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申报(6篇)
非遗传承申报篇1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交流。
第十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并妥善保管。征集应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补偿,并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公益性收藏机构。收藏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可以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单位或个人申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标准及申报、评审制度,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符合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条件的,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对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单位及其责任,进行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毁损、流失。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或传承单位进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命名,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该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通晓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的;
(二)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实物的。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其作品及宣传材料等载体上使用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统一标识;
(二)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照约定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
(四)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资助或补贴。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进行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鼓励、支持其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逐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地方教材或地方课程,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发展旅游、组织文学艺术创作等方式,开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十三条收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应当尊重本地方的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非遗传承申报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行政保护生态博物馆传承人保护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礼仪等6个方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行政规划,历史上传承积淀了大量的文化遗产。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人文内涵和民族精神,历史悠久、绚丽多姿,是新疆地区多民族共同生活、发展的生动演绎,是新疆多元文化综合发展的突出体现,是新疆多民族历史文化、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成果积淀与历史见证。对其实施保护不仅是我国多元文化保存与发展的需要,同时关系到我国西部地区民族间的团结与社会稳定,意义极其重大。在众多的保护手段中,行政措施是当前新疆自治区最为常用与效果最为明显的保护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及问题分析
普查工作。为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疆自治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普查,新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些问题也被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跟不上抢救保护的形势发展,造成普查工作不够深入,系统性不强,水平不高;二是工作方式与工作内容过于单调,不能满足普查工作综合性的需求,出现漏项与空档;三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都以行政方式为主,手段过于单一。
存档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存档工作是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后续步骤。存档工作包括建档与保存等多项工作内容。目前,新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存档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需要加大声音档案存储和利用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声音记录在口头传统文化及传统音乐的保存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比如,像木卡姆艺术,“花儿”曲艺的保护。这些艺术形式都是流传地区的人们通过口头传唱的形式传承下来的。有些内容尽管可以加以文字记录,但其中的曲调、曲风只能通过声音的表达才能让听众感知和领会。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相关保管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既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与有序利用,又要避免被商业滥用和随意篡改。在遗产使用管理上,高科技手段的使用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使用。
申报工作。当前,将普查、存档得到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世界、国家、自治区、县四个等级逐级申报,建立各级代表作的名录。这种申报形式与流程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一致的认可与使用。现阶段,新疆自治区有一项遗产已经被纳入了世界级遗产名录,十四项遗产入选了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较低层级,包括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实施不规范,缺乏明确的评审标准和稳定的操作流程。二是个别地区重申报开发,轻保护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三是有些地区把整体的文化现象分割成多个小部分,人为地增加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遗产的分解和破坏,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遭到损害。四是申报项目排序问题。申报和抢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应该优先申报最濒危的遗产,最具特色的遗产。但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目前在新疆地区,很多地方、很多单位把能够迅速产生收益,更能获取财政支持的项目列为申报的重点。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措施
