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互联网传播理论范例(3篇)

时间:

互联网传播理论范文篇1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传播自由网络中立

互联网自兴起之日起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冲击着各行各业已有产业结构的同时又带来了许多新兴行业,产生了诸多新媒介现象。其中,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自由的冲击以及网络传播自由与网络中立之间的关系尤其引发了人们的激烈争论。

1网络传播自由的概念及其特点

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所营造的虚拟社会更是成为真实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毫不扩张地说,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任何传统媒体所没有的自由传播空间,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自由即任何人都有运用新闻传播工具,实现其言论、出版等民利的含义在互联网时代也有了新的延伸和发展[1]。

如果说在传统媒体时代,传播自由是受到严格“把关”的相对自由;那么,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内容丰富及传播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拓展,每一个网民都可以享受网络传播自由带来的便利。就如万维网的发明人伯纳斯?李所言:“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2]网络传播带来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为大众和接受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这种环境下,依赖于媒体运用基础之上的,更加侧重对媒体所发信息的评价的自由,即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自由得到了重组,并产生了新的网络传播自由的概念。网络传播自由是指网络用户在因特网上和接收信息的自由。这种网络传播自由不再强调把关理念,也不再受到媒介资源的控制,由此,媒体的神圣地位被打破;在信息面前,人们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搜寻甚至是主动。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传受的互动性,带来了整个传播方式的变革,传统媒体面对网络的竞争纷纷增加受众参与类内容,电视更是在技术上跟进,各种媒体竞相融合。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传播变革,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传播媒介,互联网所带来的虚拟世界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世界,并拥有其独特的传播优势。在网络传播的诸多特征中,对社会生活冲击最大的莫过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网络传播自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信息选择的自由

相较于传统媒体上的传播,网络传播摆脱了时间空间和层层把关的审查机制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由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网络媒体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由传统的媒介强势向用户“推送”信息的方式转变成了由用户主动从媒介上选择信息的“拉式”模式。在这种新模式的影响下,人们被动接受信息的方式转化为主动搜寻有用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民掌握了信息的主动权,体现了信息选择的自由性。

1.2信息的自由

由于互联网在技术上呈现出无中心特征,这就使得互联网不再受到资源的限制,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付费等方式来享受任何一台服务器上面的信息。这种无中心的特点还使得互联网信息的门槛迅速降低,每个人在互联网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的,这就使得人们在互联网上信息也是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信息的者,用户主动的内容迅速成为网络信息的主要来源,这种UCG(用户产生内容)的信息方式充分体现了网络传播信息的自由性特征。

1.3信息交流的自由

互联网交互性的特征使得网络上的每一个人既是受者又是传者。相对于传统媒体单一的传播方向,互联网时代的受众拥有更大的自由性,更多是在进行着多对多的信息传播活动。网民之间以及网站之间的频繁互动和即时沟通为互联网提供了庞大的信息内容库,这在维持互联网内容的正行运转之外也体现出了互联网信息交流的自由性。

2网络传播自由的失控及其负面效应

网络传播的自由性、既时性﹑交互性等优势,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众多挑战和问题。其中,网络传播自由的滥用不仅影响到网络信息传播的环境,还削弱了网络媒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众平等、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交流的权利。

2.1网络传播自由的泛滥对媒介环境的污染

美国著名天文学家史托尔曾说过:“因特网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接受无政府主义的东西。”[3]在缺乏有效管制的网络世界里,每个人凭借着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低门槛性的特征肆意着自己的观点;这看上去比传统媒介时代严格的传播限制要自由很多,但实际上,这种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是最终会危害到广大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由。而这种“消极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网络信息的虚假和泛滥,使得真正有用的信息被埋葬起来,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一方面减弱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媒体的可信度,使得网络媒介的权威性弱化,因而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网络舆论导向;另一方面,大量垃圾信息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作为网络主力军的青少年,如若长期处在一个充满色情、暴力等垃圾信息的网络环境中,很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甚至会因为好奇而单纯的相信或者模仿网络信息所构造的事件,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说,网络传播的自由泛滥不仅仅降低了网络媒介的公信力,削弱了其舆论领导力,还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进程。

