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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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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1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挂靠经营及未过户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与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等有紧密的联系,投保人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拟从两则案例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案例一

车牌号为xxx号的小车原系潘某所有并挂靠于车队从事运输经营。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时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时止。保险期限内潘某将该车转卖给黄某,但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黄某又与王某合伙经营该车,并雇用驾驶员张某。2002年5月10日晚,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两车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黄某、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王某不具有诉权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赔偿。原告黄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潘某已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二原告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鉴于保险车辆已由原告实际支配营运,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二原告作为该保险车辆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又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潘某理赔,又拒绝二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王某保险赔偿金。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机动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损失已客观存在,作为保险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理赔义务。潘某将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已由黄某、王某实际支配营运收益,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王某为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对原投保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黄某、王某直接行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 6日,陈某为车牌号为粤xxxx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车牌号是粤xxxx,新车购置价是580000元,实际价值是270000元。保险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时至2005年8月17日O时止。2005年7月17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一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发票上显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的人均是陈某,故投保人应认定是陈某。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案涉保险标的——车牌号为粤xxxx汽车的所有权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陈某,故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保险单上明确显示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支付保险费的人和被保险人均是陈某,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知道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公司仍旧与陈某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不能举证证明是受保险公司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已赔付金额不作退回,且应当退还陈某保险费,而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退还保险费。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单即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依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当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本案保险单是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该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陈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本案诉争丢失的车辆的所有权不是陈某的,那么陈某即投保人对本案诉争的车辆就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即陈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陈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请求保险赔偿,陈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丢失车辆的诉请应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对保险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决也存在着巨大才差异,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理解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它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做出了一个定义,很有参考价值:“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具有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故保险利益必然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可以确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对该项财产进行投保,如汽车所有人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二是财产的合法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些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三是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四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汽车所有权的转让标志着保险利益的转移,出卖人不再享有汽车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虽然汽车的买受人取得了对汽车的所有权,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因出卖人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故买受人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故其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对于车辆过户登记与保单批改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4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一中黄某、王某作为xxx号小车的买受人,其驾驶员张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保险事故致小车被盗,因买受人没有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既不是小车的登记车主,又不是小车的投保人,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考虑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没有正确理会保险法,而受让人并没有参与原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原来的保险合同,不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不是粤xxx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判定合同无效,但是法院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2

汽车保险与理赔是汽车相关专业开设的职业能力支撑课程,它对学生掌握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及事故现场查勘与定损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使教学更加符合岗位需求,使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充分了解职业情境,实现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零过渡”,本课程采用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教学实施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教学方法,以下分别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项目驱动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横跨工科、金融、法律和心理等多门学科,学习难度较大。为此课题组教师走访了保险公司、4S店、二手车评估中心等,分析了相关职业岗位及岗位群的实际需求情况,围绕汽车保险的销售与咨询、车辆定损与理赔等核心职业能力,以真实工作任务为载体,采取项目驱动教学法,将整个教学内容分成七个理论项目和四个实训项目,如表1所示,各个项目都是基于工作过程设计且相互独立的,使学生能切实掌握该课程所要求的核心技能。

二、理论教学法

理论教学法是所有教学方法的基础。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组织设计好教案和授课内容。授课过程中,对重要内容要精讲,对难点讲解要透彻;教师的教学语言要准确、生动、富有感染力;要灵活运用文字、声音、图片、动画和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从听觉、视觉等方面加大对学生的刺激,使一些抽象难懂的知识变得直观和形象,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上课的效率。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的精髓是“启发式问答”,其目的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来达到掌握基本知识的目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的保险条款比较枯燥难懂,保险和理赔流程的各个环节比较空洞,理解起来很困难。为此课题组教师收集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在教学过程中先采用案例导入,然后通过讲解来阐述道理,进而启发学生进行思考,使学生有了直观和感性的认识后再回到理论知识学习上来。实践证明,结合具体案例,可以增强学生对枯燥和生涩知识的理解,增强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诊断、拓展和迁移的能力,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四、角色扮演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沟通能力、较快的反应速度等。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增强实践技能,教师可把重要的知识点设计成典型的故事情节,然后让学生在里面扮演不同的角色,分别演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种情况,让学生真正融入到职业情境中。这样学生在与各种角色的交流之中以及处理事件中各种问题的时候,就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等,同时也能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

