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逐渐被“异化”,对民间传统技艺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脱掉了传统文化服饰,换上了流行文化装,成为现代物质文明的奴隶。电视、网络、手机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和多元化的现代精神文化生活也让传统非物质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年轻人更热衷于玩微博、微信、游戏等,热衷于网上淘宝购物,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冲击下,不断被蚕食消亡。
(3)政府资助力度不大导致传承人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目前,国家、省、市虽然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只有部级项目传承人才有1万元补助。大多数传承人在生活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市、县两级均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也没有多少传习所,少数简易传习所,传承硬件也较差,无法满足传承培训需要。加上传习资金得不到保证,传承培训场所设施及传习资料购置经费缺乏,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法吸引年轻人从事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近年来,尽管我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对传统文化遗产多半是利用大于保护,索取多于给予,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没有对非遗保护工作者特别是民间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没有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实实在在的资助和支持。在传统文化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很多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没有因为从事这项工作而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年轻人更是对从事这项工作失去信心。
3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核心,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对“人”的保护与传承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建立起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1)加快完善法律保障。2011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和经费保障等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法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遗法律保护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非遗保护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相关预算。同时,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加快完善生活保障。面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政府应有所担当,给予相关补偿,完善生活保障政策。对传习多年的老传承人应该按照传习年限给予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出台特殊政策,提高最低生活、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标准,省、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对本级传承人特别是弱势困难传承人发放生活补助,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
(3)加快完善阵地保障。首先,免费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市、县两级应当普及建设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两级则应鼓励传承人利用现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祠堂开展传习活动,对于需要改建才能开展传习活动的危旧文化活动室、祠堂、社区文化中心或传承人利用自家住房改建为传习所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让每个非遗传承人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技艺和才能的平台和阵地。其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对于非遗传承人开办非遗传承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机构大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他们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遗传承者,对于濒危传承项目或不能应盈利的传承机构政府还应按招收学徒的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再次,支持建设现代传播平台。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宣传传承人的技艺、绝活、事迹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电子期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宣传与研究,促进非遗研究人才涌现,切实提高非遗传承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加快完善产业保障。首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向市场。鼓励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办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给予享受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传承人与民间资本融合,以自己的技艺技能入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遗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对企业捐赠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的应予以免税或减税。其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融入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其民间性和地域性,只有入乡入土,走进“祠堂”,走进社区,紧接地气,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在广袤的民间土壤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应围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开展活态传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留得住文化。
(5)加快完善人才保障。一是拓宽传承人认定范围。坚持认定从宽、管理从严和国家省级传承人认定从严、市县级传承人认定从宽的原则,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对于市、县级传承人只要掌握了相关技艺、绝活即可认定;对国家、省级传承人则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列入传承人候选范围。二是完善传承人培养机制。建立非遗教育示范基地,将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非遗传承课程,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和大中专院校教师走进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工艺,逐步喜欢传统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学费予以资助或减免,尤其对学习濒临灭绝非遗技艺的学生则给予全额资助或减免,加快培养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接班人。
(6)加快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政治上,应该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突出贡献奖或“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在经济上,对专职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人或其他个人,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社会生活中,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非遗保护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代表性传承人,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非遗保护的行为,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使各级非遗传承人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努力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一切参与支持者的良好社会生态,激发更多的青年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4
摘要:
少数民族曲艺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大瑰宝,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且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其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间,我国对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出版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举办了多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类曲艺项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数民族、传承人面临年龄老化后继无人且男女比例差别大、演艺团体匮乏、观众群体少等。在今后少数民族曲艺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曲艺项目的挖掘、申报与管理,出台措施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合理利用生产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曲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曲艺;非遗名录;传承人
