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精选8篇)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1
一、当前银行帐户管理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帐户提取现金控制不严。近年来,商业银行受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在执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帐户管理等制度时大打折扣,缺乏监督,放松了现金管理。如根据《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开户银行也制定了各自的提现额度分级审批制度。但事实上,只要存款人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写上了《条例》规定的提现用途,开户银行大都会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的要求,而且一般不会对存款人的现金用途进行跟踪。又如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储蓄存款人可随意提取现金,虽然对大额提现规定了预约制度,但储蓄存款人最终均可达到提取现金的目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银行帐户提现控制不严的缺陷,提取现金从事洗钱活动。
(二)个人帐户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个人储蓄帐户与个人结算帐户主要是为个人办理转帐及现金收付等业务。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和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进行洗钱的现象日益突出。由于银行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的查询关系,使得商业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利用帐户转帐功能达到洗钱目的。一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基本帐户、临时帐户、专用帐户、一般帐户之间相互划转,造成多重资金流,增加监管、侦察部门调查取证的困难;二是设立关联公司和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实现资金转移;三是在国外开设公司,将资金转移国外。由于帐户划转的资金流量是存款人自主支配的,开户银行不负有监管义务,当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帐户的资金流量很小,在其他帐户的资金流量较大时,银行不能采取行政手法干预存款人帐户资金流量。而在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帐户转帐的便利,在银行不管理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开立有关银行帐户的数量不限定。一是《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银行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对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对一般存款帐户的审批权限在商业银行,而且对一般帐户的开户数量没有强制性规定,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帐户办理转帐业务。二是对开立个人帐户的个数未做规定,犯罪分子也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开立多个帐户。
(五)跨系统帐户存款核查困难。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掌握存款人的总资金量及资金流,但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有关银行帐户,而不同银行之间未实行联网,银行和人民银行无法知道核实存款人的总存款情况,给核实犯罪分子的总标的带来一定困难。
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反洗钱意识,形成全社会防范帐户洗钱犯罪的社会氛围和网络体系。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利用帐户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大银行及工作人员在反洗钱中的责任,增强其反洗钱知识,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行、司法、财政、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等方面的交流。
(二)严格身份证明审核,掌握存款人真实身份。开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银行帐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存款人身份证明。建立存款人档案和跟踪制度,调查了解其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充分掌握信息。建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身份证件数据中心,让银行可以无偿使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身份证明系统。配备各种身份证明识别仪,加强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识别身份证明的能力。
(三)加强银行帐户监管,提高央行反洗钱工作能力。各级人民银行应将银行业机构的帐户管理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严格监控银行系统帐户的开户、变更、资金变动、撤消等信息资料,对银行帐户违规提现和违规转帐等行为实行预警。加大帐户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银行帐户情况,对帐户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督促银行严格执行帐户年检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2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乙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甲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帐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帐务并及时向甲方发出对帐回单或确认信息。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1、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2、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开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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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申请│
├────┬──────────────────────────────┤
│开户种类│1、新开卡2、持卡开存折 3、持存折开卡│
│││
││4、存折和卡关联 5、开个人支票帐户 │
├────┼──────────────────────────────┤
│服务种类│银证转帐 银 券 通 开放式基金 记帐式国债 网上银行 │
│││
│/备 注│代 缴 费 保险 299电话交费 电话银行 其他__ │
├────┴────────────┬─────────────────┤
│1、新开卡请填写: │2、持卡开存折请填写: │
├────┬────────────┼────┬────────────┤
│申请借记│有存折卡 无存折卡 │借记卡号│ │
│卡 类 型││││
├────┴────────────┴────┴────────────┤
│3、持存折开卡请填写: │
├────┬──────────────────────────────┤
│存折帐号││第
├────┴──────────────────────────────┤二
│4、存折和卡关联请填写:(下面个人资料;部分只需填姓名;栏) │联
├────┬────────────┬────┬────────────┤
│借记卡号││活一本通││
│││帐号││
├────┼────────────┼────┼────────────┤客
│普通活期││个人支票││户
│帐号││/信用卡 ││留
├────┴────────────┴────┴────────────┤存
│个 人 资 料 │
├────┬──┬──┬──┬──┬────┬────┬────────┤
│姓名││性别││国籍││电话││
├────┼──┼──┼──┼──┼┬┬┬┬┼┬┬┬┬┼┬┬┬┬┬┬┬┬┤
│出生日期││证件││证件││││││││││││││││││││
│││类型││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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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邮政编码││
├────┴────────────────┼────┴────────┤
│本人(乙方)已仔细阅读背面的《中国银行│ │
│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书》,对其中内容无异议│银行审核意见:│
│,现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承诺所提供│ │
│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本人│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
│承担法律责任。│结算帐户。│
│(申请借记卡的客户)本人保证遵守《中国│ │
│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如同时申请电子银│ │
│行服务,也保证遵守《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 │
│程》和中国银行其他相关服务的协议及章程的规│经办人(签章): │
│定。 │ │
│ │银行(业务公章):│
│ │ │
│ 存款人(签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
│取 卡 声 明 │
├───────────────────────────────────┤
│今收到长城电子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各一张,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卡号为: │
│ │
│ 存款人(签章):│
│ │
│ 年月日 │
├───────────────────────────────────┤
│备注:│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银企对帐;银行余额对账单;银行结算;内部控制
银企对账是指银行和企业对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对,调平双方账户,它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银企对账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是银行结算业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监督手段,因而需要银行和企业双方高度重视。然而,在目前的银行结算业务实践中,银企对账工作没有引起银企双方的足够重视,存在一定的问题,银企对账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银企对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企不对账或者对账范围不全面
银企对帐是银行相关法律的要求,是一种义务。由于银企对帐不能给银行和企业带来收益,因而很多银行和企业都不太重视此项工作,存在银企不对账或者对账范围不全面现象。
