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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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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1

关键词:预防;重新犯罪;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309-02

近年来,中国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调研中发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信仰教育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性

贝卡利亚说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1] 通过开展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可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1、法律信仰教育可以抑制青少年的重新犯罪心理。犯罪学理论认为,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基于追求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并对犯罪行为会受到惩罚存在着侥幸心理。通过开展法律信仰教育,向青少年宣讲重新犯罪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使其明确知悉因实施重新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的痛苦远远大于重新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部分企图重新犯罪的青少年就可能因畏惧法律的惩罚而悬崖勒马,放弃重新犯罪的意图。因此,青少年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可以抑制青少年重新犯罪心理的产生。

2、法律信仰教育可以有效地引导青少年自觉守法。在法律信仰教育中,通过向青少年讲授法律知识,可以使青少年明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标准是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宣告,青少年可以从这种宣告中确立是非善恶标准,从而引导青少年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行为。

3、法律信仰教育可以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法律规范的设置具有深刻的道德根基,对青少年的价值目标的确定和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的法律信仰教育,可以充分诠释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青少年直观地、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所倡导的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例如,组织青少年旁听抢劫犯罪案件的法庭审判,通过对犯罪原因、犯罪手段、被害情况、判处的刑罚等方面的直接感知,可以使青少年深刻地认识到抢劫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的必然联系,感受到法律对抢劫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体现的正义,从而增加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行为。

二、中国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信仰教育在不同青少年群体中开展得不均衡。目前,中国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在校学生,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相对薄弱。然而,调查研究发现,这几类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相对较高。另外,与城区相比,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相对薄弱。

2、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方法有待改善。目前,中国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法律信仰教育中,部分学校的教师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机械地、简单地讲授法律条文,枯燥无味。法律实践活动少,法律知识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践的结合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没有完全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

3、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不全面。目前,中国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培养法制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侧重于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教育,欠缺维护合法权益、被害预防等教育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教育。

4、家庭法律信仰教育功能被忽视,部分父母对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家庭教育中,部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存在重智不重德、重德不重法等情况,在法律信仰教育方面放任自流,甚至在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或者重新犯罪的迹象时也不加以管教,致使子女最终走向重新犯罪道路。

三、加强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注重对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要注重法律信仰教育内容的保护性和层次性。青少年法律教育内容的保护性,是指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要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涵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内容,并且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际密切相关。青少年法律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是指法律信仰教育要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相结合,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按照学生的身心特征、认知特点和知识结构,从小学、中学到大学规定难度逐渐递增的法律信仰教育具体内容,并且环环相扣。

完善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培养青少年的网络法律意识。要教育青少年知悉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网络虚拟空间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青少年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注重对青少年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信仰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和信仰法律。首先,“知法”即法律知识的多少是守法品质的基础和前提,法律知识的多少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知道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依法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其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是守法品质的核心和思想基础,通过法律信仰教育,要使青少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2]。最后,通过长期有效的法律信仰教育,促使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3]。

2、改善法律信仰教育的手段,采取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律信仰教育形式,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作用。要开展案例教学、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在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单纯的法律理论、法律条文的解释会比较枯燥,过分强调理论的灌输,容易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要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情景式教育,提高法律信仰教育的效果。要举办法制讲座,聘请法制副校长,邀请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有关专家到学校进行专题法制讲座,运用真实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释知法、守法、用法的道理。另外,要组织青少年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参观,进行警示教育。

要在学校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开展渗透式教育。渗透式教育的优势在于能够突出行为养成教育和对青少年社会化的长期影响。在学校的法律信仰教育中,除了教学计划中要求的法制课程教育以外,其他课程学习中也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将法律信仰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律信仰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资源进行法律信仰教育。要创办、建设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网站,在网站的版面、内容的设置上要符合青少年的特点,通过法制动漫、普法影视、在线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为学生提供各种法律案件的模拟场景和法律信息。

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所列举的重新犯罪案例,内容要适当,不可渲染暴力、恐怖、等信息。要善于运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正确引导,不要把某些不良行为与重新犯罪行为相混淆,使青少年产生认知上的误区或者偏差。