曲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之一。曲艺是中华民族民间说唱艺术的总称,是一种以“说唱”为表现形式来叙述故事的表演艺术形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5个少数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属于其民族的独特曲艺艺术形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曲艺艺术宝库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少数民族曲艺承载了少数民族的独特艺术魅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艺术瑰宝,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曲艺艺术素材,而且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艺术文化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曲艺具有独特的艺术文化价值
曲艺,又称“说唱”艺术,是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大瑰宝。曲艺主要依靠“说唱”这种形式来叙述故事,简练而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少数民族曲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鲜明的艺术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数民族曲艺主要流布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采用民族语言(方言)或多种语言(方言)来“说唱”故事,这也是与汉族曲艺艺术最主要的区别。有些少数民族曲艺曲目在语言上体现了鲜明的交融性,即在说唱表演中融汇了汉语及民族语或方言。比如以满族为主创造的“子弟书”便有采用满语、汉语交叉表演的历史。现今,在汉蒙杂居地区仍有“乌力格尔”蒙古族艺人可以同时夹杂汉语进行表演。在塑造说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对于同样一个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个民族的鲜明文化烙印,体现了各民族曲艺文化的相互贯通与交流。比如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是汉族曲种中的鲜明形象,然而这一人物形象不仅在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说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乌力格尔”说唱故事中也有体现。
(二)少数民族曲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曲艺的另一重要文化价值在于它的历史研究价值。曲艺主要依靠艺人的口头说唱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同样也是依靠口头说唱这种形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较多的曲艺艺术的原始形态,也为少数民族曲艺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可资观照的范本,因此少数民族曲艺也被称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的《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即通过藏族(“岭仲”)、蒙古族(“陶力”)及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达斯坦”)这三个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不同说唱形式传承下来,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记忆通过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加工创造得以长久地保留下来,填补了没有文献记载时期的历史空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曲艺史及少数民族发展史的重要历史参照范本。
二、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与传承人传承现状
(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现状
2006~2015年间,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课题组认定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主要依据:一是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曲艺项目,如达斡尔族乌钦、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艺项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属民族明确的曲艺项目,如乌力格尔、好来宝等;三是为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共有的综合性曲艺项目,如新疆曲子,为汉、回、锡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视为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根据本课题的认定方法,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共计21项,其中正式名录中17项,扩展名录中1项。
1.部级曲艺类非遗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数量分配相对均匀
在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在各主要少数民族中分布相对均匀。
3.非遗项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区
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所在省份多为民族地区。
(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传承现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则是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者和承载者。2006~2015年间,目前共有24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
1.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根据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统计结果显示,少数民族曲艺类传承人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后,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见表2)同时,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所占当前批次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的比重也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
2.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且性别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年龄偏大。总体来看,在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1920后共计2人,1930后共计7人,1940后共计7人,1950后共计4人,1960后共计4人。且在这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第二批少数民族曲艺非遗传承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数,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3.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的并非都是少数民族非遗项目
一般来说,汉族传承人传承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然而,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在数据统计中显示,有4位少数民族传承人对应的传承项目为相声、北京评书、四川扬琴,而这三个非遗项目为汉族曲艺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传承人所属民族与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不对应的特殊情况。
三、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至2015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中不断地繁荣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如四级曲艺类非遗名录体系建立、各类曲艺类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开展、曲艺院校及专业逐渐建立,这些曲艺保护及传承工作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曲艺的繁荣发展等。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及传承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传承与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亟需解决,而探寻出合理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曲艺文化发展的路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关键点。
1.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及认定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仅占21项。综合看来,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在十大项目分类中所占的整体比重较小,在当批次曲艺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每批次的项目数量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扩展项目只有第一批扩展名录中有曲艺项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国55个少数民族只有蒙古族、达斡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傣族、哈萨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鲜族等12个少数民族有部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问题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数民族根本就没有更多的曲艺项目;二是其他少数民族也存在着不少比较有特色的曲艺项目,但当地人缺乏保护及开发意识而未申报;三是当地政府及人们重视项目的申报,而没有重视项目申报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申报失败。这三种原因中,第一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差别大