银行一般采取邮寄“银行余额对账单”或网上对帐方式。但有些银行对银企对账工作安排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没有定期向企业发放对账单,直到企业提出申请,银行才发放对账单;有的银行甚至在企业提出对帐要求下,还推说电脑故障打不出对帐单,有的银行对帐单格式不合对帐要求,或因人手不够,无专人负责,于是就变成踢皮球了;有的银行除了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月发出对账单外,对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等没有发出对账单,存在对账范围不全面的现象;特别是有开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对帐单没有每个指标的授权额度,仅仅显示该帐户余额为零,完全没有真实反映出“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下各个指标的额度余额、额度支用数、结余额度等信息。更有甚者,有的银行为了自身审计或其他需要,不许开户单位将未达帐项记录下来,而只允许让他们盖章认可,没有真实反映开户单位银行资金使用情况。
2、企业存在对账应付的情况
有的企业认为银企对帐工作加重了自身负担和工作量,且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因此,能拖则拖;还有不少企业缺乏基本的金融风险意识,认为银行是铁账本和电子化柜员操作,不会出错;他们认为把钱存入银行,就好像放进了保险箱,永远不会有风险;还有的认为有银行工作人员的把关,银行存贷款的额度差不了多少,他们过多关心的是企业之间的往来账项,所以相当多的企业财会人员对银企对账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企业收到银行对账单之后,随意搁置,或者只是简单盖一个章就算完事,根本没有进行逐笔勾对。殊不知,这样应付对账,潜在的账务差错和金融风险就无法及时发现。
3、对账不及时
很多企业存在“重经营轻内控、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没有把银企对账工作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认为银企对账工作是小事,与企业经营效益无关;甚至有的企业认为,银企对账就是走形式,早一点、晚一点、多一点、少一点都无关紧要,影响不大。由于这种思想的存在,很多企业拿到银行发放的满页对账单后不是马上对账,而是等到月末一次性勾对。这样做尽管也可发现未达账项,最终也可以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但对于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则起不到即时的预警作用。因为有些诈骗分子是通过伪造、变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委托书、汇票委托书的形式盗用企业存款、诈骗银行资金,如果不及时对账,就无法通过银企对账达到预警和及时追查经济案件的作用。
4、银行对账单的发出率和反馈率较低
银行出于对账、审计、年终决算等的需要,一般会安排集中对账工作,对行内开户单位发放对账单,并要求开户单位反馈对账结果。但每次集中对账,对账单的发出率都较低:一是因为有很多企业预留银行的信息不详或相关地址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银行;二是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对集中对账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故而积极性不高,投入精力不足。
另一方面,银行发出对账单后能够得到开户单位反馈的回执也不是很多,很多开户单位认为账户对平即告结束,没有必要再向银行反馈回执,或者在传递过程中丢失了带回执联的银行对账单而无法返还。此时,银行工作人员也应即时与企业联系,问明原由,并让该企业重新填制反馈信息。
假设银行把对帐单发出率及反馈率作为一项工作业绩来考核,那么他们一定会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来完成此项工作。那样的话,他们一旦遇到发出对帐单被无故退回,银行有关业务员就一定会登门拜访或电话拜访,再重新投递;他们也可能会亲自送到企业里去,并即时取得反馈信息。这样做虽然麻烦,工作量大,但可以和企业面对面沟通,深入了解企业资金经营状况,看他们需不需要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帐产品等;资金紧张时,看他们需不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等,这样做,银行潜在的经济业务随时可能发生。同时,也可以帮助远离开户银行的企业开通网上银行。
5、银行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没有分离
为了确保对账工作的准确性,达到通过银企对账发现核算差错和漏洞,预防和查处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等经济案件的目的,在开展银企对账工作时,应坚持做到由专门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避免银行记账人员直接从事与开户单位的对账工作。但由于有些银行未认识到银企对账的重要性,加之某些银为了节略成本,不断裁人,根本没设置专人管理银企对帐工作,而兼职管理银企对帐工作的人员又经常因工作调配而轮岗了,银企对帐工作接交不即时或不全面,都可致此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下去。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的银行业机构,把银企对账工作仅仅作为记账人员的一项附属性工作,通常就由记账人员直接向开户单位财务人员发放对账单,而开户单位反馈回来的对账单回执也直接交给记账人员,这样就大大弱化了银企对账工作的预期效果和作用。
6、对账手段“老化”
传统对帐方式过于“老化”,目前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对账方式不多,远不能适应对账工作及管理需要。
7、对银企对账是的结果重视不够
有一些开户单位在通过银企对账后发现余额不符,他们不是积极与银行联系查询并调整相关账务,而是任其自然。而有些银行在收到开户单位的对账单回执后,并不仔细查看开户单位填写的对账结果;即使客户发现账务不符,向银行提出查询要求时,有关经办人员也并不予积极配合,致使问题搁置拖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
8、银行对企业反馈回来的对账单回执保管不善
有些银行对企业返回的盖有企业印章的对账单回执没有妥善集中保管,这样便无法建立起规范的会计档案。
9、有关银企对帐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已出台的金融法规中,对银企对账没有相应的责任认定、追究措施和处罚手段,一旦因对账不及时而造成损失,容易导致银企双方相互埋怨,相互指责,甚至引起和法律纠纷。
二、重新认识银企对账的重要性和意义
1、确保银企双方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由于银行和开户单位是对同一笔交易业务在各自的账务记录中并行记帐,因此两者记账结果一致就可以充分确保开户单位的银行资产项目和开户银行客户存款负债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也正因为双方的角度不同、行业会计制度不同、记账时间不同、账凭证传递程序不同,因此双方账务的实时一致性便很难实现,这就产生了未达账项。只有通过未达账项的调整才能确定银企双方账务记载的一致性,从而可能发现某方账务记载过程中的错记、漏记和重记,通过更正,最终确保银企双方账务记载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确保银企双方账务记载的及时性,从而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由于未达账项的存在,使得银企双方各自反映的记账结果(数据)经常存在差异,如果双方不及时对账,就很难及时确认未达账项,从而有可能对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是有可能导致企业过高估算银行存款资金,造成资金超支使用,甚至形成账户透支;二是在银行已收而企业未入账的情况下,不利于及时将资金投放到更高收益的资产项目中去。
3、防止贪污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银企双方内控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银企双方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营,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及时的银企对账可以成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银企对帐工作已经引起了银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中行高山案件、山西“7・28”金融大案等一系列由于银行内控机制出现问题,即对账工作实施不利造成的特大金融案件发生之后,各方对银企对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银企对账是银行和企业之间最直接和有效的沟通方式,它可以避免由于银企账目不一致所引起或隐藏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各方对资金的非法挪用、资金的错误收付等。通过银企双方对账,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发现内部经办人员隐瞒漏报的差错事故,可以发现内部人员贪污挪用单位资金的经济案件,甚至可以发现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冒用单位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4、便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介机构执行公务
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对社会上各种经营行为也加强了检查监督。在各项财务检查过程中,银行对账单是很重要的检查依据。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也会核对企业开户银行的对账单。因此,银企双方始终坚持对账,确保双方账务的一致性,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介机构执行公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5、开展面对面的对账,还有利于银行方面及时捕捉客户的有用信息,从而达到扩张银行业务的目的
银行经办人员在日常柜台交易过程中,很难详细了解每一企业的业务信息,因此很多有利于银行业务扩张的信息便可能被忽略了。而通过银行经办人员与开户单位财务人员面对面的接触,通过勾对开户单位的银行结算业务明细,尤其是与银行存在未达账项的业务,开户银行就可以了解更加详细的客户信息,包括业务需求、存款增长点、业务扩张等信息,甚至可以获取与开户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从而有利于银行吸揽更多的新客户,增加银行结算业务,到达银行业务扩张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银企对账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银行和企业对银企对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除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外,建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加强对银企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检查工作。
2、增强企业对账的主动性
企业在提高对银企对账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还要增强银企对账的主动性。企业要建立会计人员按时对账责任制,对每月发生的企业、银行往来账项进行核对,对未达账项要建立台账,注明原因,有条件的开户单位要建立企业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结算,更直接、更便利地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开户单位的负责人要树立金融理财意识,特别对大额款项的划转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出现重大财务事故。
3、银行应加强对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
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员工对银企对账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明确对账工作岗位职责,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对账”的管理模式,制订考核办法,落实到人。强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银企对账工作,对未发出的对账单要进行说明,以保证银企对账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对未达账项进行跟踪监测与分析,重视未达账项的调整;对大额存贷款企业的银企对账工作,应推行客户经理“上门对账、当面对账”的管理方式,既要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对账,还要同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对账,这样即可以约束银行员工挪用行为,还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财务人员挪用行为;要规范对客户交回的对账回执的保管,应妥善保管好客户交回的对账回执,集中装订,作为会计档案管理等。
