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精选8篇)
新增值税法篇1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2008年11月1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38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细则)也获得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和细则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这次修订是国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所作的最大范围的修订,新条例及新细则在内容方面的调整必然导致增值税税收筹划在多方面出现相应的变化。
一、新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需要准确计算其每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须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新条例不仅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作了修改,还在税率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1、两类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两类纳税人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优惠税率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来的4%及6%统一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1、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叫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以下我们来看看其推导过程:
(1)新条例下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增值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公式1)
(3)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2、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在税收实务中,根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多少,但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在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或称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抵扣率。其推导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抵扣率 (公式3)
根据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部分的公式推导,我们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以得出抵扣率税负平衡点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公式4)
(2)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 (公式5)
这就是说,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而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当抵扣率为79、95%(或74、68%)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79、95%(或74、68%)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或74、68%)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哪种税收筹划,在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贯彻合法原则,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税收筹划是个综合性整体行为,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要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防止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新增值税法篇2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
新增值税法篇3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风险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可以采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具体措施结合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结合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具体环节,建议企业从如下角度采取具体措施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1、对增值税销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销项税的筹划主要以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为主:一是通过缩小税基来降低企业的销项税。在实践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企业的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据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当企业的议价能力不强时,对方有可能会延迟多次支付货款,此时企业应当考虑避免一次全款开票,而是结合对方支付款项的时间进行多期开票,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支付增值税税款的时间向后推迟至每次收到货款的时点,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方面是对于具有多元化收入的企业,若其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应当在进行财务核算时进行区分,并进行相互独立的核算,以使用其各自的税率,从而来降低企业销项税的总体税率;另一方面则是对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来降低税率,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差别较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低,但是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税率高,但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据此企业可以通过计算二者销项税的无差别平衡点来计算平衡点的进项税抵扣率,当抵扣率低于平衡点抵扣率,则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该无差别点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套入企业适应税率即可计算出平衡点时的进项税抵扣率。2、对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对供应商进行筛选来增加抵扣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加进项税的抵扣率能够较为直接地降低企业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抵扣的关键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能否从供应商取得合格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想从提高进项税抵扣率角度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必须要对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进行仔细的筛选,对条件基本相当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从源头上提高进项税抵扣率。二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实现节税。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重新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差旅、培训以及会议等日常的琐碎业务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额,以此降低增值税税负。三是通过加速对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速度来延迟纳税,降低短期内的税负。按照目前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的增量资产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当企业有扩大规模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需求时,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前进行资产的采购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从而增加企业在短期内的进项税抵扣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筹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关注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及留抵税额,因为在增值税率两连降的前提下,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一般会出现大量的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只是占用了企业的资金,不会产生价值,此时需要企业有效控制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速度,确保留抵税额能够优先及时抵扣完。
新增值税法篇4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现时税制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2008年11月11日,在国务院总理的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多元。
改革内容浅析
针对企业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其中受益最普遍的几点也是增值税税制新旧变化最明显的部分:
(一)允许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额
这就是此次增值税转型地关键所在:我国增值税税收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即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这一点的实现可以说是我国增值税税负史上的一个突破。允许抵扣政策的出台,解决了问题,把企业从税收负担中解放出来,为企业减少了经营成本,也从另一方面打消了企业不敢新购设备或自建新设备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疑虑。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新购、自建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合并计人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方式已经越发的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要求,原因如下:
1 和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不符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通过企业间不断的抵扣,最终这部分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部分费用。此体现了税法中流转税的本质。
但是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不予抵扣。而且由于固定资产一旦形成,必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由企业使用并预期为其带来效益,因此这些规定资产不被计划出售,因此企业在购买时所承担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通过增长方法抵扣,即这些应该继续转化下去的增值税额被企业承担下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与我国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相矛盾的。
2 沉淀企业资金,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企业新购或自建的固定资产价值很大,往往占据着非常大的企业资金。且根据增值税税率要求,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此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在整笔新购或自建经费中,有近1/5的资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在资金上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例1]增值税计算方法是用企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以A企业117万元(含税)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即该设备的实际价款为100万元,该台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17%(税率)=17(万元),由于不能抵扣,所以该企业应该向税务部门多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固定资产形成时,企业在购买时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额将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去。如果允许抵扣,则企业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它其他的增值税税款。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的制度下,企业不能够抵扣税款,导致应该循环下去的增值税税款停留在企业里,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增值税税赋,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i7%的比例造成的大额的资金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3 企业增值税赋税过重
我国在设立增值税之初,考虑到财政原因,选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保证了财政收入,但是,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负担。由于不能抵扣税款,当企业出售资产时,不能购抵扣收到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多缴纳税负。
