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精选8篇)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1
【关键词】案例;项目管理 ;风险;防范
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增多。工程项目从实施到交付的整个过程中,隐含着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等多重风险,一旦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本文通过对工作中实际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从这些案件当中汲取经验教训,为施工企业经营生产过程的细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帮助。
一 、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工程分包风险
案例一:某市政总承包公司承接多项市政工程项目,为平衡总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工程任务量,将承接项目中的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某河涌截污管道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给旗下子公司某建安公司实施,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5%,其项目整体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市政总承包公司的工程项目审查中核定,该公司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某建安公司(独立法人的第三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工程承包中存在以下风险:
(1)法人关系混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经济风险。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视为独立为母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这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就完全属于分包。总公司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旗下子公司,并不是公司内部工作分工,而是工程分包行为。
(2)工程项目整体分包,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总公司将项目整体分包给子公司,从中收取5%管理费,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法律及其经济风险。
(3)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总公司分包工程给子公司,属于工程分包行为,而不是工程任务划拨。如子公司营业范围及其资质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工伤事故及其法律纠纷,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2、合同管理风险
案例二:2009年6月,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承接该市西江引水十三标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该项目为该市亚运用水重点项目,在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委协商临时用地上,村委特别协同,并于当年8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无偿使用场地协议。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鸦岗村无偿为项目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土方堆放。在此期间,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任何手续,并于2010年10月,项目正式完工后离场,未办理任何协议手续。2011年12月,该市人民政府向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因查处出该地块非法占用25500平方永久建筑,责令其拆除,并按照每平方3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65000元。
经后期查实,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的确未改变土地用途,是因为鸦岗村经济合作社掩盖了在此期间跟某物流公司再签订了租地合同,利用与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以该工程性质名义,私自刻制公章,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待工程完工后私自建设永久物流场地。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签订合同时,条款不严谨。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施工期间无偿提供场地,虽然借地面积和时间与协议价格无关,但是合同期限不明确性为经济合作社利用该协议办理用地许可埋下风险。
(2)合同签订期间,过程手续跟进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文件,施工单位虽然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借地协议,但是合同协议的后续手续未继续跟进,施工用地单位应该自行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再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许可等。施工单位只是签了协议用地,只是证明该村同意让出使用权,期间未跟进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被行政罚款的乏力经济风险。
(3)未及时完善合同结束手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与该村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及其协议终止手续。施工企业项目往往存在周期的部稳定性和经营场地的分散性,合同履行中资料完善往往相对滞后,存在合同终止时间延长的风险。
3、劳务分包风险
案例三:包工头黄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接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某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某市政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人不幸被工地塌方压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工人直接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经审定,认定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资质不足,依照工人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考勤表,工人与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面的劳务分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务分包中存有以下风险:
(1)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参与对劳务分包任务的质量安全交底管理工作,违背了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该管的不管,将自身的义务推给劳务承包人,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
(2)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的关系发生偏差,存在直接管理的经济法律风险。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直接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人发放工程项目工作证,直接对工人实行考勤记录,并且工人每月的工资金额,通过市政建筑公司直接与工人核定后,将工资支付凭证表转交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发包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可以被认定与劳动者发生直接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及经济赔偿的风险。
(3)发包人在发包合同中未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及监督保险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其劳务人员劳动保险由劳务承包人购买,未监督劳务公司对工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未能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承担了经济赔偿风险。
