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精选8篇)
工资条例篇1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人数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企业与工会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其它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解雇、处分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指导、帮助职工同本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代表,有权列席本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以及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同本企业经营者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权益的问题,密切合作共事关系。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工会主席与外商或其人,可以举行劳资协商会议,协商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协调劳资关系。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应按规定付给报酬。如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并协助本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和管理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关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尊重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工会活动,促进中方职工同外方人员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业余时间开展工会活动,遇有特殊情况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时,工会须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因做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工会应提前通知企业。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用于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和培训,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向工会无偿提供用于办公、会议等活动的房屋、设备和用具,并担负其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要按企业全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开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
工资条例篇2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 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 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 、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 认识和体会。
一、重新定义纳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 新税法及条例对纳税人采用定性的方式进行界定,显得逻辑严密、边界分明。条例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该定义表明新税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税 法律,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对 其投资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 样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 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2、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并重的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采用注册 地与实 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 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就表明,无论企业 在哪里注册,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对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都是我国居民企业,从而有利于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逃避纳税义务。
3、以法人纳税原则,改革非法人分支机构纳税的模式。原税法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条件,导致众多的非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 体现了法人纳税的基本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 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税,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财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 配,有待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
二、统一税率
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 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
新税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两种税率,总体税赋水平比原来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目的一贯性原则
(一)收入方面
1、收入总额。新税法新增“接受捐赠收入”;原税法生产经营收入改为“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原税法“股息收入”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项 目包含的项目更加广泛。
2、收入分类。新税法及条例将企业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大 类,其中不征税收入是一个全新的范畴,原税法没有该类别。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 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进而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细化。
3、收入确认。新税法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分别对不同来源和种类的收入,逐一规 定了确认的时间。
(1)利息收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只要纳税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约定权利,不管相应经济 利益是否流入,税法便认定收入实现。新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并不完全是经济或会计意义上的 归属,更主要是基于约定权利的归属。在实务中,由于约定付息日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 认日不一致,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引起争议。
(2)分期确认。原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大量设备或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规定比原税法规定更易于操作。 (3)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一是解决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视同销售,外资企 业不视同销售,从而导致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以及不必要的时间差异问题。二是统 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类似业务的视同销售。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内资房地 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 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外商投资的开发房地产企 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
(二)亏损弥补方面
原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 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笔者认为,该条款可 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政策的 设立宗旨,真正体现了对企业扶持方针的落实。
四、扣除标准和办法的改革,彰显公平、公正和促进发展理念
新税法及条例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则。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办法,变化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该规定宣告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的终结,长期以来因工资扣除标准差异所产生的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问题得到根本 解决,同时还消除了职工薪酬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是纳税人实际发 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14%和2、5%扣除且标准有调整。对内资企业而言,“三项经费”扣除计算的基数 由原来的计税工资变更为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 到2、5%;条例增加了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限定条件,企业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计提的14%的职工福利费 、内外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
工资条例篇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安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锻造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市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市委决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八项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征程。全会明确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是历史的选择、全党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的行动纲领。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定》(豫发〔2017〕40号),提出“十个从严”的要求,明确了我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任务书、路线图。市十一次党代会准确把握郑州发展定位,提出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向国家中心城市迈进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对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建保证作出了安排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把握精髓要义,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压实党建责任,净化选人用人风气,严厉整治“四风”,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进我市党风政风社风持续向善向好,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全面从严治党“上热中温下冷、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还没有根本改变,有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不够有力,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单位党员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四风”问题时有反弹,我们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管党治党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当前,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关键期,中央、省委对郑州发展寄予厚望。面对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政治责任,面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任务,市委坚持从严从实要求,决定在全市大力实施思想理论武装、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强基固本、干部队伍优化、优良作风提升、反腐倡廉建设、党建制度改革深化、主体责任落实等八项工程。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八项工程,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是锻造各项事业领导核心、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聚焦我市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思想引领,着力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激发队伍活力,着力改进党的作风,着力推进反腐倡廉,着力强化制度约束,着力抓实主体责任,实现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五大建设”全面提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构建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为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证。