确定传承人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内容,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都是由传承人口传心授得以传递、延续和发展。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杰出传承人的工作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有效保护传承人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进行调查,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谱系、传承轨迹、传承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传承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护工作也才具有价值。其次,是对于传承人的认定。现阶段,传承人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稳定的操作流程。一般都是通过专家论证会研讨认定,这就导致认定工作显得过于粗线条。不仅影响了遗产传承人申请的热情,也会给传承内容的质量与水平造成不良影响。再次,是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在这方面,新疆地区可以借鉴国内已有先进经验。江苏省近期出台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更为全面,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都有相关规定。实际上,新疆自治区已经陆续采取了相关措施,包括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从2005年起,新疆南部的阿瓦提县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解决民间艺人的生活和民间艺术传承问题。但是,新疆自治区所实施的相关措施只是个别行为,还没有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规范和固定化。这样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如保护行为的不稳定性带来的资助行为的中断,不同地方资助的差异性等问题。
建立生态博物馆。文化的保存只有通过在文化传统与生活实践的结合中才能得以实现。与传统博物馆不同,生态博物馆更多地是强调文化遗产原状地、动态地、整体地保护和保存,包括自然景观、建筑物、生产生活用品等有形文化遗产和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文化因素均在保护范畴之内。采用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完整的、长久的存续下去,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风格和特点能够得到最原状化的保存。
1996年,贵州省梭戛生态博物馆的成立是我国第一座以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博物馆。在新疆地区,对于能够集中反映聚居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历史文化的,包括有一定规模的,具有突出民族风格特点的民居建筑,传统工艺生产区域,历史文化遗址等,也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2006年7月15日,新疆首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园区在火焰山葡萄谷景区正式挂牌。依据吐鲁番火焰山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原生态的葡萄谷的自然景观的大背景,园区内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制作和展示成为吸引广大游客的一大看点,成为景区游览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生态博物馆,不仅可以完整、动态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同时还会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推动地区的经济建设。
高校等科研机构的智力支持。通过高等院校的专门教育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是推动该项工作进展的重要途径。通过高等院校的教育,一是可以解决文化遗产在大学里的认知学习、传承创作的问题;二是通过教育与民族现代化的发展结合,可以培养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和文化创造力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当然,从全国范围看,高校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并开设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为数不多,只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等少数高校开设了民间美术课程。
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学科方面,新疆的高等院校多年来做出了不懈努力。20世纪80年代,新疆艺术学院进行了全世界首个集教学、科研、实践三位于一体的木卡姆的学科设置,并逐步上升为该学院的重点建设学科。多年来,为新疆木卡姆艺术培养了大批人才。2000年,新疆师范大学开设了木卡姆艺术研究生班。2003年新疆大学和新疆宝亨集团利用各自资源优势,成立了“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和新疆大学民街民俗博物馆。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是中国成立的首家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也是新疆高校人文学科走向产、学、研一体化道路的首次尝试。民街民俗博物馆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根据遗产种类不同设立各类遗产陈列馆,收藏了民间民俗物品上千种,以最直观的形式再现了新疆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申报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文化身份
【作者】文永辉,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89-006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州、地)、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但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传承人制度本身也存在若干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在贵州黔南、黔东南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的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笔者在有“侗族大歌窝”之称、拥有多名部级、省级传承人的从江县小黄村访谈时,村民潘平①(男,1940年生,侗族大歌歌师)自认为对侗族大歌具有很高演唱水平,又会编侗戏唱词,教过很多年轻人唱歌,但他却没有能够评上传承人,而部分传承人几乎不会唱歌。笔者访谈其他群众时,他们也大多认可潘平的演唱水平,对传承人的评定工作有不少意见,但却没有好的渠道来解决此事。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在认定机制上,在国家认定之外。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在现行传承人的国家认定制度中,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工作机制,政府是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传承人评选周期长、耗费巨大。…政府机构工作重心的转移、工作人员的变迁、行政的惰性都会导致传承人认定工作的搁置或延迟,导致部分急需保护的传承人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因此,有必要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申报备案制是指自认为符合条件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将其传承历程、传承谱系、传承成果、群众证明等内容向国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管理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或固定的日期组织评估,对申报的传承人进行认定。群众推荐制度是指一定数量的社区民众或社会组织根据其掌握的“非遗”传承人资料,推荐传承人到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加以审核的制度。