3、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完善家庭法律信仰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侧重点地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重点进行重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惩罚的必然性等方面的法律信仰教育,预防社会闲散青少年实施重新犯罪行为。针对流动青少年,重点进行权利意识、维权途径和被害预防等方面的法律教育,维护流动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预防重新犯罪。要完善家庭法律信仰教育的功能。通过家长学校、媒体宣传等途径,提高家长对家庭法律信仰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家长掌握传授法律知识的经验和方法,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从而为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28、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2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高度重视,一直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现在是守法的好孩子,将来才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一课,也是他们人生的必修课。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

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他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3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青少年为法治教育为对象,以宣传教育为落脚点的一项关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在于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培养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必须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法律进学校的教育活动。让民主法治观念深植在广大青少年的内心深处,产生法治教育的良好效果。

思考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念和主要措施。法律进学校,对青少年在法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着力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培养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的基本理念;着眼于对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

一是教育内容社会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我们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符合社会需求。既要与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行为化要求相吻合,同时要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以有利于适应我国法制国家社会目标的实施与发展。二符合人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青少年学生接受教育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是注重课外教育,润物无声。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十分重视课外教育在加强学生法律品格教育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是靠一门课程或多少学时的教学能够完成的。而应该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断积累,逐步加以塑造的过程。因此,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力求课堂教学与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相一致。校内的各种学术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服务等都有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法治教育的功能,传递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三是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性的教育作用。法律进学校,依靠学校的课堂教育宣讲是推行法治教育的基本形式。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通过多学科的渗透得到全面推行。学校除了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外,其他文理课程都要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讲述。例如:政治课、历史课、职业道德课、思想品德课、地理课等,使青少年充分理解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教学手段。沙湾区在25所学校均配有法治副校长,城区学校聘任法院法官为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全区建立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1所,市级1所、区级3所,法律进学校示范点2所。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学生走进法院接受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设置学校学生“走进法庭”的现场训练。老师带领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审判,然后根据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做到学以致用。组织学生到国家法律机关进行实地参观体验开设模拟法庭教育课,学校邀请律师、法官、警察和执法者等法制建设社会教育者走进课堂进行讲授法律知识课程,丰富课程内容,增加时效性。这些措施对青少年法律行为能力的培养和守法习惯的培养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思考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几点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必须”的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走向法治国家的新起点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引导青少年学生领会“四个全面”的重要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是对青少年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青少年把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尊崇转化为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这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联系,而且还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也与人的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相一致。能更好地帮助引领青少年融入社会,较快地完成自身社会化的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二是对青少年加强网络法治文化教育。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法治教育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快捷、准确地了解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网上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4

有利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科教兴市”的要求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有利于促进青少年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衔接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全面拓展青少年综合素质;有利于加大武汉共青团工作、青教工作深入社区的步伐,促进社区青少年学校的发展,努力构筑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平台。

二、推进工作的现状

自2003年以来,全市各级青教组织在全市积极开展“一街一校”工作(即每条街道在中心社区建立一所青少年法律学校),全市60%街道建立了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一街一校”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青少年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有机衔接。为了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市青教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巩固社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市青教办拟将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发展成为社区青少年学校,并于七月下旬召开全市“一街一校”现场经验交流推进会,在全市全面深入推进“一街一校”工作。

三、推进目标

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适时规范、推进、普及“一街一校”,争取1-2年全市街(乡)“一街一校”创建率达100%;通过三年努力,稳步推进,在全市883社区基本建立社区青少年学校。

四、基本做法

全市各级青教组织将以“全面建设、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稳步推进”为工作思路,按“四个统一”的要求,在全市各街(乡)建立起规范运作、管理有序、突出实效的社区青少年学校。

1、统一挂牌:将目前已建的各类青少年法律学校,规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xxx社区青少年教育学校”。

2、统一师资:以区街为主导,广泛吸纳、聘请辖区的“五老”队伍、青年志愿者等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士,组建社区青少年学校师资库。为社区青少年学校教学提供坚定师资保障。

3、材:市青教办将在推广使用桥口区社区青少年学校简明教程的基础上,邀请我市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共同编写及选定武汉市社区青少年学校教材。教材将在全市社区青少年学校中统一使用。

4、统一管理:制定“武汉市社区青少年学校”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对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得力的,严令限期整改直至摘牌,确保社区青少年学校真正成为社区青少年教育、服务的坚实平台。