五、网络教学法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3

论文关键词 车险理赔 无责免赔 代位求偿

一、问题之提出:车险理赔难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一方面机动车保险产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另一方面很多机动车投保人却遭遇索赔无门的尴尬境遇。笔者借几则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说明一下车险理赔难难在何处。

(一)拒赔:“无责免赔”

无责免赔是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赔付”条款,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 ,该按责赔付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除以被保险人对事故不负责任为拒赔理由外,还有以套牌车、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拒绝支付保险金。 梅州中级法院在审理套牌车案件时认为违法使用套牌车应受交管部门的处罚,属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未按准驾车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二)惜赔:“高保低赔”

原告俞迪丰在被告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购买了车损险。出险后车辆发生修理费用为96200元。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应按被保险车辆的折旧后的实际价值24844、48元计算,如果按维修费用赔偿,将使原告因本次保险事故获得额外收益。 这一案件反应了遭人诟病的“高保低赔”问题。本案的法官认为由于车辆损失金额高于该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的适用规则,保险人应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被告应该以修理费用支付保险费。

(三)拖赔:保险人延迟定损导致损失扩大化2009年7月8日,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原告及时报险。被告于8月25日核定车辆修理费6万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核保,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收到保险请求后30日作出核定,本案中7月8日报险,但在8月25日(48天后)才核定车辆修理费。本案中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承担被保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问题之本质:车险治理难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保险消费的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公司而言,往往会对己方的一些免责条款没有尽到保险法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目前实务中通用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并且将其免责条款专门作为一章并以黑体醒目的方式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阅读并签字表示了解该内容。但某些实质上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有放在该免责条款的章节,保险人没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条款,实质上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

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更了解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出于降低保费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或者会隐瞒机动车的初始登记时间,或者将运营用机动车谎报为家庭自用车辆等等,而如果保险人审查被保险车辆稍有纰漏,则必会为日后出险理赔时带来纠纷。

(二)代位求偿制度实践受阻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是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设置了索赔前置条件,具体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这一条款实质上是要求被保险人出险时,首先向事故肇事方请求赔偿,只有在对方赔偿不力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取得代为追偿权。该索赔前置条款规定明显将向第三人追偿的风险转给被保险人,而使保险人己方免除追偿赔偿款的义务。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向违背。

(三)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商的博弈保险公司与汽修商作为博弈的双方,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赔偿费会尽可能低的核定修理损失费,而汽修商为了盈利,会尽可能提高汽车修理费用。2011年天津保监局在对某产险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部文件中规定,“对不在合作的4S店维修的事故车辆,定损金额按照市场价格下浮20%给予定损。” 这中间的价格差,转移到机动车投保人这一方,只能加剧机动车保险理赔纠纷。

三、学理之探讨:“无责免赔”能否在车损险和三责险夹缝中求生存

“无责免赔”条款遭到了不少法律学者以及法律实务者的口诛笔伐。如2009年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认为: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因此,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但是理论界还有另一种声音,认为不能将车险“无责免赔”条款解读为“无效条款”。 该观点认为三责险与车损险相对应,互为补充条款。保险公司对其被保险车辆无责方的车损险的无责免赔正是以负事故全责的肇事方三责险全责应赔为前提。

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有其忽视的地方,首先,就我国机动车投保现状来看,车主同时投保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覆盖面相对来讲不是很高;其次,保险事故除了车车相撞外,还有车人相撞。按无责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失,那被保险车辆的修复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这与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初衷相悖。而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 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对行人10%的赔偿费只能自行承担;最后,保险的目的通过每个投保人缴纳保费形成危险共同体而分散风险。然而“无责免赔”条款使无辜的投保人的损失并没得补偿,有悖于保险精神。

那么“无责免赔”条款何去何从?笔者认为,“无责免赔”条款实质上是车损险和三责险中引进了“过错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然试想,在车损险中,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或者因在停车场被划伤而不知道肇事方情况下造成车辆损失,投保人都是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因“无责免赔”条款拒赔,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向违背。三责险中的“无责免赔”条款促使实务中很多投保人为了得到保险金,在责任认定时,尽管自己是事故的无责任方也迫不得已愿意主动承担过多的责任,这干扰了案件的审理,不符合社会的正面价值导向。