4 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
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例2]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二)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税率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
对于本身基础就弱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的分类型纳税的方法不仅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理解,同时税率的定位显得偏高,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难以维持。借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契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赋税压力大幅下调,其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重拾信心对抗经济危机。
(三)取消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
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结合企业案例分析影响
为了验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到底有什么程度上的帮助,现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作如下分析:
(一)软件类企业
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作为软件类科技企业,对日常的办公类固定资产如电脑、笔记本、配件、打印机等资产折旧较大,特别在成立不久,对新购固定资产的需要时非常大的,因此我们认为,选取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能够取得很好的试验效果。
1 根据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宏达公司共支出人民币247147、73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宏达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宏达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247147、73÷(1+17%)×17%=35910、35(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宏达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14208元。同时其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994、56元和426、24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14208―35910、35=21702、35(元)。最终应少缴纳21702、35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所以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由于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不涉及减少本年度所得税和增加收入问题。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帮助明显。在本例中,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没有盈利,因此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同时业务量也较少,但是按旧的规定仍然需要缴纳14208元。但是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宏达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税款,而且还可以凭借本年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来年的增值税额,为以后年度扭亏为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家电类企业
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核心产品是直流永磁微电机,中方是北京山峰电器有限公司,日方是岳太工业株式会社。
1 根据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岳电器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2),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山岳电器有限公司共支出人民币77386、47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山岳电器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山岳电器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一77386、47÷(1+17%)×17%=11244、19(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山岳电器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见表2),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88267、36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88267、36-11244、19=77023、17(元)。最终应缴纳77023、17元
4 假若应用新的所得税税收体制,山岳电器公司本年盈利,且由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于税前抵扣,因此抵减应缴所得税。
通过实验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若实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所面临的增值税赋税压力大幅下降,同时盈利也有所。在本例中,山岳电器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利润得到提高。但我们也可发现,山岳电器公司利润的提高并不明显这说明在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起到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新增值税法篇5
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由于增值税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从它1954年在法国率先实行迄今,已有约60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实行了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互相协调配合的流转税制。国家常用的统计指标“两税”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1997年占到43、6%,1998年占到40、25%。以成都市为例,在实行新税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市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42、43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18、32%,比上年增长28、5%,增收9、41亿元,这种成绩是与增值税的改革是分不开的。
二、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原理、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由法国财政部官员法里斯·劳拉首先提出并实行,后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新课税制度。在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从事生产和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的价值额”。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增值额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上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W)扣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悼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的余额,即由企业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V+M)。这部分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则称为增值额。在我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基本上相当于净产值。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及其它口于增值性的内容。
就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金额之后的余额,也就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进销差。它大体上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上看,增值额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即包括劳动工资、经营利润、资本利息、奖金、租金及其他增值性质的项目之和。
综上所述,增值税不同于以商品销售收人全额为征税对象的传统流转税,它是一种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新型流转税。
(三)、增值税的一般特征及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的特征
增值税只就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征收的重叠性,这是增值税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增值税区别于其它流转税的一个最显着的特征。这说明了增值税的征收,对任何交纳增值税的人来说,只就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征税,它在对本环节的征税中已扣除了上道环节生产经营者已纳过税的那部分转移的价值,只就本环节生产经营者没有纳过税的新增的价值征税。因此,增值税在征税的过程中避免了按流转额全值课税的重叠性。但在各国实际运用中,由于各国规定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仍然带有一定的征税重叠因素。随着扣除范围的扩大,征税的重叠性就越来越小,或完全消除。
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和连续性。这一特征具有流转税类的基本特征,凡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只要经营收入具有增值因素就要征税,实行了普遍征收的原则。并且,它的征收范围可以延伸到生产流通的各个领域,这已被实行增值税的某些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所以说,从征收面看,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从连续性来看,一件商品从生产到产成品实现消费经历了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连续过程,而该商品销售总值也是在这连续过程中逐步增值产生的。由于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它就能对这连续的过程实行道道征税,并且同每一环节的增值部分发生紧密地联系。因此,增值税也具有征收的连续性。
增值税具有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增值税的征收不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价格相同,不受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影响,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增值税的这种特征称之为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
增值税的税率能反映出一件商品的总体税负,就一件商品而言,它的总税负是由各个经营环节的税收负担积累相加而成,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征税,并且有征收的连续性和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增值税对商品各环节征收税额之和同该商品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全值乘增值税税率所求出的税额相一致。这样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率就反映了该商品的总体税负。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各方面的修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制度,其主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点:
实行价外税,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为明显。在国外,规范化的增值税均属于税款可以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的这一特点在原增值税的价内税模式下,未能明确体现出来。新增值税采用价外税办法后,即税金不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将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开,其好处是更鲜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明确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消费者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增强了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透明度。另外,在零售环节出售商品和时消费者提供劳务时,新税法规定价格和税金不再分开标明,这符合我国群众的消费心理,但并未改变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间接税性质。
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的新办法后,销货企业在开出的专用发票上,不仅要注明价款,还要注明税款。这样,对进货企业来讲,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计算的,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金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税金更加准确。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款都准予抵扣,对固定资产的税金不予抵扣。
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设计增值税的计算征收方法。现行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特殊办法征收,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简化征收,强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层税务机关能够集中较多的力量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纳税人和管理,抓好收入重点。