五、推进方式

1、明确办校对象及时间。以广大青少年学生、闲散青少年、问题青少年为主体对象,利用寒暑两假等节假日,采取小型分散或相对集中的方法组织青少年学生有规律地开展针对提高青少年艺术素质、科技素质、知识素质、文明素质、法律素质的多种社会教育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5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意识培养 缺失 对策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跨度比较大的群体(从少年到青年),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蓬勃,又有少年的天真烂漫。他们的思想在逐步走向成熟,同时又充满着青春的躁动和情绪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得理解。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负面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在社会治安中显得十分突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犯罪人的年龄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令人痛心、值得警惕。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茁壮成长的青少年而言,知法懂法,依法律己,熟练的运用法律来处理自己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而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惩治、减少青少年犯罪,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知法守法成为青少年的习惯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一切都首先以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为开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它是一个包含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教育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要注重加强各环节间的协调配合,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持久性,不断提高和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及法律意识的概念

1、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思想道德观念等都有密切联系,都受到阶级性的影响。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旨在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主要执行者。增强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其捍卫自己的权利以及履行必要的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献言建策。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青少年是国家建设的总工程师,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增加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是有必要的。

1、从学校教育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刻不容缓。现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在教育内容上还是教育方式都在与时俱进地发生着变化。主要表现在:内容上由单纯的思想品德灌输式教育发展为思想品德、心理、法律三位一体实践式教育;形式上由原来教师的单纯说教发展为教师、学生双主体教学。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主要以突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新时代的学生思想观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成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独立化。这些变化迫使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紧跟时代的变迁,及时弥补以往的不足,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力度。

2、从家庭教育来看,使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是法律意识培养的迫切之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抚养、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对子女的权利维护也日趋浓厚,对于在社会、学校生活中发生的子女正当权益受侵事件中,多数人会首先选择通过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这是当前社会发展所大力倡导的,同时也给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众所周知,家庭教育只是孩子的启蒙教育。在孩子成长、发展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中首先要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灌输。让孩子拥有法律意识,理解什么是法律、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

3、从学生的发展来看,法律意识是学生综合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仅是要有优异的文化水平,还要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论是教育工作者或者是学生自身都应该适应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为培养、养成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付诸努力。

4、从严峻的青少年犯罪事实看,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迫在眉睫。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这除了青少年受社会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新形势下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错乱、迷茫的原因外,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青少年误入犯罪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青少年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甚至不知晓的也不占少数。新一代的法盲又在衍生,由此产生的悲剧不断上演,这再次警示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刻不容缓。

三、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

1、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2、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我不去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教学授课过程中,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穿插一些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必要的是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学校起到了一个向导的作用。要想有效的通过课堂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修养,以身作则。

再次,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进行潜移默化的

良性引导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3、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建设法治国家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使正面宣传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

同时,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法律意识是推进法治进程的先导。作为国家建设的未来生力军,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适时性,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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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志明、法律与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254、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6

[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

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7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命令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其他方法,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他有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

(2)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3)网络犯罪高度智能化,具有一定的超越时空性,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

(4)网络犯罪几乎没有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犯罪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

(5)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巨大危害。

网络犯罪不仅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和损害,而且还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分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另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反叛心理,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1)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生理上的成人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驱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希望与成年人站在同一高度看世界。同时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彭科莲:《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公安教育》20__年第6期,第36页)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邵雅利、张晓玲:《浅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其心理成因》,《__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__年第6期,第42-43页)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持抵制和排斥,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

(3)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4)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2、网络安全因素

正是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的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越是发达受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二是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等弱点,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

3、不良网络环境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溶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这些网络环境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

一重要诱因。

据悉,当前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主要来自英语国家。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加之中国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其精髓知之甚少,使西方的价值观轻而易举地影响当今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和理想信仰。同时,“西方那些享乐、奢侈、冒险、刺激、性自由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喜欢猎奇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容易使他们认同并模仿,产生冲动和迷失,引发对现实的不满,进而丧失进取、奋斗的内在精神和意志。”(缪金祥、乔宗楼:《论网络负面文化与青少年犯罪》,《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__年第3期,第30页)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的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