四、问题之出路:代位求偿权的重述

笔者认为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车险理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仅停留在文件层面,重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具体实施机制是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关键。

(一)代位求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的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代位求偿制度实则是对债权相对性的否定。第三者为何有义务要向保险人给付赔偿款,毕竟第三者与保险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之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也不存在侵权之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考量代位求偿制度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它的设立在于追求法律的公平价值。保险人相对第三人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被保险人先选择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若如此,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者并未受到追究,所以基于公平的考虑,平衡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满足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效力,又让真正的责任方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成立要件有三:首先,保险事故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最后,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先支付赔偿保险金,这三项成立要件缺一不可。

该制度在赋予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的同时,也苛以保险人先行支付的义务。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保险公司以自己不负保险金给付义务抗辩。我们应综合考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在于两点,其一,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其二,依据《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主张该条款无效。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4

一、汽车保险理赔行业现状

汽车保险行业在保障汽车行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保险具有经济价值的补偿性,保险诈骗活动、车险骗保现象因此也屡禁不止,成为保险行业诈骗的高发领域。很多专家学者对汽车保险诈骗的防范、保险工作程序、法律控制方面都作了深入的研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汽车保险理赔教师,笔者认为,既然学生毕业后都将成为汽车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那么,在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知识教学过程当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进行德育渗透,以便学生在学会保险理赔知识的同时也能领悟诚信守法、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从执法的角度去控制汽车保险诈骗和骗保现象的发生。

二、车险骗保的原因分析

目前,车险骗保案件之所以大量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业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动车保有量急剧上升,汽车投保量也随之增加。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底,北京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89、2万辆。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汽车的投保量也相应增加,保险基数也在大幅增加,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是车险诈骗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客观原因。

2、机动车诈骗容易实现。汽车作为一种高危标的,保险事故出险频率比较高,便于编造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能很快得到赔偿。另外,汽车保险的理赔程序相对较为简便,使车险诈骗比较容易得逞。

3、车险诈骗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相对较低。机动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比较容易虚报损失、隐瞒真相,对于汽修厂来说,其骗保操作也比较容易,即使不能得逞,也不至于付出太高的经济成本。另外,机动车保险骗赔案件大多数数额较低,达不到犯罪的标准,这使得车险诈骗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低,这也是车险诈骗比较多的原因之一。另外,目前法律对骗保行为的处罚不力。在涉案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微的保险欺诈中,骗保者往往只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骗赔被识破的人,一般也只进行批评和教育,很少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4、车险行业的激烈竞争导致车险骗保风险增加。近年来车险骗保案件的频繁发生,部分原因是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由于竞争激烈,在投保方面,各保险公司会放松对承保车辆的核查,不顾车辆的实际情况,承保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业务,从而容易诱发车险诈骗;在理赔方面,各保险公司“简化”了许多不应简化的理赔程序,以提高理赔速度。正是因为竞争激烈导致的承保、理赔程序上的简化,才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致使骗保案件屡禁不止。

5、保险机构内部骗保防范机制方面的原因。保监会以及各保险公司制定了法规和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大执行力度,严格贯彻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不足,不能严格执行已有的规章制度,违章操作,就会导致车险诈骗案件难以被识破和制止。内部管理制度上也应加强,如发生投保车辆发生碰撞或人身伤亡事故后,如果不能尽快到现场去勘查,而是等坏车修好、伤员出院,凭其所提交索赔申请书和发票上记载的款额予以赔付,则会使车险诈骗比较容易得逞。

三、课程教学中的诚信教育

车险骗保的原因造成了保险诈骗和欺骗案件的发生,但学校作为诚信教育的主课堂,在汽车保险理赔课程教学过程中加强诚信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教师应做有心人,精心挖掘,借助现代教育资源优势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育教学中,充分利用保险案例丰富多彩的特点,抓住相关实例有意识地进行“诚信教育”。在这其中有许多“诚信教育”的实例,最典型就是保险诚信原则的应用实例运用分析。由于受知识水平和思维深度的限制,许多学生不易在自己学习时发现这样的例子,无法自觉地接受感染和教育。这就需要教师具备这方面的意识,教学中有意识地启发学生,以达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目的。