2.2网络传播自由的泛滥有损于现实世界的利益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现实世界中对于人们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等各项权利的保护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定的系统,并形成了道德(软性的)和法规(硬性的)等两套秩序。而互联网的兴起,使得人们具有更多的话语权,相对于现实世界中已经约定俗成的不合法的行为在网络所构建的虚拟世界中似乎变得模糊起来,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约束效应的法律条文面对互联网庞杂的内容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种情况下,网络上各种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并很难得到完美的解决。尤其是网络传播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冲击是各种网络侵权事件中发生几率最高的一种。网络传播的自由泛滥使得一旦有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出去,就会引起数以万计的网友们的关注、转载和改编,并会以难以想象的速度传遍整个互联网。而网络传播自由性的特征也使得政府很难对于网民行为作出及时的反应和严格的规范;之现阶段我国对于在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一旦出现个人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势必会带给当事人难以名状的痛苦,甚至会出现家破人亡的现象。这样,原本只是在网络上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最终会变成损害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利益,这也体现了网络传播自由的泛滥对于个人现实生活带来的巨大的影响。

2.3两大阵营对于网络传播自由的辩护和反驳

随着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逐渐普及,它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主流传播媒体。互联网为各种不同声音的传播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随意性等特点,网络传播的自由性逐渐扩张并变得泛滥,这使得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虚假和垃圾信息。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控制。正如斯皮内洛所指出的: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和内容控制问题已无可争辩地成为初露端倪的信息时代最富争议的道德问题[4]。当然,人们对网络自由精神及其实现程度有着不同的理解,这种不同的理解使得人们对“是否应当对网络传播的自由加以限制”的这个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并由此分成了自由派和规制派两大派别。规制派认为,网络传播虽然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其他值得珍视的价值,因此,应当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必要的规制。而自由派则认为,互联网建立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构建一个自由平等分享信息的平台,因此,互联网技术上尽量减少对其自由性的约束和现实世界中努力控制其自由性的做法是相冲突的。正如迈克尔?戈德温所认为的那样,网络把出版自由的全部权利交到了每个人手中[5]。作为一个平台,互联网给予了人们更多地话语权,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阐释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互联网传播的自由性已经成为一种民主的展现形式,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拓展网络空间自由表达权的范围,政府不应限制或过滤网络信息,不应该干涉网络传播的自由权。实际上,两大派别的争论在本质上也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及其收益的划分,因此,在研究“网络传播自由”的过程中不妨借鉴已有的“网络中立”的研究成果,以图找出“网络传播自由”发展的科学路径。

3网络中立对网络传播自由的启示

互联网的发展除了带来了“网络传播自由”之外,还带来了“网络中立”等新的媒介现象。两者虽然不属于同种利益集团下争论的话题,但其实,两者都和互联网的发展息息相关。目前,网络传播自由的滥用已不断向相对规范的现实社会挑战。因此,我们不妨借鉴“网络中立”研究的成果来正确地认识它、引导它,找到能够合理利用“网络传播自由”的有效方法。

3.1制定政策或法律措施,有效引导“网络传播自由”

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可以承载很多企业的创业平台,更是一个信息十分丰富的数据库,而“网络传播自由”一方面不断丰富和充实着互联网这个庞大的信息库,另一方面,网络传播自由的滥用也使得数据库里面的信息良莠不齐。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数据库的质量,提高其对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能力,我们可以借鉴“网络中立”的成果,把“网络传播自由”当做是互联网的一个基本特征,利用法律或者政策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定,对涉及到个人隐私等权利方面的内容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不断地完善政策或法律条文,努力做到明晰网络传播自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干预性的实施“网络传播自由”,即要发挥网路传播自由能够表达民意、分享信息的积极作用,又要规避其虚假和垃圾信息泛滥的消极作用,让“网络传播自由”真正能够为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3.2技术控制

创造清洁的网络环境,保证网络用户自由的权利,正确的发挥网络传播自由的积极作用,除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监督之外,还需要充分的技术支持。我国现有的网络控制技术主要是分级系统软件和过滤技术软件两方面。所谓分级系统也就是指通过一定的分级标准,帮助用户控制在登陆网络后所应该看到的和不应该看到的信息内容,防止用户接近有害信息。过滤技术是通过一定产品数据库来限制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取舍,将不良信息阻拦在赛博空间的边缘,从而实现对非法有害信息的防范。这两种防范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保证网络传播自由的边界,但是,这两种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才能真正为网络传播自由的合理发挥保驾护航。