在群众推荐制度中,“群众”的范围可以是一定数量(如30人以上)的普通民众,也可以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GO、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在传承人评审时,加强田野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目前,对传承人的评审主要依赖对各级政府上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因此,地方政府准备材料的态度、能力、对“非遗”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材料的取舍等因素均可能对传承人的认定造成较大影响,这种评审方式也不能有效防止申报材料造假和关系户。并且,很多地方政府秉持“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书面评审制度的缺陷,较好的办法是将书面评审与田野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审专家要深入到社区之中,仔细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有些项目,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舞、具有一定标准的民间技艺等,可以组成专家组对传承人进行考核,政府以专家委员会的评定为依据,并予以公示后确认,从而选出最具代表性、技艺最为高超的人作为传承人。
(三)在程序上,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甚至可以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传承人选择不当,有可能影响社区和谐,撕裂社区内原本融洽的社会关系;如果传承人认定过程不公开透明,程序不当,合理诉求找不到适当的方式伸张,会引发部分传承人消极传承甚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高效、合理的救济程序是确保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
首先,应当有合理的救济程序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此,必须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部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其次,对于所公示的传承人人选有异议的,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要有明确的异议规则、异议方式、异议机关以及对异议的评审方法和公示等,对于异议不服的,还应当可以提出复议。为了确保最终的公正,甚至可以考虑在传承人认定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传习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调查中发现,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学习传统文化,大多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觉得在此过程中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现行以发放津贴为主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主要考虑对传承人的保护,而没有任何传习人的保护措施。显然,有必要再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传习人的保护措施,让年轻人甘于留守乡土传承民族文化。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改革津贴发放方式
目前,在黔南、黔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上一代传承人的现状可能就是下一代传习人的未来,年轻人之所以愿意向老一辈学习技艺,更多还是由于上一代人的生活方式、生活境遇对下一代人有吸引力,或者学习这些东西可以赚钱谋生。那么,努力学习传统技艺,从传习人变成传承人,对年轻人是否有足够吸引力?笔者调查发现,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且伴随着其他机遇,传承人的现有保护措施中,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对那些授徒数量较大、技艺超群、濒危项目的传承人,可以按照现行津贴的2—3倍发放传承人津贴,使他们的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并按照居民收入上涨水平逐年上涨,让年轻人看得到美好的未来,促使他们努力学习传承文化。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通过严格考核,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了避免领取津贴后不参与学习的情况,可以将传习人津贴发放时间推迟至次年,即先学习考核,后发放津贴。三是改革津贴发放方式。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对津贴数量要求并不高,但他们希望每个月都能发放,并且希望得到终身发放的明确承诺。因此,有必要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并且国家可以承诺,只要传承人没有考核不合格,这种津贴发放伴随终身,这样有利于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当然,津贴发放数额和对象的增加,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少数民族地方政府来说负担较大,这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奖励基金,多方募集资金,保障津贴发放;另一方面可以将传承人进行分类,减少甚至取消部分不存在传承危机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津贴,重点扶持传承危机较重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传习人。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除了提供适当的津补贴之外,学界认为有必要为传承人提供其他方面的待遇,如萧放认为,要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三大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其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三是精神关怀与鼓励。有学者提出可以适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配备一定的传承人名额,重视对传承人的精神关怀与鼓励。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民间艺人最关心的大病统筹等问题。对手乡村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之所以宁愿背井离乡在外打工也不愿在家学祖辈辈传下来的技艺和文化,除了城乡生活水平、收入水平的差距之外,城乡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差距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吸引年轻人留在乡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为他们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农业补贴等方面的待遇外,还应当逐步完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接近城市居民水平。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学习民族语言、历史、艺术、旅游、商业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为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进行智力积累。还可以适当改革现行的学历、职称评价机制,将民族文化传承人独立归类,为其设定特定的文凭认可、职称评定方法,为传承人职业生涯的逐步上升提供空间与渠道。
三、传承人整体保护措施的局限性及改进
