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精选8篇)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1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流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附图
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附图
(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附图
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第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责成归口单位,组织人员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组建证券融资金融公司的可能性,在最为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证券融资金融机构,扶持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拓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业务。对于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公司融资创新手段或产品,是否考虑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大胆的资金融通方式创新,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固定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经常性融资品种,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融通的通道。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2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流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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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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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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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附图
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第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责成归口单位,组织人员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组建证券融资金融公司的可能性,在最为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证券融资金融机构,扶持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拓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业务。对于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公司融资创新手段或产品,是否考虑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大胆的资金融通方式创新,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固定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经常性融资品种,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融通的通道。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3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
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
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 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4
【关键词】证券融资融券 交易风险 控制策略
随着我国2008年8月1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实行,到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的启动,以及2012年8月27日转融通业务的正视落地,表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了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一、基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分析
(一)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
证券公司是向投资者提供融通服务的直接信用受体,因此,证券公司也是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承担其带来的最大风险,带来风险的主要因素是投资者无力归还融出的资、券。当投资者无力归还时,就无法实现证券公司的“平仓”要求,那么客户的违约风险就要由证券公司去承担。客户的违约风险主要是由股票的市场风险带来的,所以,当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买空和卖空,只有选择优质的股票才可以参与到买空和卖空。同时,证券公司自身没有完善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那么依然可以带来客户违约风险、市场波动风险以及系统操作风险等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只有拥有完善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证券公司才有条件参与到融资融券工作中。
(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在参与到证券融资融券的交易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相当于是以后总杠杆式的投资工具,也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对于投资者来说,它可以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时将股票作为担保品,在承担原有的股票可能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又要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巨大风险,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具备着很大的复杂性,需要投资者有着很好的判断力。如果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没有良好的判断或者是判断失误,就会使得自己本身的利益亏损比现金交易亏损要严重许多。从融资者这一方面看来,当股价深跌时,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消失而化为乌有。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将面临的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市场交易。
(三)证券市场本身面临的风险
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来,当出现过多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时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形成一种虚假的市场需求景象,从而造成了股民的过度投机,更为严重的是会引发“股市泡沫”,加大了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市场在面对证券融资融券时将会在最大的限度上增强了自己本身的投机氛围,这时,将会大大的加强了市场的震荡幅度,也会导致上涨或者是下跌的空间也会增大很多。另外,也会更多的出现与期货相同的操作手法,个股也会受到很大的起落。同时,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股票所需要的实际资金和证券量要小于现金市场交易方式,这样就会很容易发生市场操纵的行为,机构投资者就趁机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融券时将一部分股票做空,对股票进行高位锁仓,特意操作股票的价格,很容易造成证券市场偏离了健康发展的市场轨道,并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四)监管风险
证券公司在发现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出现异常的现象或者市场出现了系统性风险时,就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甚至是暂时停止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以此来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这些监管措施都会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如果发生暂时停止融资融券交易或者是终止上市等情况时,这时,证券公司就会提前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其次,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证券公司提高了担保物或者是强制平仓的条件时,导致投资者必须要提前面对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情况,也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再次,当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限制交易措施时,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指标时,当这些指标到达一定值时,就会限制了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市场风险以及业务规模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需要面临的最主要就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可能会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业务规模风险会造成投资银行的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
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在受到利益的诱惑下,就会盲目的扩大规模,会给融资融券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客户在到期时依然不能偿还融资款项时,并且券商拥有着有限的资金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就会产生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一是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当中国人民银行提高了以前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时,证券公司也会相应的将融资利率或者是融券率费提高,造成投资者要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是《融资融券合同》中往往会约定通知送达相关信息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但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中的要求将相关的信息送达后,如果投资者没有仔细关注通知中相关信息的内容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好的后果。
三是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没有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或者是将信用账户借给别人使用,由于在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任何交易申请,都会被默认为资投资自身行为或者是经过投资者合法授权后的行为,当遭受到一定的意外损失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将由投资者本身去承担。
四是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使其本身降低了资质状况时,证券公司就会相应的将投资者的信用额度降低,从而会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造成限制,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
