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知识范例(3篇)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呈现出了诸多特点: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优越性。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相对全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对侵权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第二,我国的机构设置明确,在市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的专门审判庭,来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专业技术合同案件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的案件。第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效力的终结性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针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从1995年至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由此可看出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拓宽,除了以往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领域外,近些年由于新事物、新概念、新内容的出现网络电子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等非常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案件增长迅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由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维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总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许多特征。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在司法领域中,民事的救济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避免损害公民自治的空间。第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第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多的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所以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专业知识。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全程性。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归属关系的权利。第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第三,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它直接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权属,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第五,知识产权的行政复审。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首先,我国的行政保护的法律不断健全,行政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其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利赋予了执法机关既规范又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再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客体和实质内容也在不断扩大,保护权项也不断增加。但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目前所受的限制和“力所不能”的表现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行政处理结果效力有限,在行政保护中请求人很难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都制约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保护请求人的权利能力。
三、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双轨制”保护模式概述
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和1984年的专利法,奠定了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的基础,后经历次修改,仍然了维持这一格局。2008年2月2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己基本形成。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途径。”我国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工作中,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相比,比例极低。第二个特点是“行政、民事保护多,刑事惩罚少。”第三个特点是行政处罚行为中,以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居多,涉及保护专利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
(二)国内“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
“双轨制”保护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需经过行政和司法程序等程序,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不仅不但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第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渠道。第三,存在重复审理和认定问题。以驰名商品为例,工商机关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中所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时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法院通常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再次重复认定,反之亦然。第四,存在行政保护的滥用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因知识产权纷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中,证据的收集相对来说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是非常有难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则给当事人提供了机会,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时需要向当事人说明事实和理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极有可能为了规避证据的收集,而提请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裁决,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给民事诉讼提供便利。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借鉴
1.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美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相对较完善和成熟的水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①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和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②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组织形式如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和商标、版权局主管版权。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保护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三个方面,没有行政查处,也不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性质的纠纷。④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能涉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其主要职责,其行政职权主要有调查权、执行权和提出诉讼权三个方面的内容。2.德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置专利部、实用新型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部、行政事务部、公共政策部、公关部、对雇员发明争议、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进行调解,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德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德国海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的商品3.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日本负责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实施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日本的通产省。通产省是日本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由其下设的特许厅负责专利、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和批准工作。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特许厅只能对纠纷所指向的权利对象是否在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范围内给出判断意见,没有任何的行政拘束力,只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服务。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构是日本的警察机构和海关。在日本警察机构中,专门设立了由熟悉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以上列举了美国、德国、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但不论是哪个国家,其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似乎都有不断得到加强的趋势。这或者与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导致各国经济发展迟滞甚至倒退,贸易争端易发、多发,各国都在微调自己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加强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强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不无关联。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与发展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第一,协调执法和司法。首先应在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确保两机关在协调工作时信息畅通。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协调。有时我们无法确定是否触犯到刑法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我国应逐渐完善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救济制度,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还应该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避免出现执法混乱的情况。第三,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咨询、委托鉴定制度。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我们应该让专家陪审,咨询专家。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第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要树立行政保护意识,全面全方位地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积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强化行政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强化行政保护立法工作。我们应全面审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哪些方面未曾涉及,哪些方面过于滞后,系统的分析整理,强化我国行政保护立法工作。第三,加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各类纠纷明显增多,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发展的构想