在我国,“非遗”沿用的就是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各类型“非遗”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整体保护措施,将分散的、无组织的各类型“非遗”,从国家层面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研究。通过总体性的运动和世界性传播,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实现社会群体对“非遗”的最大关注和响应,其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这种以发放津补贴为主的整体保护策略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各项目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差异极大,对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诉求也多有不同,这导致同一的保护策略很难发挥出同样的效果。对于普通的传承人来说,一定数量的津贴可以使他们生活宽裕一些,让他们觉得掌握传统文化值得尊重,愿意更积极地投身“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中去。但对于从事“非遗”“产业化”经营的传承人而言,“非遗”传承本身是其谋生致富之道,三千到一万元的传承人津贴没有实质意义,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很多年龄过大的传承人而言,他们本身已经没有精力去传承文化,津补贴只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或者是对他们过去传承文化的一份肯定和褒扬。对于年轻的传承人而言,每年打工收入远高于国家发放的津补贴,国家的传承人保护策略远不能稳定他们安心乡土从事非遗传承活动。
因此,不区分传承人类型的整体保护策略,忽视了“非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点,其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有必要细分传承人类型,推动分类保护。从现实来看,可以根据“非遗”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变迁的程度来区分传承人,分别对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扶挣性保护策略以及体制化保护策略。
(一)对工艺类“非遗”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
贵州苗族蜡染、水族马尾绣、苗族银饰制作等部级工艺类“非遗”项目,作为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多传承人利用部级、省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在市场上抢占了先机,成功实现了“非遗”的产业化经营。如部级“非遗”项目水族马尾绣省级传承人宋仙(女,1965年生,水族,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告村人)、韦桃(女,1967年生,首届“贵州名匠”第一名)均已迁居县城,在三都县城有多个门面经营马尾绣制品,当起了小老板,解决了几十名水族妇女的就业。苗族蜡染传承人王阿勇(女,1935年生,丹寨县排调镇人),在县城成立了“丹寨县阿勇蜡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蜡染制品,在排调镇雇佣了20多名妇女生产蜡染制品。
对于此类传承人,经营红火、收入不菲,市场自身的作用完全可以促使他们投入全部精力从事“非遗”传承活动。因此,对于工艺类“非遗”传承人,主要由市场来维系其生存,政府需要做的,一是要防止过度市场化导致“非遗”的“异化”,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非遗”产品地方标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传承人,可以提供财政、税收、贷款、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宏观支持和指导,使传承人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
(二)对于适应市场能力稍弱的“非遗”项目传承人,采取扶持性保护策略
侗族大歌、苗族芦笙制作、水书文化、民族医药等“非遗”,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其传承人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获取经济收入维持生计,但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中具有一些为现代文化所不容的成分,或者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在逐步减弱。如水书先生潘某(男,45岁,三都县三洞乡水根村人)等人认为,他们从事的活动被认为是迷信,政府的人瞧不起他们,不能光明正大地完整传播水书文化;苗族、侗族的一些民间医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医生职业资格,其活动始终处于非法状态。对于此类传承人,政府可以采取扶持性保护的政策,通过发放一定津贴保障其的基本生存,维持家庭生计。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对水书先生和部分民间戏剧提供的“禳解”等宗教服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其“正名”,去“污名化”;对民族医药传承人,在了解他们行医的效果、医德基础上,辅以一定期间的现代医学知识培训,授予其医生执业资格。
(三)对于其他一些传承人,采取体制化保护策略
对于其他一些民族歌舞、民俗类“非遗”,其很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获取生存空间,传承人也不可能凭此获取经济收入维系生计。对于此类传承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纳入体制内进行保护,比如聘为乡村教师。当然,在分类细化传承人并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情况下,对部分情况特殊的传承人,还可以采取更加特殊的保护方式。
四、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模糊问题
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的代表而获得了国家认可的身份。在获取称号之前,他们与乡土的普通人无异。但有学者发现,传承人获得政府命名以后,在熠熠光环的背后却隐藏了文化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传承人的生活以及非遗的传承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调查发现,基于传承人身份所带来的地位和利益,使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代表的身份变得模糊,国家的传承人保护政策出现了若干悖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人因为“传承人”称号而获得进入城市的机会,其身份在乡下人与城里人之间模糊起来。乡民大多很羡慕他们能够脱离农村,“有本事”,但也不再接受作为他们自身乡土文化的代表。二是部分人因“传承人”称号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成为“老板”,与乡邻之间变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三是部分人因传承人身份而获得补贴,猛然拉大了与乡邻之间的生活水平,再加上传承人获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大量外出访问的机会,在乡民眼中成了“国家的人”,在乡土社会中成为异类,与相邻的关系不再和谐甚至被乡土社会所孤立、敌视。
传承人本来与乡土社会融为一体,乡土文化哺育了他们,他们也作为乡土文化的杰出代表推动当地文化的发展,但传承人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却可能加速传承人作为成功人士脱离乡土,加大与乡土社会的裂痕,成为乡土社会的异类、甚至不受欢迎的人。文化身份在城里人、老板、国家的人之间变得日益模糊,这本身与设立传承人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在传承人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不要因来自外界的保护加速传承人与乡土社会的分离,造成“保护性破坏”,反而加速了“非遗”的消亡。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设立“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如果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经核实批准后,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不过,也有人反对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认为这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