二、基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制定一定的资格要求,是世界各地在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第一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客户带来的违约风险,对客户的资格制定要求,有利于在源头上抑制了风险的产生。
对待客户资格要求,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要求水平。在美国证券法上对资金层面的要求主要是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在程序的方面,美国规定了客户在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必须要填写社会安全卡号码、姓名、住址等资料,并且要签订融通、质押和同意出借等协定。日本在对开户资格和审查时是非常严格的,其实在实际上是为了主动寻找具有优秀条件的客户,从而在信用交易账户上很少有客户主动去申请和开立。因此,可以看出,美国没有统一的对客户要求资格的规定,知识由各证券商对客户要求进行掌握;在日本对客户制定而来严格的要求资格。
我国在对客户资格进行界定时,赋予了证券公司限制客户资格的权利,证券公司可以自己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拥有着良好的证券投资经验、具有高度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一定的融资融券服务。同时也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一定的创新,发展完善的公司型基金,保证了机构市场的完善性。
二是证券商是投资者参与信用交易时必须要进行一定活动的对象,只有在得到证券商同意后投资者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商也会趁机在从中捞取一定的手续费。证券商在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上起着难以取代的作用。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的资格,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内部控制机构,主要是为了防范操作性风险的发生。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其开展者,如果证券公司中具备着不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很容易发生操作性风险。因此,必须要严格监管那些已经具备了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机构,让券商机构尽早建立其完善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内部防火墙机制;必须要完全分离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如果不分离的话,作为交易行动的开展者在受到利益的趋势下,是会将自己的资和券同别人的资和券混淆在一起,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另外,在制度上也是很容易造成券商方便操纵市场,造成市场风险的发生。我国各个券商都称自身的自营业务同经济业务分离开来,建立了完善的防火墙制度。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些制度只是在表面上流传。因此,面对着蕴藏着巨大的额、风险融资融券面前,券商必须要完全分开公司内部的各种业务,保证交易市场的公平。
三是标的证券资格。起着杠杆作用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交易产生了交易风险剧增的现象。当标的证券产生了很大的风险的时候,会很容易造成了大幅度的股价波动,同时也使得客户仓位出现“爆仓”的现象。因此,每一个国家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条件制定了一定的详细规划。
投资者必须要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买入和卖出的标的证券。在进行交易时,必须要把融资交易标的股票范围进行层层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可以排除那些风险比较大的股票,但是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化,体现了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这需要管理者需要进行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四是保证金规定。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主要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实行“每日盯市”的制度,只要发现客户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公司就会对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要将追加保证金打到账上。在融资融券风险控制中,保证金制度与每日结算制度成为其重要程序。
五是融资融券额度。在证券市场中,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额度的大小对其流动性的创造规模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额度进行一定的限制时,实际上就是控制了证券信用的贷放量,也在一定程度上管控了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
我国在对待证券交易所时赋予了一线监管职能,可以限制规定市场融资买入量和卖出量,并且要可以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融资融券活动出现异常时,是可以暂停交易活动。在对融资融券交易额度进行监控时,证券交易所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必须要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市场情况而进行建设证券交易所。面对着我国复杂的资本市场,如何发挥出证券交易所有效的监管手段,促进其自律作用,保证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顺利实施,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总结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其带来的风险不可估量,必须要针对其风险找出相对的措施,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5
【关键词】融资融券;股票市场;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一、融资融券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积极作用
(一)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
证券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例如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本金支持,可以说,资产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获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而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缺乏、融资渠道狭隘曾一度使证券市场出现混乱现象,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违规理财行为时有发生,增加了道德风险。而融资融券制度的引入,一方面,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渠道,缓解了证券公司的生存发展困境,改“资金救市”为“制度救市”,变对证券公司的被动救助为证券公司主动创造市场;另一方面,做空交易机制改变了之前证券市场只允许做多不允许做空的“单边市”格局,增加了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和盈利模式,改善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了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二)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转变投资理念
在市场经济中,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高收益是建立在高风险的基础上的。市场中存在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偏好长期投资、追求股票稳定增值的价值型投资者;偏好短线交易、追求价差收益的投机者。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存在是证券市场行情变化多端的根本原因,而不同投资者的做多做空博弈是证券市场保持相对平衡的重要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能依靠做多来获取收益,从而使市场上的短期投资理念和投机风气盛行。纵观中国股市发展,“短牛长熊”和暴涨暴跌是一种常态,做空机制的缺乏使得只有将股价做高才能赚取差价获得利益。
融资融券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管理的手段。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大风险,不符合风险规避型投资者的选择标准,但可以满足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持仓+融券”组合来规避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从而锁定投资收益,还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来提高投入资金的利用效率,进而增强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的信心。
(三)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流动性是资产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顺利变为现金的能力。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力所在,是证券交易机制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转让和买卖证券的机会,如果市场缺乏流动性而使交易难以成交,那么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兼具做多机制和做空机制的市场,这两种机制相互制衡,使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增加。多空双方不断寻求市场价差来套利,使市场趋向帕累托均衡,抑制了股市的暴涨暴跌。融资融券制度具有降低市场风险的作用,因为,在该制度下,当股票价格的上涨严重偏离其投资价值时,投资者估计股价将下降,就会融券卖出股票,增加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从而抑制股价的持续上涨态势;当股票价格的下跌幅度过大时,投资者预计股价将回升,就会融资买入股票,增加市场上股票的需求量,从而抑制股价的持续下跌局面。
二、融资融券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消极作用
(一)具有助涨助跌效应,加大股市波动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看,“羊群效应”的存在使证券市场有着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点,但这也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个体投资者的专业认知水平有关。在股价出现大起大落的时候,许多融资投资者和融券投资者都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处理担保证券或大量回补证券,在短期内证券市场形成强大的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加剧股市的波动。
(二)助长股市的投机气氛,扰乱市场秩序
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信用交易,投机又是信用交易的天然属性。主观上,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融资融券制度使一些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客观上,融资融券交易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投资分析能力的要求较高,大多的个体投资者都没有能力、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融资融券行情的变化,只能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进行交易。有时,机构投资者甚至与证券公司联合操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扩大金融机构的信用规模,增加金融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创造了虚拟的证券供求。证券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证券市场投资者再向证券公司融资以买入股票,这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要复杂的多,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降低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效果。尽管有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的制约,但与现货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的违约风险要大得多,严重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局势出现波动时,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状况并引发金融危机。