(三)总体目标
——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入脑入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加坚定。
——“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显提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明显强化,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纪律规矩更加严明。党员意识、党章意识明显强化,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肃规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全面践行,组织纪律不断增强,“四个服从”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
——组织建设持续加强。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作风全面好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得到全面弘扬,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更加自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日益完善,“四风”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反腐倡廉持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全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推进有序,从严管党治党制度全面覆盖、织密织牢、衔接配套,刚性约束不断强化,执行力显著增强,依规依纪治党水平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思想理论武装工程
把思想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贯彻,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凝聚全市上下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
1、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把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开展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细化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述学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6次。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工作,积极研究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广泛开展理论宣讲,全市每年举办理论宣讲不少于80场次,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2、持续开展经常性党性教育。坚持把党性教育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时刻用党章和党规党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践行“四讲四有”标准,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上、融入到生活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发挥好党校主阵地作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的主课,教学安排不低于总课时的70%;鼓励领导干部常态化到党校授课,总课时不低于主体班次总课时的20%。依托“三学院三基地”、豫西抗日根据地等,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培训,着力提升党性修养。注重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主战场、“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最前沿锤炼党性、砥砺品质。加强党史国史学习,抓好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广泛开展向先贤先辈、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接受红色基因教育。
3、持之以恒加强道德建设。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引导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积极引领社会风尚。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考核、考察、综合评价之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郑州市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推动党员干部进社区开展志愿服务,以实际行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党员干部失德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4、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健全完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通报、分析研判、协调联动、督促考核等制度,各级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季度进行1次分析研判,每年在党内通报1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各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社科机构、讲座论坛、文艺活动、展览场馆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切实守好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绝不给错误思想传播提供任何渠道。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市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5、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党管媒体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热点难点问题引导,提高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加快市属媒体融媒集群平台建设,讲好郑州故事,传播好郑州声音。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巩固发展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蓬勃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研究出台《郑州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网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舆情处置台账管理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网站主体责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深入实施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工程
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6、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首先要维护的核心地位。必须在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必须坚持“四个服从”,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7、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坚持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推动发展是第一要务,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在党内拉个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严禁党员信仰宗教、参与邪教、搞封建迷信,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强化纪律执行,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8、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部门、市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党组和开发区党工委、县(市)区党委,要定期向市委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执行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党委(党组)成员代表班子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党组)审定或者党委(党组)书记批准。
9、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坚决防止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事项清单、重大决策调研和听证、决策事项全程纪实、决策事项备案、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等配套制度,推进民主集中制具体化、规范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集体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一抓到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备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报备不得调整分工。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等各领域党组(党委)议事规则,细化“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程序,使民主集中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10、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前期调研、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坚决抵制党内关系庸俗化。深化党务公开,建立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党内重要情况向党员通报、党员参与党组织重大决策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党委会、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会和全委会。健全党代表任期制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引导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每季度不少于2次,开展调研视察每年不少于2次,商议党代表提议提案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学习研讨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规范和推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
1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深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探索开放式、互动式、网络化活动方式,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坚持会前听取意见、会中开展批评、会末进行质量测评、会后公示整改成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评议”活动,对支部班子进行评议,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
12、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听取不同意见,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实施强基固本工程
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着力破解基层组织建设难题,突出夯基础、强保障,抓规范、促提升,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全面过硬。