4、更新银企对账方式
银行应认真研究客户管理模式和客户财务软件的需求,进一步加快对账工具创新步伐,积极采取传真电话、寄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特别强调要银企双方单位邮箱与业务员邮箱同时发送)等对账方式,采取企业对账服务差别化策略,以满足企业对账服务个性化和及时性需求。同时,加大银行客户对账系统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程度,提升客户对账系统对业务系统反馈信息的处理能力,条件成熟时实现客户信息实时共享。
5、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借鉴国际惯例,对《会计法》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在对账单签章的法律责任条款,并结合明确规定银企双方的对账责任及制约处罚措施,以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和完善银企对帐工作。
作者简介: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4
【论文摘要】资金的集中管理目前在集团公司管控中是十分重要的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jw会司的实例分析,阐述了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方法以及网络技术在资金集中管理中的应用。
jw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巧日,是一家上市公司。拥有20多家子、分公司,建有完善的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经营管理体系。是一个跨地域经营、唯一拥有棉纺成套设备生产能力的企业集团。
公司在集团管控的各方面都摸索形成了一套管理体系,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下面本文就将对jw公司的集中财务管理实践进行剖析、为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提供借鉴。
一、jw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概况
jw公司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采用集权式,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银行独立开户,但其融资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通过集团财务部,从而使集团内各企业的资金运作置于集团的有效监控之下。
如果下属企业需要资金,它不能直接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取得贷款,而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批后,由结算中心发放贷款给所需企业或w公司作为唯一的融资主体获得授信额度后,再分配给子公司使用。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一是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二是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筹资。
二、jw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1,在jw公司集中的融资管理体系中,jw公司将成为jw公司范围唯一的融资决策主体,各子公司可以作为间接融资的实施主体。这样,jw公司下属企业的银行信贷权(间接融资和对外担保)均将收归jw公司统一管理。如此可以有效地控制jw公司整体风险,降低财务成本和费用,加强对jw公司下属公司的管理。
因此,jw公司每年根据全年的整体融资计划,与主办银行洽谈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在协议额度下的各种短期融资产品如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搭配使用而无需再行审批。具体操作时,主办银行将根据jw公司的总体信用状况及其短期授信需求量为其核定一个总休授信额度,在经过行内信贷管理部门的批准后,与jw公司签订总体授信额度协议。然后,jw公司根据各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及资信情况,确定各公司的授信额度,这就是所谓的“二级额度”。由于内部贷款的存在,一级额度(即主办银行向jw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不一定等于、而且往往大于二级额度之和。
2,jw公司目前的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集团企业实际需要结合集团管理要求测定各分子公司的日常最低资金储备作为限额。对于各企业收到的货款或融资款,但凡超出限额的,一律上划集团财务部,作为各分子公司在集团财务部的资金上存款。但凡低于资金限额的情况出现,由各分子公司提出申请,集团财务部及时划拨补足。集团财务部对集中的资金进行投资、内部调剂或归还贷款等,同时对各分子公司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资金利息。
三、网络技术在jw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中的应用
jw公司已于2004年以现代网络技术全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其主要手段是:
1,网上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系晚
网上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系统,是以jw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结算中心分别作为管理主体和运营主体,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借助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和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为结算资金的载体建立的覆盖整个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结算中心是jw公司对成员企业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业务主体,集团资金管理部门依托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并监督集团及成员企业之间因互品、劳务、各项税费、存贷款本息等发生的内部结算业务,以及对外的款项收付等外部结算业务,并接受集团资金管理部门的业务指令实现对成员企业的资金预算管理和债务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是jw公司资金结算的运营主体,是结算各项业务的具体实施者。
jw公司成员企业均在jw公司结算中心开设结算帐户,并开设与集团结算中心结算帐户对应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帐户,作为成员企业与外部单位进行结算的资金门户,由成员企业授权结算中心行使对帐户的使用权,用于网上支付的用户名和密码归结算中心保管和使用,成员企业不得直接使用此帐户办理提取现金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限额管理的情形下)。成员企业网上银行帐户产生的对外结算的业务凭证归成员企业保管,作为结算中心提交给成员企业的同笔业务凭证的附件。结算中心提交给成员企业的业务凭证是企业做银行存款帐的原始凭证。结算中心对成员企业的网上银行帐户实施零余额管理或资金限额管理。
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网上银行帐户,是结算中心对成员企业网上银行帐户资金归集和下拨的实际执行帐户,同时也用于结算中心对内对外办理各项非结算中心业务的资金结算。
结算中心针对集团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建立相对于结算中心的独立的帐务核算体系,结算中心作为运营主体,以收付的业务方式具体实施结算的各项业务。
集团及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结算业务,直接通过成员企业在结算中心的帐户之间的转帐实现,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对应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帐户。
成员企业支付款项时,通过企业内部网或国际互联网向结算中心下达电子支付指令,并通过录入、复核、批准的程序经安全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生效。生效后的支付指令由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在执行时,收款人同为成员企业的,结算中心做帐户间的转帐处理;收款人为jw公司以外的单位的,结算中心通过与网上银行的接口将指令自动转发给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执行结算中心的指令,在瞬间完成资金从结算中心网上银行帐户划拨到成员企业网上银行帐户,并从成员企业网上银行帐户将资金转帐给相应的收款人。
成员企业的网上银行帐户收到jw公司以外的企业的款项后,结算中心通过与网上银行的接口提交的收款信息,自动将收人计人成员企业在结算中心开设的网上银行帐户,并在当日完成网上银行帐户收人资金的归集。
2,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均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并以集团企业作为其推广网上银行业务的目标客户。在集团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前提下,网上银行可以帮助集团总部通过电子命令查询分支机构帐户,和(或)从分支机构帐户转出资金。
网上银行往往采用特殊的加密技术,并且不断地维护动态升级的过程。因此,网上银行的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但是,部分银行在部分地区的系统还不是非常稳定,可能存在某些时间段内资金调动不是非常通畅的情况。
3,网上结算
改变手工填写纸制凭证送交银行的传统结算模式,采用网上提交更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出办公室即可以完成同城转帐和异地汇款等大部分日常结算工作。网上结算均能提供基本收付功能,jw公司可以对授权帐户进行收付管理:包括网上结算指令的提交、批准、查询以及批量支付指令的提交、批准和查询,分别完成财务人员单笔或批量提交电子收款或付款指令,财务主管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对指令进行批准或拒绝,查询每笔指令处理状态等操作,从而完成网上转帐或汇款的全部流程。一般通过网上银行可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汇款和划拨资金。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5
一、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系统的必要性
个人基本账户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是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城市综合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导手段,统一管理个人客户的资产、负债等业务,并能为客户提供存取款、电子汇款、个人贷款、转帐结算、投资理财等一体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系统。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实际上是要建立居民的“金融户口”,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都以这一基本帐户为基础,并为银行开展分析活动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