三、总结
融资融券制度对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这些积极作用的发挥要取决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然而,和其他任何一种制度一样,融资融券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具有浓重的投机气氛,如果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监控机制不到位,那么信用交易的膨胀就可能诱发金融危机,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也有弊,但这种弊端可以通过严格规定融资融券的交易主体、额度、期限、保证金比例、结算制度和违规处罚等手段加以控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肯定会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带动整个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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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J]、管理世界,2007(04)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6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 风险控制
一、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性
投资者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就使得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损失放大了。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已成为当前广大投资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杠杆效应放大的必然要求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是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这无疑会使杠杆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尽管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投资者所掌握的资金方法,提升资金以及股票的使用效率,但是,也是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了放大。例如,当投资者将所持有股票作为担保开展融资时,不单单需要面临新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而且还必须面临原有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不管是在“买空”机制中,还是在“卖空”机制中,由于杠杆效应放大而产生的风险使投资者所必须要面对的。
(二)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证市场公平的必然要求
在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由于各群体之间对信息掌握情况存在差异,使得市场的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股票市场公平性的破坏给市场效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也给广大融资融券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在这种市场不公平的环境下,融资融券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势必会受到严重打击。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建设,对于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主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势必会趋利避害。如果投资者所面临的来自于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机制,那么就会使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受挫,这对于融资融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说,建立健全科学可靠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对于投资者积极参与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活动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在这种良性循环模式下,也必然会使投资者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不断增加,从而有利于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的稳定性发展。
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
资本市场中总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创新,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非常巨大的。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投资者自身方面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自身方面因素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理论支持,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技巧以及相关风险的评估水平有限,极易产生投资判断失误问题,给自身带来严重的风险。另一方面,尽管有的投资者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往往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不断提升投资额度,随着杠杆效应的持续扩大。一旦出现投资者判断失误或者 难以有效预计的情况,势必会使投资者面临补充保证金甚至强制平仓的问题。所以说,由于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投机心理强烈作用的存在,再加上不可预计的市场变化,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风险。
(二)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
伴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完善,融资融券市场变化莫测,多空双方争夺激烈。融资融券业务中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掌握有效信息的内部人员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收益或者降低风险,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信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利益上的侵犯,是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在融资融券市场中,投资者可以进行买空或者卖空的操作,这样就会产生内部人员由于提前掌握内部消息而通过借入资金购入股票实施买空或者得到公司业绩不佳实施卖空等行为的出现。上述这种性质的买空、卖空行为势必会使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次,证券公司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一般开立有两个账户用于交易活动,一个是用来管理保证金的担保证券交易账户,一个是用来管理买入证券或者卖出价款的担保资金账户。上述这两个账户都是由证券公司进行控制的。在这种形势下,就为证券公司有效操纵融资融券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所面临的市场纵的风险较其他证券市场而言更为巨大。再次,信息失真的风险。财务信息披露不实是证券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风险,对于融资融券市场来说也不例外。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收益,往往会采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方式引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来自证券公司方面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当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才能实时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加入保证金的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要及时补充,否则就会遭遇被强制平仓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会被关闭账户。另一方面,是面临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的信用风险。因为投资者错误决策,导致出现大面积亏损的现象,使得到期之后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这同样也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三、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部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科学防范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市场交易信息的全面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策略,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还规定了每个月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然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具体说来,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证券公司披露的对象应当包括投资者;第二,相比一般上市公司而言,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行者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更具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利用多种渠道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网络、报刊等披露方式。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
资本监管系统能够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理的资金利用行为或者过大规模的资本利用情况发出警告信息,由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监控。通过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公司过分扩张导致资金流动性失衡,从而引发市场风险,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融资融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减少了市场风险。所以说,投资者可以降低在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降低受到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发生频率。