13、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把政治属性放在首位,按照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功能定位的要求,创新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坚持政治方向的坚定性、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联系群众的紧密性。创新完善党组织设置模式,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党(工)委为核心、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基础,覆盖辖区各类组织的区域化党建格局;健全新型城镇化农村转社区、村民转市民过程中的党组织设置,加大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党组织力度,探索新兴领域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四大重点工作中的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相统一,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基本职责,大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组团式服务、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为民服务全程和党员承诺践诺等制度。融合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化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矛盾调解化解、便民服务、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持续抓好驻村第一书记队伍管理,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坚持党建带群建,有效联系服务基层广大群众。
14、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把握不同领域党建工作特点,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晋位升级”,建立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常态化机制,整体提升基层党建水平。在农村,着力建立市、县、乡“三级抓村”机制,建好用好村级在线管理平台,不断加强“三有三带”农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在城市社区,着眼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的日常运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统筹考核、述职评议、“两个责任”落实、党务干部队伍优化、精神文明创建创新“五项机制”为抓手,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前、作表率。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大力实施“321”工程,着力打造孵化基地、示范基地、教学基地,建强党建指导员和宣讲团队伍,完善培优机制,全面推进提质扩面。在国有企业,研究出台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研究出台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引领和德育工作水平。
15、切实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保障。健全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以奖代补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抓好村(社区)党建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办公经费等工作经费的规范落实。探索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经费税前列支、党费返还等政策,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领域基层党建经费落实。加强各领域党建阵地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好活动场所作用。建立农村(社区)干部待遇稳定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等制度;充实基层党务工作力量,配齐配强组织员,激发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活力。
16、从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探索发展党员严格政治标准的有效途径,注重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每年新发展党员增长率控制在1、5%,不断优化发展党员的质量和结构。在县级层面全面推行“万名党员进党校”,每3年对党员轮训一遍。常态化运用“政治生日”电子贺信、“互联网+”等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严格党员管理,推行党员目标管理、纪实管理、评星定级,探索推行农村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健全流动党员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共管模式,实现党员“流入”向“融入”转变。严格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稳妥有序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四)深入实施干部队伍优化工程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净化风气,着力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堪当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
17、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牢牢把握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把忠诚作为必备品质,注重选拔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一心为民的干部,坚决不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道德品行不佳的干部。坚持实践观点、实绩依据、实干导向,把那些推动改革发展稳定有思路、有激情、有贡献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注重科学调配干部,努力把干部选配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使干部各尽其职、各施其能。重视选拔女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18、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健全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的制度机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探索规范动议提名的具体办法,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干部的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等关键岗位干部的办法。改进民主推荐办法,把任职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印证组织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完善“三考一库”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专项考核办法,注重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等方面实绩的考核,引导干部树立并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干部日常了解,完善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制度,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防止用人失察。
19、净化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干部选任监督,研究制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强化选人用人责任追究,进一步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对提拔人选坚持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巡视巡察结果必用,对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作为提名人选。建立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实现环环“留痕”,坚决克服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严格干部职数预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增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发生。大力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带病提拔”等问题,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33、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改进作风的有效措施制度化、规范化。整合各方面力量,完善和落实作风建设督查机制。严格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四风”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坚决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研判机制,量化评估作风建设成效。规范领导干部有关待遇,从严要求、强化约束。
(六)深入实施反腐倡廉建设工程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坚持纪严于法、纪挺法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新成效。
25、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广大党员干部树起道德“高线”,划清纪律“底线”,筑牢廉政“防线”。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患酿成大祸,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让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成为极少数。
26、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围绕“六项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线索处置五种方式,发现问题就及时追踪,有了反应就及时提醒,对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形成持续威慑,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防逃和追逃追赃力度。严格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构建科学合理的纪检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省委部署,积极有序推进全市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强化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27、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完善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把握政治巡察方向,不断提升巡察监督威力。制定郑州市委巡察工作五年规划,根据党组织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县党委一届任期内完成对相应对象的巡察监督全覆盖,县级党委要延伸巡察软弱涣散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严格落实党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建立完善市县巡察监督联动机制,推动巡察监督向基层延伸。健全完善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机制,探索实现巡视巡察与执纪审查无缝对接。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巡察发现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28、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做到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加强对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等制度。强化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实现市县两级派驻监督全覆盖。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严格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规定。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发挥惩防体系作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深化“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推进“痕迹化管理”制度创新,总结推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健全和落实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30、健全廉政教育常态化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道德感召力。