第一、有利于客户投资理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和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收入逐步向个人倾斜。据有关资料,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到目前达到6万多亿元,个人金融资产总额达到8万多亿元,广大客户对投资理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个人基本账户,既可以方便地运用个人资产进行投资理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客户在银行建立真实可靠的个人信用,据以充分享用银行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一些中高收入阶层和个体经营者尤为重要。诸如对个人购房消费贷款、购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以及质押担保管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就可满足他们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实行存款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要实施金融制度的改革,强化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明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关系,大幅度减少向社会的现金投放量;同时可以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强化国家税收,有效地防范隐形收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由于建立个人基本账户是以实名制为基础的,因此对国家实施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举措。
第三、有利于银行金融创新和规范化管理。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其焦点主要是金融产品的竞争,而金融产品的竞争主要是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竞争。从银行的服务方式看,必须运用网络优势,打破原有的核算体制,实现生产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范化的管理。我国银行长期以来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核算办法,实行的是以科目为中心的帐务核算体系,即一个科目下面设若干个帐户,这样只能核算银行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而不能核算客户的资产、负债等情况,限制了业务的发展,也没有与国际通行的(既核银行,又核算客户)的办法接轨。同时,资源没能充分利用,推出的产品既单一又不联系。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系统,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变以科目为中心的帐户组织体系为以客户管理为中心的帐务组织体系,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监督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部活动,通过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信用额度,提供差别化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其资产和负债,实现银行的商业化管理,推进金融创新的更大发展和综合经营效益的提高,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发展需要。
第四、有利于向国际银行惯例靠拢。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有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的做法。比如美国的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新加坡的华联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和韩国的银行,都实行了个人金融实名制,提供了面向个人的储蓄、信贷、外汇、活期转帐、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特别对开立个人金融帐户的不同信誉标准的客户,实行等级服务,受到客户的青睐。
二、个人基本帐户系统基本架构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个人基本帐户,首先必须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整体联动,分户核算,集约经营,保证安全的指导思想。同时,应坚持以下四个主要原则:一是先进性。要发挥新技术的优势,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等现代化手段,不仅快速、准确地处理现有业务交易和信息服务的所有内容,而且要扩大电话银行、ATM、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工具的转帐和查询业务。二是便利性。一方面,要与现有业务体系并轨运行,处理好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为银行零售业务的整体发展提供支持和促进,以适应不同客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利用电子技术,简化业务流程,方便客户操作,减少柜台人员的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扩充性。设计个人基本帐户,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扩充能力,要能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和接口。四是安全性。设计个人基本帐户,要贯彻强化基础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流程和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方针,确保帐户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业务的顺利推展。
(二)系统结构及目标
开发个人基本帐户,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综合网络系统。通过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交易、客户服务和信息管理三个互为关联的系统。
从业务交易系统看,它应是个人基本帐户的主体功能系统,要实现对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同时为客户服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基础信息。
从客户服务系统看,它是以业务交易系统为基础的后台服务管理系统,对系统内的有关信息加工分析,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客户信用状况,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并为前台交易提供服务与支持。
从信息管理系统看,它是以业务交易系统、客户服务系统为基础,为银行提供客户信息管理、资金管理、零售业务效益管理服务,同时为银行的资金、成本、效益管理提供基础数据的系统。
上述三个系统一方面满足客户的账户管理,一方面满足银行的帐务管理,从而实现对个人基本帐户业务信息的最大利用,将客户和银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成本和损益增减变化的情况和结果都反映出来。
(三)账务核算体系
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应按客户设置户头,以个人基本账户为核算基点,分类连续记录个人客户的金融业务活动。从账户组织体系看,一方面,银行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其资产、负债业务归集在个人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客户凭个人基本账户和款项代码,即可处理各类个人存取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等。同时,银行也要根据客户需要,为其提供信息加、统计报表和特惠服务。另一方面,银行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个人基本帐户发生的业务进行帐务管理。在此基础上采集、加工、维护相关信息,建立信息资料库,形成银行和客户的有关会计报表。然后分析客户信息,评定为客户服务的等级,根据客户对银行贡献大小提供差别化服务。不仅如此,要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管理好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实现商业化管理。
(四)系统的功能定位
通过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最终应实现为客户服务的多项功能。当前至少要有三大功能:一是业务交易系统功能。包括在网点柜台实现存、贷、汇、结、理等服务,在ATM、商户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实现存、取、查、转等一般性业务和特殊业务。二是客户服务系统功能。包括客户信息管理,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客户信用额度,授权授信管理等。三是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包括客户的资产负债和贡献评价,业务成本效益分析,信息维护等。以满足客户对自身资产的管理及投资理财业务需求,同时满足银行培植优秀客户群体、提高经营效益的要求。
三、开发个人基本账户系统的主要措施
第一、更新观念,齐心协力做好开发工作。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系统,虽针是银行零售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一项任务,但它涉及到全行各个部门;不仅是目前账户核算上的一场改革,更是零售业务发展今后带有方向性的思路;不仅是各家银行迈向商业化道路上的一个举措,而且是一场大的信息技术革命。可以说,这个系统的建立,是银行对原有核算体系的一大突破,意味着我们的经营思路,服务方式和操作手段等都要有一个大的改变。作为各级行的主管人员,特别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个项目的开发,并把此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项目组和工作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才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6
有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岸球场支行)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学到不少实用的财务知识和技能。这次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对会计业务(对公业务)、银行卡业务也有一般了解。
由于银行规定没有柜员号(实体柜员权限)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单人上岗,于是初来乍到的我除了协助会计主管整理每日会计凭证,就是从《建设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指南》一书中获取了不少重要的初步信息。但理论和实践是有一定差距的,通过后来的实际操作让我对书本的内容更加融会贯通,下面谈谈在这期间我对银行工作有限的认识。
个人银行
首先要提一点,建行实行的是综合柜员制,是指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本外币对公会计、出纳、储蓄、信用卡等各种金融业务,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每天清晨,营业前所有当班柜员根据主管规定提前5分钟到岗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加盖存取款凭条现金讫章等等。款箱到达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开始了。柜员要进入dcc柜面操作系统,必须先通过银行指纹对其柜员身份进行认证签到。指纹仪通过数据接口连接到网点的业务终端,安全可靠。