(4)未监督劳动合同签订,隐含了用工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未履行监督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督促劳务分包方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确保劳务分包方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从而隐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直接赔偿而无法追讨的经济损失。
二、应对施工项目管理风险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1、建立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审查制度
科学的风险防范审查制度,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企业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为公司的决策提供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预防,在企业作出决策之前就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经济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在合同签订前,做好资质风险评估工作。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第二,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归档及交底工作。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对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等部门做好交底,确保合同的履行。
3、建立项目管理风险监督机制
工程风险与工程项目全寿命过程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一,工地会议记录和工程来往信件,都必须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第二,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施工日记、各种验收报告,在施工中发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第三,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第四,合同标书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表账单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4、建立企业项目授权机制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风险。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三、小结
总之,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规模的日渐庞大,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增多。从项目的承接到实施完成,经受着合同管理、承包与分包、施工管理等多重风险,一旦不能及时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施工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我,对外加强合同管理、分包管理,按照市场模式规范和完善,对内建立风险监督机制、授权机制,明确流程,做到事前评估事前控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立足。
参考文献:
[1]彭志刚、从几件典型案例分析如何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J]、山西建筑,2008(7)、
[2]应凌云、公路工程劳务分包行为法律风险的识别与规避[J]、公路,2007(9)、
[3]邓 嵬、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3(3)、
[4]杨生强、建设工程的经济风险及防范[J]、产业经济,2012 (12)、
[5]王超、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理论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2
[关键词] 企业 用工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风险与规范
劳动规章制度是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则将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补偿风险。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因此在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之前,用人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该重新审查旧的规章制度,修改或者删除不符合新法律法规的条款;其次,召开工会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议,保留有工会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或职工代表队大会的会议决议;再次,在企业网站上公示审议通过的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最后,培训学习组织劳动规章制度。
二、员工入职管理风险及规范
在许多中小企业中,由于人员流动的比较快,此时企业就忽视了员工的入职审查以及入职手续的办理。在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会由于员工的虚假入职手续,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在入职,要求其填写有关的个人资料,并且还要上交有关的证件资料。
其次,劳动者入职资料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中介方进行核实;再次,在对劳动者进行入职手续办理时,还应该将劳动者上个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存档。
三、用工合同及期限风险规范
新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试用期限做了调整,并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
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
这对于那些前短期合同的企业来讲,根据员工工作岗位情况,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讲,可以采取2次中长期合同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高层管理者是企业的中流砥柱,在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石的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应该实施先签一次短期合同,等合同满后,经过考核淘汰,挑选出优秀的人员,对这些员工再续签一次长期合同。
再次,对于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来讲,他们是是企业发展的未来,因此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进行考核,先签订1次3年的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多方面完成对员工的考核,然后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确定是否留用或确定签订下一次合同的时间。
第四,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时,对于要签订哪种合同,也可以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员工同意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要对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进行保留,知道合同终止为止。
第五,对于流动率较高的生产作业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企业不直接使用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员工。虽然可能增加劳动成本,但在很在程度上规避了劳动合同期限和经济补偿带来的用工风险。
四、培训协议等用工成本的风险及规范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外,用工单位不能向员工约定违约金。
目前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有一定的技能和技术水平,因此,企业则需投入专项资金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如果员工不断地在流失,那么就增加了企业招聘和培训的费用,致使企业的成本增加。此时,企业和员工可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这样可以增强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以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明显降低。