针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内容上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但并没有得到保险行业的重视;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来看,保险人和中介人比被保险人具有信息优势,这就为保险从业人员留下了隐患,这种隐患也需要制度约束。很多保险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忽略这种隐患的漏洞,导致车险诈骗案件难以被识破和制止,造成违章操作销售误导和合谋骗保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最大诚信要求对保险双方都一样,但现实中有强调投保方诚信而忽略承保方诚信的倾向,比如关于投保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加强保险员工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学生就是保险公司未来的员工,因此,在教育中要让学生学会了解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并要求学生将来能够做到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四、课程教学中的法律知识教育

根据保险的特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既熟悉保险标的特性、保险业务的处理流程,掌握保险事故现场的勘查方法,也应熟悉有关保险的法律和办事章程。目前,一些保险理赔人员的保险业务素质较高,但相关法律知识却相对不足,不能有效识破车险骗保和诈骗,而且法律对骗保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作为教师,不仅需要学生熟悉汽车保险条款、核保理赔程序等知识,还需要让学生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学生需要明确知道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学会如何签订合同,解决争议等。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5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 课程设计 教学方法

高职汽车类院校的办学定位是培养适应社会岗位需要的“应用性”技能型人才。专业培养目标是面向汽车产业,培养具备汽车维修、汽车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管理能力,掌握汽车结构、销售技巧、汽车维修以及售后服务管理技术,能够在汽车服务企业从事汽车维修及维护、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作为从事汽车维修和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掌握汽车保险知识,这样他们才能知道客户车辆哪些维修项目属于保险企业的赔偿范畴。作为汽车销售的工作人员更应该掌握汽车保险知识,因为我国《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于是2006年我国出台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规定新车在上牌照之前需要投保交强险,保险行业协会配合交强险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商业汽车险种,这样消费者在买车时都需要从汽车销售顾问那了解有关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甚至有些销售汽车的企业把为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作为自己的服务项目之一。所以,汽车销售人员都应掌握有关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从事汽车流通工作的人员也应了解汽车保险知识,特别是有关汽车险方面的知识,这样在流通过程中车辆发生损失时才知道怎样向保险企业索赔。同时,由于汽车类高职院校是为汽车后市场培养人才的学校,而财产保险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的大部分业务是汽车保险业务,特别是财产保险企业大约60%-70%业务来自于汽车保险业务,他们也需要大量既掌握汽车知识,又掌握汽车保险知识的人才。故而,汽车类高职院校一直把《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学院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依据我院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本课程的培养目标是:适应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及保险企业需求,从提高学生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素养出发,以就业为导向,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培养为主线,教学中应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内容为重点,培养学生具备沟通技能、调查和分析问题技能、保险销售能力、核保和承保能力以及汽车保险查勘和赔案的实际处理能力,以便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的对接,从而更好地适应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既然《汽车保险与理赔》是汽车技术服务类的核心课程,学生在学习时需要具有一定汽车、保险等相关基础知识。该门课程既具有理论性,又有一定应用性,所以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过程中,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关键在于如何将教学多种手段合理有效地融入到课堂知识目标中,可以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相关理论综合分析保险与理赔问题的能力。因此课前,教师需要精心的设计该课程。由于教材的版本较多,所以在设计课程时,先要确定教材与参考教材,做到以教材为依托,又不能围着教材转。在设计课程的过程中要经常关注学生对于教学的认可程度,根据学生的学习程度调整教学。总之,在设计课程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教学方式的确定。《汽车保险与理赔》同时具有理论性和应用性,而多媒体教学可以灵活运用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动画和视频图像等多种媒体信息,从听觉,视觉等方面加大对学生的刺激,促进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使一些抽象难懂的知识,在普通条件下难以实现观察到的过程直观而形象,这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与之相比的。所以采用多媒体为主体、配合适当板书的教学方式。

其次,教学内容的确定。《汽车保险与理赔》是一门时事性较强的课程,所以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利用最新的知识反映本学科的基本结构,不脱离社会实际,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外学生的水平不同,所以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符合大多数学生的接受程度。

