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范例(3篇)
增值税改革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增值税;土地;改革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keyword:Landincrement;Incrementduty;Land;Reform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范文篇2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改革设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要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实施,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具体表现为:1、在征收方面按照预征率预征,具体最低预征率由当地税务进行确定。这个预征率首先是有问题的,一个项目最终能盈利多少,税务是没办法进行核定的。相对高利润的项目,地产公司大多愿意按预征率缴纳。而许多项目并没土地增值税或低于预征率,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是不愿意交的。现实中,交纳税收入库很容易,但一旦税款交进国库,想退款是很困难的,基本上难操作,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往往房地产公司是以项目成立的公司,这样造成前期交纳的税款无法退回,所以房地产公司只能采用违背税务的做法,在预征环节少交,以免后期多交而无法退库。便出现了央视炮轰万科等房企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现象。2、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过于复杂,首先每个房地产项目从土地、设计、建设到融资等,没有很多可比性,还有核算方面的差异。土地增值税有同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并没成为房地产房价调节的工具。所以本文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
一、我国土地增值税现状
1.违反税收立法原则
我国税种较多,土地增值税只是一种,无论是什么时候,税种的税收制度要根据税收的立法原则来进行制定,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而实行的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有效抑制炒买炒卖国有土地的投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规范以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企业运营来说,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企业通过一些投机手段来获得收益,这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而市场本身就有一定的投机性质,在运作过程中,不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影响市场的运行,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违反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再比如,一些政府官员通过一些国家政策来调节土地价格从中获利,开征土地增值税只能规范经济行为,却很难规范政府行为。
2.征税方式不当
土地增值税容易造成重复征税,从而造成不当的征税方式。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额部分进行计税,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全部进行计税,而房地产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和投机方式获得的利益的土地增值额部分也已计入营业收入计征了营业税和城建税;房地产商的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即土地增值额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中。这些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他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给人们造成损失。
二、改革措施
1.提高买房人交易印花税
房地产印花税是指因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很好的调节房地产的房价,所以为调节楼市,提高买房人印花税税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抑制投资人欲望,还能增加财政收入;在税收征收上,土地增值税是平时预征,项目结束或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而印花税是一次性征收,对证书范围内的进行征收,不在范围内不征收,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难题。只要一签合同,必须交纳,哪怕毁约,也不退款,还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率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商品房进行设定,不定期随房市进行税率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也可以让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
2.修改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比如定期申报居住情况,申报交纳房产税。根据个人房屋所有情况来交纳税收,家庭一套房在一定面积下自住免征,在一定套数上或一定面积上,按一定税额也交纳,可参照房屋成交价或市场价。可以防止炒楼,增加炒楼成本,掌握公民不动产情况、居住情况,同时便于治安管理等。鼓励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减免房产税,解决无房人住房问题,同时降低住房租金(因有税收减免),自住房屋,有出租的,减免征收房产税,同时减免出租房屋给个人居住环节中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收。如租客有房同时租房居住,所租房屋视同自有房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计算在内,防止互租换取减免。通过改革不仅能够增加税收还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对于居民来说有多套房就要多交税,防止个人持有物业过多。这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居民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结语
土地增值税虽然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但是侧面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商为了获取暴利采用不正当的投机倒把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也使得人们为住房价格担忧。政府应该适当的制定法律条款,约束房地产开发商蓄意抬高房价的行为,为人们的住房提供一定保障,使人们有房可住,有房可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加强宏观调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海英.浅谈土地增值税改革[J].中国科技博览,2009(28):37-16
增值税改革范文
关键词:改革增值税转型
1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阻止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滑。这些政策举措在救市的同时,也为我国基础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空间。
2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革新,所以它在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得到了采用。
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税低于理论增值税,因而从短期来看,它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它的得失,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得大于失。
3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3.1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将会普遍降低,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税负不会因为转型改革而下降。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广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交叉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实际征收中要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非常的困难,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不再按行业区分为两档征收率,而是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
3.2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将消除原来税制中重复征收的因素,使得企业投资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税收负担大规模下降,极大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水平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对于加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顺利度过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都会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3.3这次转型改革,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仍旧没把纳税人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包括在内。其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到底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纳税人自身消费,从客观上很难划分清楚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哪些用于纳税人自身消费,若将用于消费的抵扣进项税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其它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对于企业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减,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款允许扣除,这种从现实出发的考虑,充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改革原则。
3.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一环连着一环,上一个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一个环节补征上来,由于增值税本身的征收特点,使得它在实际操作中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退税款,使特定行业纳税人得到特别的照顾,为特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新的增值税税制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就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免、减、抵优惠政策加以整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的税制,修补好管理漏洞,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减少带给国家财政的影响。对于诸如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此类的政策,由于它们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背景下实施的优惠政策,应将它们马上停止执行。
3.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由于纳入抵扣范围的还有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将会使矿山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完善税制、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响应国家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4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4.1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一直以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是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如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转型后的增值税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相反的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推动作用。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越快,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投资的膨胀就越会被消费型增值税刺激。增值税转型形成了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造成抑制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4.2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统计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数量巨大,导致所含的税额更加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来打算实施兼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选择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放弃实施兼并。要不然,企业的关联企业可把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买下来,使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存量资产进项税款得以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4.3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较大自实施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受现有的管理手段的限制,还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转型改革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管理机制,尽所能的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改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制定严谨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带来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孟劼.陕西日报.增值税转型及其影响探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