五、劳动纠纷的风险及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往往会引起劳动纠纷。因此,用工单位应严格掌握法律尺度,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劳动人事部门在员工的医疗期应该保留双方认可的书面记录以及医疗期满后首次工作安排记录;其次,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应该给予他们两次机会,之后还不能胜任,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再次,对于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和进行转岗培训时的书面记录企业应该予以保留。
最后,企业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胜任能力的评价标准,由被考核员工对考核结果做出书面认可。
总之,规范用工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而面对社会的新形势,企业应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实现企业人才队伍的优化,充分发挥其内在的潜力,从而在市场中取得较强的竞争优势。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冬梅:关于企业的用工和管理[J]、 商情(教育经济研究), 2008, (06)
[2] 张庆华:企业用工管理的新风险[J]、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8, (02)
[3] 黄声明:试论《劳动合同法》下项目施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J]、 建筑经济, 2010, (02)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3
一、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4
劳动法律是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的。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无论是劳动仲裁员,还是法庭审判员,往往会对用人单位“吹毛求疵”,而对劳动者“网开一面”。这就要求HR(即“人力资源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更加严格,适时给企业来一次全面的“体检”,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企业用工操作环节中存在的不足,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风险解决和控制的优先等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准确识别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劳动过程管理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不遵守法律或不妥当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无论企业管理完善与否,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风险来自法律执行不到位,有些是来自管理不到位,而有些风险则属于“意外事件”。识别这些“风险源”,是风险评估的前提。
识别主体
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评估,涉及法律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等各个方面。评估团队最好由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和本企业HR共同组成。本企业HR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中真实全面的事实,律师可以发现和评估法律责任风险,而人力资源专家则能提供前瞻性的建议。其中,企业HR处于基
础性地位,律师处于发现风险的核心地位,而人力资源专家则处于解决问题的关键地位。专家也可以出现在风险评估结束之后的提供解决方案阶段,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十分重要。
识别内容
劳动法律风险存在于劳动法律执行之中,风险识别应包括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全部方面。从动态流程来看,风险评估应该包括从入职管理、过程管理和离职管理三个阶段的全部过程。入职管理阶段包括招聘启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管理阶段包括试用期考核、培训、薪酬待遇、福利、休假、工时和加班管理、劳动纪律、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管理阶段包括区分法定离职事由的员工离职管理等等。
从静态文件来看,风险评估要审阅各类文件的合法性。劳动管理全过程中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规范、准确、合法。这些书面材料包括两方面:一是规范性制度文件,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劳动纪律、休假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考核管理规定、工时和加班管理规定等约束员工行为的制度,同时不容忽略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制度,如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等;二是管理过程文件,包括招聘启事、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休假审批单、考勤表、离职协议书等。劳动纠纷的胜败,合法是基础,证据是核心,做好风险点文件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
识别方法
法律风险识别,就是以法律为指引,将法律中涉及的劳动管理规范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方法包括:
1、法条梳理:即清单式梳理。法律责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涉及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法律条文逐一梳理,与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查明与法律规范不相符的事项。
2、制度审阅:确定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方面。
3、记录查阅:审阅相关管理文书是否规范、准确、全面、客观。包括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执行文书的存档情况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等管理文书的保留情况。审查这些文书证据的效力和利弊。
4、案例识别:每一个特定领域的劳动用工或多或少具有本行业特征,因而可能带来特定风险。这种风险往往只有通过对以往本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发生的特定案例进行类比分析后,才能查明。
5、管理访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坐在办公室是无法发现全部风险的。即使建立并运用了规范合法的管理体系,也有可能在执行中变形,从而形成风险源。基层员工、基层管理者是执行管理规定的最终端,也是劳动管理的最终端,多听听基层员工和管理者在劳动管理实际中的做法,是识别风险的最直接办法,也是最有效办法。
确定法律风险源后,应将这些事件统一列表,制作风险清单,以备分析与评价之用。
谨慎分析与评价
劳动法律风险评估是对已识别法律风险给单位的管理、财产、责任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测量和评价的工作。风险评估就是测评风险源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是对风险大小、危害、概率和后果做出认定的过程。常用的劳动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方法有如下几种:
定性评价法
定性风险评价法是指那些通过观察、调查与分析,并借助专业人员的经验、专业标准和判断等对法律风险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它具有便捷、有效的优点。定性涉及确定法律责任以及风险源两个方面的性质。
首先,法律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风险一般涉及三种不同类型风险。经济责任风险,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行政责任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改正、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罚金;刑事责任风险,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不推荐按“财产类”、“非财产类”粗略定性。
其次,风险自身的性质。通过对法律风险源的识别,确定劳动法律风险自身的性质。劳动法律风险的性质主要有违法、违约、侵权、怠于行使义务(或权利)、行为不当等。如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属于违法;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往往同时属于劳动合同违约和违反《社会保险法》;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则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属于侵权;在员工自行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则属于“行为不当”。
量化评价法