最后,教学方法的确定。《汽车保险与理赔》理论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枯燥性和抽象性,这就需要教师应该根据教学任务、内容和学生的特点,选择较佳的方法进行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要善于选择方法,创造性加以运用,力求使教学取得较好的效果。可采用的教学方式有:

第一,分析工作法。教师布置一个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行计划、实施和评估阶段。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分工合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的核保核赔中应用较多。

第二,学生做现场报告。学生做现场报告是指教师指定汽车保险学课程的相关话题,让学生课后搜集资料、做成幻灯片等课件,以在课堂上现场演示。该形式经常以小组的合作为基础,并要求集体上台演示,在演示过程中,可以向在座的同学提问,发起讨论,教师的作用是有效地引导和组织讨论。

第三,案例教学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上接第249页)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的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2]。通过各种生动鲜活的案例的使用,使同学们如临其境,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的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在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时,大量在用此教学方法。

第四,项目教学法。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例如:可以针对汽车保险展业这一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一个汽车保险销售的教学项目,学生要想完成此项目必须掌握汽车保险的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等专业知识,这样才能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才能为车主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为车主设计保险方案;学生应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及与人沟通方面的知识。通过实际操作,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个人能力,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能力,训练其在实际工作中与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同事协调、合作的能力[3]。

第五,角色扮演法。老师把角色的情景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最有效的一种培训方法。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第六,关键词卡片法。学生自己对教师所给的资料进行阅读,找出关键词,并对关键词加以分析。此方法适用于汽车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其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七,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①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参与教学的模式。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建设中,有意识地加强了计算PPT课件开发与应用的研究,广泛运用于课堂教学中。②校园网络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应用。随着网上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教学手段,校园网络将使信息技术融于教育的各个环节、成为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必要手段。

总之,教学的精心设计是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而这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只有将各种因素有机结合,才能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3]。

参考文献:

[1]张永霞、案例教学法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9,13、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6

【关键词】情境模拟教学;保险与理赔;应用

过去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普遍运用的是传统教学中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根据书本上的内容口头向学生讲解知识,这样的教学方式注重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各大高职院校重视培养技术型人才,经过众多教师实践和对比后发现,情境模拟教学的成效是最明显,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有效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本文就情境模拟教学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程中的应用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

1情境模拟教学的介绍

情境模拟教学是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为学生创设工作情境,策划相关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境中进行角色扮演,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灵活的应用在案例中,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教学方式。这样的教学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使理论知识和能力运用相互融合,提升学习效率,更好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2传统教学与情境模拟教学的对比

传统教学:教学场景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处于教室。教师讲解为主导,针对学生的不足安排讲授内容。学生服从教师的安排,被动学习,要我学,课本理论多于实践,知识无法现场运用。无法满足高职院校的教学要求。情境模拟教学:教学场景比较广泛,根据教学内容创设教学情境,多在与工作环境相仿的实训中心。老师关注不同学生的优点开展合适的活动,学生融入到模拟的情境中,主动的学习,以学生为主导,我要学。实践多于理论知识,知识能够根于不同的情境灵活的运用。能够有效培养出技术型人才。

3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特点

该门课程主要是由汽车保险基础知识、汽车保险产品、汽车保险承保、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事故现场查勘以及定损这几个部分组成。课程的目标以职业能力为取向,培养既熟悉汽车保险险种,又掌握承保与理赔基本流程,能够为客户设计汽车保险方案,办理承保与理赔业务,进行事故车辆查勘定损的技术型人才。

4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的应用

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汽车保险投保方案设计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主要内容是分析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客户设计投保方案。本文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汽车保险投保方案设计的教学内容为例,展示情境模拟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4、1创设工作情境

你是汽车4S店的销售顾问,客户张先生想要买一辆轿车,主要用来上下班代步,张太太偶尔也会用到,张先生有一个儿子,在放假时常常全家一起自驾游,张先生没有专门的停车位。张先生想要购买汽车保险,希望你能够提供一份合适的投保方案。

4、2设置情境场所

校企合作一体化训练中心,设施依照汽车4s店工作环境进行设置,配备学习任务所需的教学资源,包括有车辆、洽谈桌椅、保险介绍资料和保险单据、装有保险计算软件的电脑、打印机、计算器、笔、名片、纸本以及茶水等等。