个人银行业务包括储蓄业务、龙卡业务、速汇通、代收代付、中间业务、个人柜台签约(网上银行)等。这些均由柜员通过在本终端dcc系统中输入相应交易代码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币一本通是将客户的本、外币活期(含现钞、现汇)储蓄存款使用同一帐号、同一存折,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记载。可涵盖目前普通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一切业务种类,分活、定期两种。
活期储蓄开户和存取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在开户时,需填写内容有存款日期、户名、存款金额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并将凭条、现金和个人身份证明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后,发给客户存折;若要求凭密码或印鉴支取,要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自行按规定格式输入密码。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额开户(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额),办卡则至少保持10元。大额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存款标准则为10万)要登记报备,涉及到支票的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储蓄是指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专门的储蓄存折,是按约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开户手续与活期相同,每月要按开户时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
网上银行不单独设置帐务体系,其帐务处理由dcc系统完成,其资金清算纳入柜台业务清算系统自动处理。签约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其在dcc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交易的有效凭据,各会计核算部门凭交易明细记录或交易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每笔业务须由柜员及客户双方确认凭证单据并各自签字盖章。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打印“流水清单”,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方是否平衡。最后,轧帐。这些打印的凭证由相关行内负责人再次审查,看科目章是否盖反、有无漏盖经办人员名章等,然后整理装订。每日凭证不再由营业网点保管,而是进行帐务处理后交送现至直属支行,记帐。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进行“事后稽核”。
会计
相对储蓄,会计业务种类就比较细分了。大类有公司业务,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等。
a公司在建行开户须递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or地税)、法人身份证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柜员根据会计主管审核后的申请书建立单位客户信息维护,作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处理,打印开户单位印鉴卡,交单位财务人员预留印鉴。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应向当地人行进行帐户申报。开立一般帐户的,由开户行业务部门审查。申报成功后,柜员作活期存款帐户资料维护交易处理,将帐户状态由未申报状态转为已申报状态。
b票据交换(主要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电汇)属于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一种,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关规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过手工交换方式办理的各种款项的票据资金清算业务。
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或转汇需提出的票据,审核无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单位活期存、取等相关交易处理,对提出票据与打印的提出交换票据核对表核对无误后,将票据和核对表一并交交换员,最后交换员打印提出交换票据清单,与柜员提交的提出票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接当地人行要求进行交换提出。
c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国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转帐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是一种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品种。办理流程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3、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持票人开户行或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5、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委托建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不需要交换。一天进行两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复核员对帐,确认帐实相符后批次入帐。
银行卡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储蓄卡visa&mastercard)。借记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进行转帐结算,存取,消费的一种卡。异地本行存款转账手续费为按每笔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异地本行取款手续费按每笔0、5%的金额收取,最低2元。异地跨行atm取现要按金额的1%(最低2元)加上每笔2元手续费收取。10元年费是成本,因为借记卡的维护成本高,一般每张银行卡本身的成本在1、5~2元;40多万元一台的制卡机在制作40万张左右的银行卡后就会报废,摊到每张卡上的费用在1元左右;一台atm机也得二三十万,还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补充现金,付出相应的人力、现金成本。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发卡量都在8000万张以上,每年的维护费就要数亿元,这对于银行来说是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贷记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根据贷记卡使用或个人信用可调整),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小结
除上述各项业务,我还参与协助了一项代收学费业务并独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2005年8月1日开始的活期小额帐户管理收费公告和8月底的2005年第5套新版人民币发行都是在我实习期间发生的,于是我还学会了如何应对客户咨询以及新版人民币的识别方法)。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银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标准的重要性。从这次实习中,我认识改进了自己的一些缺点,学会了如何戒骄戒躁、耐心谨慎地对待每一笔业务。尽管前台柜员的许多操作看似简单重复,但要做到保持始终如一的工作热情和长期高效的准确无误还需要加倍努力以及进一步的再学习。
注释:①有虚拟柜员和实体柜员之分,虚拟柜员是指与dcc系统相联、外挂的自助设备(如atm、cdm、crs、pos等)及电子系统(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虚拟柜员不能提供柜台服务,主要是查询与调拨;试题柜员是在各种机构内具体经办会计、储蓄、信贷、财务、银行卡业务的人员,分为a级主管、b级主管、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无论何种实体柜员均能够对外营业。且都能够携带现金钱箱,办理现金收付,但不同属性柜员其授权权限及业务权限不同
②会计凭证包括:交易凭证(帐务交易流水清单,记帐凭证,系统生成的机制凭证)、批处理凭证、备查资料和帐页
③建行“基层机构会计主管委派制”指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向其直属基层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会计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基层会计主管”则为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直属基层机构(包括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中的会计负责人。
职责细分:现场监督,授权管理
1,记录当日授权人员变动情况及各授权人员授权时间范围;
2,大额支付50万元以上是否进行报备
3,是否进行跨终端授权
4,监督柜员离柜是否退出系统、收章、锁箱,柜员离岗是否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重要物品的管理
1,记录当日领缴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重要物品的情况;
2,是否实行“印、压(押)、证”三分管;
3是否及时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现金管理
1,记录当日各柜员尾箱余额
2,是否监督现金日结后柜员盘店现金及监督双人装箱上锁并记录
3,当日现金总库存是否朝限额(65万)
4,是否监督柜员午间碰库并记录
帐务管理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7
一、电力集团公司急需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以优化资金调度管理,发挥集团资金运作的时间和规模优势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区域性电力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跨省、区的地理位置,由于其跨区的地理特征,营业面积广阔,所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银行帐号多且分散,尤其是有县(区)级供电公司的市区供电公司,往往由于环节多,资金汇划在途时间较长,致使资金向集团公司总部回笼速度减慢,给资金统一调度造成困难。因而,加强资金集中控制与统一调度,是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企业资金管理手段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资金管理,曾制定有关现金调度的一系列办法,但苦于银行和企业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使电力集团公司的资金调度虽然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但在手段和方式上却显然已经落后。受技术手段的制约,现金调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资金潜力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银行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已能解决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有些网、省电力公司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以实施“网上银行”为突破口,取得了较好收益。据了解,这些网、省电力公司利用“网上银行”的技术手段后,在集中资金0快电费回收速度方面获得了很大效益,最明显的结果是:网、省公司能够实时跟踪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向,并运用集中的资金在资金、资本市场上运作,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回报。由此可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加速资金管理创新,是电力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
