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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请(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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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请篇1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资格审核 政策建议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住房保障的工作成效,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我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较多亟待完善之处,经常出现“开着宝马买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等现象,这使住房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过程不严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针对该政策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相关完善政策措施,使有限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真正分配给需要帮助的目标人群,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

本文针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问题,在梳理总结香港和内地代表性城市相关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政策建议,供地方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一、香港和内地代表城市相关做法梳理分析

1、香港

香港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地区,参考其在居屋资格审核方面的成熟做法,对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制定虚假申报从严处罚政策

香港房屋署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如若发现申请人蓄意虚报资料,经核实确认后,可依据房屋条例第26(2)条的规定判定其行为违法,一经法庭定罪,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一年。亦可依据房屋条例第26A条的规定,判令违法者将所购得的居屋转让给房委会,或向房委会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该居屋原来买价与在判罪时十倍市值的差额。

(2)动态调整申报收入和资产限额标准

居屋申请者需在申报时提供其家庭月总收入和现时总资产净值,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该限额标准按年修订,动态调整,以适应居民收入和资产变化。

2、北京

北京市早在1993年就专门成立了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现今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该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为有效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等奠定组织基础。

3、上海

上海市早在2009年6月30日全国首个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就对外亮相,并在年内启动经济适用房相关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该核对中心在试运行阶段就为房管部门出具9197份核对报告作为审批廉租房申请依据,其中发现3226户家庭出现虚报冒领情况,更有申请家庭拥有宝马、奔驰等豪华轿车。中心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民政、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人行、证监、银监等14个部门间建立“电子比对专线”,核对人员通过查看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了解申请者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从而为房管部门进行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支持。

此外,上海市将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与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挂钩,从严处罚不诚信申请行为。对于隐瞒真相或伪造证明的申请者,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纳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影响其今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卡、赊账消费等。同时其还将被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能再申请,已经申请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也要按照规定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4、南通

南通市实行廉租住房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不在申报的租赁住房处居住,一经查实,申请人必须退出有关补贴款,市房管局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外,该市还通过实行协议约束制度、承诺和担保制度以及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建立了严密、健全的保障房申请、退出和约束机制,从而使保障房政策落到实处,工作成效明显。

5、天津

天津市经适房申请者需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并由证明人给予证明。而对通过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申请者,发放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廉租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持此证家庭在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该证明将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在实物配租资格审核中,申请家庭可直接出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即可,不需要再一次审核资产及收入情况。

6、南京

南京市保障房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其中住房状况包括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以及实际居住证明,实际居住证明需有相应证明人予以证明。该措施给投机者增加门槛和风险,而对实际住房困难申请人不会产生太大麻烦,有助于过滤一部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者。

二、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政策建议

通过梳理总结香港及内地代表城市有关保障房资格审核成熟做法和亮点举措,为做好我国地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提出以下参考建议。

1、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安排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

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成立由这些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有助于在高层面上统筹安排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既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易于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从而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2、将保障房资格审核纳入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借鉴推广上海市做法,将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纳入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对于隐瞒真相或伪造证明的申请者,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当地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影响其今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卡、赊账消费等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将其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纳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以此提高诚信在保障房成功申请方面的筹码,督促申请者、证明人或证明单位珍视自己的信用,诚信参与保障房申请工作。

3、制定虚假申报从严处罚政策,提高违规成本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申领住房保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制定从严处罚政策,提高违规成本,让申请者心存敬畏而不心存侥幸,通过严厉惩罚政策预防和威慑不当申报行为。

4、动态调整资格审核标准,适应居民收入和资产变化

借鉴香港做法,动态修订和调整保障房收入和资产限额标准,使审核工作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居民收入和资产变化。

5、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了解居民经济状况

借鉴推广上海市做法,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民政、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人行、证监、银监等多个相关部门间建立“电子比对专线”,帮助核对人员查看申请者家庭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实际经济状况,将会大大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随着信息的不断更新,可实现对申请家庭的动态监督,确保使保障房资源提供给最需要的人群。