量化风险评价,主要是针对涉及财产类的法律风险。这是为决策者处理风险提供最直观的风险危害评价结论的办法。以经济损失为例,损失=涉及人数×支付额度。劳动法律责任中,支付额度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支付标准、时间长度、支付系数,如加班费=支付标准×加班时间×支付系数。有的支付系数为1,可以忽略。
风险率评价法
风险率评价法是定量风险评价法中的一种,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风险率=风险发生的频率×风险发生的平均损失。如果要细化风险率,可以将损失分为最低损失、平均损失、最大损失,计算风险率的低位数、中位数和高位数。
风险率评价的重点是先计算出风险频率。客观的风险频率是实际发生的频率,可以根据历史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试验来推定。往往也采用主观的风险频率,即通过专家基于经验、知识或类似事件的比较而推断出的频率。
模糊综合评价法
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事实的复杂性,有些风险的评价是难以通过定性、量化来测评的,因此需要专家根据其知识和经验,采用模糊、综合、主观的评价来衡量风险大小。这种评价法主观性强,评价的准确性主要依赖评价者的专业素质,这也是法律风险评估需要法律、人力资源专家参与的原因。
灵活处理
一般来说,风险评估包括识别、分析和评价三个环节。风险评估结束后,需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劳动法律风险的处理,是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风险管理过程。常用的方式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避免
避免风险是指通过放弃原有管理方式,完全改变现状以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从而避免可能引发的损失。这是最直接有效、根本的方法。采用避免风险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风险
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例如某公司一直拒绝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十分严厉,这些违法的做法必须予以改变,以避免风险。
自留
自留风险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经营稳定时采用。也可在规避风险的成本远大于风险自身成本时使用。例如:某岗位工作量需要由10、5人才能完成,可以聘用10个人,支付一定额度加班费来承担风险往往比聘用11个人的成本更小,这种加班费风险就可以自留。
预防
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措施,其目的在于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例如,工伤事故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那么,就可以通过物理方法,如采用智能机械代替人工操作来预防,同时采用行为教育的方法,如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来预防。
抑制
抑制是指在风险发生时或之后,为了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某些化工、制药行业的生产车间、研发实验室是职业病的高发场所,需要采取防毒、防化装备和设施等。抑制法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风险或与风险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劳动用工风险的转嫁,典型方式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
完成以上工作之后,一份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报告就呼之欲出了。如果去掉繁文缛节,风险评估也可以用表格(如表1)直接列举。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5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
一、前言
我国出台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这有利于规避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促进企业的良好运营。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风险
我国于2008年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双方关系,但是法律的出台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事,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进行积极解决。因此,在企业中,只有充分了解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已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当企业雇佣方想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通常情况,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含税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这一补偿金在很大程度来说是隐形的,这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有些人想通过不终止合同来规避这一风险,这一就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力资源制度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内的劳动合同会造成公司企业员工大规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雇佣方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长久下去。虽然这一方法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但是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创新。但是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的活力便会逐渐降低,不利于公司获得利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过程不严谨而造成的。企业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雇用劳动者,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补签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则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除了支付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才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个问题,还存在着劳动者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员工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到新的用人单位,这一计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着一定的改动,使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计算时出现问题,形成风险。
三、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与方法
(一)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开始正式建立。如果雇佣方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却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认真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上文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规避这一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期初会要求口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三)根据法律规定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每一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跳过步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让员工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事宜。其次要向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本单位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根据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辞退金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交辞职信,来证明是员工本人主动请辞。