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及其系统功能
“网上银行”并不神秘,是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信息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是“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 “网上银行”基于传统金融服务并有了新的拓展。现阶段具备的功能有:网上实时查询、实时划拨;下载对帐单自动对帐;企业集团理财;网上结算;客户证书管理;外汇买卖;工资;各种统计、咨询、分析服务等。
网上银行的功能特点有四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实时性,通过网上资金划拨,只要网络畅通,同城或异地可以瞬时实现资金的转帐; 其次,客户可随时从网上下载标准格式的对帐单,直接供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对帐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手工勾帐工作; 第三,可以协助企业集团理财,实施企业集团内部总(母)公司向分(子)公司划转调拨资金,查询分(子)公司帐户信息,监控其资金运作; 第四,客户证书管理功能将根据客户需要对客户证书设置各种权限,查询、更新证书,帮助客户实现有效的内部事务管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努力规避和化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的管理,首要问题是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网上银行”系统从四方面采取了安全措施:
1、在数据网络传输方面,采用高强度的SSL安全通信加密手段,以保护用户信息不被外界窃取和修改;
2、在身份认证方面,利用国际上安全性最强的128位非对称密钥算法建立起公钥安全体系,可有效地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认合法用户的身份,核查用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客户证书采用支持非对称式RSA算法,带协处理器的CPU智能IC卡为存储媒介,大大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3、在整个系统的网络框架上,设置多重防火墙和一个安全服务器,以防止非法人员的入侵,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4、在业务处理上,在电子付款指令中增设一个支付密码,经过业务人员核押无误后才办理付款,同时还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总之,系统本身采用了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理论上能确保网上资金的安全。
在企业内部要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关键是要制定非常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定要健全监督机制,避免高科技犯罪,同时对出现结算纠纷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计算机、网络、巨额资金,给高科技犯罪提供了诱因,而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智商犯罪往往更具有隐秘性。电力企业资金巨大,一旦内控制度出现统漏,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健全内部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权限管理,是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求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四、充分发挥“网上银行”的有利因素,时刻注意消除负面影响,确保电力资金安全运转
“网上银行”业务是新生事物,其生命力强,对集团公司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管理上台阶。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能够监控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帐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防范资金“三乱”风险。对决策者而言,他可以查询总公司及任何一家分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随时摸清家底,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对于具体工作人员而言,只要在计算机终端上轻轻按键,就可以实现资金划转并立即查询结果,其自动对帐功能,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轻。因此说,“网上银行”运用得好,将大大创新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手段、内容,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通过“网上银行”,在网络畅通的前提下,只要几秒钟资金就能到帐,与传统方式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了资金周转和流通,为企业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公司对各供电局的电费实施主动划款,减少了电费上交环节,加快了电费向总部的回笼,确保了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运转。
3、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由于电力集团公司大部分早已建立广域网,具备上网条件,所以除820元的服务费及工本费等以外,不需额外追加其他费用。“网上银行‘业务现阶段将比照传统业务收取手续费,但外资银行介入中国金融业后,”网上银行“业务的手续费可能有一定的降价空间。因为在国外网络汇划收取的手续费大大低于信汇、电汇等传统方式,大部分银行对大客户基本不收手续费。
当然,电力资金管理运用“网上银行”技术,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利用“网上银行”改革电力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实时监控各分公司资金帐户,逐步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最终使各分公司银行存款达到最小或趋近于零。具体任务有:①实时掌握各分公司资金动态;②加快电费上交速度;③实现自动对帐;④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总、分公司,分公司之间)实行网上支付结算,条件成熟后再在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支付结算;⑤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把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城农网、贷还款等业务的结算纳入进来,控制大额资金支出。
2、确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工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集团二级帐户业务功能,专门针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内财务公司的管理模式,解决了由于财务公司软件不能和银行接口,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和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做法就是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在银行开立帐户,作为财务公司帐户下的二级帐户,再由电力集团公司、银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执行。选择企业集团二级帐户的模式,一方面满足了集团公司提出的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财务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3、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有效管理。制定有关帐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开户行为,各分公司所有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对分公司帐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帐户申报审批制度;做好各公司银行帐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的设置和身份认证登记工作,办理好分公司帐户对总公司帐户的授权经营承诺。
4、财务的基础工作一定要扎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现代化的手段,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可靠完整的数据,也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合理的资金安排。所以,客观上要求FMIS中资金管理子系统、预算管理子系统都要配套跟进。才能更好地发挥“网上银行”的作用。
5、要有足够的软、硬件条件支持。硬件方面,实施网上银行要求必须具备上Internet的条件,同时要保证网络的高效畅通及网络安全。所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对网络条件和PC机硬件要求均较高;软件方面,必须对现有的FMIS加以改造,以适应下载对帐单进行自动对帐业务,甚至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FMIS中的银行凭证,省略人工制证环节。
6、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要作适当调整。不仅财务部门内部要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而且与财务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也要求相关的职能分配要调整和理顺,如涉及到电费账户问题,财务和营业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电费帐户的合并;做到资源共享、高度集成,避免信息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在电力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运用中的平稳起步
电力集团公司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本身的客观规律、发达国家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电力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应用。
1、要设立财务部领导下的资金结算中心,归口管理
“网上银行”业务,发挥企业内部银行的作用;同时,要处理好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关系,理顺在二者之间的职责权限。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托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背景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通常的称谓是客户保证金,并且在业界沿用至今。但是,一来在我国禁止信用交易的背景下,使用“保证金”这一称谓可能造成误解;二来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称为“交易保证金”,两者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一称谓更为准确一些。