(三)建立与证券相关权益的保障制度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是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代表投资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包括提案权、表决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证券公司对上述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风险。假如权利行使不恰当,很有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所以说,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必须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且以其意见行事。若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代为行使证券公司享有的权利,以规避风险。
(四)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融资融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投资者风险的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证券公司超额平仓所产生的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其次,完备保证金责任。在保证金的比率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情况下,证券公司没有以合适的方式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而导致投资者被强制平仓甚至被关闭账户。投资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最后,完善非财产权益损失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其享有非财产权益,如果其怠于行使非财产权益,势必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时,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操作,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强烈的反应,并且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的投资额度越大,意味着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深入分析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并积极采取各项对策措施予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也才能够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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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7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篇8
一、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因此,适时开展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是有助于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拓展现有融资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总资产规模较小,相应地,如果没有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将很难与国际知名券商竞争。此外,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来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至于我国,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种类少、规模小、参与机构少,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或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使其更好地为券商服务。
二是有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现有的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开始显现。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2]。
三是有助于稳定股票价格。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投资者也是靠低买高卖获取价差收益。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将无法控制。虽然目前已实行涨跌幅限制,但波动幅度仍高于海外主要的证券市场。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就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四是有助于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释放,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并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合法地、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有助于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可以促进两个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19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1997年,台湾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高达90、1%[3]。在市场发育不尽成熟的情况下,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期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也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
1、日本模式。日本早在1927年就成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其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对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券商的转融通业务。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中:(1)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严格控制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由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仅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部分资金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证券或资金。这样,大藏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台湾于1980年成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其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这一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可以概括为:(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特点。这种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使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从而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3)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能够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3、韩国模式。韩国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国内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有效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及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建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初步框架
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依照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且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更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1、设立试点。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成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过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风险。设立地点可选择上海、深圳或北京;从股东结构来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其规模可随时调整,但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2、正确定位。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且该项业务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并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是,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3、资格设限。(1)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2)从股东结构来看,日本和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应借鉴其经验,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3)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的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也很低,且债务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相应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具备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4、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我国证券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的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融资的限制,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做空机制建立后,再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的限制,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4]。
四、建立健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较广,美国、日本、台湾等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应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制定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据此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监管体系。
2、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3、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进行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6]:
(1)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其目的是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停止其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3)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如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加以实施。如台湾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可将此倍率定为200%;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