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在重要节假日前、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期间、干部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前后、违纪违法苗头出现之时等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和提醒教育会。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用好清风茶社、廉政亲情寄语等廉政教育载体。充分挖掘郑州历史廉政文化资源,打造具有郑州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提升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探索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积极倡导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真诚坦荡服务企业,清清白白履职尽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七)深入实施党建制度改革深化工程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不断深化党建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依规治党,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38、健全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建立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全面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的建设工作。党委(党组)书记必须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从严治党工作,真正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承担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全面统筹、整合力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把党建带群建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更好团结在党的周围。
35、抓住“关键少数”。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从市委常委会和各级党委(党组)做起,从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委委员做起。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市委常委会委员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坚定做政治坚定的表率,坚定做担当进取的表率,坚定做团结干事的表率,坚定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坚定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36、从严考核评议。严格执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制度,建立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结合本职工作,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提升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质量,持续推进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机关、国有企业、高校等领域延展深化。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委(党组)书记是否称职的首要标准,作为考察班子、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提高党建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
37、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完善专项检查、专项督办、专项通报制度,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开展1—2次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现象进行严肃问责。制定出台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以严格的问责制度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的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常态和新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八项工程组织好、实施好。
(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重点问题、重要举措,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落实。探索建立“系统抓、抓系统”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等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职能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工资条例篇4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们俩一起出门,你去买苹果四代,我去买四袋苹果……”一句网友的调侃之语道出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无奈。
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标志性内容的《工资条例》久未露真容,自2008年《工资条例》草案形成准备上报至今,它的酝酿出台已有三年。
《工资条例》的主要内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该条例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除了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不论国企私企,都要受到《工资条例》的规范和约束。
关于工资条例的风声,最早始于2003年。这一年,《工资条例》开始筹划。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2007年负责《工资条例》起草工作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已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正式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开始研究工资立法。2008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表示,草案已经形成,并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工资条例》已经进入国务院的二类立法。
“一面是广大劳动者多年来对涨工资的关注与盼望,一面是它的出台时间一次又一次被压后,《工资条例》看似呼之欲出却又时时难产。”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辉向《方圆》记者表示。
为工资立法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为工资立法。
关于工资的法律内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分散规定。比如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没有可具体操作的细则,没有相应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很多原则性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刘国辉说,“我们国家关于工资的立法在事实上是缺位的。”
近十年来,依靠工资生活的上班族越来越感到钱不够用。物价飞涨,企业效益提高,而工资的涨幅在大多企业并没有跟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6%,但GDP的增速却达到了9、6%。
因为工资与物价的矛盾,同工不同酬的矛盾,这几年,新增很多为工资问题而上访、寻求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致力于劳动公益法律服务和政策研究倡导的民办非营利机构。该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方圆》记者:“我中心接到的投诉有50%以上均涉及工资纠纷。”
国家高层领导这几年一直重视工资等民生问题,特别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早在2003年筹划《工资条例》之初,有关部门甚至欲将其升格为《工资法》。“但直到现在都不完全具备可操作执行的现实土壤,更别说八年以前了。”刘国辉说,“所以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工资条例》是比较合适的,它的效力相当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高于一般的部门文件。”
条例的三重争议
《工资条例》的几项核心内容中,只有最低工资标准比较容易落实。根据《方圆》记者了解,目前多数劳动者拿到的工资数都要高于这个数。
但对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方的争议主要由此展开。“一旦这些制度通过立法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压低劳动力成本获得的红利。”黄乐平说,“在整个工资条例立法的博弈机制中,他们会充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阻挠立法进程。”
争议一: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首先就遭到了代表非公经济企业利益的全国工商联的强烈反对。客观地说,中小企业利润薄、税负重是个现实,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再加上近年来原材料成本涨幅大,劳动力成本也在上升,很多中小企业的生存更加艰难。
“很难用一纸条文硬性规定每年的工资涨幅。”刘国辉说,“增长工资的压力不能全都落在企业,如果经济效益没有提高,在税负不减的情况下必须持续增长劳动者的工资,中小企业的负担或将达到难以承受的极限,这时它不得不裁员、减产甚至申请破产,反过来还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很多中小企业主也表示,从长远来看工资肯定会涨,但税负一直在增加,成本难以控制。他们希望政府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负,降低费用,企业再将这部分利润空间用来给员工加薪。
争议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最让国企、央企的既得利益者敏感。
同工同酬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以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主要是劳务派遣工等)将与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正式员工获得在同一报酬区间内的劳动报酬。
一份由全国总工会完成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国企、央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甚至超过三分之二。他们和正式员工在同一个单位里从事着相同的工种,而收入差距却远远低于正式员工。他们的工资并不计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而是直接计入劳务费。可以说,国企正式员工的高收入正是以众多劳务派遣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
“同工同酬一旦实施,国企、央企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也会威胁到国企、央企老职工的既得利益。”刘国辉认为,如何规定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资,如何协调与既得利益者的关系,在目前的条件下《工资条例》很难给出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议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应获多少报酬?在黄乐平看来,按照市场的机制来解决是最合适的。“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集体谈判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但现实问题是,在大多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力量显著不平衡,广大劳动者的声音是沉默的。虽然有不少企业建立起了工会组织,但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拨款,因此工会很难摆脱行政力量的干预而存在。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都有企业工会主席因为工人维权而被开除。
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由于行业垄断或地域性垄断,劳动者离开它就再无别的选择,也使得劳动者工资议价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几乎不可能。
“工资协商机制如果是在现行模式下推行,其实际效果如何,我个人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黄乐平表示。
现在出台适时吗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争议,人社部一时难以解决,才使得酝酿出台三年之久的《工资条例》再次陷入僵局。目前,关于《工资条例》的内容在立法者内部尚未达成一致。黄乐平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一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劳动者却缺乏话语权,在立法博弈机制中缺位”。刘国辉也表示如果一线劳动者的声音足够强大,《工资条例》就不至于那么难产。
既然现状是劳动者力量微弱,《工资条例》争议不断,《工资条例》现在出台适时吗?它的出台能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真正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所保障吗?