根据项目组统计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表2)结果显示,在这24位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数,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则没有。显然,少数民族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人正面临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传承和发扬。就传承人性别来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别比差别都比较大。这种结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区或民族“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外嫁”的传统观念的约束。
3.演艺团体匮乏制约曲艺的创新传承
目前,国内曲艺演艺团体并不少,如合肥演艺公司曲艺团、无锡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曲艺团、自贡市歌舞曲艺演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艺分公司、济南明湖居演艺有限公司等等,然而专门的少数民族曲艺演艺团体却很少。内蒙古民族曲艺团是少数民族曲艺团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艺项目,为边疆地区、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国际上演绎了淳朴的民族风情,然而像这样的团体目前还比较少。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属于表演性非常强的项目,而演艺团(公司)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曲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创新传承。
4.观众群体少制约曲艺演出市场的扩展
当代社会,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观众大多选择去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唱会、玩游戏、K歌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而很少有观众能静下心来去演艺场馆观看曲艺节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区,人们更多的选择是接触现代化的一些娱乐方式而不是去观看少数民族曲艺的表演。快餐式的娱乐方式比起传统曲艺表演对当代人们有着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数民族曲艺多数是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来演唱,城市中的年轻人更是难以理解,这也影响了少数民族曲艺的演出市场。
四、促进少数民族曲艺繁荣发展的主要路径
1.各地区及民族应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数量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曲艺项目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区、各民族应该对本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增强对优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向县、市、省、国家申报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曲艺项目。在申报名录项目的同时,不管是单个项目申报还是多项目“捆绑”申报,都要注意保存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文化生态完整性,不能出现为求申报而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入选非遗名录项目的管理。对于那些已经入围非遗名录的曲艺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曲艺项目保护、传承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曲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并积极培养传习生
以前少数民族曲艺的传承方式大多为家传或师传,学得一技之长作为谋生的手段。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谋生之路多样,很多得到家传或师传的传习人不愿意继续从事曲艺表演而另寻出路,更不愿意继续往下一代传授。为了能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继续发扬光大,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做好传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识到曲艺传承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其一,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讲授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而且还应传授现代教育思想,打破传承人的男女性别偏见。其二,各相关院校积极与传承人配合,积极培养传习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曲艺专业,也有一些中小学将曲艺引进了课堂,这样能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的传习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将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下去。
3.加强对少数民族曲艺的生产性保护
所谓少数民族曲艺生产性保护,即在保持少数民族曲艺非遗的整体性、原生性、传承性的前提下,通过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从而将曲艺文化资源转化为曲艺文化产品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部部长也提倡“深化生产性保护”,认为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①①。曲艺本身是一种“说唱”艺术,表演性很强,加之少数民族曲艺带有的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曲艺走向演艺市场对于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在转化为文化产品,走向演艺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数民族曲艺本身的原真性与整体性,注重传统曲艺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市场效益而使之“变味”。
4.合理数字化保护扩大演艺市场的观众面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县级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势作用发挥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038-0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文化馆不可推卸的职责,是文化馆一项新的社会职能,它对扩大、提升文化馆的文化内涵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文化馆应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的内涵不断得以深化和发展,文化馆有责任、有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
一、县级文化馆的非遗保护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我国现代化建设逐渐深入的今天,我国的文化环境及文化生态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在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的自我传承受到文化生态环境的严峻挑战,随着国内及国际文化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不断减少,人才资源流失,传统文化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甚至面临失传的境地。另一方面,由于一些限制因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文化失传,这里包括地方政府及人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对文化传承主体保护不足,还有文化部门的非遗保护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县级文化馆在非遗保护中的优势
1.法律规定上的机遇优势
我国一向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特别是在2006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生效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逐渐成为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从中央领导到各省政府,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殷切要求。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说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馆工作职责中的一个重点,是上级主管部门极其重视的一项工作,也为县级文化馆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
2.地域性的传承优势
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存在的最为突出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区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既典型地代表了该地域的特色,是该地域的产物,也与该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该地域,便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而对于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紧密相关的文化馆来说,这就是最大的优势,各地方千姿百态的戏曲,风格迥异的民族歌舞,特色鲜明的民族音乐,不同的风俗环境的保护空间,这些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是省一级文化馆所不可能完全囊括的,在地域性上,各地方文化馆完全拥有“地利”之宜。