四、结束语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这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如果想长久发展下去,就要和劳动者搞好关系。同样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权利和意义,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翠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j]《知识经济》2013年16期
[2]周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用工风险》[j]《上海企业》2012年01期
[3]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3-12-01
[4]杨丽君《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4-10-01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6
关键词:劳动关系;风险;预控
1、供电企业劳动关系特点
1、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供电企业是国有企业,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形势的发展,其劳动关系也已变迁为“三方权利”型。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供电企业劳动关系具有高合法性的特征,已具备现代企业管理的特点。
1、2 供电企业劳动关系特点
1、2、1 企业人员结构多样,呈高学历知识高密集型特征
因国企的阶段性改革,主要有全民用工、集体用工、劳务派遣制用工。其中全民用工占主体部分,占据供电企业重要和主要岗位,大多是高学历和高技术职称人才,其政治觉悟高,富有奉献精神;集体用工占部分,学历职称相对较低;劳务派遣制用工主要起辅助补充作用,学历职称低,对企业的忠诚度低。
1、2、2 企业劳资合法性强,员工保障性好
作为国有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交纳各种保险,员工在法律保护和利益保障上非常到位。
1、2、3企业结构性缺员严重
供电企业,专业技术需求和岗位配置多种多样,既有白领型的,更多的是蓝领型的,而且非常多要求是蓝领型的高技术人才,既有后勤服务的,也有职能管理的,但更多的是生产一线的技术人才。而蓝领型的高技术人才从事的主要是生产一线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强度高,业务技能水平要求高,工作风险高,安全生产压力巨大,心理负荷沉重。因此,造成生产型高技能人才短缺,而其他岗位人才富余的情况。
1、2、4 劳动报酬分配不尽合理,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大锅饭现象
学历技术等级差距大,工作岗位强度和贡献相差大,但是收入却相差不大。对于普通岗位,如从事变电设备检修维护的高学历高技术等级一线生产人才其收入与从事一般性后勤工作的低学历低技术等级人员收入上相差不大。劳动分配上,还很难做到与工作强度、业绩贡献、学历水平相一致。
2、劳动关系风险预控必要性与意义
供电企业的稳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供电企业与员工间出现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职业病等事件会严重影响着其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电力企业作业现场,每一项生产任务都存在着包括劳动者本身、工具设备、劳动对象、作业环境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开展危险点分析,是从科学技术上掌握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检修作业中物与人、物与物、人与人之间的不安全因素。是系统安全的补充,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工作前经过认真分析,充分认识危险点和危险源之所在,采取隔离、警示、个人防护等有力措施加以防范,达到超前控制和预防事故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找准危险点是前提,控制危险点是关键,化解危险点是目的。通过危险点分析,可以指明防范的重点,达到安全的目的。开展危险点分析活动,把人为的、设备的、环境的、管理的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其形成之前,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目的。
因此,在供电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正确对待劳动关系风险,提前分析协调,控制劳动关系事故风险,对事故防患于未然,是非常有意义和十分迫切的。
3、劳动关系风险分析
3、1劳动合同签订
相对于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供电企业劳资合法性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做得相对较好,但是一些细节还有待于加强注意。例如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从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要求之类的风险,劳动合同签订后未给员工一份引致的法律风险,员工到岗后因特殊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到岗后未告知员工录用条件从而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的风险。
3、2制度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制进步及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管理需要不断发展完善,按照方法论而言是个实时动态的矛盾进程。总是会存在着一些新问题无法可依的风险,还有个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程序不合法导致的制度不合法的风险。而供电企业目前正面临着大改革,随之会面临着很多相应问题。
3、3 安全生产事故
供电企业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难以根本性杜绝,由此引发经济利益风险、社会效益风险以及劳资纠纷风险。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3、4 薪酬分配不尽合理
供电企业不同岗位、不同业绩的普通职工之间薪酬分配相差不大,高学历高技术的一线生产人员工作强度、业绩与薪酬不相称,工资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很多高知识高技术人才收入低于社会其他企事业同等人才,这些都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企业内部隐藏着风险。
3、5改革冲击
当前处于行业大变革发展阶段,众多前景不确定性,员工思想和队伍稳定受到冲击。
3、6民利实现仍欠畅通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相比,地方供电企业在职工民利的实现上已有着优势和领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受当前经济形势、企业改革和改革中问题及管理水平的影响,一定范围内职工经济利益和民利不同程度受到侵犯。一些管理制度的程序不合法性,侵害了职工的民利,高危高负荷的工作强度损害了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加班加点严重薪酬分配又难以兑现补偿等,这些都会造成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劳动关系事件。
4、劳动关系风险预控探讨
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发展为系列的,矛盾协调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企中协调机制是健全的,但是基本上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最主要的组织,由于企业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合理,致使职工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信任。
4、1劳动合同和保险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注意合同签订与续签的时间性,并请员工签收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发给员工录用条件告知书并签字确认;购买各种保险,尤其注意差旅中交通意外与人身意外。
4、2制度管理
应根据社会发展、法制进步、企业新问题新形势及时增加或者修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尤其是奖惩制度。另外,必须注重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程序合法,并保留经过程序的记录。
4、3安全管控不忘细节
安全生产管控工作怎么谈都不过分,在人、财、物上应不遗余力地投入,才能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规避了安全事故,就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和职工人身财物风险,规避了劳动矛盾和纠纷,有力地保障了劳动关系的风险控制。不过,在有关细节方面,仍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如差旅过程的交通意外和人身意外,在前文所述的保险购置的基础上,应注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外出职工的一些行为则可以规避风险。如生产一线员工的承载力分析管控,严格控制班组的工作总量,严格控制个人的工作量和强度,对关键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指导,有效规避安全风险,进而降低劳动关系风险。