6、实行承诺和担保制度,促使申请人诚信申请

建立保障房申请承诺担保制度,要求申请人进行诚信申请承诺,并指定收入水平较高者为其进行担保。此项举措有助于市民的诚信申请,由于担保人承担申请人失信后的经济赔偿等连带责任,这种自然人担保与法人担保(相关机构作为证明人证明申请人资产或收入情况)相结合的做法会更有成效。

7、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切实了解居住实况

由申请人提供其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明,并由相应的证明人证明,可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一部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对于他们来讲相当于多了一层门槛,而对于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也不会带来影响。

8、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对投机人形成威慑

在保障房租售协议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准入和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这样可以过滤掉一部分想投机人员,对于他们来讲相当于增加了投机的风险,而对于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则不会带来影响。

9、证明中注明有效日期,避免不必要的问题

在廉租房租房补贴等资格证明中注明有效日期,说明到期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这样可使申请人员更直观地 了解失效期限,避免出现一些胡搅蛮缠和不必要的问题,在达到失效时限时主动进入下一轮的资格审核,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10、出示困难补助领取证明,避免重复审核

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直接出示已经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困难补助证明,不需要再一次审核资产及收入情况,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审核,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总结

保障房资格审核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参与审核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有效协作。将保障房资格审核纳入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制定虚假申报从严处罚政策,及时动态调整资格审核标准,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行承诺和担保制度,明确违约责任,注明资格证明有效期等举措,都将有利于资格审核工作的开展,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保障房申请篇2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下列家庭户。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5申请人未结过婚。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6申请人未结过婚。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编教师;

3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

三)申领表格

或登陆到统计信息网。

四)提出申请

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程序

一)初审

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

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把握好质量关,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

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

九、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保障房申请篇3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配租原则

实物配租分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特殊困难特殊照顾、急需救助优先解决”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大中专毕业生。

三、配租标准

对不同保障对象实行不同的配租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免收,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照地段,吴厝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新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5元、度田、丙店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按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季度收租。

四、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贷款和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五、申请配租程序

(一)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乡镇等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乡镇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⑤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级以上民政、工会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⑥低保家庭须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市大中专毕业生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②未婚或离婚证明;

③前六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金证明。

2、审查程序

(1)初审。

①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②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单位公示栏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单位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2)复审。区建设局、民政局要及时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建局审批。

(二)配租程序

1、抽签。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根据配租原则和其他规定条件进行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结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按批次公开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家庭中有肢体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差,患有重大疾病成员的特殊家庭,经申请同意后,优先安排底层,不再参与抽签。

若取得对应房号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互换意愿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互换对应房号的廉租住房。

2、签订协议、入住。已确定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区建设局签订租赁协议,交纳保证金100元,领取住房钥匙。逾期不签订租赁协议,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或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放弃选房的,两年内不予接受其申请和安排实物配租。

六、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局将及时收回所分配的廉租住房:

(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及婚姻状况,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四)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六)每年核准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

七、监督管理

区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配租等方面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分配及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区监察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部门职责

(一)区建设局作为牵头、协调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建立配租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材料档案备查。

(二)区民政局要及时对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收入及婚姻情况进行审核。

(三)区财政局要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与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区人事局要及时提供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信息。

保障房申请篇4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主要媒体、**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保障房申请篇5

关键词:深圳公租房;准入;退出

一、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分析

1、1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法规体系

深圳自1988年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完善住房制度。2006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起草《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年内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2007年、2008年两年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中连续提供公租房。2008年,深圳市政府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的通知。该印发文件提到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随后又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就目前来说,整个保障房住房体系还没有通过更高一级的法律形式来保证其畅通运行,大多是通过印发文件、通知等来规范。特别是在准入条件和覆盖面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2深圳市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程序

1、2、1准入条件

第一,户籍限制。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和2010年1月19日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其中都规定了“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尽管非深户籍的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租房住房保障体系。然而关于缴纳社保和纳税达到多少就可以纳入保障体系的规定比较宽泛,很难量化,对非深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收入限制。从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中看到,“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人均GDP、CPDI已经很难完全真实反映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情况。收入线标准到底该如何确定、定多少才能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值得商榷。此外, “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的要求过于僵硬,居民年收入具有一定的浮动性,此标准很难量化。