3.管理人员上的地方性优势
县级文化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上的管理人员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理解认知上的优势。在本地文化多年的潜移默化下,更能够了解和领会家乡文化传统中那些外地人不能一时明了的特殊的文化蕴意,以老百姓为主体的传承队伍不仅传承了技艺、习俗、程式等外在形式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传承了这些具有实在内涵的文化意味,从而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徒有其表情况。2)情感认同上的优势。中国人特别注重“乡情”,对家乡的挚爱之情可以爱屋及乌,延伸到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任何家乡风土文化。俗语说“最美不过家乡水,最亲不过故乡人”,中国人的这种家乡情节,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在保护过程中从单纯简单的接受转变为自觉深入的研究,化被动为主动,从而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落到实处。
三、县级文化馆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发挥
1.创新理念,实事求是指导理论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保护过程中应该将之看做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整体甚至呈现出相互转化的过程,而决不可将它们对立、孤立起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含义,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含义上的非物质性,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具有物质性,必须给予重视。所以,必须不断开拓思维,将辩证法思想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当中,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实现保护工作的突破。
2.严格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应该配合立法机构,推进民间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民间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对区域内本民族人貌风情、地理特征、生活与精神向往的反映。民间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到民族习惯、仪礼、信仰、行业、帮会等,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成和发展具有天然的激励作用。民间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层关系,也决定了民间法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将会发挥重要贡献。
3.组织学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指掌握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并有着高水准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精巧的艺术构思高超的手艺及罕见的绝技,独到的艺术表现手法,以及创作过程中遵循的行业规矩等是极为宝贵的财富。目前,他们大多年迈体弱后继无人,这就致使有的民间技艺濒临绝境,人亡艺绝的个案时有发生地方文化馆是距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最近的机构,可以轻易的掌握传承人的各方面情况,有利于开展保护活动。县级文化馆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评定尺度进行优秀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扩展传承的范围和途径,带徒传艺,培养新的传承人,使其技艺传承发展弘扬光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多方努力,县级文化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传承渠道不畅和传承方式的把握、上级政策及国家法律的履行、对广大群众中的教育及保护意识的宣传等各方面工作占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县级文化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必须对地方文化馆的地位进行巩固,才能在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篇6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依附于人,并且离开了人就不复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后则不依附于人,以其有形的状态独立存在。从这一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天然的“以人为本”的属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照此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就是依附于人的,这种依附不仅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创作出来的,而且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人就不再是其本身,因为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产活动,存在于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劳动中,是以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形态而存在的,这也是“非物质”的含义所在。比如,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或民族歌舞表演,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载体,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知识、技能或节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存在于人们眼睛能看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态载体之中。再如,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所见到的颜真卿、柳宗元写下的一个个漂亮的毛笔字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颜真卿和柳宗元高超的书法写作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技能隐藏在他们书法作品的中,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体系的写作技能———中国书法。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流传下来的颜真卿和柳宗元书法作品真迹是珍贵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隐藏其中的书法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看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样的一体两面性,比如歌舞和乐器演奏技巧、民族医药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脱离人而独自存在,它往往是一种生产技能,像知识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正因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土壤,传承人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强弱,而且像颜真卿、柳宗元这样的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①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资金和政策扶植措施,也明确规定了传承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依然存在传承人紧缺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于2014年12月初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别采访了两位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位于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的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该院拥有两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医药•九节茶药制作工艺和侗医药•过路黄药制作工艺。笔者采访了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袁涛忠医生。在谈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有何值得改进之处时,袁医生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政策不好,而是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思想还跟不上政策的步伐。苗族和侗族由于身处交通相对落后的山区,与外界交流偏少,长久以来形成了保守顽固的思想。苗族与侗族都属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所以苗医药和侗医药的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而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为觉得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致富,也开始陆续外出打工,这样造成了许多珍贵的药方现在实际上已经失传。吴培焕是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资深侗族大歌演员,侗族大歌作为贵州省唯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省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采访中,她谈起了侗族大歌传承人面临的危机。