3.3网络传播的自律机制

毋容置疑,对于网络传播自由的规范应该注重其自律机制的建设。重视每个网民的作用,以每个网民为对象,注重启迪网络用户自己管理自己的自觉性,从而达到自下而上的网络传播管理。就像“网络中立”中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一样,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觉遵守“网络中立”,不利用自身优势恶意打击对方的互联网业务,不歧视非本公司用户的互联网内容的请求,严格遵守自律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网络传播自由”真正从根本上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为“网络传播自由”带来更多发展的机遇,也从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

4结语

无论是“网络传播自由”还是“网络中立”,两者的产生和发展都和互联网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文对网络传播自由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现阶段网络传播自由带来的主要问题,并借助“网络中立”的成果对“网络传播自由”未来的发展做出了初步的判断。可以相信,随着网民素质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网络传播自由将越来越发挥其积极作用,并真正做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芳洁.试论网络播自由对传播秩序的冲击及其对策[J].新闻传播,2002年第5期.

[2]周敏.论网络传播自由与自律[J].湖南农机,2008年第5期.

[3]徐芳洁.试论网络播自由对传播秩序的冲击及其对策[J].新闻传播,2002年第5期.

[4]RichardA.Spinello.CyberEthics:MoralityandLawinCyberspace[M].JonesandBartlettPublishers,2003.55.

[5]李伦,李军.网络传播自由与规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互联网传播理论范文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210003)

【摘要】互联网给每个人提供了发表言论的途径,同时也给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带来了新的平台,构成了网络谣言传播的新环境。网络谣言借助于互联网传播的快速性、传染性等特征,给现实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探索了治理网络谣言的策略。

关键词网络谣言;传播;治理联网给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新的传播平台和渠道,构成了网络谣言的新的滋生和发展环境。谣言借助于互联网传播迅速的特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网络谣言在虚拟世界形成一定力量,就直接对现实世界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互联网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给谣言的滋生提供了快速传播的渠道,尤其是那些具有侮辱、诽谤的谣言传播,给个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一些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得到迅速传播后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威胁。依托于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谣言,具有和以往谣言不同的特点,其传播渠道也具有独特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力度。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

网络谣言依托互联网这个平台有着同以往谣言不同的传播特点。人们在传播信息时总是会有意识地加入个人对信息的简化和加工,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信息传播中的断章取义,使原信息的扭曲,极易产生谣言。在网络这个传播环境中,信息的传播依靠互联网这个平台得到快速传播,而且传播方式也比较简单、快速,人们直接通过复制粘贴、转发就可以实现信息的传播,降低了传播过程中的修改程度,这就从某个程度上提高了信息的可信度,同时增加了谣言在网络信息环境中的传播速度。

谣言传播和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模糊度有关,越是重要性的东西,其模糊性越强,就越能激发人们对这个事件的猜测。在网络传播环境中,关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总会遇到网友为力求其谣言的真实性,而主动加入事实或细节,谣言的写作也完全按照新闻报道的格式写作,增加了谣言在传播环境中的信息加工内容,提高了辨别网络谣言的难度。

网络的匿名性特征给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不可忽视的推动力。网上的交流和传播基本上都是基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在交往与沟通时,没有了面对面交往的拘谨和谨慎,没有了对自我言论行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这就使人们在网络世界内的交流更加自由和随性。一些网友为了在赢得互联网虚拟世界内的关注度,故意捏造具有能够吸引网友注意力的虚假消息,这些消息得到其他网友的关注后,一经大量转发就会蠃得越来越高的关注度,最终形成泛滥的网络谣言。互联网传播的迅速性、交互性强和传染性强等传播特征,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网络谣言的传播,造成网络谣言在网络信息世界内的泛滥,增加了追踪网络谣言缘起的难度。

二、网络谣言治理的策略

1.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

从网络谣言传播自身的特点出发,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对于治理网络谣言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使网络谣言的传播止于“智者”,从而有力提高网络谣言滋生和传播的控制效果。目前,除了依靠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技术监控外,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已经成为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方式。在网络传播环境中,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自媒体信息和评论,都有能力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传播,这就需要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让网民学会正确使用手中的传播手段,在互联网上更多贴近真实性的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谣言的传播。

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需要提高网民的理智思考能力,提高网民分析、辨别网络信息的能力,在网络谣言面前保持清晰的判断力,不轻易转发危害公共安全、人们生命财产的信息和评论。同时,还可以鼓励网民参与到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中,调动网民参与的积极性,为网民和网络管理者提供畅通的对话空间和平台,为增强网络上的公民意识创造良好的环境。