第三,针对人群不明确。深圳市公租房旨在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住房政策,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经适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夹心层”住房问题。然而在“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的廉租房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总共建成137套,公租房建成约10万套。这样就使得申请公租房的人不仅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夹心层”,还包括属于廉租房申请范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深圳市把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十二五”规划中来,今后重点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也就是说来深人才既可以申请公租房,又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这样就使得公租房功能能力大大的减弱。

1、2、2申请和配租程序

随着相关的政策,章程不断的完善,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配租流程等也逐渐明确和细化。大致包括申请、三级审核、两级公示、轮候、监督审查、续租、退出等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并进行调查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最后再上报市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制度比一、二级审核制度更细致,审查过程更加严格,结果更为公正。但是由于一、二级审核已经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审核,再将审核结果报送市保障部门审批,不利于提高公租房准入的工作效率。

二、公租房的退出

2、1公租房的退出

第一,审核不通过。目前深圳市采取的是街道办、区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首先街道办对申请人的书面形式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最后审查合格后由区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一并送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这三级审核中,任何一级不通过都会产生退出。

第二,公示不通过。两级公示相对而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也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各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核之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异议核实成立,则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

第三,监督审查不过关。深圳市规定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按照办法《办法》和《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其户籍、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与前两个退出节点不同,此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承租人自觉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并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比较困难。虽然规定了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公租房等等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审查,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就更无法保障。

2、2 监管机制

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按照2011年最新修改和完善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对于骗租保障房,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处以3万元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符合条件者,处以1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对于骗购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修改后的《条例》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力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然而审查退出的前提是申请人资产的增加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谁来审查资产的增加,如何做到审查的准确性、权威性这一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参考文献

(1)李斌《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2期

(2)《深圳经济发展报告》2010年版

(3)易小光等著《破解中国发展之困局――重庆实践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版

(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5)《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2011年

保障房申请篇6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

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五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保障房申请篇7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保障房申请篇8

关键词:公共保障性住房 分配 寻租行为 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较低的现实决定了不可能实行普惠制保障模式,可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数量极其有限,保障性住房市场也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状态。那么,如何科学高效地将有限住房保障资源配置给迫切需要的贫困群体,不仅关系到住房保障资源充分利用,而且还关乎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分配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住房保障实践,还不能有效指导当前的实践工作。关于住房保障分配的最新研究成果有:魏丽艳(2012)认为,在逐步完善准入分配制度的同时,健全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退出机制,在“入口”和“出口”两个环节加强管理,履行地方政府责任,最终实现制度创新与社会公平理论的有机结合。戚瑞双(2012)通过对北京市现有保障性住房及其退出机制的梳理,提出了建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监管体系与退出条件。蔡玉峰(2009)从政府住房保障是一种有限行为、政府保障对象有特定的群体、政府保障的动态特征以及廉租房保障实施的可持续性几方面探讨了廉租房合理退出的必然性,分析了廉租房住户难以退出的原因以及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形成。吴迪等(2011)对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探究,构建了违规发生路径模型,指出市场利差是发生违规的源动力,同时运用合作博弈模型对该问题的管理制约因素进行了推导,指出了在政策中增补对违规承租者的违规惩罚将更有助于遏制违规出租现象。

上述研究都遵循着相同的范式:在指出当前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问题基础上,分析成因并研究对策,而且研究也不够深入,因此,它们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主要涉及到三个利益主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保障房现使用者和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房申请者,它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都是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租金的追逐者。因此,以寻租理论为指导,深入分析三个利益主体的寻租行为特点及其相互影响,可更深入地探究当前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违规行为,并可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治理措施。