客观地说,传承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传承人这一“称号”同时也是对其之前长期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表彰,取消其“身份”确有不当。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对于那些文化身份已经模糊,搬离乡村的传承人,在保留其称号的同时,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不能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应当取消其津贴等有关待遇,适当运用一些强制力的措施确保其履行义务。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只能以个体名义申报,政府只认定个体性代表性传承人,即使有些传承项目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也只能选择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传承人加以申报。通过研究发现,这种传承人认定方式,一是导致某些“非遗”的光环集中在传承人身上,使其“独占”相关利益,并直接导致传承人从乡间“出走”而文化身份模糊。二是节日、习俗等集体传承项目,没有认定传承人,这些项目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非常不利于这类“非遗”的保护。因此,必须改变目前仅仅认定个体性传承人的做法,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有些特定的“非遗”项目,应当以认定集体性传承人为主,“非遗”传承世家、剧团、灯会组织、民间歌舞团体都可以被认定为群体性传承人。对于节日、庙会等民俗类“非遗”,可以对其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能力和推动力量的几个关键人物为群体传承人。群体传承人的模式,可以避免利益独占引发的文化身份模糊以及社区不和谐甚至破坏“非遗”的现象。
非遗传承申报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简述
我国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连续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2006年又公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后各省市有关单位积极展开保护工作,并公布了本属地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档案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其生命力,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协助和配合。例如确认环节需参考档案馆现存资料,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性;立档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系统的记录,并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保护指用各种具体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些都与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配合。为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江干区在2007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在2009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设立了10万元专项保护资金。
三、如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其详细表述,包括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使调阅者通过档案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全貌,实质是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归档。该类档案建立的基础是大面积的普查工作,收集线索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和现状。江干区文化馆对全区进行大面积普查,共普查线索6000余条,立项250余个,建立了普查数据库。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在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两类:一是在申报过程中对原有资料不断补充;二是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及在宣传和保护该项目的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文件。该档案重点信息为非遗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和论证、保护计划等。为后期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传承人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是其灵魂。非遗档案建设工作的核心就是传承。目前大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正面临人亡艺绝的局面。建立传承者档案包括:(1)传承人及搜集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2)作品信息:体裁、内容提要,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为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极大方便。
四、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提供利用,要符合其特点。档案馆工作的专业性和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它能够采取不同的方式满足档案利用的需求。
1.以展览形式提供利用。利用文化馆现有的展览室,定期举办馆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展览;配合以图片及实物的展示,使利用者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江干区文化馆在2014年开设展览6期,参观人数达到1200多人,受到各界广泛好评。
2.出版相关编研成果。文化馆利用系统、规范的馆藏档案,辅之以相关的各种记录,既可为非遗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素材支持也可独立或与其他部门协作,编研成册并出版公布,这既是文化馆的职能,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贡献。江干区文化馆编辑出版《皋亭山传说》书籍两种。以皋亭山传说为原型,创编舞蹈《桃花流水图》和《皋亭望月》参加市级演出。
非遗传承申报篇5
2、下辖地区和单位组织申报。
3、传承人填写申报书和申报片。
4、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5、评审结果公示。
6、正式公布被选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非遗传承申报篇6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高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
【作者简介】李群(1960—),白族,云南大学毕业,研究馆员,大理学院图书馆馆长。主编参编图书10种,发表图书情报论文50多篇。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及非遗管理利用。
1.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简介