2.发挥传统媒体的权威性

新媒体的兴起和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但是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是占据明显优势。传统媒体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网络谣言兴起之时,传统媒体可以通过传统途径或依托互联网平台及时澄清不实消息,扼制网络谣言的传播。这就要求传统媒体在平时的新闻报道中,力求准确、客观报道新闻事实,增强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为一旦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丧失,那么在网络谣言发生时就不能拥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制止谣言的传播。另外,传统媒体播发信息不真实,也可能成为网络谣言滋生的源头,因此,传统媒体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坚持用事实报道原则,对传统媒体公信力的保持和网络谣言的澄清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媒体要坚持对自己报道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引用网络来源消息时,要仔细核实消息的真实性,避免成为网络不实消息的传播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传统媒体要注意对事实细节的审核,对网络动态要进行及时的关注,第一时间澄清新闻报道事实,不给网络谣言滋生和传播的空间。虽然网络给了网民们充分的讨论空间,网民们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事件进行评判,但是在网络讨论空间中,网民容易受到其他信息的干扰,不能进行正确的独立判断,很容易受网络中传播较多的信息影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谣言的辨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谣言的澄清大多都是由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进行澄清的,网络的自我澄清主要表现在那些已经经过传统媒体澄清但依旧在网络传播的谣言方面。总的来说,传统媒体在制止和澄清网络谣言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治理网络谣言离不开传统媒体的参与和支持。

互联网传播理论范文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与特征

信息传播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互联网改变了人们获取和信息的方式,信息的传播者、接受者、使用者身份可以随时转变,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源,随时参与信息的讨论,发表个人见解。尼葛洛庞帝就曾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大众传媒应该重新定义为“发送和接受个人化信息和娱乐的系统”。特别是近些年,随着Web2.0技术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使用,催生了数以万计的BLOG、RSS、Wiki和SNS等一系列社会化的新事物。它更加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展现了网民的平等话语权。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特性,也促使网民队伍不断壮大,互联网信息传播更加广泛,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信息传播渠道的开放性和虚拟化。互联网上无国界,它将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相连接,形成了一个跨地域、跨国界的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信息媒介。这种全球化特征体现在传受双方,即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和信息接受的全球化,它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范围的束缚,也从根本上拓展了人际交往范围,提高了社会的开放性。同时,网络也是数字化虚拟的王国,人们在网络上通过虚拟的、数字化的符号进行互动。而作为特殊的“虚拟符号”的人的存在,增加了网络“虚拟世界”的生动性,使网络交往方式变得亲切而不生硬、随意而不拘束。

信息传播内容的共享性和海量化。网络传播中的信息资源对每个人都是公开的,人人都可以共享信息内容,都可以轻易地使用互联网与接收信息。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以其超链接的方式存储信息,具有更大的信息容量和传播能力,在同等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它没有传统媒体版面、频道、时间等因素限制,可以任意扩大和丰富所的信息内容,信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无法比拟的。

信息传播时空的同步性和异步性。“今天的新闻是明日的黄花”,与传统媒体新闻相对滞后的特点相比,互联网可以通过同步实时传输功能,及时第一时间信息,充分证明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达到了即时同步传播。同时,网络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到世界上任何网站,随时使用网络巨大的数据库资源,进行信息的有效检索,交互需求信息,展现了同步信息的异步使用特性。

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和交互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是一种由媒体面向受众的“单向传播”,而网络信息传播以其多样性和交互性的特点打破了以往人类多种信息传播形式的局限,它把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融为一体,是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既继承了以往大众传媒点对面和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又实现了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既担任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引导舆论的功能,又充当着网上用户之间进行人际传播的工具。它颠覆了传统媒介以传者为中心的线性模式,是一种个体性的互动模式。

互联网信息传播对社会的影响和分析

互联网信息传播充分地保障了人们的信息需求,同时又存在信息过多过滥、真假难辨和污染严重等问题。真实性、可靠性是信息的生命。然而,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一些网站缺乏完备的信息机制,不能对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更有甚者,有些商业网站受商业利益驱使,为引起“轰动效应”、提升点击率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这也导致了互联网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媒介传播来说更不真实、可靠。同时,虚拟身份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2010年12月,举报中心通过网上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共接到各类公众举报信息29382件次,其中淫秽色情占69.6%、诈骗占19.8%、占1.8%。这些严重污染的信息对国家安全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影响尤为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稳定。