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租金”的初始含义专指地租,即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而应该获得的报酬。在传统的李嘉图学派的经济租金概念中,租金是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对李嘉图学派的租金概念做了引申,用以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租的概念已被扩展到经济租的范畴,租金就是由于某种天然的或人为的原因,使生产要素供给量的扩大受到限制,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稳定地高于成本而形成的一种长期超额收入。所谓“寻租”,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生活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寻租者在寻租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通常有以下两种:通过游说、贿赂、拉关系走后门等手段直接获得租金;通过各种手段改变政策环境,以达到寻租目的。寻租活动将给社会带来诸如资源浪费、生产萎缩、分配不公等不良后果。

在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地方政府、保障房现使用者和不符合保障房条件的申请者。由于公共保障性住房受政策优惠,相比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价格更为便宜,保障性住房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就形成“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地方政府官员、保障房现使用者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受利益的驱使追逐“租金”。

在当前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肩负着认定保障对象、制定分配办法、清理超出申请条件拒不腾退者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在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权力和腐败往往是一对孪生姐妹。“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海登海默,1990)。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都是由具有经济理性的官员组成,经济收入是他们效用函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共保障性住房价格十分低廉,加之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为数众多的保障房申请者都希望尽快得到住房,因此他们将采取一切可能手段(包括伪造证明、谎报家庭收入,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官员行贿等)申请保障房。当地方政府官员意识到保障性住房需求者众多,而且这些需求者愿意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得到住房时,他们发现掌握保障房资源、垄断保障房分配权利可以为自己捞到好处,他们就会采取诸如放松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在抽签摇号中做手脚、或者对逾期不腾退保障房者不予清退等手段进行“设租”或者“创租”以收受贿赂。

胡鞍钢、康晓光(1994)认为,在市场经济转型中,价格双轨制是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等于市场价格与官方价格之间的差价。只要存在价格双轨制,就会产生经济租金,激励拥有权利的官员和拥有金钱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和分享经济租金。经济租金越高,寻租激励就越大。保障性住房在价格上受到政府保护,购买或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同区位、同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价格。同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不断飙升,各地住房价格收入比远远超出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可承受能力,加之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水涨船高,在给普通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又刺激着他们的投机心理。在经济压力或投机心理或二者共同作用下,大量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者将通过比如伪造证明谎报收入骗购或骗租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管理人员行贿等手段进入保障房市场以获取“租金”。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者的这一行为即为“寻租”。保障房出售价格或租赁价格越低,寻租动力就越大,而其寻租动机无外乎两个:以较低的经济付出满足自我居住需求;以市场租金或售价转租或转售获取巨大利差。

保障房现使用者在其收入水平提高或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时,通常有三种选择:按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主动腾退保障性住房、继续占用保障性住房、或者转租转售保障性住房。对于转租或转售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吴迪,高鹏,董纪昌(2009)认为,有两个主要因素导致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生活配套设施缺乏和地段户型利差诱惑。生活配套设施是指,由于保障性住房区域缺乏与该区域保障居住群体经济能力及生活习惯相匹配的生活设施而导致的相对缺乏。这一情况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满意度,也诱发了他们转租或转售保障房的冲动。另一方面,地段户型利差是当前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或转售的直接原因。当保障房市场租金或者售价远远高于承租者或购买者租赁或购买价格时,保障房现使用者发现转租或转售保障性住房有利可图,他们就会转租或转售自己从政府手中申请得来的保障房,自己再到市场上租赁价格较低的住房,从而获得利差。为了获得利差,这部分保障房使用者或故意隐瞒自己家庭收入或家庭结构变动情况,或逃避接受年审,或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腾退时找各种借口继续占用保障性住房。保障房现使用者转租或转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也可视为寻租,此时的“租金”包括以较低代价占用保障性住房和转租或转售保障房获得的利差。

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寻租行为的相互作用分析

前文对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保障房现使用者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寻租行为进行了分析。实际上,这些寻租行为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地方政府官员的寻租(创租)行为与不符合申请条件者的寻租行为相互影响,保障房现使用者的寻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寻租行为之间也是如此。