4、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知识,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5、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6、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体系,无法发挥整体防范优势。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刑法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是最有效和有力的一部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了刑法对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的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代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行为人。”(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青年探索》20__年第3期,第42页)最后,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没有改变传统侦查取证的思维方式,且技术手段又比较简单落后,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侦查成效很低。同时,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建立时间不长,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无疑也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迅速增长。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治理,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提高青少年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健康地成长,顺利的完成社会化的过程,并充分地利用和享受网络。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我们应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互融合、相互交叉的全新的伦理观念。”(雨秋:《少年黑客莫尼柯》,《法律与生活》1999年第8期,第59页)首先,我们要加强青少年网民的道德、伦理和法律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的自律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他们的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止网络犯罪的“防火墙”,让青少年在多元化价值体系下,学会鉴别和选择,不随意浏览黄色网页或向网上投放垃圾信息,不相信、不传播反动言论。其次,加强青少年的性教育,增强抵制网络“黄毒”的侵蚀。再次,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

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如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更加有效地抵御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

3、传播网络先进文化

我们要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办好主流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对信息的渴求。我们要鼓励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开辟更多更好的、为青少年所喜爱的网站,加快青少年网络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要重视校园网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网育人的作用,成为网络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引导健康的网络主流文化。二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自己的网站,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作用。三是各类互联网站都要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资源,满足青少年对信息的渴求。

4、依法规范网吧经营

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依法登记,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要坚决查处打击经营网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放任、引诱或恶意唆使青少年浏览有害信息的经营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查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文化部门要加强沟通,联手行动,逐步规范和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清理藏污纳垢和传播犯罪的场所。网吧的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要求对在校学生限时服务,禁止通宵营业,并积极引导青少年从单纯的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利的学习资料和信息。还可以借鉴我国对烟草的管理办法,在网吧明显易见的位置标示出网络游戏的害处,给进出网吧的青少年以警醒。

5、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篇8

一、皮亚杰的道德发展理论

皮亚杰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采用独特的视角研究儿童道德的发生和发展。在皮亚杰看来,对于道德规则的理解程度可以作为衡量儿童道德发展水平的指标,以此为起点可以逐步认识到儿童道德发展的本质。

为了研究儿童的道德判断标准,皮亚杰开创性地采用了对偶故事法探寻儿童的道德发展进程。所谓对偶故事是指两则暗含道德判断、内容相似,但是事件性质却截然不同的故事。比如,一个孩子因偷吃冰激凌而打碎了一只放在冰箱里的碗,而另一个孩子却因为帮妈妈洗碗不小心打碎了五只碗。皮亚杰在绘声绘色地给儿童讲完故事后,让儿童回答哪一个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通过让儿童对故事的主人公做出道德判断来研究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通过一系列诸如上例的对偶故事,皮亚杰得到了有关儿童道德发展的规律。他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指的是儿童的道德判断依照外在的标准,其道德判断受到客观存在的驱使;“自律”指的是儿童的道德判断由自己主观的标准左右,其道德判断受到主观意志的影响。

在上述的例子中,处于“他律”阶段的儿童倾向于认为打碎五个碗的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而处于“自律”阶段的儿童则认为偷吃冰激凌的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处于“他律”阶段的儿童倾向于以行为结果作为评判依据,并不考虑动机问题。这一阶段的儿童倾向于听命于外部权威,如家长、教师及年长儿童。在他们看来,这些规则是必须要服从的,至于为什么要服从,他们却并不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尤其是认知水平的发展,到10岁左右,儿童开始逐步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这种转变是循序渐进的,并且是不可逆转的,进入到“自律”阶段后,儿童认识到规则不再是权威的意志,而是在公共关系中彼此都能认可和遵守的一种社会产物,儿童开始对规则的运用和控制感兴趣,追求一种社会性的快乐了。

皮亚杰的研究让我们对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进程有了基本的认识,但是“自律”阶段是否就是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10岁后儿童的道德是否会继续发展?这些皮亚杰并未给出答案。而科尔伯格在皮亚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历程,延伸了道德发展理论。

二、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认同皮亚杰关于年幼儿童以事情后果为道德判断标准,而年龄稍长儿童则多以目的为道德判断标准的观点。但是,并不是所有以目的为道德判断标准的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水平都是一致的,其内部也有差别。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及跨文化研究,科尔伯格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采取两难故事法进行道德研究。两难故事指的是故事中的主人公在故事情境中面临两种选择,这两种选择都有道理,但是只能将其中的一个作为唯一选择,而这也势必违背了另外一种选择。比如,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穷人,老婆得了重病,无钱买一种特效药,为了给老婆治病,这个穷人铤而走险,去偷了这种特效药,而这显然也违背了法律。在实验中,科尔伯格要求儿童青少年对故事中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并说明理由。在科尔伯格看来,研究对象的答案并不重要,其解释答案的理由才体现出其道德发展水平。根据对研究结果的分析,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划分为三个水平。