黄乐平认为,从国家发展战略的层面来说,《工资条例》的出台早比晚要好。“一个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如果作为市场经济最核心要素的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机制中缺乏应有的议价权是很难想象的。”他表示,“如果《工资条例》的立法实现了它应该完成的任务,从长远来说,对于执行我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也有人对《工资条例》的出台实施并不表示乐观。
工资条例篇5
第一条为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宫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凡在合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业工会批准即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合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报上级工会批准。?ズ嫌?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合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合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定期举行,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合营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满25人的,选举工会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委员会同等权利。
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合营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主席(委员),其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撤销或者与其他工会组织合并,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现代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二十条合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工会有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监督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执行。企业确实需要增加工时,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取得相应报酬;如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工会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合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或者受委托代表职工,按照有关合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四章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合营企业对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合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企业行政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工资条例篇6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得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委员会,须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总工会批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代表工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决定前款有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与工会代表充分协商。
第八条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九条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其加班费不低于正常班相应工时收入的15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比照执行。加班工时过多的,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可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一般不脱离生产。但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与企业协商,设脱离生产的工会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时间,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不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的意见,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务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
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为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县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
工资条例篇7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是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做好《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农委提前介入,听取省水利厅关于水文工作和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先后赴余姚、诸暨、兰溪、龙游、常山等5个县(市)调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又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5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文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测报能力,水文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在服务全省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文工作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近年来,我省暴雨、台风、干旱等极端气候多发频发,水文测报能力有待加强,水文行业管理还较为薄弱;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不规范、不及时、共享性差;水文站(点)布局不尽合理、随意迁建情况较为突出。2003年省政府制订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依法管理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水文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上升为《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我省实际,其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水文管理体制的问题。199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对水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与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文管理体制。经过不断调整完善,符合我省实际,应该予以坚持和完善。条例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范。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其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并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发改、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内容。
二、关于建立水文信息资料共享制度的问题。水文监测数据等信息资料是进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的重要依据。当前,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与气象、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都建有相应的测站,建立信息平台,实行水文信息资料共享制度十分重要。考虑到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内容相似和重复,农委建议将这两条规定予以合并调整。同时,对如何建立共享制度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查和提供服务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依法经省水文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审查。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带有行政审批的性质,且存在着不合理性。尽管上位法有规定,考虑到当前正在开展新一轮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建议删去这一款。这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水文机构无偿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企业、单位有偿收费的情况。有的委员提出,这一款如要保留,必须写完整,特别是哪些需要收费、收费标准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问题。调研中,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水文测站(点)保护范围被侵占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地方测站(点)被迫重新选址迁建,严重影响了水文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立法加以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总的是好的。对条文内容,农委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五条在保护范围中,对建设堰坝、引水工程,没有提出距离限制,而对建设交通设施规定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不尽合理。建议条例草案修改时作进一步论证。二是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将“建设项目立项前提出迁建方案”改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提出迁建方案”。
五、关于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条例草案是按照浙江省人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起草的,尽可能不引用或少引用上位法的条款。条例草案结构严密、条款简洁。征求意见中,各地反映较好。审议中,委员们也感到,条例草案有的地方完整性、连贯性不够,有必要作一些衔接性规定。如水文工作有的概念、术语,不加说明,不容易看明白。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的条款。同时,考虑到国务院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水域的禁止行为有四项十几种的规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工资条例篇8
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全文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不给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
答: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
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答: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十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动分散,怎么处理?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二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经常性的奖励(如生产奖)和国家安排的升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晋级?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计件工资?
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