云南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大理州又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州。大理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考古证明,远在4000多年前大理就有古人类活动,创造了璀璨的青铜文化和稻作文明,秦汉时期商道就通往内地和东南亚,成为祖国西南边疆开发和开放较早的地区之一。大理不仅是南方丝绸之路的枢纽,也是南诏、大理国的故地。元、明、清时期生产生活水平与中原同步发展,各种文化与之交汇,被称之为“亚洲文化十字路口的古都”。大理是云南古代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远在新石器时代,白族、彝族的先民就在这里繁衍生息。汉武帝时期,在大理设置了郡县,唐宋时期先后建立的“南诏国”、“大理国”地方政权延续数百年,一度成为云南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大理不仅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全国历史文化特别丰富的地区之一。大理现有8个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有9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5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011年初,大理州被文化部命名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大理州积极组织对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加强对农耕文化、白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搜集整理了一批民族民间文献资料,在大理州图书馆设立了“南诏大理国资料研究中心”,在大理州博物馆设立了民族服饰保护库,启动了大理白族百村百人影像工程。目前,大理州已经有白族绕三灵、白族扎染技艺、彝族打歌、彝族跳菜、白剧、白族民居彩绘、石宝山歌会、大理三月街、弥渡花灯等9个项目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张仕绅、赵丕鼎、李云义、茶春梅、鲁朝金等5位民族民间艺人被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
对文化遗产传承重视不够。对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文化遗产科学利用水平不高。大理州的许多文化遗产极具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拥有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但目前还缺乏科学利用的机制,重申报、轻管理,重保护、轻利用,一大批文化遗产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大量的文化遗产没有转化为旅游资源、人文教育资源。
对文化遗产传承缺少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大理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数量众多,但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保护规划,仍处于被动保护、单一保护和静态保护的状态,一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仍处于原始自然保护的状态,甚至少数文化遗产在发展中遭到人为破坏。特别是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特色文化消失加快,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濒临灭绝。
对文化遗产传承方式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的转换,不是自动的,必须有一定资金的投入,一部分文物基础设施简陋,保存条件差,自然损毁严重,安全技防设施落后,文物藏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经费紧缺,投入不足,大量文物年久失修,面临毁损危险,维修任务还十分艰巨。
3.民族地区高校图书馆要把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馆藏特色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高校图书馆发挥资源优势、建好特色馆藏对服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大理学院图书馆要把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作为图书馆馆藏特色加以建设。要在文献购置经费和采购人员上给以保证,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程加以建设。
建立大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平台:大理学院图书馆要在“南诏大理专题数据库”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数据库”,努力把大理学院图书馆打造成滇,西“南诏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信息中心。
积极争取在高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课程。国内各高校已经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但是这些关注的程度远不及人们所期望。大理学院是一所建在民族自治州的综合性高校,在学校通识教育、艺术相关专业、旅游管理、建筑专业及民族学相关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传承与研究的相关课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大理学院图书馆设立大理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技艺馆。目前,大理州已经有白族绕三灵、白族扎染技艺、彝族打歌、彝族跳菜、白剧、白族民居彩绘、石宝山歌会、大理三月街、弥渡花灯等9个项目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张仕绅、赵丕鼎、李云义、茶春梅、鲁朝金等5位民族民间艺人被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理学院古城校区已被命名为“大理市十大旅游景区“之一。在大理学院图书馆设立大理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技艺馆,无论是对非遗的传承,还是对教学实习、研究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高校图书馆的科研工作直接对申报起作用,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申报者必须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鉴于此,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图书馆的科研工作为申报提供了全面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利用大理学院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通过对于古代文献系统完整地查阅,调用大量第一手材料,以掌握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通过对资料的研究,全面了解申报项目演变的全过程,为合理设计保护计划提供具有规律性的参考,突出对申报项目进行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丰富申报资料的内涵,以达到项目的成功申报目的,另一方面,大理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和辨明真伪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使得收集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有一定难度,加上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不可取代的核心地位,使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不是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为避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确保申报项目的价值和真实性,对申报材料进行真伪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繁杂的申报材料收集和鉴定工作,由于高校的参与,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为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支持,也为进一步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奠定了基础高校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较先进的专业设备较充实的图书馆以及不断改进的课题研究计划,在科研方面,有着其他保护单位无法比拟的专业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