大幅度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
三、我国现行税制下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的新条例,扩大了原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和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征增值税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征收增值税,并对工业性及非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这样,将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以及工业性及非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两大类。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又把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对商业企业的认定是例外,目前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年),是否能够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新增值税实行以不含税价计税方式,俗称价外税,税率设计是以价外税为基础,遵循中性和简便原则,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确定的。目前增值税率有三档: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为13%,列入低税率的产品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 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另外 对小规模纳税人设立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6%,从1999年7月起,小规模纳商业企业税人的征收率为4%。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额的计算: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近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本期近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井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新增值税法篇6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固定资产应和存货一样,是不允许抵扣的。事实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便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所以,税法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公平。
(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转型后,由于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而且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在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还需要其他各方面规定的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新增值税法篇7
一、增值税概念及类型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论文联盟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
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来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数据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二、现阶段我国选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使得我国短时间内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通货膨胀的先导。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了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外,大多数进入私营企业和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模式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另外,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也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复杂,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现行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1、一是未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全额抵扣外购所有货物的已纳增值税,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使得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既计入了新价值,也计入了增值额,最终对未纳税和已纳税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
2、二是不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使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影响企业后劲发展。同样,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都需要大量投资,现行税制政策将使高投入导致高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
3、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对出口产品彻底退税,实行零税率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而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还含有外购资本品部分已交纳的税款,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而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实行了彻底退税,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增加税收征管成本。由于资本性支出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凭发票抵扣过程中必须正确划分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及再建工程,这都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既增加了税收成本,也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四、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的必要性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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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负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抑制了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有悖于产业结构的发展。
2、降低税负,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生产型增值税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而消费型增值税则降低企业论文联盟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并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加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3、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对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全额扣除,意味着固定资产购进越多,本期所纳增值税越小,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加速设备更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既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又有利于基础产业的资金投入,整体上缓解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使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提高国际竞争力。
5、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我国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进口的设备,只要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且从199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也可以退还其所含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国内企业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这种差别的待遇必然导致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高于外资企业,从而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则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一政策下实行公平竞争。
五、增值税转型中需考虑的因素
1、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增值税转型会给财政在短期内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高科技行业,这既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导向,又可缓解财政压力,且征管难度较小。
2、加强征管手段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因此需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提高征管水平。
3、进一步减小增值税减免优惠范围。减小税收优惠范围,能更好体现普遍征收;原则和中性原则;外,也可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把增值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列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管理的范围。督促小规模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账制,更快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
4、分阶段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建议第一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扩大到所有营业税范围的经济领域。增值税范围的拓展,相应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需对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做相应调整。
5、解决好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转型过程中一个可行的权宜之计。
新增值税法篇8
【关键词】营业税 教学方法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12(a)-0036-01
1 创新研究的意义
高职院校进行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实用型人才,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于新时代的环境,各学科也已经进行多角度的教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法课程也不例外需要进行改革,研究在工商管理、财会等专业如何能够因材施教,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多种教法相结合将这门新兴的课程充分的分享给学生,让他们去理解和应用到实际。
2 理论依据
在教学过程要让学生充分理解“税”这个概念和新形势下的一个理念及他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动了专业分工、提高了创新效率。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更利于国家进行税收监控。
3 实际教学
我们现在大多数院校实施的哺乳是教学,老师填鸭式的一阵喂,学生被动的接受,死记硬背书本知识,对知识的甄别和理解知识流域字面而不是知识的本身,所接触的也都是专业的知识,没有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教师的教学只局限于书本教学,一本教材闯天下,枯燥的课堂、沉闷的气氛,对于知识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及影响和他存在的意义没有丰富和合理的讲授和传导。你可以去想象一群坐在教师里的学生和一个拿个书本的老师如何能够理解税收如何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是增加了负担,如何能够理解这种税收如何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改进教法,在研究的过程我们从实际出发,让学生投身到企业中,我们这种投身企业中不是让他真正的去企业中工作,而是将不同企业不同月份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让他去理解税收改革的意义,对他们日后投身到企业中对税务的理解有深刻的不可磨灭的印象。
4 环境教学
我们在进行这门课程的时候也是在为国家培养税收人才,我们不能指望着通过书本知识的传授学生就掌握了这门技能,这里既有税款的征收又有先关的执法,在研究中我们践行环境教学,这里的环境教学我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真正的环境教学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到税收工作和执法中,让其去了解征管中的矛盾和税收监控的方法。二是模拟环境,氛围教学,由教师为学生设计典型的税收工作情节环境,包括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发现问题就可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便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5 创新课程考试方式,突出实际教学环节在考试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