年近五十岁的吴培焕是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她的母亲是一名侗族大歌歌师,从小耳濡目染,吴培焕也逐渐喜欢并学唱侗族大歌,并于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从此当上了一名侗族大歌演员。1986年和1988年,吴培焕作为中国文化访问代表团的一员,曾经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马来西亚表演侗族大歌。回忆起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吴培焕激动地说:“当时那些专家真的是喜欢得不得了,演出大厅内全部坐满,连过道上也坐着人。我们一口气唱了36首侗歌,几乎涵盖了所有门类的侗族大歌歌曲,有琵琶歌、牛腿情歌、笛子歌、玩山歌、河边歌等等,表演完所有歌曲后,在场观众还意犹未尽、不愿离开。观众的热情难却,姑娘们又加唱了五首歌,之后观众仍然不肯离去,是在中方带队同志的苦苦劝说之下才依依不舍地离开的。”后来吴培焕问了其中一位外国声乐专家,为什么你们听不懂我们唱的歌词还这么喜欢我们唱的歌?专家回答她是因为侗族大歌的曲调实在是太优美了,而音乐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大家凭着韵律就会爱上侗族大歌。但是谈起传承人的流失,吴培焕流露出一丝忧伤,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多,近些年已有不少传承人选择了远走他乡。另外,黔东南甚至贵州省内,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门的侗族大歌音乐学校,也没有一家专门经营侗族大歌的演艺公司。像吴培焕这样能够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有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大歌演唱者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另谋生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采访,笔者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因为得不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选择外出打工的现象很突出;二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待挖掘,传承人和许多当地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熟知的苗药、侗药或侗族大歌蕴含的巨大医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欧美医学界对于中医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人,而吴培焕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也说明了国外声乐界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喜爱。因此,如何使传承人对流传到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信心,并且可以通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化”属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传承人危机,本文结合上述调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所谓“人本化”模式,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层面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人本化”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的繁荣与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公平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上,有学者已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①而在侗族大歌发展演化的历史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侗族大歌作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其盛行的清乾隆年间曾出现过3个著名的歌师,即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侗族大歌被后人称为“嘎大用”(陆大用创作的大歌)、“嘎万麻”(吴万麻创作的大歌)和“嘎金随”(吴金随创作的大歌)。在侗族大歌流传的南侗方言地区,他们创作的侗族大歌占侗族大歌流行曲目的80%,至今人们仍在传唱或用其歌调填新词传唱。②由此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主体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主体,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拥有文化权利,又拥有财产权利。所以他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传承人又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桥梁与纽带,并辅助其他主体产生作用。在传承人的特殊地位之上,“人本化”模式中包含了三大类主体:市场主体、文化主体以及行政和法律主体。
(一)市场主体传承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市场主体。笔者在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时,找出了形成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传承人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在这一场所中,传承人的身份变成了文化商品的生产者,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商品。但是,当前的文化市场上,无论侗族大歌还是苗药,都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即由专门的经营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宣传和营销,将非遗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无论是艺术价值还是医学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可以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前提是商品要合法。将商品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转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艺术或医学价值转化为传承人的收入,为这些价值买单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需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或是到侗寨旅游途中观看侗族大歌表演的观众,抑或是购买苗族医药对骨折进行治疗的患者。
(二)文化主体传承人、学者与共生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文化主体。传承人作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天生就承担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传递者和生产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中,学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调查者和研究者的定义。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田野走向学术的层面,要经过研究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描写。③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知名学者往往集中在大都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层十分缺乏专业性的研究人才。学者的作用是两点,一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二是在此基础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味”,简而言之就是追溯历史、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问题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和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此外学者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当中需要注意的经济学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的社会学问题等等。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是指与非遗传承人在一个空间内生活的人,但他们并不掌握非遗技能,可以将共生者简单理解为传承人的乡里乡亲。非遗共生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共生者到传承人的身份转换。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他们对于非遗的理解远远超过外地人,因此将他们吸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军是有可能的。
(三)行政和法律主体行政者与司法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行政和法律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界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保护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那么简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性措施,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手段。①有学者进而主张,采取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②还有学者主张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分别立法,采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从文化角度来说,两者分别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各自归属于传统的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类学者的观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双重权利保护,这样就既需要行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又需要法律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