证券公司大范围、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自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伊始便始终存在的公开秘密,也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道独特的景观。挪用交易结算资金被称为中国证券公司的三宗“原罪”之一,并且位列三大原罪之首。为了遏制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1996年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提出了自营业务资金和客户结算资金分帐管理的要求,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在2个营业日内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 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第132条也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不得挪用。并且,与上述《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并未规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不同,《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了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和执行手段,上述规定并收到明显的效果。客户资金存入银行帐户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证券公司作为帐户持有人依然可以支配帐户内的资金;尽管有“信托帐户”这样的表述,但却是有名无实:在上述管理办法时,我国尚无信托立法,因而信托帐户的设计因为缺乏法律支持而难以有效发挥功用;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但相关配套规章又规定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机构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其他机构无权从事,从而使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面临法律障碍。
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业界通称的3号令,以前所未有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对客户资金的管理加以规制,其主要内容包括:(1)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第 5条);(2)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在确认帐户已备案之前不得对其划款(第9、15条);(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时应集中从清算备付金账户向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第16、17条);(4)证券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第20条)。上述规定将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管理中的活动给予整体考察,试图通过证券公司存款帐户的报备对其直接监控,并通过规定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对证券公司进行间接监控。
3号令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原因主要在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的不对称:证券公司完全可以在报备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或在挪用之后对其报送的客户资金数据做相应修改,从而与对应的银行账户存款相符;银行仅对总账户进行核算和监督,而对客户资金明细账无从了解,也就无法掌握各账户之间数据勾稽关系的正确与否,对挪用情况可能毫不知情;银行一月报送一次存款余额,没有流水记录,无法事后核对在途资金数;对于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证券公司甚至银行都存在修改数据的可能,故使得监管部门无从发现挪用问题。有研究者因此指出,3号令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手里缺乏最重要的数据,从而无法有效监督;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完整、及时地得到客户资金的明细构成,从而无法有效监管;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钱放在哪里,更重要的是明细账的数据放在哪里,对这些数据的监管权又在谁的手里。 唯有真正解决了信息对称的问题,对分帐管理的监管才可能是有效的。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操作模式
作为对证监会在3号令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将逐步加大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适时推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印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浮出水面。顾名思义,独立存管强调的是“独立性”,是券商自营业务资金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间的帐户分隔和风险阻断,实质上是3号令分帐管理思路的延续和强化。以存管主体为标准,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模式,即证券公司内部机构独立存管和第三方存管,第三方主要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指定的专门机构。二者的基本区别在于: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以银行存管为例),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直接由银行管理,银行不再只是3号令分帐管理制度下被动的款项存放和监督机构,而是资金的直接管理者,证券公司被排除在资金管理之外,形象的说就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与此不同,在券商内部机构独立存管模式下,资金存管的主导者仍然是证券公司,仍然是由证券公司将全部客户资金在银行集中开户管理,只是必须在内部建立起“中国墙”式的风险隔离和阻断机制,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负责客户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并将管理和运用过程透明化。
同证券公司内部独立机构独立存管相比,第三方(银行)存管因为南方证券这一特殊个案而率先登场。南方证券被2004年年初被行政接管后,同年2 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委托建设银行与南方证券公司联合进行试点,研究建立第三方存管模式。6月14日,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正式上线,南方证券原有的约8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陆续转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以托管费的形式,获得南方证券客户资金利差收入的三成。
为了更好的分析银行独立存管,有必要对银证转帐和银证通进行简单说明。所谓银证转帐,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资金帐户,在银行帐户和结算资金帐户间实现划转,从而无须再在证券公司存入现金。在银证转帐中,证券交易只能从证券公司端发起,银行只起资金划拨作用。银证通是银证合作的更高级形态,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帐户兼具证券结算资金帐户功能(俗称“存折炒股”),投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另行开设资金帐户,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交易。在银证通中,证券交易可以从证券公司端亦可从银行端发起,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仍是由证券公司汇总指令并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并且同结算公司进行净额清算;因为目前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作为结算直接参与人,银行只能作为间接参与人。在银证通模式下,由于客户资金直接存入银行,因此证券公司失去了利差收入。同银行第三方存管相比,银证通是证券公司的自愿行为,主要是为了利用银行网络拓展业务,涉及“增量”,只占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一小部分,大量传统客户的结算资金仍然由证券公司控制;第三方存管则是应监管要求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同时涉及“存量”和“增量”,是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存管。
由于银行第三方存管在中国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操作,因此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迄今为止建设银行是唯一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银行,其他一些存管安排虽然名为“保证金银行存管”,但实质上只是对3号令下的“分帐存放、分帐管理”要求的“迟到”的遵守。例如,2004年8月国信证券与工商银行“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银行协议书》,同时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且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在国内券商中率先改革客户交易资金存管模式,构建公开透明的客户资金管理体系”。不难看出,这只是对此前3号令的专用存款帐户设置和报备制度的重申,并未如银行独立存管的本义,将客户保证金明细帐户的管理权转移给银行。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银行的独立存管并未采取比较彻底的银证通模式,而是采取了一种较为暧昧的所谓“转托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由证券公司和建设银行签订转托管协议,将客户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转托管到建设银行。名义上客户仍然是将结算资金交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转给建设银行;但是,建设银行实际上控制每一个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证券公司无法再动用其中的资金。虽然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净额清算仍然由作为直接参与人的证券公司进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在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人也仍然是证券公司,但已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换言之,与证券经纪业务有关的一切结算帐户,实际控制权都到了建设银行手中。方案之所以如此设计,而不仿效银证通的模式,主要是为了给证券公司保持利差收入提供依据和可能。其他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方案未必会如此进行,建设银行今后的第三方存管方案也未必总会如此。但是,不管利益博弈导致何种模式,其根本目的和首要标准都是维护客户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权益。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法律定位:存款抑或信托?