4、4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职能,通畅民利实现
发挥供电企业工作组织健全的优势,切实转变福利型工会的特点,不能形式工会、领导工会,主动承担企业和职工间的劳动矛盾纠纷协调,在重大决策上以及企业目标职工目标不一致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充分表达工人的意志和权利;企业内基层工会应发挥其相应维权作用,及时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预先协调,避免职工自发的。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合法特别是程序合法,注意职工代表的组成岗位成分要具有代表性,重要的企业经营决策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交予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避免长官意志而导致的委曲求全的表决通过而造成的后续风险。厂务公开工作要注重细节,注意内容的翔实,注意公开的地点和时间。对于职工诉求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协调,充分协商。开展合理化建议、金点子献宝活动,企业管理层充分了解。职工对生产经营的建议,经民主讨论研究,选择性采纳实施。
4、5开展通道人才管理
实施四个通道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办法,从管理通道、技术通道、技能通道、劳模通道赋予职工发展的空间,在岗位薪酬分配上予以倾斜补贴,让优秀的普通员工安心工作,最大化地发挥人才作用和优势,避免高学历高技术人才长期普通岗位引起的不和谐风险。
4、6加强绩效管理
目前供电企业组织绩效工作已落实得比较到位,但是个人绩效方面还有待加强。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无法使用制造行业类的计件方法进行绩效统计,从而延缓了个人绩效的有效落实。一种方式采用直属领导评价,但在工作量量化和公平公正上有待商榷;一种是生产班组采用的工分制,个人根据工分的多少来进行个人绩效评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有些性质工作不好量化对这种方法造成了一定的约束性。落实绩效管理,对薪酬分配和荣誉给予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促进薪酬分配与业绩相匹配,消弭了职工间的不同声音与不良情绪,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助力。
4、7利用各种渠道实现横竖沟通和协调
供电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应充分利用党员通道、团青通道、工会通道,实时地将职工的意见情绪、任何不稳定因素充分传达汇报,并且有关人员要积极地进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党员、团员、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关注身边的同事了解其想法、情绪、意见,并及时地沟通说明反馈汇报,争取横向协调就将异常情况控制到预期目标,再接着进行后续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蒋冠庄、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政策问答、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
[2]郭庆松、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苑茜等、现代劳动关系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2000
[4]李琪、改革与修复: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出版社,2003
[5][美]卡肖(Cascio,WF、)著、王重鸣译、人力资源管理、第6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7
一、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点分析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缺陷引发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而在劳务派遣市场中,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在现在管理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很多公司虽然达到这一资本条件,但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较低,势力不甚雄厚却大量派遣员工,导致无力及时为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而电力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出现工伤事故的频率更高,一旦工伤事故出现而工伤保险缺位,而实力不济的劳务派遣单位又无法及时解决,甚至通过破产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这一责任势必转嫁到作为用工单位的电力企业身上。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存续期间被视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合同缺陷引发的风险。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独立签订劳动合同,与电力用工企业本无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这一合同存在缺陷,可能对电力企业造成损失。风险点在于:
其一,劳动合同缺位时的风险。实践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亦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应的保障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报酬和工作内容等。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却被列入责任人之中。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时,用工单位因与劳动者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难逃其责。其二,劳动合同到期时的风险。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续签,用工单位因为信息不对称等也未停止使用,会造成劳务派遣关系的无效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用工单位必将承担支付工资、补交社保费及其他费用等责任,还须依法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其三,劳动合同不及时履行的风险。目前,劳务派遣单位不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的数量,而《劳动合同法》第92条直接规定如果出现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劳务派遣岗位设置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无对这一条款的细化规定。但在实际用工中,不少用工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为规避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义务,大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将其用在核心工作岗位。但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日趋重视,立法和相关政策对其保护力度必然会强化,将在相应时期硬性调整劳务派遣岗位适用范围。由此,用工单位的上述超越岗位的行为可能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甚至会导致一些行政处罚。