互联网信息传播拓展了人们的表达诉求的渠道,同时又对舆论引导、监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舆情像社会的晴雨表一样,每时每刻都反映着社会公众情绪和思想的变化。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上的特殊反应,其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随时表达对社会的意见,发表自己的政治主见。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使一些人失去了道德甚至法律的约束,利用网络宣泄,发表一些庸俗、灰色甚至违法的言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环境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舆论的监管和引导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信息传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又使信息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监管的不力以及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造成了网络窃密、网络病毒等有害信息时有发生,信息的安全传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上网工程的数百个网站测试表明,80%以上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不力,难以抵御常见的网络攻击。在私人领域,网民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遭泄露、传播的情况也已司空见惯。造成网民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泄露、传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不善于自我保护;二是某些网站对会员的个人信息缺乏保密措施致使其泄露,更有个别网站出售会员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三是某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技术等手段窃取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资料遭泄露后,对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甚至会危害人们的重大利益。

转贴于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范和治理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制。我国的互联网管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国情的管理机制,管理部门涉及公安部、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如何让这些部门形成合力,是网络信息管理的关键。首先应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分工,防止职能交叉不清,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与舆论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其次应积极探索并建立跨地区舆情联动处置机构,构建以内容管辖与属地管理相配套的立体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能。三是要强化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督促网络文化信息服务从业者自觉抵制一切违背网络文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四是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行为,形成讲文明、讲信用的良好风尚。

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法律是解决各种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以法律为代表的制度约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目前已出台多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法规形式公布的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就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法律已涉及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网络著作权、市场准入等各个方面,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络媒体的建设和活动,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思想渗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仍难以有效地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问题。此种现象直接导致不同阶层的立法冲突,造成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因此,在今后的互联网立法中,首先应考虑使用宪法、国家安全法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隐私权和通信秘密等;其次,由人大立法部门统一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统一规范,去掉部门色彩,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再次,要制定新的网络监督法规,通过单独立法打击和惩处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直接干预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的监管。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安全与舆论的管制已逐步成为各国的共识。一般认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管制除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外,更主要的手段就是内容检查。政府要有效地对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进行管制,需做到:(1)对信息提供者的管制。对国内信息内容提供者,应按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不良内容进行管制;对国际信息内容提供者,应使用世界性的国际规约。(2)对信息使用者的管制。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将网络信息使用者列为新的管制对象。例如1993年德国通过的《刑法修改法令》规定对“凡是获得……色情著作的人”将受到法律惩处。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类似的法规并加以监管。(3)对信息经营者的管制。因为与信息提供者相比,在不良信息的传播中各类网站、网页的经营者只起次要作用,但是也要对蓄意为人们获取不良信息提供方便的经营者进行管制。(4)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管制。政府应依据现行法规或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Provider)对不良信息的传播采取技术措施。

按照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市场自治特征治理网络信息传播。为了配合政府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按照互联网的市场自治特征,引导网络经营和使用者建立专业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提倡网站率先垂范作用,严格自律,加强社会责任感,共同净化网络环境;推动行业自我监管,严格把关网站信息的内容,遵守“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自律标准;自治组织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对互联网的各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提出解决建议、方案等,通过与政府的互动来共同管理好网络社会。

技术手段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监管的杀手锏。互联网信息传播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整顿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技术成为不可缺少的手段。技术手段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控制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在信息内容的控制方面,应采取“堵”和“疏”两种方式。“堵”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对信息内容进行筛选和阻截,将不良内容与特定群体区隔开来。“疏”是指政府利用信息监控过滤技术帮助公众回避不良信息,为公众提供其他可供选择的信息;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加强技术研究,提高安全防范的水平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我国应该大力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安全研发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生产出技术含量高的内容过滤软件、杀毒软件、防黑客软件等,为网络信息的合理监控和安全传播提供技术保障。

总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互联网的社会治理,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治理经验无疑是一种挑战。我们应深入研究互联网信息传播理论及其技术,制定合理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苓:《传播学理论与实务》,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刘江、钟沈军:《多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五大趋势》,《科技传播》,2009(8)。

5.张天峰:《后互联网时代大众传播事业的特征与趋势》,《新闻爱好者》,2009(10)。

6.李威:《网络传播中受众角色的变化》,《新闻传播》,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