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实践,在由证券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托管人一般被要求其将客户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信托帐户,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帐户;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该帐户与托管人在该银行的其他帐户相分离,帐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冲抵托管人的银行债务,也不受托管人债权人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信托帐户,是就托管人同客户的关系而言,这种安排并不使得信托帐户内的客户资金独立于银行的财产。换言之,对于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同样属于银行存款(存款人为托管人),构成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因此,严格说来,在这种安排下,作为信托财产的不是资金,而是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托管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债权。 如果要使该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或者说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必须作出另外的安排。换言之,信托帐户的设计可以使客户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并不能免于资金所最终存放的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直接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银行独立存管)的情况下,问题要复杂一些。银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存款行为在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建立起的是债务人-债权人关系;存款不是由银行通过信托持有,而是作为银行的自有资金由其自由使用,并且在银行破产时作为破产财产受到银行债权人的追偿。存款人对存款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债权,在银行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保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就必须将客户资金同存款区别开来。英国案例法确定的规则是,如果银行(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将客户资金合法存入自身(作为存款机构),其就拥有了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而只承担归还等额款项的债务。为确保能够利用这一规则,银行需要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客户授权其将资金帐户内的任何资金存入自身。但是,如果客户不愿承担其该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不愿意将其资金作为存款存入该银行,那么就需要针对其资金设立信托。有效信托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因此,必须将与客户资金帐户数额相应的资金隔离出来,作为信托的标的,以便信托能够有效成立。在实践中,这可以通过银行托管人将特定数目的资金存入第三方银行,并就其对该第三方银行的受偿权设立信托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出于商业考虑,银行托管人可能不愿将客户资金其他银行。更多的客户资金通常是被投资于所谓的“类现金”(即具有高度变现性的资本工具,如短期融资券)或者“现金基金”(即以类现金为投资对象的集合投资计划)。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具有高度变现性,使得银行托管人可以迅速满足客户资金帐户上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属于证券,而不仅仅是不特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可以作为信托的标的物。
在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制定的“客户资金规则”(Client Money Rules, CMR) 适用于所有在“指定投资业务”(designated investment business)中从客户处收到或代表客户持有的资金,其中当然包括客户托管的资金。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托管人必须将资金存入“获准银行” (approved banks)的专门帐户,并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这些资金;客户资金帐户必须与托管人自有资金隔离,即只能用于存放客户资金。CMR的实质效果是对客户资金设立了一个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使其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CMR对获准银行作了一个豁免规定:如果获准银行本身作为托管人,那么其可以自行存放该资金,条件是其必须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资金是由其作为存款机构而不是受托人持有,并且不会以CMR要求的方式持有(笔者注:即存入另一个获准银行)。
在我国,由于缺乏信托的历史和制度土壤,2001年仓促出台的信托法并未起到预期的积极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个领域的模糊和混乱。笔者观察的结果是,在目前的规则条件下,无论是否采取银行独立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最终都归属为银行存款,无法同银行的其他资金分离从而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首先,如上所述,在3号令模式下,证券公司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为客户设立资金明细帐户,并将资金统一存入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在这种方式下,不管是否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托管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都不影响资金最终作为存款存入银行(从而不能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区别只在于,如果不能界定为信托关系,那么由于金钱作为替代物的特征,客户连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也不能避免。其次,在银证通模式下,问题比较简单,银行存款帐户同时又用作资金结算帐户之用,从客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而言不存在独立于存款之外的“客户资金”。最后,在银行独立存管,直接管理证券客户的资金明细帐户的情况下,尽管有独立的资金帐户,但这仅仅代表客户对银行的特定债权,从法律效果上看同存款并无区别,在银行破产时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
对于金钱而言,使其独立于其他金钱的方法只有三种,即设立信托、作为出资注入法人实体以及将其特定化(如专门封存、指明钞票号码等)。后两种显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语境,唯一可以使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的途径就是设立信托。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换言之,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同客户建立信托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国务院有必要尽快出台《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于目前颇为僵化的信托业务限制作出更为灵活和务实的规定。第二,如上所述,信托标的的特定化是信托有效设立的要件,而仅仅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并且冠以“信托帐户”之名并不足以使该帐户内的资金独立于该银行其他资产。因此,如果允许银行就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那么银行必须采取必要安排来实现信托资金的特定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危机,因此并未太多关注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问题;换言之,制度设计的前提是银行比证券公司更安全。在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中,因为没有信托关系的设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作为存款直接存入银行,成为银行自有资金(负债),银行可以自由使用,没有类似于3号令对证券公司那样的分帐管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撇开银行同证券公司的资信对比就事论事的话,客户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是减小而是增大了。因此,一方面,如上所述,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托机制,保障客户资金独立性;另一方面,还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机制,以应对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注释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01年),第37条。
例如,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就使用了“客户保证金”这一名称。
在允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客户保证金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客户在委托经纪人购买证券前只按比例交纳一部分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从词义上看这也正是“保证金” 所要表达的含义),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而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客户必须事先足额交纳交易所需资金。
另两项原罪是非法融资和违规炒作股票。参见胡朝辉:《中国券商三重原罪:挪用保证金非法融资违规炒作》,http://finance、tom、/1008/1010/200466-63829、html,2004-10-16、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996年),第27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条;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12条。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专业技术部:《对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问题的思考》,http://www、schinda、/lan/train/information/info/49、htm,2004-10-16、
薛洁:《为荣誉和责任而战——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上线纪实》,载《建设银行报》,2004-8-13、
考虑到与银行间连网线路的速率及应用系统的响应时间,证券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影子帐户,将客户在银行结算资金的额度影射至证券公司端的影子帐户中;在客户证券的买卖中,只处理影子帐户中的数据,在每日收市后再进行影子帐户与银行结算资金帐户间的对帐及清算。参见于元元、潘明道:《银证系统的三种方案》,载《软件工程师》,2004年第3期。
在传统模式下投资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活期存款利息;证券公司将资金转存银行,获得的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其间利差属于证券公司的收入,并且是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陈劲:《券商“双腿”奔向创新试点》,载《中国证券报》,2004-11-20、
资料来源为笔者2004年11月在建设银行总行的调研。
See Benjamin, The Law of Global Custody, 2nd、 ed、 Butterworths, at 26 (2002)。
当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Space Investment Ltd v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 Trust Co (Bahama) Ltd [1986] 3 All ER 75、
See Benjamin, supra note, at 23-24、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取代了原有的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7年《银行法》,并授权金融服务局作为金融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根据FSMA制定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统编为《从业规则》(Conduct of Business Rules, CoB);客户资金规则是《从业规则》的第9、3和9、5节。
当然,如上所述,客户资金并不能免于资金存放银行的信用风险。
See Benjamin, supra note, at 23-24, 119-120、
由于金钱作为替代物(并且是最具代表性的替代物)的特性,资金一经转移占有——进入证券公司的帐户——客户即失去对该笔资金的所有权,而仅对证券公司享有一般债权。同理,证券公司将资金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资金帐户后,也失去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而仅作为存款人对银行享有一般债权。对此问题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误导性观点。例如,可参见宋学东:《审理证券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于单长宗主编:《中外证券法、期货法研究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认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存放期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客户,券商不能将客户的资金挪用,否则就构成侵权);王保树、汤欣等,前引文,第55页(认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名义上归投资人所有,实际上分别由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公司总部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持有和管理,并以实际持有、管理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据笔者所知,证监会一些官员也主张明确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转移所有权。但是,笔者坚持认为,这种认定是违背基本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