第四,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的风险。过去大部分企业使用派遣用工,是根据专业技术水平、劳动力强度及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派遣用工的工资水平,一般都低于电力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实际中,很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从事同样岗位、承担同等责任,这种同岗不同酬,尤其是在奖金福利、保险、补贴的巨大差距,造成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对这一不平等现象加以纠正,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电力企业若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对派遣用工支付低于同岗正式劳动者的薪资,极有可能涉嫌违法并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严格确认和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条件和从业能力。选择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防范和控制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的首要环节,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和审核: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电力企业要选择依法成立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有派遣资质单位,并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信誉;其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能力,能满足电力企业基本服务需求,能通过其专业性和职业化的团队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电力企业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服务规模大小、服务水平高低、服务品牌知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还要关注增值服务的内容,如对派遣员工的教育、补充商业保险、争议调解等内容。其三,风险转移程度。电力企业更应选择承受风险能力强的公司。具体评估中,要看派遣公司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是否有预防风险的管理体系,是否具有能处理劳动法律问题的专业人员。其四,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经验,由于电力企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分析该公司在电力企业的服务情况和时间,以及预防争议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及能力等,从而选择服务经验丰富和从业能力较强的劳务派遣单位。其五,拓展功能。随着“民工荒“等问题的出现,电力企业对派遣公司提出了大规模提供劳动力的要求,而且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生产设备的改进,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派遣业除了要具备对现有人员进行管理的能力,还应该拓展在人才流动、劳动力提供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强化对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范和管理。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对劳动合同提出要求,并签订完善的派遣合同是管理服务和防控风险的的核心,主要在于:
其一,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电力企业要检查派遣单位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对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予以抽查,或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备案。
其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关键要求劳动合同内容要素齐备,基本要素不齐的,可以要求加入补充性协议,特别是要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会保险费。
其三,劳动合同不能与派遣合同相抵触,如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约定应与用工企业的工时制度符合,员工的工作任务应由用工企业安排等。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甚至引发,电力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电力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其四,强化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把握。电力用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清晰掌握派遣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防止出现超期而缺乏相应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继续用工的情况。当派遣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合同期届满,电力企业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及时与派遣单位联系,协商劳动者的退回及相关费用结算等事宜。如果有意继续使用,可以在派遣合同结束后,及时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其五,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行为的约束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方面,电力企业要通过积极地沟通督促其履约,如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后,要敦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从而减低派遣单位办理不及时可能对电力企业带来的隐患和风险。另一方面,在合同中约定纠纷处理方式、费用分摊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具体如何分摊。特别是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出现违约时的具体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电力用工企业有权解约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风险管理篇8
一、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概述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即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内部管理的条件限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不确定的损害可能。其主要特征有:客观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但与此同时,风险也是能被把控的。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控制风险。可识别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可以识别的,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海外实施项目的数量增加,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断累积,许多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也随着管理的深入会逐渐被识别和认知。复杂性。在海外项目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对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相对不对称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因素影响,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凸显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可预防性。虽然海外人力资源风险复杂性等特征会对企业的经营生产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来有效预防和降低。
二、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包括:一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巩固已有市场份额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减少企业风险成本支出的需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现代企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风险能力的把控,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
三、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当今世界,法治是主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偏离法治这个核心。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体系都比较健全,当地公民都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一定要合法合规。
2、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就是把人放在主体地位。对于海外风险防范,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减海外本土员工的利益,而是要切实把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让他们自觉融入公司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人员的利益。