第一,前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考虑的是行为的后果及对自身的利害关系,以自私为主要特征。这一水平包含惩罚定向阶段及天真享乐主义定向阶段两个阶段。处于惩罚定向阶段的个体认为凡是能避免惩罚的行为都是好行为,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避免惩罚;处于天真享乐定向阶段的个体认为凡是有利于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好的,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获得回馈或赢得奖励。

第二,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开始关心他人的需要,产生了满足社会需要的愿望,以赢得他人或者社会的赞许为主要特征。这一水平包含好孩子定向阶段及权威或秩序导向阶段两个阶段。处于好孩子定向阶段的个体按照好孩子的标准要求自己,以行为是否获得他人喜爱或赞扬作为主要的道德判断标准,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满足人际关系和谐的需求。处于权威或秩序导向阶段的个体已经意识到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依赖于个人履行应尽的责任,他们为避免遭受违法的谴责,刻板地遵从社会法律、法规。

第三,后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开始以自己的内心是非准则为判断依据,体现了道德判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这一水平包含社会契约阶段及普遍伦理原则定向阶段。处于社会契约阶段的个体认识法律习俗的道德准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是可以商定和改变的,个体开始更为灵活地把握和应用规则,从各个角度辩证的评判是非善恶。普遍的伦理原则定向阶段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其判断标准超越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和道德准则,开始探寻道德的本质意义,其行为依据的是内心准则。

科尔伯格认为大部分个体的道德发展均遵循上述三大水平六个阶段的顺序,各个发展阶段不能跨越。一般而言,儿童在10岁前大多处于第一个发展水平,13岁后半数以上的儿童进入到第二个发展水平,16岁后大约30%的青少年可以进入到第三个发展水平。科尔伯格强调从前习俗水平到后习俗水平的发展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青少年在认知成熟的基础上,不断进行道德推理,由低到高循序发展到较高级别的后习俗水平。

三、国外道德发展理论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尽管皮亚杰和科尔伯格并没有重点探讨道德教育问题,但是他们对儿童青少年道德发展的研究以及提出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对于我们了解儿童的道德发展状况,推进我国的道德教育工作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一般来讲,年幼的儿童在道德观念上容易接受权威及规则,这时父母及教师要树立权威形象,教导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儿童并不能够理解规则的意义,所以常常会出现言行不一的现象,这时家长及教师绝不能滥用权威,斥责惩罚,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儿童道德的发展,还有阻碍的作用;对于年长的儿童,他们已经开始认识到规则是可以通过协商产生的,所以对家长及教师的权威不再像之前那么无条件相信,甚至可能出现各种叛逆行为,这是道德发展的正常结果,这时家长及教师要更多地采取民主式的做法,通过相互的沟通和交流启发孩子进行道德思考,促进其道德判断的主动性,协助其顺利地向更高一级的道德水平发展。

第二,在培养儿童道德观念的时候要依据其年龄特点及道德发展水平进行教育,不能进行超出其道德发展水平的教育,也不能进行落后于其道德发展水平的教育。举例来说,我国的道德教育从小就灌输团结奉献和乐于助人等宏观的道德观念,而儿童对于这些道理却并不能真正理解,这类型的教育就远远超出了其道德发展水平,倒是可以尝试进行一些爱朋友、爱家人、爱小动物等能够被儿童所理解的教育,在培养其此类日常生活习惯的过程中,慢慢提高其整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对于中学生来讲,绝大部分的青少年都已经进入到了“自律”阶段或习俗发展水平,对于规则的理解较为成熟,这时家长和教师如果再一味的采取说教的教育方式,往往会引发其反感,达不到教育的效果,不如放低姿态学着与其做朋友通过引导式和启发式的教育方法促进其道德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学校和家长要注重各类社会交往对儿童青少年的道德促进作用。对于儿童来说,同伴是最为重要的社会交往对象,在与同伴的交往活动中,儿童对规则不断深化理解,容易发展出关心他人等能力,有利于更高级道德意识的产生,为日后的社会交往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学校及家长要适时创造机会让儿童开阔眼界,创造机会让儿童结识优秀人才,利用榜样的力量促进其道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