4、3明确角色要求

销售顾问需要与客户沟通,了解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并且进行详细的分析,考虑到客户在用车时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找到最好的防御措施,向客户推荐实用的保险投保方案。在整个角色扮演的过程当中,销售顾问要能够灵活运用汽车保险的理论知识,对客户的各种问题进行恰当的解答,对话的语言要求流畅熟练,交流的气氛要求轻松和谐。

4、4教学组织实施

教学的基本思路是依照工作情境和工作任务,通过情境模拟,角色演练,让学生运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实施岗位技能训练,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过程,

5情境教学法在应用中需要注重的要点

第一,创设的情境要能够真实的体现出工作内容的具体情况,要有代表性和专业性,让学生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运用。第二,在进行情境创设的时候要考虑到客户之间的差别。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要启发学生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思考,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第三,学生在进行情境模拟的时候,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和指导,让学生了解自己的不足,并且进行改善和加强。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7

【关键词】校企协同;汽车保险;人才培养;无缝衔接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汽车保险业务近几年发展迅猛,汽车保险行业对保险人才需求迫切[1~2]。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别强,尤其在查勘、定损、理赔环节,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高,导致保险公司期望尽快补充既有学历又能快速胜任岗位的专业人才,同时压缩岗位成长周期[3]。目前,一些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来缩小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的差距,一定程度提升了学生第一岗位任职能力。但在汽车保险人才培养方面,校企合作模式存在流于形式和可持续性不强的问题,需要探索深度协同的新模式。为此,坚持“企业向人才培养环节前展、学校向人才岗位发展后延、共筑人才培养使用命运共同体”,信阳学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信阳中支)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形成了校企双方协同培养应用型汽车保险人才的创新模式。

一、开展校企协同培养人才的背景

企业始终青睐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踏实肯干、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培养满足市场需求、受企业欢迎的人才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校企协同的教育模式是促进高校教育改革创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其根本目标就是满足市场需求[4~5]。在党的报告中也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特点的校企协同培养人才研究与实践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以信阳市为例,通过调研,信阳市保险行业对汽车保险专业人才5年需求量超500人,信阳学院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作为信阳市保险人才输出主体,只能提供不足100人,人才缺口很大,专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为更好满足信阳市汽车保险行业人才需求,学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经过多年探索,运用“理实一体化”教学理念,总结提出了“三合一”教学模式,即“理论与实践合一、课堂与车间合一、实习与顶岗合一”。在此基础上,与信阳、十堰两地20余家汽车关联企业达成合作培养协议,初步走开了校企合作的路子。但在人才培养具体实施中,一直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合作培养手段方法单一。合作培养流于表面,过于形式化,还在组织学生赴企业参观学习的低层次徘徊,有时甚至仅停留在纸面协议上。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运行机制没有固化形成,并不能真正体现行业岗位需求。从企业用人反馈看,学生因专业技术生疏、岗位适应力弱等问题,毕业后基本不能满足岗位实际需要,需企业重新组织培训,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二是企业合作培养的驱动力不足。与学校合作的企业多为驻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其更关注合作带来的附加成本,却忽视合作产生的长远效益,校企不能达成人才培养与使用“命运共同体”。因此,深化校企协同合作,促进企业参与深度,成为学校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二、校企协同培养汽车保险人才的实践探索

平安产险信阳中支作为学校合作对象,高度认同校企共筑人才培养与使用“命运共同体”,对参与汽车保险人才培养表达了全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合作意愿。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常态化组织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逐渐固化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汽车保险人才校企协同培养模式(见图1),实现了学校教育与岗位需求的无缝衔接:平安产险信阳中支前展进入人才培养与评价过程,协同改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条件;学校向人才使用阶段后延,全过程跟踪人才培养成长,建立校企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

(一)联合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邀请保险公司专家骨干参与汽车保险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瞄准保险岗位需求,联合论证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环节、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修订与岗位实际需求不符的教学内容,融入更多基于协同培养的实践环节。如:在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中,汽车保险与理赔专业课程在原有的汽车发动机构造、汽车底盘构造、汽车保险与理赔(36学时理论教学)基础上,增加了车险查勘与定损课程。针对上述课程的教学环节、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教学改革建议。