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而言,一方的寻租行为既是对方寻租行为的原因又是对方寻租行为的结果,即互为因果。地方政府官员不“创租”或“设租”,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就不会寻租,相反,没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寻租,地方政府官员也就不会“创租”。地方政府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也具有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动力。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一方面,他们故意透露房源紧张的信息,提醒申请者轮候时间将会很漫长,暗示那些急需住房的申请者向其行贿;另一方面,他们有选择性地放松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向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收受贿赂。然而,地方政府官员的“创租”行为也面临着较大风险。如果其行为败露,他们将被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绳之以法。那么,地方政府官员到底是否采取“创租”行动,就取决于其创租行为得到的收益与被发现违规违法后付出的代价之比。如果付出的代价比创租行为的收益大,他们将选择放弃创租。同时,地方政府官员“创租”行为激励的大小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申请者者人数和贿金的多寡、寻租意愿的强弱,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人数越多、愿意支付的贿金数量越大、寻租意愿越强烈,他们的创租行为激励就越大。相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是否采取寻租行为,或者寻租意愿的强弱也受地方政府官员创租行为的影响。如果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各种渠道释放严格审查申请资格的信息,而且在分配实践中也真正做到了秉公执法,那么,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将根据成本收益相较原则,在感知到违规购买或租赁保障房的巨大风险时将“望而却步”,其寻租行为激励就大大降低。

类似地,保障房现使用者和非法承租者之间,若没有前者的为了追求经济利差的“创租”行为,也就没有后者的非法承租行为,相反亦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成为现使用者后,如果自身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他们将把自己承租或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进行转租或者转卖,以获取利差。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对生活资料的诉求是由低到高成阶梯状递进的。由于获得了超越自身现阶段需求的居住条件,同时又受到来自不断高涨的生活成本压力,因此,从人的本性出发会希望降低一部分居住条件来换取一部分其他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条件恶化、生活成本压力增大是保障房现使用者转租或转售保障房的内生因素,巨大利差的诱惑是其转租或转售保障房的外生因素。正因为保障性住房具有价格或租金较为低廉而居住品质与普通商品房相差无几的特点,成为了众多普通消费者竞相追逐的抢手货。当保障房现使用者发现转租或转售保障房可以获得巨额利差时,他们会选择违规出租或出售以套利。利差越大,租赁或买卖市场需求越大,保障房现使用者违规出租或出售保障房的动力就越大。当然,他们最终是否选择违规出租或出售保障房,还取决于他们对自己行为风险大小的评估:保障资格被取消、退回所租赁或购买的保障房、被处以罚款以及个人信用受损等等。其违规出租或出售保障房所遭受的损失越大,获得的效用(主要是经济利差)越小,则其违规出租或出售保障房的激励就越小,反之,越大。就违规承租或购买者(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而言,其动机有二:自住和转租或转售获取利差。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价格与市场上同类同品质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或租金相差越大,保障房市场上违规出租或出售者越多,违规承租或购买者认为花较小的代价就可以满足自住需求或者赚取更多利差,其违规承租或购买的动力就越大。同样地,违规承租或购买者也面临着系列风险:在违规承租或购买行为被查处后缴纳的罚金、被查处后已付出的租金或购买金无法收回或者即使收回也要付出较大的谈判成本以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寻租行为的实证研究

前文分析的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寻租行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就是一种博弈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博弈论为视角对政府管理部门与不符合条件申请者寻租行为相互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令局中人1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局中人2为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管理部门);局中人1有两个纯策略:申请(寻租)和不申请;局中人2也有两个纯策略:严格审查和放松审查(创租)。同时假设:首先,局中人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概率为P1,则不申请的概率为1-P1;局中人2严格审查的概率为P2,则放松审查的概率为1-P2。其次,局中人1知道自己的类型但不知道局中人2的策略选择,而局中人2不知道局中人1的类型(即是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再次,假定局中人1先采取行动(申请或不申请),局中人2后采取行动(严格审查或放松审查)。

根据以上假定,则这个博弈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局中人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其它局中人不知道;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的行动,但不能观察到先行动者的类型;每个局中人的行动是类型依存的,传递着有关自己类型的某种信息,后行动者就可以通过观察到的先行动者的行动来推断其类型或修正对其类型的先验信念(概率分布),然后选择自己的最优行动。