第一、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并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三四道程序,程序非常繁琐,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第二、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配合,建立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沟通的桥梁。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由于诸多原因行政机关中途停止调查或结果不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前期行政机关所了解的情况知之甚少,案件审理难度将会加大。第三、尽量避免重复审理、重复认定的现象。以驰名商标为例,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其必备条件,在司法程序中酌情考虑可对行政机关已认定的侵权证据不再在司法程序中重复审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提高知识产权救济程序的效力。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责,避免权力的滥用。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职责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搜集事实证明。利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公权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权利请求人在搜集证据时困难的情况,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便利。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篇2
结论脑卒中照护人员对脑卒中康复护理知识缺乏,需对照护人员进行脑卒中康复理念、知识、技能的教育,以提高康复护理能力,使患者早日康复。
关键词:脑卒中;照护人员;康复护理;认知;
基金项目:遵义市红花岗区科技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遵红科合社字(2011)08号)
脑卒中为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病死率和致残率等均位于我国各项疾病的前列[1]。据统计,我国脑卒中的年发病率为182/10万,年死亡率为89/10万,致残率约为86.50%。早期、科学、合理的康复训练介入,能有效地提高脑卒中后患者的生存质量[2]。早期正确的生活行为与功能锻炼对改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提高患者的生活能力有积极意义。脑卒中患者因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低、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短缺而由照护人员照顾生活和协助康复训练。本研究调查脑卒中照护人员对脑卒中偏瘫患者康复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旨在发现存在的认知误区,为干预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脑卒中照护人员,共计103人,其中男51人,女52人,年龄25-66岁。学历:大专以上7人,高中及中专15人,小学及初中64人,文盲17人;均未接受过脑卒中早期康复护理知识的专业培训。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课题组成员在参考相关文献[2-3]的基础上,复习有关脑卒中超早期康复知识共同设计完成,并于2011年12月对20名照护人员进行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调查内容不断完善,该问卷的信度为0.75,效度为0.86。问卷内容包括脑卒中康复与护理密切相关的13个问题,如什么是脑卒中超早期康复,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超早期康复,如何为患者进行超早期康复等,每个问题进行3级评价,即了解、部分了解、不了解。
1.2.2调查方法本次调查由参与问卷设计的4名神经内科护士完成。采用面对面的问卷调查方式,统一指导用语,问卷当场发放,当场收回。发放问卷103份,有效回收103份,有效回收率100%。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照护人员对康复护理知识知晓程度的自我认定情况调查对象对康复相关知识不了解的为70.86%,部分了解的为29.14%。13个条目中达到“了解”程度的为0,见表1。
2.2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认知情况见表2。
3讨论
3.1照护人员对超早期康复护理相关知识整体知晓程度低康复护理学是一门旨在研究伤病者与伤残者身体、精神及康复护理理论、知识、技能的学科[4]。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了解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病人康复锻炼的效果。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普遍缺乏,对康复的方法了解不多,大多数的照护人员没有或很少接受康复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超早期康复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多数照护人员认为早期康复锻炼很有必要,愿意去实施;有照护人员担心病人不愿意配合他们进行康复锻炼;也有照护人员怕担风险,怕给病人造成二次损伤。
3.2不同类别照护人员认知程度有差异不同性别、年龄的照护人员认知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说明不同年龄段的男女照护人员都欠缺康复相关知识,普遍缺乏获取康复相关知识的途径。不同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的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认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认知与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有很大关系。因工作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家属不能长时间陪护于患者身边,部分照护人员为家属花钱雇用,往往认为他们的工作是简单的基本生活照顾,不关心患者康复速度快慢,生活质量高低,缺乏学习康复训练知识和技能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缺乏用于护理患者的积极性。文化程度稍高一点的照护人员康复相关知识水平相对较高。而病人家属或子女对康复相关知识的关注相对更高,且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意识强、机会多、信息量大。随着照护年限的增加,对康复相关知识逐渐有接触和了解。因而文化程度较高,病人家属及子女、及高年资照护人员的康复相关知识认知程度相应高,反之亦然。
3.3脑卒中康复护理应早期介入脑卒中的康复应从早期开始,一般在患者生命体征稳定、神经功能缺损症状不继续发展后48h开始康复治疗[5]。对于脑卒中病人,康复介入越早,病人的功能恢复和整体疗效就越好[6]。国外研究[7.8.9]显示,脑卒中患者进行早期活动是安全无害的。目前,多数急性脑卒中的治疗准则推荐脑卒中患者尽早开展活动,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患者脑卒中发作24h内下床活动的行为被广泛接受[10]。早期康复可以改善脑血流,降低神经功能的残疾程度〔11〕。康复介入越早病人的功能恢复和整体疗效就越好〔12〕。
3.4加强脑卒中照护人员康复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干预本次调查发现,70.86%脑卒中患者照护人员缺乏早期康复的相关知识,存在着重治疗轻康复的倾向,认为脑卒中病人早期应该卧床制动修养,特别是脑出血的病人,照护人员更是担心早期活动会引起再出血,从而错过早期康复的最佳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给患者造成痛苦的同时,也给家庭、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这些照护人员往往是城市边缘化人物和一些来自农村的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人,他们常年工作在医疗场所而不懂医疗常识,但因为在医院的耳濡目染,这一群体较同一层次易于接受康复照护基本训练。因此,需对照护人员加强脑卒中康复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干预。脑卒中康复护理的原则是在病情允许条件下,训练患者进行自理,,即在病情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让患者参与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活动,而照护人员通过挥发最小量的帮助使患者逐步实现自我照顾,达到独立生活。对脑卒中偏瘫患者及其照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康复知识的培训干预,通过耐心引导和帮助,使他们掌握康复相关技巧,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从而部分或全部做到生活自理,以便适应新生活,重返社会。
参考文献:
[1]HachinskiV.StrokeinChinese[J].Stroke,2006,37:1347.
[2]石凤英.康复护理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4―83.
[3]谢德利.现代康复护理[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68-104.
[4]李树贞,赵曦光.康复护理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8-46,541.
[5]胡永善.新编康复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76-179.
[6]SherrillL,SusanR,Earlyinterventioncareintheacutestrokepatient[J].ArchPhysMedRehabil,1986,67:319
[7]Diseren8K.MichelP,BogousslavskyJ.EarlyMobflisationafterstroke;Reviewoftheliteratum[J].CerebrovascDis。2006,22(2・3):183・190.
[8]BernhardtJ。DweyH,ThriftA,etal.Averyesrlyrehabilitationtrialforstroke(AVERT).PhrueⅡsafetyandfeuibaity[J].Stroke,2008,39(2):390-396.
[9]CummingTB。CollierJ,ThriftAG,eta1.Theeffectofveryearlymo-biliutionafterstrokeonpoyeholosiealwell-being[J].JRelutbilmed2008,40(8):609-614.
[10]BemlmrdtJ.VeryearlymobilizationfollowingacutestrokeControversies,theunknownsandawayforward[J].AnIndianAeadNeurol.2008.11(5):88-98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四、我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