(二)协同指导理论实践教学。1、聘请企业专家进校讲座。汽车服务行业日新月异,不断涌现的新思想、新技术很难第一时间通过课堂教学传递给学生,毕业后学生将很难跟上行业潮流,缺乏岗位的深入了解和认同。为此,学校举办专家讲坛,聘请企业专家定期进校讲座,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上最流行的思潮,最前端的技术,第一手的行业信息,学生普遍收获启发很大,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胜任未来岗位的信心。2、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授课。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技术人员是企业拥有的独特资源,能很好弥补学校教师缺乏岗位实践经历的不足。学校聘请了多名企业的优秀技术人员到校参与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发动机构造、汽车底盘构造等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环节的授课,过硬的专业技能、丰富的案例教学不仅提升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也让学生在职业规范、职业道德方面得到滋养熏陶。3、搭建顶岗实习平台。企业选拔有意向的应届毕业生进行6个月的顶岗实习,目前已有两届毕业生完成顶岗实习,有8位学生留下来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16级有15位学生成为企业重点培养对象。这为校企进一步合作及汽车保险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企业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学习企业先进的技术、企业文化,操作使用企业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深入开展学术技术合作交流。学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教师基本是高校毕业的研究生,且多数是毕业后即从事教学,无企业工作经历,缺乏工程实践及对行业前沿的深入了解,而车险行业条款改革频繁,导致教学与行业发展脱节。为强化教学团队与企业的联系,定期组织教师团队深入企业集中实践学习,不断更新专业实践知识,定期组织校企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为学校教师和企业优秀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行业前沿问题提供了平台,并打造了一批“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协同共建实训基地。校企双方在学校共建汽车保险理赔实训基地,校方提供实践场地,企业提供教学实物、教具,实现了资源共享共用。该实训基地承担了二手车鉴定与评估、车险查勘与定损等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学生在实训过程中,不仅能够学会未来岗位的必备技能,还能提前熟悉工作环境,有助于进入保险行业及其他汽车服务行业工作后快速胜任岗位。(五)建立岗位成长反馈机制。针对毕业后留到合作企业工作的学生,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密切跟踪其在岗表现及成长,如,每学期定期组织毕业生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岗位等活动,并对每名毕业生建立岗位成长记录档案。通过分析学生岗位成长过程,能够发现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的差距,更精准定位企业岗位需求,促进学校和企业共同改进协同培养模式,反过来也使得学校和企业联系沟通更顺畅,实现全过程的协同培养。校企协同培养汽车保险人才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18、19届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95%以上,并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其中19届有8名毕业生进入平安保险公司工作。另一方面,汽车保险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通过在企业挂职锻炼以及同企业技术人员的深入交流,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的能力显著提升。此外,汽车保险理赔、查勘、定损等校内实训环节的实训环境、实训条件不断改善,为培养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应用型人才创造更优越的条件。

三、校企协同培养汽车保险人才的发展展望

现阶段学校与平安产险信阳中支开展的校企协同培养汽车保险人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新一轮合作的开展,将进一步深化:

(一)继续开展校内实训基地共建与共享。共建仿真实训室,加大实验设备投入,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训条件。同时,利用校企双方的距离优势及学校的场地条件,将基地打造成企业员工培训交流中心,既让企业收益,也加强了校企互动。

(二)建设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库。汽车保险与理赔、车险查勘与定损课程的教学以大量案例为基础,而教学参考书中的案例众多,有些颇为陈旧,甚至出现相同案例不同参考书给出不同的结论。针对这一问题,收集保险公司理赔实例,提炼出典型案例,形成案例库,并不断更新,用于课堂教学,丰富教学过程,提升教学质量。

(三)构建订单式培养模式。企业对有兴趣、有潜力的学生组建兴趣班,有针对性地进行订单式培养,提升职业教育强度和比例,让学生更早地接触岗位工作环境,为其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打下基础。此外,学生入校开始就给予关注和指导,企业不定期地选派相关优秀员工进入校园开展职业选择、基本沟通和服务礼仪等方面的讲座。

(四)加强科研合作。校企双方已共同申报并立项教改项目一项,随着合作深度的增加,将继续加强双方的科研合作,争取在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方面都能有更大的突破,为课程教学和行业发展提供更多服务。

四、结语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篇8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