3、“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的立足点在事前预防,归结点在综合管控。“预防为主”要求公司把防范风险的措施放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之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补救所付出的代价。“综合治理”原则要求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不能采取“单打一”的形式,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对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海外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风险及管控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
契约式劳动关系的核心就是劳动合同。熟悉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程序,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是做好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1)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海外项目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据调查了解,特别是公司步入海外市场的初期,很多项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常见的问题诸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仅雇佣者保留,劳动者并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条款规定。如出现了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2)合同管理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害。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并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四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责任。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3)风险防范对应措施。一是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同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强行规定的,例如《肯尼亚劳动法案2007》第8条规定:“合同可适用于口头和书面形式”。《莫桑比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获得权利,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被视作是雇主的过失,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各国几乎都以正面或反面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引起海外项目部重视。二是根据项目人员情况及需要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几种类型。《莫桑比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合同可分永久性、固定期限合同和未指明期限合同”。在海外项目中,永久性合同用的比较少,一般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从长远规划考虑才采用签订此种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必须签订永久性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的合同存续期间,是公司选择最多的一种合同,此种合同一方面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合同。未指明期限合同,与我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类合同,该合同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符合如下情形才能选择此种合同:①由于任何的原因,替换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劳动者;②为了应付不正常的产量增加或是季节性的业务而需要的劳动者;③业务的开展未能满足雇主长期的期望;④一个暂时的工程、项目和其它业务,采用包工制,包括民用建筑、公共项目和工业维修等劳动的执行、指挥和监督;⑤以上所列项目的补充,业务的转承包和3次承包;⑥不是长久性的业务。所在项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管理需求,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类型。三是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选择适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证明;②所达成协议的劳动类型、任务和业务;③劳动地点;④合同有效期和续约的条件;⑤报酬的金额、支付形式和支付的周期;⑥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⑦若为定期的合同,说明协商的期限和依据;⑧签署合同的日期,若是定期的合同,则写明终止期。
2、管理制度制定的风险
(1)管理制度制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违反强行法规定,比如,公司调查发现很多项目有“罚款”条例,罚款实际上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明文禁止“罚款”这种经济处罚。管理制度中如有这一条款,就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直接归于无效。二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经过工会组织同企业之间协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主投票流程或者说是备案程序,而且还需要公示,让雇员知悉相关内容。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因为缺乏程序要件自始不产生效力。(2)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可能产生的损害。一是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起到纪律约束和加强管理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的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在应用中产生纠纷则不能作为支撑企业行为的有效依据,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不能被援引,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可能引起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被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四是引起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众多负面影响。(3)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处罚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管理制度中都会有“即时解雇”的内容,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凭空制定出来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中在满足如下情形可即时解雇:①未经许可或有法定理由无故缺勤;②工作时间酗酒;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④使用语言或行为侮辱上级;⑤故意违反指令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⑥因触犯刑律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⑦实施或有足够理由被指认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二是程序事项必须合法。比如,《莫桑比克劳动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活动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商讨后方可生效,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委员会则可以与相关的工会机构沟通,同时要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意见之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才可生效。雇员加班必须自愿签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还需要交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受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雇员退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