假设局中人1申请保障房的成本为C1,局中人2严格审查的成本为C21,放松审查时的成本为C22,显然,由于要搜集申请者的相关信息,严格审查时的成本大于放松审查时的成本,即C21>C22。S1为局中人1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所获得的收益,不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收益为0 。明显地,只有当S1> C1时,局中人1才会申请保障性住房。F为局中人1被发现违规申请时所交罚金。S21为局中人2严格审查时所获得的收益(声誉收益和罚没收入),S22为局中人2放松审查时的收益(节约的审查成本C21-C22和得到的贿金)。局中人2放松审查时的损失为声誉损失,即-S21。那么,当不符合条件者采取申请行为、政府管理部门采取严格审查时,申请者的收益为-F-C1,政府管理部门的收益为F+S21;当不符合条件者采取申请行为、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放松审查行为时,申请者的收益为S1-C1,政府主管部门的收益为-C22-S21;当不符合条件者不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严格审查时,申请者的收益为0,政府主管部门的收益为-C21;当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放松审查时,申请者收益为0,政府主管部门收益为-C2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局中人1和局中人2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得出,如果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就会放弃申请;当管理部门放松审查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又将选择申请策略,从而形成了一个循环。因此,此时并不存在纯策略意义下的纳什均衡,而存在混合策略意义下的纳什均衡。由上述博弈矩阵得出,当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时(P2=1),政府主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当政府放松审查时(P2=0)时,政府主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当不符合条件者申请策略时(P1=1),申请者的期望收益为:

当不符合条件者不申请策略时(P1=0),其期望收益为0。

根据混合策略模型的求解原理,则有:

P1(F+S21)+(1-P1)(-C21)=P1(-C22-S21)+(1-P1)(-C22)

P2(-F-C1)+(1-P2)(S1-C1)=0

求得:

混合策略意义下的纳什均衡为:

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以的概率申请保障性住房,以的概率放弃申请;而管理部门以的概率严格审查申请者资格,以的概率放松审查申请者资格。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C21-C22)值越小(一般情况下,一定时间内政府审查申请者资格的技术条件不变,因此审查成本C21不变;那就只有当C22越大,即政府放松审查时付出的审查成本和因审查不力社会公众给予的舆论压力导致的声誉损失越大,C21-C22才会越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被发现违规时的罚金越多、管理部门因严格审查所获得声誉收益(公众的好评和上级的奖励)越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出住房保障的申请的概率就越小。换言之,只有当社会舆论给管理部门行为造成的压力越大、上级部门对管理部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大、不符合条件者被发现违规申请后被处罚金越多,政府主管部门才会主动放弃寻租行为,尽职尽责地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工作,那些不符合条件者也才会选择放弃申请保障性住房。

公共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寻租现象的治理

首先,对于、、的地方政府官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提高违纪违规成本方式减少管理部门的和贪赃枉法。其次,完善轮候制度,公开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建立房源管理制度,包括房源筹集管理、登记管理、公布管理、分配管理和回收管理等制度。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和数量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各方监督和需求者的选择,同时也可使中低收入者形成稳定预期(魏丽艳,2012)。此举旨在减少保障房分配中管理部门与申请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杜绝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创租行为的发生。再次,明确保障房退出范围、规范退出程序、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对于违规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在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时并考虑给予其刑事处罚;对于违规承租或购买者,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因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最后,当条件成熟时,以货币配租模式代替实物配租模式。事实上,大多数寻租行为都发生在实物配租环节,而且比起货币配租模式实物配租模式退出成本较高。因此,结构性矛盾是保障房市场主要矛盾时,可以实行货币配租模式,从而减少分配中的寻租现象。

参考文献:

1、魏丽艳、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研究[J]、东南学术,2012(3)

2、戚瑞双、北京现有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分析[J]、商业研究,2012(7)

3、蔡玉峰、廉租房退出机制探讨[J]、管理世界,2009(10)

4、吴迪,高鹏、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问题的博弈分析和治理研究[J]、管理评论,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